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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險合同的內容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通過保險條款加以固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保險合同的內容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1保險法第18條明確規定了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保險標的;(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六)保險金額(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保險法第18條明確規定了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2(一)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1.保險責任2019年1月,董宏思被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確診為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隨后,董宏思接受了“插管引流”手術。2019年董曾買過一份“國壽康寧重大疾病保險”,已經連續交納了兩年保費的他找出保險合同,發現“急性壞死性胰腺炎”正是合同上約定的重大疾病之一,于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4月,保險公司表示拒賠,理由是“根據保險條款規定,關于急性壞死性胰腺炎的賠付標準為:診斷為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需進行壞死組織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術治療。被保險人此次出險未做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手術治療,尚未達到條款中的給付條件。”(一)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3董宏思找到了自己的主治醫生,醫生給出的答案是:“臨床上對急性壞死性胰腺炎有保守治療與手術治療兩種方式。病情較重的就必須手術治療。目前手術治療主要采取引流,引流也是一種清除手術。”2019年8月1日,董宏思正式向昆明盤龍區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董宏思所患疾病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疾病“急性壞死性胰腺炎”,所實施的手術雖然是引流術,但該手術同樣達到合同注釋的“進行壞死組織清除”的目的,屬于科學的最佳方案。最終判被告支付原告董宏思重大疾病保險金10萬元董宏思找到了自己的主治醫生,醫生給出的答案4不合理的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保死不保病?重大疾病險中的急性重癥肝炎’:肝臟急速萎縮、壞死區域涵蓋整個肝葉,只存留膠原網狀結構……等四項。只有得了符合這四項的急性重癥肝炎,才能獲賠據醫療專家介紹,符合這種條件的肝炎患者要想達到保險公司規定的條款只有做肝穿手術,而這是項不可能實現的任務,也就是說,患者在生前要想得到賠償是不可能的。不合理的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保死不保病?5再如,對于“重大肝病末期”,保險公司是這么規定的:肝病末期是指肝臟疾病導致的肝硬化。必須同時滿足如下全部臨床表現:(1)連續性黃疸)腹水)肝性腦病;(4)門靜脈高壓癥。那么在臨床上全部符合這四個條件有多大的幾率呢?國內有關醫學專家表示,如果全部符合這四個條件,那么病人的病情肯定非常嚴重了,而實際上,有的病人可能只符合其中一兩個條件就是肝病末期了,比如腹水這一項,如果是頑固性腹水、治療多次還是反復的,那么就已經比較嚴重了。所以臨床上判斷病人是否肝病末期,不一定是看同時符合這四個條件,而要看其中具體指標的嚴重程度。又如,重大疾病險中的腎病,被保險人要想獲賠必須達到雙腎不可逆轉的壞死”。再如,對于“重大肝病末期”,保險公司是這么規定的:62019年11月,吳慧霞在某保險公司營銷員的宣傳下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營銷員講這是重大疾病險,只要得了保險單所列疾病,保費可以提前支付。2019年7月,吳慧霞被確診為“神經纖維肉瘤”。她在絕望中想起了這份保單,保險公司理賠處說:“你的病在理賠范圍內,但必須確定在6個月內死亡,才能提前支付保險金,且必須由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開證明。”在市消協的調解下,保險公司最終給吳慧霞提前給付了重大疾病保險金5000元。2019年11月,吳慧霞在某保險公司營銷員的宣傳72.責任免除第19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1)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2.責任免除8案例:2019年6月,蔣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財產保險,保單上載明保險期限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保險金額8萬元,除外責任為“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蔣某兒子11歲,性格內向自閉。2019年9月9日晚,蔣某因兒子未能完成作業對其責罵。第二天是教師節,學校放假一天,蔣某和妻子上班后,兒子因生氣不能自控在家中放火,導致屋內財產全部被毀,損失7萬元。9月12日,蔣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拒賠。案例:92019年,某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企業財產保險。保險期間內,企業某車間倉庫起火,造成重大損失經調査,此案系故意縱火。車間主任劉某因疏于管理,導致生產質量滑坡,幾個月內出現大批次品。劉某遂唆使兩名工人縱火,以掩蓋自己的失職行為。該企業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屬于除外責任本案中,火災系由車間主任劉某故意造成,屬于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因此拒絕賠付。問: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2019年,某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企業財產保險。10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11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12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13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14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15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16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17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18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19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20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21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22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23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24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25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26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27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28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29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30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31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32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33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34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35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36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37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38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39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40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41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42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43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44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45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46保險合同的內容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通過保險條款加以固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保險合同的內容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47保險法第18條明確規定了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保險標的;(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六)保險金額(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保險法第18條明確規定了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48(一)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1.保險責任2019年1月,董宏思被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確診為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隨后,董宏思接受了“插管引流”手術。2019年董曾買過一份“國壽康寧重大疾病保險”,已經連續交納了兩年保費的他找出保險合同,發現“急性壞死性胰腺炎”正是合同上約定的重大疾病之一,于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4月,保險公司表示拒賠,理由是“根據保險條款規定,關于急性壞死性胰腺炎的賠付標準為:診斷為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需進行壞死組織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術治療。被保險人此次出險未做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手術治療,尚未達到條款中的給付條件。”(一)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49董宏思找到了自己的主治醫生,醫生給出的答案是:“臨床上對急性壞死性胰腺炎有保守治療與手術治療兩種方式。病情較重的就必須手術治療。目前手術治療主要采取引流,引流也是一種清除手術。”2019年8月1日,董宏思正式向昆明盤龍區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董宏思所患疾病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疾病“急性壞死性胰腺炎”,所實施的手術雖然是引流術,但該手術同樣達到合同注釋的“進行壞死組織清除”的目的,屬于科學的最佳方案。最終判被告支付原告董宏思重大疾病保險金10萬元董宏思找到了自己的主治醫生,醫生給出的答案50不合理的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保死不保病?重大疾病險中的急性重癥肝炎’:肝臟急速萎縮、壞死區域涵蓋整個肝葉,只存留膠原網狀結構……等四項。只有得了符合這四項的急性重癥肝炎,才能獲賠據醫療專家介紹,符合這種條件的肝炎患者要想達到保險公司規定的條款只有做肝穿手術,而這是項不可能實現的任務,也就是說,患者在生前要想得到賠償是不可能的。不合理的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保死不保病?51再如,對于“重大肝病末期”,保險公司是這么規定的:肝病末期是指肝臟疾病導致的肝硬化。必須同時滿足如下全部臨床表現:(1)連續性黃疸)腹水)肝性腦病;(4)門靜脈高壓癥。那么在臨床上全部符合這四個條件有多大的幾率呢?國內有關醫學專家表示,如果全部符合這四個條件,那么病人的病情肯定非常嚴重了,而實際上,有的病人可能只符合其中一兩個條件就是肝病末期了,比如腹水這一項,如果是頑固性腹水、治療多次還是反復的,那么就已經比較嚴重了。所以臨床上判斷病人是否肝病末期,不一定是看同時符合這四個條件,而要看其中具體指標的嚴重程度。又如,重大疾病險中的腎病,被保險人要想獲賠必須達到雙腎不可逆轉的壞死”。再如,對于“重大肝病末期”,保險公司是這么規定的:522019年11月,吳慧霞在某保險公司營銷員的宣傳下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營銷員講這是重大疾病險,只要得了保險單所列疾病,保費可以提前支付。2019年7月,吳慧霞被確診為“神經纖維肉瘤”。她在絕望中想起了這份保單,保險公司理賠處說:“你的病在理賠范圍內,但必須確定在6個月內死亡,才能提前支付保險金,且必須由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開證明。”在市消協的調解下,保險公司最終給吳慧霞提前給付了重大疾病保險金5000元。2019年11月,吳慧霞在某保險公司營銷員的宣傳532.責任免除第19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1)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2.責任免除54案例:2019年6月,蔣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財產保險,保單上載明保險期限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保險金額8萬元,除外責任為“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蔣某兒子11歲,性格內向自閉。2019年9月9日晚,蔣某因兒子未能完成作業對其責罵。第二天是教師節,學校放假一天,蔣某和妻子上班后,兒子因生氣不能自控在家中放火,導致屋內財產全部被毀,損失7萬元。9月12日,蔣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拒賠。案例:552019年,某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企業財產保險。保險期間內,企業某車間倉庫起火,造成重大損失經調査,此案系故意縱火。車間主任劉某因疏于管理,導致生產質量滑坡,幾個月內出現大批次品。劉某遂唆使兩名工人縱火,以掩蓋自己的失職行為。該企業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屬于除外責任本案中,火災系由車間主任劉某故意造成,屬于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因此拒絕賠付。問: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2019年,某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企業財產保險。56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57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58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59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60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61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62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63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64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65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66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67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68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69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70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71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72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課件73保險合同的內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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