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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基礎安全培訓2011年4月國際民航法律法規(guī)員工基礎安全培訓2011年4月國際民航法律法規(guī)1國際民航公約與附件國際民航公約與附件2《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ICAO技術規(guī)范我國和ICAO的關系內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內容3《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DOC7300)--《芝加哥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4芝加哥會議召開時間:1944.11.1–12.7參加國:54個出席人數:700余人當時的中國政府派代表出席了會議,并簽署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會議《國際民用航空公約》5《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6《芝加哥公約》簽字儀式(1944年12月7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簽字儀式(1944年12月7日)《國際民用航空7簽訂簽訂于1944年12月7日,參加芝加哥會議的54個國家中的52個國家在文件上簽字。1947年4月4日生效。加入公約,即意味著加入了國際民航組織;現締約國總數為190個。公約是國際民航組織成立和工作日常運轉的法律依托,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憲章”。《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簽訂《國際民用航空公約》8原則公約開宗明義,在序言中宣布,簽字各國“使國際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序的方式發(fā)展,并使國際航空運輸業(yè)務建立在機會均等的基礎上,健康地和經濟地經營”。最后條款國際航空運輸空中航行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原則最后條款國際航空運輸空中航行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民用航空公9第一條主權各締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第三條民用航空器和國家航空器一、本公約僅適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適用于國家航空器。二、用于軍事、海關和警察部門的航空器,應認為是國家航空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一條主權《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0第二十五條航空器遇險各締約國承允對在其領土內遇險的航空器,采取其認為可行的援助措施,并在本國當局管制下準許該航空器所有人或該航空器登記國的當局采取情況所需的援助措施。各締約國搜尋失蹤的航空器時,應在按照本公約隨時建議的各種協(xié)同措施方面進行合作。第二十六條

失事調查一締約國的航空器如在另一締約國的領土內失事,并導致死亡或重傷或表明航空器或航行設施有嚴重技術缺陷時,失事所在地國家應在該國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依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建議的程序,著手調查失事情況。航空器登記國應有機會指派觀察員在調查時到場,主持調查的國家應將關于此事的報告及調查結果通知航空器登記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十五條航空器遇險《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1第三十七條國際標準及程序的采用各締約國承允在關于航空器、人員、航路及各種輔助服務的規(guī)章、標準、程序及組織方面進行合作,凡采用統(tǒng)一辦法而能便利、改進空中航行的事項,應盡力求得可行的最高程度的一致。為此,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應根據需要就以下項目隨時制定并修改國際標準及建議措施和程序:一、通信系統(tǒng)和助航設備,包括地面標志;二、機場和降落區(qū)的特征;三、空中規(guī)則和空中交通管制辦法;四、飛行和機務人員執(zhí)照的頒發(fā);五、航空器的適航性;六、航空器的登記和識別;七、氣象資料的收集和交換;八、航行記錄簿;九、航空地圖及圖表;十、海關和移民手續(xù);十一、航空器遇險和失事調查;以及隨時認為適當的有關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及效率的其他事項。《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三十七條國際標準及程序的采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2第三十八條

偏離國際標準和程序任何國家如認為對任何上述國際標準或程序,不能在一切方面遵行,或在任何國際標準或程序修改后,不能使其本國的規(guī)章或措施完全符合此項國際標準或程序,或該國認為有必要采用在某些方面不同于國際標準所規(guī)定的規(guī)章或措施時,應立即將其本國的措施和國際標準所規(guī)定的措施之間的差異,通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任何國家如在國際標準修改之后,對其本國規(guī)章或措施不作相應修改,應于國際標準修正案通過后六十天內通知理事會,或表明它擬采取的行動。在上述任何情況下,理事會應立即將國際標準和該國相應措施間在一項或幾項上存在的差異通知所有其他國家。《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三十八條偏離國際標準和程序《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3修訂歷史上經歷多次修訂,但重大實質性修訂很少:1947年5月根據聯(lián)合國大會要求各專門機構采取同樣立場,增設了第93分條。1980年增加第83分條,將公約規(guī)定的某些職能和義務轉移到另一締約國。1984年增加第3分條,明確禁止對民用飛機使用武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修訂《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4修訂非實質內容的修訂較多:理事會和航委會擴大,不同語種的文本增多,等等。第94條1款:任何修正案,須經大會2/3票數通過,并在大會規(guī)定數量的締約國批準后,對已經批準的國家生效。規(guī)定的國家數目應不少于締約國總數的2/3。《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修訂《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5國際民航組織(ICAO)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ation國際民航組織(ICAO)16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四十三條名稱和組成根據本公約成立一個定名為“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組織。該組織由大會、理事會和其他必要的各種機構組成。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四十三條名稱和組成17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時間: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聯(lián)合國系統(tǒng)15個專門機構之一,是負責處理國際民航事務的政府間組織。成員國—190個總部:加拿大蒙特利爾國際民航組織(ICAO)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航組織(ICAO)18發(fā)展國際空中航行的準則和技術標準促進國際空中航空運輸的規(guī)劃和發(fā)展國際民航組織(ICAO)發(fā)展國際空中航行的準則和技術標準國際民航組織(ICAO)19安全、經濟、平等、發(fā)展保證全世界國際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發(fā)展鼓勵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設計和操作的技藝鼓勵發(fā)展國際民用航空應用的航路、機場和航行設施滿足世界人民對安全、正常、有效和經濟的航空運輸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的競爭而造成經濟上的浪費保證各締約國的權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締約國均有經營國際空運企業(yè)的公平的機會避免各締約國之間的差別待遇促進國際空中航行的飛行安全普遍促進國際民用航空技術在各方面的發(fā)展安全、經濟、平等、發(fā)展保證全世界國際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20ICAO-主要技術活動通過制定公約附件、技術文件以及對這些技術性文件的不斷修訂,完善全球統(tǒng)一的標準和建議措施以及航行服務程序;通過航空協(xié)定的登記,統(tǒng)計的匯編,對運力、運價等航空運輸問題的研討,向締約國提供指導性的方針和政策,通過簡化機場聯(lián)檢手續(xù),促進國際航空運輸的發(fā)展;通過派遣專家,建立訓練中心以及舉辦研討會等其他形式,開展包括執(zhí)行聯(lián)合國計劃開發(fā)署技術援助項目在內的多種形式的技術援助;ICAO-主要技術活動通過制定公約附件、技術文件以及對這些技21管理公海上的聯(lián)營導航設備;協(xié)助通過國際航空法的法規(guī)文件,組織擬定和修改涉及國際航空法、私法及刑法方面問題的各種公約;根據締約國的建議和本組織議事規(guī)則,召開大會、理事會、地區(qū)會議以及各種有關會議,討論并解決涉及國際航空安全、航空保安和持續(xù)發(fā)展的各種難點、熱點問題。ICAO-主要技術活動管理公海上的聯(lián)營導航設備;ICAO-主要技術活動22航行委員會航空運輸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技術合作委員會聯(lián)營導航委員會非法干擾委員會新航行系統(tǒng)實施委員會愛德華獎委員會大會秘書處理事會羅伯特高貝岡薩雷斯理事會主席國際民航組織(ICAO)航航空運輸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技術合作委員會聯(lián)營導航委23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通常每三年舉行一次大會。經理事會召集或經1/5以上締約國向秘書長提出要求,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大會決定的事項,以大會決議(Resolution)形式,并應由所投票數的過半數票通過。大會的權力及其主要職責:選舉理事國;審議通過下三年度的預算及有關財務安排,審查費用支出情況并批準帳目。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24審議理事會的各項報告、對報告采取行動,對有關事項作出決定。理事會的報告通常涉及以下問題:關系到國際航空運輸發(fā)展的政策性問題;有關國際航空安全及保安方面的重大問題;有關國際航行技術方面的關鍵性問題;審議有關變更或修訂《芝加哥公約》條款的提案;賦予理事會為履行本組織職責所必需的或適宜的權力,并隨時撤消或變更所賦予的權力;審議批準與其他國際組織或機構間的合作事宜及有關國際協(xié)議。大會審議理事會的各項報告、對報告采取行動,對有關事項作出決定。大25大會的常設機構(36國),每三年選舉一次理事國分為三類:I類:在航空領域居特別重要地位的締約國,現有11個II類:地域遼闊,對提供國際航行作出突出貢獻的締約國,現有12個III類:區(qū)域代表締約國,現有13個理事會每年召開三屆會議,每屆會期兩個月理事會大會的常設機構(36國),每三年選舉一次理事會26三類理事會成員國:第一類:11個,在航空運輸界有重要作用的國家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中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俄羅斯聯(lián)邦、聯(lián)合王國和美國第二類:12個,為國際民航作出重要貢獻的國家阿根廷、比利時、哥倫比亞、丹麥、埃及、印度、墨西哥、尼日利亞、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阿根廷、埃及、冰島、印度、墨西哥、尼日利亞、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士和委內瑞拉(第36屆)第三類,13個,保證在地理上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布基納法索、喀麥隆、古巴、危地馬拉、馬來西亞、摩洛哥、巴拉圭、秘魯、韓國、斯洛文尼亞、斯威士蘭、烏干達、阿聯(lián)酋喀麥隆、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薩爾瓦多、加納、馬來西亞、納米比亞、韓國、羅馬尼亞、突尼斯、烏干達、阿聯(lián)酋、烏拉圭理事會三類理事會成員國:理事會27理事會的主要職能:向大會報告工作;執(zhí)行大會的決議并履行《芝加哥公約》規(guī)定的職責和義務;選舉理事會主席,任命秘書長;決定設立航行委員會及航空運輸委員會,任命各委員會的委員;審議通過國際標準與建議措施,批準航行服務程序及地區(qū)補充程序。征求、搜集、審查并出版關于航行發(fā)展及國際航班運營的資料、信息;向締約各國報告關于違反《芝加哥公約》及不執(zhí)行理事會建議或決定的任何情況;向大會報告締約國違反公約,在通知后合理期限內仍未采取適當行動的任何情況;審議任何締約國向理事會提出的有關《芝加哥公約》的任何事項。理事會理事會的主要職能:理事會28秘書處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日常工作機構,下設五個局:航行局運輸局技術合作局法律局行政局秘書處的主要任務是向理事會、各委員會提供技術和行政幫助職員、專業(yè)人員按照地理平均分配的原則,面向各締約國招聘。一般性人員,如文書、后勤人員在當地雇用秘書處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日常工作機構,下設五個局:29國際民航組織下設七個地區(qū)辦事處中東地區(qū)辦事處(開羅)亞太地區(qū)辦事處(曼谷)西非、中非地區(qū)辦事處(達卡爾)歐洲及北大西洋地區(qū)辦事處(巴黎)北美、中美及加勒比地區(qū)辦事處(墨西哥)東非、南非地區(qū)辦事處(內羅畢)南美地區(qū)辦事處(利馬)秘書處國際民航組織下設七個地區(qū)辦事處秘書處307個地區(qū)辦事處亞洲、太平洋地區(qū)中東地區(qū)歐洲地區(qū)西非和中非地區(qū)東非和南非地區(qū)南美地區(qū)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地區(qū)總部7個地區(qū)辦事處亞洲、太平洋地區(qū)中東地區(qū)歐洲地區(qū)西非和中非地區(qū)31ICAO技術規(guī)范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Annex)航行服務程序(PANS)地區(qū)補充程序(RegionalSupplementaryProcedures)航行規(guī)劃(AirNavigationPlans)技術手冊(TechnicalManuals)ICAO通告(Circulars)ICAO技術規(guī)范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32附件(18個)全稱:國際民航公約附件(Annextothe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是實施公約所述原則的具體規(guī)定和指導國際航行的基本文件兩大內容:標準(Standards)建議措施(RecommendedPractices)標準與建議措施的區(qū)別:標準是為了國際航行的安全與正常必須統(tǒng)一實施的規(guī)范建議措施是鼓勵采納,但不是必須采納的規(guī)范ICAO技術規(guī)范附件(18個)ICAO技術規(guī)范33附件(SARPS=標準+建議措施)編號名稱1《人員執(zhí)照的頒發(fā)》2《空中規(guī)則》3《國際航空氣象服務》4《航圖》5《空地運行中的計量單位》6《航空器的運行》7《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8《航空器的適航性》9《簡化手續(xù)》附件(SARPS=標準+建議措施)編號名稱1《人員執(zhí)照的頒發(fā)34附件(SARPS=標準+建議措施)編號名稱10《航空電信》11《空中交通服務》12《搜尋與救援》13《航空器事故與事故征候調查》14《機場》15《航行情報服務》16《環(huán)境保護》17《防止對國際民用航空進行非法干擾》18《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附件(SARPS=標準+建議措施)編號名稱10《航空電信》135國際民航法律法規(guī)課件36航行服務程序英文全稱:ProceduresforAirnavigationservices,縮寫:PANS是附件的補充文件,含配合標準與建議措施實施的具體操作程序,是附件的細化PANS通常由航行委員會根據專業(yè)航行會議的建議制定現有的三個航行服務程序PANS-ABC,《國際民航組織縮略語和代碼》(DOC8400)PANS-OPS,《航空器運行》(DOC8168)PANS-ATM,《空中交通管理》(DOC4444)ICAO技術規(guī)范航行服務程序ICAO技術規(guī)范37地區(qū)補充程序英文全稱:RegionalSupplementaryProcedures為滿足各地區(qū)的不同需要而制定,是航行服務程序的補充規(guī)定內容涵蓋空中規(guī)則和空中交通服務、搜尋援救、航空電信及氣象服務等技術領域,包括:飛行計劃的申報空中交通服務的協(xié)調航空器的間隔標準地空通信程序通信失效程序氣象報告的要求對航空器機載設備的要求等ICAO技術規(guī)范地區(qū)補充程序ICAO技術規(guī)范38航行規(guī)劃(AirNavigationPlans)為了滿足該地區(qū)及與其相關地區(qū)目前及未來運行需求而制定的業(yè)務規(guī)劃。1997年2月,理事會批準將原航行規(guī)劃一分為二穩(wěn)定性內容,如情報區(qū)、ATS航路等保留在BasicANP中易變內容,如航路、機場航行設施的具體內容納入設施與服務實施文件航行規(guī)劃所包含的主要內容機場等級、物理特性、助航及燈光設備ATS航路飛行情報區(qū)及搜尋援救區(qū)的劃分空中交通服務、通信雷達導航、氣象保障及航行情報服務的設施等ICAO技術規(guī)范航行規(guī)劃(AirNavigationPlans)ICAO39技術手冊(Manual)是幫助締約國實施標準與建議措施的指導性文件內容比航行服務程序更為詳細,如9137文件,9157文件等技術手冊的制定和修訂通常不征詢締約國的意見ICAO技術規(guī)范技術手冊(Manual)ICAO技術規(guī)范40ICAO通告(Circulars)是發(fā)給締約國參考的特殊信息,包括:技術課題的研究成果有關國家非正式文件的再版或摘錄標準與建議措施實施情況的報告及航空器事故摘要等待成熟后將升格為手冊(Manual)不征詢締約國的意見ICAO技術規(guī)范ICAO通告(Circulars)ICAO技術規(guī)范41普遍安全監(jiān)督審計計劃UniversalSafetyOversightAuditProgramme安全監(jiān)督:國家用于確保有效地實施《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和有關的ICAO文件中與安全有關的標準和建議措施及其相關程序的一項職能。意義:國家的安全監(jiān)督職責是全球航空器安全運行的基礎。(一個締約國如果缺乏適當的安全監(jiān)督,則會危及民用航空器的正常國際運行。)(引自《安全監(jiān)督手冊》2.1.1)普遍安全監(jiān)督審計計劃UniversalSafetyOve42全面的系統(tǒng)方法CSA航空器運行附件6,18PANS-OPS立法和規(guī)章公約附件2

人員執(zhí)照附件1組織機構及安全監(jiān)督職能SAAQ

航空器適航性附件7,8,16機場附件14航空導航系統(tǒng)附件3,4,510,11,12,15&PANS-ATM事故和事件調查附件13有效的國家安全監(jiān)督體系全面的系統(tǒng)方法CSA航空器運行立法人員執(zhí)照組織機構及機場航空43審計關鍵要素CE1基本的航空立法CE2具體運行規(guī)章CE3國家民航體系及安全監(jiān)督職能CE4技術人員資格及培訓CE5技術指導、工具和提供重要安全信息CE6頒發(fā)執(zhí)照、合格審定、授權和批準的義務CE7監(jiān)察義務CE8解決安全關切審計關鍵要素CE1基本的航空立法44最新審計結果自2005年4月至2008年12月,按照全面的系統(tǒng)做法開展113次安全監(jiān)督審計,這113個國家約占全球航空業(yè)務量的75%;對八個關鍵要素的全球平均實施率為42%;有效實施率最低的關鍵要素為第4個關鍵要素——技術人員的資格和培訓,其有效實施率為59%全面系統(tǒng)審計于2010年年底結束最新審計結果自2005年4月至2008年12月,按照全面的系45對中國的審計情況2007年3月20日-4月3日北京和上海最終報告問題《民航法》的施行已有11年,未出臺修訂,法律修訂工作相對滯后缺少與貫徹法規(guī)規(guī)章配套的可操作的實施程序,有待細化和完善有關檔案臺帳、培訓記錄等文檔管理類工作需要加強,特別是在崗培訓普遍存在人員崗位職責不夠清晰的問題事故調查工作缺乏獨立性對中國的審計情況2007年3月20日-4月3日北京和上海46中國與ICAO的關系中國是芝加哥公約的簽字國和最早的批準國之一1971年11月9日,ICAO理事會通過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5日,新中國承認1944年通過的《芝加哥公約》,并從當日起參加國際民航組織的活動。1977年9月,國際民航組織第22屆大會通過決議,確定中文為其工作語言之一在2004年國際民航組織第35屆大會上,中國以高票第一次當選為I類理事國中國與ICAO的關系中國是芝加哥公約的簽字國和最早的批準國之47中國與ICAO的關系我國應對國際航行的發(fā)展做出更大的貢獻要加大參與ICAO活動的力度繼續(xù)擴大中文在ICAO的使用讓業(yè)內人士更多地了解國際民航組織管理使用好國際民航組織技術規(guī)范……………中國與ICAO的關系我國應對國際航行的發(fā)展做出更大的貢獻48Questions?Questions?49員工基礎安全培訓2011年4月國際民航法律法規(guī)員工基礎安全培訓2011年4月國際民航法律法規(guī)50國際民航公約與附件國際民航公約與附件51《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ICAO技術規(guī)范我國和ICAO的關系內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內容52《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DOC7300)--《芝加哥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53芝加哥會議召開時間:1944.11.1–12.7參加國:54個出席人數:700余人當時的中國政府派代表出席了會議,并簽署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會議《國際民用航空公約》54《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55《芝加哥公約》簽字儀式(1944年12月7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簽字儀式(1944年12月7日)《國際民用航空56簽訂簽訂于1944年12月7日,參加芝加哥會議的54個國家中的52個國家在文件上簽字。1947年4月4日生效。加入公約,即意味著加入了國際民航組織;現締約國總數為190個。公約是國際民航組織成立和工作日常運轉的法律依托,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憲章”。《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簽訂《國際民用航空公約》57原則公約開宗明義,在序言中宣布,簽字各國“使國際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序的方式發(fā)展,并使國際航空運輸業(yè)務建立在機會均等的基礎上,健康地和經濟地經營”。最后條款國際航空運輸空中航行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原則最后條款國際航空運輸空中航行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民用航空公58第一條主權各締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第三條民用航空器和國家航空器一、本公約僅適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適用于國家航空器。二、用于軍事、海關和警察部門的航空器,應認為是國家航空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一條主權《國際民用航空公約》59第二十五條航空器遇險各締約國承允對在其領土內遇險的航空器,采取其認為可行的援助措施,并在本國當局管制下準許該航空器所有人或該航空器登記國的當局采取情況所需的援助措施。各締約國搜尋失蹤的航空器時,應在按照本公約隨時建議的各種協(xié)同措施方面進行合作。第二十六條

失事調查一締約國的航空器如在另一締約國的領土內失事,并導致死亡或重傷或表明航空器或航行設施有嚴重技術缺陷時,失事所在地國家應在該國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依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建議的程序,著手調查失事情況。航空器登記國應有機會指派觀察員在調查時到場,主持調查的國家應將關于此事的報告及調查結果通知航空器登記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十五條航空器遇險《國際民用航空公約》60第三十七條國際標準及程序的采用各締約國承允在關于航空器、人員、航路及各種輔助服務的規(guī)章、標準、程序及組織方面進行合作,凡采用統(tǒng)一辦法而能便利、改進空中航行的事項,應盡力求得可行的最高程度的一致。為此,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應根據需要就以下項目隨時制定并修改國際標準及建議措施和程序:一、通信系統(tǒng)和助航設備,包括地面標志;二、機場和降落區(qū)的特征;三、空中規(guī)則和空中交通管制辦法;四、飛行和機務人員執(zhí)照的頒發(fā);五、航空器的適航性;六、航空器的登記和識別;七、氣象資料的收集和交換;八、航行記錄簿;九、航空地圖及圖表;十、海關和移民手續(xù);十一、航空器遇險和失事調查;以及隨時認為適當的有關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及效率的其他事項。《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三十七條國際標準及程序的采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61第三十八條

偏離國際標準和程序任何國家如認為對任何上述國際標準或程序,不能在一切方面遵行,或在任何國際標準或程序修改后,不能使其本國的規(guī)章或措施完全符合此項國際標準或程序,或該國認為有必要采用在某些方面不同于國際標準所規(guī)定的規(guī)章或措施時,應立即將其本國的措施和國際標準所規(guī)定的措施之間的差異,通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任何國家如在國際標準修改之后,對其本國規(guī)章或措施不作相應修改,應于國際標準修正案通過后六十天內通知理事會,或表明它擬采取的行動。在上述任何情況下,理事會應立即將國際標準和該國相應措施間在一項或幾項上存在的差異通知所有其他國家。《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三十八條偏離國際標準和程序《國際民用航空公約》62修訂歷史上經歷多次修訂,但重大實質性修訂很少:1947年5月根據聯(lián)合國大會要求各專門機構采取同樣立場,增設了第93分條。1980年增加第83分條,將公約規(guī)定的某些職能和義務轉移到另一締約國。1984年增加第3分條,明確禁止對民用飛機使用武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修訂《國際民用航空公約》63修訂非實質內容的修訂較多:理事會和航委會擴大,不同語種的文本增多,等等。第94條1款:任何修正案,須經大會2/3票數通過,并在大會規(guī)定數量的締約國批準后,對已經批準的國家生效。規(guī)定的國家數目應不少于締約國總數的2/3。《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修訂《國際民用航空公約》64國際民航組織(ICAO)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ation國際民航組織(ICAO)65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四十三條名稱和組成根據本公約成立一個定名為“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組織。該組織由大會、理事會和其他必要的各種機構組成。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四十三條名稱和組成66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時間: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聯(lián)合國系統(tǒng)15個專門機構之一,是負責處理國際民航事務的政府間組織。成員國—190個總部:加拿大蒙特利爾國際民航組織(ICAO)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航組織(ICAO)67發(fā)展國際空中航行的準則和技術標準促進國際空中航空運輸的規(guī)劃和發(fā)展國際民航組織(ICAO)發(fā)展國際空中航行的準則和技術標準國際民航組織(ICAO)68安全、經濟、平等、發(fā)展保證全世界國際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發(fā)展鼓勵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設計和操作的技藝鼓勵發(fā)展國際民用航空應用的航路、機場和航行設施滿足世界人民對安全、正常、有效和經濟的航空運輸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的競爭而造成經濟上的浪費保證各締約國的權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締約國均有經營國際空運企業(yè)的公平的機會避免各締約國之間的差別待遇促進國際空中航行的飛行安全普遍促進國際民用航空技術在各方面的發(fā)展安全、經濟、平等、發(fā)展保證全世界國際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69ICAO-主要技術活動通過制定公約附件、技術文件以及對這些技術性文件的不斷修訂,完善全球統(tǒng)一的標準和建議措施以及航行服務程序;通過航空協(xié)定的登記,統(tǒng)計的匯編,對運力、運價等航空運輸問題的研討,向締約國提供指導性的方針和政策,通過簡化機場聯(lián)檢手續(xù),促進國際航空運輸的發(fā)展;通過派遣專家,建立訓練中心以及舉辦研討會等其他形式,開展包括執(zhí)行聯(lián)合國計劃開發(fā)署技術援助項目在內的多種形式的技術援助;ICAO-主要技術活動通過制定公約附件、技術文件以及對這些技70管理公海上的聯(lián)營導航設備;協(xié)助通過國際航空法的法規(guī)文件,組織擬定和修改涉及國際航空法、私法及刑法方面問題的各種公約;根據締約國的建議和本組織議事規(guī)則,召開大會、理事會、地區(qū)會議以及各種有關會議,討論并解決涉及國際航空安全、航空保安和持續(xù)發(fā)展的各種難點、熱點問題。ICAO-主要技術活動管理公海上的聯(lián)營導航設備;ICAO-主要技術活動71航行委員會航空運輸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技術合作委員會聯(lián)營導航委員會非法干擾委員會新航行系統(tǒng)實施委員會愛德華獎委員會大會秘書處理事會羅伯特高貝岡薩雷斯理事會主席國際民航組織(ICAO)航航空運輸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技術合作委員會聯(lián)營導航委72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通常每三年舉行一次大會。經理事會召集或經1/5以上締約國向秘書長提出要求,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大會決定的事項,以大會決議(Resolution)形式,并應由所投票數的過半數票通過。大會的權力及其主要職責:選舉理事國;審議通過下三年度的預算及有關財務安排,審查費用支出情況并批準帳目。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73審議理事會的各項報告、對報告采取行動,對有關事項作出決定。理事會的報告通常涉及以下問題:關系到國際航空運輸發(fā)展的政策性問題;有關國際航空安全及保安方面的重大問題;有關國際航行技術方面的關鍵性問題;審議有關變更或修訂《芝加哥公約》條款的提案;賦予理事會為履行本組織職責所必需的或適宜的權力,并隨時撤消或變更所賦予的權力;審議批準與其他國際組織或機構間的合作事宜及有關國際協(xié)議。大會審議理事會的各項報告、對報告采取行動,對有關事項作出決定。大74大會的常設機構(36國),每三年選舉一次理事國分為三類:I類:在航空領域居特別重要地位的締約國,現有11個II類:地域遼闊,對提供國際航行作出突出貢獻的締約國,現有12個III類:區(qū)域代表締約國,現有13個理事會每年召開三屆會議,每屆會期兩個月理事會大會的常設機構(36國),每三年選舉一次理事會75三類理事會成員國:第一類:11個,在航空運輸界有重要作用的國家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中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俄羅斯聯(lián)邦、聯(lián)合王國和美國第二類:12個,為國際民航作出重要貢獻的國家阿根廷、比利時、哥倫比亞、丹麥、埃及、印度、墨西哥、尼日利亞、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阿根廷、埃及、冰島、印度、墨西哥、尼日利亞、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士和委內瑞拉(第36屆)第三類,13個,保證在地理上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布基納法索、喀麥隆、古巴、危地馬拉、馬來西亞、摩洛哥、巴拉圭、秘魯、韓國、斯洛文尼亞、斯威士蘭、烏干達、阿聯(lián)酋喀麥隆、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薩爾瓦多、加納、馬來西亞、納米比亞、韓國、羅馬尼亞、突尼斯、烏干達、阿聯(lián)酋、烏拉圭理事會三類理事會成員國:理事會76理事會的主要職能:向大會報告工作;執(zhí)行大會的決議并履行《芝加哥公約》規(guī)定的職責和義務;選舉理事會主席,任命秘書長;決定設立航行委員會及航空運輸委員會,任命各委員會的委員;審議通過國際標準與建議措施,批準航行服務程序及地區(qū)補充程序。征求、搜集、審查并出版關于航行發(fā)展及國際航班運營的資料、信息;向締約各國報告關于違反《芝加哥公約》及不執(zhí)行理事會建議或決定的任何情況;向大會報告締約國違反公約,在通知后合理期限內仍未采取適當行動的任何情況;審議任何締約國向理事會提出的有關《芝加哥公約》的任何事項。理事會理事會的主要職能:理事會77秘書處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日常工作機構,下設五個局:航行局運輸局技術合作局法律局行政局秘書處的主要任務是向理事會、各委員會提供技術和行政幫助職員、專業(yè)人員按照地理平均分配的原則,面向各締約國招聘。一般性人員,如文書、后勤人員在當地雇用秘書處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日常工作機構,下設五個局:78國際民航組織下設七個地區(qū)辦事處中東地區(qū)辦事處(開羅)亞太地區(qū)辦事處(曼谷)西非、中非地區(qū)辦事處(達卡爾)歐洲及北大西洋地區(qū)辦事處(巴黎)北美、中美及加勒比地區(qū)辦事處(墨西哥)東非、南非地區(qū)辦事處(內羅畢)南美地區(qū)辦事處(利馬)秘書處國際民航組織下設七個地區(qū)辦事處秘書處797個地區(qū)辦事處亞洲、太平洋地區(qū)中東地區(qū)歐洲地區(qū)西非和中非地區(qū)東非和南非地區(qū)南美地區(qū)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地區(qū)總部7個地區(qū)辦事處亞洲、太平洋地區(qū)中東地區(qū)歐洲地區(qū)西非和中非地區(qū)80ICAO技術規(guī)范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Annex)航行服務程序(PANS)地區(qū)補充程序(RegionalSupplementaryProcedures)航行規(guī)劃(AirNavigationPlans)技術手冊(TechnicalManuals)ICAO通告(Circulars)ICAO技術規(guī)范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81附件(18個)全稱:國際民航公約附件(Annextothe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是實施公約所述原則的具體規(guī)定和指導國際航行的基本文件兩大內容:標準(Standards)建議措施(RecommendedPractices)標準與建議措施的區(qū)別:標準是為了國際航行的安全與正常必須統(tǒng)一實施的規(guī)范建議措施是鼓勵采納,但不是必須采納的規(guī)范ICAO技術規(guī)范附件(18個)ICAO技術規(guī)范82附件(SARPS=標準+建議措施)編號名稱1《人員執(zhí)照的頒發(fā)》2《空中規(guī)則》3《國際航空氣象服務》4《航圖》5《空地運行中的計量單位》6《航空器的運行》7《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8《航空器的適航性》9《簡化手續(xù)》附件(SARPS=標準+建議措施)編號名稱1《人員執(zhí)照的頒發(fā)83附件(SARPS=標準+建議措施)編號名稱10《航空電信》11《空中交通服務》12《搜尋與救援》13《航空器事故與事故征候調查》14《機場》15《航行情報服務》16《環(huán)境保護》17《防止對國際民用航空進行非法干擾》18《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附件(SARPS=標準+建議措施)編號名稱10《航空電信》184國際民航法律法規(guī)課件85航行服務程序英文全稱:ProceduresforAirnavigationservices,縮寫:PANS是附件的補充文件,含配合標準與建議措施實施的具體操作程序,是附件的細化PANS通常由航行委員會根據專業(yè)航行會議的建議制定現有的三個航行服務程序PANS-ABC,《國際民航組織縮略語和代碼》(DOC8400)PANS-OPS,《航空器運行》(DOC8168)PANS-ATM,《空中交通管理》(DOC4444)ICAO技術規(guī)范航行服務程序ICAO技術規(guī)范86地區(qū)補充程序英文全稱:RegionalSupplementaryProcedures為滿足各地區(qū)的不同需要而制定,是航行服務程序的補充規(guī)定內容涵蓋空中規(guī)則和空中交通服務、搜尋援救、航空電信及氣象服務等技術領域,包括:飛行計劃的申報空中交通服務的協(xié)調航空器的間隔標準地空通信程序通信失效程序氣象報告的要求對航空器機載設備的要求等ICAO技術規(guī)范地區(qū)補充程序ICAO技術規(guī)范87航行規(guī)劃(AirNavigationPlans)為了滿足該地區(qū)及與其相關地區(qū)目前及未來運行需求而制定的業(yè)務規(guī)劃。1997年2月,理事會批準將原航行規(guī)劃一分為二穩(wěn)定性內容,如情報區(qū)、ATS航路等保留在BasicANP中易變內容,如航路、機場航行設施的具體內容納入設施與服務實施文件航行規(guī)劃所包含的主要內容機場等級、物理特性、助航及燈光設備ATS航路飛行情報區(qū)及搜尋援救區(qū)的劃分空中交通服務、通信雷達導航、氣象保障及航行情報服務的設施等ICAO技術規(guī)范航行規(guī)劃(AirNavigationPlans)ICAO88技術手冊(Manual)是幫助締約國實施標準與建議措施的指導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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