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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的概念二、債權人的代位權1、代位權的概念與特征2、代位權行使的條件3、進行代為訴訟的問題4、代位權行使的的效力三、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的概念撤銷權1、撤銷權的概念2、撤銷權行使的條件3、撤銷權的行使4、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撤銷權1、撤銷權的概念所謂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制度。其主要特征在于:

第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

第二,合同的保全發生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畢前。

第三,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或撤銷權。

所謂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特點是:

1、代位權針對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主張權利,

2、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3、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權能是債權人為了自己債權的實現而行使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代位權案例案例:王某在2005年3月18日成立貿易公司,并向其好友張某借款20萬元作周轉金,約定2006年3月18日前還清。但直到2006年年底也沒有償還,張某多次催要未果。2007年2月份王某進貨途中,因司機李某違章發生交通事故,王某受傷且損失巨大,決定停業。經協商,王某僅能以剩余商品約8萬元還款。但張某了解到王某曾借款10萬元給其表哥周某做生意,本應于2006年10月底歸還,但王某礙于情面一直未催要。于是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和周某歸還借款及逾期利息,同時要求代位行使對司機李某的交通事故賠償請求權。請問,原告張某的錢能要回來嗎?代位權案例案例:王某在2005年3月18日成立貿易公司,并向司法解釋:第11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并且到期)(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司法解釋:第11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債權人的債權到期①由于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債權的行為,在此情形下,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并未積極減少,因此,只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才有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債權。

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積極減少其責任財產的行為,因此無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只要符合其他構成要件,債權人即可行使撤銷權。

②債權人可以例外地行使代位權(債權尚未屆清償期)例如:(a)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快要屆滿,需要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以中斷其訴訟時效的;(b)次債務人破產,債務人未申請破產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申報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破產債權。債權人的債權到期①由于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次第12條合同法第73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甲向乙借款一萬元,到期沒有償還,而甲的經濟狀況十分糟糕,除了下列權利外,別無財產可供償還,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甲的權利是()A、甲對其兒女的請求支付贍養費的權利B、甲對其母的繼承權C、甲對起其債務人的償還貨款的請求權。D、甲被第三人所打而對第三人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第12條合同法第73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第13條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13條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是否構成損害,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2、債務人履行遲延。3、債務人因怠于行使自己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造成自己無力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是否構成損害,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1、債權人的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2、債權人的代位權的行使主體。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司法解釋第16條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個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合并審理。

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界限,以保全債權人的債權的必要為限度。。1、債權人的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第21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2條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之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

第21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73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為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司法解釋第19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73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為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如何分配?因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如何分配?理論上有三種觀點:(1)效果應歸于債務人,作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然后依債的清償規則清償債權人;此謂“入庫原則”(2)債權人進行平均分配。次債務人清償的財產應當又法院進行保管,法院通知債務人的債權人申報債權,確定所有的債權人后按債權比例進行分配;(3)代位權人優先受償。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如何分配?因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如何分配對債權人的效力司法解釋一第20條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另外會導致兩個訴訟時效的中斷。可見我國司法實踐是采取了第三種觀點對債權人的效力司法解釋一第20條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二)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不得妨礙代位權的行使,債務人對于債權的處分權受到限制,不得拋棄讓與等。但是超過部分除外。(三)對次債務人的效力。1、代位請求一旦成立,次債務人便應當依據法院的裁判向債權人作出履行2、司法解釋一第18條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不過,次債務人不得以與債權人無合同關系為由,拒絕參與訴訟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二)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不得妨礙代位權的行使,債務人對于代位權案例甲欠乙10萬元貨款未支付,甲提出乙交付的貨物有瑕疵,同時,丙欠甲5萬元工程款未支付,丙提出甲交付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乙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權,要求丙交付工程款?代位權案例甲欠乙10萬元貨款未支付,甲提出乙交付的貨物有瑕疵撤銷權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實施的行為。《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二、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無效債權、已消滅的債權、訴訟時效已過的債權都不可。因為撤銷權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債權并不要求到期。2、債務人的行為危及債權,且以財產為標的。具體包括:第一,放棄到期債權。第二,無償轉讓財產,第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將明顯有害于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二、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第四、(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第四、(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債務人放棄其未明顯不合理價格的認定司法解釋二第19條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明顯不合理價格的認定司法解釋二第19條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下列行為,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第一,債務人從事了一定的事實行為。(如將標的物毀損滅失)第二,債務人拒絕接受贈與、拒絕從事一定的行為而獲得利益或無償為他人提供勞務。第三,債務人從事一定的身份行為,如收養子女、拋棄繼承權等。第四,債務人提供一定的勞務行為。第五,債務人在財產上設立負擔的行為。如將財產出租或設立用益物權。下列行為,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第一,債務人從事了一定的事實行習題在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不能成為撤銷權的標的的有()A、公務員甲受工傷,但沒有接受國家所支付的傷殘補助金;B、乙在路邊撿到一個嬰兒,抱回家自己撫養;C、丙與他人簽訂了一個買賣手槍的合同D、丁將其一幅名畫贈給表弟。E、債務人拒絕接受贈與的遺產習題在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不能成為撤銷權的標的的有(撤銷權的主觀構成要件關于債務人的惡意1、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第三人也沒有支付對價,可推定主觀上具有損害債權的意圖。免于債權人舉證的責任。當然,法律同時允許債務人進行抗辯。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債權人應該舉證證明債務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原則上不能進行具有惡意推定。撤銷權的主觀構成要件關于債務人的惡意撤銷權主觀構成要件關于第三人的惡意1、為什么要求債權人要證明與債務人從事交易的受讓人具有惡意呢?因為即使債務人是惡意的,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無過失的,對這種有償交易產生了合理的信賴,信賴利益法律上也應當保護。2、關于惡意的內容,學術界有不同觀點,①受讓人只需要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便構成惡意;②受讓人不僅要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而且要知道此種轉讓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才構成惡意。撤銷權主觀構成要件關于第三人的惡意撤銷權之主觀要件1.如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為無償行為,債權人均可申請撤銷。2.如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為有償行為,則需要受讓人有惡意。撤銷權之主觀要件1.如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為無償行為,債權人均習題李女與林男離婚后,雙方所生的孩子判給了李。李將孩子由姓林改為姓李,林一氣之下停止支付撫養費。李代理孩子訴請法院打贏官司時,才發現林男早有準備,已將名下的房屋過戶送給了他弟弟,現既無職業又無收入,無財產可供執行。現問,林將房屋贈與其弟的行為是否有效?習題李女與林男離婚后,雙方所生的孩子判給了李。李將孩子由姓林習題甲欠乙20萬元到期無力償還,其父病故后遺有價值15萬元的住房1套,甲為唯一繼承人。乙得知后與甲聯系,希望以房抵債。甲便對好友丙說:“反正這房子我繼承了也要拿去抵債,不如送給你算了。”二人遂訂立贈與協議。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乙對甲的行為可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B.乙可主張贈與協議無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繼承權

D.丙無權對因受贈房屋瑕疵造成的損失請求甲賠償習題甲欠乙20萬元到期無力償還,其父病故后遺有價值15萬元的習題甲公司需要裝修辦公大樓,乙公司與之洽商,提出預算:裝修工程需要100萬元的報酬,粉刷材料(油漆等)需要100萬。甲公司認可了乙公司的預算。乙公司又提出:只要100萬元的報酬,自己倉庫里有價值100萬元的油漆等粉刷材料無償奉送。甲公司欣然允諾,與乙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裝修完工,驗收合格,但甲公司一分錢不給。乙公司曾通過黑社會勢力要錢未果。在甲、乙訂立合同之前,乙公司欠丙公司貨款200萬元,現乙公司無力償還。請問,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習題甲公司需要裝修辦公大樓,乙公司與之洽商,提出預算:裝修工1、原告: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2、被告:第23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4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25條第2款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1、原告: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撤銷權的行使行使范圍“《合同法》第74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撤銷時間:撤銷權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

根據《合同法》第75條的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費用負擔第26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撤銷權的行使行使范圍“《合同法》第74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行使范圍“《合同法》第74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撤銷時間:撤銷權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

根據《合同法》第75條的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第26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行使范圍“《合同法》第74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第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后,能否優先受償,有不同看法。第二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如果債務人已與他人達成買賣合同但尚未交付財產,則該合同將因被撤銷而自始無效。如果已經交付財產,則應根據有償或無償及第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因素綜合考慮,進而決定是否應撤銷合同并返還財產。如果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被撤銷,則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為視為沒有設定,讓與財產的行為視為沒有讓與。

第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后,能否優先受償,有不同看法。第三,對相對人和受益人(受讓人)的效力。

在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被撤銷以后,如果財產已經為相對人和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則他們應向撤銷權人返還其財產和受益,如果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但相對人或受益人在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價,那么適用善意取得,就不應撤銷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而也不發生返還問題。第四,對其他債權人的效力。

在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以后,對某一債權人取回了的財產或利益,應作為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一般債權人對這些財產應平等受償。

第三,對相對人和受益人(受讓人)的效力。

在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甲欠乙7000元,甲的生活十分困難,值錢東西不多。履行期滿后,甲在乙多次催促之后仍不能還錢,乙便威脅甲必須20天內還錢,否則法庭見。第二天,甲便將價值4000元的電腦以800元的價格賣給知情的丙,將空調贈與不知情的丁。后來甲的行為被乙發現。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乙可以書面通知甲、丙,撤銷電腦買賣,自乙的通知到達時,電腦買賣合同被撤銷。B、乙申請法院撤銷甲丁之間的贈與,應得到支持。C、如果乙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甲與丙的行為,應該以甲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為第三人。D、如法院支持了乙撤銷甲與丙的請求,則乙為此支出的費用應由甲、丙承擔。甲欠乙7000元,甲的生活十分困難,值錢東西不多。履行期滿后依照甲與乙之間的合同,甲向乙交付了貨物,但乙遲遲未向甲支付合同約定的20萬元貨款,乙已經陷入履行遲延。另外,乙欠丙30萬元,已到期;欠丁40萬元,未到期。經過查賬,甲發現乙對戊享有100萬元債權,早已到期,但乙一直未行使債權,請回答下列問題1、甲向戊行使代為權,甲可以代位行使的數額是多少()2、丙看到甲行使代位權,因此也向戊行使代位權,丙可以代位行使的數額是多少?丁可以行使嗎?3、關于甲與丙的代位權的行使,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甲丙必須提起訴訟,B、甲丙行使代位權的意思表示到達戊,戊即應支付相應款項依照甲與乙之間的合同,甲向乙交付了貨物,但乙遲遲未向甲支付合C、甲丙所提起的代位權訴訟應由乙住所地法院管轄D、甲丙可自行受領戊的給付。5、如果在代為訴訟中,戊向法院主張,雖然欠乙100萬元,但是基于與乙之間的合同,乙應當向戊交付貨物,雙方沒有約定履行順序,乙一直未交貨。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戊隊乙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B、戊可以向甲丙主張其對乙的同時履行抗辯權。D、戊可以拒絕向甲丙支付。C、甲丙所提起的代位權訴訟應由乙住所地法院管轄甲欠乙20萬元,一直未還。甲做生意失敗,經濟狀況很差,無力還錢。不過,甲擁有兩套古書,市場價分別為10萬元、15萬元。另外,甲還對丙享有到期債權10萬元。后甲為了還清欠債,先以5000元的價格將第一套書賣給了知情的丁,隨后又以1萬元的價格把第二套書賣給戊。戊不識字,買回來后將其賣給巳,巳對此是知情的,知道甲的事情。根據合同法,請回答下列問題1、乙欲提起訴訟,對于乙可以選擇的被告,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以丙為被告B、以甲為被告C、以丁為被告D、以戊為被告。2、如果甲還欠老張10萬元,也已到期,老張只想搭便車,未提起訴訟。法院支持了乙的訴訟請求,對于丙支付的10萬元,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由乙受領B、由乙與老張按照2:1受領受領C、由乙和老張平均分配甲欠乙20萬元,一直未還。甲做生意失敗,經濟狀況很差,無力還3、乙在知道甲的行為后,想對甲提起訴訟,撤銷甲與丁之間的買賣合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乙可以行使撤銷權B、乙不可以行使撤銷權C、乙應該以甲為被告,丁為第三人。D、乙應該以丁為被告,甲為第三人。4、乙能否撤銷甲與戊之間的買賣合同,為什么?5、乙如果先是對丙提起了代位權訴訟,從丙處獲得了10萬元。后有對甲提起撤銷權訴訟,撤銷了甲與丁之間的合同。如果戊與丁一樣知情,那么乙隨后又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甲與戊之間的合同,能否得到法院支持()3、乙在知道甲的行為后,想對甲提起訴訟,撤銷甲與丁之間的買賣甲欠以丙各五萬元,到期未還。乙丙都催促甲還錢,甲和乙的關系比較好,就從自己所剩不多的積蓄中拿出5萬元還給乙,并囑咐乙不要告訴丙。后又給了自己弟弟1萬元。丙知道后,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甲乙之間的清償行為。隨后又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甲對其弟弟的贈與,并要求撤銷后由弟弟向自己直接支付。丙能否如愿?甲欠以丙各五萬元,到期未還。乙丙都催促甲還錢,甲和乙的關系比合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的概念二、債權人的代位權1、代位權的概念與特征2、代位權行使的條件3、進行代為訴訟的問題4、代位權行使的的效力三、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的概念撤銷權1、撤銷權的概念2、撤銷權行使的條件3、撤銷權的行使4、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撤銷權1、撤銷權的概念所謂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制度。其主要特征在于:

第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

第二,合同的保全發生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畢前。

第三,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或撤銷權。

所謂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特點是:

1、代位權針對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主張權利,

2、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3、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權能是債權人為了自己債權的實現而行使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代位權案例案例:王某在2005年3月18日成立貿易公司,并向其好友張某借款20萬元作周轉金,約定2006年3月18日前還清。但直到2006年年底也沒有償還,張某多次催要未果。2007年2月份王某進貨途中,因司機李某違章發生交通事故,王某受傷且損失巨大,決定停業。經協商,王某僅能以剩余商品約8萬元還款。但張某了解到王某曾借款10萬元給其表哥周某做生意,本應于2006年10月底歸還,但王某礙于情面一直未催要。于是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和周某歸還借款及逾期利息,同時要求代位行使對司機李某的交通事故賠償請求權。請問,原告張某的錢能要回來嗎?代位權案例案例:王某在2005年3月18日成立貿易公司,并向司法解釋:第11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并且到期)(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司法解釋:第11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債權人的債權到期①由于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債權的行為,在此情形下,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并未積極減少,因此,只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才有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債權。

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積極減少其責任財產的行為,因此無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只要符合其他構成要件,債權人即可行使撤銷權。

②債權人可以例外地行使代位權(債權尚未屆清償期)例如:(a)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快要屆滿,需要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以中斷其訴訟時效的;(b)次債務人破產,債務人未申請破產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申報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破產債權。債權人的債權到期①由于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次第12條合同法第73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甲向乙借款一萬元,到期沒有償還,而甲的經濟狀況十分糟糕,除了下列權利外,別無財產可供償還,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甲的權利是()A、甲對其兒女的請求支付贍養費的權利B、甲對其母的繼承權C、甲對起其債務人的償還貨款的請求權。D、甲被第三人所打而對第三人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第12條合同法第73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第13條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13條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是否構成損害,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2、債務人履行遲延。3、債務人因怠于行使自己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造成自己無力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是否構成損害,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1、債權人的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2、債權人的代位權的行使主體。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司法解釋第16條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個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合并審理。

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界限,以保全債權人的債權的必要為限度。。1、債權人的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第21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2條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之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

第21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73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為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司法解釋第19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73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為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如何分配?因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如何分配?理論上有三種觀點:(1)效果應歸于債務人,作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然后依債的清償規則清償債權人;此謂“入庫原則”(2)債權人進行平均分配。次債務人清償的財產應當又法院進行保管,法院通知債務人的債權人申報債權,確定所有的債權人后按債權比例進行分配;(3)代位權人優先受償。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如何分配?因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如何分配對債權人的效力司法解釋一第20條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另外會導致兩個訴訟時效的中斷。可見我國司法實踐是采取了第三種觀點對債權人的效力司法解釋一第20條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二)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不得妨礙代位權的行使,債務人對于債權的處分權受到限制,不得拋棄讓與等。但是超過部分除外。(三)對次債務人的效力。1、代位請求一旦成立,次債務人便應當依據法院的裁判向債權人作出履行2、司法解釋一第18條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不過,次債務人不得以與債權人無合同關系為由,拒絕參與訴訟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二)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不得妨礙代位權的行使,債務人對于代位權案例甲欠乙10萬元貨款未支付,甲提出乙交付的貨物有瑕疵,同時,丙欠甲5萬元工程款未支付,丙提出甲交付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乙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權,要求丙交付工程款?代位權案例甲欠乙10萬元貨款未支付,甲提出乙交付的貨物有瑕疵撤銷權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實施的行為。《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二、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無效債權、已消滅的債權、訴訟時效已過的債權都不可。因為撤銷權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債權并不要求到期。2、債務人的行為危及債權,且以財產為標的。具體包括:第一,放棄到期債權。第二,無償轉讓財產,第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將明顯有害于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二、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第四、(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第四、(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債務人放棄其未明顯不合理價格的認定司法解釋二第19條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明顯不合理價格的認定司法解釋二第19條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下列行為,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第一,債務人從事了一定的事實行為。(如將標的物毀損滅失)第二,債務人拒絕接受贈與、拒絕從事一定的行為而獲得利益或無償為他人提供勞務。第三,債務人從事一定的身份行為,如收養子女、拋棄繼承權等。第四,債務人提供一定的勞務行為。第五,債務人在財產上設立負擔的行為。如將財產出租或設立用益物權。下列行為,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第一,債務人從事了一定的事實行習題在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不能成為撤銷權的標的的有()A、公務員甲受工傷,但沒有接受國家所支付的傷殘補助金;B、乙在路邊撿到一個嬰兒,抱回家自己撫養;C、丙與他人簽訂了一個買賣手槍的合同D、丁將其一幅名畫贈給表弟。E、債務人拒絕接受贈與的遺產習題在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不能成為撤銷權的標的的有(撤銷權的主觀構成要件關于債務人的惡意1、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第三人也沒有支付對價,可推定主觀上具有損害債權的意圖。免于債權人舉證的責任。當然,法律同時允許債務人進行抗辯。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債權人應該舉證證明債務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原則上不能進行具有惡意推定。撤銷權的主觀構成要件關于債務人的惡意撤銷權主觀構成要件關于第三人的惡意1、為什么要求債權人要證明與債務人從事交易的受讓人具有惡意呢?因為即使債務人是惡意的,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無過失的,對這種有償交易產生了合理的信賴,信賴利益法律上也應當保護。2、關于惡意的內容,學術界有不同觀點,①受讓人只需要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便構成惡意;②受讓人不僅要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而且要知道此種轉讓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才構成惡意。撤銷權主觀構成要件關于第三人的惡意撤銷權之主觀要件1.如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為無償行為,債權人均可申請撤銷。2.如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為有償行為,則需要受讓人有惡意。撤銷權之主觀要件1.如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為無償行為,債權人均習題李女與林男離婚后,雙方所生的孩子判給了李。李將孩子由姓林改為姓李,林一氣之下停止支付撫養費。李代理孩子訴請法院打贏官司時,才發現林男早有準備,已將名下的房屋過戶送給了他弟弟,現既無職業又無收入,無財產可供執行。現問,林將房屋贈與其弟的行為是否有效?習題李女與林男離婚后,雙方所生的孩子判給了李。李將孩子由姓林習題甲欠乙20萬元到期無力償還,其父病故后遺有價值15萬元的住房1套,甲為唯一繼承人。乙得知后與甲聯系,希望以房抵債。甲便對好友丙說:“反正這房子我繼承了也要拿去抵債,不如送給你算了。”二人遂訂立贈與協議。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乙對甲的行為可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B.乙可主張贈與協議無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繼承權

D.丙無權對因受贈房屋瑕疵造成的損失請求甲賠償習題甲欠乙20萬元到期無力償還,其父病故后遺有價值15萬元的習題甲公司需要裝修辦公大樓,乙公司與之洽商,提出預算:裝修工程需要100萬元的報酬,粉刷材料(油漆等)需要100萬。甲公司認可了乙公司的預算。乙公司又提出:只要100萬元的報酬,自己倉庫里有價值100萬元的油漆等粉刷材料無償奉送。甲公司欣然允諾,與乙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裝修完工,驗收合格,但甲公司一分錢不給。乙公司曾通過黑社會勢力要錢未果。在甲、乙訂立合同之前,乙公司欠丙公司貨款200萬元,現乙公司無力償還。請問,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習題甲公司需要裝修辦公大樓,乙公司與之洽商,提出預算:裝修工1、原告: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2、被告:第23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4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25條第2款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1、原告: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撤銷權的行使行使范圍“《合同法》第74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撤銷時間:撤銷權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

根據《合同法》第75條的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費用負擔第26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撤銷權的行使行使范圍“《合同法》第74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行使范圍“《合同法》第74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撤銷時間:撤銷權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

根據《合同法》第75條的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第26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行使范圍“《合同法》第74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第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后,能否優先受償,有不同看法。第二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如果債務人已與他人達成買賣合同但尚未交付財產,則該合同將因被撤銷而自始無效。如果已經交付財產,則應根據有償或無償及第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因素綜合考慮,進而決定是否應撤銷合同并返還財產。如果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被撤銷,則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為視為沒有設定,讓與財產的行為視為沒有讓與。

第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后,能否優先受償,有不同看法。第三,對相對人和受益人(受讓人)的效力。

在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被撤銷以后,如果財產已經為相對人和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則他們應向撤銷權人返還其財產和受益,如果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但相對人或受益人在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價,那么適用善意取得,就不應撤銷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而也不發生返還問題。第四,對其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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