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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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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4第十五章1第一節國際貨物買賣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概述(一)概念: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所(住所)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貨物,而另一方向供貨方支付貨款的協議。(二)特征:
1)營業所分處不同國家或地區2)標的物為動產,需作跨越國境的運輸3)隔地訂立,遵循要約和承諾4)價款支付一般采用“自由外匯”5)當事人可以選擇法律
第一節國際貨物買賣2二、調整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
1974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6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二、調整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3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公約的適用范圍(1)第1條(1)款A項:營業地位于不同締約國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買賣合同。(2)第1條(1)款B項:合同當事方營業所不在締約國時也可以選用。——擴大公約的適用范圍一方系非締約國的當事人,如果沒有對法律作選擇,但依據沖突規范應適用某一個公約成員國的法律時,可以適用公約。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公約的適用范圍42、公約不適用于下列買賣:(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買賣合同;(2)以拍賣方式進行的買賣;
(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進行的買賣;
(4)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買賣;(5)船舶或飛機的買賣;(6)電力的買賣。
2、公約不適用于下列買賣:53、《公約》未涉及的問題(1)合同效力(2)涉及人身損害賠償(3)貨物所有權4、適用效力:公約的適用并不具有強制性公約第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全部排除公約的適用,也可以刪減或改變公約的任何規定的效力。
ThepartiesmayexcludetheapplicationofthisConventionor,subjecttoarticle12,derogatefromorvarytheeffectofanyofitsprovisions.3、《公約》未涉及的問題6(三)中國聲明保留1、公約規定的合同形式問題:中國堅持認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方式,包括電報和電傳。2、第1條(1)款B項:合同當事方營業所不在締約國時也可以適用公約。
“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三)中國聲明保留1、公約規定的合同形式問題:71986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一)產生背景1、1955年《關于有體動產買賣法律適用公約》——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時,適用賣方在締約時的慣常居住地或賣方營業地法。——法律選擇的方法單一,沒考慮買方的利益。2、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實體法公約。其中規定:公約沒有規定的問題,應依國際私法規則指定的法律解決。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課件8(二)《公約》的適用范圍1、公約與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配套和銜接。2、所適用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亦以當事人的營業地在不同的國家為條件:如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時,應以與合同及合同履行關系最密切的那一個營業地為營業地。如當事人無營業地,則以其習慣居所地為營業地。3、公約所指的貨物包括船舶、飛機和電力的買賣。(二)《公約》的適用范圍9(三)《公約》規定的法律適用原則
1、適用當事人雙方選擇的法律。——選擇必須明示或可以明顯推斷出來。——所選擇的法律可僅限于適用合同的某一部分。——可以變更已選擇的法律并不受時間的限制。變更不得影響合同的形式有效性和第三方的權利。
特點:廣泛的意思自治;允許對合同作分割;默示的有限采用。
2、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時,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法律。(特征履行方法)(三)《公約》規定的法律適用原則103、適用訂立合同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對買方的考慮)這一原則只在下列三種情況下采用:(1)當事人在買方營業地國家進行談判并在該國訂立合同。(2)合同明確規定賣方必須在買方營業地國家履行交貨義務。(3)合同主要依買方決定的條件訂立和應買方的招標而訂立。3、適用訂立合同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國家的114、適用與合同有更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如果合同明顯的與賣方或買方營業地所在國以外的另一國家有更密切的聯系,則合同受另一國法律管轄。5、拍賣適用拍賣舉行地國家的法律。6、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的貨物買賣,適用交易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4、適用與合同有更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12三、國際慣例(一)國際商業慣例的概念與特征1、含義:在商業交往中長期形成的,經過反復使用而被國際商業的參加者接受的習慣做法或通則。2、特征:普遍接受性內容確定性適用上任意性3、關于國際貿易術語的解釋三、國際慣例(一)國際商業慣例的概念與特征13(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含義:它是在國際貿易中逐漸形成的,,在不同交貨條件下,買賣雙方在交易中的價格構成、費用負擔、手續承辦、風險劃分以及交貨地點等內容用一個簡單的表述或字母縮寫形式表示的專用術語。2、產生與發展:1936年國際商會至2000年已有六次修改(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含義:它是在國際貿易中逐漸14第二節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適用
一、概述(一)含義: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采用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從一個國家的某個地點運至另一個國家的某個地點,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二)方式:
海上運輸、江河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航空運輸以及上述若干方式組合的多式聯運等。
第二節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適用
一、概述15二、租船運輸合同
1、含義:“整船”2、分類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
租船合同的法律適用規則:
1、租船合同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但法律適用的選擇必須是善意的,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者強制性規則,也不得規避其他可以適用的法律或者可能行使的管轄權。2、如果沒有明示選擇法律,應當使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結合合同條款、當事人的國籍、運輸的航線等最密切聯系因素從而確定應當適用的準據法。3、租船合同并入提單的適用問題二、租船運輸合同1、含義:“整船”16二、班輪運輸合同1、含義:固定航線、固定停靠點、固定價格、固定時間2、提單的概念
提單(BillofLading,B/L)是承運人在接管貨物或把貨物裝船之后簽發給托運人,證明雙方已訂立運輸合同,并保證在目的港按照提單所載明的條件交付貨物的一種書面憑證。二、班輪運輸合同173、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
(1)海牙規則:主要規定了承運人的最低限度的義務。
(2)維斯比規則:擴大了海牙規則的適用范圍,包括對侵權、代理人的適用以及地域的適用范圍,提高了承運人的賠償限額。(3)漢堡規則:擴大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責任范圍、責任限額,修改了承運人的責任基礎,增加了保函效力的規定。
3、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
(1)海牙規則:主要規定了承運人的18中國《海商法》關于海運合同的法律適用第269條: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上述規定既適用于提單運輸,又適用于租船運輸。海上運輸合同的強行性法律的規定不得排除。
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課件19三、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1.1929年《華沙公約》:1958年加入。
2.1955年《海牙議定書》:1975年加入。3.1961年《瓜達拉哈拉公約》:尚未加入。4.1971年《危地馬拉議定書》5.各個《蒙特利爾議定書》6.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2005年7月31日對我國生效。三、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1.1929年《華沙公約》:1920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88條:民用航空運輸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課件21第三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概述
(一)含義:
保險合同就是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協議,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支付約定的保險費,而在保險標的發生承保范圍內的風險遭受損失時,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以賠償的合同。第三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概22(二)內容:1、基本險:包括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2、附加險:
(1)一般附加險,包括11種風險。
(2)特別附加險,如戰爭險、罷工險等。(三)保險合同的形式保險單、保險憑證、聯合憑證、保險粘單(二)內容:23二、法律適用:(一)國內法1、當事人約定。由于保險單多是由保險人單方出具,因此,投保人選擇了哪家保險公司,一般視為同意保險單上的法律適用條款2、當事人沒有選擇的,一般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特征履行說)(二)國際慣例1、《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2、《約克—安特衛普規則》3、《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二、法律適用:24第四節國際貿易支付的法律適用一、支付工具及其法律適用二、支付方式及其法律適用第四節國際貿易支付的法律適用一、支付工具及其法律適用25(一)支付工具——票據(二)法律沖突當事人的票據能力票據形式的有效性票據行為票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票據的訴訟時效日內瓦體系與英美法系關于匯票的法律沖突(三)法律適用(四)我國規定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課件261、國際條約優先原則;2、國際慣例補缺原則;3、票據債務人的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或行為地法律;4、票據的行為方式,適用行為地法;5、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6、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7、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8、票據形式的有效性適用出票地或付款地法律。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課件27二、支付方式及其法律適用
(一)匯付(二)托收(三)信用證二、支付方式及其法律適用
(一)匯付28第五節國際技術轉讓合同一、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的概念(一)含義:國際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營業地或住所分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一方在支付報酬的條件下取得對方的技術使用權或技術服務的合同。(二)分類:1、國際許可合同(又稱國際許可證協議)第五節國際技術轉讓合同一、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的概念29二、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的法律適用1、合同意思自治2、立法不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時,只能適用內國法。3、立法雖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但當事人沒有作出有效的法律選擇(包括沒有作出法律選擇)時,一些國家采用最密切聯系原則來確定國際技術轉讓合同應適用的法律,通常為法院地法(仲裁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或者工業產權保護國法。4、國際許可協議的限制性商業條款的適用問題二、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的法律適用30三、我國關于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的法律適用(一)一般規則1、意思自治原則。但此種選擇以不違反國家的公共政策或強制性規則為限。2、最密切聯系原則(2007年司法解釋未對技術轉讓合同作出規定)。(二)強制性規則1、特定領域的國際技術轉讓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律(例如投資領域)。2、《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性條款(合同的管理、標的的管理、合同條款的管理)。三、我國關于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的法律適用31第六節國際投資合同的法律適用一、國際投資合同二、國際投資合同的法律適用三、我國關于國際投資合同的法律適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的國際投資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包括:
第六節國際投資合同的法律適用一、國際投資合同32(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股份轉讓合同;
(五)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
(六)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的合同;
(七)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合同;
(八)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334
第十五章
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4第十五章34第一節國際貨物買賣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概述(一)概念: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所(住所)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貨物,而另一方向供貨方支付貨款的協議。(二)特征:
1)營業所分處不同國家或地區2)標的物為動產,需作跨越國境的運輸3)隔地訂立,遵循要約和承諾4)價款支付一般采用“自由外匯”5)當事人可以選擇法律
第一節國際貨物買賣35二、調整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
1974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6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二、調整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36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公約的適用范圍(1)第1條(1)款A項:營業地位于不同締約國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買賣合同。(2)第1條(1)款B項:合同當事方營業所不在締約國時也可以選用。——擴大公約的適用范圍一方系非締約國的當事人,如果沒有對法律作選擇,但依據沖突規范應適用某一個公約成員國的法律時,可以適用公約。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公約的適用范圍372、公約不適用于下列買賣:(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買賣合同;(2)以拍賣方式進行的買賣;
(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進行的買賣;
(4)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買賣;(5)船舶或飛機的買賣;(6)電力的買賣。
2、公約不適用于下列買賣:383、《公約》未涉及的問題(1)合同效力(2)涉及人身損害賠償(3)貨物所有權4、適用效力:公約的適用并不具有強制性公約第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全部排除公約的適用,也可以刪減或改變公約的任何規定的效力。
ThepartiesmayexcludetheapplicationofthisConventionor,subjecttoarticle12,derogatefromorvarytheeffectofanyofitsprovisions.3、《公約》未涉及的問題39(三)中國聲明保留1、公約規定的合同形式問題:中國堅持認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方式,包括電報和電傳。2、第1條(1)款B項:合同當事方營業所不在締約國時也可以適用公約。
“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三)中國聲明保留1、公約規定的合同形式問題:401986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一)產生背景1、1955年《關于有體動產買賣法律適用公約》——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時,適用賣方在締約時的慣常居住地或賣方營業地法。——法律選擇的方法單一,沒考慮買方的利益。2、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實體法公約。其中規定:公約沒有規定的問題,應依國際私法規則指定的法律解決。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課件41(二)《公約》的適用范圍1、公約與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配套和銜接。2、所適用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亦以當事人的營業地在不同的國家為條件:如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時,應以與合同及合同履行關系最密切的那一個營業地為營業地。如當事人無營業地,則以其習慣居所地為營業地。3、公約所指的貨物包括船舶、飛機和電力的買賣。(二)《公約》的適用范圍42(三)《公約》規定的法律適用原則
1、適用當事人雙方選擇的法律。——選擇必須明示或可以明顯推斷出來。——所選擇的法律可僅限于適用合同的某一部分。——可以變更已選擇的法律并不受時間的限制。變更不得影響合同的形式有效性和第三方的權利。
特點:廣泛的意思自治;允許對合同作分割;默示的有限采用。
2、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時,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法律。(特征履行方法)(三)《公約》規定的法律適用原則433、適用訂立合同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對買方的考慮)這一原則只在下列三種情況下采用:(1)當事人在買方營業地國家進行談判并在該國訂立合同。(2)合同明確規定賣方必須在買方營業地國家履行交貨義務。(3)合同主要依買方決定的條件訂立和應買方的招標而訂立。3、適用訂立合同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國家的444、適用與合同有更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如果合同明顯的與賣方或買方營業地所在國以外的另一國家有更密切的聯系,則合同受另一國法律管轄。5、拍賣適用拍賣舉行地國家的法律。6、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的貨物買賣,適用交易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4、適用與合同有更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45三、國際慣例(一)國際商業慣例的概念與特征1、含義:在商業交往中長期形成的,經過反復使用而被國際商業的參加者接受的習慣做法或通則。2、特征:普遍接受性內容確定性適用上任意性3、關于國際貿易術語的解釋三、國際慣例(一)國際商業慣例的概念與特征46(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含義:它是在國際貿易中逐漸形成的,,在不同交貨條件下,買賣雙方在交易中的價格構成、費用負擔、手續承辦、風險劃分以及交貨地點等內容用一個簡單的表述或字母縮寫形式表示的專用術語。2、產生與發展:1936年國際商會至2000年已有六次修改(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含義:它是在國際貿易中逐漸47第二節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適用
一、概述(一)含義: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采用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從一個國家的某個地點運至另一個國家的某個地點,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二)方式:
海上運輸、江河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航空運輸以及上述若干方式組合的多式聯運等。
第二節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適用
一、概述48二、租船運輸合同
1、含義:“整船”2、分類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
租船合同的法律適用規則:
1、租船合同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但法律適用的選擇必須是善意的,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者強制性規則,也不得規避其他可以適用的法律或者可能行使的管轄權。2、如果沒有明示選擇法律,應當使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結合合同條款、當事人的國籍、運輸的航線等最密切聯系因素從而確定應當適用的準據法。3、租船合同并入提單的適用問題二、租船運輸合同1、含義:“整船”49二、班輪運輸合同1、含義:固定航線、固定停靠點、固定價格、固定時間2、提單的概念
提單(BillofLading,B/L)是承運人在接管貨物或把貨物裝船之后簽發給托運人,證明雙方已訂立運輸合同,并保證在目的港按照提單所載明的條件交付貨物的一種書面憑證。二、班輪運輸合同503、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
(1)海牙規則:主要規定了承運人的最低限度的義務。
(2)維斯比規則:擴大了海牙規則的適用范圍,包括對侵權、代理人的適用以及地域的適用范圍,提高了承運人的賠償限額。(3)漢堡規則:擴大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責任范圍、責任限額,修改了承運人的責任基礎,增加了保函效力的規定。
3、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
(1)海牙規則:主要規定了承運人的51中國《海商法》關于海運合同的法律適用第269條: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上述規定既適用于提單運輸,又適用于租船運輸。海上運輸合同的強行性法律的規定不得排除。
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課件52三、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1.1929年《華沙公約》:1958年加入。
2.1955年《海牙議定書》:1975年加入。3.1961年《瓜達拉哈拉公約》:尚未加入。4.1971年《危地馬拉議定書》5.各個《蒙特利爾議定書》6.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2005年7月31日對我國生效。三、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1.1929年《華沙公約》:1953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88條:民用航空運輸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課件54第三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概述
(一)含義:
保險合同就是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協議,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支付約定的保險費,而在保險標的發生承保范圍內的風險遭受損失時,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以賠償的合同。第三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概55(二)內容:1、基本險:包括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2、附加險:
(1)一般附加險,包括11種風險。
(2)特別附加險,如戰爭險、罷工險等。(三)保險合同的形式保險單、保險憑證、聯合憑證、保險粘單(二)內容:56二、法律適用:(一)國內法1、當事人約定。由于保險單多是由保險人單方出具,因此,投保人選擇了哪家保險公司,一般視為同意保險單上的法律適用條款2、當事人沒有選擇的,一般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特征履行說)(二)國際慣例1、《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2、《約克—安特衛普規則》3、《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二、法律適用:57第四節國際貿易支付的法律適用一、支付工具及其法律適用二、支付方式及其法律適用第四節國際貿易支付的法律適用一、支付工具及其法律適用58(一)支付工具——票據(二)法律沖突當事人的票據能力票據形式的有效性票據行為票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票據的訴訟時效日內瓦體系與英美法系關于匯票的法律沖突(三)法律適用(四)我國規定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課件591、國際條約優先原則;2、國際慣例補缺原則;3、票據債務人的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或行為地法律;4、票據的行為方式,適用行為地法;5、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6、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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