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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保管合同1保管合同概述

我國合同這第十九章規定了保管合同,共16條。這些條文主要涉及保管合同的概念與特征、保管人和寄托人的主要義務和責任等問題。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從原則上講是無償合同,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成為有償合同。此外,保管合同還是雙務合同。

保管合同概述我國合同這第十九章規定了保管合同,共16條。2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或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將物品交付他人保管的一方為寄存人或寄托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物品的一方為保管人或受寄人;保管人保管的物品,為保管合同的標的物,稱為保管物、寄存物或寄托物;保管物應為物,當無疑問。但是否僅限于動產,有不同立法例。德國民法、法國民法、瑞士債務法皆認為保管物以動產為限;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或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3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日本民法認為不限于動產,也包括不動產;我國合同法對保管物的范圍無規定,學者一般認為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保管合同制度發端于羅馬法。羅馬法中稱其為寄托,分為通常寄托與變例寄托兩種。通常寄托是受寄托人將保管的原物返還給寄托人的寄托。變例寄托又稱為消費寄托,是保管物為種類物,保管人取得保管物所有權并得消費該物而以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退還給寄托人的寄托。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日本民法認為不限于動產,也包括不動產;4我國合同法對這兩類保管合同均作出了規定;《合同法》第378條規定,“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此條即關于消費寄托的規定。消費寄托,從保管人角度而言,即消費保管,又稱為不規則保管。消費保管也以保管寄存物為目的,與一般保管合同一樣亦屬實踐合同,并以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為其成立要件;我國合同法對這兩類保管合同均作出了規定;5消費保管與通常的保管有諸多不同之處:第一,消費保管的保管物必須為可替代物,如貨幣及其他可消耗的種類物、而通常保管的保管物多為不可替代物。第二,消費保管須轉移保管物所有權于保管人,保管人取得保管物所有權并得消費該物,當保管物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時,由保管人承擔風險;一般而言,消費保管在保管合同成立之時,保管物之所有權即發生轉移,以與保管合同同時成立的通例。當事人也可約定,保管合同成立時、寄存人保留所有權、嗣后得由保管人任意或待一定事實發生取得保管物所有權。消費保管與通常的保管有諸多不同之處:6在通常的保管中,保管人應當返還保管原物,即使當事人特別約定保管人取得寄存物所有權如信托之移轉,而保管人仍應返還保管原物的,仍屬通常保管而非消費保管。第三,在消費保管中,為兼顧保管人的利益、若定有返還期限的,寄存人除非有不得已事由,不得提前請求返還;在通常保管中,不管是否約定保管期限,寄存人得隨時請求返還。第四,消費保管中保管人破產的,因保管物歸于破產財產,寄存人無取回權;在通常保管中,保管人可取回其寄存物。

在通常的保管中,保管人應當返還保管原物,即使當事人特別約定保7對于消費保管,當事人須明確約定。對于金錢保管,即使當事人未約定為消費保管,也推定為消費保管,保管人并無返還原物的義務,但應返還同一數量和種類的貨幣。《瑞士債務法》第482條規定、“金錢末為封緘或封印而交付的,可推定為有僅須退還同一數量之默示合意”。既然金錢保管推定為消費保管,則保管人取得金錢所有權,從而應對其風險承擔責任。雙方當事人對金錢之返還有限期的,寄存人非有不得已事由不得請求返還。對于消費保管,當事人須明確約定。8此外,德國法上就旅客在旅游中攜帶的物品規定了旅店主人的法定保管責任;瑞士債務法對旅店主人和馬廄營業人有相同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亦有類似規定;我國至今無相應的規定,因此有借鑒的必要;如甲到浴池洗澡,買澡票后又交押金領取柜鑰,并將衣物鎖人拒中,后衣物被他人盜走、甲起訴浴池,浴池經營者聲稱浴池墻上有廣告赫然寫明:免費寄存貴重物品和現金若丟失自負,因此不承擔責任。因甲尚未與浴池經營者訂立保管合同,且我國因無關于旅店、浴池等經營者法定保管責任的規定,該公民的請求很難獲得法院支持,殊不公平;此外,德國法上就旅客在旅游中攜帶的物品規定了旅店主人的法定保9從國外立法來看,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法律規定而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該合同非依雙方當事人意思而成立,而是在具備法定要件時,當事人一方即應承擔保管責任。承擔法定保管責任的一方,往往是以營業為目的的經營者;法律規定這些經營者對顧客所攜帶物品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使顧客未與經營者訂立保管合同。從國外立法來看,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法律規定而直接成立的保管合10至于承擔法定保管責任的經營者范圍,各國立法規定頗不一致;依羅馬法與德國普通法,飲食店、浴池主人及馬廄主人和船舶所有人對客人攜帶之行李、牲畜等負法定保管責任;依法國現行民法,且認定旅店主人有此責任,但飲食店、馬廄主人、備有家具房間之出租人、貨車公司、船舶所有人對客人攜帶物品之毀損滅失均不負特殊責任。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606條第1項、第607條則規定,旅店或其他以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于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滅失應負責任。其毀損滅失,縱由第三人所致亦應負責。飲食店、浴堂之主人對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滅失亦須負其責任。至于承擔法定保管責任的經營者范圍,各國立法規定頗不一致;11為均衡雙方當事人利益,各國立法對經營者所承擔的保管責任通常給予以下限制:第一,物體之毀損滅失由于不可抗力或因其性質或者客人自己或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過失造成的,經營者不承擔責任。第二,對于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成其他貴重物品,顧客未聲明且未交付保管物保管的,經營者不負責任。

為均衡雙方當事人利益,各國立法對經營者所承擔的保管責任通常給12第三,客人在物品毀損滅失后應立即通知經營者;怠于通知的,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經營者承擔法定保管責任,且其免責事由僅以以上列舉為限,經營者以告示限制或免除其法定責任的,該告示無效。如上述案例中,浴池所作出的免除其責任的告示無效。客人就其攜帶物品毀損滅失而產生的請求權適用短期時效,如我同臺灣地區民法第611條規定,該請求權自發現或毀損之日起或自客人離開場所后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此外,為公平起見,法律規定經營者就住宿、飲食或墊款所生之債權于未受清償前,對客人所攜帶的行李及其他物品享有留置權。第三,客人在物品毀損滅失后應立即通知經營者;怠于通知的,喪失13上述世界各國和地區關于法定保管責任的規定,應為我同合同立法及司法實踐所采納。二、保管合同的特征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保留合同為實踐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除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因此,就實踐合同而言,其成立必須同時具備雙方合意及交付標的物兩個要件。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托人將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的行為,因此,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上述世界各國和地區關于法定保管責任的規定,應為我同合同立法14保管合同既為實踐合同,因此,寄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行為,以及保管人受領保管物的行為,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非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寄托人不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或者保管人對寄托人交來寄存之物不為接受時,并不構成違約,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僅在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信賴利益損失時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我國《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表明保管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征。但是依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當事人有決定合同類型的自由。因此,如果寄存人與保管人特別約定保管合同白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時成立的,保管合同為諾成合同。保管合同既為實踐合同,因此,寄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行為15(二)保管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無償合同是一方履行合同義務向對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不需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在羅馬法上,保管合同為無償合同,近現代西方國家民法一般也規定保管合同為無償合同。在我國,保管合同是社會成員相互提供幫助或服務部門為公民提供服務的一種形式,也應以無償為原則。因此,從原則上講,保管人為寄托人保管其物品,寄托人并不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即支付報酬。當然,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由寄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從而使保管合同成為有償合同。(二)保管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16我國《合同法》第366條即說明了保管合同的這一特征。《合同法》第366條: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三)保管合同為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相互承擔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在有償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負有保管保管物等義務,寄托人負有支付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的義務,因此為雙務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366條即說明了保管合同的這一特征。17在無償合同中,寄托人雖不必支付保管費,但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該支付其他必要費用的義務與保管人的保管義務是具有對價關系的,因此也為雙務合同。(四)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為目的保管合同訂立的直接目的在于使保管人保管物品。保管合同的這一特征使得其與借用、租賃、承攬、運送等合同區別開來。在這些合同中,當事人一方也應保管他方物品,但是保管物品并非這些合同的直接目的,也非當事人主要義務而是附隨義務,這些合同的目的在于制作、修理、利用或使用物品。在無償合同中,寄托人雖不必支付保管費,但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18所謂保管是控制某物并維持其原狀。因此,寄托人須將保管物移轉于保管人占有,不移轉保管物的占有,保管人無法履行保管義務。并且保管人并不由此取得保管物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所謂保管是控制某物并維持其原狀。因此,寄托人須將保管物移轉于19保管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義務保管人應承擔如下義務:(一)給付保管憑證的義務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這是《合同法》第368條的明文規定。保管憑證是寄托人和保管人之間存在保管合同關系的證據,也是寄托人領取其寄存物品的憑證。所以除了另有交易習慣外,保管人應向寄存人給付保管憑證。保管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義務20(二)妥善保管保管物的義務保管保管物,這是保管人承擔的主要義務。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及合同法理論,保管人履行具保管義務應注意如下事項:第一,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369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保管人在保管過程中應盡何種程度的注意?在傳統民法理論中.確立了三種不同的注意標準:一為普通人的注意。普通人的注意為一般人應負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只用輕微注意即可預見的情形,欠缺普通人的注意即為重大過失。(二)妥善保管保管物的義務21二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自己的事務包括法律上、經濟上、身體上一切屬于自己利益范圍的事務。一般說來,一個正常的普通人處理自己事務總是比處理他人事務更加謹慎小心,因此,該種注意義務比上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為重,違反此種注意義務即為具體輕過失,也稱主觀的輕過失。二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22三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羅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或德國民法上的交易上必要的注意。行為人有無盡此注意的知識和經驗以及他向來對于事物所用的注意程度如何,在所不問,只有其職業應加以斟酌,所用的注意標準比普通人的注意以及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更高。違反此種義務即為抽象的輕過失,也稱客觀的輕過失。近代民法傾向以債務人對于抽象的輕過失負責為原則,對具體的輕過失或重大過失負責為例外。三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羅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或德國民法上23大陸法系各過沿襲羅馬法,根據保管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來確定保管人的注意義務,即有償保管人的注意義務與無償保管人的注意義務不同,前者較后者要重。如《日本民法典》第659條、《德同民法典》第690條均規定,無償保管人應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的注意,有償保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我國許多學者贊同這種觀點。我國第—部由專家學者起草的合同法草案即合同法建議草案曾采納此種主張,規定有償保管人承擔抽象輕過失責任,無償保管人承擔具體輕過失責任。大陸法系各過沿襲羅馬法,根據保管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來24《合同法》第374條前段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段應解釋為是對有償保管合同保管人責任的規定;考慮到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采納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所應盡的注意義務比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更重,還須就通常事變負責。因此,依我國合同法,除法定免責事由外,在保管期間保管物損毀滅失的,有償保管人即應承擔違約責任,不管其是否具有過失。《合同法》第374條前段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25《合同法》第374條后段規定,“保管合同若為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即不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對無償保管合同而言、保管人僅需盡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保管人若已盡一般人所應負擔的義務即無重大過失,從而可以免責。當然,保管人欲免其責應就其已盡該種注意義務負舉證責任。顯而易見,對無償保管合同,立法采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合同法》第374條后段規定,“保管合同若為無償,保管人證明26(三)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即保管人必須親自保管保管物。第371條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處所指的保管是指獨立的保管而不包括輔助保管。保管人使履行輔助人輔助保管并不在禁止之列。保管人使履行輔助人輔助保管而給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合同法》第12l條的規定由保管人承擔違約責任。(三)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即保管人必須親自保管27《合同法》第12l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四)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保管人擅自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人均應向寄托人支付相當的報酬以資補償。報酬數額可比照租金的標準計算。保管物為金錢的,保管人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保管人使用保管物導致保管物損害,由保管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并無疑問,但是保管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究竟是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不無探討的必要。《合同法》第12l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28(五)危險通知義務第373條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六)返還保管物第376條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第377條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五)危險通知義務29二、寄存人的義務(一)支付保管費及其他費用第379條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保管合同因不可歸責于保管人的事由而終止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管人得就其已為保管的部分請求報酬。

第380條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寄存人的義務30保管合同無論有償或無償,如果保管人為保管物品而支出了其他必要費用,寄存人都有義務予以償還。(二)保管物情況的告知義務第三百七十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三)貴重物品的聲明義務第三百七十五條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保管合同無論有償或無償,如果保管人為保管物品而支出了其他必要31練習題1、賈某因裝修房屋,把一批古書交朋友王某代為保管,王某將古書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樓上住戶家水管被凍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賈某的古書嚴重受損。對此,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王某具有過失,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B.王某具有過失,應給予適當賠償

C.此事對王某而言屬不可抗力,王某不應賠償

D.王某系無償保管且無重大過失,不應賠償

練習題1、賈某因裝修房屋,把一批古書交朋友王某代為保管,王某32答案:D2、孫某在某中學門口開了小商鋪,經營文具和小食品,該中學許多中學生與孫某熟識并經常去孫某的鋪子玩耍。某日下午1點,中學生宋某騎了一輛電動車到孫某處,說:“車子放這一下,我馬上就回來。”孫某正忙于賣東西,看到是宋某就點了點頭。但是宋某直到晚上7點才回來推車,這時孫某才發現車子不見了。宋某的父母要求孫某賠償,孫某說:“我又不收錢,幫忙看車還看錯了?說是一會兒就回來卻去了六七個小時,我還做生意呢,憑什么一直盯著一輛車看?”請問:孫某的說法是否有理?車子的損失應當由誰負擔?答案:D33倉儲合同一、概念與特點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具有保管合同的性質,其標的也為保管行為,因此,法律對倉儲合同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促倉儲合向又與保管合同不同,其主要有以下特殊性:(1)保管人只能是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而并非任何人都可為倉儲保管人;(2)倉儲物為動產,而不能是不動產;倉儲合同一、概念與特點34(3)倉儲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時成立,自成立時即生效,并不以倉儲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4)倉儲合同為有償合同,保管人以倉儲為營業,存貨人都須支付倉儲費,不存在無償倉儲保管。二、保管人的義務(1)在接受存貨人交付倉儲物時,向存貨人簽發倉單。倉單是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向存貨人簽發的表示收到倉儲物的有價證券,它必須依法律規定的格式作成,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倉單轉移也就發生倉儲物所有權的轉移,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3)倉儲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時成立,自成35(2)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的項目包括: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質量、外包裝狀態以及無須開箱拆捆直觀可辨的質量情況;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貨物上的標志為準,外包裝或者貨物上無標志的,以存貨人提供的驗收標準為準。《合同法》第384條規定:“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36(3)按照合同約定的儲存條件和要求,妥善保管倉儲物;《合同法》策394條規定,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了明確倉儲物損毀時的責任,法律特別規定了保管人的通知義務和催告義務。其包括兩條:一是保管人發現倉儲物有變質損壞時的通知義務。《合同法》策389條規定:“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如果保管人末予通知,則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3)按照合同約定的儲存條件和要求,妥善保管倉儲物;37二是保管人發現倉儲物有損壞而危及安全和正常保管時的催告及通知義務。《合同法》第390條規定:“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4)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同意其檢查或者提取樣品;(5)發現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時及時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在存儲物危及安全時,催告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處置或在緊急倩況時予以處置后及時通知對方;二是保管人發現倉儲物有損壞而危及安全和正常保管時的催告及通知38(6)在倉儲合同終止時將倉儲物返還給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三、存貨人的義務(1)按照合同約定交存倉儲物入庫并提供相應驗收資料,據實告知倉儲物的情況;《合同法》第383條規定,儲存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變質物品,存貨人未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來取相應的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作,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2)按照合同約定向保管人支付倉儲費以及其他費用;(6)在倉儲合同終止時將倉儲物返還給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39(3)按時提取倉儲物。《合同法》第391條規定:“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合同法》第392條規定:“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3)按時提取倉儲物。40劉某從事水果販運,與某冷風庫簽訂一份由冷風庫保管蘋果的倉儲合同。合同中約定:劉某于10月20日存入蘋果5噸,儲存期為1個月。合同中還約定了入庫時的驗收方法以及保管的特別要求。合同訂立后,劉某于10月20日運來蘋果入庫,冷風庫保管人員清點了一下箱數,以每箱按25公斤計,認為蘋果總量已超過5噸。儲存期滿后,劉某提貨時,經過磅發現蘋果僅有接近4噸。于是,劉某要求冷風庫賠償,而冷風庫則以每箱重量不足為由拒絕賠償,只同意收4噸貨的倉儲費。劉某訴諸法院。經查,合同中約定,入庫數量以過磅實數為準,冷風庫保管員在清點箱數后雙方并未予以確認箱數,僅注明庫存蘋果5噸。劉某從事水果販運,與某冷風庫簽訂一份由冷風庫保管蘋果的倉儲合41劉某存儲的蘋果箱數末少,冷風庫應否賠償劉某蘋果數量不足的損失?劉某存儲的蘋果箱數末少,冷風庫應否賠償劉某蘋果數量不足的損失42冷風庫應負賠償責任。這涉及到貨物入庫時的驗收義務。冷風庫應負賠償責任。這涉及到貨物入庫時的驗收義務。43某棉紡廠將一批價值為50萬元的棉紗存放于某儲運公司倉庫,雙方約定存放時間是60天,存儲地點是該儲運公司3號倉庫。貨物入庫以后,恰逢雨季來臨,該地區連降暴雨,空氣濕度很大。儲運公司在檢查貨物情況時發現部分棉紗上出現霉點并且出現蟲蛀現象,儲運公司遂噴殺蟲劑進行殺蟲,但未將上述情況通知棉紡廠。合同到期后,棉紡廠到倉庫提貨,發現部分棉紗因為霉點太多已經不能使用,另有部分品質也有所下降,經有關部門堅定是由于空氣濕度太大,倉庫通風不暢所致。棉紡廠認為儲運公司違反了保管義務導致棉紗受損,要求儲運公司賠償損失。某棉紡廠將一批價值為50萬元的棉紗存放于某儲運公司倉庫,雙方44儲運公司則認為自己已經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方法對倉庫進行通風和干燥處理,但由于今年降雨量高于往年,空氣濕度也比往年同期要大得多,因而屬于不可抗力,自己不應承擔責任。同時,儲運公司要求棉紡廠支付其為滅蟲所支出的費用2400元,棉紡廠以儲運公司噴灑滅蟲劑未經自己同意為由拒絕支付該筆費用。雙方協商不成,遂訴至法院。請分析:儲運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棉紡廠應否支付滅蟲費用?儲運公司則認為自己已經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方法對倉庫進行通風和干45保管合同保管合同46保管合同概述

我國合同這第十九章規定了保管合同,共16條。這些條文主要涉及保管合同的概念與特征、保管人和寄托人的主要義務和責任等問題。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從原則上講是無償合同,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成為有償合同。此外,保管合同還是雙務合同。

保管合同概述我國合同這第十九章規定了保管合同,共16條。47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或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將物品交付他人保管的一方為寄存人或寄托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物品的一方為保管人或受寄人;保管人保管的物品,為保管合同的標的物,稱為保管物、寄存物或寄托物;保管物應為物,當無疑問。但是否僅限于動產,有不同立法例。德國民法、法國民法、瑞士債務法皆認為保管物以動產為限;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或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48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日本民法認為不限于動產,也包括不動產;我國合同法對保管物的范圍無規定,學者一般認為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保管合同制度發端于羅馬法。羅馬法中稱其為寄托,分為通常寄托與變例寄托兩種。通常寄托是受寄托人將保管的原物返還給寄托人的寄托。變例寄托又稱為消費寄托,是保管物為種類物,保管人取得保管物所有權并得消費該物而以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退還給寄托人的寄托。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日本民法認為不限于動產,也包括不動產;49我國合同法對這兩類保管合同均作出了規定;《合同法》第378條規定,“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此條即關于消費寄托的規定。消費寄托,從保管人角度而言,即消費保管,又稱為不規則保管。消費保管也以保管寄存物為目的,與一般保管合同一樣亦屬實踐合同,并以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為其成立要件;我國合同法對這兩類保管合同均作出了規定;50消費保管與通常的保管有諸多不同之處:第一,消費保管的保管物必須為可替代物,如貨幣及其他可消耗的種類物、而通常保管的保管物多為不可替代物。第二,消費保管須轉移保管物所有權于保管人,保管人取得保管物所有權并得消費該物,當保管物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時,由保管人承擔風險;一般而言,消費保管在保管合同成立之時,保管物之所有權即發生轉移,以與保管合同同時成立的通例。當事人也可約定,保管合同成立時、寄存人保留所有權、嗣后得由保管人任意或待一定事實發生取得保管物所有權。消費保管與通常的保管有諸多不同之處:51在通常的保管中,保管人應當返還保管原物,即使當事人特別約定保管人取得寄存物所有權如信托之移轉,而保管人仍應返還保管原物的,仍屬通常保管而非消費保管。第三,在消費保管中,為兼顧保管人的利益、若定有返還期限的,寄存人除非有不得已事由,不得提前請求返還;在通常保管中,不管是否約定保管期限,寄存人得隨時請求返還。第四,消費保管中保管人破產的,因保管物歸于破產財產,寄存人無取回權;在通常保管中,保管人可取回其寄存物。

在通常的保管中,保管人應當返還保管原物,即使當事人特別約定保52對于消費保管,當事人須明確約定。對于金錢保管,即使當事人未約定為消費保管,也推定為消費保管,保管人并無返還原物的義務,但應返還同一數量和種類的貨幣。《瑞士債務法》第482條規定、“金錢末為封緘或封印而交付的,可推定為有僅須退還同一數量之默示合意”。既然金錢保管推定為消費保管,則保管人取得金錢所有權,從而應對其風險承擔責任。雙方當事人對金錢之返還有限期的,寄存人非有不得已事由不得請求返還。對于消費保管,當事人須明確約定。53此外,德國法上就旅客在旅游中攜帶的物品規定了旅店主人的法定保管責任;瑞士債務法對旅店主人和馬廄營業人有相同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亦有類似規定;我國至今無相應的規定,因此有借鑒的必要;如甲到浴池洗澡,買澡票后又交押金領取柜鑰,并將衣物鎖人拒中,后衣物被他人盜走、甲起訴浴池,浴池經營者聲稱浴池墻上有廣告赫然寫明:免費寄存貴重物品和現金若丟失自負,因此不承擔責任。因甲尚未與浴池經營者訂立保管合同,且我國因無關于旅店、浴池等經營者法定保管責任的規定,該公民的請求很難獲得法院支持,殊不公平;此外,德國法上就旅客在旅游中攜帶的物品規定了旅店主人的法定保54從國外立法來看,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法律規定而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該合同非依雙方當事人意思而成立,而是在具備法定要件時,當事人一方即應承擔保管責任。承擔法定保管責任的一方,往往是以營業為目的的經營者;法律規定這些經營者對顧客所攜帶物品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使顧客未與經營者訂立保管合同。從國外立法來看,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法律規定而直接成立的保管合55至于承擔法定保管責任的經營者范圍,各國立法規定頗不一致;依羅馬法與德國普通法,飲食店、浴池主人及馬廄主人和船舶所有人對客人攜帶之行李、牲畜等負法定保管責任;依法國現行民法,且認定旅店主人有此責任,但飲食店、馬廄主人、備有家具房間之出租人、貨車公司、船舶所有人對客人攜帶物品之毀損滅失均不負特殊責任。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606條第1項、第607條則規定,旅店或其他以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于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滅失應負責任。其毀損滅失,縱由第三人所致亦應負責。飲食店、浴堂之主人對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滅失亦須負其責任。至于承擔法定保管責任的經營者范圍,各國立法規定頗不一致;56為均衡雙方當事人利益,各國立法對經營者所承擔的保管責任通常給予以下限制:第一,物體之毀損滅失由于不可抗力或因其性質或者客人自己或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過失造成的,經營者不承擔責任。第二,對于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成其他貴重物品,顧客未聲明且未交付保管物保管的,經營者不負責任。

為均衡雙方當事人利益,各國立法對經營者所承擔的保管責任通常給57第三,客人在物品毀損滅失后應立即通知經營者;怠于通知的,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經營者承擔法定保管責任,且其免責事由僅以以上列舉為限,經營者以告示限制或免除其法定責任的,該告示無效。如上述案例中,浴池所作出的免除其責任的告示無效。客人就其攜帶物品毀損滅失而產生的請求權適用短期時效,如我同臺灣地區民法第611條規定,該請求權自發現或毀損之日起或自客人離開場所后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此外,為公平起見,法律規定經營者就住宿、飲食或墊款所生之債權于未受清償前,對客人所攜帶的行李及其他物品享有留置權。第三,客人在物品毀損滅失后應立即通知經營者;怠于通知的,喪失58上述世界各國和地區關于法定保管責任的規定,應為我同合同立法及司法實踐所采納。二、保管合同的特征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保留合同為實踐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除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因此,就實踐合同而言,其成立必須同時具備雙方合意及交付標的物兩個要件。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托人將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的行為,因此,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上述世界各國和地區關于法定保管責任的規定,應為我同合同立法59保管合同既為實踐合同,因此,寄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行為,以及保管人受領保管物的行為,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非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寄托人不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或者保管人對寄托人交來寄存之物不為接受時,并不構成違約,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僅在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信賴利益損失時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我國《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表明保管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征。但是依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當事人有決定合同類型的自由。因此,如果寄存人與保管人特別約定保管合同白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時成立的,保管合同為諾成合同。保管合同既為實踐合同,因此,寄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行為60(二)保管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無償合同是一方履行合同義務向對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不需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在羅馬法上,保管合同為無償合同,近現代西方國家民法一般也規定保管合同為無償合同。在我國,保管合同是社會成員相互提供幫助或服務部門為公民提供服務的一種形式,也應以無償為原則。因此,從原則上講,保管人為寄托人保管其物品,寄托人并不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即支付報酬。當然,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由寄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從而使保管合同成為有償合同。(二)保管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61我國《合同法》第366條即說明了保管合同的這一特征。《合同法》第366條: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三)保管合同為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相互承擔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在有償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負有保管保管物等義務,寄托人負有支付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的義務,因此為雙務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366條即說明了保管合同的這一特征。62在無償合同中,寄托人雖不必支付保管費,但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該支付其他必要費用的義務與保管人的保管義務是具有對價關系的,因此也為雙務合同。(四)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為目的保管合同訂立的直接目的在于使保管人保管物品。保管合同的這一特征使得其與借用、租賃、承攬、運送等合同區別開來。在這些合同中,當事人一方也應保管他方物品,但是保管物品并非這些合同的直接目的,也非當事人主要義務而是附隨義務,這些合同的目的在于制作、修理、利用或使用物品。在無償合同中,寄托人雖不必支付保管費,但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63所謂保管是控制某物并維持其原狀。因此,寄托人須將保管物移轉于保管人占有,不移轉保管物的占有,保管人無法履行保管義務。并且保管人并不由此取得保管物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所謂保管是控制某物并維持其原狀。因此,寄托人須將保管物移轉于64保管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義務保管人應承擔如下義務:(一)給付保管憑證的義務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這是《合同法》第368條的明文規定。保管憑證是寄托人和保管人之間存在保管合同關系的證據,也是寄托人領取其寄存物品的憑證。所以除了另有交易習慣外,保管人應向寄存人給付保管憑證。保管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義務65(二)妥善保管保管物的義務保管保管物,這是保管人承擔的主要義務。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及合同法理論,保管人履行具保管義務應注意如下事項:第一,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369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保管人在保管過程中應盡何種程度的注意?在傳統民法理論中.確立了三種不同的注意標準:一為普通人的注意。普通人的注意為一般人應負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只用輕微注意即可預見的情形,欠缺普通人的注意即為重大過失。(二)妥善保管保管物的義務66二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自己的事務包括法律上、經濟上、身體上一切屬于自己利益范圍的事務。一般說來,一個正常的普通人處理自己事務總是比處理他人事務更加謹慎小心,因此,該種注意義務比上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為重,違反此種注意義務即為具體輕過失,也稱主觀的輕過失。二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67三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羅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或德國民法上的交易上必要的注意。行為人有無盡此注意的知識和經驗以及他向來對于事物所用的注意程度如何,在所不問,只有其職業應加以斟酌,所用的注意標準比普通人的注意以及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更高。違反此種義務即為抽象的輕過失,也稱客觀的輕過失。近代民法傾向以債務人對于抽象的輕過失負責為原則,對具體的輕過失或重大過失負責為例外。三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羅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或德國民法上68大陸法系各過沿襲羅馬法,根據保管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來確定保管人的注意義務,即有償保管人的注意義務與無償保管人的注意義務不同,前者較后者要重。如《日本民法典》第659條、《德同民法典》第690條均規定,無償保管人應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的注意,有償保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我國許多學者贊同這種觀點。我國第—部由專家學者起草的合同法草案即合同法建議草案曾采納此種主張,規定有償保管人承擔抽象輕過失責任,無償保管人承擔具體輕過失責任。大陸法系各過沿襲羅馬法,根據保管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來69《合同法》第374條前段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段應解釋為是對有償保管合同保管人責任的規定;考慮到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采納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所應盡的注意義務比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更重,還須就通常事變負責。因此,依我國合同法,除法定免責事由外,在保管期間保管物損毀滅失的,有償保管人即應承擔違約責任,不管其是否具有過失。《合同法》第374條前段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70《合同法》第374條后段規定,“保管合同若為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即不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對無償保管合同而言、保管人僅需盡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保管人若已盡一般人所應負擔的義務即無重大過失,從而可以免責。當然,保管人欲免其責應就其已盡該種注意義務負舉證責任。顯而易見,對無償保管合同,立法采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合同法》第374條后段規定,“保管合同若為無償,保管人證明71(三)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即保管人必須親自保管保管物。第371條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處所指的保管是指獨立的保管而不包括輔助保管。保管人使履行輔助人輔助保管并不在禁止之列。保管人使履行輔助人輔助保管而給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合同法》第12l條的規定由保管人承擔違約責任。(三)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即保管人必須親自保管72《合同法》第12l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四)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保管人擅自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人均應向寄托人支付相當的報酬以資補償。報酬數額可比照租金的標準計算。保管物為金錢的,保管人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保管人使用保管物導致保管物損害,由保管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并無疑問,但是保管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究竟是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不無探討的必要。《合同法》第12l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73(五)危險通知義務第373條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六)返還保管物第376條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第377條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五)危險通知義務74二、寄存人的義務(一)支付保管費及其他費用第379條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保管合同因不可歸責于保管人的事由而終止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管人得就其已為保管的部分請求報酬。

第380條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寄存人的義務75保管合同無論有償或無償,如果保管人為保管物品而支出了其他必要費用,寄存人都有義務予以償還。(二)保管物情況的告知義務第三百七十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三)貴重物品的聲明義務第三百七十五條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保管合同無論有償或無償,如果保管人為保管物品而支出了其他必要76練習題1、賈某因裝修房屋,把一批古書交朋友王某代為保管,王某將古書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樓上住戶家水管被凍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賈某的古書嚴重受損。對此,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王某具有過失,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B.王某具有過失,應給予適當賠償

C.此事對王某而言屬不可抗力,王某不應賠償

D.王某系無償保管且無重大過失,不應賠償

練習題1、賈某因裝修房屋,把一批古書交朋友王某代為保管,王某77答案:D2、孫某在某中學門口開了小商鋪,經營文具和小食品,該中學許多中學生與孫某熟識并經常去孫某的鋪子玩耍。某日下午1點,中學生宋某騎了一輛電動車到孫某處,說:“車子放這一下,我馬上就回來。”孫某正忙于賣東西,看到是宋某就點了點頭。但是宋某直到晚上7點才回來推車,這時孫某才發現車子不見了。宋某的父母要求孫某賠償,孫某說:“我又不收錢,幫忙看車還看錯了?說是一會兒就回來卻去了六七個小時,我還做生意呢,憑什么一直盯著一輛車看?”請問:孫某的說法是否有理?車子的損失應當由誰負擔?答案:D78倉儲合同一、概念與特點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具有保管合同的性質,其標的也為保管行為,因此,法律對倉儲合同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促倉儲合向又與保管合同不同,其主要有以下特殊性:(1)保管人只能是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而并非任何人都可為倉儲保管人;(2)倉儲物為動產,而不能是不動產;倉儲合同一、概念與特點79(3)倉儲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時成立,自成立時即生效,并不以倉儲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4)倉儲合同為有償合同,保管人以倉儲為營業,存貨人都須支付倉儲費,不存在無償倉儲保管。二、保管人的義務(1)在接受存貨人交付倉儲物時,向存貨人簽發倉單。倉單是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向存貨人簽發的表示收到倉儲物的有價證券,它必須依法律規定的格式作成,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倉單轉移也就發生倉儲物所有權的轉移,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3)倉儲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時成立,自成80(2)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的項目包括: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質量、外包裝狀態以及無須開箱拆捆直觀可辨的質量情況;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貨物上的標志為準,外包裝或者貨物上無標志的,以存貨人提供的驗收標準為準。《合同法》第384條規定:“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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