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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九章
違約責任第九章
違約責任1第九章違約責任第一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點第二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第三節違約行為形態第四節雙方違約和第三人的行為造成違約第五節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第六節免責事由第七節責任競合第九章違約責任第一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點2第一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點一、 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二、 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三、 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四、 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第一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點一、 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當3第一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點違約責任的概念: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具有如下特點:一、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二、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三、違約責任具有任意性。四、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產生的民事責任。五、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制裁性雙重屬性。《合同法》第114條第一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點違約責任的概念:4第二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違約當事人應具備何種條件才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可分為一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從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嚴格責任的違約責任為一般情況,而過錯責任的違約責任為特殊情況。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指的就是作為嚴格責任的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這些要件主要包括:一、違約行為;二、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第二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違約當事5一、違約行為《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行為具有如下特點:第一,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關系中的當事人。第二,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第三,違約行為在性質上都違反了合同義務。第四,違約行為在后果上都導致了對合同債權的侵害。一、違約行為《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6二、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違約行為不能作為違約責任的唯一構成要件。在現代合同法中,通常采納了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所謂過錯推定,是指原告在證明被告構成違約以后,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對此違約沒有過錯,則在法律上應推定被告具有過錯,并應承擔違約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了侵權責任應采納過錯責任原則,但在第111條關于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的規定中并沒有提及過錯的概念,而《合同法》第107條也沒有明確規定過錯責任原則。實際上我國合同法總則采納了嚴格責任原則,合同法分則在特殊情況下,也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二、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違約行為不能作為違約責任的唯一7案例思考:案情:張某為保證自己所產的蔬菜能及時運往市場,就與孫某訂立一包運合同。合同中約定孫某每天上午為張某運一車菜到市場,期限3個月。合同訂立后在履行過程中,孫某則稱:當日因車修理而未能運菜,其并不想違約,因有客觀原因不構成違約,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問題:本案中,孫某僅一日因修車未按約定為張某運菜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案例思考:案情:張某為保證自己所產的蔬菜能及時運往市場,就與8三、特殊構成要件除一般構成要件外,與違約責任的各種具體形式相適應,每種責任方式又有自己的構成要件,相互之間并不等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行為,過錯實際履行的構成要件:違約行為,過錯,當事人一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的構成要件:違約行為,當事人一方有損失,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三、特殊構成要件除一般構成要件外,與違約責任的各種具體形式相9案例思考:
損失的存在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案情:中國人民大學附近的旅社甲有4間客房門窗需要整修,以迎接3月15日開始的博士生考試住店高峰(按照慣例住店高峰于考試前10日開始)。2月10日,甲旅社經理與個體裝修工乙達成協議,由甲旅社供料,乙負責在2月11日至2月25日期間將房間內的門窗、地板整修合格,包工工酬共計1000元;2月25日甲旅社經理檢查乙承包的房間工程時,發現門窗、地板嚴重不合格,無法對外出租,甲旅社未向乙支付其工酬。案例思考:
損失的存在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案情:中國人民大學10為不耽誤出租高峰期的營業,某甲只好另雇傭4人于2月25日至3月1日白天、夜晚兩班輪流施工,以趕上3月5日開始的住店高峰期,因為原工程質量太差,4人雖然加班加點最終于3月7日完工,甲支付4人工酬2000元,另支出材料費2000元,3月8日開始對外出租,4間客房立即爆滿,此時每間房租已從3月5日的每間每天100元攀升至每間每天150元。現甲旅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賠償損失。問題:乙應如何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甲旅社造成的損失?為不耽誤出租高峰期的營業,某甲只好另雇傭4人于2月25日至311案例思考:
受害人的損害與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為賠償責任的條件案情:原告上海振華港口機械有限公司為參加也門共和國港務局岸邊集裝箱起重件投標業務,于1993年7月21日上午委托被告辦理標書快遞,要求其于當日25日前將標書投遞到指定地點,被告表示可以如期送達。但是,因被告經辦人的疏忽,致使標書在滬滯留兩天,遲延到同月27日下午才到達指定地點,超過了26日投保截止日期,使原告失去投標機會,蒙受較大經濟損失及失去可能得到的利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所收到人民幣1432元,賠償直接經濟損失10360美元,承擔訴訟費用。案例思考:
受害人的損害與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為賠償責任的12被告美國聯合包裹運送服務公司辯稱:被告為原告快遞標書費時6天零5小時,并未超過國際快件中國到也門4至7天的合理運輸時間,無延誤運送標書的事實。標書在上海滯留兩天,系原告未按照規定注明快件的類別、性質以致被告無法報關,責任在原告。即使被告延誤送達應予賠償,亦應按《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或《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規定的承運人最高責任限額賠償。問題:本案中應如何賠償?被告美國聯合包裹運送服務公司辯稱:被告為原告快遞標書費時6天13案例思考:
不可抗力為法定一般免責條件案情:王某(原告)在某醫院(被告)輸血被檢查出患有丙肝,經證明為輸血液攜帶丙肝病毒所致,現王某為違約為由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訴訟中醫院提出抗辯:雖然輸血合同訂立之時,雙方并未明確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但是不可抗力是合同法明確規定的法定免責條件。輸血當時,醫院已使用了一切檢查手段,但是由于科學技術水平所限,存在著漏檢率及檢測手段不能完全檢測出來的問題(按規定允許丙肝有5%的漏檢率),這屬于不可抗力,醫院不承擔責任。問題:本案中,醫院能否以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案例思考:
不可抗力為法定一般免責條件案情:王某(原告)在某14第三節違約行為形態一、 預期違約二、 實際違約第三節違約行為形態一、 預期違約15所謂違約行為形態,是指根據違約的行為違反義務的性質、特點而對違約行為作出的分類。在我國,現行立法對違約形態的分類,大多采用了兩分法,即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種類型。《民法通則》第111條《合同法》第107條所謂違約行為形態,是指根據違約的行為違反義務的性質、特點而對16一、預期違約預期違約的概念預期違約也稱為先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預期違約的特點1.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2.預期違約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3.預期違約在責任后果上與實際的違約責任是不同的一、預期違約預期違約的概念17一、預期違約預期違約的種類1、明示毀約所謂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合同法》第108條。它須具備如下條件:第一,毀約方必須向對方作出毀約的明確表示;第二,毀約方必須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以前,做出拒絕履行義務的表示;第三,毀約方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第四,毀約必須無正當理由。一、預期違約預期違約的種類18案例思考:案情:2000年10月18日,S市某水果總店向山東省煙臺市棲霞某果品公司訂購蘋果10萬公斤。合同中約定:2000年11月8日于棲霞栗林村交貨,單價每公斤4元。2000年11月1日,果品公司向當地農戶購買蘋果10萬公斤,向當地果農支付貨款35萬元。2000年11月4日,水果總店電話通知果品公司“因蘋果銷路不好,我店將不買預定于11月8日交貨的蘋果”,此時,果品公司為保管蘋果支出倉儲費2000元,人工費1000元,如到11月8日交貨還需要支出人工費500元,為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果品公司當天即以每公斤3.35元的價格將10萬公斤的蘋果出售給L公司。2000年11月5日,果品公司起訴水果總店要求賠償損失。問題:本案中,原告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時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未屆至,被告應否承擔違約責任?案例思考:案情:2000年10月18日,S市某水果總店向山東19一、預期違約預期違約的種類2、默示毀約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到來之后不履行合同,且另一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一方將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合同法》第108條它須具備如下條件:第一,一方預見另一方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第二,一方的預見具有確鑿的證據;第三,被要求提供擔保的一方不愿提供適當的履約擔保。一、預期違約預期違約的種類20案例思考:案情:某省五金公司有一批礦砂運往日本,其與租船公司“luckyfield”公司于1999年5月達成航次租船協議,約定:1999年10月8日,由甲向乙出租“luckyfield”號輪,1999年10月8日于煙臺港交船,租金100萬元,違約金10萬元。后五金公司了解到“luckyfield”號輪已于1999年9月1日被公司趁航運行情上漲期間出租給巴拿馬某航運公司(租船期限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9月1日)于卡塔爾至埃及進行固定航班運輸。案例思考:案情:某省五金公司有一批礦砂運往日本,其與租船公司21五金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電傳告知“luckyfield”公司稱:因你公司違約,所以我公司解除合同。1999年10月4日,五金公司與該省海運集團達成航次租船合同,租金120萬元。1999年10月7日,五金公司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解除與“luckyfield”公司之間的合同;“luckyfield”公司賠償因另外租船造成的租金損失20萬,締約支出的差旅費、律師代理費2萬元,并承擔違約金10萬元。問題:本案中,五金公司直接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法律是否支付五金公司的訴訟請求?五金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電傳告知“luckyfield22二、實際違約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實際違約。實際違約行為具有如下幾種類型:(一)不履行:根本違約拒絕履行(二)不符合約定履行遲延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二、實際違約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23(一)不履行根本違約的概念:根本違約是指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第一,違約的后果是另一方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的利益。第二,違約方預知而且一個通常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預知會發生根本違約的結果。(一)不履行根本違約的概念:24(一)不履行拒絕履行的概念:拒絕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后,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不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此種不履行的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拒絕履行的構成要件:第一,存在有效的合同債務。第二,債務人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第三,拒絕履行的意思表示必須在履行期到來后做出。第四,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無任何正當理由。(一)不履行拒絕履行的概念:25(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遲延履行的概念: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時,仍未履行合同債務。遲延履行的構成要件:第一,必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第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約定。第三,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履行是可能的。第四,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債務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第五,遲延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遲延履行的概念:26(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的概念:質量有瑕疵的履行是指債務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甚至因交付的產品的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害。質量有瑕疵的履行的構成要件:第一,債務人做出了履行,只是履行不適當。第二,履行質量不符合約定。第三,不適當履行無正當理由。(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的概念:27(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概念: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完全給付的意思為給付,但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不完全履行的構成要件:第一,必須有給付。第二,必須不是合同約定的給付。第三,不完全履行的原因可歸責于債務人。(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概念:28第四節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一、 實際履行二、 損害賠償第四節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一、 實際履行29一、實際履行實際履行的概念:實際履行也稱為強制實際履行、依約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繼續按照原合同所約定的主要條件繼續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實際履行具有如下特點:第一,實際履行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第二,實際履行的基本內容是要求違約方繼續依據合同規定作出履行。第三,實際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定金責任并用,但不能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一、實際履行實際履行的概念:30一、實際履行實際履行的適用條件:1.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2.非違約方須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3.須依據法律和合同的性質能夠履行;4.實際履行在事實上是可能的和在經濟上是合理的。
一、實際履行實際履行的適用條件:31案例思考:案情:濱海假日酒店與富豪家具廠于1999年4月簽訂了一份豪華床具購銷合同。合同規定,由富豪家具廠于1999年8月1日、1999年9月1日,分兩批每批250套交付酒店。合同訂立后,富豪家具廠如期交付第一批床具。此后,家具廠因資金困難,未能按時交付第二批沙發。1999年9月11日,濱海假日酒店以富豪家具廠違約為由,將其起訴到法院,要求該廠在10月20日之前交貨,并承擔賓館營業損失1萬元。法院查明,濱海假日酒店所需的豪華床具,本地計有六家大型家具店有存貨。問題:家具店應否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案例思考:案情:濱海假日酒店與富豪家具廠于1999年4月簽訂32二、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概念:損害賠償又稱為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據合同的規定應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違約損害賠償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所產生的責任。第二,損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第三,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第四,以賠償非違約方受到的實際全部損失為原則。二、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概念:33二、損害賠償與其他責任形式的關系:與實際履行與解除合同與修理、重做、更換二、損害賠償與其他責任形式的關系:34二、損害賠償種類約定損害賠償與法定損害賠償信賴利益與期待利益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二、損害賠償種類35二、損害賠償完全賠償原則所謂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特點:未來性期待性一定的現實性二、損害賠償完全賠償原則36二、損害賠償合理預見原則合理預見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是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內容: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預見的時間是合同訂立時;約見的內容是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范圍;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二、損害賠償合理預見原則37二、損害賠償減輕損害原則減輕損害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構成要件:損害的發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受害人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害擴大。二、損害賠償減輕損害原則38二、損害賠償損益相抵原則損益相抵原則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構成要件:違約損害賠償之債已經成立;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和收益。二、損害賠償損益相抵原則39二、損害賠償責任相抵原則責任相抵原則是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責任范圍。構成要件:雙方當事人都違反合同;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二、損害賠償責任相抵原則40二、損害賠償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主要是針對交易中各種嚴重的欺詐行為,特別是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產生的欺詐行為。構成要件: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存在;消費者受到損害;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二、損害賠償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41案例思考:案情:甲與出版社簽訂的出版合同將于2003年3月20日到期。為按時完成寫作任務,甲于2003年2月1日租用乙公司臺式電腦一部,乙公司保證電腦一切運作正常,但如果出現異常事故,甲不得自己隨意拆機維修。甲受領電腦后,發現電腦無故經常死機,舍友提醒其為保存文檔應該及時存盤,甲未加注意,最終導致其創作文稿全部遺失,致使其與出版社的合同不能按時履行,為此支付違約金5000元。甲未通知乙自己打開電腦進行修理,結果導致電腦CPU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元。甲訴至法院要求乙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案例思考:案情:甲與出版社簽訂的出版合同將于2003年3月242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概念:所謂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合同法》第114條違約金的特點:違約金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違約金的數額是預先確定的違約金是一種違約后生效的責任方式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概念:43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和其他責任形式的關系: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違約金與實際履行違約金與解除合同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和其他責任形式的關系:44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分類:約定違約金與法定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與賠償性違約金對違約金責任的限制:《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分類:45案例思考:案情:丁某原系江蘇省南京市某家私中心聘用的員工,從事家私銷售工作。雙方于1998年11月7日簽訂勞務合同書,約定:聘用期限為1998年11月12日起至1999年11月30日,家私中心安排丁某從事家私銷售工作,工資獎勵及提成標準按照中心有關制度執行。1999年12月30日,雙方就丁某退職達成協議,并對丁某工作期間的業務提成款進行了結算,即丁某認可提成數額為1.2萬元,家私中心同意于2000年3月15日支付該款。當日下午,雙方又寫下了書面憑證,言明:經雙方協商,同意一次性解決,給予1.2萬元提成,該款于2000年3月15日支付,如不支付,罰款2倍。丁某與家私中心在該憑證上簽字蓋章。2000年3月3日,家私中心與丁某協商分期付款,丁某不同意。2000年3月20日,丁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家私中心給付提成款1.2萬元,并承擔違約金2.4萬元。問題:本案中,當事人約定的罰款2倍是否為違約金的約定?案例思考:案情:丁某原系江蘇省南京市某家私中心聘用的員工,從46四、定金責任定金的概念所謂定金,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其他代替物。我國現行法律所規定的定金主要是違約定金,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在原則上包含了對不履行合同的制裁措施。《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四、定金責任定金的概念47案例思考:案情:1999年10月21日,原告某貿易公司和被告某海運公司簽訂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約定,在受載期1999年11月1日至5日內被告須派“森海”號貨輪到龍口港,為原告從山東龍口港裝運袋裝水泥1萬噸至廣州黃埔港,運費每噸人民幣85元;原告應付給被告違約金人民幣15萬元。雙方約定一方違約的應當支付給對方合同價款5%的違約金。簽訂合同當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定金15萬元。但被告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間派船到裝貨港受載。案例思考:案情:1999年10月21日,原告某貿易公司和被告48案例思考:同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將收取的定金退還原告。原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多次催被告繼續履行合同,而被告仍不派船運輸。2000年4月9日,原告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應將定金雙倍返還給原告計30萬元;支付違約金42500元和賠償貨物在港超期堆存費等47607元。問題:本案中,被告應否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案例思考:同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將收取的49五、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主要適用于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況。具體包括: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五、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主要適用于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況。50第五節免責事由免責是指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因出現了法定的或合同約定的免責條件而導致合同不履行,債務人將被免除履行義務。這些法定的或約定的免責條件被統稱為免責事由。此處所說的免責事由,是指合同不履行的責任事由,僅適用于合同責任。第五節免責事由免責是指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因出現了法定51第五節免責事由在我國合同法中,法定的免責事由僅指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第117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含義:獨立于個體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單個民事主體的行為;合同當事人以現有技術水平、經驗無法預知;不能避免指不可抗力及其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必然性,而且當事人雖盡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能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損害后果發生后,當事人雖盡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克服,因而無法履行或者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第五節免責事由在我國合同法中,法定的免責事由僅指不可抗52第五節免責事由受害人的過錯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違約行為或違約損害后果的發生或者擴大存在過錯。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第五節免責事由受害人的過錯53第六節責任競合一、 責任競合的概念二、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發生的原因三、 對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第六節責任競合一、 責任競合的概念54第六節責任競合責任競合的概念所謂責任競合,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以上的責任產生,這些責任彼此之間是相互沖突的。《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第六節責任競合責任競合的概念55第六節責任競合責任競合的特征:責任競合是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而引起的;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責任構成要件;數個責任之間相互沖突。第六節責任競合責任競合的特征:56第六節責任競合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歸責原則的不同舉證責任不同責任構成要件不同免責條件不同責任形式不同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同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管轄法院的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不同第六節責任競合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57第六節責任競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發生的原因對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在發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允許受害人選擇一種責任提起訴訟。第六節責任競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發生的原因58案例思考案情:2000年1月12日,甲購買某公司在中國出售的越野車1部。2000年4月5日,因甲在正常行駛時突然剎車失靈,導致甲撞上正常行走的行人乙。經鑒定,事故原因是剎車油路存在潛在的質量瑕疵。事故造成甲的越野車車頭損壞,花去維修費用8000元;甲車禍受傷支付醫藥費6000元;甲支付乙醫藥費2萬元;其他財產損失4萬元。現甲起訴該公司要求承擔維修費用、其他財產損失以及精神損失賠償金20萬,共計26.8萬元。問題:本案中甲因該公司交付的車輛有瑕疵導致自己和第三人受損害,甲應該提起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加以救濟?案例思考案情:2000年1月12日,甲購買某公司在中國出售的59案例思考:案情:某供銷公司與某電視機廠簽訂一購買電視機合同。合同中約定,供銷公司購買電視機100臺,由電視機廠于1個月內送貨,貨到5日后付款。合同簽訂后,電視機廠按照約定的時間組織送貨。但在送貨途中,送貨車因甲的拖拉機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翻車,部分電視機損毀。因某電視機廠則主張未及時到貨是因甲造成的,供銷公司應要求甲賠償。問題:本案中,電視機廠未在約定的期限內交貨已違反合同,但其違約是由于甲造成的,供銷公司應否要求電視機廠承擔違約責任?案例思考:案情:某供銷公司與某電視機廠簽訂一購買電視機合同。60第九章
違約責任第九章
違約責任61第九章違約責任第一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點第二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第三節違約行為形態第四節雙方違約和第三人的行為造成違約第五節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第六節免責事由第七節責任競合第九章違約責任第一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點62第一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點一、 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二、 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三、 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四、 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第一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點一、 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當63第一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點違約責任的概念: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具有如下特點:一、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二、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三、違約責任具有任意性。四、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產生的民事責任。五、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制裁性雙重屬性。《合同法》第114條第一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點違約責任的概念:64第二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違約當事人應具備何種條件才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可分為一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從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嚴格責任的違約責任為一般情況,而過錯責任的違約責任為特殊情況。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指的就是作為嚴格責任的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這些要件主要包括:一、違約行為;二、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第二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違約當事65一、違約行為《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行為具有如下特點:第一,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關系中的當事人。第二,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第三,違約行為在性質上都違反了合同義務。第四,違約行為在后果上都導致了對合同債權的侵害。一、違約行為《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66二、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違約行為不能作為違約責任的唯一構成要件。在現代合同法中,通常采納了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所謂過錯推定,是指原告在證明被告構成違約以后,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對此違約沒有過錯,則在法律上應推定被告具有過錯,并應承擔違約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了侵權責任應采納過錯責任原則,但在第111條關于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的規定中并沒有提及過錯的概念,而《合同法》第107條也沒有明確規定過錯責任原則。實際上我國合同法總則采納了嚴格責任原則,合同法分則在特殊情況下,也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二、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違約行為不能作為違約責任的唯一67案例思考:案情:張某為保證自己所產的蔬菜能及時運往市場,就與孫某訂立一包運合同。合同中約定孫某每天上午為張某運一車菜到市場,期限3個月。合同訂立后在履行過程中,孫某則稱:當日因車修理而未能運菜,其并不想違約,因有客觀原因不構成違約,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問題:本案中,孫某僅一日因修車未按約定為張某運菜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案例思考:案情:張某為保證自己所產的蔬菜能及時運往市場,就與68三、特殊構成要件除一般構成要件外,與違約責任的各種具體形式相適應,每種責任方式又有自己的構成要件,相互之間并不等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行為,過錯實際履行的構成要件:違約行為,過錯,當事人一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的構成要件:違約行為,當事人一方有損失,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三、特殊構成要件除一般構成要件外,與違約責任的各種具體形式相69案例思考:
損失的存在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案情:中國人民大學附近的旅社甲有4間客房門窗需要整修,以迎接3月15日開始的博士生考試住店高峰(按照慣例住店高峰于考試前10日開始)。2月10日,甲旅社經理與個體裝修工乙達成協議,由甲旅社供料,乙負責在2月11日至2月25日期間將房間內的門窗、地板整修合格,包工工酬共計1000元;2月25日甲旅社經理檢查乙承包的房間工程時,發現門窗、地板嚴重不合格,無法對外出租,甲旅社未向乙支付其工酬。案例思考:
損失的存在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案情:中國人民大學70為不耽誤出租高峰期的營業,某甲只好另雇傭4人于2月25日至3月1日白天、夜晚兩班輪流施工,以趕上3月5日開始的住店高峰期,因為原工程質量太差,4人雖然加班加點最終于3月7日完工,甲支付4人工酬2000元,另支出材料費2000元,3月8日開始對外出租,4間客房立即爆滿,此時每間房租已從3月5日的每間每天100元攀升至每間每天150元。現甲旅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賠償損失。問題:乙應如何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甲旅社造成的損失?為不耽誤出租高峰期的營業,某甲只好另雇傭4人于2月25日至371案例思考:
受害人的損害與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為賠償責任的條件案情:原告上海振華港口機械有限公司為參加也門共和國港務局岸邊集裝箱起重件投標業務,于1993年7月21日上午委托被告辦理標書快遞,要求其于當日25日前將標書投遞到指定地點,被告表示可以如期送達。但是,因被告經辦人的疏忽,致使標書在滬滯留兩天,遲延到同月27日下午才到達指定地點,超過了26日投保截止日期,使原告失去投標機會,蒙受較大經濟損失及失去可能得到的利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所收到人民幣1432元,賠償直接經濟損失10360美元,承擔訴訟費用。案例思考:
受害人的損害與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為賠償責任的72被告美國聯合包裹運送服務公司辯稱:被告為原告快遞標書費時6天零5小時,并未超過國際快件中國到也門4至7天的合理運輸時間,無延誤運送標書的事實。標書在上海滯留兩天,系原告未按照規定注明快件的類別、性質以致被告無法報關,責任在原告。即使被告延誤送達應予賠償,亦應按《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或《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規定的承運人最高責任限額賠償。問題:本案中應如何賠償?被告美國聯合包裹運送服務公司辯稱:被告為原告快遞標書費時6天73案例思考:
不可抗力為法定一般免責條件案情:王某(原告)在某醫院(被告)輸血被檢查出患有丙肝,經證明為輸血液攜帶丙肝病毒所致,現王某為違約為由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訴訟中醫院提出抗辯:雖然輸血合同訂立之時,雙方并未明確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但是不可抗力是合同法明確規定的法定免責條件。輸血當時,醫院已使用了一切檢查手段,但是由于科學技術水平所限,存在著漏檢率及檢測手段不能完全檢測出來的問題(按規定允許丙肝有5%的漏檢率),這屬于不可抗力,醫院不承擔責任。問題:本案中,醫院能否以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案例思考:
不可抗力為法定一般免責條件案情:王某(原告)在某74第三節違約行為形態一、 預期違約二、 實際違約第三節違約行為形態一、 預期違約75所謂違約行為形態,是指根據違約的行為違反義務的性質、特點而對違約行為作出的分類。在我國,現行立法對違約形態的分類,大多采用了兩分法,即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種類型。《民法通則》第111條《合同法》第107條所謂違約行為形態,是指根據違約的行為違反義務的性質、特點而對76一、預期違約預期違約的概念預期違約也稱為先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預期違約的特點1.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2.預期違約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3.預期違約在責任后果上與實際的違約責任是不同的一、預期違約預期違約的概念77一、預期違約預期違約的種類1、明示毀約所謂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合同法》第108條。它須具備如下條件:第一,毀約方必須向對方作出毀約的明確表示;第二,毀約方必須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以前,做出拒絕履行義務的表示;第三,毀約方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第四,毀約必須無正當理由。一、預期違約預期違約的種類78案例思考:案情:2000年10月18日,S市某水果總店向山東省煙臺市棲霞某果品公司訂購蘋果10萬公斤。合同中約定:2000年11月8日于棲霞栗林村交貨,單價每公斤4元。2000年11月1日,果品公司向當地農戶購買蘋果10萬公斤,向當地果農支付貨款35萬元。2000年11月4日,水果總店電話通知果品公司“因蘋果銷路不好,我店將不買預定于11月8日交貨的蘋果”,此時,果品公司為保管蘋果支出倉儲費2000元,人工費1000元,如到11月8日交貨還需要支出人工費500元,為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果品公司當天即以每公斤3.35元的價格將10萬公斤的蘋果出售給L公司。2000年11月5日,果品公司起訴水果總店要求賠償損失。問題:本案中,原告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時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未屆至,被告應否承擔違約責任?案例思考:案情:2000年10月18日,S市某水果總店向山東79一、預期違約預期違約的種類2、默示毀約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到來之后不履行合同,且另一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一方將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合同法》第108條它須具備如下條件:第一,一方預見另一方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第二,一方的預見具有確鑿的證據;第三,被要求提供擔保的一方不愿提供適當的履約擔保。一、預期違約預期違約的種類80案例思考:案情:某省五金公司有一批礦砂運往日本,其與租船公司“luckyfield”公司于1999年5月達成航次租船協議,約定:1999年10月8日,由甲向乙出租“luckyfield”號輪,1999年10月8日于煙臺港交船,租金100萬元,違約金10萬元。后五金公司了解到“luckyfield”號輪已于1999年9月1日被公司趁航運行情上漲期間出租給巴拿馬某航運公司(租船期限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9月1日)于卡塔爾至埃及進行固定航班運輸。案例思考:案情:某省五金公司有一批礦砂運往日本,其與租船公司81五金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電傳告知“luckyfield”公司稱:因你公司違約,所以我公司解除合同。1999年10月4日,五金公司與該省海運集團達成航次租船合同,租金120萬元。1999年10月7日,五金公司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解除與“luckyfield”公司之間的合同;“luckyfield”公司賠償因另外租船造成的租金損失20萬,締約支出的差旅費、律師代理費2萬元,并承擔違約金10萬元。問題:本案中,五金公司直接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法律是否支付五金公司的訴訟請求?五金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電傳告知“luckyfield82二、實際違約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實際違約。實際違約行為具有如下幾種類型:(一)不履行:根本違約拒絕履行(二)不符合約定履行遲延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二、實際違約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83(一)不履行根本違約的概念:根本違約是指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第一,違約的后果是另一方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的利益。第二,違約方預知而且一個通常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預知會發生根本違約的結果。(一)不履行根本違約的概念:84(一)不履行拒絕履行的概念:拒絕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后,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不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此種不履行的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拒絕履行的構成要件:第一,存在有效的合同債務。第二,債務人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第三,拒絕履行的意思表示必須在履行期到來后做出。第四,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無任何正當理由。(一)不履行拒絕履行的概念:85(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遲延履行的概念: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時,仍未履行合同債務。遲延履行的構成要件:第一,必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第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約定。第三,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履行是可能的。第四,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債務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第五,遲延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遲延履行的概念:86(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的概念:質量有瑕疵的履行是指債務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甚至因交付的產品的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害。質量有瑕疵的履行的構成要件:第一,債務人做出了履行,只是履行不適當。第二,履行質量不符合約定。第三,不適當履行無正當理由。(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的概念:87(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概念: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完全給付的意思為給付,但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不完全履行的構成要件:第一,必須有給付。第二,必須不是合同約定的給付。第三,不完全履行的原因可歸責于債務人。(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概念:88第四節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一、 實際履行二、 損害賠償第四節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一、 實際履行89一、實際履行實際履行的概念:實際履行也稱為強制實際履行、依約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繼續按照原合同所約定的主要條件繼續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實際履行具有如下特點:第一,實際履行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第二,實際履行的基本內容是要求違約方繼續依據合同規定作出履行。第三,實際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定金責任并用,但不能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一、實際履行實際履行的概念:90一、實際履行實際履行的適用條件:1.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2.非違約方須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3.須依據法律和合同的性質能夠履行;4.實際履行在事實上是可能的和在經濟上是合理的。
一、實際履行實際履行的適用條件:91案例思考:案情:濱海假日酒店與富豪家具廠于1999年4月簽訂了一份豪華床具購銷合同。合同規定,由富豪家具廠于1999年8月1日、1999年9月1日,分兩批每批250套交付酒店。合同訂立后,富豪家具廠如期交付第一批床具。此后,家具廠因資金困難,未能按時交付第二批沙發。1999年9月11日,濱海假日酒店以富豪家具廠違約為由,將其起訴到法院,要求該廠在10月20日之前交貨,并承擔賓館營業損失1萬元。法院查明,濱海假日酒店所需的豪華床具,本地計有六家大型家具店有存貨。問題:家具店應否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案例思考:案情:濱海假日酒店與富豪家具廠于1999年4月簽訂92二、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概念:損害賠償又稱為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據合同的規定應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違約損害賠償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所產生的責任。第二,損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第三,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第四,以賠償非違約方受到的實際全部損失為原則。二、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概念:93二、損害賠償與其他責任形式的關系:與實際履行與解除合同與修理、重做、更換二、損害賠償與其他責任形式的關系:94二、損害賠償種類約定損害賠償與法定損害賠償信賴利益與期待利益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二、損害賠償種類95二、損害賠償完全賠償原則所謂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特點:未來性期待性一定的現實性二、損害賠償完全賠償原則96二、損害賠償合理預見原則合理預見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是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內容: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預見的時間是合同訂立時;約見的內容是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范圍;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二、損害賠償合理預見原則97二、損害賠償減輕損害原則減輕損害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構成要件:損害的發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受害人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害擴大。二、損害賠償減輕損害原則98二、損害賠償損益相抵原則損益相抵原則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構成要件:違約損害賠償之債已經成立;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和收益。二、損害賠償損益相抵原則99二、損害賠償責任相抵原則責任相抵原則是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責任范圍。構成要件:雙方當事人都違反合同;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二、損害賠償責任相抵原則100二、損害賠償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主要是針對交易中各種嚴重的欺詐行為,特別是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產生的欺詐行為。構成要件: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存在;消費者受到損害;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二、損害賠償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101案例思考:案情:甲與出版社簽訂的出版合同將于2003年3月20日到期。為按時完成寫作任務,甲于2003年2月1日租用乙公司臺式電腦一部,乙公司保證電腦一切運作正常,但如果出現異常事故,甲不得自己隨意拆機維修。甲受領電腦后,發現電腦無故經常死機,舍友提醒其為保存文檔應該及時存盤,甲未加注意,最終導致其創作文稿全部遺失,致使其與出版社的合同不能按時履行,為此支付違約金5000元。甲未通知乙自己打開電腦進行修理,結果導致電腦CPU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元。甲訴至法院要求乙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案例思考:案情:甲與出版社簽訂的出版合同將于2003年3月2102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概念:所謂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合同法》第114條違約金的特點:違約金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違約金的數額是預先確定的違約金是一種違約后生效的責任方式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概念:103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和其他責任形式的關系: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違約金與實際履行違約金與解除合同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和其他責任形式的關系:104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分類:約定違約金與法定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與賠償性違約金對違約金責任的限制:《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分類:105案例思考:案情:丁某原系江蘇省南京市某家私中心聘用的員工,從事家私銷售工作。雙方于1998年11月7日簽訂勞務合同書,約定:聘用期限為1998年11月12日起至1999年11月30日,家私中心安排丁某從事家私銷售工作,工資獎勵及提成標準按照中心有關制度執行。1999年12月30日,雙方就丁某退職達成協議,并對丁某工作期間的業務提成款進行了結算,即丁某認可提成數額為1.2萬元,家私中心同意于2000年3月15日支付該款。當日下午,雙方又寫下了書面憑證,言明:經雙方協商,同意一次性解決,給予1.2萬元提成,該款于2000年3月15日支付,如不支付,罰款2倍。丁某與家私中心在該憑證上簽字蓋章。2000年3月3日,家私中心與丁某協商分期付款,丁某不同意。2000年3月20日,丁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家私中心給付提成款1.2萬元,并承擔違約金2.4萬元。問題:本案中,當事人約定的罰款2倍是否為違約金的約定?案例思考:案情:丁某原系江蘇省南京市某家私中心聘用的員工,從106四、定金責任定金的概念所謂定金,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其他代替物。我國現行法律所規定的定金主要是違約定金,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在原則上包含了對不履行合同的制裁措施。《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四、定金責任定金的概念107案例思考: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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