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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8-論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TOC\o"1-3"\h\u18849摘要 -1-15530引言 -2-9429一、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理論 -2-12527(一)誠實信用原則概說 -2-25987(二)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原則的依據 -2-2320二、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與界限 -3-14014(一)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 -3-4134(二)誠實信用原則的界限 -3-6725三、我國民法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4-16344(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模糊 -4-11900(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適用界定不明 -4-746(三)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原則中的位置太靠后 -5-10562(四)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 -5-32064四、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完善對策 -5-22119(一)明確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 -5-3326(二)加快誠信原則的內涵界定與適用標準的完善 -5-7880(三)提升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各個原則之中的地位 -6-5550(四)建立健全誠實信用原則的配套法律制度 -6-1375(五)改革司法環境,促使法官公正 -6-28051結語 -6-12748參考文獻 -8-論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摘要基于依法治國的發展策略,現代化社會主義社會正向著穩定、團結、科學的方向發展。在此其中,民法作為現代司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在民事侵權事件中的應用十分普遍。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在現今日益發展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的背景之下,其作用和功能越來越凸顯,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重視。因此,確保民事案件審理科學化,需借助誠實守信原則,認清其于民法中的應用地位,了解民法應用其的必然性,并就此探索民法應用誠實守信原則的發展之路。本文通過展開對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研究,重點分析了當下誠實守信原則產生的問題,并提出簡要的對策完善建議,旨在明確當前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在社會生產生活中的作用。關鍵詞:民法;誠實信用原則;適用引言在我國有很多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文獻資料,卻至今尚未形成相對穩定的民法基本原則理論體系。當下,我國法學工作者關于民法原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環節,即研究民法原則的概念、效力范圍及分類等基礎性理論問題。關于民法原則的概念界定,建立相對穩定的民法基本原則理論體系,解決民法基本原則種類與內容混亂不一的局面。筆者希望,通過建立合理有效的確立標準,進而分析民法基本原則的種類與內容,最終完善民法基本原則理論體系,使其符合當代經濟的發展需求,并時刻與總體的時代背景保持一致。只有建立完善的民法基本原則理論體系,改變我國民法原則混亂的現狀。一、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的理論概述(一)誠實作用原則的本質1.誠實信用原則追求利益公平,所謂公平就是市場交易中的道德。這之間涉及兩重責任關系,其目的則是在于實現當事人的利益與當事人和社會的利益的平衡。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誠信已成為所有市場參與者都應遵守的道德原則。它要求市場參與者遵守誠實守信原則。“誠實商人”的道德標準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時候,不損害和擾亂其他競爭者、社會利益和市場道德秩序。2.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原則的合法化。在《民法典》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法律規定之后,誠實信用原則不再是簡單的道德規則,而是一種法律上嚴格的規范。與一般法律規范不同,它雖然以社會倫理為基礎,但并非將其進行道德化,而是道德法律進行技術化,所以它具有法律規范和道德規制的雙重功能,使法律更具靈活性。3.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是非常抽象的。“誠實”“信用”一詞在法律意義上沒有明確的內涵和外延,在規范意義上也是極其模糊的,并且它的適用范圍是非常廣泛的,沒有確切的限制。這種“模糊的規定”或“不確定的規定”被認為是源于立法機關認為法律不能適應許多不可預見的情況,必須賦予司法機關一些權利來補充和發展法律,所以這種“模糊術語”或“不確定術語”的形式移交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給予法官。所以,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和主動性。(二)誠實信用原則概說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關于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分析作用,可以明確其在日常活動中履行講誠實和守信用的責任義務,主張人們從人性本善的角度開始從而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進一步維護自身合法權利。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之后,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形成了不同的學說理論。關于誠實信用原則,我國民法學界有三種理論[1]。首先,誠實信用原則的一般條款理論說。該學說理論認為,對于誠信或是其外部周圍的界定并不明確,可該學說的管制力度非常明顯。一般情況中,作為法律條款來說,可以用于正確的引導和約束人們開展合理的民事活動。其次,誠實信用原則的語義說。該學說理論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對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完成烙守信用的一種要求。該學說具有明顯的道德約束力度。最后,誠實信用原則的兩種誠信說。該學說指出,誠實信用原則分化為兩種誠信,分別為主觀和客觀誠信。前者要求人們擁有尊重他人權利的意識,后者要求人們要有正當的行為。(三)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原則的依據1.是克服成文法滯后性的必然要求在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作為民法原則,這是有其必然基礎的。首先,誠實信用是克服成文法律滯后性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某種角度看,即使根據時代的發展需要以及時代制定的成文法律法規,但經過一段時間后,制定的成文法律必然會顯得落后[2]。這個原因主要是由于人們生活在一個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在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的各種因素下,總是會出現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主要表現為過去可以適用于復雜多樣案件的法律規定,以及在當前社會時代的案件處理中,呈現出法律依據不足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誠信原則作為一種道德標準和行為守則,可以為在執行民法規定時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奠定基礎。在這種情況下,誠信原則作為克服成文法滯后的必要條件,可以納入民法原則。2.是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的基礎在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項民法原則,不僅是因為它能夠克服成文法的滯后,而且因為它的實際道德規范已經上升到法律規范的基礎。無論是古代還是現代,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人們在社會活動中都不可避免地受到道德的影響和制約。在道德規范中,誠實和信用是最基本的規范。講誠實守信,人們的經濟活動就會受到誠實守信的約束。然而,這種對誠信的限制并不是強制性的。它只建立在誠實和值得信賴的各方的習慣或自律的基礎上。所以,在以誠實和信用為基礎的道德規范中,它對背叛企業和欺騙等行為沒有強制性約束力。可見,單純的道德規范約束,并不能保證人們始終處在誠實可信的社會環境中。因此,將道德規范納入法律規范可作為將誠信原則納入民法原則的基礎。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與界限(一)誠實守信原則于當代民法中的應用地位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的適用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毫不夸張地說,誠實守信的原則本身是精神和靈魂,不能在民法被取代。沒有誠實信用原則支持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地位和信譽,將不能保證。在當代民法中,誠實守信的原則有著廣泛的應用。無論是合同的訂立、履行合同或民事行為的司法解釋,誠實守信的原則都時時刻刻的應用到每一個環節中。一般說來,誠實信用原則不僅保障了民事活動各方當事人的權利,促使各方履行義務,同時確保民事活動的有效發展,為民事訴訟的實踐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因此,在民法中,誠實守信的原則被稱為“透明”的規定,即,它不需要重復在民事行為存在的各個環節,而且由于其堅實的社會地位和應用價值,它是常見的被專業人士稱為“帝國條款”。在此基礎上,本文進一步分析了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現狀,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特點,授予權利各方規范各方的義務,它確定它的實際作用和民法中的實用價值,并確認其真正影響民法。(二)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在誠信原則的長期應用中,初步形成了一些具體的原則。1.環境變化的原則。是由于不能將其歸咎于當事方,因此可能提前發生意外變化,導致原則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公平,從而改變舊法律關系的原則。環境變遷原則是法律關系存在的前提條件。2.禁止牟取暴利。牟取暴利的行為是利用他人的經驗不足或緊急超大規模來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它嚴重損害了當事方所要求的利益平衡,因此受到誠實信用原則的限制。3.禁止欺詐。狹義的欺詐是指使對方當事人以某種方式犯錯誤而與自己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4.請求權消滅。基于誠信原則,可以取消當事人的請求權。例如,中間人違反對客戶的義務,對委托人的親屬有利的行為或者違反誠信要求向對方收取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給予報酬或者報銷費用。5.不得濫用權利的原則[3]。在善意原則調整的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當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中,不受濫用的權利原則主要規范前一種利益關系,而適用范圍主要是在絕對權利的行使上。試圖在社會利益范圍內取得絕對權力,可以推動。6.禁止不公平競爭。這是為了爭取市場開放,以不公平的手段損害同行的利益。(三)誠實信用原則的界限在現代民法中,誠信原則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如果不限制誠信原則的適用,就可能導致濫用誠信原則,從而破壞法律的權威性和法制的穩定性。因此,一些學者將誠實信用原則比作一把"雙刃劍",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條件下可以適用這一原則?在什么情況下和什么條件下不能適用這一原則,這就是所謂誠信原則的界限。首先,誠信原則可以修正現行法律[4]。在這方面,不同學說中有不同的主張。否定意見認為,誠信原則只具有補充法律漏洞的作用,并沒有糾正表述的作用;肯定意見認為誠信原則不僅具有補充法律漏洞的作用,但也修正了現行法律的規定。而謝懷式先生通過了一項折衷聲明,盡管在現行法律中有具體規定,具體規定的適用會導致違反社會正義,法院可直接適用誠信原則,而不是具體規定;但在這種情況下,應尋求最高法院的批準。其次,在涉及禁止對某類案件的法律軟化過程中,雖然沒有法律規定,但可以用類比適用等補充方法補充,即使得到的結果與應用誠信原則得到的結論相反,在這種情況下,沒有類比和適用等方法來補充法律漏洞,但誠信原則是直接適用的。法律解釋被稱為“法律的軟化”。再次,關于禁止"向一般條款的逃避"[5]。法律解釋學中所謂的“規避一般條款”是指某種類型的情況。適用法律的具體規定和適用誠信原則可以取得相同結果的,應當適用具體規定,不應當適用誠信原則。最后,誠信原則與實案的判決,如果適用誠信原則與適用法理學的結論相同,則應適用誠信原則,而非適用法理學的案例,應依照法律程序變更原案。我國民法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中存在的問題(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模糊目前,相關學術研究非常豐富,但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尚未明確。除了有幾位專家學者有相關的理論和意見,民法法規對誠信原則沒有明確的定義和解釋。其內涵和外延存在模糊問題。由于誠信、信用等道德話語的廣泛存在,在理解和運用上存在著諸多爭議和討論。其內涵的模糊性也給其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誠實守信”具有較強的道德品質,更加靈活。司法從業人員一旦不能伸張正義,就會濫用這一原則,使各方利益失衡。最后,民法追求的公平性遭到了破壞[6]。(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適用界定不明為了適應社會需求,我國在民商法中融入了誠實信用原則,但是隨著該原則的引入,很多爭論和質疑也不斷出現,主要集中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適用界定兩個方面—內含不明確和適用標準不明確。國際上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說法有兒種:雙重功能說、條款說和意志說三種。不同的學說分別從不同的方面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和適用界定給出了不同的說法,無疑這些說法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產生了一定的正影響,但是目前為止,依然沒有一個國家或者一種說法能給出誠實信用原則準確的內涵定義和適用標準,我國雖然在民商法中涵蓋了該原則,但是也沒有給出清晰的規定,不利于司法實踐中該原則正確合理的適用。(三)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原則中的位置太靠后從我國法律中可以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已經被正式納入民商法原則中,指導司法實踐,“平等、自愿、公平、禁止濫用權利和誠實信用”是我國民商法基本原則,但是很明顯誠實信用原則被排在了最后一位,當然在適用過程中該原則也是兜底原則,只有在其他法律法規和原則無法適用的時候,該原則才會啟動,這種現象代表了該原則在實際運用中的落后性,與其他綱領性的原則相比存在很大的滯后性,但是司法實踐一再證明,該原則的適用具有普遍性,比如債權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都離不開該原則的保障,但是在民法中這樣的排序很顯然會影響到該原則效力的發揮[7]。(四)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2017年通過的《民法通則》再次明確了誠信原則的基本原則地位,充分表明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誠實守信原則具有道德和法律的雙重特征,并且日益受到重視。在民法的一般原則中,誠實守信原則被明確確立為基本原則,但在誠信原則的制定上仍有不足之處。在現行的100多項民事法規中,誠實信用原則在指導中的地位明顯,其適用范圍很廣,但具體適用情況不明確。教師的法律活動是眾多而復雜的。在缺乏完善配套法規的情況下,誠信原則難以更好地處理相關問題。四、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完善對策(一)明確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誠信原則作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完善法律關系、彌補法律不完備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誠信原則雖然不能直接影響許多行為準則,但卻是百余條民事法律法規產生和實施的基礎[8]。因此,非常有必要具體和明確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也就是說,為了充分發揮誠信原則的"帝國條款",我們還應根據一般民法、其他相關部門法的規定和我國民法的實踐,界定其具體內涵。(二)加快誠信原則的內涵界定與適用標準的完善世間上每一個事物想要被人民認知,就必須有明確的定義和概念,適用標準是人們認識該事物存在價值的基礎,同樣的,誠實信用原則的的存在,想要發揮它所具備的社會價值,就必須有清晰的自我定義和適用標準,這里所說的內涵就是法律概念,這也是法律所應該具備的條件,或者說是法律術語組成的能表達該事物存在價值的綜合性語言,一個具有明確內涵的概念才能發揮應有的社會效應,有利于立法者制定法律條款,更有利于司法工作者的司法審判和案件分析,最終達到公平、公正、公開的局面,只有盡快的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適用標準才能更加有有效的促使人們按照該原則行使白己的權力,進行社會行為,從而很好的維護白己的合法權益,加快社會市場經濟體系的完善。(三)提升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各個原則之中的地位在民法上,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誠實信用原則[9]。當下,我國關于誠信原則的民法和商法很多。但是,誠信原則目前仍然落后。因此,立法部門要完善民法典規定的程序,使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有效消除現存的矛盾和問題,不斷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立法者還需要不斷提高誠實信用原則的排名位置順序。(四)建立健全誠實信用原則的配套法律制度在誠信原則發展的時期,完善法制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完善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必須完善法律制度。誠信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中的適用范圍和程度不容低估,包括合同關系、商業領域、訴訟程序等各個領域和環節。然而,許多單行法并沒有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甚至沒有肯定,而是正式將其作為指導思想。在實踐中,這一原則沒有被用作參與和衡量的依據[10]。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應制定相應的下位法,同時加強對誠信原則的重視和落實,使誠信原則真正發揮作用。通過具體化、規范化和真實性,使民法誠實信用原則更加適用,更符合民法。(五)改革司法環境,促使法官公正在法治社會中,法院制度的工作對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影響。目前,由于地方政府對我國法院制度發展的影響,司法審判中存在著明顯的行政干預。這種現象的存在嚴重影響了誠實信用的發展[11]。因此,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我們應該加強司法環境的改革。從誠信原則出發,這一原則在司法機關得到了廣泛應用。一方面,它為執行誠信原則提供了一個穩定的環境。司法機關應明確誠信原則的適用范圍,積極運用誠信原則辦案,從誠信原則的角度確保辦案公平公正。另一方面,法官應嚴格遵守誠信原則。法官在辦案時,應認真貫徹誠信原則的內容,嚴格按照司法程序辦理相應案件[12]。因此,通過司法制度的改革和誠信原則的運用,可以避免法官的行政干預,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結語誠實信用原則作為道德觀念合法化的具體體現,無疑與作為道德范疇的誠實信用相關,它包含誠實、信用兩個涵義。但是,如果僅僅將誠實信用原則定義為誠實信用原則,顯然并不能概括誠實信用原則的全部內涵。在現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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