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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稅法稅法開篇問題1:今天你納稅了嗎?我們平時交了哪些稅呢?開篇問題1:今天你納稅了嗎?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課件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課件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課件如果花100元買一瓶化妝品,其中除14.53元的增值稅外,還包含25.64元的消費稅和4.02元的城建稅。如果花100元買一瓶化妝品,其中除14.53元的增值稅外,還你去餐館吃飯,最后結賬時不論多少,餐費的5.5%是營業稅及城建稅。你去餐館吃飯,最后結賬時不論多少,餐費的5.5%是營業稅及城你花100元買了一件衣服,其中包含:14.53元的增值稅1.45元的城建稅你花100元買了一件衣服,其中包含:如果你吸煙,每包煙8元,其中大約4.7元是消費稅、增值稅和城建稅。如果你吸煙,每包煙8元,其中大約4.7元是消費稅、增值稅和城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課件你所了解的稅種有哪些?個人日常生活,工作承擔了哪些稅種?開篇問題2:你所了解的稅種有哪些?開篇問題2:到目前為止,我國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負責征收的“法定稅收”共有20多種,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2000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房產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契稅、筵席稅(由各省決定是否開征,目前各省均已停征)、煙葉稅、關稅、船舶噸稅等。到目前為止,我國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負責征收的“法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課件我們為什么要納稅?開篇問題3:我們為什么要納稅?開篇問題3:
1、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
2、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務的受益者;3、稅收是國家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國家用收來的稅款發展經濟、科技、教育、文化和國防等公共事業,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4、結論:我們每一天都在消費著公共物品或服務,所以我們每一個人都必須照章納稅。納稅是我們每一個公民都必須履行的義務。1、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稅收與稅法有什么關系?開篇問題4:稅收與稅法有什么關系?開篇問題4:稅收: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國家政治權利,運用法律手段,按照固定標準,以價值形式強制地、無償地集中部分社會產品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關系。其特點:稅法: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與稅收的關系區別:稅收—工具—分配關系—經濟學稅法—法律規范的總稱—法律規范—法學聯系:稅法可以說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利用稅收工具參與社
會產品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稅必有法,無法不成稅”
課程性質稅收: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國家政治權利,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以國家政治權力為依托,以法律為手段強制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稅收的無償性:是指稅收是國家單方面法律行為,國家取得稅收收入既不要償還,也不向納稅人直接付出任何形式的報酬。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征稅都是以法律形式預先規定了征稅對象和征稅比例,未經嚴格的立法程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更改。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以國家政治權力為依托,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主要內容:
第一節稅法概述★第二節稅收法律關系★第三節稅收實體法要素★第四節我國稅法的制定與實施第五節我國現行稅法體系與稅收管理體制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主要內容:教學目的及要求
教學目的:
通過本章的學習,使學生對稅法有個基本了解,為以后的稅法的學習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
教學重點:
稅收法律關系、稅法的構成要素、稅法的分類、稅法的地位給予其他法律的關系、稅收立法機關、我國現行稅法體系、稅務機構的設置和稅收征管范圍劃分。
教學難點:
稅法的構成要素、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教學目的及要求教學目的:
稅法,通常是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有關調整國家在籌集財政資金方面所形成的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而言之,稅法就是由國家制定的有關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一節稅法概述一、稅法的定義制定稅法的主體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在我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稅法的調整對象是稅收分配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不是稅收分配關系;
稅法與稅收密不可分,稅法是稅收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稅收制度是稅法所確定的具體內容。稅法的特征稅法,通常是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稅法的特征:
1.從立法過程來看,稅法屬于制定法。稅法是經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來的,而不是約定俗成的,這表明稅法屬于制定法而不是習慣法。
2.從法律性質來看,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具有強制性。
3.從內容看,稅法具有綜合性。稅法不是單一的法律,而是由實體法、程序法、爭訟法等構成的綜合法律體系。二、稅法原則稅法的特征:二、稅法原則二、稅法原則
稅法原則是指國家在一定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制定的指導稅法活動的準則。是稅收法律制度的基礎。稅法原則包括稅法基本原則和稅法適用原則。(一)稅法基本原則稅法基本原則是統領所有稅收規范的根本準則,包括稅收立法、執法、司法在內的一切稅收活動所必須遵守的原則。具體包括: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律主義)稅法公平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公眾信任原則(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實質課稅原則稅法的適用原則二、稅法原則稅法原則是指國家在一定的政治、經濟和
稅收法律主義是指稅收的征收和繳納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征稅、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納稅。總之,任何稅收行為必須具備法律依據,稅收立法與執法只能在法律的授權下進行,稅務機關不能在找不到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征收稅款。稅收法律主義可以概括成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明確和依法稽征三個具體原則。
稅法公平原則,一般來說,經濟上的稅收公平是指: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法律上的稅收公平與經濟上的稅收公平較為接近,其基本思想內涵也是相通的。
稅收法律主義是指稅收的征收和繳納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進
公眾信任原則,是指稅法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法“誠實信用原則,認為稅收征納雙方的關系就其主流來看是相互信賴、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對抗的。
實質課稅原則,是指應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課稅要件。如納稅人轉移定價而減少計稅所得,稅務機關根據該原則有權重新估定計稅價格,并據以計算應納稅額。實質課稅原則的意義在于防止納稅人避稅與偷稅,增強稅法適用的公正性。稅法的適用原則公眾信任原則,是指稅法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法“誠實
(二)稅法的適用原則
稅法適用原則,是指稅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運用稅收法律規范解決具體問題所必須遵循的準則。
1.法律優位原則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5.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原則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二)稅法的適用原則稅法適用原則,是指稅務行
法律優位原則指行政立法不得抵觸法律原則,它在稅法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系上。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指一部新法實施后,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在稅法領域內,該原則為許多國家所堅持,我國也不例外。其出發點在于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使納稅人能在知道結果的前提下作出相應的經濟決策,稅收的調節作用才會較為有效。否則,就會違背稅收法律主義和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對納稅人是不公平的。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即后法優于先法原則,其含義為:新法、舊法對于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該原則僅適用于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之間。法律優位原則指行政立法不得抵觸法律原則,它在稅法中的【案例1】從2009年5月起,我國開始對卷煙在批發環節征收消費稅,稅率為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的5%。假定在2011年,某卷煙批發企業被查出其2008年隱瞞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00萬元,如果該企業被追征了5萬元的消費稅。這樣處理,違背了稅法適用原則中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案例2】2008年我國實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來自境內居民納稅人的股息紅利不再補稅,而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視不同情況予以補稅。企業在對2008年以后的股息紅利業務進行涉稅處理時,使用新法的規定而不再使用舊法,這體現了稅法適用原則中的新法優于舊法原則。【案例1】從2009年5月起,我國開始對卷煙在批發環
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指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本原則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比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比較高的稅法。
【案例3】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公益性捐贈限額只有12%的標準,沒有全額扣除的標準,但在汶川、玉樹地震發生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做出了對按照規定渠道向汶川、玉樹地震捐贈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的規定,這是特別規定。企業在實際執行中,對符合條件的汶川、玉樹地震捐贈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體現了稅法適用原則中的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指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指實體稅法的適用以稅收債務發生有效的舊稅法為準;程序稅法的適用以稅收債務發生后生效的新稅法為準。這一原則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二是程序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溯及力。
【案例4】2001年5月起實施的稅收征管法規定,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全部賬戶都要向稅務機關報告。按照程序法從新原則,不論是2001年5月以后設立的新企業還是以前設立的老企業繼續經營的,不論是企業2001年5月以后開設的銀行賬號還是以前開設沿用下來的,現存的經營用的銀行賬號都要向稅務機關報告。至于企業2001年5月前發生的稅收債務按舊法規定實施,而企業2001年5月后發生的稅收債務按新法規定實施。這體現了稅法適用原則中的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指實體稅法的適用以稅收債務發生三、稅法的淵源
程序優于實體原則是指在審理稅務案件時,稅收程序法先于稅收實體法適用。它是關于稅收爭訟的原則,按照這一原則,納稅人通過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來尋求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必須事先履行稅務執法機關認定的納稅義務,而不管其納稅義務實際上是否發生。否則,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或司法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訴不予受理。實行這一原則是為了確保國家課稅權的實現,不因爭議的發生而影響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案例5】納稅人必須在繳納有爭議的稅款后,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才能受理納稅人的復議申請,這體現了稅法適用原則中的程序優于實體原則。三、稅法的淵源程序優于實體原則是指在審理稅務案件時,三、稅法的淵源、適用范圍和解釋(一)稅法的淵源
稅法的淵源也就是與稅法有關的法的存在形式,主要是成文法。稅法的淵源有國內稅法淵源,如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有國際稅法淵源,如稅收協定、國際公約等。
(二)稅法的適用范圍
稅法的適用范圍即稅法的效力,是指稅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時間、
對什么人具有法律效力。稅法的效力范圍表現為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
(三)稅法的解釋
稅法的解釋,是指法定解釋,即有法定解釋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賦予的權限內,對有關稅法或其條文進行的解釋。
四、稅法的分類三、稅法的淵源、適用范圍和解釋(一)稅法的淵源稅法的四、稅法的分類
(一)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基本法和稅收普通法(二)按照稅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三)按照稅法征收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四種:流轉稅稅法,所得稅稅法,財產、行為稅稅法,資源稅稅法(四)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等(五)按照稅收收入歸屬和征收管轄權限的不同,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
(六)按照稅法效力的不同,可分為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四、稅法的分類(一)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可
稅收基本法是稅法體系的主體和核心,其內容包括:稅收制度的性質、稅務管理機構、稅收立法與管理權限、納稅人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稅收征收范圍(稅種)等。稅收普通法是根據稅收基本法的原則,對稅收基本法規定的事項分別立法并實施,如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確定稅種立法,具體規定各稅種的征收對象、征收范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法律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屬于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是指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稅收管理法、納稅程序法、發票管理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務爭議處理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就屬于稅收程序法。稅收基本法是稅法體系的主體和核心,其內容包括:稅收制
(1)對流轉額課稅的稅法,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等稅法。(2)對所得額課稅的稅法,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法。(3)對財產、行為課稅的稅法,主要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某種行為課稅,包括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稅法。(4)對自然資源課稅的稅法,主要是為保護和合理使用國家自然資源而課征的稅。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土地使用稅等稅種。
國內稅法是指一國在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調整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稅法是指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稅收權益分配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政府間的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關稅互惠公約、經合范本、聯合國范本以及國際稅收慣例等。
外國稅法是指本國以外各個國家制定的稅收制度。(1)對流轉額課稅的稅法,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五、稅法的作用
中央稅指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稅收。如消費稅、關稅、車輛購置稅等。
地方稅是根據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由中央統一立法或地方自行立法開征,由省和省以下地方政府負責征收管理,稅款為地方財政固定收入的各種稅的總稱。如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等。
中央地方共享稅即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等。
稅收法律是指享有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規范性稅收文件。稅收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地方立法機關根據其職權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授權,依據憲法和稅收法律,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規范性稅收文件。其具體形式主要是“條例”或“暫行條例”等。稅收規章是指國家稅收管理職能部門、地方政府根據其職權和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授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規范性稅收文件。如《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稅務代理試行辦法》等。
五、稅法的作用中央稅指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稅五、稅法的作用
稅法的作用是指稅法實施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具有規范作用和經濟作用。(一)稅法的規范作用
稅法的規范作用是指稅法調整、規范人們行為的作用,具體分為以下五個方面:指引作用、評價作用、預測作用、強制作用、教育作用。(二)稅法的經濟作用(5個方面)
稅法的經濟作用是指稅法在調解經濟分配關系的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經濟職能。
五、稅法的作用稅法的作用是指稅法實施所產生的社1.稅法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保證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對實現國家財政收支平衡居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國家為了保證財政收入的及時性、穩定性,就必須通過稅收立法。稅法作為義務性法規,設定了種種納稅義務,納稅人如果沒有履行納稅義務,就是違反國家法律,就要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因此稅法為取得財政收入提供了保證作用。
稅收征納關系始終是一對矛盾,要調節這一矛盾,更好地進行稅收分配,需要一套具備權威性、對征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規范標準,這就是稅法。沒有這樣一套客觀公正的標準,就不能判定納稅人是否及時足額納稅,國家則不能保證及時穩定地取得財政收入,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得到有力的保護;就容易導致征收無度、無序,激化征納矛盾,不利于稅收分配關系的穩定。2.稅法是正確處理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依據1.稅法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保證稅收是國家3.稅法是國家調控宏觀經濟的重要手段
宏觀調控是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一種典型方式,而稅收則是宏觀調控的一種重要手段。盡管稅收采用法的形式,但可以將稅收的經濟優勢與法律優勢結合起來,使稅收杠桿在宏觀經濟調控中更為靈敏、有力。4.稅法是監督管理的有力武器
稅法是法律監督的組成部分。一方面,可以及時發現一般性違反稅法的行為,并依法予以糾正,保證稅收作用的正常發揮。另一方面,稅法也是打擊稅收領域犯罪活動的有力武器,據此可以對偷稅、抗稅、逃稅等行為予以最有力的打擊。3.稅法是國家調控宏觀經濟的重要手段宏觀調5.稅法是維護國家權益的重要手段
在對外經濟交往中,稅法是維護國家權益的基本手段之一。如:關稅的征收可以改變進出口商品的實際銷售價格。對進口商品征稅,使其銷售價格提高,競爭力被削弱;對出口商品免稅,可以使其無稅進入國際市場,競爭力得到加強,此即所謂保護關稅政策,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特別有意義。又如,對跨國納稅人征收所得稅,可以防止國家稅收利益流失到國外。再如:所得稅和其他稅種的征收,可使國內納稅人與跨國納稅人獲得相同的稅收待遇,防止稅收歧視,等等。
小結5.稅法是維護國家權益的重要手段在對外經濟交往稅法的作用(小結):納稅人保護作用征稅人約束作用財政收入經濟運行實現社會職能保證作用
調節作用
促進作用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違法行為
保護作用
制裁作用六、稅法的地位稅法的作用(小結):納稅人保護作用征稅人約束作用財政收入經濟六、稅法的地位及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一)稅法的地位
稅法是國家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部分,它是調整國家與各個經濟單位及公民個人分配關系的基本法律規范。
(二)稅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1.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和章程。稅法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制定的。
2.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是調整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其調整方法的主要特點是平等、等價和有償。稅法是調整國家與納稅人關系的法律規范,明顯帶有國家意志和強制的特點,其調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從的方法,這是由稅法與民法的本質區別所決定的。因此,稅法與民法有本質區別。
稅法與刑法的關系六、稅法的地位及與其他法律的關系(一)稅法的地位
刑法是關于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值得注意的是:違法與犯罪是兩個概念,違反了稅法并不一定就是危害稅收征管罪。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10%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處以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從上面條文可以看出,兩者之間的區別就在于情節是否嚴重,輕者給予行政處罰,重者則要承擔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三)稅法與刑法的關系第一節完刑法是關于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值得第二節稅收法律關系一、稅收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特點
(一)稅收法律關系的概念
稅收法律關系是稅法所確認和調整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的實質,既是稅收征納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又是稅收分配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特點1.征稅主體只能是國家2.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志3.權利義務關系具有不對等性4.具有財產所有權或支配權單向轉移的性質
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第二節稅收法律關系一、稅收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特點(一
稅收法律關系在總體上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都是由權利主體、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三方面構成:二、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構成要素內容1.權利主體(1)雙主體:(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
對征稅方:國家稅務總局、海關、財政對納稅方:廣義納稅主體和狹義納稅主體(采用屬地兼屬人原則)
(2)權利主體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但權利和義務不對等2.權利客體征稅對象。如應稅商品、貨物、財產、資源等3.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
征、納雙方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
稅收法律關系在總體上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都是由權利主三、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
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
稅收法律關系產生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形成權利義務關系。以引起納稅義務成立的法律事實為基礎和標志,即以納稅主體進行的應當課稅的行為為標志。稅收法律關系變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實的發生,使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發生變化。稅收法律關系消滅是指這一法律關系的終止,即其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終止。
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必須有能夠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情況,是由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
稅收法律事實,分為稅收法律事件和稅收法律行為。稅收法律事件:不以稅收法律關系權力主體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件;
稅收法律行為: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做出的活動三、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權利主體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權利義務不對等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屬地兼屬人的原則確定)權利客體即征稅對象法律關系內容是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實質的東西,也是稅法的靈魂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由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對權利主體雙方是對等的,對權利享有者的保護就是對義務承擔者的制約稅收法律關系(小結1)四、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
(略)五、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略)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權利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各級稅務機國家征納關系納稅人利益分配關系法律關系稅收法律稅收法律關系權利義務關系權利主體權利客體稅法內容小結2: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征納關系形式上實質上例題國家征納關系納稅人利益分配關系法律關系稅收法律稅收法律關系權例題1:稅收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主體是指()。
A.征稅方B.納稅方
C.征納雙方D.國家稅務總局例題2:下列關于稅收法律關系的表述正確的有()
A.稅收法律關系是稅法所確認和調整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B.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只能是國家
C.稅收法律關系體現了國家和納稅人的意志
D.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具有對等性
例題1:稅收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主體是指()。
A.第三節稅收實體法要素
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簡稱實體法要素,是構成稅收征納實體法必不可少的內容,也稱課稅要素。在課稅要素中,最為重要的是征納主體、征稅對象、計稅依據和稅率,其他要素則屬于輔助性的要素。
一、征稅人(“征稅”主體)
——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權的各級稅務機關和其他征收機關。包括各級稅務機關、財政機關和海關。
二、納稅義務人(解決向誰征稅的問題)1.含義:簡稱納稅人,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是稅款的直接承擔者。
2.范圍:自然人和法人。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納稅人相關概念第三節稅收實體法要素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簡稱實體課稅對象課稅對象三、課稅對象(解決對什么征稅的問題)
課稅對象即征稅對象,是稅法中規定的征稅的標的物,是國家據以征稅的依據,即納稅客體。它是區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是構成稅收實體法要素的基礎性要素。
四、稅目與稅基概念含義與征稅對象關系作用或形式稅目稅法中對征稅對分類規定的具體的征稅項目,反映具體的征稅范圍。對征稅對象質的界定1.明確具體的征稅范圍,凡列入稅目的即為應稅項目,未列入
稅目的,則不屬于應稅項目2.貫徹國家稅收調節政策的需要稅基(計稅依據)是據以計算征稅對象應納稅款的直接數量依據,解決對征稅對象課稅的計算問題。對征稅對象的量的規定價值形態(從價計征):即按征稅對象的貨幣價值計算。如消費稅物理形態(從量計征):即直接按征稅對象的自然單位計算。如城鎮土地使用稅三、課稅對象(解決對什么征稅的問題)課稅對象即征稅對稅率計稅依據和征稅對象有時是一致的,有時是不一致的。如:稅率計稅依據和征稅對象有時是一致的,有時是不一致的。
五、稅率
稅率是對征稅對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額度。是計算稅額的尺度,也是衡量稅負輕重與否的重要標志,關系到國家和各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稅率形式含義形式及應用舉例比例稅率即對同一征稅對象,不分數額大小,規定相同的征收比例。①單一比例稅率(如增值稅)
②差別比例稅率(如車輛購置稅)
③幅度比例稅率(如營業稅娛樂業稅率)累進稅率征稅對象按數額(或相對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級,每一等級規定一個稅率,稅率依次提高;每一納稅人的征稅對象則依所屬等級同時適用幾個稅率分別計算,將計算結果相加后得出應納稅額①超額累進稅率(如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
②超率累進稅率(如土地增值稅)定額稅率按征稅對象確定的計算單位,直接規定一個固定的稅額。如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
減免稅五、稅率稅率是對征稅對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額度。是計級數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含稅級距)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級距)稅率%速算扣除數一不超過1500元的不超過1455元的30二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三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四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五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六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七超過80000元的部分超過57505元的部分4513505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2011年9月1日起實施)級數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一不超過
減免稅是對某些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減稅是指對應納稅額少征一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對應納稅額全部免征。減免稅有三種基本形式:
六、減稅、免稅
1、稅基式減免稅
是指通過直接縮小計稅依據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起征點、免征額、項目扣除、跨期結轉等。
2、稅額式減免稅是指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全部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免率以及核定減征稅額等。
3、稅率式減免稅是指通過直接降低稅率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重新確定稅率、選用其他稅率和規定零稅率。納稅環節減免稅是對某些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1980年9月:起征點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征點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征點2000元原8400萬納稅人減少至2400萬人2011年9月1日起征點3500元2011年11月1日起調高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1980年9月:2011年11月1日起調高增
財政部公告稱,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為,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在此次修改前,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是: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財政部公告稱,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為,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在此次修改前,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是: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修訂后的細則從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公告稱,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七、納稅環節
納稅環節是指稅法上規定的課稅對象從生產到消費的流轉過程中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
八、納稅期限
是指稅法規定的關于稅款繳納時間方面的限定。各種稅收都需要明確規定繳納稅款的期限,這是由稅收的固定性決定的,也是稅收收入及時性的體現。與之相關的三個概念: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應稅行為發生的時間。
(2)納稅期限: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稅款的期限。即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3)繳庫期限:稅法規定的納稅期滿后,納稅人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的期限;也指稅務機關把自身直接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的時間限制。納稅地點七、納稅環節納稅環節是指稅法上規定的課稅對象從生產九、納稅地點
納稅地點是指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向征稅機關申報納稅的具體地點。即納稅人應向哪里的征稅機關申報納稅,以及哪里的征稅機關有權進行稅收管轄的問題。
十、違章處理
違章處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反稅法的行為采取的處罰性措施。是稅收強制性特征在稅收制度上的體現。如印花稅、征管法等章節都有違法處罰措施的規定。十一、附則
附則一般都規定與該法緊密相關的內容。比如該法的解釋權、生效時間等。例題九、納稅地點納稅地點是指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向征稅機例題1: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征稅主體是指()。
A.法人單位B.納稅方C.征納雙方D.國家例題2: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征收的稅種是(
)。
A.資源稅B.土地增值稅C.個人所得稅D.企業所得稅例題3:下列關于稅收實體法構成要素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A.納稅人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是實際負擔稅款的單位和個人
B.征稅對象是稅法中規定的征稅的標的物,是國家征稅的依據
C.稅率是對征稅對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額度,是計算稅額的尺度
D.稅目是課稅對象的具體化,反映各稅種具體的征稅范圍第三節完例題1: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征稅主體是指()。
第四節我國稅法的制定與實施
一、稅法的制定
1.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2.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規定及條例。
3.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4.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見下表)
稅收立法是指有權的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則,運用一定的技術,制定、公布、修改、補充和廢止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
(一)稅收立法機關
第四節我國稅法的制定與實施一、稅法的制定分類立法機關形式案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正式立法3部法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立法
6個暫行條例
《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國務院——稅收行政法規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房產稅暫行條例》等等稅收法規地方人大(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區)——稅收地方法規條例、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稅收部門規章
稅務總局頒發的《稅收代理試行辦法》等稅收規章省級地方政府——稅收地方規章辦法、規則、規定
《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稅收立法程序分類立法機關形式案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正式立法3部法律《企業所(二)稅收立法程序
稅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權的機關,在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廢止等稅收立法活動中必須遵循的法定步驟和方法。目前我國稅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提議階段
無論是稅法的制定,還是稅法的修改、補充和廢止,一般由國務院授權稅務主管部門(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立法的調查研究等準備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稅法草案,上報國務院。
2.審議階段
稅收法規由國務院負責審議。稅收法律經國務院審議通過后,以議案的形式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3.通過和公布階段
稅收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審議通過后,以國務院總理的名義發布實施。稅收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后,以國家主席的名義發布實施。
稅法的實施
(二)稅收立法程序稅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權的機關,在制定二、稅法的實施
稅法的實施即稅法的執行,它包括稅收執法和守法兩個方面。一方面要求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正確運用稅收法律,并對違法者實施制裁;另一方面要求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公民、法人、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嚴格遵守稅收法律。
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對其適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斷上,一般按以下原則掌握:一是層次高的法律優于層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層次的法律中,特別法優于普通法;三是國際法優于國內法;四是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
稅收的立法原則
二、稅法的實施稅法的實施即稅法的執行,它包括稅收執三、我國稅收的立法原則
稅收立法原則是指在稅收立法活動中必須遵循的準則。在我國,稅收立法主要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2.公平原則
3.民主決策原則
4.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5.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與廢、改、立相結合的原則例題三、我國稅收的立法原則稅收立法原則是指在稅收立法活動第四節完【例題1】在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屬于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正式立法的是:
()
A.企業所得稅法B.個人所得稅法
C.稅收征收管理法D.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例題2】下列各項中,有權制定稅收規章的稅務主管機關有()。
A.國家稅務總局B.財政部C.國務院辦公廳D.海關總署【例題3】稅收立法程序通常包括的階段有(
)。
A.提議階段B.審議階段C.通過和公布階段D.試行階段
【例題4】對稅法在適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斷上,一般應遵循的原則是()。
A.層次高的法律優于層次低的法律B.普通法優于特別法
C.國內法優于國際法D.實體法從新,程序法從舊
第四節完【例題1】在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屬于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第五節我國現行稅法體系與稅收管理體制稅收制度沿革一、我國稅法體系的建立與發展
(一)稅法體系的定義
從法律角度來講,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一定體制下以法定形式規定的各種稅收法律、法規的總和,被稱之為稅法體系。從稅收工作的角度來講,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體制下設置的稅種以及與這些稅種的征收、管理有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級成文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的總和。換句話說,稅法體系就是通常所說的稅收制度(簡稱稅制)。第五節我國現行稅法體系與稅收管理體制稅收制度沿革一、我國稅(二)我國稅收制度的沿革
(了解)
我國稅制改革的發展大致上經歷了三個歷史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從1949年新中國成立到1957年,即國民經濟恢復和社會主義改造時期,這是新中國稅制建立和鞏固的時期。第二個時期是從1958年到1978年底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之前,這是我國稅制曲折發展的時期。第三個時期是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的新時期,是我國稅制建設得到全面加強,稅制改革不斷前進的時期。在上述三個時期內,我國的稅收制度先后進行了五次重大的改革:
第一次,1950年,新中國成立之初,建立新稅制。
第二次,1958年,主要內容是簡化稅制,以適應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經濟管理體制改革之后的形式的要求。
第三次,1973年,主要內容仍是簡化稅制,這是“文化大革命”的產物。
第四次,1984年,主要內容是普遍實行國營企業“利改稅”和全面改革工商稅收制度,以適應發展有計劃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要求
。
第五次,1994年,主要內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稅收制度,以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二)我國稅收制度的沿革(了解)我國稅制改革的發二、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流轉稅類(間接稅)
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
主體稅
所得稅類(直接稅)
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特定目的稅類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緩征稅)、筵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煙葉稅
非主體稅財產和行為稅類
包括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由稅收實體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構成。(一)稅收實體法
我國稅收實體法由19個稅收法律、法規組成,它們按性質作用分五類。其稅制基本上是以間接稅和直接稅為雙主體的稅制結構。(見下表)
上述稅種除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發布實施外,其他稅種都是經全國人大授權立法,由國務院以暫行條例的形式發布實施。這些稅收法律、法規組成了我國的稅收實體法體系。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二、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流轉稅類(間接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二)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除稅收實體法外,我國對稅收征收管理適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稅收管理機關的不同而分別規定的。
(1)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
(2)由海關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按照《海關法》及《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結論】稅收實體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構成了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我國稅收管理體制
(二)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除稅收實體法外,我國對稅三、我國稅收管理體制
(一)稅收管理體制的概念(三)稅收立法權的劃分1.稅收立法權的含義稅收管理體制是在各級國家機構之間劃分稅權的制度。
(二)稅收管理權的劃分方法
稅權的劃分有縱向劃分和橫向劃分的區別。
縱向劃分是指稅權在中央與地方國家機構之間的劃分;橫向劃分是指稅權在同級立法、司法、行政等國家機構之間的劃分如果按大類劃分,可以簡單地將稅收管理權限劃分為稅收立法權和稅收執法權兩類。三、我國稅收管理體制(一)稅收管理體制的概念(三)稅收立法
稅收立法權是制定、修改、解釋或廢止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權力。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什么機關有稅收立法權;二是各級機關的稅收立法權是如何劃分的。
2.稅收立法權的劃分
第一,按照稅種類型的不同來劃分,如按流轉稅類、所得稅類、地方稅類來劃分。有關特定稅收領域的稅收立法權通常全部給予特定一級政府。
第二,根據稅種的基本要素來劃分。任何稅種的結構都由幾個要素構成:納稅人、征稅對象、稅基、稅率、稅目、納稅環節等。如將稅基和稅率的立法權授予某級政府。在實踐中,這種做法并不多見。第三,根據稅收執法的級次來劃分。立法權可以給予某級政府,行政上的執行權給予另一級。我國的稅收立法權的劃分就屬于此種類型。
我國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現狀稅收立法權是制定、修改、解釋或廢止稅收法律、法規、規3.我國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現狀稅收執法權的劃分
第一,中央稅、中央與地立共享稅以及全國統一實行的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以保證中央政令統一,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企業平等競爭。具體我國稅收立法權劃分的層次:
中央稅是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具體包括消費稅、關稅、車輛購置稅等。
中央和地方共享稅是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具體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
地方稅具體包括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等。第二,依法賦予地方適當的地方稅收立法權。3.我國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現狀稅收執法權的劃分第一,中
(四)稅收執法權的劃分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財政分稅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新稅制下稅收執法管理權限的劃分大致如下:
1.分稅制
(1)中央稅的稅收治理權由國務院及其稅務主管部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把握,由中央稅務機構負責征收。
(2)地方稅的治理權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稅務主管部門把握,由地方稅務機構負責征收。
(3)共享稅原則上由中央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共享稅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稅務機構直接劃入地方金庫。
2.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區性稅種治理權由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稅務主管部門把握。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繼續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如:屠宰稅和筵席稅。(四)稅收執法權的劃分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財政分
(1)屬于地方稅收治理權限,在省級及其以下的地區如何劃分,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省級人民政府決定。
(2)除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和經濟特區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國性的地方稅種。
(3)涉外稅收政策的調整權集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稅收的優惠措施。3.其他規定具體我國稅收執法權劃分的層次:(五)稅務機構設置和稅收征管范圍劃分
1、稅務機構的設置
我國現行稅務機構設置是中央政府設立國家稅務總局(正部級),省及省以下稅務機構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個系統。(見下表)(1)屬于地方稅收治理權限,在省級及其以下的地區如何劃分省級省以下級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上級稅務局垂直領導地方稅務局地方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上級稅務局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局垂直領導為主2.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劃分目前,我國的稅收分別由稅務和海關系統負責征收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
——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在部分地區,地方附加、耕地占用稅,仍由地方財政部門征收和管理——海關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關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同時負責代征進出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省級省以下級國家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上級稅務局垂直領導地方地
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
所有的增值稅,消費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央企、央企聯營(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外企繳納的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等。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
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他地方附加,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歸納見表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歸納見征收機關征收稅種國稅局系統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鐵路、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地稅局系統營業稅、城建稅(國稅局征的除外)、地方國有、集體、私營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等。地方財政部門地方附加、契稅、耕地占用稅海關系統關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稅收收入劃分征收機關征收稅種國稅局系統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3.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稅收收入劃分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我國的稅收收入分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費稅(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等。(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煙葉稅、筵席稅。(3)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以下幾部分:
①增值稅(不含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②營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
③企業所得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及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與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從2004年起,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繼續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執行。
3.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稅收收入劃分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
④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與企業所得稅相同。⑤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⑥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⑦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94%歸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稅收入歸地方政府。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的成品油消費稅為中央收入。
(六)稅收機關職權1.征稅權。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稅務機關有權要求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有權獲得與納稅有關的資料;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授權審批減稅、免稅、延期納稅等。
④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外,其余
指有關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的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對某些稅法作出相應解釋的權利。
3.估稅權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納稅人的稅基難以準確核定,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估算其稅基,或直接估算其稅額的權利。
4.委托代征權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的授權,委托沒有稅收管理權的機關或單位代征某些稅款的權利,被委托的單位或機關只有在承諾代征后,才產生一定范圍內的征稅權。
5.稅收保全權指稅務機關依法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采取限制納稅人轉移或處理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權利。
6.強制執行權指稅務機關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強制性措施收繳稅款的權利。
2.稅法解釋權指有關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的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對某些稅法作出相7.稅收檢查權指稅務機關為確定納稅人的稅基,預防稅收違法犯罪,依法對納稅人的賬簿、納稅資料、生產經營場所等進行檢查的權利。
8.稅款追征權指對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因各種原因未繳或少繳的稅款,稅務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予以追回的權利。
9.行政處罰權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違法行為依照法定標準予以制裁的權利。
10.行政裁量權稅務行政裁量是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或者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的目的和精神,以及公共利益的要求,對具體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處理或制裁決定。
例題7.稅收檢查權例題【例題1】下列各項中,屬于我國現行稅法的有(
)。
A.稅收基本法B.企業所得稅法
C.進出口關稅條例D.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條例【例題2】下列稅種,全部屬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有()。
A.消費稅B.增值稅C.車輛購置稅D.資源稅【例題3】稅收管理體制的核心內容是()
A.稅權的劃分B.事權的劃分C.財權的劃分D.收入的劃分【例題4】按照稅收的征收權限和收入支配權限分類,可以將我國稅種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下列屬于中央稅的稅種是()
A.車船使用稅B.土地增值稅C.車輛購置稅D.車船使用牌照稅【例題5】構成我國現行稅法體系的是()
A.稅收基本法B.稅收普通法C.稅收實體法D.稅收程序法本章完
【例題1】下列各項中,屬于我國現行稅法的有()。
稅法稅法開篇問題1:今天你納稅了嗎?我們平時交了哪些稅呢?開篇問題1:今天你納稅了嗎?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課件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課件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課件如果花100元買一瓶化妝品,其中除14.53元的增值稅外,還包含25.64元的消費稅和4.02元的城建稅。如果花100元買一瓶化妝品,其中除14.53元的增值稅外,還你去餐館吃飯,最后結賬時不論多少,餐費的5.5%是營業稅及城建稅。你去餐館吃飯,最后結賬時不論多少,餐費的5.5%是營業稅及城你花100元買了一件衣服,其中包含:14.53元的增值稅1.45元的城建稅你花100元買了一件衣服,其中包含:如果你吸煙,每包煙8元,其中大約4.7元是消費稅、增值稅和城建稅。如果你吸煙,每包煙8元,其中大約4.7元是消費稅、增值稅和城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課件你所了解的稅種有哪些?個人日常生活,工作承擔了哪些稅種?開篇問題2:你所了解的稅種有哪些?開篇問題2:到目前為止,我國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負責征收的“法定稅收”共有20多種,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2000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房產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契稅、筵席稅(由各省決定是否開征,目前各省均已停征)、煙葉稅、關稅、船舶噸稅等。到目前為止,我國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負責征收的“法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課件我們為什么要納稅?開篇問題3:我們為什么要納稅?開篇問題3:
1、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
2、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務的受益者;3、稅收是國家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國家用收來的稅款發展經濟、科技、教育、文化和國防等公共事業,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4、結論:我們每一天都在消費著公共物品或服務,所以我們每一個人都必須照章納稅。納稅是我們每一個公民都必須履行的義務。1、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稅收與稅法有什么關系?開篇問題4:稅收與稅法有什么關系?開篇問題4:稅收: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國家政治權利,運用法律手段,按照固定標準,以價值形式強制地、無償地集中部分社會產品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關系。其特點:稅法: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與稅收的關系區別:稅收—工具—分配關系—經濟學稅法—法律規范的總稱—法律規范—法學聯系:稅法可以說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利用稅收工具參與社
會產品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稅必有法,無法不成稅”
課程性質稅收: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國家政治權利,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以國家政治權力為依托,以法律為手段強制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稅收的無償性:是指稅收是國家單方面法律行為,國家取得稅收收入既不要償還,也不向納稅人直接付出任何形式的報酬。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征稅都是以法律形式預先規定了征稅對象和征稅比例,未經嚴格的立法程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更改。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以國家政治權力為依托,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主要內容:
第一節稅法概述★第二節稅收法律關系★第三節稅收實體法要素★第四節我國稅法的制定與實施第五節我國現行稅法體系與稅收管理體制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主要內容:教學目的及要求
教學目的:
通過本章的學習,使學生對稅法有個基本了解,為以后的稅法的學習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
教學重點:
稅收法律關系、稅法的構成要素、稅法的分類、稅法的地位給予其他法律的關系、稅收立法機關、我國現行稅法體系、稅務機構的設置和稅收征管范圍劃分。
教學難點:
稅法的構成要素、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教學目的及要求教學目的:
稅法,通常是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有關調整國家在籌集財政資金方面所形成的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而言之,稅法就是由國家制定的有關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一節稅法概述一、稅法的定義制定稅法的主體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在我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稅法的調整對象是稅收分配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不是稅收分配關系;
稅法與稅收密不可分,稅法是稅收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稅收制度是稅法所確定的具體內容。稅法的特征稅法,通常是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稅法的特征:
1.從立法過程來看,稅法屬于制定法。稅法是經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來的,而不是約定俗成的,這表明稅法屬于制定法而不是習慣法。
2.從法律性質來看,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具有強制性。
3.從內容看,稅法具有綜合性。稅法不是單一的法律,而是由實體法、程序法、爭訟法等構成的綜合法律體系。二、稅法原則稅法的特征:二、稅法原則二、稅法原則
稅法原則是指國家在一定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制定的指導稅法活動的準則。是稅收法律制度的基礎。稅法原則包括稅法基本原則和稅法適用原則。(一)稅法基本原則稅法基本原則是統領所有稅收規范的根本準則,包括稅收立法、執法、司法在內的一切稅收活動所必須遵守的原則。具體包括: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律主義)稅法公平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公眾信任原則(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實質課稅原則稅法的適用原則二、稅法原則稅法原則是指國家在一定的政治、經濟和
稅收法律主義是指稅收的征收和繳納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征稅、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納稅。總之,任何稅收行為必須具備法律依據,稅收立法與執法只能在法律的授權下進行,稅務機關不能在找不到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征收稅款。稅收法律主義可以概括成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明確和依法稽征三個具體原則。
稅法公平原則,一般來說,經濟上的稅收公平是指: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法律上的稅收公平與經濟上的稅收公平較為接近,其基本思想內涵也是相通的。
稅收法律主義是指稅收的征收和繳納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進
公眾信任原則,是指稅法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法“誠實信用原則,認為稅收征納雙方的關系就其主流來看是相互信賴、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對抗的。
實質課稅原則,是指應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課稅要件。如納稅人轉移定價而減少計稅所得,稅務機關根據該原則有權重新估定計稅價格,并據以計算應納稅額。實質課稅原則的意義在于防止納稅人避稅與偷稅,增強稅法適用的公正性。稅法的適用原則公眾信任原則,是指稅法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法“誠實
(二)稅法的適用原則
稅法適用原則,是指稅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運用稅收法律規范解決具體問題所必須遵循的準則。
1.法律優位原則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5.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原則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二)稅法的適用原則稅法適用原則,是指稅務行
法律優位原則指行政立法不得抵觸法律原則,它在稅法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系上。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指一部新法實施后,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在稅法領域內,該原則為許多國家所堅持,我國也不例外。其出發點在于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使納稅人能在知道結果的前提下作出相應的經濟決策,稅收的調節作用才會較為有效。否則,就會違背稅收法律主義和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對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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