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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所得課稅第一節所得課稅概述第二節企業所得稅第三節個人所得稅所得課稅1第一節所得課稅概述一、所得課稅的概念二、所得課稅的特征三、所得課稅的缺陷第一節所得課稅概述2一、所得課稅的概念
所得課稅亦稱收益課稅,是以納稅人的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各稅的統稱。
所得額:法人、自然人在一定時期內的純所得,即法人、自然人所獲得的收入減去為取得收入所需要費用之后的余額。一、所得課稅的概念所得課稅亦稱收益3二、所得課稅的特征
1.稅負相對公平2.一般不存在重復征稅,不影響商品的相對價格3.有利于維護國家的經濟權益4.課稅有彈性5.稅收管理的復雜性二、所得課稅的特征4三、所得課稅的缺陷1.所得稅的開征及其財源受企業利潤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的制約2.所得稅的累進課稅方法會在一定程度上壓抑納稅人的生產和工作積極性的充分發揮
3.計征管理也比較復雜,需要較高的稅務管理水平,在發展中國家廣泛推行往往遇到困難
4.同商品課稅相比所得稅的經濟調節功能顯弱,不易有效地體現政府的經濟政策三、所得課稅的缺陷1.所得稅的開征及其財源受企業利潤水平5第二節企業所得稅一、納稅人二、征稅對象三、稅率四、應稅所得額的計算五、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六、稅收優惠七、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第二節企業所得稅一、納稅人6企業所得稅的含義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說明:
1、“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
2、“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企業所得稅的含義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7我國所得稅制度的演變過程:
1980年開征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1981年又開征了《外國企業所得稅》;
1983年和1984年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開征了《國營企業所得稅》和《國營企業調節稅》;
1985年將《工商所得稅》改名為《集體企業所得稅》;
1988年開征了《私營企業所得稅》。
這樣,我國對企業所得額的征稅基本形成了分別不同的經濟成分,內外有別的所得稅體系。但這樣的企業所得稅體系極不規范,也不符合國際慣例。我國所得稅制度的演變過程:1980年開8我國所得稅制度的演變過程:
1991年國家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合并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994年統一了內資企業所得稅。
2007年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2008年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入11173.05億元,占稅收總額的比重為20.6%。我國所得稅制度的演變過程:1999一、納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一、納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10一、納稅人
1.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
2.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所得納稅。
一、納稅人1.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11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注冊登記在外國(地區)注冊登記,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在我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所得與機構、場所有關系未設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所得稅納稅12(一)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
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其中,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一)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13(二)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上述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2.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3.提供勞務的場所。4.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5.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二)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14(二)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二)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15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根據“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無限納稅義務。有限納稅義務。
總之,居民企業負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負有限納稅義務。
根據“登記注冊地標準”無限納稅義務。有限納稅義務。16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區別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區別17二、征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從內容上看包括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從空間范圍上看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其他所得: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所得、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所得等二、征稅對象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從內18二、征稅對象
1.居民企業的征稅對象——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2.非居民企業的征稅對象
(1)對于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要就其來源于境內,及發生在境外但與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二、征稅對象1.居民企業的征稅對象——來源于中國境內19二、征稅對象所得來源地的確認: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二、征稅對象所得來源地的確認:20二、征稅對象所得來源地的確認:(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二、征稅對象所得來源地的確認:21所得來源地所得來源地22選擇題
依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下列所得來源地規定正確的有()。A.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B.提供勞務所得按照提供勞務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C.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不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D.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答案】AD選擇題依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下列所23三、稅率(一)基本稅率:25%、
適用于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所得與機構、場所有關聯的非居民企業。
三、稅率(一)基本稅率:25%、24三、稅率(二)低稅率1.非居民企業:20%
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2.小型微利企業:20%3.高新技術企業:15%
三、稅率(二)低稅率25小型微利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小型微利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6高新技術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高新技術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7稅率稅率28
下列表述符合企業所得稅稅率有關規定的有()。A.居民企業適用25%的稅率B.在我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均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C.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D.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均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AC【解析】在我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與設立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按2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故B選項錯誤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按2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故D選項錯誤。選擇題下列表述符合企業所得稅稅率有關規定的有29應稅所得額的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應稅所得額的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30四、應稅所得額的計算(一)收入總額的確定(二)不征稅收入(三)免稅收入(四)各項扣除(五)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四、應稅所得額的計算(一)收入總額的確定31(一)收入總額的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一)收入總額的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32(一)收入總額的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一)收入總額的確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33(二)不征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二)不征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34(二)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二)不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35(二)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二)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36(二)不征稅收入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二)不征稅收入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37(三)免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三)免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38(三)免稅收入
免稅收入是指屬于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按照稅法規定免于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三)免稅收入免稅收入是指屬于企業的39(四)各項扣除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項目,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的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四)各項扣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從40(四)各項扣除1.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2.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3.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四)各項扣除1.成本41(四)各項扣除4.損失
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四)各項扣除4.損失42不得扣除項目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項目43(五)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
(五)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所得稅44(五)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1)這里所說的虧損,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2)五年彌補期,應自虧損年度下一個年度起連續5年不間斷地計算。
(3)連續發生年度虧損,也必須從第一個虧損年度算起,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虧損彌補期,不得將每個虧損年度的連續彌補期相加,更不得斷開計算。
(五)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1)這里所說的虧損,不是45計算題
某企業10年盈虧情況如下表。該企業一直執行5年虧損彌補期,試分步說明如何彌補虧損并計算企業10年內應納所得稅總額(稅率33%)。計算題某企業10年盈虧情況如下表。該企業一直執46(1)1991年應納稅額=9033%=29.7(萬元)。(2)1992年虧損到1996年彌補完。(3)1993年虧損到1998年仍未彌補完,尚未彌補完的虧損(20萬元),從1999年起不能再彌補。(4)1994年虧損到1999年彌補完,1999年盈余50萬元。1999年應納稅額=5033%=16.5(萬元)(5)2000年應納稅額=12033%=39.6(萬元)(6)10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總額=29.7+16.5+39.6=85.8(萬元)。(1)1991年應納稅額=9033%=29.7(萬元)。47五、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企業所得稅是按照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征收的,其基本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五、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企業48六、稅收優惠(一)免征與減征優惠(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三)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四)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五)創業投資的稅收優惠(六)加速折舊優惠(七)綜合利用資源的稅收優惠(八)專用設備的投資抵免(九)民族自治地方的稅收優惠(十)非居民企業優惠(十一)優惠政策的過渡措施(十二)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的關系六、稅收優惠(一)免征與減征優惠49免征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免征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50減半征收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減半征收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51七、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一)納稅地點(二)納稅期限(三)納稅申報七、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52七、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七、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53(一)納稅地點1、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確定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企業登記注冊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的住所地。
(一)納稅地點1、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54(一)納稅地點3.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一)納稅地點3.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55(二)納稅期限
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二)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應當56(二)納稅期限
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二)納稅期限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57(三)納稅申報
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三)納稅申報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應當自58所得課稅第一節所得課稅概述第二節企業所得稅第三節個人所得稅所得課稅59第一節所得課稅概述一、所得課稅的概念二、所得課稅的特征三、所得課稅的缺陷第一節所得課稅概述60一、所得課稅的概念
所得課稅亦稱收益課稅,是以納稅人的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各稅的統稱。
所得額:法人、自然人在一定時期內的純所得,即法人、自然人所獲得的收入減去為取得收入所需要費用之后的余額。一、所得課稅的概念所得課稅亦稱收益61二、所得課稅的特征
1.稅負相對公平2.一般不存在重復征稅,不影響商品的相對價格3.有利于維護國家的經濟權益4.課稅有彈性5.稅收管理的復雜性二、所得課稅的特征62三、所得課稅的缺陷1.所得稅的開征及其財源受企業利潤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的制約2.所得稅的累進課稅方法會在一定程度上壓抑納稅人的生產和工作積極性的充分發揮
3.計征管理也比較復雜,需要較高的稅務管理水平,在發展中國家廣泛推行往往遇到困難
4.同商品課稅相比所得稅的經濟調節功能顯弱,不易有效地體現政府的經濟政策三、所得課稅的缺陷1.所得稅的開征及其財源受企業利潤水平63第二節企業所得稅一、納稅人二、征稅對象三、稅率四、應稅所得額的計算五、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六、稅收優惠七、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第二節企業所得稅一、納稅人64企業所得稅的含義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說明:
1、“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
2、“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企業所得稅的含義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65我國所得稅制度的演變過程:
1980年開征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1981年又開征了《外國企業所得稅》;
1983年和1984年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開征了《國營企業所得稅》和《國營企業調節稅》;
1985年將《工商所得稅》改名為《集體企業所得稅》;
1988年開征了《私營企業所得稅》。
這樣,我國對企業所得額的征稅基本形成了分別不同的經濟成分,內外有別的所得稅體系。但這樣的企業所得稅體系極不規范,也不符合國際慣例。我國所得稅制度的演變過程:1980年開66我國所得稅制度的演變過程:
1991年國家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合并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994年統一了內資企業所得稅。
2007年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2008年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入11173.05億元,占稅收總額的比重為20.6%。我國所得稅制度的演變過程:19967一、納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一、納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68一、納稅人
1.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
2.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所得納稅。
一、納稅人1.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69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注冊登記在外國(地區)注冊登記,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在我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所得與機構、場所有關系未設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所得稅納稅70(一)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
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其中,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一)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71(二)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上述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2.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3.提供勞務的場所。4.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5.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二)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72(二)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二)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73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根據“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無限納稅義務。有限納稅義務。
總之,居民企業負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負有限納稅義務。
根據“登記注冊地標準”無限納稅義務。有限納稅義務。74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區別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區別75二、征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從內容上看包括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從空間范圍上看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其他所得: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所得、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所得等二、征稅對象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從內76二、征稅對象
1.居民企業的征稅對象——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2.非居民企業的征稅對象
(1)對于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要就其來源于境內,及發生在境外但與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二、征稅對象1.居民企業的征稅對象——來源于中國境內77二、征稅對象所得來源地的確認: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二、征稅對象所得來源地的確認:78二、征稅對象所得來源地的確認:(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二、征稅對象所得來源地的確認:79所得來源地所得來源地80選擇題
依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下列所得來源地規定正確的有()。A.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B.提供勞務所得按照提供勞務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C.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不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D.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答案】AD選擇題依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下列所81三、稅率(一)基本稅率:25%、
適用于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所得與機構、場所有關聯的非居民企業。
三、稅率(一)基本稅率:25%、82三、稅率(二)低稅率1.非居民企業:20%
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2.小型微利企業:20%3.高新技術企業:15%
三、稅率(二)低稅率83小型微利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小型微利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84高新技術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高新技術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85稅率稅率86
下列表述符合企業所得稅稅率有關規定的有()。A.居民企業適用25%的稅率B.在我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均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C.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D.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均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AC【解析】在我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與設立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按2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故B選項錯誤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按2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故D選項錯誤。選擇題下列表述符合企業所得稅稅率有關規定的有87應稅所得額的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應稅所得額的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88四、應稅所得額的計算(一)收入總額的確定(二)不征稅收入(三)免稅收入(四)各項扣除(五)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四、應稅所得額的計算(一)收入總額的確定89(一)收入總額的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一)收入總額的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90(一)收入總額的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一)收入總額的確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91(二)不征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二)不征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92(二)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二)不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93(二)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二)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94(二)不征稅收入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二)不征稅收入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95(三)免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三)免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96(三)免稅收入
免稅收入是指屬于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按照稅法規定免于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三)免稅收入免稅收入是指屬于企業的97(四)各項扣除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項目,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的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四)各項扣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從98(四)各項扣除1.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2.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3.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四)各項扣除1.成本99(四)各項扣除4.損失
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四)各項扣除4.損失100不得扣除項目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項目101(五)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
(五)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所得稅102(五)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1)這里所說的虧損,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2)五年彌補期,應自虧損年度下一個年度起連續5年不間斷地計算。
(3)連續發生年度虧損,也必須從第一個虧損年度算起,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虧損彌補期,不得將每個虧損年度的連續彌補期相加,更不得斷開計算。
(五)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1)這里所說的虧損,不是103計算題
某企業10年盈虧情況如下表。該企業一直執行5年虧損彌補期,試分步說明如何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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