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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其他市場主體法學習目標
了解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條件、事務管理及投資人承擔責任的方式;熟悉合伙企業的概念、特征和種類;明確合伙企業的財產、事務執行及與第三人的關系;掌握入伙、退伙的條件及法律效力;了解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和種類。導入案例:合伙企業債務清償案王某、黃某、李某三人于2015年10月達成合伙協議,集資80萬元共同開設一家超市,其中王某出資20萬元,黃某出資25萬元,李某出資35萬元,三人約定按出資比例分享盈利、分攤虧損。三方在當月交清全部投資并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由于經營得當,年終結算,盈利5萬元,三人按協議進行了分配。2016年2月開始,三人發生分歧。王某在2016年9月個人貸款買了一輛汽車從事鮮活商品販賣,因所運海鮮腐爛,損失嚴重,高達40萬元,王某變賣了他的這輛車清償,還清了貸款,但仍欠漁場20萬元。2016年11月,王某私自與常某商量把自己在超市中的20萬元財產份額轉讓給常某,但黃某、李某不同意。在黃某、李某不同意的情況下,王某私自取走了自己的出資20萬元。同年年終結算,該合伙超市共虧損60萬元。這時,李某也要求退伙,合伙難以維持。黃某、李某商定按進貨價格計算分別得價值15萬元、20萬元的商品,但對合伙債務未作處理。黃某、李某要求王某分攤超市的虧損,王某以自己已退伙,應由常某分攤為由拒絕分攤。2017年1月與該超市有業務往來的債權人海洋公司獲悉超市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某,要求王某清償合伙企業2015年所欠貨款60萬元。王某說自己早已退出合伙超市,對合伙債務可由常某負責,自己不負責。海洋公司找到李某,李某認為按照協議只承擔債務的44%。海洋公司又找黃某,黃某認為還債三人都有份,他不還,我也不還,要還只以超市折價清償。為此,海洋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由于王某欠某漁場20萬元債務久欠不還,漁場也訴諸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債務。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法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我國于1999年8月3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簡稱《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將個人獨資企業定義為:依照該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與其他企業形式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2)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企業無獨立財產。業主是企業財產(包括企業成立時的初始財產和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的唯一所有者。(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在責任形態方面與公司的本質區別。所謂“無限責任”有四層含義:一是企業的債務全部由投資人承擔;二是投資人承擔企業債務的范圍不限于出資,其責任財產包括獨資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和其他個人財產;三是投資人對企業的債權人直接負責;四是該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法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獨資企業的設立須滿足以下條件: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這里所說的自然人,應該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區別于外商獨資企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但不能是法律、法規禁止的自然人,如公務員。有合法的企業名稱。該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名稱中不得有“有限”、“有限責任”和“公司”的字樣。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必要的從業人員。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法(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申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個人獨資企業實行準則設立的原則,即指法律預先規定企業成立的條件,設立人可依照該條件設立,一旦符合企業的成立條件,無須經過主管部門批準,應可以直接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企業即可成立。個人獨資企業依個人獨資法規定的條件設立。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者,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規定的條件者,不予登記,并且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獨資企業的成立日期。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序與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有兩個步驟:一是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二是分支機構經過核準登記后,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原登記機關備案。另外,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是企業的一部分,其民事責任實際上還是由投資人承擔,因為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整體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法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與事務管理(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當是對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權利主要體現在:(1)對企業資產及運營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權;(2)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完全的決策權、指揮權、管理權;(3)有將其企業財產依法進行轉讓、以遺囑方式處分的權利;(4)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強制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投資人的義務主要有:(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3)依法履行納稅義務;(4)負有保障職工權益的義務。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法(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其事務管理有三種模式:一是自行管理,即由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本人對本企業的經營事務進行管理;二是委托管理,即投資人委托其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事務的管理;三是聘任管理,即投資人聘用其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有權自由選擇上述三種模式。在后兩種情況下,投資人應當與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的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被委托人或者被聘任人管理企業事務時違反義務,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法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解散是當出現某些法律事由時,導致企業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可因下列事由的出現而解散:投資人決定解散。因為投資人對企業財產享有完全的支配權和處置權,所以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投資人有權在任何時候解散獨資企業。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這是被解散的強制原因。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法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清算,指清理企業的債權債務,了結尚未完結的企業事務,使企業終止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方式有兩種:一是由投資人自行清算;二是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關于清算的程序,投資人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告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清算人在債權人申報債權后開始清理企業的債權、債務。在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在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清償時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其他債務。第二節合伙企業法一、合伙企業的設立合伙是擬制法律主體的一種,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協議的規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合伙人對合伙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商事組織。合伙企業是合伙的一種形式。根據2006年8月2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簡稱《合伙企業法》)第2條的規定,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即普通合伙企業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它是指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行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第二節合伙企業法1、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根據《合伙企業法》第14條的規定,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法律對設立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要求包括: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②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合伙人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組織或自然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是為了使合伙人之間正確處理合伙企業的內部事務,以免產生糾紛,如果產生糾紛也便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構處理其內部糾紛。(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第二節合伙企業法(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合伙企業設定自己的稱謂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同時還應表明企業的種類,即普通合伙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所有的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都不得使用“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經營場所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場所,營利性的經營組織,其開展經營活動必須有自己的經營場所或者稱經營地點,這樣,其他市場主體才能同其進行業務往來,才能認可其經營行為,同時也便于執法機關依法對其進行監督管理。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55條的規定,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與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相同,只是企業的名稱不同。第二節合伙企業法2、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除應具備普通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外,在主體上的要求是不同,即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另外,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第二節合伙企業法(二)合伙人合伙人的人數規定。各國均對合伙人數有2人的最低限制,從文義上理解,當應如此,若為一人,無合伙而言。我國《合伙企業法》對普通合伙人的人數也是必須有2人以上;對有限合伙人的人數規定為2個以上50個以下。關于合伙人的資格問題,我國《合伙企業法》有兩條限制:(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2)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組織或自然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我國《合伙企業法》第3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依此規定,上述主體只能參與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成為有限合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3條第14項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因此,公務員不能成為合伙人。第二節合伙企業法關于合伙人的責任,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責任的承擔分為三種情況:①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②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③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其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但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節合伙企業法(三)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要式合同,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而且還要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時提交。根據《合伙企業法》第18條的規定,普通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⑤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⑥合伙事務的執行;⑦入伙與退伙;⑧爭議解決辦法;⑨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⑩違約責任。
有限合伙協議除符合《合伙企業法》第18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2)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3)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4)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第二節合伙企業法(四)合伙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合伙人,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有限合伙人也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節合伙企業法(五)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除前述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二、合伙企業財產和業務執行(一)合伙企業的財產
根據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的財產主要由三部分構成:一是合伙人出資構成的企業財產;二是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即合伙經營中積累的財產);三是依法取得其他財產,如受贈財產、企業獲得的賠償等。關于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通常認為是一種共同共有。對合伙企業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應當基于合伙人共同的意志。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有人的共同份額無法加以確定,所以各共有人不得主張分割共有物,除非有法定的事由(如合伙人退伙)。正是基于這種共同共有性質,合伙財產的處分需基于全體合伙人的合意,在實踐中,合伙企業的財產處分多是由個別合伙人實施的。該實施行為必需得到全體合伙人的授權。如果個別合伙人未經授權擅自處分了財產,應當根據第三人主觀性質來區別對待。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則合伙企業不得以處分行為未經授權而主張無效;如果第三人是惡意,則可以主張無效。第二節合伙企業法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關于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轉讓問題,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節合伙企業法(二)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是指為了實現合伙企業的目的而進行的業務活動。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涉及合伙事務的執行方式、決策方式和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1、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具體方式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具體方式可以由合伙人在協議中約定。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具體方式可以有以下四種:(1)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意味著全體合伙人都有權執行合伙事務,可以共同來行使。但注意有限合伙企業只能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③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二節合伙企業法(2)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3)由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即由各合伙人分別執行某一方面的事務。未參與執行的合伙人除享有監督權外,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合伙事務還有提出異議權。(4)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企業可以聘請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節合伙企業法2、合伙企業事務的決策方式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下列事項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7)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第二節合伙企業法 3、合伙事務的監督管理對于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作出決定。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第二節合伙企業法三、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一)合伙人對外行為的效力合伙企業可以通過內部協議對執行合伙人和代理人的外部行為的效力加以限制,但是這種限制對第三人發生效力的前提是第三人知曉這一限制條件。如果第三人不知情,該內部效力對第三人不發生抗辯效力。第二節合伙企業法(二)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1、合伙企業債務的對外清償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合伙人之間的債務分擔與追償《合伙企業法》第40條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各合伙人承擔比例的確定方法,在第33條第1款中有明確的規定: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3、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第51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第二節合伙企業法四、入伙與退伙(一)入伙1、入伙的概念和條件入伙,即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獲得合伙人資格。根據《合伙企業法》第43條規定,入伙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①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②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2、入伙的法律效力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第二節合伙企業法(二)退伙1、退伙的概念和條件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退伙的條件因退伙事由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任意退伙。任意退伙是指合伙人有權自主選擇是否退伙的情形下的退伙。任意退伙又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協議退伙,即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四種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二是通知退伙,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法定退伙也稱當然退伙,指合伙人因法定事由的出現,不具備合伙人的基本條件而必須退伙的情形。當然退伙包括作為合伙人的自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第二節合伙企業法(3)除名退伙。除名退伙指在法定條件下,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被合伙企業除名而發生的退伙。《合伙企業法》第49條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決議將其除名: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節合伙企業法2、退伙的法律效力普通合伙人退伙,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和民事責任歸屬變動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財產繼承,即退伙人的財產份額和民事責任歸屬于退伙人的繼承人;二是退伙結算,即退伙人的財產份額和民事責任歸屬于退伙人本人。財產繼承適用于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情形。我國《合伙企業法》第50條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關于退伙結算,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退還出資,二是按照當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分享利潤或者分擔虧損。退還出資的方法,可以退還實物,如果退還實物可能會影響合伙企業的正常運營,則可以評估作價、退還貨幣為宜。合伙人退伙后,并不能解除其對合伙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第二節合伙企業法五、合伙的解散與清算(一)合伙企業的解散根據合伙企業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第二節合伙企業法(二)合伙企業的清算合伙企業解散的必須經過清算,否則合伙關系不能完全消滅。清算的目的在于清理合伙財產,了結合伙業務,收取債權以及償還債務等等。1、清算人的選任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當;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當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如果在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合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清算人的職責清算人在清算期間,應執行以下事務:(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第二節合伙企業法3、合伙債務的清償順序
在清算過程中,合伙企業財產應當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費用,如果有剩余的,按照下列順序清償: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合伙企業所欠稅款;
(3)合伙企業的債務
合伙企業在按照上述順序清償仍有剩余的,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二節合伙企業法第三節外商投資企業法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和種類(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外商投資企業,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所稱的中國投資者包括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第三節外商投資企業法(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種類外商投資企業是一個范圍較廣的概念,它包括所有含有外資成分的企業。依照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所占的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可以將外商投資企業分成以下三種類型:(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我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我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作者舉辦合作企業,應當依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因此,合作企業組織形式較為靈活,為契約式合營,利潤分配、風險分擔等都以當事人合意為主。(3)外資企業。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第三節外商投資企業法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一)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條件從整體上來看,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或者技術先進的外商企業。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正在逐漸放寬外商投資企業進入中國的條件。允許設立外商企業的主要行業包括:能源開發,建筑材料工業,化學工業,冶金工業;機械制造工業,儀器儀表工業,海上石油開采設備的制造業;電子工業,計算機工業,通訊設備的制造業;輕工業,紡織工業,食品工業,醫藥和醫療器械工業,包裝工業;農業,牧業,養殖業;旅游和服務業。但在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郵電通信,以及我國政府規定的其他行業,禁止設立外資企業;而在公用事業、交通運輸、房地產、信托投資、租賃等行業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第三節外商投資企業法申請設立的外商企業應注重經濟效益,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要求:采用先進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方法,能增加產品品種,提高產品質量和產量,節約能源和材料;有利于企業技術改造,能做到投資少,見效快、收益大;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能培訓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1)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5)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6)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7)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情形的。第三節外商投資企業法(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程序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我國實行核準主義設立原則。即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除了應具備法定條件外,還要取得審批機構的批準。(1)申請。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由中外合營者、中國合作者、外國投資者向審批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文件。(2)審批。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外經貿部審查批準。批準后,由外經貿部發給批準證書。符合一定條件的,可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3)登記成立。申請者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成立日期。第三節外商投資企業法三、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與合作條件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1、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在合營期內不可減少,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比準。增加、減少注冊資本應由合營企業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變更登記手續。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營企業投資總額是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如果合營各方的出資額達不到投資總額,可以以合營企業的名義進行借款,此時,投資總額包括注冊資本和企業借款。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資本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了設立合作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合作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注冊資本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約定的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注冊資本在合作期限內不得減少,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外方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于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對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具體要求,具體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確定。3、外資企業的資本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和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的相關規定。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出資方式: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第三節外商投資企業法第三節外商投資企業法(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作條件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作條件關于出資方式,合作各方可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即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①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②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以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當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合營者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關于出資期限,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逾期未繳或者未繳清的,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損失。第三節外商投資企業法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條件關于各方的出資方式,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或者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合作各方以自有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投資或者合作條件,對該投資或者合作條件不得設立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合作各方繳納投資或者合作條件后,應當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合作企業據此發給合作各方出資證明。關于出資期限,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作各方未能如期繳納出資、提供合作條件的,工商管理部門應當限期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履行的,審查批準機關應當撤銷批準證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吊銷營業執照。四、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機構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其職權是按照企業章程的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然后各方按照分配的比例分別委派董事。董事的任期為4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應由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合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人代表,當其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代行職責。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做出決議: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合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其他事項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做出決議。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節外商投資企業法(二)中外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
合作企業在組織機構形式上和合營企業有很大的差別,其管理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董事會制度。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實行董事會制。董事會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各合作方協商產生。合作者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可以決定任命或者聘任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董事長負責。聯合管理制。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實行聯合管理制。聯合管理機構由各方代表組成,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合作一方擔任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可由另一方擔任副主任。聯合管理機構可以設立經營管理機構,也可以不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的。總經理由經營管理機構任命或者聘任,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聯合管理機構負責。不設經營管理機構的,由聯合管理機構直接負責企業。委托管理制度。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合作企業也可以委托中外合作一方進行經營管理,另一方不參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方以外的第三人管理企業。合作企業成立后改為委托第三方經營管理的,屬于合作合同的重大變更,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報審批機關審批,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名額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參照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協商確定。董事或者委員的任期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但是,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或者委員任期屆滿,委派方繼續委派的,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當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出席方能舉行。第三節外商投資企業法(三)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雖然外資企業的全部資本均來自于外國投資者,但它是根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是具有中國國籍的企業。因此,其組織機構的形式也應符合中國法律的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是多樣的,一般情況下為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也應符合我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要求,如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規模較小的可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當外資企業為其它責任形式如合伙形式和獨資形式時,其組織機構也要滿足相應的規定。
第三節外商投資企業法五、外商投資企業的期限、終止和清算(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終止和清算合營企業的期限,依不同的行業和情況而定,有的可以約定經營期限,有的不能約定經營期限。約定了經營期限的,若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在距離合營期滿6個月前向審查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機關應自接到申請書后1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如果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當承擔經濟責任。合營企業在下列情形出現時可以解散:合營期限屆滿;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的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的;合營企業未達到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的;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的。在需要解散的情況下,應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的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執行。第三節外商投資企業法(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期限、終止、和清算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并在合同中訂明,同意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期滿前180天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解散:企業合作期滿;合作企業發生嚴重虧損,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力繼續經營的;合作一方或者數方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作企業無法繼續經營;合作企業合同和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合作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被依法責令關閉。合作企業的清算方式,可以根據該企業的組織形式,依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組成清算小組進行清算。第三節外商投資企業法(三)外資企業的期限、終結和清算外資企業的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經審查機關批準。期滿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180天以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候,外資企業應當終止:經營期限屆滿;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破產;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當企業如果是因為前述(1)、(2)、(3)、(6)項所列情形終止的,應當在終止日前15天內對外公告并通知債權人,并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天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清算委員會人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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