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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及實務2014年3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及實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以下簡稱88號文)(作廢)《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2號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川地稅發〔2012〕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第一部分:資產損失扣除的原則一、稅前扣除的原則(一)權責發生制原則收付實現制;權責發生制;《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上述規定不僅適用于收入的確認和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同樣適用于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第一部分:資產損失扣除的原則一、稅前扣除的原則(二)相關性原則

25號公告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準予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其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而發生的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法定條件的損失。具體判斷必須從損失發生的根源和性質方面進行分析,不能僅僅依據是否取得應稅收入。(二)相關性原則

25號公告第二條和第三條

(三)合法性原則

一是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必須符合稅收實體法,非法經營行為造成的,比如企業經營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的業務而形成的損失,即便按財務會計準則或制度規定可以作為會計損失,也不能在稅前扣除;二是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必須符合稅收程序法,比如,資產損失必須以會計處理為前置條件,同時還應完成申報程序,即按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方能在稅前扣除;三是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必須合法,非法憑證、資料不得作為損失確定和扣除的依據。

(三)合法性原則

一是資產損失(四)真實性原則

真實性原則是指納稅人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必須能夠提供證明,損失確屬已經實際發生或者符合法定確認條件的、足夠且適當的憑證。任何不是實際發生的損失,除稅法有明確規定外,一般不得在稅前扣除。

(四)真實性原則

真實性原則是(五)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指損失應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判斷資產損失是否合理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資產的處置、轉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二是資產處置、轉讓價格是否公允、公平;三是資產處置、轉讓過程是否符合市場規律、原則。任何以免除、推遲、減少納稅義務為主要目的的資產損失,均應按合理性原則進行納稅調整。

(五)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六)確定性原則

確定性原則指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或有損失一般不得在稅前扣除。在實務操作中,確定性原則不可或缺。在通常情況下,實際資產損失要求企業提供(申報)的證據材料能夠充分、清晰地證明損失金額的計算是準確的。但是,法定資產損失由于不是實際發生的,其損失金額是推理、估算出來的,一方面要求企業提供(申報)的證據材料能夠充分、清晰地證明損失發生的過程;另一方面還要求企業提供(申報)的證據材料能夠證明損失金額的估算、推理過程完整、合理,且符合邏輯。

(六)確定性原則

確定性

以上為資產損失稅務處理應當遵循的六大原則。稅務部門:進行稅收征管和稅務稽查的依據;企業來說:進行相關會計處理和向稅務部門出具申報材料的依據;中介機構:是其收集、梳理、審查資產損失相關證據材料和編寫中介報告的依據。

以上為資產損失稅務處理應當遵循的六大原則第二部分:稅收上對資產的定義88號文: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等。25號第二條的規定:

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等。第二部分:稅收上對資產的定義88號文:兩者的差異:一、25號公告刪除了國稅發【2009】88號文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附加條件。因為“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表述在3個方面存在不妥。

1、“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的資產本就表明了是與企業收入有關的,該項資產如發生損失,符合稅前扣除相關性原則。兩者的差異: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如再強調“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多此一舉。

3、“免稅收入”雖然不屬于“應稅收入”,但與“免稅收入”相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是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如再強調“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相互矛盾。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二、增加了“無形資產”損失可以扣除規定。1、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中包括了無形資產,自然允許其有損失,解決了執行中的差異。

2、25號公告與《稅法》之間的協調:凡25號公告沒有涉及到的資產損失,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原則,均可在稅前扣除。

25號公告:第五十條本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實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二、增加了“無形資產”損失可以扣除規定。三、新辦法括大了“應收款”范圍,包括了“各類墊款及企業間往來款項”,即包括了其他應收款項。企業在實務操作中應謹慎,應圍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六個原則詳細說明,如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墊款發生的損失就不能稅前扣除。稅務機關也將對此類損失作為核查的重點。注意的是:其它應收款中有兩種情況不得扣除:第四十六條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三、新辦法括大了“應收款”范圍,包括

另外新《辦法》將資產損失的扣除范圍擴大至(1)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出售損失;(2)企業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發生的資產損失;(3)因刑事案件原因或立案兩年以上未追回資產損失等其他各類資產損失;

另外新《辦法》將資產損失的扣除范圍擴大至(4)新《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上述都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4)新《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三章:資產損失分類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的原則,準予扣除的資產損失分為兩類:

實際資產損失

法定資產損失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實際處置、轉讓資產發生的、合理的損失。實際資產損失必須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第三章:資產損失分類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的原則,準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在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25號公告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法定資產損失實際資產損失是強調資產已轉讓或處置,且損失金額合理。法定資產損失是要符合法定損失確認的標準,且屬于25號公告列舉的某一項損失或是某一類損失,不得擅自解釋或擴大其范圍。實際資產損失是強調資產已轉讓或處置,且損失金額合理。實際損失和法定損失區分的關鍵是考查企業資產是否是在實際處置、轉讓環節時發生。對損失的不同歸類會影響稅前扣除資料要素差異和追補確認年度的認定(法定損失不追溯,實際損失可以追溯處理)。

實際損失和法定損失區分的關鍵是考查企業資產是否是在實際處置、第四部分: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期限

企業以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第四部分: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期限

企業以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下列特殊情況例外,可不受5年限制,但須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1、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

2、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

3、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

4、因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

5、其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下列特殊情況例外,可不受5年限制,但須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是否能繼續扣除?對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總局專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明確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可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但未規定追補確認的年限,各地稅務機關掌握不一,但大部分地區是依據征管法掌握在三年內。公告明確了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是否能繼續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涉及稅款或虧損彌補的,如何處理?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涉及稅款或虧損彌補的,如何重點理解:實際資產損失將追補確認期限規定為五年,與企業虧損彌補的期限一致,既方便了相關證據的收集,又與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一致。可追補確認的損失一定是實際資產損失,因為只有實際資產損失才存在著損失所屬年度的問題。企業處置和轉讓資產的所屬年度是不能更改的。重點理解:法定資產損失因其并未實際處置,無法確定實際處置損失,因而只能申報時在申報年度扣除,在實際工作中也無法準確確認其損失應歸入期間,因之不存在追補確認時限調整問題。法定資產損失因其并未實際處置,無法確定實際處置損失,因而只能如果資產損失已發生,但未作會計處理,以后年度能否作為會計差錯重新入帳并追補扣除?新文件強調扣除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主要是保持稅收與會計處理的一致性應當是不允許的。公告第六條的“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應當指以前年度做出了會計處理但因種種原因而未能稅前扣除的情形,因此如果當年發生資產損失,但未作會計處理,即使以后補做會計處理,也不予稅前扣除了。如果資產損失已發生,但未作會計處理,以后年度能否作為會計差錯第五部分:自行申報扣除制度

根據88號文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企業非正常資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應按規定時間和程序及時申報。

正常損失不需審批,由企業自行申報扣除。此類損失項目正列舉,沒列舉的原則上均需審批;無法準確辯別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根據25號公告的有關規定,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制度已被取消,改為企業自行申報扣除制度,但國務院確定的事項除外。第五部分:自行申報扣除制度

根據88號文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申報方式:根據25號公告第八條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第九條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此處非貨幣資產不包括: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申報方式:根據25號公告第八條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提醒:稅法年限)(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非公開上市股權交易例外)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講解課件原88號文件規定的正常類損失,僅規定了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等發生的損失,而25號公告進一步擴大為非貨幣性資產,不僅包括以上的三類,而且還包括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非貨幣性資產。另外,增加了期貨買賣發生的損失也屬于清單申報的范圍。原88號文件規定的正常類損失,僅規定了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清單申報要求: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會計核算情況:會計核算科目;賬面原值;會計折舊、攤銷、減值;稅收核算情況:計稅基礎;稅收折舊;資產凈值收回金額、損失金額、損失發生時間清單申報要求: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專項申報:除列舉的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外,其他資產損失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專項申報:強調按25號公告第三章(證據、資料)的規定要件“對號入座”,缺一不可。(省局2號公告)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30日)強調按25號公告第三章(證據、資料)的規定要件“對號入座”,《專項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專項損失專項申報明細表》《稅前扣除報送資料清單》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如相關帳頁、憑證、發票等復印件;按公告要求的企業資產損失相關證據資料(按資產損失類別提供)《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延期申請表》《專項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第六部分申報時間申報時間:向稅款征收機關申報,即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申報。

原88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現取消審批后,資產損失的申報材料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作為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六部分申報時間申報時間:向稅款征收機關申報,即在進行所得新《辦法》中的申報扣除,相當于我們日常稅收管理中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備案管理,即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報備扣除,企業應提供申報資料,承擔舉證責任。稅務機關重點就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合規性、邏輯性、完備性審查,不再進行實質性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對申報備案資料如果出現不真實、不合法等問題,責任在企業,稅務機關應當根椐主觀故意與否進行處理,如是無意的,出現計算失誤等,應責令改正,否則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偷稅的界定依法進行追查。

新《辦法》中的申報扣除,相當于我們日常稅收管理中企業所得稅的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可即時申報也可在年度申報時一并報送,但不得延期申報。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應當在損失已發生或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也可在年度申報時一并報送。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可即時申報也可在年度申報時一并報送,第七部分:總分機構申報方式(一)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二)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三)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第七部分:總分機構申報方式(一)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資產損失捆綁資產非捆綁資產屬分機構屬總機構總機構申報總機構申報分支機構申報總機構清單申報資產損失捆綁資產非捆綁資產屬分機構屬總機構總機構申報第八部分:資產損失與會計之間的協調

一、兩不準扣除:(1)已符合稅收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條件,但會計未處理,不準在稅前扣除;

(2)會計上已作處理,但未進行納稅申報,也不準在稅前扣除。二、扣除兩條件:即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方能在稅前扣除。第八部分:資產損失與會計之間的協調

一、兩不準扣除:三、實際資產損失:

(1)會計處理年度與納稅申報年度一致,可以在當年進行稅前扣除;

(2)會計上已作處理,但屬于會計處理年度以前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可追補確認在實際發生年度進行扣除;

(3)會計上已作處理,但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不得稅前扣除。三、實際資產損失:3、法定資產損失:(1)會計上已作處理,且已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但未進行納稅申報,不得稅前扣除;

(2)若在以后年度申報,可以申報年度扣除,不存在向以前年度追補確認問題。

(3)會計上未作處理,不得稅前扣除。3、法定資產損失:第九部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應按分項建檔、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臺賬和納稅檔案,及時進行評估。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經評估后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核查。對有證據證明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

第九部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第十五條分析歸納三制度(1)、分級管理制度(2)、納稅評估制度(3)、實地核查制度分析歸納三制度1、25號公告刪除了稅務機關實地核查確認追蹤管理,采用了評估方式,評估有疑點或金額較大等情況才去現場核查。2、對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應當根據主觀故意與否進行處理,如果是無意的,計算錯誤等,責令改正即可,否則應按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1、25號公告刪除了稅務機關實地核查確認追蹤管第十部分: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第十七條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注:25號公告對88號文第六項取消了限制條件,即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第十部分: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第十七條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第十八條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第十八條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企歸納四原則

1.真實性證據:損失是真實發生的

2.合法性證據:符合稅法的規定

3.確定性證據:金額要確定,即便是估算的金額也要符合確定性的要求

4.合理性證據:轉讓價格要合理歸納四原則以存貨盤虧為例,企業申報該項損失時,須提供4個方面的證據:

1、存貨盤點表。該項證據代表真實性方面的證據,但是,僅有該項是不夠的,還須進一步補強這方面證據;

2、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該項證據仍屬于真實性方面的證據。3、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此項證據既是真實方面的證據,同時也是確定性方面證據。以存貨盤虧為例,企業申報該項損失時,須提供4個方面的證據:4、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此項證據具有三個方面作用:(1)、能夠證明核銷(申報扣除)程序是否符合企業內部規程,即核銷是否具有合法性;(2)、責任人的賠償是否合理,即損失的確定是否具有合理性;(3)、責任人的賠償是合理,直接關系到損失金額大小,即損失是否具有確定性。4、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此項第十一部分:常見資產損失涉及證據分析

一、應收款項

1.公告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該條刪除了原88號文件“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的相關材料,”三年以上的應收帳款認定為損失的,在下一條款中有明確表述,另外,本條款增加了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發生壞帳損失應提供的相關材料。第十一部分:常見資產損失涉及證據分析

一、應收款項公告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且在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25號公告對應收款項認定為壞帳損失的條件有所放寬,只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三年以上,會計上作損失處理,再附報相關的情況說明,出具專項報告即可稅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根據25號公告第46條相關規定還是不得稅前扣除。因此,并不是企業只要是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都能在稅前扣除,如果對方單位正常經營,債權方主動放棄債權的,仍然不能在稅前扣除。公告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且在會計上已作損失另外,專項報告的出具,也應圍繞稅前扣除的六個原則來一一說明。企業在申報扣除此類損失時,應保留催收的相關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檢查。該條款刪除了原88號文件還需要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相關規定。但88號文件第十八條仍有借鑒意義。另外,專項報告的出具,也應圍繞稅前扣除的六個原則2.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且在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該條款對小額應收款項劃分了定量的標準。原88號文件只是籠統地表述為:逾期不能收回,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但對單筆數額較小的界定沒有統一的標準。2.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關于電信企業壞帳損失稅前扣除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規定應收話費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1年沒有收回的,由企業統一做出說明后可稅前扣除。25號公告廢止了上述兩個文件,將小額應收款項,包括電信企業的應收話費統一作了規定,明確了相關標準后方便企業對照執行。資產損失取消審批后,如果相關的政策條件仍然過于籠統,就會讓納稅人無法準確對照執行,稅企之間也容易造成意見分歧帶來涉稅或執法風險。《關于電信企業壞帳損失稅前扣除的通知》(國稅函

3、明確各類墊款及企業間往來款項,即其他應收款項,符合條件的,準予在在稅前扣除。公告第二條增加內容,消除了其他應收款與生產經營無關不得扣除的顧慮。

3、明確各類墊款及企業間往來款項,即其他應收二、無形資產損失25號公告將“無形資產”納入資產損失范疇;88號文沒有明確明確規定。

1、由于88號文沒有將無形資產損失列入,實務中存在幾種觀點:

(1)、認為88號文沒有提到無形資產損失可以扣除,就不能在稅前扣除;

(2)、認為88號文沒有提到無形資產損失需要報批,那么就不需要報批,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

(3)、認為既然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中包括了無形資產,自然允許其損失經批準后在稅前扣除。

25號文明確了無形資產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避免了實際工作中的意見分歧。二、無形資產損失2、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是與企業經營活動相關的,合理的資產損失,都可以在稅前扣除。

88號文也好,其他文件也好,作為下位法,都不能違背稅法的規定。88號文雖然沒有列舉到,但只要符合稅前扣除的原則,也是可以扣除的。第五十條本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2、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是與企業經營活動第三十八條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應提交以下證據備案:(一)會計核算資料;(二)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三)技術鑒定意見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申明;(四)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第三十八條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雖然文件中列舉了一些簡單的條件,但它依然是不完整的。在實際操作中,無形資產損失可能就是一個個案,不一定具有典型代表,所以按照個案處理就行,只要它是相關的、合理的,且有真實性、合法性、確定性、合理性四方面的證據支撐就可以稅前扣除。雖然文件中列舉了一些簡單的條件,但它依然是不完整的。在實際操三、關聯企業借款1、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三、關聯企業借款該條款為新增內容。原稅法下內資企業有關財產損失的13號令,明確壞帳損失的認定如果是與關聯方的往來賬款必須有法院判決或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原88號文件未涉及關聯交易形成損失的相關規定,其本意是《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已有專門的規定,應統一適用。但基層稅務機關和企業往往不能理解,對此類損失如何把握顯得無所適從。25號公告對此重新予以明確,一是必須是按獨立交易原則為前提發生的損失,二是由企業專項說明并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該條款為新增內容。原稅法下內資企業有關財產損失的13號令,明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債權或股權而發生的損失應提供以下證據予以確認(參考)①申請報告;②企業出具的專項說明(包括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說明);③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④企業向關聯企業轉讓債權或股權所簽署的合同或協議;⑤證明被轉讓債權或股權計稅基礎的相關證明資料;⑥轉讓債權或股權成交及入賬證明;⑦債權或股權權屬發生變更證明材料。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債權或股權而發生的損失應提供四、投資損失(一)投資損失的范圍分析:

企業投資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

銀行貸款屬于債權性投資,因為貸款是以獲取利息為目的的;以商品交易為基礎的應收賬款就不屬于投資損失,因為這種賬款并不是用于投資的,而是由交易產生的。

四、投資損失

1.對債權性投資損失,如果經法院協定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終結執行的,即債權債務關系已全部解除,債權方不再擁有追償權力,即為實際資產損失,需要專項申報后稅前扣除,附報資產清償證明或遺產清償證明及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的相關證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講解課件如果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遺產清償證明的,則依據下列情形:一是該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三年的期限按連續36個月執行,二是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作為法定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后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三百萬元以下的,不受三年的限制,此條內容包括了原88號文件“信用卡透支、助學貸款、2萬元以下且追索2年以上、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50萬元以下的抵押(質押)貸款等所有內容。”只要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即可稅前扣除。如果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遺產清償證明的,則依對經法院裁定的損失,取消了原88號文件其中法院終止(中止)執行情形的,還需要進一步提供相關證據進行說明的相關規定,只要有人民法院裁定文書即可。對同一債務人有多項債權的,沒有類推原則的相關規定,這是否意味著企業每一筆的此類損失均需要向法院訴訟,拿到裁定后才能申報扣除,這無疑將大大加重納稅人的負擔。因為之前,銀行對同一債務人有多項債權的,從減少損失的角度,往往會選擇金額較小的一項債權進行訴訟,現在25號公告沒有該項內容,但本著服務納稅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的角度出發,原88號文件的類推原則也是合理的。對經法院裁定的損失,取消了原88號文件其中法

2.股權投資損失:公告四十一條,增加了要求企業報送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取消了原88號文件對股權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一律定為帳面余額的5%的規定,損失金額根據實際情況計算。2.股權投資損失:四十二條,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四十二條,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該條款為新增內容,實務中很多被投資企業早已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由于各種原因如企業職工難以安置等,清算久而未決。25號公告切實解決了這個問題,即對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出具相關資料后也能認定為損失并稅前扣除。另外,三年的期限按連續36個月執行。該條款為新增內容,實務中很多被投資企業早已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3.公告第四十六條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本條款刪除了原88號文件第42條第(六)款的相關規定,即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新稅法后,企業向企業、企業向個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均可以稅前扣除,其發生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顯然自相矛盾,因此25號公告刪除了相關內容,使前后政策保持一致。3.公告第四十六條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第十二部分專項報告在25號公告的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及四十五條四項條款中,分別對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專項報告作了明確規定。25號公告的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還規定了對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第十二部分專項報告在25號公告的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及四第二十七條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第二十七條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第三十條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第四十五條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應注意:嚴格對資產損失的形成原因、資產凈損失額、出具報告的前提條件、證據資料四方面進行認真審核。

第四十五條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及實務2014年3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及實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以下簡稱88號文)(作廢)《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2號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川地稅發〔2012〕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第一部分:資產損失扣除的原則一、稅前扣除的原則(一)權責發生制原則收付實現制;權責發生制;《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上述規定不僅適用于收入的確認和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同樣適用于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第一部分:資產損失扣除的原則一、稅前扣除的原則(二)相關性原則

25號公告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準予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其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而發生的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法定條件的損失。具體判斷必須從損失發生的根源和性質方面進行分析,不能僅僅依據是否取得應稅收入。(二)相關性原則

25號公告第二條和第三條

(三)合法性原則

一是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必須符合稅收實體法,非法經營行為造成的,比如企業經營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的業務而形成的損失,即便按財務會計準則或制度規定可以作為會計損失,也不能在稅前扣除;二是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必須符合稅收程序法,比如,資產損失必須以會計處理為前置條件,同時還應完成申報程序,即按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方能在稅前扣除;三是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必須合法,非法憑證、資料不得作為損失確定和扣除的依據。

(三)合法性原則

一是資產損失(四)真實性原則

真實性原則是指納稅人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必須能夠提供證明,損失確屬已經實際發生或者符合法定確認條件的、足夠且適當的憑證。任何不是實際發生的損失,除稅法有明確規定外,一般不得在稅前扣除。

(四)真實性原則

真實性原則是(五)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指損失應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判斷資產損失是否合理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資產的處置、轉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二是資產處置、轉讓價格是否公允、公平;三是資產處置、轉讓過程是否符合市場規律、原則。任何以免除、推遲、減少納稅義務為主要目的的資產損失,均應按合理性原則進行納稅調整。

(五)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六)確定性原則

確定性原則指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或有損失一般不得在稅前扣除。在實務操作中,確定性原則不可或缺。在通常情況下,實際資產損失要求企業提供(申報)的證據材料能夠充分、清晰地證明損失金額的計算是準確的。但是,法定資產損失由于不是實際發生的,其損失金額是推理、估算出來的,一方面要求企業提供(申報)的證據材料能夠充分、清晰地證明損失發生的過程;另一方面還要求企業提供(申報)的證據材料能夠證明損失金額的估算、推理過程完整、合理,且符合邏輯。

(六)確定性原則

確定性

以上為資產損失稅務處理應當遵循的六大原則。稅務部門:進行稅收征管和稅務稽查的依據;企業來說:進行相關會計處理和向稅務部門出具申報材料的依據;中介機構:是其收集、梳理、審查資產損失相關證據材料和編寫中介報告的依據。

以上為資產損失稅務處理應當遵循的六大原則第二部分:稅收上對資產的定義88號文: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等。25號第二條的規定:

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等。第二部分:稅收上對資產的定義88號文:兩者的差異:一、25號公告刪除了國稅發【2009】88號文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附加條件。因為“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表述在3個方面存在不妥。

1、“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的資產本就表明了是與企業收入有關的,該項資產如發生損失,符合稅前扣除相關性原則。兩者的差異: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如再強調“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多此一舉。

3、“免稅收入”雖然不屬于“應稅收入”,但與“免稅收入”相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是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如再強調“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相互矛盾。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二、增加了“無形資產”損失可以扣除規定。1、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中包括了無形資產,自然允許其有損失,解決了執行中的差異。

2、25號公告與《稅法》之間的協調:凡25號公告沒有涉及到的資產損失,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原則,均可在稅前扣除。

25號公告:第五十條本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實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二、增加了“無形資產”損失可以扣除規定。三、新辦法括大了“應收款”范圍,包括了“各類墊款及企業間往來款項”,即包括了其他應收款項。企業在實務操作中應謹慎,應圍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六個原則詳細說明,如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墊款發生的損失就不能稅前扣除。稅務機關也將對此類損失作為核查的重點。注意的是:其它應收款中有兩種情況不得扣除:第四十六條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三、新辦法括大了“應收款”范圍,包括

另外新《辦法》將資產損失的扣除范圍擴大至(1)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出售損失;(2)企業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發生的資產損失;(3)因刑事案件原因或立案兩年以上未追回資產損失等其他各類資產損失;

另外新《辦法》將資產損失的扣除范圍擴大至(4)新《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上述都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4)新《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三章:資產損失分類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的原則,準予扣除的資產損失分為兩類:

實際資產損失

法定資產損失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實際處置、轉讓資產發生的、合理的損失。實際資產損失必須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第三章:資產損失分類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的原則,準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在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25號公告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法定資產損失實際資產損失是強調資產已轉讓或處置,且損失金額合理。法定資產損失是要符合法定損失確認的標準,且屬于25號公告列舉的某一項損失或是某一類損失,不得擅自解釋或擴大其范圍。實際資產損失是強調資產已轉讓或處置,且損失金額合理。實際損失和法定損失區分的關鍵是考查企業資產是否是在實際處置、轉讓環節時發生。對損失的不同歸類會影響稅前扣除資料要素差異和追補確認年度的認定(法定損失不追溯,實際損失可以追溯處理)。

實際損失和法定損失區分的關鍵是考查企業資產是否是在實際處置、第四部分: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期限

企業以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第四部分: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期限

企業以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下列特殊情況例外,可不受5年限制,但須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1、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

2、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

3、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

4、因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

5、其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下列特殊情況例外,可不受5年限制,但須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是否能繼續扣除?對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總局專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明確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可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但未規定追補確認的年限,各地稅務機關掌握不一,但大部分地區是依據征管法掌握在三年內。公告明確了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是否能繼續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涉及稅款或虧損彌補的,如何處理?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涉及稅款或虧損彌補的,如何重點理解:實際資產損失將追補確認期限規定為五年,與企業虧損彌補的期限一致,既方便了相關證據的收集,又與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一致。可追補確認的損失一定是實際資產損失,因為只有實際資產損失才存在著損失所屬年度的問題。企業處置和轉讓資產的所屬年度是不能更改的。重點理解:法定資產損失因其并未實際處置,無法確定實際處置損失,因而只能申報時在申報年度扣除,在實際工作中也無法準確確認其損失應歸入期間,因之不存在追補確認時限調整問題。法定資產損失因其并未實際處置,無法確定實際處置損失,因而只能如果資產損失已發生,但未作會計處理,以后年度能否作為會計差錯重新入帳并追補扣除?新文件強調扣除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主要是保持稅收與會計處理的一致性應當是不允許的。公告第六條的“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應當指以前年度做出了會計處理但因種種原因而未能稅前扣除的情形,因此如果當年發生資產損失,但未作會計處理,即使以后補做會計處理,也不予稅前扣除了。如果資產損失已發生,但未作會計處理,以后年度能否作為會計差錯第五部分:自行申報扣除制度

根據88號文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企業非正常資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應按規定時間和程序及時申報。

正常損失不需審批,由企業自行申報扣除。此類損失項目正列舉,沒列舉的原則上均需審批;無法準確辯別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根據25號公告的有關規定,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制度已被取消,改為企業自行申報扣除制度,但國務院確定的事項除外。第五部分:自行申報扣除制度

根據88號文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申報方式:根據25號公告第八條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第九條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此處非貨幣資產不包括: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申報方式:根據25號公告第八條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提醒:稅法年限)(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非公開上市股權交易例外)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講解課件原88號文件規定的正常類損失,僅規定了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等發生的損失,而25號公告進一步擴大為非貨幣性資產,不僅包括以上的三類,而且還包括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非貨幣性資產。另外,增加了期貨買賣發生的損失也屬于清單申報的范圍。原88號文件規定的正常類損失,僅規定了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清單申報要求: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會計核算情況:會計核算科目;賬面原值;會計折舊、攤銷、減值;稅收核算情況:計稅基礎;稅收折舊;資產凈值收回金額、損失金額、損失發生時間清單申報要求: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專項申報:除列舉的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外,其他資產損失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專項申報:強調按25號公告第三章(證據、資料)的規定要件“對號入座”,缺一不可。(省局2號公告)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30日)強調按25號公告第三章(證據、資料)的規定要件“對號入座”,《專項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專項損失專項申報明細表》《稅前扣除報送資料清單》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如相關帳頁、憑證、發票等復印件;按公告要求的企業資產損失相關證據資料(按資產損失類別提供)《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延期申請表》《專項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第六部分申報時間申報時間:向稅款征收機關申報,即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申報。

原88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現取消審批后,資產損失的申報材料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作為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六部分申報時間申報時間:向稅款征收機關申報,即在進行所得新《辦法》中的申報扣除,相當于我們日常稅收管理中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備案管理,即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報備扣除,企業應提供申報資料,承擔舉證責任。稅務機關重點就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合規性、邏輯性、完備性審查,不再進行實質性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對申報備案資料如果出現不真實、不合法等問題,責任在企業,稅務機關應當根椐主觀故意與否進行處理,如是無意的,出現計算失誤等,應責令改正,否則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偷稅的界定依法進行追查。

新《辦法》中的申報扣除,相當于我們日常稅收管理中企業所得稅的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可即時申報也可在年度申報時一并報送,但不得延期申報。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應當在損失已發生或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也可在年度申報時一并報送。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可即時申報也可在年度申報時一并報送,第七部分:總分機構申報方式(一)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二)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三)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第七部分:總分機構申報方式(一)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資產損失捆綁資產非捆綁資產屬分機構屬總機構總機構申報總機構申報分支機構申報總機構清單申報資產損失捆綁資產非捆綁資產屬分機構屬總機構總機構申報第八部分:資產損失與會計之間的協調

一、兩不準扣除:(1)已符合稅收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條件,但會計未處理,不準在稅前扣除;

(2)會計上已作處理,但未進行納稅申報,也不準在稅前扣除。二、扣除兩條件:即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方能在稅前扣除。第八部分:資產損失與會計之間的協調

一、兩不準扣除:三、實際資產損失:

(1)會計處理年度與納稅申報年度一致,可以在當年進行稅前扣除;

(2)會計上已作處理,但屬于會計處理年度以前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可追補確認在實際發生年度進行扣除;

(3)會計上已作處理,但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不得稅前扣除。三、實際資產損失:3、法定資產損失:(1)會計上已作處理,且已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但未進行納稅申報,不得稅前扣除;

(2)若在以后年度申報,可以申報年度扣除,不存在向以前年度追補確認問題。

(3)會計上未作處理,不得稅前扣除。3、法定資產損失:第九部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應按分項建檔、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臺賬和納稅檔案,及時進行評估。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經評估后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核查。對有證據證明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

第九部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第十五條分析歸納三制度(1)、分級管理制度(2)、納稅評估制度(3)、實地核查制度分析歸納三制度1、25號公告刪除了稅務機關實地核查確認追蹤管理,采用了評估方式,評估有疑點或金額較大等情況才去現場核查。2、對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應當根據主觀故意與否進行處理,如果是無意的,計算錯誤等,責令改正即可,否則應按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1、25號公告刪除了稅務機關實地核查確認追蹤管第十部分: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第十七條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注:25號公告對88號文第六項取消了限制條件,即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第十部分: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第十七條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第十八條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第十八條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企歸納四原則

1.真實性證據:損失是真實發生的

2.合法性證據:符合稅法的規定

3.確定性證據:金額要確定,即便是估算的金額也要符合確定性的要求

4.合理性證據:轉讓價格要合理歸納四原則以存貨盤虧為例,企業申報該項損失時,須提供4個方面的證據:

1、存貨盤點表。該項證據代表真實性方面的證據,但是,僅有該項是不夠的,還須進一步補強這方面證據;

2、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該項證據仍屬于真實性方面的證據。3、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此項證據既是真實方面的證據,同時也是確定性方面證據。以存貨盤虧為例,企業申報該項損失時,須提供4個方面的證據:4、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此項證據具有三個方面作用:(1)、能夠證明核銷(申報扣除)程序是否符合企業內部規程,即核銷是否具有合法性;(2)、責任人的賠償是否合理,即損失的確定是否具有合理性;(3)、責任人的賠償是合理,直接關系到損失金額大小,即損失是否具有確定性。4、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此項第十一部分:常見資產損失涉及證據分析

一、應收款項

1.公告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該條刪除了原88號文件“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的相關材料,”三年以上的應收帳款認定為損失的,在下一條款中有明確表述,另外,本條款增加了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發生壞帳損失應提供的相關材料。第十一部分:常見資產損失涉及證據分析

一、應收款項公告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且在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25號公告對應收款項認定為壞帳損失的條件有所放寬,只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三年以上,會計上作損失處理,再附報相關的情況說明,出具專項報告即可稅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根據25號公告第46條相關規定還是不得稅前扣除。因此,并不是企業只要是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都能在稅前扣除,如果對方單位正常經營,債權方主動放棄債權的,仍然不能在稅前扣除。公告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且在會計上已作損失另外,專項報告的出具,也應圍繞稅前扣除的六個原則來一一說明。企業在申報扣除此類損失時,應保留催收的相關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檢查。該條款刪除了原88號文件還需要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相關規定。但88號文件第十八條仍有借鑒意義。另外,專項報告的出具,也應圍繞稅前扣除的六個原則2.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且在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該條款對小額應收款項劃分了定量的標準。原88號文件只是籠統地表述為:逾期不能收回,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但對單筆數額較小的界定沒有統一的標準。2.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關于電信企業壞帳損失稅前扣除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規定應收話費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1年沒有收回的,由企業統一做出說明后可稅前扣除。25號公告廢止了上述兩個文件,將小額應收款項,包括電信企業的應收話費統一作了規定,明確了相關標準后方便企業對照執行。資產損失取消審批后,如果相關的政策條件仍然過于籠統,就會讓納稅人無法準確對照執行,稅企之間也容易造成意見分歧帶來涉稅或執法風險。《關于電信企業壞帳損失稅前扣除的通知》(國稅函

3、明確各類墊款及企業間往來款項,即其他應收款項,符合條件的,準予在在稅前扣除。公告第二條增加內容,消除了其他應收款與生產經營無關不得扣除的顧慮。

3、明確各類墊款及企業間往來款項,即其他應收二、無形資產損失25號公告將“無形資產”納入資產損失范疇;88號文沒有明確明確規定。

1、由于88號文沒有將無形資產損失列入,實務中存在幾種觀點:

(1)、認為88號文沒有提到無形資產損失可以扣除,就不能在稅前扣除;

(2)、認為88號文沒有提到無形資產損失需要報批,那么就不需要報批,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

(3)、認為既然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中包括了無形資產,自然允許其損失經批準后在稅前扣除。

25號文明確了無形資產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避免了實際工作中的意見分歧。二、無形資產損失2、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是與企業經營活動相關的,合理的資產損失,都可以在稅前扣除。

88號文也好,其他文件也好,作為下位法,都不能違背稅法的規定。88號文雖然沒有列舉到,但只要符合稅前扣除的原則,也是可以扣除的。第五十條本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2、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是與企業經營活動第三十八條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應提交以下證據備案:(一)會計核算資料;(二)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三)技術鑒定意見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申明;(四)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第三十八條被其他新技術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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