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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84/88機產品生產和加工認證規范
中國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ChinaNationalAccreditationBoardforCertifiers目錄TOC\o"1-2"\h\z前言 51范圍 62引用標準 73定義 84有機生產和加工的要緊目標 115有機生產和加工治理體系的要求 125.1總要求 125.2文件要求 125.3資源治理 155.4采購和追蹤體系 155.5內部檢查 155.6改進 166作物生產 176.1農場范圍 176.2平行生產 176.3轉換期 176.4緩沖帶 176.5作物品種的選擇 176.6作物栽培 186.7病蟲草害防治 186.8污染操縱 196.9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樣性愛護 207畜禽養殖 217.1轉換期 217.2畜禽的引入 217.3飼料 217.4飼料添加劑 227.5配合飼料 237.6飼養條件 237.7疾病防治 247.8非治療性手術 247.9生殖 257.10運輸和屠宰 257.11奶制品 267.12禽蛋生產 268蜜蜂飼養和蜂產品加工 278.1轉換期 278.2采蜜區 278.3蜜蜂的飼喂 278.4疾病防治 278.5蜂蠟和蜂箱 288.6蜂蜜收獲處理 288.7蜂蜜、蜂蠟、養蜂架和蜂箱的貯存 298.8蜂王和蜂群的飼養 299特定作物 309.1食用菌 309.2茶葉 3010野生植物 3311水產養殖 3411.1轉換期 3411.2養殖 3411.3開放水域捕撈區 3511.4捕撈 3611.5鮮活水產品的運輸 3611.6環境阻礙 3612紡織品 3712.1原料生產 3712.2加工 3713食品加工和貿易 4013.1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4013.2加工 4013.3有害生物防治 4114貯藏和運輸 4214.1貯藏 4214.2運輸 4215包裝和標識 4315.1包裝 4315.2標識 43附錄A同意和限制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質 44附錄B作物病蟲害防治中同意和限制使用的物質/方法 45附錄C評估有機生產中使用其它物質的程序 46附錄D同意和限制使用的畜禽飼料添加劑 50附錄E同意在畜禽飼養場所使用的清潔劑和消毒劑 51附錄F食品加工中同意使用的非農業源配料 52附錄G食品加工中同意使用的加工助劑 54附錄H評估有機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準則 55前言以生態友好和環境友好技術為要緊特征的有機農業,差不多被專門多國家作為解決食品安全、愛護生物多樣性、進行可持續進展等一系列問題的一條可實踐途徑。以有機農業方式生產的安全、優質、環保的有機食品和其它有機產品,越來越受到各國消費者的歡迎。為推動和加快我國有機產業的進展,保證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的質量,滿足國內外市場對有機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減少和防止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和農業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的持續進展,中國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CNAB),依照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有機食品生產、加工、標識及銷售指南》(GL32-1999,Rev.1-2001)和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合會(IFOAM)有機生產和加工的差不多規范并參照歐盟有機農業生產規定(EECNo.2092/91)以及其它國家(德國、瑞典、英國、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等)有機農業協會和組織的標準和規定,結合我國農業生產和食品行業的有關標準,制定本《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認證規范》。本規范是對有機生產、加工和貿易的差不多要求,申請有機產品認證者應保證執行本規范并同意認證檢查。認證機構依照審查報告的情況,給符合標準的農場、加工廠和貿易單位頒發有機認證證書,并授權他們在有機產品上使用有機認證標志。本規范是以國環有機產品認證中心(OFDC)公布的《OFDC有機認證標準》為基礎編制的。
1范圍1.1本規范適用于差不多或打算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及標貼有機認證標志的下列產品:(1)未加工的農作物產品;畜禽以及未加工的畜禽產品;(2)用于人類消費的農作物、畜禽的加工產品;(3)飼料、配合飼料以及飼料原料;(4)水產養殖及其產品;(5)紡織品;(6)肥料和植物愛護產品;(7)蜜蜂和蜂產品;(8)野生植物產品。1.2申請有機認證的產品必須同意認證機構對其整個生產過程的有機認證檢查,認證過程持續到其產品完成最終包裝或標識。必須同意有機認證檢查的活動要緊包括:(1)農業生產(在農業生產基地進行的生產活動,包括植物生產和畜禽養殖);(2)水產養殖;(3)配制或加工(保存和/或加工農產品的操作,含屠宰和切割畜禽產品);(4)包裝;(5)標識(包裝、文件、講明、標簽上的任何與有機認證有關的文字、商標商品名稱、圖形或符號);(6)產品貯藏(最終包裝的產品除外);(7)產品貿易。當產品的所有者負責貯藏和運輸未最終包裝的產品時,對其所有者實施的認證檢查應包括對未最終包裝產品的貯藏和運輸的檢查。
2引用標準2.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治理條例》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獸藥治理條例》2.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同意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2.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2.6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2.7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2.8GB11607漁業水質標準2.9GB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2.10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2.11GB15618土壤環境質量標準2.12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2.13GB9137愛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同意濃度2.14GB321.1-GB321.6農藥合理使用準則2.15GB4285農藥安全使用標準2.16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2.17GB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2.18GB11673含乳飲料衛生標準2.19GB15198食品中亞硝酸鹽限量衛生標準2.20GB4287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3定義3.1有機指有機認證標準描述的生產體系以及由該體系所生產的具有特定品質的產品,而不是化學上的定義。3.2有機農業遵照一定的有機農業生產標準,在生產中不采納基因工程獲得的生物及其產物,不使用化學合成的農藥、化肥、生長調節劑、飼料添加劑等物質,遵循自然規律和生態學原理,協調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平衡,采納一系列可持續進展的農業技術以維持持續穩定的農業生產體系的一種農業生產方式。3.3傳統農業指沿用長期積存的農業生產經驗,不使用任何化學合成的農用生產資料,要緊以人、畜力進行耕作,采納農業、人工措施或傳統的礦物源、植物源藥劑進行病蟲草害防治為要緊技術特征的精耕細作、農牧結合、小面積經營的農業生產方式。3.4有機食品指來自于有機生產體系,依照有機認證標準生產、加工,并經具有資質的獨立的認證機構認證的一切農副產品,如糧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產品、水產品、蜂產品及調料等。3.5有機產品3.6天然產品指收獲于具有明確物理邊界環境中、未受任何人工阻礙的自然生長的生物產品。3.7常規指未獲有機認證或有機轉換認證的生產體系及其產品。3.8有機轉換期指從開始有機治理至獲得有機認證之間的時刻。3.9平行生產指有機生產者、加工者或貿易者同時從事相同品種的其它方式的生產、加工或貿易。3.10農業投入指在農產品生產或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所有物質或原料。3.11緩沖帶指有機生產體系所在區域與相鄰非有機生產體系所在區域之間界限明確的過渡區域,該區域在大小和形狀上必須足以防止鄰近區域禁用物質對有機生產體系的污染。3.12作物輪作在同一地塊上按照預定的方式或順序輪換種植不同種類作物的農事活動。該措施通常能夠起到防治病、蟲、草害和提高土壤肥力的作用。3.13基因工程指通過分子生物學的一系列技術(如重組DNA、細胞融合等),使植物、動物、微生物、細胞或其它生物單元的基因物質獲得特定的結果或按特定的方式進行改變,且該方式或結果無法來自自然生殖或自然重組。3.14順勢療法指一種通過提高動物的抵抗力和刺興奮物本身機能來防治疾病的治療體系。為了防治某種疾病,以小劑量持續使用某種藥物為基礎,這種藥物的大量服用能夠在健康動物體內產生一種類似于該疾病的癥狀。3.15飼料添加劑指為滿足專門的營養需求,以氨基酸、維生素、微量元素等方式加入飼料中的物質。也指以一種或幾種物質的化合物的形式加入飼料中的微量物質。3.16食品配料指包括食品添加劑在內的、用于食品加工或配制的物質。3.17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色、香、味、形、營養價值,以及為保存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天然物質。3.18加工助劑指為了在加工過程中實現特定的技術目的,而在原材料的加工中有意使用的物質或材料。其本身不作為產品成分,但在終產品中可能存在其殘留物或衍生物。3.19離子輻射指放射性核素(如鈷60和銫137)的高能輻射,用于改變食品的分子結構,以操縱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蟲和害蟲,從而達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諸如發芽或成熟等生理學過程的目的。3.20標識指出現在產品的標簽上、附在產品上或顯示在產品附近的書面、印刷或圖解形式的表示。標識內容應明晰、準確。3.21同意使用指能夠在有機生產體系中使用某物質或方法。3.22限制使用是指在無法獲得同意使用物質的情況下,能夠在有機生產體系中有條件地使用某物質或方法。一般情況下,限制使用的物質必須有特定的來源,并能夠講明未受污染,并盡可能幸免使用。3.23禁止使用指不同意在有機生產體系中使用某物質或方法。3.24認證由通過授權的認證機構依據其相關的法規或條例,以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文件形式予以確認的某一明確定義的生產或加工體系。認證以規范化的檢查為基礎,包括實地檢查、質量保證體系的審核和終產品的檢測。3.25先例指對某一種或某一系列新情況所作的認證決定,該決定能夠用來指導對以后類似認證的決定。4有機生產和加工的要緊目標有機生產和加工以社會經濟與環境相協調的可持續進展思想和原理為基礎,通過有機生產和有機產品的貿易實現以下目標:4.1生產優質產品,滿足社會的需求;4.2保持生產體系和周圍環境的生物多樣性,愛護野生動、植物的棲息地;4.3盡可能利用當地生產系統中的可再生資源并促進水資源和其它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愛護;4.4促進耕作系統中生物循環和物質循環、保持和提高土壤的長效肥力;4.5尊重畜禽在自然環境中的生理需要和生活習性;4.6協調種植業和養殖業平衡;4.7進展持續的水產品生產的水生生態系統;4.8生產可完全生物降解的有機產品,使各種形式的污染最小化;4.9愛護生產者和加工者的利益,滿足他們的差不多需求,努力使整個生產、加工和銷售鏈都能向公正性、公平性和生態合理性的方向進展。
5有機生產和加工治理體系的要求5.1總要求5.1.1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遵守本規范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經營者應收集并保存這些文件,且保證這些文件是最新有效的,并在有要求時提供。5.1.2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或合法的經營證明文件,通常為政府部門頒發的證書。5.1.3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按本規范的要求建立有機生產和加工治理體系,該治理體系應形成文件,加以實施和保持,并持續改進其有效性。5.1.4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與有機生產和加工涉及到的有關各方簽訂合同,合同應確保有關各方都能遵守本規范的要求。5.2文件要求5.2.1總則有機生產和加工治理體系文件應包括:(1)生產基地或加工、儲藏等場所的位置圖;(2)形成文件的有機生產和加工的方針和目標;(3)有機生產和加工治理手冊;(4)本規范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生產規程和程序;(5)本規范所要求的記錄。5.2.2生產基地或加工、儲藏等場所的位置圖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按比例繪制生產基地或加工、儲藏等場所的位置圖。該圖應定期更新以反映該單位的變化,并應標明:(1)要緊種植物/生產區域的地塊詳圖;(2)畜牧場的牧草場地位置、自由活動區、自由放牧區;(3)所有河道、水井和其它水源;(4)相鄰的地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名字和情況;(5)畜禽獸檢疫隔離區域(假如有);(6)地址(包括倉庫、包裝和原材料、進貨地點位置)、建筑物和周圍植被的描述(能夠是關鍵詞或圖標符號);(7)生產基地內能夠表明該基地位置的要緊標示物。5.2.3有機生產和加工治理手冊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編制和保持《有機生產和加工治理手冊》,該手冊應包括:(1)有機生產和加工經營者的簡介、企業章程和組織機構圖;(2)有機生產和加工經營者的有機生產和加工的方針和目標;(3)有機生產和加工經營者內部的治理人員及其它相關人員的責任和權限;(4)有機生產和加工經營者的有機生產打算,該打算應包括:1)如何采取輪作的方式平衡和補充土壤肥力的消耗;2)如何愛護所屬場地植物和動物的多樣性;3)如何施肥以提高土壤的生物活性和土壤肥力;4)如何操縱植物和畜禽的病、蟲害;5)如何不斷地減少日常使用的防病、蟲害藥品(包括畜禽所用的獸藥)的用量;6)放牧、飼養、動物福利和衛生制度的畜禽治理打算;7)如何防止場地物理特性的退化;8)在平行生產的情況下,如何使有機部分和傳統部分保持分離。9)生產、加工過程中所用的每一種物質的清單,清單中應注明各物質的化學配料、來源、用處及用量。5.2.4生產規程或程序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制定詳細的生產、加工規程或程序,規程和程序應形成文件并得到切實執行,至少應包括:物栽培、畜禽、水產養殖等有機生產的操作規程;禁止有機產品與轉換期產品及非有機產品相互混合,以及防止有機生產、加工和貿易過程中受禁用物質污染的規程;作物收獲和收獲后各道工序的治理規程;畜禽、水產等產品的加工、儲藏等治理規程;出入庫及貿易規程;機械設備的維修、清掃規程;客戶申、投訴的處理程序;記錄治理程序;(9)內部檢查程序。5.2.5文件操縱有機生產和加工治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應予以操縱,這些文件應最新有效,并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適用文件的有效版本。5.2.6記錄操縱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建立并保持記錄。記錄應清晰、準確,為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提供有效證據。記錄應至少保存3年。記錄須包括: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質的日期及受其阻礙的土地、動植物和產品;(2)請轉換期的土地,提供前三年生產的詳細記錄,包括耕作、施肥及病蟲害防治記錄;產品品種及產量記錄;(4)種子、種苗、種畜禽等生殖材料的種類、來源、數量等信息;(5)按地塊或面積施用堆肥的來源、類型、堆制處理方法和原材料使用量比例;操縱病蟲害而施用的物質的名稱、來源和使用方法;所有農業投入物的產地、性質和數量(不論有機或非有機),包括判不集裝箱和包裝完整性的檢驗的記錄;對畜禽場(及養蜂場)要有完整的庫存登記表。其中應包括所有進入該單元動物的詳細內容:品種、產地、進入日期、有機狀態、假如是轉換期則標識和過去有關獸醫治療的細節。還必須提供所有的出欄畜禽的詳細資料,年齡、屠宰時的重量、標識及目的地等。畜禽場要記錄所有獸藥的使用情況,包括:1)購入日期;2)產品名稱、有效成分及采購數量;3)供貨商;4)被治療動物的識不方法;5)治療數目;6)診斷內容;7)用藥劑量;8)治療起始日期和治理方法;9)使用產品的總量;10)標簽期限;11)銷售動物或其產品的最早日期;12)負責治理該產品者的姓名。畜禽場要登記所有飼料的詳情,包括種類(所有采購的飼料和其成分)、飼料成分占總飼料的干基含量和其來源等;顯示銷售有機產品收入和所有購貨發票的財務帳目,應與貿易和/或稅收帳目相符;所加工產品和數量的名細(包括批次號),要足以能使產品的各種成分從成品追溯到原材料以及從原料追溯到成品;所有銷售的已認證的有機產品,包括發貨日期、以何種方式輸出的數量和購貨方或買方或收貨人;定期盤貨記錄要顯示購入材料、自產材料、已銷貨和存貨情況;記錄所有收到的客戶或公眾對產品或生產體系的投訴。5.3資源治理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具備與有機生產和加工規模和技術相適應的資源。該資源包括滿足運作要求的硬件資源和人力資源。5.3.1人力資源5.3.1.1總則從事有機生產和加工的人員應能勝任本職工作,包括充分了解從原材料到產品成品的生產過程中保持有機完整性的重要意義。5.3.1.2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1)確定從事有機生產和加工的人員所必要的能力;(2)提供培訓或其它措施以滿足這些要求;(3)配備內部檢查人員。5.4采購和追蹤體系5.4.1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建立采購體系,確保不使用禁用的和未經許可的生產資料。5.4.2為保證有機完整性,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建立跟蹤系統,保存能追溯實際生產全過程的詳細記錄(如施肥、除草、病蟲害防治、收獲的日期和形式,農業投入物記錄,天氣條件等)。5.5內部檢查5.5.1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按一定的時刻間隔進行內部檢查,以確定有機生產和加工治理體系及其生產是否:(1)符合本規范的要求以及所確定的有機產品和加工治理體系的要求;(2)得到有效實施與保持。5.5.2內部檢查應由具備能力的內部檢查人員來承擔,也可聘請具備能力的外部人員。5.5.3內部檢查人員應:(1)熟悉并了解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2)熟悉并掌握本規范的要求;(3)具備農業生產和/或加工的技術知識或經驗;(4)熟悉本單位的有機生產和加工治理體系及生產和/或加工過程。5.5.4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確保:(1)將檢查結果通知被檢查部門的負責人;(2)及時采取適宜的糾正措施;(3)將檢查的內容和結果形成文件。5.6改進5.6.1持續改進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利用有機生產和加工的方針和目標、檢查結果、糾正和預防措施,持續改進其有機生產和加工治理體系的有效性,促進有機生產和加工的健康進展。5.6.2糾正、預防措施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采取措施,以消除不符合或潛在不符合的緣故,防止其發生。有機生產和加工的經營者應:(1)確定不符合的緣故;(2)評價確保不符合不再發生的措施的需求;(3)確定和實施所需的措施;(4)記錄所采取措施的結果;(5)評審所采取的糾正或預防措施。6作物生產6.1農場范圍(1)申請認證的農場應是邊界清晰、所有權和經營權明確的農業生產單元。多個農戶在同一地區從事農業生產,且這些農戶都情愿以有機方式開展生產,同時建立了包括內部質量跟蹤審查在內的嚴密的組織治理體系,那么這些農戶所擁有的土地能夠被看作是整體的農場申請認證。(2)申請認證的加工者、貿易者應是所有權和經營權明確的操作單元。6.2平行生產假如一個農場同時以有機方式及非有機方式(包括常規和轉換)種植或養殖同一品種的作物或畜禽,則必須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前提下,有機地塊或養殖場生產的作物或畜禽產品才可作為有機產品銷售:(1)
農場經營者擁有多個分場,在不同分場間存在平行生產的情況,但各分場使用各自獨立的生產、貯存設施和運輸系統。(2)向認證機構報告平行生產的動植物品種,并制訂和實施了平行生產、收獲、貯藏和運輸的打算,具有獨立和完整的記錄體系,可確保能夠明確區分有機產品與常規產品。6.3轉換期一年生作物的轉換期一般許多于24個月,多年生作物的轉換期一般許多于36個月。新開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和一直按傳統農業方式耕種的土地也要通過至少12個月的轉換期。6.4緩沖帶假如農場的有機生產區域有可能受到鄰近的常規生產區域污染的阻礙,則在有機和常規生產區域之間必須設置緩沖帶或物理障礙物,保證有機地塊不受污染。6.5作物品種的選擇6.5.1應盡量使用有機種子和種苗。6.5.2應選擇能適應當地的土壤和氣候特點、對病蟲害有抗性的作物種類及品種。在品種的選擇中要充分考慮愛護作物的遺傳多樣性。6.5.3禁止使用包衣種子和任何轉基因作物品種。6.6作物栽培6.6.1應采納包括豆科作物或固氮綠肥在內的至少三種作物進行輪作。6.6.2在一年只能生長一茬作物的地區,同意采納包括豆科作物在內的兩種作物的輪作。6.6.3禁止連續種植同一種作物,但牧草、多年生作物以及在專門地理和氣候條件下種植的水稻例外。6.6.4依照當地情況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噴灌、滲灌等)操縱土壤水份,有效的調節土壤肥力狀況。6.6.5提倡利用豆科作物的輪作和土地休整進行土壤培肥。6.6.6保證施用足夠數量的有機肥以維持土壤的肥力和土壤生物的活性。6.6.7農場中施用肥料的種類和數量不應對環境造成污染。這些肥料應要緊來自有機農場,遇專門情況(如采納集約耕作方式)或處于有機轉換期或證實有專門的養分需求等,經認證機構批準能夠適當增加農場外的肥料投入量。每生產年度施入純氮不得超過每公頃170千克。6.6.8在土壤培肥過程中同意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質見附錄A。6.6.9非人工合成的礦物肥料和生物肥料只能作為培肥土壤的輔助材料,而不可作為系統中營養循環的替代物。礦物肥料必須保持其天然組分,禁止采納化學處理提高其溶解性。6.6.10用于有機肥堆制的添加微生物必須來自于自然界,而不是基因工程產物。6.6.11禁止使用化學肥料和都市污水污泥。6.6.12在有理由懷疑肥料存在污染時,應在施用前對其重金屬含量或其它污染因子進行檢測。礦物肥料、工業廢渣如堿性爐渣、粉煤灰等肥料中的重金屬含量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6.6.136.6.14有機地塊的排灌系統與常規地塊應有有效的隔離措施,以保證常規地塊的水可不能滲透或漫入有機地塊。6.7病蟲草害防治6.7.1應采納以下方法綜合防治病蟲草害:(1)選用抗性品種。(2)制定合適的肥水治理、作物輪作和多樣化間作套作打算。(3)通過建樹籬、筑巢、促進植被多樣化等方法提高天敵的自然操縱能力。只有在緊急情況時才同意使用附錄B所列出的物質。6.7.2同意采納熱法操縱草害和使用物理方法操縱病蟲草害。6.7.3通過熱法消毒來操縱病蟲害的方法僅限于那些難以實施輪作和土壤更新的地區。采納熱法消毒必須獲得認證機構的許可。6.7.4病害6.7.4.1同意使用抑制真菌病害的軟皂、植物制劑、醋和本規范附錄B中所列的同意使用物質。6.7.4.2同意使用純活性微生物產品。6.7.4.3有限制的使用附錄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質。6.7.4.46.7.4.5限制使用對環境安全的微生物制劑。6.7.4.6禁止使用基因工程產品。6.7.4.7禁止使用化學合成的殺菌劑。6.7.5蟲害6.7.5.1提倡通過釋放天敵來防治蟲害。6.7.5.2同意使用軟皂、植物源殺蟲劑或當地生長的植物提取劑等和本規范附錄B中所列的同意使用物質。6.7.5.3同意在誘捕器和散發器皿中使用性誘劑,同意使用物理性防治措施(如防蟲網、黃板等)。6.7.5.4同意有限制的使用魚藤酮、天然除蟲菊、乳化植物油和硅藻土以及其它附錄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質。6.7.5.5同意有限制的使用微生物及其制劑如殺螟桿菌、Bt制劑等藥劑。6.7.5.6禁止使用基因工程產品。6.7.5.7禁止使用化學合成的殺蟲劑。6.7.6草害6.7.6.1提倡使用作物栽培技術(如輪作、綠肥、休耕等)操縱雜草。6.7.6.2提倡使用秸稈等覆蓋除草。6.7.6.3同意采納機械和熱除草。6.7.6.4禁止使用基因工程產品。6.7.6.5禁止使用化學除草劑。6.8污染操縱6.8.1常規農業系統中所用的設備在用于有機生產前,必須得到充分清洗,以去除上面的污染物殘留。6.8.2在使用愛護性的建筑覆蓋物、塑料薄膜、防蟲網和青貯飼料包裝材料時,只同意選擇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類產品,同時在使用后必須從土壤中清除,禁止在田地上焚燒。禁止使用聚氯類產品。6.8.3禁止使用合成的植物生長調節劑。6.8.4假如檢測表明農場地塊或作物的農藥殘留,重金屬含量超過相應的國家標準,認證機構將取消對該農場地塊的認證。6.9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樣性愛護6.9.1采取積極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過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資源等,在土壤和水資源的利用上,應充分考慮資源的可持續利用。6.9.2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土壤鹽堿化。6.9.3重視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愛護。6.9.4重視對天敵及其棲息地的愛護。6.9.5提倡運用秸桿覆蓋或間作的方法幸免土壤裸露。6.9.6充分利用作物秸稈,禁止焚燒處理。6.9.7嚴禁過度開發野生資源。7畜禽養殖7.1轉換期7.1.1畜禽養殖場的飼料生產基地必須符合有機農場的要求,飼料生產基地的轉換期依照農場的轉換期要求。養殖場內用來作為非草食動物活動場所的草地,其轉換期能夠縮短到一年。7.1.2飼養畜禽通過其轉換期后,其產品方可作為有機產品出售。不同品種畜禽的轉換期如下:(1)肉用牛、馬屬動物、駝,12個月;其它種類應大于其養殖周期的3/4。(2)羊、豬,6個月;(3)乳用畜,3個月;(4)出生3天內購買的肉用家禽,10周;(5)蛋用家禽,6周。7.2畜禽的引入7.2.1當不能買到有機畜禽時,同意購進常規畜禽,但要符合以下條件:(1)肉用家禽,出生不超過3天;(2)蛋用雞,出生不超過18周;(3)豬、羊,出生不超過6周且已斷奶;小豬體重不得超過25公斤。(4)牛,出生不超過4周,同意過初乳喂養且要緊以全牛奶喂養的犢牛。7.2.2每年引入的常規畜禽不能超過已認證的同種成年畜禽數量的10%。在以下情況下,認證機構能夠同意引入的常規畜禽超過10%,但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40%,而且引入的常規畜禽必須在有機種群內通過相應的轉換期。(1)不可預見的嚴峻自然災難或事故;(2)農場規模大幅度擴大;(3)農場建立新的畜禽養殖項目;(4)小型農場。7.2.3可從任何地點引入種公畜,然而引入后必須按照有機方式飼養。7.2.4所有引入畜禽都不能受到來自基因工程產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種材料、藥物、代謝調節劑和生物調節劑,飼料和添加劑。7.3飼料7.3.1畜禽應以經認證的有機飼料和草料飼養。提倡飼用本農場的飼料。7.3.2禁止使用尿素和糞便做畜禽飼料。7.3.3在養殖場實行有機治理的第一年,養殖場自產的飼料能夠作為有機飼料飼養農場自己的牲畜,但不能作為有機飼料出售。7.3.4在有機飼料供應短缺時,認證機構能夠同意養殖場購買常規飼料和草料。但農場每種動物的常規飼料消費量在全年消費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過以下百分比:(1)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10%(2)非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15%(3)動物日最高攝食常規飼料量不超過每日總飼料量的25%(以干物質計)。在以下情況下能夠同意例外,但必須同時規定時刻限制和條件:(1)不可預見的嚴峻自然或人為災難;(2)極端的天氣情況;(3)該地區有機農業尚處在初級進展時期。飼喂的常規飼料必須詳細記載,同時要事先征得認證機構的許可。7.3.5必須保證反芻動物每天都能得到差不多滿足其基礎營養需要的粗飼料。7.3.6必須保證飼養的畜禽數量不超過本養殖場和其合作養殖范圍的最大載畜量,要充分考慮飼料生產能力、牲畜健康和對環境的阻礙。假如因過度放牧導致對環境的不利阻礙,則不能獲得認證。7.3.7必須保證畜禽糞便的貯存設施有足夠的容量,以免畜禽糞便通過直接排放、地表徑流或土壤滲濾污染水體。7.3.8初生幼畜在初乳期必須由母畜喂養并能吸吮母乳。禁止過早斷奶,或用奶替代品喂養幼畜。哺乳標準:(1)仔豬,40天;(2)犢牛、馬,3個月;(3)羔羊,45天。7.4飼料添加劑7.4.1同意使用附錄D中的同意使用物質。7.4.2同意使用氧化鎂、綠砂等天然礦物和微量元素。7.4.3添加的維生素應來自發芽的糧食、魚肝油、釀酒用酵母或其它天然物質。7.4.4經認證機構許可,能夠使用附錄D中限制使用的物質。7.4.5禁止使用以下產品:(1)人工合成的生長促進劑(包括用于促進生長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不管以何種形式使用;(2)合成的開胃劑;(3)防腐劑,作為加工助劑時例外;(4)合成的色素;(5)尿素;(6)給反芻動物飼喂動物副產品;(7)動物糞便,未經加工或通過加工的;(8)經化學溶劑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學試劑的飼料;(9)純氨基酸;(10)基因工程生物或其產品。7.5配合飼料7.5.1配合飼料7.5.1.1所有要緊的配料必須獲得認證。配合飼料中的配料加上添加的礦質元素和維生素不能低于95%。7.5.1.2添加的礦質元素和維生素能夠來自天然或合成產物,但不能含有禁止使用的添加劑或愛護劑。附錄D中所列的飼料添加劑均可使用。7.5.2配合飼料營養要求動物飼料必須滿足動物的營養需求和飼養目標,并為以下兩種證明方式的一種所證實:(1)各種成分滿足國家相關治理規定或國家有關權威機構規定的要求;(2)除水之外,以配合飼料作為唯一的營養來源飼養健康動物,經國家有關治理機構規定的程序測試,能夠滿足動物各生命時期的營養需求。7.6飼養條件7.6.1畜禽的飼養環境(圈舍、圍欄等)必須滿足畜禽的生理和行為需要:(1)足夠的活動空間和休息場所;(2)空氣流通,自然光線充足;(3)幸免過度的太陽照耀及難以忍受的溫度、風和雨;(4)足夠的墊料;(5)足夠的飲水和飼料;(6)幸免使用對人或動物健康明顯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設備;(7)在不阻礙畜禽健康的條件下(如可不能相互啃咬、打斗等),同一畜舍至少要飼養2頭(或只)同種動物;7.6.2必要時能夠用人工照明來延長光照時刻,但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6小時。7.6.3所有畜禽都必須在適當的季節到戶外放養。但以下情況同意例外:(1)專門的畜禽舍結構使得畜禽臨時無法在戶外放養,但應限期改進。(2)使用新奇飼料喂養動物比放養更有利于土地資源的持續利用。7.6.4禁止畜禽無法接觸土地的飼養方式和完全圈養、舍養、拴養、籠養等限制畜禽自然行為表達的飼養方式。7.6.5群居性畜禽不能單獨飼養,但成年雄性動物、患病的動物及妊娠后期的家畜可例外。7.7疾病防治7.7.1應依據以下原則進行有機畜禽養殖中的疾病預防:(1)選擇適合當地情況的抗病性強的畜禽品種;(2)依照每個畜禽品種的需要,采納適當的飼養治理方法,增強對疾病的抵抗力和對傳染因素的預防;(3)采納優質飼料,結合有規律的舍外活動,促使畜禽增強抗病力;(4)確定合理的畜禽飼養密度,防止畜禽密度過大導致的健康問題。7.7.2同意在畜禽飼養場所使用附錄E中的清潔劑和消毒劑。同意在畜禽飼養場所使用殺鼠劑和附錄B中的物質。7.7.3消毒處理時,應將畜禽遷出處理區。應定期清理畜禽糞便。7.7.4同意采納自然療法例如使用植物源制劑、針灸和順勢療法醫治畜禽疾病。7.7.5當農場有發生某種疾病的危險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操縱時,同意采納預防接種(包括為了促使母體抗體物質的產生而采取的接種措施)技術。同意進行法定的預防接種。7.7.6限制使用常規獸藥。當必須要對患病畜禽使用常規獸藥時,則必須通過該藥物降解期(半衰期)的二倍時刻之后這些畜禽及其產品才能作為有機產品出售。飼養者必須對所用物質以及疾病診斷結果、劑量、給藥方式、給藥時刻、藥物降解期進行記錄。關于同意過常規獸藥治療的畜禽,大型動物應逐個標記,家禽和小型動物則可按批標記。7.7.7禁止為了提高畜禽群體的生產力而使用抗生素、抗球蟲藥和其它生長促進劑,禁止使用激素操縱畜禽的生殖行為(例如誘導發情,同期發情、超數排卵)。但激素可在獸醫監督下用于對個不動物進行疾病治療。同一畜禽一生中藥物治療次數在2次以上不得作為有機畜禽出售。7.8非治療性手術7.8.1同意采納以下非治療性手術,但應盡量減少給動物帶來的痛苦,必要時可使用麻醉劑:(2)斷角;(4)為了防止蠅蛆病而進行的羔羊斷尾;(5)剪羽。7.8.2禁止進行以下非治療性手術:(1)斷尾(除羔羊外);(2)剪喙;(3)燒翅;(4)其它沒有明確同意的非治療性手術。7.9生殖7.9.1提倡自然生殖。7.9.2同意采納不對畜禽的遺傳多樣性產生嚴峻限制的各種生殖方法。7.9.3禁止使用胚胎移植技術。7.10運輸和屠宰7.10.1屠宰的有機畜禽必須來自有機養殖場。7.10.2畜禽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清晰的標記。7.10.3畜禽在裝卸、運輸、待宰和屠宰期間必須有專人負責照料。7.10.4必須提供適當的條件,使畜禽能夠承受運輸造成的應激。例如:(1)幸免接觸到正在屠宰的動物或死亡動物(通過眼、耳或氣味);(2)保持現存的群體聯系;(3)提供緩解應激的休息時刻;(4)改善運輸方式和操作設備的質量和適合性;(5)幸免饑渴;(6)考慮每個動物的個不需要;(7)提供合適的溫度和相對濕度。7.10.5應在運輸和屠宰畜禽的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條件,以減少下列因素造成的阻礙:(1)應激;(2)裝載和卸載;(3)混合不同群體或性不的動物。7.10.6運輸和屠宰動物的操作應平靜而和氣。禁止使用電棒及類似設備驅逐動物。禁止在運輸前和運輸過程中對動物使用冷靜劑或興奮劑。7.10.7當用車輛運輸時,運到屠宰場的時刻不應超過8小時,依照具體情況可有例外。在例外的情況下,必須給畜禽喂食、喂水。7.10.8必須在國家衛生防疫部門批準的屠宰場宰殺畜禽。7.10.9禁止在畜禽失去知覺之前就進行捆綁、懸吊和屠宰。7.10.10有機畜禽和常規畜禽應分不屠宰,屠宰后應分不存放并清晰標記。7.11奶制品奶制品生產除滿足7.1-7.10的畜禽養殖標準外,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1)同意使用附錄E中物質對奶制品加工設備進行清洗和消毒,并標明其用途和正確的使用方法。所有使用過清潔劑的設施必須得到完全的清洗,以保證在設備和奶制品中沒有清潔劑殘留。(2)有機牛奶至少必須符合常規牛奶的衛生要求及質量標準。建議牛奶中年均體細胞數不能超過400,000個/ml(800,000綿羊或山羊);細菌數最大不得超過10,000個/ml。建議每月分析一次每頭奶牛產奶中的體細胞含量。假如沒有達到這些質量標準,則要求制定滿足這些標準的打算,并提交認證機構批準。對新的畜群,在認證前3個月,奶汁中平均體細胞數就應低于400,000個/ml(800,000綿羊或山羊)。(3)奶牛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7.12禽蛋生產蛋類生產除滿足7.1-7.10的畜禽養殖標準外,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1)母雞在雞舍中的平均活動空間至少需要0.2平方米/只。(2)必須具備適宜季節里的室外活動場所。(3)必須每天喂以營養平衡的日糧以確保滿足其營養需求。(4)禁止用礦物油作雞蛋包衣。8蜜蜂飼養和蜂產品加工8.1轉換期蜜蜂在通過至少一年的有機飼養后,其產品才可獲得有機認證。8.2采蜜區8.2.1養蜂場應設在有機農業生產區內或至少三年未使用過化學物質的自然植被區內。8.2.2蜂房半徑2500~3000米范圍內必須有充足的蜜源植物,并靠近清潔的水源。8.2.3蜂箱必須置于遠離常規農田和遠離容易受到污染的地點(至少3公里之外),例如城鎮、工業污染源、公路和鐵路、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8.3蜜蜂的飼喂8.3.1在蜜蜂的采蜜期結束時,蜂巢內必須存留足夠的糖蜜和花粉,以備蜜蜂過冬。8.3.2在整個季節必須為蜜蜂提供充足的經有機認證的食物;最好是產自同一生產單元的。8.3.3在蜜蜂得不到食物面臨饑餓困境的情況下,8.3.4人工飼喂只能在最后一次蜂蜜收獲季節后、下一次流蜜期開始前15天之前進行。8.4疾病防治8.4.1選擇適應當地情況、抗性強的品種。8.4.2淘汰衰老蜂王、定期更換蜂蠟、及時對蜂箱進行系統檢查。8.4.3同意使用以下物質來操縱病蟲害和對蜂箱消毒:(1)苛性鈉(2)乳酸、草酸和醋酸(3)蟻酸(4)硫磺(5)香精油(6)蘇云金芽孢桿菌(7)薄荷醇(用于操縱蜜蜂呼吸道寄生螨)8.4.4把明顯有病的蜂箱放在醫治區內。8.4.5必須銷毀受疾病嚴峻感染蜜蜂使用過的蜂箱。8.4.6在蜂蜜的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抗生素,但當整個蜂群的健康受到威脅時能夠使用抗生素類藥物。經抗生素處理后的蜂箱必須立即從有機生產中撤出,同時至少要通過12個月的有機方式飼養后,才有可能重新獲得有機認證。8.4.7禁止使用磺胺類藥物和其它化學藥品。8.4.8在流蜜期或流蜜盛期,嚴禁用任何藥物處理蜂蜜。8.5蜂蠟和蜂箱8.5.1用于有機養蜂業的蜂蠟必須來自有機養蜂單位;但對處于轉換期的養蜂場,假如不能從市場或其它途徑獲得有機蜂蠟,經認證機構批準同意使用非有機蜂蠟。8.5.2蜂蠟加工方法應確保能加工出供應有機養蜂場的有機蜂蠟。8.5.3禁止使用來源不明的蜂蠟。8.5.4蜂箱應用天然物質如未經化學處理的木材等制成,禁止使用可能有毒的材料制作蜂箱。8.6蜂蜜收獲處理8.6.1嚴禁使用化學驅逐劑。假如需要的話,能夠利用吹風或煙霧發生器把蜜蜂從蜂箱中驅逐出去。8.6.2蜂箱治理和采集蜂蜜的方法應當以愛護蜂群和維持蜂群為目標;禁止為提高產量而殺死蜂群。8.6.3加熱最高至47℃,加熱過程越短越好。8.6.4最好采納機械性蜂房脫蓋,而不是采納加熱性蜂房脫蓋。8.6.5通過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雜質沉淀出來,不同意使用細網過濾器過濾雜質。8.6.68.6.7蜂蜜提取設施必須杜絕蜜蜂進入,以防止蜜蜂偷食蜂蜜以及疾病的傳播。8.6.8提取設施應當光亮如新并配有清洗設施,這些清洗設施能每天提供大量新奇、潔凈的熱水供設備清洗。8.6.9蜂蜜的貯藏應確保不受常規物質及有害生物的阻礙。8.6.10搖蜜室和包裝室應全部密封,不受害蟲侵擾。8.6.11只能使用物理方法防治有害生物。8.6.12禁止使用氰化物等化學物質作為熏蒸劑。8.7蜂蜜、蜂蠟、養蜂架和蜂箱的貯存8.7.1成品蜂蜜的貯存溫度要求穩定且密封包裝,以幸免蜂蜜變質。8.7.2蜂蜜在作為有機產品出售之前,最長能夠貯存兩年。8.7.3禁止對貯存的蜂蜜和蜂產品使用萘等化學合成物質來操縱蜂蠟蛾等害蟲。8.8蜂王和蜂群的飼養8.8.1鼓舞交叉繁育不同類型的蜜蜂。8.8.2為了防止疾病的傳播,應培育自己的蜂王。8.8.3同意每年購進不超過蜂群數量10%的按常規飼養方法飼養的蜜蜂。8.8.4同意進行選育,禁止使用人工授精。8.8.5禁止在秋天捕殺蜜蜂群體。8.8.6同意為了替換蜂王而殺死老齡蜂王,但不同意剪翅。9特定作物9.1食用菌9.1.1培養基9.1.1.1培養基應采納有機生產或天然來源的材料。9.1.1.2關于覆土栽培食用菌生產中所使用的土壤,其要求與作物生產的土壤要求相同。這一條是新增的,以適用于土基栽培食用菌的情況。這一條是新增的,以適用于土基栽培食用菌的情況。9.1.1.3禁止使用合成肥料或殺蟲劑之類輔助劑。9.1.1.4為防止水分散失而在木料和接種位使用的涂料必須是食用級的產品,禁止使用石油煉制的涂料、乳膠漆和油漆等。9.1.2菌種選擇合適的菌種,盡可能采納經認證的有機菌種,并能夠清晰的追溯菌種的來源。9.1.3害蟲和雜菌9.1.3.1應采納預防性的治理措施,保持清潔衛生,進行適當的空氣交換,去除受感染的菌簇。9.1.3.2在非栽培期,同意使用低濃度氯溶液對培養場地進行淋洗消毒。9.1.3.3同意采納設置物理障礙物及調節溫、濕度或石灰水等手段防治有害生物。9.1.3.4禁止使用任何化學合成殺蟲劑。9.1.4培養場地直接與常規農田毗鄰的食用菌栽培區必須設置大于30米的緩沖帶,以幸免農業漂移物的阻礙。在培養場地和周圍禁止使用任何除草劑。9.1.5水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9.1.6收獲及后續處理應保證在收獲、貯存和運輸過程中產品的新奇度和營養成分,防止在收獲、貯存和運輸過程中受到污染。新增防止污染的要求。新增防止污染的要求。9.2茶葉9.2.1茶園土壤治理9.2.1.1茶樹應種植在土壤深厚疏松,有機質含量高,pH值在4.0—6.5范圍內的區域。這一條刪除,它不是茶樹對土壤的專門要求,執行與作物生產一致的要求。這一條刪除,它不是茶樹對土壤的專門要求,執行與作物生產一致的要求。9.2.1.3當茶園坡度大于15°時,應制定有效的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如等高線種植、修建水平梯級茶園、設置隔離溝或截水溝以及種植豆科作物和行間地表鋪草等。)9.2.1.4提倡在幼齡茶園、重修剪和臺刈改造茶園的行間種植豆科綠肥或飼料作物。9.2.1.5對林木覆蓋率高的茶園,應實行減耕或免耕。提倡使用生物(如蚯蚓等)來改善土壤結構,提高土壤肥力。當茶園土壤pH值降至4.0以下時,能夠施用適量的白云石粉或生石灰直至土壤pH值達到5.0左右。9.2.1.6同意使用列于附錄A中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質。9.2.1.7嚴禁使用化學合成的增效劑和土壤改良劑。9.2.2茶園病蟲草害防治9.2.2.1及時采摘和修剪茶樹枝葉,以減少病、蟲數量并惡化其生存環境,抑制病、蟲害的大發生。將采摘和修剪作為操縱病蟲害的措施予以明確。將采摘和修剪作為操縱病蟲害的措施予以明確。9.2.2.2同意使用列于附錄B中的植物制劑和微生物制劑防治茶樹的病蟲害。9.2.2.3愛護和利用自然天敵,同意釋放人工飼養的天敵。9.2.2.4在深秋封園時,同意有限制地使用石硫合劑和波爾多液,以減少次年的病蟲發生量。使用波爾多液時應注意土壤和茶葉中的銅積存。9.2.2.5假如茶園大面積發生病蟲害,修剪的病蟲枝葉應在有機茶園外進行合理處理。9.2.2.6嚴禁使用化學除草劑。9.2.3茶樹修剪與采摘9.2.3.1刪除,不是有機生產的要求,是一般常規要求。采茶機必須使用無鉛汽油作為燃料,并防止汽油、機油污染茶園土壤和茶樹。刪除,不是有機生產的要求,是一般常規要求。9.2.3.2平行生產應加以嚴格區分。9.2.4茶葉加工9.2.4.1有機茶產品包括綠茶、紅茶、青茶(烏龍茶)、白茶、黃茶、黑茶(緊壓茶、磚茶)和花茶等茶類的初制品和精制品。有機茶制作必須執行國家食品衛生法和食品加工標準。9.2.4.2有機茶加工中應幸免使用水源林及天然林木材作為燃料。9.2.4.3加工器具應為竹制、木質或不銹鋼材料。9.2.4.4只同意采納物理方法和自然發酵茶葉加工中的發酵實質是氧化;幸免與微生物發酵混淆。工藝加工茶葉及茶制品。茶葉加工中的發酵實質是氧化;幸免與微生物發酵混淆。9.2.4.5在加工花茶、果茶產品時,應使用有機認證的花卉及其提取物、水果及其提取物作為配料。9.2.5有機茶貯藏和運輸治理除遵循一般有機產品的貯藏和運輸治理要求外,還需注意:(1)貯藏有機茶必須保持干燥,茶葉含水量應符合國家茶葉生產標準。倉庫內應配備去濕機或其它去濕材料。應幸免茶葉直接接觸去濕材料,去濕材料應定期更換。(2)采納通風、密封、吸潮和降溫等措施并定期檢查有機茶的含水量。
10野生植物10.1野生植物的采集行為必須是在政府部門操縱之下的有打算的限量采集。10.2野生植物必須是生長于可界定的可持續生產體系。10.3野生植物的采集區必須是在采集之前的三年中沒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質污染的地區。10.4假如采集區有施用合成化學物質的歷史,則檢查員能夠要求進行污染物殘留分析。10.5在交通流量大的路邊或其它有污染源的地點必須設置緩沖帶。10.6收獲或采集量不能對環境產生不利阻礙或對動植物物種造成威脅,收獲或采集的野生植物的數量不得超過生態系統可持續生長的產量。10.7野生植物采集者必須提交這幾個字刪去,因為開年模糊。有機采集區治理方案。這幾個字刪去,因為開年模糊。11水產養殖11.1轉換期封閉水域從常規養殖過渡到有機養殖至少需要12個月的轉換期,或大于要求轉換生物的一個生長周期。11.2養殖11.2.1養殖場的選址養殖場選址時,應當考慮到維持養殖場的水生生態環境和周圍水生、陸生生態系統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樣性。養殖場應當不受污染源和常規養殖場的不利阻礙。11.2.2水質養殖場及其水源水質必須符合《GB11607-89漁業水質標準》。11.2.3養殖11.2.3.1按適合生物自然行為和當地條件的養殖方法進行養殖,盡量減少干擾。11.2.3.2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它養殖體系的水生動物進入有機養殖場。11.2.3.3魚類從魚苗到捕撈的全過程都必須生長在有機生產體系中,其它水生生物至少在其后三分之二生命周期采納有機方式養殖。11.2.3.4禁止對養殖對象采取任何人為損害措施。11.2.4餌料11.2.4.1水產養殖的餌料必須是經認證的有機餌料,或野生的水生餌料。使用野生魚類作為餌料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漁業的法規。在有機認證的或野生的餌料數量或質量不能滿足要求時,能夠使用最多不超過總餌料量5%(以干物質計)的常規餌料。11.2.4.2在需要餌料投入的系統中,餌料中至少有50%的水生動物蛋白應來源于食品加工的副產品或不適于人類消費的品種。11.2.4.3同意使用天然的礦物質添加劑、維生素和微量元素,禁止使用人糞尿和直接使用動物糞肥。11.2.4.4同意使用下列餌料添加劑:(1)細菌、真菌和酶(2)食品工業的副產品(如糖漿)(3)初級植物產品11.2.4.5下列物質不同意添加于餌料中或以任何方式喂食生物:(1)合成的促生長劑(2)合成誘食劑(3)合成的抗氧化劑和防腐劑(4)合成色素(5)尿素等化肥(6)來源于相同物種的原料(7)經化學溶劑提取的餌料(8)化學提純的氨基酸(9)基因工程生物或產品11.2.5疾病防治11.2.5.1所有的治理措施應當旨在提高生物的抗病力。保持水體清潔,保證餌料質量,操縱投餌量。11.2.5.2圍隔養殖密度不能阻礙水生生物的健康,不能引起其行為異常。必須定期監測生物的密度,并依照需要進行水質監測。11.2.5.3同意使用生石灰、漂白粉、菜籽餅、茶籽餅、和高錳酸鉀對養殖水體和底泥進行消毒,以預防水生生物疾病的發生。禁止使用抗生素、寄生蟲藥或其它合成藥品。11.2.5.4有必要進行藥物治療時,必須把患病生物置于池塘或水體下游100米外的隔離區,同時采取隔離措施。被隔離的水生生物不能作為有機產品銷售。11.2.5.5當有發生某種疾病的危險而不能通過其它治理技術進行操縱時,或國家法律有規定時,可接種疫苗,但不同意使用基因工程疫苗。11.2.6生殖11.2.6.1提倡自然生殖,限制使用非自然生殖。11.2.6.2不得使生產體系依靠于高技術和資金密集型的生產方式。11.2.6.3禁止使用三倍體和基因工程技術生殖水生生物。11.3開放水域捕撈區在開放水域捕撈區內生長的野生生物,假如其生長環境不受污染,且處于穩定和持續的生產體系,就有可能獲得有機認證。11.3.1開放水體捕撈區應被清晰地界定,其水質、餌料、所用藥物和其它方面應滿足11.2的規定。11.3.2開放水體捕撈區與常規養殖場之間應保持適當的距離,以防常規水產養殖對其造成污染或有害阻礙。11.4捕撈11.4.1捕撈量不能超過生態系統的生長量,不能阻礙自然水域的持續生產。11.4.2盡可能采納和氣的捕撈措施,以使水生生物受到的不利阻礙降至最小程度。11.4.3捕撈工具的規格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11.5鮮活水產品的運輸11.5.1運輸用水的水質、溫度和含氧量應適合運輸對象,盡量減少運輸的距離和頻率。11.5.2運輸設備和材料必須對生物沒有潛在的毒性阻礙。11.5.3在運輸前或運輸過程中禁止使用化學合成的冷靜劑或興奮劑。11.5.4運輸過程中,不應對運輸對象造成能夠幸免的阻礙或物理損害。11.4.5在運輸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運輸對象的健康。11.6環境阻礙11.6.1封閉水體的排水應當得到當地環保行政部門的許可。11.6.2鼓舞封閉水體底泥的農業綜合利用。12紡織品12.1原料生產紡織品原料的生產必須滿足一般有機生產的要求。12.1.1桑樹栽培有機桑園的設置要遠離排氟工廠和其它污染源,受污染的桑葉喂食的蠶,其蠶繭不能作為有機蠶繭。12.1.2養蠶12.1.2.1選擇健壯、抗病力強的蠶種,不得選用由基因工程獲得的蠶種。12.1.2.2桑葉必須來自于經認證的有機桑園。12.1.2.3蠶室應選擇在地勢高、干燥、離桑園較近的地點,同時要有良好的通風和光照條件。12.1.2.4消毒可采納物理的方法,如蠶具煮沸消毒或蒸汽消毒,蠶室采納日光消毒等方法,也可用1%的漂白粉和石灰粉進行消毒,但使用后必須充分洗凈。12.1.2.5采運桑葉的工具和裝運蠶沙的工具必須嚴格分開。12.1.2.6在養蠶過程中,禁止使用生長激素。12.1.2.7保證蠶生長期間有足夠的桑葉與活動空間。12.1.2.8疾病防治(1)定時檢查蠶座,保留最強壯的蠶,拋棄遲眠蠶和微小蠶;(2)同意在桑葉中添加一些生物來源的物質,如蒜泥等;(3)當蠶病大面積發生時,應及時隔離發病的蠶,將其放入醫治區內;(4)在養蠶過程中,禁止使用化學合成藥劑,但在蠶健康受到威脅時例外;凡用化學合成藥劑醫治過的蠶,其所產蠶繭不得作為有機蠶繭。12.1.2.9蠶繭要及時分離并進行烘干處理,禁止將上繭、次繭和下繭混合處理。下繭不得作為有機絲綢的加工原料。12.2加工12.2.1原料12.2.1.1紡織品的纖維原料應該是100%的有機原料。12.2.1.2在原料加工成纖維的過程中,應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的阻礙。12.2.1.3紡織品中的非紡織原料,在生產、使用和廢棄物的處理過程中,不應對環境和人類造成危害。12.2.1.4原料配方中不得包括五氯苯酸、四氯酚和多氯聯苯等。12.2.2環境要求12.2.2.1在紡織品的加工過程中應采納最佳的生產方法,使其對環境的阻礙程度降至最小。12.2.2.2在加工過程中不得使用對人體及環境有害的物質,使用的任何助劑均不得含有致癌、致變、致畸物質,對哺乳動物的毒性LD50小于2000mg/kg。12.2.2.3不得使用已知為易生物積存的和不易生物降解的物質。12.2.2.4在紡織品加工過程中能耗應最小化,盡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12.2.2.5假如在工藝或設備上將有機加工和常規加工分離會對環境或經濟造成顯著不利的阻礙,而不分離可不能導致有機紡織品與常規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循環流體(如堿洗、上漿、漂洗等工序)接觸的風險,則同意有機和常規工藝不分離,但加工單位必須保證有機紡織品不受污染。12.2.2.6加工單位應采納有效的污水處理工藝,確保排水量和排水中污染物濃度達到GB4287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12.2.2.7在初次獲得認證后的當年內,應制定生產過程中的環境治理改善打算。12.2.2.8煮繭過程或洗毛過程所用的表面活性劑應該選擇易生物降解的種類,并應配備適當的廢水處理裝置。12.2.2.9漿液應最終可降解或至少有80%可得到循環利用。12.2.2.10在絲光處理工藝中,同意使用氫氧化鈉或其它的堿性物質,但應最大限度地循環利用。12.2.2.11紡織油和編織油(針油)應選用易生物降解的或由植物提取的油劑。12.2.3印染12.2.3.1盡量使用生物來源或從植物中提取的染料。12.2.3.2盡量使用不含重金屬的礦物染料,印染時只可使用天然的印染增稠劑。12.2.3.3只同意使用易生物降解的軟化劑。12.2.3.4禁止使用含在污水中形成有機鹵素化合物的物質進行印染設備的清洗。12.2.3.5染料中的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指標: 單位:mg/kg金屬名稱指標金屬名稱指標金屬名稱指標銻50砷50鋇100鉛100鎘20鉻100鐵2500銅250錳1000鎳200汞4硒20銀100鋅1500錫25012.2.4制成品技術要求12.2.4.1輔料(如襯里、裝飾物、鈕扣、拉鏈、縫線等)必須使用對環境無害的材料,盡量使用天然材料。12.2.4.2制成品加工過程(如砂洗、水洗)不得使用對人體及環境有害的助劑。13食品加工和貿易13.1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13.1.1加工所用的配料必須是通過認證的有機原料,這些配料在終產品中所占的重量或體積許多于配料的95%。13.1.2在有機配料的數量或質量得不到保證時,同意使用常規的、非人工合成的配料,但總量不得超過5%。非有機配料不能是基因工程產品,并須獲得認證機構的許可,該許可需每年更新。一旦有條件獲得經認證的有機配料時,應立即用有機配料替換非有機配料。所有使用了非有機配料的單位都必須提交將其配料轉換為100%有機配料的打算。13.1.3有機產品中的同一種配料不同意既有有機來源又有非有機來源的。13.1.4作為配料的水和食用鹽,只要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可免于認證,但不計入13.1.1所要求的有機原料中。13.1.5同意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指定的天然色素、香料和添加劑,但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和添加劑。13.1.6同意使用本規范附錄F和附錄G所列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一般不得使用超出此范圍的非天然來源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在附錄F和附錄G中增添物質必須按照附錄H評估有機食品中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程序對此物質進行評估。13.1.7禁止使用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維生素和其它從動植物中分離的純物質,法律規定必須使用或可證明食物或營養成分中嚴峻缺乏時例外。13.1.8禁止在有機食品加工中使用來自基因工程的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13.2加工13.2.1場址設置應注意如下情況:應遠離重工業區,或與重工業區之間有足夠的護林帶。應遠離居民區,加工廠周圍不得有垃圾堆、糞場、露天廁所和傳染病醫院。應設置在污染源、傳染源的上風方向。應設置“三廢”凈化裝置。13.2.2有機加工應制定正式的衛生治理打算,該打算要符合國家或地點衛生治理法規,并應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衛生保障:(1)外部設施(垃圾堆放場、舊設備存放場地、停車場等)(2)內部設施(加工、包裝和庫區)(3)加工和包裝設備(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細菌污染)(4)職工的衛生(餐廳、工間休息場所和廁所)13.2.3有機加工應該配備專用設備,假如不得不與常規加工共用設備,則在常規加工結束后必須進行完全清洗以確保不得有清洗劑殘留,或進行沖頂加工并保留加工記錄。13.2.4加工工藝必須不破壞食品的要緊營養成分,能夠使用機械方法、冷凍、加熱、微波、煙熏等處理方法及微生物發酵工藝;能夠采納提取、濃縮、沉淀和過濾工藝,但提取溶劑僅限于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水、乙醇、動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濃縮工藝中不得采納其它化學試劑。13.2.5加工用水水質必須達到相關標準。13.2.6加工單位排放廢棄物必須達到相應標準。13.2.7禁止在食品加工和貯藏過程中采納離子輻射處理。13.2.8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過濾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質滲透過的過濾材料。13.3有害生物防治13.3.1有機加工者和貿易者必須采取以下治理措施來預防有害生物的發生:(1)消除有害生物的孳生條件;(2)防止有害生物接觸加工和處理設備;(3)通過對溫度、濕度、光照、空氣等環境因素的操縱,防止有害生物的生殖。13.3.2同意使用機械類的、信息素類的、氣味類的、粘著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礙、硅藻土、聲光電器具,作為防治有害生物的設施或材料。13.3.3同意使用以維生素D為差不多有效成份的殺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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