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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名詞解釋1、法律論證(1)廣義:指通過提出一定的根據和理由來證明某種立法意見、法律表述、法律陳述和法律決定的正確性和正當性。(2)狹義:討論如何通過合乎邏輯的方式來證明司法決定(包括司法判決、裁定、決定及其形成過程)、法律陳述(法庭上有關法律人的法律陳述)的正確性和正當性。2、法的概念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的并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民)的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3、亞里士多德關于法治的定義法治應當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4、法律的發展(歷史和發展)值得是與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發展向適應、向協調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變遷,法律精神的轉換,法律體系的重構等在內的法律進步過程與趨勢。5、第一性權利義務,與第二性權利義務第一性權利亦稱“原有權利”,是直接由法律賦予的權利或由法律授權的主體依法通過其積極活動而創立的權利,如物權。第一性義務與第一性權利相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或由法律關系主體依法通過積極活動而設定的義務,如納稅、服兵役的義務。第二性權利亦稱“補救權利”(或救濟權利),補救權利是在原有權利受到侵害時產生的權利。如訴權、請求權等。第二性義務與第二性權利相對,其內容是違法行為發生后所應付的責任。如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二、簡答題1、法的規范作用作為由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這方面的作用可以說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專門作用。(1) 告示作用。法代表國家關于人們應當如何行為的意見和態度。這種意見和態度以成文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個社會傳達人們可能或必須如何行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法的告示作用也可以所示法的意識形態作用,它是通過對人們的意識,是非觀,價值觀的影響而為法的指引作用提供必要的前提。(2) 指導作用:法是通過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的規定應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第一,確定的指導性,即通過規定法律義務,要求人們做出或抑制一定行為。第二,不確定的指導,即通過授予法律權利,給人們創造一種選擇的機會。確定的指引來說,法的目的是防止人們作出違法行為。不確定的指引來說,法的目的是鼓勵人們從事法所容許的行為。法作為規范的指引是一種一般指引,即針對群體和類行為的,復現的指引。(3) 評價作用法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的作用。法不僅具有判斷行為合法與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基礎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們的行為時善良的,正確的,還是邪惡的,錯誤的。法通過這種評價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念和是非標準,從而達到指引人們行為的效果。法作出的評價與道德規范,宗教規范,風俗習慣等不同,法的評價具有比較突出的客觀性,行為的正當性,和可為性在法律規范中都有明確的評價,因此法律評價不會因人而異。法的評價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對于法律規范來說,不管人們的主觀愿望如何們只要進入了法律行為的范疇,法律規范的評價對他們來說就是有效的,如果收到法的制裁,他們的行為必須在客觀上與法的評價協調起來。(4) 預測作用是指根據法的規定,人們可以預先知曉或估計到人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特別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如何對待人們的行為,進而根據這種與之來作出行動安排和計劃。(5) 教育作用通過吧國家或社會的價值觀念和價值標的凝結為固定的模式(規則、原則等)和法律符號(天平、寶劍等)而向人們灌輸占支配地位的意識形態,使之滲透于或內化于人們心中,并借助人們的行為進一步傳播(6) 強制作用法的強制作用在于制裁違法行為,它是重要的法律保障。可以通過制裁可以加強法的權威性,保護人民的正當權利,增強人們的安全感,制裁的形式是多樣的。2、政策與法律想區別體現的意志不同。法體現國家(人民)的意志。政策體現黨的意志或主張。表現的形式不同。法作為國家的規范性文件,具有確定性、一般性和公開性。政策作為黨的文件——綱領、宣言、指示、建議、聲明,具有靈活性、概括性和個別性(可以公開,也可以不公開)。實施的方式不同。法律由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實施。政策對內靠組織紀律保障實施,對外靠宣傳教育保證實施。調整社會關系的范圍不完全相同。二者調整的范圍有交叉,但是總體上調整范圍有差別。政策并不都要上升為法律,法律也并非都從政策而來。上述區別表明政策和法律各有各自的優勢,各有各自的調整方式和范圍。既不能以黨的政策代替國家法律,也不能用法律否定黨的政策。3、權利和義務的關系(1)結構上的相關關系。權利和義務相互關聯,對立統一。二者相互對立表現在:權利表征利益,是主動的;義務表征負擔,是受動的。同時二者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貫通的。相互依存表現在,權利和義務不可能孤立存在和發展,一方總是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相互貫通表現在,權利和義務相互滲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2)數量上的等值關系。權利和義務在總量上相等。在具體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相互包含。權利的范圍就是義務的界限,同樣義務的范圍也反映了權利的界限。(3)功能上的互補關系。權利直接體現法律的價值目標,義務保障價值目標和權利的實現。權利提供不確定的指引,義務提供確定的指引。義務以其強制性的約束機制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權利以其利益導向和激勵機制更有助于實現自由。(4)價值意義上的主次關系。一方面,從結構上看,任何類型的法都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另一方面,不同類型的法律體系,其權利和義務的地位是不同的,可以劃分為權利本位論和義務本位論。教材觀點:一般說來,古代法律總體上是以義務為本位的,現代法律是或應當是以權利為本位的。4、人權的價值人權的價值——利益、道德、和諧(1)對于人自身而言,人權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人權具有利己性,是人對利益的普遍性要求。這種普遍性要求符合道德的一般標準,具有無害性。因此,人權的無害性是相關利益都必須遵循的度量分界。(2)對于國家而言,人權是關于公共權力評價的道德標準。人權提出了善待于人的道德要求,這種要求首先指向的是公共權力。公共權力能否善待于人是人權有無的道德標準,也是避免惡政的前提要求。(3)對于社會而言,人權是人與人和諧相處的共同尺度。尊重個性、平等待人方可建立安全、和諧的秩序。利益、道德、和諧是人權對于人的普遍價值,它們分別指向自己、國家和社會。在這三種關系中可以看出,人權在性質上具有利己性、批判性和求同性。5、正當程序的意義權利平等的前提為了實現法律的同一性,現代法治原則往往要求“以相同規則處理同類的人或事”。由于法律的適用過程是一個抽象規則與具體行為的認同過程,它需要統一的時間與空間上的向導,因此,正當的法律程序有助于實現法律的同一性,保證法律平等地適用。權力制衡的機制法治社會的一個重要要求是權力之間的分立與制衡。正當程序通過抑制、分工等功能可以實現對權力的制衡。與實體法控權不足的特點相比,正當程序可以更好地實現對權力的控制和約束。解決糾紛效率的保證正當程序通過不同程序角色的分工合作和其他方面的制度設計既有利于保證糾紛解決的公正性,又有利于糾紛解決的專業化和規范化,從而為糾紛就解決節省大量的成本,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權利實現的手段首先,正當程序是權利義務實現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條件。其次,正當程序通過控制權力來保障人權。最后,正當程序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途徑,對于權利是一種重要的、有效的救濟手段。法律權威的保障通常來講,法律的權威需要國家強制力來保證。不過,任何一種強制力都容易被濫用從而異化為粗暴的強力。正當程序可以對強制力的運用加以制約和規范,并且可以通過自身的程序過程增強法律的正當性,進而增強人們對法律的認同和尊重。6、法的局限(1)法是許多社會關系的一種。法是用以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出了法以外,還有政策、紀律、規章、道德、民約等其他社會規范,就建立和維護整個社會秩序而言,法是最主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會關系和領域,法并不是主要的方法,在解決社會糾紛方面,法雖然是一種最正式、最權威的解決糾紛的方式,但同時也是最繁瑣、最復雜的解決所有社會問題的方式。(2)法律并不可能有效地干預或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法律通常只能有效地控制公開的,外顯的,可觀察的社會行為,而很難控制個人隱私行為,更控制人們的內心思想、情感信仰。(3)法律具有保守型、僵化性和限制性。法的保守型表現為,法必須保持一定的穩定性,而不能頻繁變動,但社會生活是異變和多變的因而法有可能成為社會進步的阻礙。法的僵化性表現為,正式法考慮的是社會生活中經常出現的情形。正式法的內容是抽象的,改口的,簡潔的,社會生活又是千姿百態的,繽繁復雜的,因此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中,吐過嚴格得使用法,反而會出現不合理,不公正甚至荒唐的結果。法的限制性表現為:法維護某種秩序而對人們的行為所施加的約束,有可能轉化為限制人們進行有益的創新和改革的枷鎖。(4)法的運作成本巨大。法是一種成本高昂的社會控制方法。法的運作成本包括立法成本,行政執行成本,訴訟成本等成本。法的成本既包括公共成本即國家維持司法體系之運轉的費用以及司法機關審理和執行案件的費用也包括私人成本包括訴訟當事人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出庭應訊所耗的時間和費用。(5)法律的充分發揮依賴一定的社會條件: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體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體系,其三是素質較高的法律職業群體。7、法的價值體系結構價值體系也稱價值系統,是由一組相關價值所組成的系統。法的價值體系是由目的價值、形式價值和評價標準所組成的價值系統。每一個組成部分都構成了法的價值體系的子系統。目的價值系統在法的價值體系中具有基礎地位,它反映了法所要達致的目的和所追求的社會理想。形式價值系統是保障目的價值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沒有形式價值,目的價值將受困于各種偶然性和任意性的羈絆。評價標準系統既是證成目的價值的準則,又是評價形式價值的尺度。法的價值體系的三個組成部分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各自具有各自獨立的價值,同時又構成了一個有機整體。8、價值整合遵循的原則在民主體制下,法的價值整合是一個通過對話、溝通機制來形成社會共識的過程。從法的創制開始,一直到法的實施的各個階段,法的價值整合都有所表現。A?兼顧協調原則。所有的價值目標都是值得追求和珍視的,不能簡單地犧牲某些價值,或者用一種價值取代其他價值。B?法益權衡原則。在無法兼顧協調的情況下,在不同的價值之間如何權衡輕重、如何有所取舍都要依據不同價值所代表的法益加以決定。“兩善相權取其重。”補充:價值的通約性——邊沁,價值的不可通約性——伯林C?維護法律安定性的原則。法治社會要求通過法律來解決包括價值沖突在內的重大社會沖突。因此,法律的安定性既是一種重要的價值,同時也對價值的整合提出了一些前提性的要求。價值的整合應當在法律這一穩定、長效的沖突解決機制之下進行,不能由于強調某些價值就簡單地犧牲掉法律的安定性。四、論述題1、法與道德的關系法與道德的聯系:縱的聯系;它們和其他社會關系現象間的關系,法和道德都是有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都是為了經濟服務的。同時,它們又都收到一定階級政治和社會意識形態的直接影響,并為實現一定階級的政治和社會意識形態服務,由此,法律與統治階級的道德的縱的關系決定著它們的社會階級本質和服務方向必然是共同的,因而它們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必然是一致的。橫的聯系;是指它們之間相互影響和相互作用,橫的關系有三種(1)相互滲透,法貫穿著道德精神,它的許許多多的規范是根據道德原則或規范制定的,而道德的許多內容是從法律中汲取的(2)相互制約:道德通過對法的某些規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評價,促使法的改、立、廢,使其符合通知階級(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倫理方向。法則是通過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規范的完善和道德的發展,制約不道德的行為不得越出法律許可的范圍。從實質上講,凡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也是或者應該是違反道德的行為,凡是違反道德的行為也是或可能是違反法的要求的行為,盡管不一定必須直接追究違反者的法律責任。區別:(1)表現形式不同,法是以國家意志的形式出現的,表現在政權機關所指定的憲法、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中。道德則是以社會意志的形式出現的,表現形式多樣,如醫務道德,政治道德,社會輿論等,主要表現形式是社會輿論。(2)違反的后果不同,違反法律將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明確規定的制裁,違反道德者通常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輕蔑、批評。芹澤,或受到所屬組織或群體的處分,道德制裁是由社會直接實施的,而不需要像違反法律那樣,經過特定程序,有特定機關實施。(3)調整人們行為的方式不同。法是通過為人們確定在社會生活中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建立社會關系來調節人們之間的關系,道德主要是通過為人們指出在社會生活中的義務,在人們中間建立起以義務為紐帶的道德關系而調整人們之間的關系。法律是權利為本位的,道德是以義務為本位的。(4)調整的對象不同,法調整的是人們的外部行為,即意志的外在體現因為法的首要任務是建立一種外在的秩序。法律部追究那些形式上合乎法律要求,內心并沒有接受它的人的法律責任。(5)規范體系結構不同,法律規范體系從橫向看是由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訴訟法等并列的法律部門構成;從縱向看,是由不同效力層次的規范構成,從縱橫交叉看是由各種法律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審判法律制度等)有機的聯系在一起。而道德規范體系則是由個別的道德規范直接勾陳個,沒有類似法律制度的道德制度,其規范體系有機組合和體系的嚴密程度都無法與法律相比。因此法律有巨大的組織功能而道德則欠缺。因此可以看出法出自國家,具有肯定性、普遍性、完整性。國家強制性等特點,所以不僅能夠調整個人行為,把單個人的行為納入一定的社會秩序范圍而且首先具有調整重大社會關系,使社會秩序合法化,固定化的功能。法腳趾道德必然其主導作用。但是法不是萬能的法有其固有的缺陷和短處,需要由道德輔佐或補充,要充分利用法和道德兩種調整機制,來促進社會的和諧。2、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法律規則是規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責任的準則、標準,或是賦予某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指示、規定。法律規則是構成法律的主要因素。依據不同的標準和目的可以對法律規則做出不同分類。法理學中對法律規則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四種。(教材pp.118-120)1.依據法律規則的內容,分為授權性規則、義務性規則和權義復合性規則。2.依據法律規則的形式特征,分為規范性規則、標準性規則。依據法律規則的功能,分為調整型規則和構成性規則。依據法律規則的強制性程度,分為指導性規則和強行性規則。與法律原則相比,法律規則所具有的特點(1)微觀的指導性:法律規則規定了明確有限的適用范圍,可以具體指導人們的行為。(2)可操作性較強:在符合規則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適用該規則。(3)確定性程度較高:在內容和效力方面比原則更為明確、確定。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原理或出發點。法律原則既可以非常抽象,也可以比較具體。與法律規則相比,法律原則所具有的特點德沃金認為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有硬性的質的區別,二者必須嚴格區分,不能混同。哈特認為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可以相容,二者的區別是在程度上的區分。不過兩個人都承認與法律規則相比,法律原則具有以下特點:(1)法律原則適用的對象和范圍不如法律規則具體,也就是說法律原則在適用上具有更大的廣泛性。(2)法律原則不僅為具體規則說明理由,而且在證立規則上具有重要作用。(3)法律原則具有非決斷性或可權衡性,即它不像法律規則那樣“全有或全無”的適用,而只是為最后的決定提供某種理由,其本身不能決定某個確定的結果。一條法律原則在某種情形下未被適用,并不意味著在其他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也必然不被適用。總結:(1)在對人和對事的覆蓋面上,法律規則較窄,法律原則較寬。(2)在變化的速率上,法律原則具有更強的穩定性。(3)在是否適用的確定性上,法律原則較為模糊,法律規則較為明確;當規則之間發生沖突時,沖突的規則要么無效、要么有效,原則之間發生沖突,則要對它們加以比較和權衡,選擇更具分量的原則。3、公民守法的理由4、法對正義的實現作用1.法促進和保障分配正義。人類社會實行過五種被視為正義的分配原則,分別是“無差別分配”,一視同仁、同樣對待;“按照優點分配”,根據每個人的天子或德行進行分配;“按照勞動分配”,根據每個人的勞動時間或勞動貢獻、勞動成果進行分配。“按照需要分配”,根據每個人及其家庭必須得到的最低限度或一定限度的需要進行分配。“按照身份分配”,根據每個人在社會中所處的地位、種族、民族、宗教狀況等身份要素來分配。法主要通過把指導分配的正義原則制度化和具體化為權利和義務,實現對資源、利益和負擔進行權威性地、公正地分配。2.法促進和保障訴訟正義在人們的生活中,糾紛和沖突難免發生,法律為和平、公正地解決糾紛提供了權威的規則和程序。現代社會法律所提供的公正解決沖突的規則和程序主要有:司法獨立、回避制度、審判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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