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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險理賠訟時效的裁規則—摘自《保險訴訟裁判規則集成》一書安杰保險團隊保險索賠的訴訟時效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屆滿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權向保險人提出保險金賠付的請求,該項請求與其他債權請求權一樣,也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將喪失勝訴權。本文結合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案例對保險理賠訴訟時效的裁判規則歸納總結如下。一、法規定《保險》第二十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保險司法解釋(四)》第十八商業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起計算《海商》第二百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民法則》第一百十八條向人民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
的人民XX不予保;有特殊情況的,人民XX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民法則》第一百十五條向人民XX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十七條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XX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XX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法條解:保險索賠屬于行使債權請求,應當遵守訴訟時效的規定。通說認為,《民法總則》、《保險法》對于訴訟時效的分別規定于一般法與特殊法的關系。二、典案例【財產險理賠從終XX作出判決定被保險人失金額日起算保險賠償求權的訴訟效】在**中院審理的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心支與王田來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一案中【2021)浙杭商終字第187號】**中院經審理查明,王田來向國壽財險投保了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年月10日,王田來與葉和山駕駛的電動發生碰,造成事故.后,王田來向受害人葉和山墊付42,793。72園,余款,148.08園未賠付.2021年11月2日,**中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認定國壽財險應依法向葉和山支付XX項損失共計82,148。08園。事后,王田來就其墊付的款項向國壽財險申請理賠未果,遂提起訴訟。**中院認為,王田來與國壽財險簽署的保險合同有效,王田來有權向國壽財險主張其墊付的事故損失賠償款。2021年1月日,**中院就有關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王田來得以向國壽財險主張的墊付款金額才最終確定,故王田來于2021年6月日提起本案訴訟并未超過兩年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間.
【財產險理賠訴訟效起算保事故發之日"應理解為事故失額確定日而不是發生保事故之】在高院審理的民安財產保險有限**中心支與**縣蘇北經濟有限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再審一案中【)蘇審二商申字第00510號】民安財險申請再審稱,本案事故發生后,市錦正保險公估有限對車輛損失出具了確認書,出具確認書的時間應當認定為保險事故發生之日;、二審XX以市**區XX鎮佳岳汽車維修服務部在2021年8月日向經發出具修理費時間作為車損確定之日有誤。高院認為,本案事故發生后,民安財險委托市錦正保險公估有限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并出具了確認書,這是對事故損失的預估,事故造成的車輛實際損失應以維修和維修單為準。《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之日應當理解失額確定之",而不是發生保險事故之日這更符合民法中訴訟時效的立法精神。故市**鎮佳岳汽車維修服務部于年8月13日向經發開具維修,此時經發的損失確定,該時間作為經發利益損失發生之日。一、二審XX以此作為經發主張損失賠償的訴訟時效起算之日,進而認定經發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并無不當。【財產險理賠自保人發出賠書之日起算保險償請求權的訟時效】在**審理的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與韓景才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一案中【(2021)通商終字第7號】,通**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18日,韓景才之子韓某甲將被保險車輛借給姚某某,姚某某在事故中致使該車損壞2021年2月2日,姚某某向大地財險報案2021年月日,大地財險作出了拒賠書2021年月日,韓景才收到了大地財險作出的拒賠書.同日車被姚某某謊稱車主讓其將車提走,將該車從*市XX區某4S店提出后賣給了他人。2021月份,韓景才將該車找回后自行修理支出修理費.00園但未開具稅務。年月31日韓景才向局報案稱姚某某涉嫌。**XX區人民于2021年11月13日作出(2021)綠刑初字第8號刑事判決,以犯罪判處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該判決書現
已生效。2021年4月21日,韓景才向XX提起訴訟向大地財險主張保險賠償權利.通**院認為,韓景才于2021年4月1日收到被上訴地保險發出的拒賠書,即應當從2021年41起計算訴訟時效起點,韓景才2021年3月4日向一審XX起訴,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應由韓景才自行承擔怠于行使權利的法律后果。【責任險從被保險知道保人拒絕賠償日起計被保險人向險人索賠的訟時效】在XX高院審理的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市中心支與肖國剛責任保險合同糾紛再審一案中【(2021)黔高民申字第577號,大地財險申請再審稱,2021年6月23日肖國剛將其所有的貴GD5508號汽車在該司投保,保險期間為2021年23日至日。2021年2月日案外人朱文勛駕駛該車將路人陳德林撞,肖國剛于2021年7月2日才向大地財險要求賠付保險金已超過索賠時效的規定而XX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XX高院認為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的次日即2021年2月日,肖國剛的親屬向大地財險報案。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受害人陳德林就在住院治療,至2021年2日治療結束此時才能確定陳德林因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只有確定了損,才能依法追究肇事車輛責任人的責任。肖國剛于年7月2日向大地財險提交索賠申請并未超出索賠時效。大地財險拒絕賠償之前,被保險人并不知道其保險受償權受到侵害,故肖國剛向XX提起訴訟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自其知道拒絕賠償之日起計算,肖國剛于2021年5月向人民XX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責任險的訴訟時期間從保險人向最一個受人承擔賠償任之日起算在*中院審理的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支與*市客運有限保險合同糾紛二審一案中【(2021)常商終字第387號】,中院經審理查明,202112月
日,客運將其4輛中型客車(含蘇人保財險投保了道路承運人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21年122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2021年11月21日,客運駕駛員劉國民駕駛投保車輛致車側翻,事故造成車上人員11人受傷、車輛損壞。部門認定劉國民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直至2021年3月日,最后一位受害人余童與客運達成賠償協議,客運當即付清了所有賠償款項.2021年月,運向人保財險申請理賠。人保財險認為,事故發生在2021年1121日,而大部分賠償協議于1月、月簽訂客運直到2021年月才申請理賠,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客運認為,因為本次事故受傷人員較多,別受傷人員又不肯處理,直到2021年3月日才處理結束.之后客運于年月提起訴訟.**中院認為,按照保險法規定,就責任保險而言保險事故發生之日就是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從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之日起計算。本次事故受傷人員較多,雖然大部分受害人于年1月至1月已得到賠付,但余童到年3月5日才達成賠償協議,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年3月5日開始計算.運申請理賠的時間為月份,起訴時間為2021年6月,故其主張并未超過二年訴訟時效期間。【意外害險中被保人死亡理賠訴訟時自被保人被宣告死之日起計算在山高院審理的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中心支與楊鳳英、徐令霞、徐某保險合同糾紛二審一案中【】,XX審理查明,徐某某作為被保險人被雇主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險.年3月6日,徐某某在漁船出海作業中因意外事故失蹤。2021年月日,XX判決宣告徐某某死亡。2021年3月28日,投保人畢華偉楊鳳英、徐令霞、徐某曾于2021年底向太平洋財險報案并要求理,太平洋財險未予理賠也未明確拒賠。楊鳳英等三人作為死者法定繼承人于2021年11月起訴。山高院認為,規定“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
間重新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于2021年1019日被告死亡,楊鳳英等三人請求支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自該日起二年。楊鳳英等三人為證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申請證人崔某出庭作證。為,崔某為涉案漁船的船主,其與楊鳳英等三人之間有一定的利害關系。即使崔某的證言屬實,其作為楊鳳英等三人的,于年底將理賠資料提交給太平洋財險申請理賠,此時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此時起重新計算,崔某的證言未證明之后其何時向太平洋財險請求支付保險金,應當認定訴訟時效未再次中斷,訴訟時效期間于年底屆滿,楊鳳英等三人于2021年月提起本案訴訟,已過訴訟時效【意外害險中的索訴訟時自被保險人傷程度定之日起計】在高院審理的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分、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中心支與張某某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再審一案中【】,高院經審理查明,被保險人張某某受意外傷害,**縣安監局年月3日出具事故證明。張某某于年月日經**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為七級傷殘。年5月15日張某某委托律師向信達財險發出理賠申請主張權利。信達財險再審申請稱,本案的訴訟時效應當從**縣安監局2021年12月30日出具的事故證明起計算,截止到張某某年5月日主張權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高院認為,2021年5月1日,張某某經**勞動能力鑒定XX鑒定為柒級傷殘,此時張某某的損傷程度才確定,本案訴訟時效應至此起算2021年5月5日張某某委托律師向信達財險發出理賠申請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因此中斷并重新起算,故原一、二審認定張某某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正確信達財險張某某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再審申請理由亦不能成立。三、總保險索賠必須在訴訟時效內提出。在訴訟時效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則喪失勝訴權.不同種類的保險其保險事故性質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也不同.《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索賠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是自保險請求權人知道
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而《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兩者的規定存在區別.司法中,XX不一定自保險金請求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而是自被保險人、受益人收到保險人的拒賠或者賠償開始計算.此外,就壽險與非壽險的訴訟時效規定與《民法總則》的規定如何銜接需待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民法總則》施行后,其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與《保險法》等作為民事單行法中規定的2年普通訴訟時效構成沖突學者對法律適用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認為應依“新法優于舊法則適用3年時效一種認為應依據“特殊法優于普通法”原則依然適用2年時效。我們認為,民事單行法作為特別法,其訴訟時效的規定也是基于當時有效的普通法《民法通則》的2年規定產生的。因此,特別法相比新的《民法總則》在立法上具有滯后性.從保護被保險人利益角,對于《民法總則》實后的新糾紛,就非壽險訴訟,被保險人有權適用3年訴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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