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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6-XXXX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暫行條例》和《XXXX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指學生或本科畢業生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第二章學位授予條件第三條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符合以下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可申請學士學位: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社會主義法制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文明禮貌,品行端正。2.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完成各教學環節規定的學習任務,符合畢業條件,學業成績優良,已較好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本專業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四條修業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1.違反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者;2.在學校舉行的各類考試中作弊者;3.未取得畢業證書者;4.學位課程學分績點低于2.0者(含重修);5.雖獲準畢業,但修業期間學位課程累計有四門及以上重修或補考者;6.修業期間,所有課程學分中因補考所得學分累計超過畢業最低學分1/6者;7.修業期滿,但在校期間各門課程的平均學分績點低于1.5者(含1.5);8.因其它原因,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不授予學士學位者。第五條經審核準予畢業,因第四條第3、4款規定不能授予學位,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在畢業當年,由本人提出學位申請(須附相關證明材料),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公室”)審核,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者可授予學士學位。1.考取研究生者;2.以學科、專業為背景,代表學校參加省部級和國家級比賽(或競賽)且獲獎,其中省部級比賽(或競賽)個人獲前3名,集體獲一、二等獎者,國家級比賽(或競賽)個人獲前6名者,集體獲一、二、三等獎者;3.以XXXX學院為第一作者署名單位,在省級專業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或個人作品入選省部級公開出版的刊物、省部級美展上發表或展出文學藝術作品3篇(幅)及以上;在中文核心(北大)專業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或個人作品發表于公開出版的國家級刊物,或在全國美展上展出作品1篇(幅)及以上;4.出版專著者;5.獲得國家專利者。第六條實行學分制的本科生獲得畢業證,但在校學習期間因學位課程補考或重修超過四門次(含四門次)而未獲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又未達到第五條各款規定者,在畢業后一年內,學生本人可向學位課程教學單位提出“重修學位課程”的再次重修申請(已重修的學位課程,學分績點超過2.0的課程不再重修),經教務處同意后進行重修。若重修課程的學分績點超過2.0,學生本人可提出學士學位授予申請,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核后,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第七條在校修業滿四年,因學分原因暫作結業處理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從結業之日起兩年內可來校申請修讀所缺學分課程,修滿學分并準予畢業者,在滿足學位授予條件時,可授予學士學位。第八條因提前或延遲畢業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經學校審核畢業資格、學位辦公室審核學位授予資格均合格后,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第九條學生在取得本專業學位的前提下,其攻讀第二專業學位且達到該專業學位授予規定要求者,可申請授予XXXX學院監制的攻讀第二專業學士學位證書。第十條因院校交流、訪學及合作辦學等在外校就讀,并參加就讀學校課程考核者,其課程成績與學分績點應達到就讀學校學士學位授予要求,并滿足學校規定的其他學位授予條件后,方可授予學位。第三章學位授予程序第十一條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程序:1.符合條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填寫《XXXX院學院學士學位授予申請表》,由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生歷年考試成績和畢業鑒定等進行初審并加注意見,提出擬授予與不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在本學院內公示3天后,統一報送教務處。2.學位辦公室對申請學士學位畢業生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后,將擬授予與不授予學士學位畢業生的基本情況表、學生姓名、專業及不授予的原因分別造冊,由學位辦公室主任簽署意見,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3.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位辦公室提交的各專業學生學士學位授予材料進行審議,決定是否授予學士學位。對授予或不授予學生名單在校內公示5天。對于經審議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由學位辦公室通知學生所在學院填寫《XXXX學院應屆畢業生不授予學士學位審批表》,報教務處備案。4.學位辦公室負責學生學士學位證書的辦理、發放等工作,并在學生學士學位申請表上加蓋“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xxx學士學位”條形印章。同時,做好授予學士學位學生有關材料的歸檔工作,并將學士學位授予情況上報寧夏回族自治區學位委員會備案。第十二條學生對授予結果持有異議的,由學生本人提交復議申請,經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位辦公室復核后,報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認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或委托學位評定委員會副主席組織相關委員進行審核,確定申訴理由是否成立,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學位的決定。該決定為最終決定。第十三條在學士學位授予過程中,凡發現有錯授或舞弊行為或確認學位錯授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學位。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對有關責任人提出批評,嚴重違紀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第十四條已獲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在畢業離校前如發生第四條第一款情形者,經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研究同意,由學位辦公室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可撤消其學士學位。第十五條學校每年進行兩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學位授予時間為每年6月、9月兩次,在規定時限外不授予。學位證書遺失不補辦。若學位證書遺失,學生可向學校申請開具書面證明,證明其獲得過學位證書,并注明證書編號。第十六條學位辦公室根據國家、自治區學位管理部門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學士學位證書樣式與要求。第四章附則第十七條學校在籍學生輔修第二專業申請第二學士學位者參照上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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