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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習心得體會學習《國際法》心得體三篇國際私法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下面是為大家帶來的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學習《國際公法》心得體會,希望能幫助到大家!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學習《國際公法》心得體會1在國際經濟法的課程學習中國際貿易術語的學習與理解顯得很重要雖然這些標準和規則的共同條件是由各種民間組織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與任意性但卻是在在廣泛的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簡化交易程序縮短交易時間節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時也為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提供了重要的依據。下面僅就我自學到的知識談談對若干貿易術語的理解與認識。首先是賣方義務最小的為EXW(工廠交)即是由賣方到賣方的工廠去提貨要買方出了賣方的工廠大門貨物所產生的一切風險與所有的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責,賣方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履行了交貨義務。它適用于(水)、陸路空中運輸的國際貨物它給予買方的風險是最大的買方除了承擔把貨物運至裝運地和運到目的地的貨物運輸費用外還要承擔貨物在賣方國家的出口手續等費用另外為了貨物的安全買方還要買一份保險若是賣方所在國家不允許該貨物出口其風險亦是由買方承擔所以EXW除了特種貨物買賣折價銷售貨物合同買賣外在國際商事貿易中很少用當買方無力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時也不宜選擇這一貿易術語。與EXW相對應的是完稅后交貨)這組貿易術語正好與EXW反它是要求將貨物送上門后才算履行完交貨手續貨物從賣方所在國出發賣方需承擔對所有費用分別是貨物運至裝運地的費用所在國貨物出口的一切費用、承擔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所有費用貨物在途中的風險及保險費用辦理買方所在國進口結關手續和進口所要承擔的一切費用以與EXW相反為賣方所設對義務是最大的用一句話概括就是把貨物送上門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費用及風險均由賣方承擔以這種貿易術語一般在經濟蕭條時期企業利潤下滑時賣方主動出擊時賣方薄利多銷時選用在賣方無力辦理買方所在國進口結關手續時同樣也不宜選擇這一貿易術語。下面的是國際經濟法中最重要的三個貿易術語:FOB、CIF、CFR這三組術語的共同點是①風險轉移的時間相同:裝運港貨物裝運上船②交貨地點相同:裝運港③進出口手續辦理相同賣方辦出口買方辦進口④適用于相同的運輸方式運和河運們的不同點我也找到了一個表將其概括下來了見下表:在此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來說明這三個術語中的具體運用和這一個術語告訴了我們什么信息。例如:"中美之間簽訂了300噸的鋼材買賣合同,約定FOB上海'就這么短短的一句話就告訴了我們11信息。分別是:1、中國是賣方,美國是買方。、鋼材是從上海裝運。3有買方(國)自己負責運輸。4、賣方無買保險的義務,為了鋼材安全由買方自己買保險5、賣方(中國)負責鋼材出口手續和結關費用6、由買(美國)負責鋼材進口手續和結關費用7、鋼材在裝運上船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在裝運上船之后由買方承擔(2021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8、買方付給中國的價格只有鋼材的價格。1

9、只能由海路或運輸。、買方租船后給賣方充分通知以便賣方貨交承運人。11、賣方交貨時給買方。充分通知以便買方及時投保。由此可以看出,短短了一句話就包含了11個息。而CIF和CFR除了價格構成運輸安排投保以外和一樣可以看出在國際貿易中剪短的幾個英文字母就將買方和賣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設置的清清楚楚了實是簡化了商事主體談判的時間省了交易成本而提高了效率了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另外介紹兩個貿易術語別是和DAT兩個貿易術語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新增的是到運合同即賣方均需將貨物運到指定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個人認為DAP合同和合同大部分是相同唯在辦理進口關手續和承擔費用時DDP是由賣方承擔而DAP依舊是買方承擔就這么一點區別。DAP和運費承擔、保險承擔、運輸方式上是一樣的,它們最大的區別是在DAP下賣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貨物處于買方控制之下而無需承擔卸貨費;而在DAT下賣方需承擔把貨物由目的地的運輸工具上卸下來的費用。另外二者也不僅僅適用于海(水)路還適用于陸路、空運、多式聯合運輸等。以上這7個貿易術語是我在學習國際經濟法的課程中通過看書和聽視屏課學得的這7個術語也是司法考試中要求必須掌握的上面僅談的是自己對它的理解與認識若有不足與缺漏之處望廣大法學同仁不吝賜教我認為從司法考試的角度來說掌握這些幾個術語已經足夠了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國際商事的發展也是日新月異的我等在此坐而論道實際上是沒有多少發言權的所以真希望以后有機會親自參與國際商事實踐從而好好體會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商事來往中的魅力。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學習《國際公法》心得體會2一際法的主體中于國家主權的豁免所以產生國籍主權的豁免,是因為平等者間無管轄權。國家主權豁免中,我們要注意這幾個問題1、司法管轄豁免法管轄豁免是指在受案序行三方面都必須得到國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國家的同意不得推定為對其他方面的同意2、國際上對國家主權豁免分為絕對豁免和相對豁免我國采用絕對豁免原則而西方一些國家采用相對豁免原則相對豁免是指將國家行為加以區分主權行為管理行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為、商事行為不能得到豁免3、豁免的放棄分為明示放棄和默示放棄兩種,默示放棄是通過起訴、正式應訴、提起反訴、介入訴訟的行為來放棄豁免,注意只有這四種行為。二、國際法的主體中,關于承認的問題1、承認具有單方性、政治性、法律性。、承認的形式分明示承認和默示承認兩種,默示承認是指通過建交、正式接受領事、締結政治性條約和正式投票參加政府間國際組織四種方式3、國家承認是基于領土的變更,分為獨立、合并、分立和分離,政府承認是基于劇烈革命和政變等導致的政府更迭對政府承認的條件是有效統治原則對交戰團體和叛亂團體的承認后果是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自己承擔國際責任除非該團體自己掌握國家政權,組建新政府。三國際法主體的法律責任中國家的間接責任這個知識點往年考試中尚未涉及到般私人或私人團體本身對外國或外國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國家承擔責任但如果國家對這種行為或其后果的發生有失職或縱容則可能導致國家的間接責任。四、國際法主體的法律責任的新發展1、雙罰原則。2、國際刑事法院。3國際賠償責任國際賠償責任是一種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意兩個方面:2

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雙重責任制國家承擔補充性的連帶責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國家責任制。五、空間法上關于界河利用的問題,這里要注意以下三點1、兩國以河流為界,可航行的,界線為主航道中心線,不可航行的,界線為主河道中心線。2、可自由航行的,船舶可越過中心線,但不能隨便到對岸靠港,除非遇難3、捕魚只能在本國的一側,不可越過中心線。六、海洋法上的領海。1、領海的范圍:一般為12海里。2、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依據海洋法,有12項行為是有害的,例如外國船舶通過時搞科學實驗、捕魚、上下人員、裝卸貨物、起降直升機等行為,通過一般不能停止,除非遇難不可抗力和海上救助此外注意任何有關與通過無關的行為均需得到允許而且這里不包括軍艦但外國政府船舶同樣享有無害通過權潛水艇通過時要展示國籍。、沿海國的管轄權,原則上,沿海國不予管轄,例外a,行為有害沿海國利益,b,應船長或船旗國使領館代表的請求。七、海洋法上的毗連區。1、毗連區的范圍,24海里減去領海寬度,、沿海國的權利沿海國在海關財政衛生移民四個方面有管制權3特點,毗連區具有依附性或為公海或為專屬經濟區沿海國主張專屬經濟區的實行專屬經濟區制度。八、海洋法上的專屬經濟區。1專屬經濟區的范圍,領海基線起不超過200海里。、沿海國的權利及特征,權利主要是資源開發的主權權利,權利具有排他性和非固有性必須經宣告主張了才有專屬經濟區里還有相應的立法權和執法權對于違法行為沿海國可以采用一定的執法手段我們用一個順口溜來記憶它:登臨逮捕走司法,提供擔保即放他,盡快通知船旗國,不能監禁與體罰。這里的監禁與體罰僅針對非法捕魚的行為3、他國權利,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簡記為航飛鋪。九、外空活動法。外空活動法中注意三項制度1、登記制度,登記要采用雙重登記制即要在本國與聯合國秘書長處登記如果是兩國共同發射的則有一國向聯合國秘書長處登記即可。2、營救制度,營救國要盡力營救、及時通知、安全交還。及時通知包括通知發射國和聯合國秘書長3責任制度,凡是外空對外空造成的損害一律實行過錯責任兩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B,是外空對近地面造成損害的,一律實行絕對責任C,外空先碰撞,然后又造成近地面損害的碰撞各方承擔共同的絕對責任D,對地面建筑物的損害,由碰撞雙方承擔共同的絕對責任。十、屬地屬人管轄權的碰撞。1外交保護從性質上講,是屬人管轄權的體現;從本質上講是處理國家間關系的制度外交保護的條件①因他國不當行為受損害他國的不當行為分為積極的作為與消極的不作為②國籍連續③用盡當地救濟注意不是所有的當事人申請外交保護的情形國家都要給予外交保護,國家也可以不依當事人申請主動給予外交保護2、引渡,引渡是無條件無義務的,要注意引渡的四個原則:雙重犯罪、罪名同一、本國人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不得隨意轉引渡。庇護,庇護是對外國政治犯、難民準許入境、允許居留給予保護和拒絕引渡的行為在性質上他是屬地管轄權的體現是權利而非義務。對象是政治犯、難民。我國認為域外庇護不合法。十一外交特權和豁免中的民事管轄豁免一般豁免是原則但有四項例外:①外交人員在接受國的私有不動產物權訴訟。3

②以私人身份作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贈人的繼承事項訴訟。③外交代表在接受國內在公務范圍以外所從事的專業或商務活動的訴訟。④外交人員主動起訴而引起的與該訴訟直接有關的反訴這個考點還沒有考察過。十二領事特權與豁免(1)舍①非經館長允許得進入工作區域,與火災或其他災害需采取迅速保護行為時,可推定館長同;②接受國負有保護責任;③領館財產原則上不得征用,但卻有必要時,可以征用,但要給補償。(2)人員①人身不可侵犯重罪或司法機關以裁判執行的除外②管轄豁免,這里我們注意領事人員對職務行為享有司法管轄豁免對非職務行為不享有司法管轄豁免;③作證務行為所涉事項豁免職務行為所涉事項不豁免。十三紐倫堡原則這里注意紐倫堡原則后又發展出來幾項新原則對戰爭罪行和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原則戰爭罪犯不得庇護原則;國際合作原則。十四、國際刑事法(icc),(1)、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罪刑:發生于規約生效后的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侵略;(2)、管轄對象:個人,注意不審國家;(3)管轄依據①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締約國②被告是締約國國民;③犯罪在締約國境內實施;④非締約國決定接受對在境內實施的或由其國民實施的一項具體犯罪的管轄權。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學習《國際公法》心得體會3在這學期中,我們集中學習了《國際私法通過老師的講解和自學,我對這門學科的有關知識有了一定的認識國際私法產生之初是產生于各國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亞民法典、1794年普魯士民法典、1804年法國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對國際私法的內容做了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國際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廣泛的規定于各種民商法典中向法典化方向推進。學科的重點在于它的理論部分體現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內容具體而言,國際私法的學說史、沖突規范的結構與類型、準據法的確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內容又是這四章的重點。從第五章開始,屬于國際私法的分論部分,主要解決各種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以每一章關于法律適用的部分也很重要。國際私法在世界范圍內是公認的一個獨立的法律學科主要解決涉外民事關系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各國在國際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別主要有三種方式:法典式、專章專編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國是通過法典的形式來規定國際私法的法典式;我國將國際私法的內容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據法、繼承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中都有國際私法的有關規定嚴格來講說國際私法只是規定在民法通則中是不全面的。各國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規定國際私法的情況。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確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為前提,以解決法律沖突為核心,由外國人民事地位規范、沖突規范、統一實體規范和國際民事訴訟和仲裁程序規范所組成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簡言之國際私法就是解決法律沖突問題的法律部門無論以沖突規范調整也好統一實體規范4

調整也好,都是為了解決法律沖突問題。國際私法的客體主要是法律事實包括位于外國的物發生在外國的事等等國際私法調整的對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這種民事關系指涉外的財產關系以及與涉外財產關系有關的人身關系。這種涉外民事關系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涉外性,包括三個方面:主體涉外,指民事關系主體一方是外國;客體涉外,指涉外民事關系的客體位于外國;內容涉外,指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或稱作涉外民事關系的權利與內容發生在國外二是廣泛性指涉外民事關系不僅指一般意義上的民事關系例如涉外婚姻關系涉外繼承關系等還包括涉外的貨物買賣貨物運輸物保險款支付國際投資等經濟關系三是國際性,涉外民事關系是通過不同國家自然人、法人之間的經濟、民事關系體現出來的,這種關系表面上現表為自然人法人之間的關系質上這種民事關系是由國家之間的關系決定的國家的對外政策國家和國家之間的政治關系經濟關系直接影響不同國家之間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民事關系。國際私法"禁止反言原則'是指在國際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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