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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民法總論 民法教師:楊廷文法理學法律是什么法律的本質、特征法律的內部結構法律的外部結構法律的制定、遵守適用、執(zhí)行體系效力分類淵源 憲法保權:公民的基本權利 限權:國家機構的權力 法內國法國際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憲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環(huán)境法、刑法、程序法(法律部門)將法劃分為不同法律部門的標準是什么?為什么民商法能成為一個法律部門?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是什么?民法中的“民”是什么意思?民法是一部什么樣的法?問題?民法與民法學的區(qū)別:民法是什么民事法規(guī)民法學為什么民法教材學習民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我國民法規(guī)定了什么?(法規(guī))民法為什么要這樣規(guī)定?(課本)民法的

2、思維特點:從抽象到具體(三段論)民法的學習方法,要從法律關系入手。善于運用網絡學習及社會經驗的積累。課后練習題。推薦閱讀:徐國棟:民法哲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04李新天、羅昆:百姓衣食住行的基本規(guī)則生活中的民法,武漢大學出版社, 2019.10. 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09 第一編 民法總論 法規(guī): (P60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簡稱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簡稱通則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簡稱合同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節(jié)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

3、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P8) 對民法概念的理解: 1、平等是民法調整的前提 2、民法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身份關系,即民事關系。 學習任何一個部門法,首先要面對就是其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因為它們是區(qū)分不同部門法的基礎。 民法的調整對象(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和調整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所以民法是一個法律部門。 第二節(jié) 民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 即民法調整的是什么社會關系的問題。 民法通則第2條規(guī)定了我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一、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一)主體的平等性是民法調整對象的本質特點和前提民法強調主體平等關系的意義: 將

4、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排除在民法調 整的范圍之外。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和平之行訴被告高延民發(fā)生擔保合同糾紛,向哈爾濱市動力區(qū)法院提起訴訟。 1993年,原告與被告之子高峰巖簽訂聘用合同,聘用高峰巖為該行合同制干部。依照該行規(guī)定,被聘人要為自己確立經濟擔保人,高延民在有關文件上簽字蓋章,同意作為高峰巖在合同期內的經濟擔保人。依照規(guī)定,擔保人有責任教育被擔保人嚴格履行合同,如發(fā)生貪污、盜竊、嚴重違紀等方面問題,擔保人應負連帶責任。聘用后,被擔保人在合同期內將儲戶存款23萬取出并攜款潛逃。 問:高延民是否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案例1:人事保證合同案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和平支行與高延民簽訂的擔保合同成

5、立,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應按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民事責任。2019年法院判決高延民賠償原告23萬元,支付利息2.8萬余元。 被告不服,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擔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約定的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而是企業(yè)內部的管理工作。“擔保”的內容不是要實現債權人的債權,而是要保證“被保證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不損害企業(yè)利益,因此,本案的“擔保合同”不符合民法和擔保法的規(guī)定,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形成的民事關系,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不應當由民法調整,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于是作出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陳云海是江蘇省級應屆外語兼文科類考生,提前錄取志

6、愿報考外交學院,年其高考成績?yōu)榉郑谠囋u分為,在江蘇省所有報外交學院的考生中居第二名。當年外交學院在該省共招人,錄取時以口試不足分為由退掉陳某和居第一名的吳某(男,分,口試),錄取了第名的劉某(男,分,口試)。陳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案例2:高校招生錄取案 學生參加高考,錄取與否由學校有關政策決定,原被告之間不構成民事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而裁定駁回起訴。這個裁定否定了學生與高校之間的入學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 學生與公立高校的入學關系應屬于行政關系。這對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學生,另一方則包括高校及其相應的教育行政機關。法院認為: 案例1:甲鄉(xiāng)人民政府為建造辦公大樓,向該鄉(xiāng)乙工

7、商銀行貸款300萬元,后來因為各種原因,到期未能清償,于是乙銀行以甲鄉(xiāng)人民政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2:某甲夜間駕駛汽車在公路上行駛,因事先飲酒過量,精神恍惚,汽車失去控制,將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兩則案例中所述社會關系是否屬于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范圍?并說明理由。思考題(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P7)財產關系橫向財產關系(平等主體之間)民法調整物權法調整財產所有關系(靜態(tài))債權法調整財產流轉關系(動態(tài)) 縱向財產關系(主體不平等)經濟法調整 1、民事主體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價有償。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的特點: (P8)(

8、三)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P8)人身關系人格關系體現為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身份關系體現為 一是在親屬關系中的地位,包括配偶權、親權和親屬權。 二是基于知識產權獲得的地位,如署名權、發(fā)表權等。 1、非財產性 2、不可轉讓性 3、不可放棄性 4、法定性 5、絕對性和支配性 人身關系具有以下特點:(P506) 22歲的張姝未婚先孕,與男友商量以后,決定到某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做人工流產。在男友去買病歷還沒有回來的時候,醫(yī)院的孫醫(yī)生就對張姝進行婦科檢查,并組織20多名實習醫(yī)生進行觀摩,以其為標本,介紹女性下身各部位的名稱以及

9、早孕的各種癥狀,有的實習醫(yī)生邊觀摩還邊偷笑。張姝感到屈辱,認為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了侵害,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該醫(yī)院的民事責任。 點評 隱私權是權利人的獨占人格權,任何醫(yī)院以及其他任何人和任何單位都無權處分權利人的權利,更不得非法侵害。案例1: 隱私權是權利人的獨占人格權 “公開觀摩人工流產”案案例2:評丑就是侵害名譽權“網上評丑”案臧天朔我很丑,但我很溫柔(設計臺詞) 2000年10月17日,網蛙公司在其“三九網蛙音樂網”舉行“國內歌壇十大丑星評選活動”,臧某列為候選人之一,同時還有其他歌星共30人。評選活動同時在網易網站音樂頻道進行互動鏈接。11月13日,評選結果在上述兩家網站公布,臧某以1

10、6911票當選“十大丑星”之一,位列第三名。 臧某認為,這兩家公司未經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片,并加文字介紹,將自己列為候選人,并在文中出現“要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沒看出來廣大適齡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舉措”等調侃內容,并在評選期間遭到網民的隨意攻擊,兩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權、名譽權,給自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影響了自己的聲譽,構成侵權行為,故提出索賠經濟損失65萬元、律師費10萬元、精神損失20萬元及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 案情: 網蛙公司和網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并經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其列為“國內歌壇十大丑星評選活動”的候選人,在“評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

11、調侃性文字,并最終給臧某冠以國內歌壇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稱謂,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嚴;同時對臧某照片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行為,構成對臧某肖像權的侵害。法院判決,兩家公司賠禮道歉;共同一次性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元、精神撫慰金人民幣2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案例3:身份權應當受到侵權法的保護 “通化串子尋親”案 案情: 20年前,趙盛強的妻子宮克、孫華東的妻子李愛野同時在通化市人民醫(yī)院生孩子。20年后,趙盛強的兒子趙達在大學獻血,經檢驗,其血型是AB型。趙達寫信將自己的血型告訴父母,引起趙盛強和宮克的懷疑,因為趙盛強和宮克的血型都是B型,不可能生出AB型血型的孩子。為了弄清

12、事實,三人又作了一次血型檢驗,結果仍是同樣的結果。他們開始懷疑是在醫(yī)院抱錯了孩子。但是,醫(yī)院的檔案已經被一次洪水沖走,無法查找。他們費盡周折,終于查明當日在該醫(yī)院出生了8個男孩。宮克找到了當日與自己生產時鄰床的李愛野,發(fā)現其子孫超酷似趙盛強,于是與李說明來意,一起討論了兩個孩子的特征、性格、嗜好,跡象表明兩家的孩子有抱錯的可能。隨后,趙家和孫家六口人作了親子鑒定,檢驗結果卻是:孫超是趙盛強、宮克的親生子,但趙達與趙盛強、宮克以及孫華東、李愛野均無血緣關系。趙盛強、宮克夫婦竭力幫助趙達尋找親生父母,孫華東夫婦也努力尋找自己的親生兒子,均沒有結果。他們分別向通化市東昌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該醫(yī)院賠償

13、360余萬元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2019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判決,確定賠償數額為50多萬元。 在我國的民法研究和實踐中,侵權行為所保護的客體幾乎就是集中在人格權和財產權上面,對于身份權的民法保護極為薄弱,尤其是本案侵權行為所侵害的親權,幾乎對它是不是一個權利似乎都持懷疑態(tài)度,更沒有對侵害親權的案件的成功判決。可是,事實就是這樣的無情!親權不僅是一個身份權,而且確實能夠受到侵權行為的侵害,并且需要侵權行為法的保護!一個“串子尋親”案,將親權、親權侵害和親權保護演繹得無比生動和鮮明。 這個案件給那些對于民事權利觀念,尤其是身份權觀念淡漠的人提供了一個生動的案例教材。 點評 2019年4月27日

14、,南京市某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所汽車駕駛員徐某,在工作時間駕駛東風牌自卸車倒車時,將正在卡車后面幫助關車門的張某撞傷,醫(yī)院診斷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損傷。經法醫(yī)鑒定,結果為:因外傷致陰莖勃起功能障礙,喪失性功能。張某的妻子王女士認為,自己作為張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車禍喪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嚴重傷害,今后將陷入漫長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所為被告起訴,丈夫請求賠償其健康權受到的損害,妻子請求賠償的是性權利受到的損害,總共請求賠償各項損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權利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南京市雨花臺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司機徐某在工作中倒車時疏于觀察,將張某撞傷,環(huán)衛(wèi)

15、所應負全部責任。性權利是公民健康權的一個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為妻子的性權利受到了侵害,故于2019年9月2日判決,環(huán)衛(wèi)所賠償張某醫(y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109207元,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案例4:充滿人文關懷的判決 “丈夫受傷妻子索賠”案 這是一份充滿人文關懷的民事判決。判決中對于間接侵害婚姻關系的侵權行為所作的譴責,以及對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的關懷,體現了社會公正和法律的人文情懷。除了判決書中關于性權利的表述值得推敲之外,其他方面的理由都是正確的。 一般的侵害婚姻關系的侵權行為案件,也就是侵害配偶權的案件,都是集中在對配偶權的正面侵害上。例如婚姻法

16、第46條規(guī)定的過錯離婚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也是正面保護配偶權。間接侵害婚姻關系的侵權行為的直接指向,不是針對配偶權,而是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健康權,因而使配偶的另一方的性利益受到了損害,這同樣是對配偶權的侵害,不過是一種間接的侵害。對于這種侵害,司法應當有明確的態(tài)度,堅決予以保護。試想,配偶方因為對方受到的侵害而使自己遭受幾十年的痛苦,損害還不是巨大的嗎?因此,也就有一個小小的建議,大概這個案件所給予妻子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實是少了一些。 點評三、民法的調整方法(民法是怎么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法的調整方法事前調整確定規(guī)定主體規(guī)定客體擬制范導:行為模式法律后果肯定性否定性事后

17、調整修補保障懲罰強制性規(guī)范任意性規(guī)范 1、確認和維護民事主體的平等地位 2、尊重民事主體的自主意志,以任意性規(guī)范為其調整民事社會生活關系的主要法律規(guī)范 3、民法允許民事主體選擇不同方式解決相互間發(fā)生的民事糾紛,如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 4、民法規(guī)定的民事責任同時具有違法制裁功能和權利救濟功能。 注意:刑法、行政法也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但不限于調整這兩種關系),但其方法卻不同于民法,其主要體現為制裁功能(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這是源于兩種責任的公共性決定的。民法在法律調整方法上的特點: 一、民法是權利法 第三節(jié) 民法的特點(性質或特征)主體保護時間保護方式種類行使方式權利二、民法為公私混

18、合法,但主要是私法 (P11)什么是公法?什么是私法?各包括哪些法?劃分公法、私法的意義是什么? 為什么說民法為公私混合法,但主要是私法?民法屬于私法,具有什么意義? 1、有助于在私法領域提倡當事人意思自治,盡可能減少國家的干預。 私法自治的理念:自己判斷、自己選擇、自己責任。 2、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 私權神圣的原則:權利能力平等原則(主體資格平等)、私有財產神圣原則和契約自由原則。 3、明確民法的基本屬性。 盡量減少強制性規(guī)范,努力擴大任意性規(guī)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當時人的約定優(yōu)先于法律的規(guī)定。 民法屬于私法的意義:三、民法主要是實體法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五、民

19、法強調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原則 民法是調整商品交換的基本法,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六、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盧梭時代的法國居民分為五等:公民、市民、居民、土著與臣民。公民,具有“政治性”;市民具有“自利性”。不要求民事主體遵循過高的道德標準,民法中的人區(qū)別于宗教和道德中的人。 市民,是為個人利益而奮斗,并在法律的規(guī)范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一、民法與經濟法 1、調整的對象不同 2、的調整方式不同二、民法與商法的關系 1、聯系: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與商法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 2、區(qū)別:二者的主體不同,調整范圍不同,適用范圍不同。 第四節(jié) 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區(qū)別 第五節(jié) 民法的體系主體制度物

20、權制度債和合同制度人格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侵權責任制度財產繼承制度 第六節(jié) 民法的淵源民法的淵源的含義和法律目的是什么?我國的民法淵源 1、憲法 2、民事法律 3、國務院發(fā)布的民事法規(guī)、決議和命令 4、最高法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文件 5、地方性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 6、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通則142條) 7、國家認可的民事習慣 8、國家政策(通則6條)注意:用法的位階來分析上述淵源的關系。 2019年5月27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種子賠償糾紛案件時,遭遇法律沖突問題。原告主張適用2019年的種子法,以“市場價”計算賠償數額,要求被告賠償70萬元;被告則主張適用1989年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21、,其中第36條規(guī)定農作物種子必須由政府定價,以“政府指導價”計算只賠償2萬元。 承辦該案的女法官李慧娟在院審委會的支持下,支持了原告的主張,并在判決書中寫了這樣的判決意見:“種子法實施后,玉米種子的價格已由市場調節(jié), 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作為法律位階較低的地方性法規(guī),其與種子法相抵觸的條款自然無效。”案例: 判決書中的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強烈反響,河南省人大認為這樣的表述“其實質是對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的違法審查,違背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嚴重的違法行為。”2019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下發(fā)了關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違法宣告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

22、規(guī)有關內容無效問題的通報,要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洛陽中級人民法院“嚴重違法行為作出認真、嚴肅的處理,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依法作出處理。” 思考:如何界定地方法規(guī)的效力及適用?當下位法即地方條例、規(guī)定與上位法即國家法律發(fā)生抵觸時,法官該如何選擇適用法律? 一、民法的適用范圍 (一)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生效時間、失效時間、溯及力 (二)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 屬地法原則及其例外 (民法通則第8條、146條) (三)對人的適用范圍第七節(jié)民法的適用 1、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 2、強行法優(yōu)于任意法 3、類推適用 4、例外規(guī)定排斥一般規(guī)定 5、具體規(guī)定優(yōu)先于一般性規(guī)定 6、新法優(yōu)于舊法 二、民法適用原

23、則 在“李珉因返還拾得物訴朱晉華、李紹華履行懸賞廣告約定的給付酬金義務糾紛案” 中,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辯稱尋包啟示許諾給付報酬不是真實意思表示;事后反悔,拒絕給付李珉15 000元酬金,有違民法通則第4條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是錯誤的。李珉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案例: 懸賞廣告約定的給付酬金義務糾紛案 上述裁判文書中,法官直接援用了民法通則中有關基本原則的條款。有學者認為,此種方式值得商榷。盡管民法的基本原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這絕不意味著司法實踐中法官可以隨意運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判決案件。原因在于: 首先,法的基本原則高度抽象概括,給予了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果法官經

24、常運用基本原則判案,會使法律具有不穩(wěn)定性、不可預見性。考慮到我國法官素質不高,更是令人擔心會出現司法專橫與司法腐敗。 其次,如果民法已經對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法律制度作出了規(guī)定,這就表明立法者已經通過具體規(guī)范、制度貫徹了基本原則,此時法官理所當然應當運用該具體規(guī)范、制度判決案件,而不能以基本原則作為判決的依據。 最后,一旦法官經常采用基本原則判決案件,那么判決就幾乎不具有說理性,法律的嚴謹性與邏輯性將蕩然無存。探討:一、羅馬法:民法演進的基礎 1、時間:公元前六世紀公元七世紀 2、代表:早期:十二表法(前450年) 晚期:尤士丁尼國法大全(六世紀) 包括:法學階梯、學說會繤 尤士丁尼修正法典、新律

25、 3、體例 法學階梯人法、物法、訴訟法 4、經濟基礎奴隸制下的簡單商品經濟關系第八節(jié)民法的歷史演進及其發(fā)展 1、時間:1804年 2、意義:第一部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典,對后 世具有深遠影響 3、體例:人法、財產法、財產取得法 4、背景: 政治背景法國大革命 經濟背景自由商品經濟關系二、法國民法典:近代意義上的民法形成的標志 1、時間:1896年頒布,1900年施行 2、創(chuàng)新: (1)體例創(chuàng)新 總則分則(債、物權、親屬、繼承) (2)內容創(chuàng)新 3、特點:體系合理、邏輯嚴謹、用語精確、概 括方法的運用三、德國民法典:近代民法的趨于完善的標志 1、現代民法:20世紀后民法發(fā)展的結果 2、近、現代民法

26、的特點: (1)近代民法的特點:絕對的所有權、契約自由、過錯責任、個人本位。 (2)現代民法的特點:絕對所有權的公益限制、契約自由的限制、無過錯責任、禁止權利濫用、社會本位。 3、現代民法與近代民法的關系 在近代民法的基礎上,對近代民法的修正。四、近代民法與現代民法 1、中國古代沒有民法 2、清末變法 大清民律草案(1911) “民律一草” 3、民初立法 北洋政府:中華民國民律草案(1926) “民律二草” 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民法典(19291931) 4、新中國民事立法 二十世紀三次民法典的起草 1956、1964、1982 八十年代以來的民事法制建設民法通則(1985) 我國現行的形式民法

27、體系 新中國的第四次民法典起草五、我國的民事立法第九節(jié)民法的解釋 民法的解釋種類立法解釋 司法解釋 學理解釋方法文理解釋(即字面解釋、字義解釋)論理解釋(邏輯解釋)擴張解釋縮小解釋反面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當然解釋歷史解釋合憲解釋比較法解釋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的順序: 一般而言,應先進行文理解釋,文理解釋不能確定民法條文正確含義時便可采用論理解釋,當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的結果不同時,則應以論理解釋為準。 1992年10月27日,四川希旅游樂城公司駕駛員駕駛本單位小貨車從成都返回眉山途中將橫穿公路的葉文君撞死。葉文君有一喪失勞動力妻子黃學瓊,當時已懷孕8個月,后產下一女取名黃衛(wèi)。經交警認定,公司負主要

28、責任,死者負次要責任。公司愿意賠償死者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黃學瓊的生活費,但對黃衛(wèi)卻以其是死者死亡后出生,不是葉文君的生前扶養(yǎng)人為由,拒絕支付黃衛(wèi)生活費,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后黃學瓊、黃衛(wèi)于1993年3月17日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上述費用及黃衛(wèi)的生活費。案例1: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對于葉文君死亡后出生的葉文君的女兒黃衛(wèi)應否支付生活費上。依民法通則119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人身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在死者死亡前懷孕而于死亡后出生的人是否應包括在內呢?這涉及對該條文的法律解釋問題。思考方向: 從文理上講,由于黃衛(wèi)是受害人死亡后才出生的,死者生前并未扶養(yǎng)她,

29、因此從文理上解釋,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guī)定。若從論理上解釋,即從立法目的上和死者死亡后出生的應由死者扶養(yǎng)的人與死者生前已出生由其生前已扶養(yǎng)人的地位和需要來看,對法條中“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應擴大解釋為包括受害者死亡后出生的死者的子女。因此,法院可以依據該條規(guī)定,判決被告向黃衛(wèi)支付生活費。案例2: 許霆案中,提款機是否屬于金融機構的解釋,通過提款機“配合”而取得的金錢是否屬盜竊罪所指的“秘密竊取”的解釋。案例3:怎樣理解法律的真實含義 “爺爺無權探望孫子”案 被告艾某夫婦的兒子與原告戀愛結婚,婚后生下一名男孩。2019年9月,孩子的父母協議離婚,孩子由母親撫養(yǎng),并改隨母姓。艾某夫婦天天惦記

30、孫子,于是經常到孩子媽媽的住處看望孫子,每次都帶去許多零食、衣服和玩具。2019年,孩子的媽媽再婚后,找到艾某夫婦,請求他們今后未經她同意不要擅自探望孩子。艾某夫婦想不通,不讓看偏要看,于是原告一紙訴狀把艾某夫婦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禁止爺爺、奶奶對孫子的探望。法院認為,被告作為祖父母,如果原告沒有異議,在適當的場合,有節(jié)制地探望自己的孫子是人之常情,但兩人在孩子的直接監(jiān)護人已經對他們的行為有異議的情況下堅持探望,侵犯了原告的監(jiān)護權,違反了婚姻法只有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權利的規(guī)定,因而判決被告今后未經孩子母親的許可,不得擅自探望孫子。這樣判決的結果就是,爺爺、奶奶沒有權利探望

31、自己的孫子,現在“他們只得在幼兒園附近遠遠觀望自己的孫子”。 面對本案的判決,人們不禁要問,婚姻法真的就是這樣的割離親情,六親不認嗎?難道法律真的就是冷冰冰的條文,而真的就沒有人性、不講人情嗎? 任何民事法律都必須體現人性和人情,尤其是規(guī)定親屬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婚姻法,更必須體現人性,體現親屬之間的親情和血緣關系。如果一部法律沒有人性,沒有人情,而是冷冰冰的死的條文,那么這樣的法律一定是僵死的法律,不會受到人民的擁護。同樣,如果沒有人性、沒有人情的判決,也一定不會受到人民擁護。誠然,婚姻法是只規(guī)定了父或母的探望權,那么是不是其他近親屬就不具有探望權呢了?須知,親屬法上的身份權并不是法定主義。在

32、債權法、人格權法、身份權法中,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是權利,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權利,只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合乎情理,符合人性,符合民事習慣的,都是人的權利,都可以尋求法律的保護。否則的話,凡是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民事權利就不受到法律的保護,就不認為是權利,那就會有很多正當的民事活動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持。 就像這個案件,說法律沒有規(guī)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就認為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不符合人性和情理,違背民事習慣。我認為,這樣的判決是不符合法律的,因為法官只看到了現有的法律條文,而沒有看到法律的精神。只看到了法律的表象,沒有看到法律的實質。 點評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

33、則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三至七條推薦閱讀: 1.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 學出版社2019年版。 2.徐國棟:誠信原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 3.于飛:公序良俗原則研究以基本原則的 具體化為中心,北京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民法的價值:1、民法的價值 是指人們對民法寄予了怎樣的希望,以及民法能夠滿足人們怎樣的希望,這兩者的結合構成民法的價值。民法的價值解決的是民法的目的問題 、方向問題。2、中國民法價值的取向 秩序、安全、平等、公平、自由、效率。 3、民法的價值與民法基本原則的關系 (1)民法的價值是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 應該說民法的價值問題是民法的最重大問題,對民

34、法的基本原則有直接的指導作用,全部民法的基本原則乃至全部民法的具體規(guī)范必須圍繞民法的價值確立與制定。 (2)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價值的具體體現與保障。 由于民法的價值解決的是民法的目的與方向問題,因此,它對民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有直接指導作用。 第一節(jié)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如何理解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 1、集中體現了民法的基本價值 2、是效力貫徹民法的根本規(guī)則 3、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術 4、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二、我國民事立法上確認的基本原則及其關系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前提)私法自治原則(核心)個人本位 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35、公序良俗原則社會本位限制補充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的精神和靈魂,是民法基本價值的根本體現,民法的具體規(guī)定都必須以其基本原則為基礎,因此,確立民法有哪些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表述,存在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兩種價值取向。民法的制定和實施往往是對兩種不同價值取向加以權衡或調和的結果。個人本位的民法原則包括平等原則和私法自治原則,而社會本位的民法原則包括公平(正義)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等三大道德支柱。 第二節(jié) 平等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通則第3條)如何理解平等原則? 1、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指形式上、資格上或機會上的平等,而不是結果上或實質上的平等。為什么?

36、 2、適用規(guī)則的平等 3、權利保護的平等主體地位平等面臨的威脅 如壟斷地位的法人通過格式合同將其意志強加給消費者。 某市A區(qū)交警隊交警張某下班后駕駛單位汽車回家,在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與某公司王某駕駛的汽車相撞。經現場勘察,張某應負主要責任。雙方對責任性質并無異議,但在協商賠償事宜過程中,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王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交警隊賠償。交警隊辯稱:自己本身就是交通事故的處理執(zhí)法機關,與原告是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此事應由交警隊自己解決,法院不應當受理。交警隊遂拒絕出庭。案例: 上述案例中,交警隊是交通事故處理的執(zhí)法機關固然無異議,但由于其車輛與他人車輛發(fā)生相撞的交通事故,交警隊與受害人之間就因

37、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而發(fā)生賠償關系,交警隊也因此成為賠償關系的當事人之一方。在這種損害賠償關系中,交警隊的“身份”就不是執(zhí)法機關,它與對方當事人處于平等地位,雙方不是管理與被管理、隸屬與管轄的關系。因為雙方是處于民事法律關系中而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中,因此,交警隊與原告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法院受理此民事爭議理所應當,交警隊的答辯理由違反民法的平等原則,不能成立。它應當出庭。案例分析: 某區(qū)政府計劃新建政府樓,遂與其轄區(qū)內的某建筑公司訂立合同,約定先付定金。其余費用等新政府樓建成后支付。新樓建成后,區(qū)政府因種種原因未能按照約定付款,建筑公司因急需資金周轉,遂向人民法院起訴。 問:本案中雙方處

38、于什么地位? 法院可否受理本案?自測案例:第三節(jié) 私法自治原則民法通則第4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的原則。合同法第4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法第54條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是當事人自由自主地決定民事事項。 在私法領域,“法無禁止即授權”,法律沒有禁止某項行為又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主體即可為該行為。二是當事人僅對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負責。 只有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行為才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如果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當事人不發(fā)生效力,即“過

39、錯責任原則”。 (一)私法自治的含義 意思自治原則表現為物權法中的財產自由原則,親屬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則,合同法中的契約自由原則,繼承法中的遺囑自由原則。(P30) 民法總則皆屬于強行性規(guī)定,該部分所涉的社會生活不在意思自治的范圍之內;物權法為了公共利益的考慮實行物權法定主義,在多數方面不適用意思自治原則,親屬法、知識產權法類似于物權法。在債法中,只有合同法適用這一原則,而侵權行為法、無因管理法和不當得利法不適用之,在繼承法中,法定繼承不適用之,遺囑繼承則適用之。 私法自治原則的有限適用意味著私法自治不是絕對的,而是和國家的保護性干預相結合而適用的。(二)私法自治原則的有限適用第四節(jié) 公平原則民

40、法通則第4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 公平原則的含義: 1、民事主體有同等機會參與民事活動 2、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具有對應性,不得顯失公平 3、民事主體合理承擔民事責任,通常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責任與過錯的程度相適應 4、在情勢變更的情況下,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應得到相應的變更 車損險中的 投保人“無過錯不賠,有過錯賠償” ,違反了公平原則,保險公司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單方面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該條款是無效的。 實務中,投保人以此為由起訴,幾乎都勝訴。案例1:機動車保險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1992年6月15日原告某外貿公司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預購合同。雙方對房

41、屋地點、面積、價款等都作了相應規(guī)定。1992年11月2日工程完工。同年12月6日經該市質檢站驗收合格。在施工期間,由于市場建材價格大幅度上漲,市建委與中國建設銀行該市分行聯合下文,規(guī)定從1992年1月1日起建筑工程結算以原合同所定直接費用的50一70計取上漲價差。房地產公司按此規(guī)定結算后,通知外貿公司追加價款99萬元,否則,不交付房屋。外貿公司不同意,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房地產公司按約定交付房屋。案例2:關于“情勢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后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觀情況巨大變化,致使訂立合同的基礎

42、喪失,如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是否變更或解除,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依誠實信用與公平原則確定。 民法通則第4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要講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內容具體表現為:不為欺詐行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習慣;正當競爭,反對壟斷。第五節(jié) 誠實信用原則 1、確立行為準則的作用 2、衡平的作用,誠信原則是對法官平衡權的授予 誠信原則不能對抗自愿原則,法官自由裁量權不能否定 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效力。 3、填

43、補法律和合同漏洞的作用 4、解釋的作用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從1942年至2019年,鄭宜棟67年履行債務人的義務,終于將全部欠債還清。圖為鄭老伯和他的老伴兒手持67年前父親留下的欠債賬簿。 晚會主持人在頒獎詞中念道:“欠債還錢,是他最純樸的承諾;誠信為金,是他最堅定的信仰。白發(fā)老人鄭宜棟67年節(jié)衣縮食,替父還賬,實現了一個公民對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的自覺支持和一生堅守。” 2009全國十大法制人物南京彭宇案及其消極影響正龍拍虎政府公信力受置疑郭美美事件、味千拉面、火鍋口水油第六節(jié) 公序良俗原則民法通則第7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公序

44、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公序即公共秩序,包括社會的經濟秩序、生活秩序以及政治秩序等。公序為社會公共利益,為社會公眾和國家的一般利益。良俗,即善良風俗,學界一般認為系指為社會、國家的存在和發(fā)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會所尊重的起碼的倫理要求。案例1:法院依據“公序良俗”審結一起祭奠權糾紛案 2019年6月23日,市民老陳因病不幸去世,遺體于6月25日火化。8月10日,老陳的母親鄭女士到殯儀館領取老陳的骨灰盒,不料骨灰盒已經被人領走了。工作人員告訴她,老陳的骨灰盒和火化證明都已經被殷女士取走,當時殷女士自稱是死者的妻子。鄭女士當即聯系了

45、殷女士,要求歸還老陳的骨灰盒,被殷女士一口拒絕。 案情: 雖然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祭奠權”,但是依據“公序良俗”原則,只有近親屬才對死者的骨灰享有相應權利。法院認為,鄭女士和小陳分別是死者老陳的母親和兒子,均對老陳的骨灰享有權利。殷女士雖自稱與老陳同居,但雙方并未辦理過合法的婚姻登記手續(xù),所以,殷女士自稱“妻子”,有權保管死者骨灰的訴訟主張,法院難以采信。此外,殷女士作為琳琳的母親,是否可代為保管孩子父親的骨灰?法院認為,死者的骨灰是蘊含著親屬巨大精神利益的一種“特殊物”,琳琳尚年幼,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尚不足以承擔保管死者骨灰的責任;另一方面,鄭女士和小陳與死者之間具有“最近的直系血緣

46、關系”,基于公序良俗,由鄭女士和小陳保管死者骨灰較為妥善。所以,殷女士的訴訟主張不符合現實的倫理以及生活基礎,法院難以采信,殷女士應將死者老陳的骨灰交付給鄭女士。法院判決:案例2:張學英訴蔣倫芳繼承遺產案張學英蔣倫芳 四川瀘洲的黃永彬與妻子蔣倫芳結婚三十多年,有一養(yǎng)子。1994年起黃開始與張學英來往,2019年起二人公開同居,依靠黃的工資(退休金)及獎金生活,并曾經共同經營。但黃永彬與蔣倫芳并未離婚。2019年2月起,黃病重住院,張學英一直在醫(yī)院照顧。4月18日黃永彬立下遺囑:“我決定,將依法所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撫恤金和賣瀘州市江陽區(qū)一套住房售價的一半(即4萬元),以及手機一部遺留給我的朋

47、友張學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張學英負責安葬。”4月20日,該遺囑在納溪區(qū)公證處得到公證。黃去世后,張根據遺囑向黃永彬妻子蔣倫芳索要財產和骨灰盒,遭到蔣拒絕。張遂向納溪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據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令被告蔣倫芳按遺囑履行,同時對遺產申請訴前保全。從5月17日起,法院經過4次開庭之后(其間曾一度中止,2019年7月13日,納溪區(qū)司法局對該公證遺囑的“遺贈撫恤金”部分予以撤銷,依然維持了住房補貼和公積金中屬于黃永彬部分的公證。此后審理恢復),于10月11日判決駁回原告張學英的訴訟請求。案情: 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第7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則,認為

48、黃永彬的遺囑雖然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遺囑內容存在違法之處,且黃永彬與原告的非法同居關系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黃永彬的遺贈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為,因此是無效的。本案判決獲得了部分當地民眾的熱烈支持,卻也同時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評價為“道德與法”、“情與法”的沖突,甚至認為這是在輿論的壓力下作出的一起錯判。法院判決: 有保險公司欲推出“酒駕險”,對此作何評價?問題 民法通則第四條確定了“等價有償”屬于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教材并不這樣認為,談談你對這種差異性的認識。推薦閱讀: 1.尹田:民事主體理論與立法研究,法律 出版社2019年版。 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

49、系結構圖:社會關系民法調整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自然人法人 合伙內容民事權利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繼承權民事義務客體:物、行為、智力成果或工商業(yè)標記、人身利益產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事實行為事件民法的基本原則指導表意行為(民事行為)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限制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關系主要為私法關系。 區(qū)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主要根據當事人的意志發(fā)生。 3民事法律關系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現。 第一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概述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特征和意義 1、民事法律關系是整個民法邏輯體系展開與

50、構建的基礎。 2、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學體系建構的基礎。 民法學作為以民法為研究對象的學科,是從整體著眼將民法體系作為研究的對象,而法律關系正是貫穿始終的一根紅線,它將民事主體、客體、行為、各種民事權利等諸要素整合為一體,形成清晰的脈絡。 3、從方法論上講,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導理論研究人員與司法實務工作者解決實踐問題的基本思維模式與思考方法。(三)民事法律關系在民法體系構建中的意義 甲與乙簽訂一借款合同,由甲借款10萬元與乙,約定一年后歸還。為保證借款安全,乙請丙作保證人,又由丁將其價值5萬元的汽車抵押給甲,由戊將其價值1萬元的手表質押給甲,后乙不能還款,甲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問: 1、甲與乙是什

51、么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是什么? 2、甲與丙、丁、戊是什么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是什么? 3、丙、丁、戊與乙是什么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是什么? 4、丙、丁、戊之間是什么法律關系?其權利義務如何?思考 (一)人身權關系和財產權關系 (二)絕對權關系和相對權關系 (三)單一民事法律關系和復合民事法律關系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見第四、五、六章) (一)概念 (二)種類 (三)特點: 1、地位平等 2、意思自主 3、范圍廣泛 4、權利義務的一致性 第二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一)民事權利(見第七章) (二)民事義務 1民事義務的概念 2、民事義務的法律特征 (1

52、)強制性 (2)限定性 3民事義務的分類。 (1)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2)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 (3)本義務和附隨義務 (三)民事責任(見第三十八章)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一)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征 1、客觀性 2、需求性:即能滿足人們的物質利益需求和精神需要 3、法律性:必須是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客體。 (三)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物、行為和智力成果以及工商業(yè)標記、人身利益和權利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一)概念 (二)特征 1法律事實是一種客觀的現象。 2作為法律事實的客觀現象必須同一定的法 律規(guī)范相聯系,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 生、變更和消滅。 3

53、作為法律事實的客觀現象必須符合民法的 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為 1表意行為。是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旨在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又稱民事行為。 2非表意行為。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產生民事法律關系的目的,但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客觀上引起了某種法律效果之發(fā)生的行為。非表意行為包括事實行為(如發(fā)現埋藏物)和非法行為(如侵權行為)。(二)事件二、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民事法律事實構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幾個法律事實的總和。 三、民事法律事實構成 1、關于民事法律關系,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07/3/1) A民事法律關系只能由當事人

54、自主設立 B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不作為 D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均由法律規(guī)定 單項選擇題:2、下列哪種情形成立民事法律關系? (06/3/1) A甲與乙約定某日商談合作開發(fā)房地產事宜 B甲對乙說: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給你 C甲不知乙不勝酒力而極力勸酒,致乙酒精中 毒住院治療 D甲應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庫游泳,因抽筋溺 水身亡 張某去年只有17歲,在本鎮(zhèn)的啤酒廠做臨時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為了上班方便,張某在鎮(zhèn)里租了一間房。7月份,張某未經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錢從李某處買一臺舊彩電,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強烈反對,但張某還是買了下來。同年10月,張某因患精

55、神分裂癥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隨后,其父找到李某,認為他們之間的買賣無效,要求李某返還錢款,拿走彩電。 案例:張某行為能力案 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分別為: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張某和李某。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行為。即客體是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雙方的履行行為。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張某有向李某交付購買彩電的價款500元的義務,及取得彩電的權利;李某有收取張某500元價款的權利和向張某交付彩電的義務。 本案中的買賣合同有效。合同成立時張某已滿16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根據民法通則,張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法律行為,無須征得其父母同意。張某患精神分裂癥喪失

56、民事行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這不影響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評析:相關法條: 通則940條,通則意見157條。推薦閱讀: 1. 孫建江等:自然人法律制度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19.10 第四章 自然人 自然人的屬性: 1、自然屬性 2、社會屬性(社會關系的總和) 3、法律屬性(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問題公民和自然人有何區(qū)別?區(qū)別的意義何在?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是相對于法人和合伙的民事主體。 第一節(jié)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通則9、10條、意見 1條)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文章裕和妻子胡菁女子元宵夜倒地昏迷被富豪丈夫強行拔管致死亡new

57、s.fznews2009-2-19 15:21:54 來源:武漢 武漢女子嫁入深圳富家 元宵之夜意外倒地昏迷 被丈夫強行拔去呼吸機而死 娘家人指夫家怕拖累 是“深情安樂死”還是“冷血殺妻”? 娘家對婆家深懷戒心 丈夫強行拔管致妻死亡 文某到底是殺妻還是愛妻?昨日,本報記者趕赴深圳,對此事進行了采訪。目前,文某已經被深圳市福田區(q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昨日,警方對胡菁進行了尸檢,尸檢結果警方將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通報。案情回放:男子“拔管殺妻”被判緩刑 受害方大呼太輕 發(fā)生在去年2月的“丈夫拔掉呼吸管案”在社會上影響頗大。昨天上午10時,深圳中院在刑事審判區(qū)第一審判庭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文裕章犯故意殺

58、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由于判決10天之后才能生效,文裕章昨天被取保候審,予以釋放。在該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文裕章賠償了胡菁近親屬128萬元人民幣。 質疑一:文章裕為何殺死妻子? 文章裕:愛你愛到殺死你 胡菁母親:他怕多出一個累贅 心理學專家分析:一切或真因愛而起 質疑二:腦死算不算死? 律師觀點:“拔管殺妻”案或影響中國司法進程 腦死亡有立法空白 腦死亡涉及倫理問題 張某與王某為夫婦,無子女,雙方的父母也早已死亡。張某有兩個弟弟,王某有一兄一姐,都已結婚成家,但相互之間關系甚好,多有來往。一日,張某與王某雙雙在家被害,恰逢王某的姐姐來看王某,發(fā)現張某與王某身受重傷,于是報急救

59、中心送醫(yī)院救治,但因傷勢嚴重,張某與王某經搶救無效先后死亡。張某的弟弟與王某的兄姐在處理完張某夫婦的喪事后,因繼承張某夫婦的遺產發(fā)生糾紛。 問:張某與王某的遺產應如何處置?案例2: 權利能力,即人格,是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只有具備了民事權利能力,才有資格參加民事活動,也才能成為法律上所說的人。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而不是天生俱有的。 權利能力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別權利能力。人們的一般權利能力是平等的(該規(guī)定的意義),而特別權利能力需具備一定條件才能取得,因而不具備平等性。(一)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 1、公法性 2、不可轉讓性 3、不可剝奪性 4、普遍性和一般權利能力

60、的平等性 (二)自然人權利能力的特征 1、自然人權利能力始于出生(通則第9條,意見第1條) 如何理解出生?各種學說。我國采“獨立呼吸說”。出生的性質屬于法律事實中的自然事件。 2、自然人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例外 對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采受孕說。繼承法28條關于胎兒“特留份”的規(guī)定。 結婚的權利能力需達到法定婚齡。 (三)自然人權利能力的開始 自然人權利能力的終于死亡。死亡分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但導致民事權利能力終止的,僅限于生理死亡。(民通意見36條) 關于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但不能確定死亡時間時的處理。(繼承法意見2條) (四)自然人權利能力的終止(通則第9條) 關于死亡的各種學說以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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