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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律師事務所業務操作規程一、總則(一)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業的工作機構,受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監督、指導。律師承辦的一切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統一協調、統一收費。(二)律師的全部業務活動,必須忠實于事實,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職盡責地根據法律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三)在各項業務活動中,律師必須誠實守信,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依法執業,廉潔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職業聲譽,使自己的行為無損于律師的職業形象。二、接待、咨詢、代書(一)接待1.律師事務所主要由接待人員負責解答客戶的法律咨詢、代寫
2、各種訴訟文書和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2.律師進行上述工作,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3.熱情接待當事人,態度和藹,服務誠懇,認真細致,不因事小、無償而敷衍。4.律師接待來訪人,應填寫來訪登記簿所列各項目,以備入卷查考。(二)咨詢1.解答法律咨詢,是律師就當事人所敘述的法律事實依法給予解答的活動。2.法律咨詢分口頭咨詢、書面咨詢、特邀咨詢和連續咨詢。口頭咨詢,是當事人來律師事務所述說事實,由律師就該事實提供法律幫助。書面咨詢,是當事人來函要求解答的法律問題,由律師以文字解答復函。特邀咨詢,是當事人要求律師親赴解答的法律咨詢。連續咨詢,是當事人就某一訴訟案件在訴訟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多
3、次來律師事務所詢問,律師給予具體法律幫助、指導。3.律師進行法律咨詢要一聽、二記、三歸納、四解答。即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敘述,要記事實、情節、歸納問題,依法一一解答。遇到疑難或沒有把握解答的問題,應找好相應法律依據或請示研究后,再向當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4.如遇到咨詢人所要解答的問題不屬于律師事務所法律咨詢的范圍,接待律師應向咨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應找相關的職能部門咨詢。5.律師解答法律咨詢,應以問題的難易,耗時的長短,按規定向當事人收費,并由律師事務所開具正式票據。6.律師解答咨詢后,均應填好法律咨詢服務登記表,每百份法律咨詢服務登記表裝訂成卷,歸檔備查。(三)代書1.律師代寫法
4、律文書,應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所敘述的事實,依法代寫,力求敘事清晰,表達準確,引用法律正確,并符合法律文書的格式要求。2.律師代寫各種法律文書,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訴狀、上訴狀、答辯狀、申訴狀等;刑事案件的自訴狀、辯護詞、申訴狀等;遺囑、贈與、借貸、租賃等協議。3.律師代寫各種法律文書,視代書的性質、內容,除認真聽取、分析當事人的敘述外,還應視情況做必要的調查核實,力求把好事實關和法律關,不得盲目代書。4.對當事人敘述明顯不符合客觀規律或要求無理的,律師應拒絕代書,并對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對矛盾尖銳有可能激化的,除向其本人做好工作外,應向當事人居所地派出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反映,
5、共同息訴解紛,防止矛盾激化。5.律師代寫各種法律文書應按規定收費,并由律師事務所開具正式票據。如需減、免費的,應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同意。6.律師代寫法律文書后,應征求當事人的意見,經律師事務所分管領導審閱把關后,再交付給當事人。三、擔任法律顧問操作規程為促進和保障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工作的發展,保證法律顧問工作質量,并使法律顧問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根據律師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1.法律顧問分常年和專項兩種。常年法律顧問,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人聘請,由本所指派1名或1名以上律師為委托人提供常年的綜合性法律服務。專項法律顧問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人聘請,由本所指派3名以上律師組成服務團隊
6、,就委托人的某一項目或某一項專門法律事務提供全過程的法律服務。2.法律顧問的職責,是為聘請單位(委托人)就業務上的決策提供法律咨詢,草擬、審查法律事務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和仲裁活動,增強聘請單位員工的法律意識,使其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逐步納入法制的軌道。3.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必須由律師事務所統一簽訂法律顧問合同,并統一按規定收費。4.聘請法律顧問由聘方(委托人)向律師事務所提交聘書,說明聘請法律顧問的原因、人數、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負責提供該單位的具體情況;律師事務所對聘方提出的申請,應及時予以答復。5.律師事務所在指派律師從事法律顧問工作時,應盡力滿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時根據本所律師
7、的專業特長、律師工作量、律師綜合素質等進行合理的調配,盡量做到人盡其才。6.常年法律顧問的酬金,按年計算,根據聘方的情況,每年法律顧問費一般為3600至36000元,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業單位可在此基礎上進行協商。專項法律顧問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生效時即交清全部酬金,或與聘方協商確定。7.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提供常年法律服務包括以下內容:法律咨詢;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函、律師確認書、見證書等法律文件;參與重大事務談判;代為起草、審查和修改合同、章程等各類法律事務文書;為聘方的經營管理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協助聘方法律事務機構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提供有關的法律信息;經聘方授權,代理
8、各類訴訟、仲裁、行政復議案件,參與調解糾紛;律師事務所與聘方特別約定的其他事項。8.顧問律師應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首先進行深入調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況,包括其機構性質、隸屬關系、員工人數、職能部門等基本情況和生產、經營、管理、財產財物情況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落實情況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聘方需幫助解決的問題,區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措施,分別予以妥善處理。顧問律師應與聘方的法律顧問機構或指定的聯絡人密切聯系,共同研究、處理日常法律顧問工作,定期向聘方領導匯報工作情況,取得支持和協助。9.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當為聘方建立服務工作日志,原則上做到一次一記,一事一記。10.擔任法律顧問的律
9、師應當勤勉盡職,如有重大疑難、利益沖突或事關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務時,應向其所屬的業務部門負責人或分管副主任匯報,分管副主任認為有必要的可提交所務會議研究討論作出決定。11.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應對其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接觸、了解到的法律顧問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宜公開的情況及個人的隱私負有保密責任。12.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應于法律顧問合同期滿時向法律顧問單位提交工作報告,同時也可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向法律顧問單位提交工作報告,工作報告應交律師事務所存檔。13.律師向法律顧問單位提交的工作報告應經其所屬的業務部門負責人及分管副主任審閱,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四、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操作規程為保障律師依法
10、履行職務,規范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執業行為,提高辦案質量,根據律師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1.律師辦理非訴訟案件(法律事務),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勤勉盡職,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2.律師代表客戶參加談判,應在客戶授權范圍內進行,并只限于法律條款進行談判。3.律師為客戶起草的合同應注明“草本”。4.律師辦理非訴訟案件(法律事務),應為客戶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5.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托辦理非訴訟案件(法律事務),應與當事人簽訂非訴訟法律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權委托書,明確委托內容、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事項的完成標準,若委托人明
11、確指定律師辦理具體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應當盡可能滿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6.律師不得為當事人代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非訴訟法律事務。7.對于糾紛性質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同一律師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委托。8.律師應當按照律師事務所的有關規定填寫收案審批表。9.律師應在接受委托后三個工作日內,擬定非訴訟法律事務工作方案,報其所屬的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批。若有特殊情況,經其所屬業務部門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師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個工作日內,擬定非訴訟法律事務工作方案,報其所屬的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批。10.對草擬合同、審查合同、律師見證等非訴訟法律事務,自接受委托之日到辦結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11.工作方案
12、經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批后二個工作日內,律師應將該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與其形成統一意見。12.律師在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及在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證據時,應由律師事務所出具調查專用證明并出示律師執業證。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提請本所主任批準終止代理合同:受托事項無法完成;受托事項系違法行為;委托人隱瞞重要證據;委托合同中約定其他應終止代理合同情形的。14.律師完成委托事項后五個工作日內,應以本所名義向委托人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詳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間、調取的證據、依據的法律、具體事項完成結果和法律后果等項內容。15.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書后五個工作日內擬定書面辦案小結。16.在結案審批后十五
13、個工作日內,律師應將案件材料裝訂成卷歸檔。五、辦理民商(含涉外)案件代理操作規程為使民商案件(含涉外)代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所代理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程。(一)收案1.律師事務所收案應具備以下條件:委托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或原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本案屬于人民法院的管轄;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以及住所在國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托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的,應有合法證明。2.律師在接受委托前,應做如下工作:向當事人問明案件的基本情況,并認真聽取委托人對案件事實的敘述,
14、弄清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和雙方爭議的焦點等,凡符合收案條件的,由承辦律師提出收案建議;承辦律師在聽取委托人陳述,弄清基本爭議焦點后結合現有證據,應告知委托人訴訟風險,并制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由委托人書面確認;承辦律師對案件作初步審查后,在基本證據齊全的情況下即可辦理委托手續;承辦律師接受委托時應當將浙江省律師協會制定的委托律師須知告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書面確認。3.代理律師收案后,應及時將立案的有關情況報所屬部門負責人、律師事務所分管副主任審批。4.決定收案后,應由承辦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名義與委托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依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格式條款簽訂,該合同應一式兩份,一份由委
15、托人保存,一份由承辦律師附卷。5.接受委托后,應由委托人出具授權委托書一式兩份,如委托人系單位的,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或蓋章。(二)調查(代理起訴前、應訴后的準備)6.調查,是指承辦律師根據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通過自己的專業知識結合案情分析后,認為還需要補充一些證據,而為查明案件事實所作的依法調查取證活動的總和。7.承辦律師在調查前應當告知委托人下列事項,并把告知內容制作成書面筆錄,由委托人簽字或捺印確認后附卷:案件還需要補充哪些證據材料;補充的證據材料對案件的重要性;若不能收集到這些證據,可能會使委托人在訴訟中承擔的不利后果。8.承辦律師在向被調查人調查取證時(包括對被調查
16、人進行談話錄音),應有2名律師或1名律師和1名律師助理一同前往,并制作成書面談話筆錄,經被調查人閱讀(或由律師向被調查人宣讀)后,由被調查人簽字或捺印確認并注明日期;如是談話錄音的,承辦律師應在事后整理制作成書面談話筆錄。9.談話筆錄或談話錄音應載明以下內容:調查人的姓名、職業、工作單位;記錄人的姓名、職業、工作單位;被調查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職業、工作單位、聯系電話;向被調查人告知調查人、記錄人的身份,并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向被調查人告知應如實陳述以及不如實陳述將會產生的法律后果;對被調查人的陳述應當原話記錄;談話筆錄制作完畢后,應當讓被調查人仔細閱讀并核對記錄與其所陳述是否相符
17、;如不符,應告知他有權更正,并應記錄更正的內容,由被調查人捺印確認;如相符,則讓被調查人在談話筆錄上簽字或捺印確認,并注明年月日;若被調查人不愿在談話筆錄上簽字或蓋章,記錄人應當在筆錄上如實記錄不愿簽字的情況或可以邀請其他在場人簽字或捺印見證,并注明年月日;談話筆錄制作完畢后,必須告知被調查人出庭作證的權利和義務。10.承辦律師在調查到相關證據后應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若在舉證期限內無法收集到相關證據,承辦律師應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延期舉證申請書。11.承辦律師因客觀原因或依法定程序無法收集到相關證據,應在舉證期限內向受訴法院提交調查收集證據申請書。(三)代理起訴12.代理起訴,是指律師
18、代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代理活動。承辦律師在代寫起訴狀前,應審查分析有關證據,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以確定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及管轄法院。13.承辦律師代為書寫起訴狀,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載明以下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地址和工作單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案件受理法院。14.承辦律師在書寫訴狀之前,應告知委托人須提供訴訟所必需的全部證據。因委托人原因暫不能提供的,應告知委托人須在起訴之后的規定期限內提供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談話筆錄經委托人書面確認。15.承辦律師書寫好訴狀之后
19、,應由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確認,并同委托人一起到人民法院辦理立案手續。在法院立案后,承辦律師應告知委托人須按規定支付訴訟費用及未按規定支付訴訟費用的法律后果。經委托人授權,承辦律師也可以代理以上事務。16.承辦律師在起訴時應根據案件需要將證據全部或部分提交至受訴法院,部分提交的,其余證據須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17.承辦律師應在法院立案后三日內及時將案件受理通知書和舉證須知交當事人簽收,簽收回執應附卷。(四)代理應訴、反訴18.律師接受被告委托時,應向被告詢問其收到起訴狀副本的時間,同時告知被告應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并經被告書面確認。19.承辦律師接受被告的委托參
20、與訴訟,首先應審查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轄權、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以及審查起訴狀中所列的被告是否適格,若法院無管轄權的,律師應在答辯期內代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20.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及時到受訴法院查閱、復制原告起訴時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21.承辦律師應在認真研究起訴狀載明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及原告已提交的證據后,積極收集有關證據,代寫答辯狀,并在法定期限內送至受訴法院。承辦律師認為有必要的,經和委托人商議后,可代寫反訴狀,并在法定期限內送至受訴法院。(五)出庭前的準備和參與調解22.承辦律師應協助委托人履行舉證職責,全面收集證據。承辦律師對于依法不能獨立調查取證的,可根據案
21、件需要按規定向法院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的申請。23.針對案件涉及到的有關專業技術方面的問題,承辦律師可申請人民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鑒定、勘驗,或申請專家出庭參與訴訟。24.對于宅基地、房屋、相鄰權等不動產糾紛,承辦律師必須查看現場,有必要時還應進行實地丈量,以便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25.承辦律師應積極收集、整理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事實依據。26.根據案情的發展需要,承辦律師應及時提出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的申請,以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27.承辦律師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委托人的利益,應在法院工作人員的主持及委托人自愿的情況下參與調解工作,以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28.經特別授權的承辦律師在委托人不
22、在場情況下,與對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應事前取得委托人書面授權,載明進行調解的權限或委托人出具的書面調解方案。因特殊情況事先未征得委托人許可的,應在簽收調解書前征得委托人許可或由委托人與代理人共同簽收調解書。未經委托人許可,承辦律師不得擅自處分委托人的實體權利。29.為進一步闡述起訴和答辯意見,承辦律師應撰寫代理詞,以系統地闡明其對本案的看法和意見或就本案應如何處理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六)代理出庭和簽發法律文書30.承辦律師應按時、按規定著律師袍出庭,機智、靈活、認真地履行自己的代理職責。31.在開庭準備階段,承辦律師應對違反程序侵害當事人訴訟權益的現象提出意見,以維護程序的合法性。32.承辦
23、律師在法庭調查階段,應在協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幫助委托人行使各項權利,以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33.代理過程中,委托人撤訴或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由委托人在相關法律文書上簽字(蓋章)后向法庭提出,承辦律師不得擅自處分。34.一審訴訟的承辦律師在法院判決和裁定送達之后,要對判決和裁定進行研究分析。如果認為判決或裁定不當,承辦律師應向委托人詳細解釋裁判文書中的不合法和不合理部分,至于當事人是否上訴,由其自己決定。如果當事人決定上訴,并繼續委托原承辦律師代理訴訟的,原承辦律師可繼續擔任其代理人,參加二審訴訟活動。35.經授權可代收法律文書的承辦律師,在簽收相關法律文書后應及時
24、將法律文書送達給委托人,同時告知法律文書簽收后相關的權利義務,并經委托人書面確認。(七)代理上訴36.承辦律師在滿足以下某一條件時,可代理上訴:一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的;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適當的;一審訴訟中程序存在嚴重錯誤,以致影響到實體判決的;出現新的證據足以影響案件實體判決的。37.承辦律師應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內,遞交上訴狀。(八)代理二審訴訟38.代理二審訴訟的律師應查閱案卷,在對案件作必要的調查核實的基礎上,針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運用有關法律法規擬定代理詞,準備法院開庭審理,如有新證據的,應及時提交,并說明相應理由。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異議的,應在二審法庭調查階段予以
25、闡明。(九)結案后的工作39.承辦律師在代理原告的案件勝訴(或達成調解)后,應告知原告在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判決(或調解書)所確定義務時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及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40.未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特別約定,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案件不包括執行階段。代理的訴訟案件結案后,原委托人需委托律師事務所代理執行的,應與律師事務所另行訂立委托代理合同。(十)案卷整理、歸檔41.承辦律師在接到裁判文書或調解書之后三十個工作日內,應做好相關訴訟代理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六、辦理刑事案件操作規程為規范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履行職責,根據刑事訴訟法、刑法和律師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程。(一)收案1.律
26、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侯審;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代理人;可以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指派律師代為申訴。律師事務所應當盡可能滿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同一律師不得接受同一案件兩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參與刑事訴訟活動,也不得在同一自訴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2
27、.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后,應根據不同階段辦理下列有關手續:(1) 偵查階段:簽訂委托協議;簽訂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會見犯罪嫌疑人專用介紹信;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函;取保候審申請書;向委托人開具收費票據;收案審批表;辦案進度表。(2) 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簽訂委托協議;簽訂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取保候審申請書;向委托人開具收費票據;收案審批表;辦案進度表。擔任自訴案件被告辯護人的,參照前述辦理有關手續。律師辦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可憑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公函,參照前述規定辦理有關手續。(3)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28、人或近親屬、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的,公訴案件應自移送審查起訴之后接受委托,自訴案件隨時可以接受委托,并辦理下列有關手續:簽訂委托協議;簽訂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向委托人開具收費票據;收結案審批表;辦案進度表。(4)擔任公訴或自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的,前者應在審查起訴之后,后者隨時可以接受委托。辦理手續參照(3)的規定。3.律師收案后,應立即建檔,妥善保管當事人或委托人提交的有關證據或材料,并盡快將有關手續提交辦理案件的機關,隨即開始工作。(二)提供法律幫助4.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包括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可以為其申請取
29、保候審。5.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要求偵查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安排會見,了解案件的有關情況。6.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7.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攜帶以下文件: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信函;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8.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首先征詢其對聘請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應要求其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表示不同意的,應要求其書面表明意見。9.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關情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是否實施或參與所涉嫌的犯罪;犯罪嫌疑人關于案件
30、事實和情節的陳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犯罪嫌疑人關于其無罪、罪輕的辯解;偵查活動有無其他違法行為;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10.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由2名律師或1名律師和1名律師助理參加,若律師助理參與會見,則應帶齊看守所所規定的相關證件。11.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會見筆錄,并交犯罪嫌疑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確認無誤后要求其在筆錄上簽名。1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詢: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回
31、避的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犯罪嫌疑人有要求偵查機關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向其告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犯罪嫌疑人的申訴權和控告權;刑法關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刑法關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關的規定;有關刑事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其他有關法律問題。13.律師認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
32、十一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羈押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取保候審條件的。14.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要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為其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15.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向有關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實、理由及保證方式,并注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系方法等。16.律師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后,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對于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說明不同意的
33、理由,并可以提出復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17.律師了解案情后,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涉嫌罪名不當、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18.律師發現偵查機關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或者發現有管轄不當、非法搜查、非法訊問、扣押及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情況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三)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19.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律師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應依照本規程第2條的規定辦理。20.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律師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
34、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事務所應依照本規程第2條的規定辦理委托手續。21.律師接受委托后,應開具律師事務所公函,連同授權委托書提交人民檢察院。22.律師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應當持律師事務所信函、授權委托書及律師執業證。摘抄、復制時,應保證準確性、完整性。23.律師摘抄、復制的材料應當妥善保管,注意保密。24.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檢察機關批準,會見時檢察機關也不應派員在場。25.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通信應注明自己的律師身份、通信地址,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通信內容應
35、限于與本案有關的問題。26.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通信,不得提及可能妨礙偵查的有關情況,如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況等。27.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通信,應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來信的原件,并附卷備查。28.律師調查取證時,應持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函和律師執業證,一般由二人進行。29.辯護律師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應事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取得同意,并征得被調查人同意。30.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應征得被調查人同意,并在調查筆錄上注明。31.律師調查筆錄應當載明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的姓名,調查的時間、地點;筆錄內容應當有律師身份的
36、介紹,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律師對證人如實做證的要求,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的說明,以及被調查事項的基本情況等。32.律師收集物證、書證和視聽材料,應提取原件。無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復制、拍照或者錄像,但對復制件、照片或錄像應附有證據提供者或見證人的證明。33.律師在調查、收集案件材料時,可以錄音、錄像。對被調查人錄音、錄像的,應征得其同意。34.律師摘抄、復制有關材料時,應堅持客觀真實的原則,不得偽造、變造、斷章取義。35.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材料的,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在場見證,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36.律師制作調查筆錄時,應全面、準確地反映調查內容,并經被調查人核對或向其宣讀。被調查
37、人有修改、補充的,應在修改處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確認。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核對后,應讓其在每一頁上簽名并在筆錄的最后簽署記錄無誤的意見。37.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認為必要時,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38.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于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39.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其提出控告。40.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
38、不起訴決定書后,代為提起申訴。41.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申訴被駁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訴。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按自訴程序辦理委托手續。(四)擔任公訴案件一審辯護人42.在被告人被提起公訴后,律師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事務所應依照本規程第2條的規定辦理委托手續。43.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但應征得被告人的同意。44.律師接受委托后,應開具律師事務所公函,連同委托書交受案法院,同時應注意審查該案是否屬于受
39、案法院管轄。發現管轄不當的,應及時提出書面管轄異議。45.律師有權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46.律師應當認真查閱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應當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47.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承辦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調取有關材料。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承辦律師應當給予協助。48.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應當記明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的時間、地點,并注明案卷頁數,證據材料形成時間、地點及制作證據材料的人員。49.律師查閱案件材料應當著重了解以下事項:被告
40、人的基本情況;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等;被告人無罪、罪輕的事實和材料;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的基本情況;被害人的基本情況;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的合法性、完備性;技術性鑒定材料的來源、鑒定人的資格、鑒定過程與方式以及鑒定結論和理由等;同案被告人的有關情況;有關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據本身及證據之間的矛盾與疑點;有關證據能否證明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及有關情況,有無矛盾與疑點;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50.律師閱卷應注意的事項參見本規程第22、第23條的相關規定。51.律師會見在押被告人,應當持
41、起訴書副本、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專用證明和律師執業證。52.律師會見被告人,應當事先準備會見提綱,認真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注意發現、核實、澄清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中的矛盾和疑點,并重點了解以下情況: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訴書的時間;被告人是否承認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指控的事實、情節、動機、目的是否清楚、準確;起訴書指控的從重情節是否存在;被告人的辯解理由;有無從輕、減輕、免予處罰的事實、情節和線索;有無立功表現;有無超期羈押及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等情況。53.律師應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應注意的事項。54.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根據需
42、要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但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時,應取得人民法院的許可和證人的同意。55.律師向證人調查取證有困難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56.律師在必要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并參加有關調查取證活動。57.律師對所收集的證據材料應進行整理、復制,并妥善保管。58.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注明身份、住址、通訊方式等,并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五日提交人民法院。59.律師對于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應制作目錄并說明所要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6
43、0.律師接到開庭通知書后應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應及時與法院聯系,申請延期開庭:律師收到兩個以上開庭的通知,應報告所主任,并只能按時參加其中之一的;庭審前律師發現重大證據線索,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或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由于客觀原因律師無法按時出庭的。61.律師申請延期開庭,未獲批準,又確實不能出庭的,應與委托人協商,妥善解決。62.開庭前律師應向法庭了解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情況。如發現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況,應及時與法庭協商解決。63.律師應了解公訴人、法庭組成人員的情況,協助被告人確定有無申請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請。律師發現案件審理違反公開
44、審判規定的,應向法庭提出異議。64.律師出庭應當遵守法庭規則和法庭秩序,聽從法庭指揮。65.兩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師出庭的,辯護律師應按指控被告人的順序依次就座。66.審判長宣布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后,律師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代為申請回避,說明理由。67.法庭對被告人的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核對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68.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當認真聽取各方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并做好發問的準備。69.辯護律師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被告人發問后,經審判長許可,可向被告人
45、發問。被告人不承認指控犯罪的,應問明情況和理由。70.公訴人以威脅、引誘等方式訊問被告人或提出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法庭駁回反對意見的,應服從法庭的決定。71.公訴人對律師的發問提出反對意見的,律師可以進行爭辯。法庭支持公訴人反對意見的,律師應當尊重法庭的決定,改變發問的內容或方式。72.對控訴方的出庭證人,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系;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證言與其他證據的關系;證言的內容及其來源;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條件和精神狀態;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和表達力;證人作證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或影響;證人的年齡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證
46、言前后是否有矛盾。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證人證言及時發表意見。必要時,可與控訴方展開辯論。控訴方通知證人名單以外的證人出庭作證的,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73.對控訴方申請通知出庭的鑒定人及其作出的鑒定結論,辯護律師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鑒定人與案件的關系;鑒定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鑒定人的資格;鑒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和影響;鑒定的依據和材料;鑒定的設備和方法;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的關系;鑒定結論是否科學、準確。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鑒定結論及時發表意見。必要時可與控訴方展開辯論。74.對控訴方宣讀的鑒定結論,辯護律師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鑒定人不能出庭的原
47、因及對本案的影響;本規程第73規定的其他相關方面。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鑒定結論及時發表意見。必要時可與控訴方開展辯論。對于控訴方宣讀的未到庭鑒定人的鑒定結論或證據目錄以外的鑒定結論,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申請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75.對控訴方出示的物證,辯護律師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物證的真偽;物證與本案的聯系;物證與其他證據的聯系;物證要證明的問題;取得物證的程序是否合法。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物證及時發表意見。必要時可與控訴方展開辯論。對于控訴方出示的證據目錄以外的物證,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
48、期審理。76.對控訴方出示的書證,辯護律師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書證的來源;書證是否為原件;書證的真偽;書證與本案的聯系;書證與其他證據的聯系;書證的內容及所要證明的問題;取得書證的程序是否合法。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書證及時發表意見。必要時可與控訴方展開辯論。對于控訴方出示的證據目錄以外的書證,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77.對控訴方宣讀的未出庭證人的書面證言,辯護律師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原因及對本案的影響;證人證言的形式和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完整、準確;本規程第73條規定的其他相關方面。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未出庭證人的書面證言及時發表意
49、見。必要時可與控訴方展開辯論。對于控訴方宣讀的未出庭證人的證言或證據目錄以外的證言,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78.對控訴方提供并播放的視聽資料,辯護律師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視聽資料形成的時間、地點、過程和周圍的環境;視聽資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播放視聽資料設備的狀況;視聽資料的內容和所要證明的問題;視聽資料是否偽造、變造;視聽資料與其他證據的聯系。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視聽資料及時發表意見。必要時可與控訴方展開辯論。控訴方提供證據目錄以外的視聽資料,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審理。79.在控訴方舉證完畢后,經審判長批準辯護律師可以
50、向法庭出示本方證據。80.辯護律師出示證據時,應向法庭說明證據的形式、內容、來源以及所要證明的問題,并特別注意以下方面: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的來源;證據取得程序的合法;證據內容的真實性; 證據的關聯性。對本方出示的證據,控訴方提出異議的,辯護律師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辯論,維護本方證據的可信性。81.在法庭調查中,辯護律師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其收集的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82.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辯護律師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書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83.對每項指控事實舉證、質證完畢后,辯護律師可以發表綜合性意見。84.在法庭調查中,辯護律師發現有程序
51、違法的情況時,應及時提出異議,要求予以糾正。85.法庭辯論階段,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并做好辯論準備。86.控訴方發表控訴意見后,經審判長許可,辯護律師發表辯護意見。87.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關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88.辯護律師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的,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論證: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被告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指控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其他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89.
52、辯護律師為被告人做有罪辯護的,應著重從以下方面論證: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當,應認定為法定刑較輕的其他罪名;被告人有無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的情節。90.律師的辯護應圍繞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問題進行,抓住要害,重點突出,不在枝節問題上糾纏。91.律師發表辯護意見所引用的證據、法條一定要清楚準確,核對無誤。92.律師的辯護發言應觀點明確,證據充分,論證有力,邏輯嚴謹,用詞準確,語言簡潔。93.律師發表辯護意見應向法庭陳述自己的意見和觀點,以期得到采納,而不應以旁聽人員為發言對象嘩眾取寵。94.律師發表辯護意見,應當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對方,不得諷刺、挖苦、謾罵、嘲笑他人。95.律師發表辯護意見應避免
53、重復。在補充辯護意見時,應著重對控訴方的新問題、新觀點,提出新的辯護意見。96.在法庭辯論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中,律師發現有新的或遺漏的事實、證據需要查證的,可以申請恢復法庭調查。97.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當庭提出拒絕或更換律師的,辯護律師可依法與之解除委托關系。98.在法庭辯護中,辯護律師發現有程序違法情況的,應當及時提出異議并要求予以糾正。99.休庭后,辯護律師應就當庭出示、宣讀的證據及時與法庭辦理交接手續。100.休庭后,辯護律師應盡快整理書面辯護意見并及時提交法庭。101.一審判決后,律師有權獲得判決書。在上訴期間內,律師可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的意見,詢問其是否上訴,并給予法律
54、幫助。(五)擔任公訴案件二審辯護人102.律師承辦二審公訴案件,按承辦一審案件同樣的要求辦理委托手續。必要時,二審律師可向一審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請求提供有關材料。103.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可以應被告人要求,協助或代其書寫上訴狀。104.二審辯護律師閱卷、會見被告人、調查取證等活動,參照本規程有關一審辯護的規定進行。105.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律師的辯護活動,參照本規程有關一審的規定進行。106.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律師應向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并可提供新的證據。107.律師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應要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或要求發回原審法院重審。108.對于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的
55、案件,如果被告人繼續委托的,應重新與其辦理委托手續。(六)審判階段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109.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委托手續參照本規程第2條的規定辦理。110.律師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可以提供法律咨詢,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參加庭審,依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111.公訴案件被害人和代理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收到出庭通知的,代理律師有權要求法院變更開庭日期。法庭已決定開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出庭的,代理律師有權要求法院依法通知,保證被害人及其代理
56、律師出庭。112.代理律師收到法庭開庭通知后因故不能按時出庭的,參照本規程第60條、第61條的規定辦理。113.代理律師應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隱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114.代理律師應告知被害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并協助被害人行使此項權利。115.在法庭審理中,代理律師應依法指導、協助委托人行使或代為行使以下訴訟權利:陳述案件事實;出示、宣讀有關證據;請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經審判長許可,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發問;對各項證據發表意見;對被告人
57、及其辯護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脅、引誘性發問或與本案無關的發問提出異議;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必要時,請求法院延期審理。116.在法庭審理中,代理律師應與公訴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訴職能,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展開辯論。代理意見與公訴意見不一致的,代理律師應從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出發,獨立發表代理意見,并可與公訴人展開辯論。117.休庭后,代理律師應告知委托人核對庭審筆錄,補充遺漏或修改差錯,確認無誤后再簽名或蓋章。11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代理律師可協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決書后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119.公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后,律師
58、的代理工作參照本規程關于一審的相關規定進行。(七)擔任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120.律師可以接受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前,應審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自訴案件范圍和立案條件。委托手續參照本規程第2條的規定辦理。121.代理律師應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了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起訴狀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式:自訴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自然情況;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包括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危害后果等;被告人行為所觸犯的罪名;具體的訴訟請求;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具狀時間
59、;附證人的姓名、住址,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等。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應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起訴狀副本。12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制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附帶民事訴訟代理應辦理相應委托手續。123.律師代理提起自訴時,應攜帶下列材料和文件:自訴人身份證件;刑事起訴狀;證據材料及目錄;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信函;律師執業證。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民事部分單獨起訴的,應單獨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124.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要求自訴人補充證據或撤回自訴的,律師應協助自訴人作好補充
60、證據工作或與自訴人協商是否撤回自訴。125.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不予立案,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見。126.人民法院決定開庭的,代理律師應作好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對于自己無法取得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調查取證。127.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提起反訴的,代理律師可接受自訴人的委托,擔任其被反訴辯護人,但應辦理相應委托手續。128.代理律師應向自訴人告知有關自訴案件開庭的法律規定,避免因自訴人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導致法院按自動撤訴處理的法律后果。自訴人因故不能出庭的,代理律師應按時出庭履行職責。129.自訴案件開庭審理時,代理律師應協助自訴人充分行使控訴職能,提出證據證明自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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