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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事訴訟目的論綱(上)一般說來,民事訴訟具有實現法律和解決糾紛的功能,但此二者究竟誰是民 事訴訟的目的,二者兼而有之,還是二者之外另有目的?學者間存在著多種完全 不同甚至對立的見解。以實現法律為民事訴訟目的者,即識解決紛爭為民事訴訟 的后果;以解決糾紛為民事訴訟目的者,卻識法律的實現為解決紛爭的手段。如 此大異其趣的兩種見解連同諸多其他訴訟目的學說一起,相互“交火”和“對 抗”,經久不息,使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圣殿里峰煙彌漫,學術高潮綿延不斷。 (注:三夕月章民事訴訟之目的(民事訴訟法研究第八卷,1981年)第43 頁;竹下守夫民事訴訟法的目的與司法的作用(民事訴訟雜志第40號,1994 年)
2、第1頁;新堂幸司民事訴訟制度目的論的意義(民事訴訟制度的作用, 1993年)第47、101、374頁;高橋宏志民事訴訟的目的論(法學教室103 號及104號,1989年第64頁及52頁;木川流一郎訴訟制度的目的與機能(民 訴講座1,1984年)第29頁;住吉博民事訴訟的目的(三個月古稀文集,1991 年)第67頁;中村英郎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本川古稀論集9上,1994年) 第1頁。在臺灣民事訴訟理論中,有主張私權保護說的(如:張學堯中國民事訴訟 法論,1957年,第1頁);石志泉民事訴訟法釋義1960年,第1頁;王甲 乙、楊建華、鄭健才民事訴訟法新論1968年第1頁;吳明軒中國民事訴 訟法19
3、93年第1-3頁);有主張糾紛解決說的(如曹偉修民事訴訟法釋論(上) 1972年第1 -2頁);還有主張民事訴訟的目的既為保護私權,又為法律秩序維持 說的,如姚瑞光民事訴訟法論1966年第1-2頁。)的確,民事訴訟目的論的 研究,對于廓清民事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非訟與訴訟的區別、既判力本 質理論等民事訴訟基礎理論問題;對于深刻認識民事司法制度的實質、審制機能、 訴訟體制構造、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均具有不可忽視的理論價值。與國外訴訟目 的論研究的一派熱烈氣氛相比,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界對民事訴訟目的論的研究則 顯得較為冷清和平靜。所幸的是,該問題的重要性已經引起了部分民事訴訟法學 者的關注,幾種
4、法學刊物上已可以看到關于民事訴訟目的的議論。(注:參見劉 榮軍論民事訴訟的目的載政法論壇1997年第5期;江偉市場經濟與 民事訴訟法學的使命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3期,此外,現代法學1997 年第3期還刊登了(日)一橋大學名譽教授竹下守夫所著民事訴訟法的目的與 司法的作用。陳剛、翁曉斌論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載南京大學法學評論, 1997年春季號。)但離應有的“學派林立、眾說紛紜”的學界繁榮景象還相距甚 遠,標新立異、體系完整的訴訟目的學說尚未形成。有鑒于此,筆者不揣冒昧, 擬對此進行研究并略陳己見以就教于學界同仁。一、民事訴訟目的概念辨析作為哲學范疇,目的是主體在認識客體的過程中,按照自己的
5、需要和對象本 身的固有屬性預先設計,并以觀念形態存在于主體間腦中的某種結果,它體現了 主體對自己身的需求與客觀對象之間的內在。人與動物最基本的區別在于,人的 活動是有目的的。馬克思指出:“蜂蛛與織工的活動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領 使人間的許多建筑師感到慚愧。但是,最蹩腳的建筑師從一開始就比最靈巧的蜜 蜂高明的地方是他用蜂蠟筑蜂房以前,已經在自己頭腦中把它建成了。勞動過程 結束是得到的結果,在這個過程開始時就已經在勞動者的表象中存在著,即已經 觀念地存在著。他不僅使自然物發生形式變化,同時他還在自然物中實現自己的 目的,這個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為規律決定著他的活動的方式和方法的,他 必須使他的
6、意志服從這個目的。”(注: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第202頁。)馬克思這段關于人類目的活動與動物本能活動區別的精辟論述對我 們研究目的概念具有普遍的方法論意義。據此可以認為,只有人的活動才真正是 有目的的活動,因為只有人才能自覺地預先設定活動的目的。人們只有在認識客 觀世界的反復實踐中,充分認識自身需求和對象的固有屬性并發現、掌握對象的 有用價值方能提出并實現自覺的目的。民事訴訟目的具有一般目的的共同屬性,民事訴訟的主體也是人或人的集合 體(國家),同樣具有人類的自覺活動能力。但民事訴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認識 活動,而是特殊主體在特殊領域中實現的,查清事實,適用法律而定紛止爭的活 動。因
7、此,民事訴訟目的的界定,不僅應當反映民事訴訟自身的規律,還應揭示 作為主體的國家的需要。據此,我們認為民事訴訟目的,就是以觀念形態表達的, 國家進行民事訴訟所期望達到的目標或結果。“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于一種目的,即一種 事實上的動機。”(注:耶林語。引自(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哲學及 其方法(中文版),華夏出版社,1987年第104頁。)民事訴訟法律規則也不例 外。當我們進一步將民事訴訟目的與實現這一目的的各種行為(含制訂和頒布民 事訴訟程序規范、司法機關受理裁判各種民事糾紛、強制執行各種民事判決和裁 定等)結合起來考察,便會更加明確訴訟目的的本質。從哲學角
8、度看,訴訟目的 與訴訟行為之間是目的與手段間的關系。所謂手段就是為實現目的而置于有目的 的對象性活動的主體和客體之間的一切中介的總和,包括實現目的的工具和運用 工具的活動方式或操作方式、方法等。(注:一般說來,實現民事訴訟目的的工 具包括訴訟法律規范、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運用工具的活動方式則指訴訟模式 (當事人主義或職權主義)。)手段是達到或實現目的的橋梁、媒介、方法、工具, 是為實現一定目的的對象性活動的一個必不可少的要素。(注:夏甄陶:關于目 的的哲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29-330頁。)因此,就民事訴訟 目的與實現目的的行為間關系而言,實現目的的行為從屬并服務于訴訟目的,
9、受 訴訟目的的制約和支配。民事訴訟目的或是保護私權,或是維護私權秩序,或是 解決糾紛,或是采多元共存學說,都將直接制約和支配民事司法制度、審判機能、 當事人訴訟權能、訴訟體制的構造,以及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和民事訴訟法學研究。 當然,離開了實現目的的諸多手段,民事訴訟目的亦無從實現。民事訴訟目的不僅外化為各種實現目的的行為,而且必然趨向一定的客體, 即民事糾紛。在這個意義上說,一方面民事訴訟目的在整個民事立法和司法過程 中具有一定的導向作用,訴訟目的賦予了主體(國家)進行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 的自覺性,使國家有目標、有方向的進行立法和司法活動。因此,民事訴訟目的 既是民事訴訟的內在要素和基本前提,又
10、是國家制定民事訴訟法的基點和開展民 事訴訟活動所追求的目標。另一方面,民事訴訟目的指向的客體特定化,將其與 其他訴訟形態的目的區別開來。有論者在談及三大訴訟目的的區別時寫道,刑事 訴訟以實行公法上之刑罰權維護國家秩序為目的;民事訴訟以實行私法上之請求 保護私權為目的,以維護國家秩序次之;行政訴訟以裁決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為目 的。(注:鄭孝穎刑事訴訟法要義(解表)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1年版, 第2-3頁。)且不論這些論述是否準確,其中蘊含的客體不同導致目的殊異,離 開一定的客體,就不存在訴訟目的的原理則是具有指導意義的。二、民事訴訟目的論學說及評價訴訟目的論與訴權論、既判力本質論同被視為傳統民
11、事訴訟法學中三大抽象 而重要的基本理論。(注:陳榮宗:舉證責任分配與民事程序法三民書局1984 年版,第153頁。在國內,有人認為,除了上述三大基本理論,民事訴訟法學基 本理論體系還應當包括訴訟標的論和訴訟法律關系論(參見江偉市場經濟與民 事訴訟法學的使命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3期,第8頁)。)自訴訟目的論 提出以來,民事訴訟制度是為了什么而設立的問題,歷來有多種學說。權利保護說(注: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1996年三民書局出版,第 161頁。)權利保護說認為,由于國家禁止自力救濟,因而設立民事訴訟制度, 并由法院依照客觀實體法對當事人實體權利予以保護。該學說被視為德國目前之 通說。權利保護說
12、以實體法規范的實現為其著眼點,并占在實體法的觀點,強調 國家應著力保護實體權利,以致忽略了訴訟制度的設計、使用、裁判的作出和實 現,常常受到訴訟成本制約的現實。“訴訟不應創造客觀法,而應保證法律。法 律的活動具體地包含標準及評價這一極為復雜的解釋活動,但決不是立法者的活 動。” (注:5,handbuch des deutschen civil prozessrechts (1885), 山 木戶克巳訴訟法學中權利繼承的觀念民事訴訟理論研究(1996)第5-6 頁。)這種認識的結果是依該學說設計的訴訟制度給人以無視訴訟經濟,違背訴 訟自身規律之虞。私權保護說從保護私權出發,在事實審理上,片面追
13、求發現客 觀真實,容易造成程序上利益之損耗(人力、時間、費用的過分支出)。私法秩序維持說 私法秩序維持說認為:國家設立民事訴訟制度是為了維 持自身制訂的私法秩序,并確保私法的實效性。該學說把維持私法秩序列為民事 訴訟的首要目的,與憲法在承認國民主權的同時,也保障國民享有自由權、訴訟 權、財產權及生存權的基本是相悖的,它既忽略了訴訟制度應平衡兼顧實體利益 與程序利益的基本宗旨,也違背程序主體性原則。(注:程序主體性原則,是指 根據憲法關于承認國民主權及保障國民享有自由權、訴訟權、財產權及生存權的 規定,在一定范圍內,應肯定國民的主體性,并賦予當事人及程序利害關系人程 序主體權,即程序主體地位,使
14、其有參與程序以影響裁判形成的權利和地位。) 依該學說設計和運用民事訴訟程序制度,將無法保障甚至會嚴重阻礙當事人實體 處分權和程序處分權的行使。糾紛解決說(注:參見竹下守夫民事訴訟法的目的與司法的作用載現 代法學1997年,第3期。)糾紛解決說被認為是目前日本的通說,為日本學 者兼子一所首倡。糾紛解決說認為:既使在私法尚不發達的時代,以裁判解決糾 紛的訴訟和審判制度即已存在,所以私法實際上是在以裁判方式為合理解決糾紛 的過程中逐漸發展形成的,將民事訴訟的目的視為維護私權或私法秩序實在是本 末倒置。民事訴訟也如仲裁、調解一樣是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方式,而不是從既 存的實體權利出發來確認當事人之間原有
15、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民事訴訟的目的 應為糾紛的強制性解決。兼子一教授還認為,民事訴訟無須達到案件真實,因為 在民事案件中,隨著時間的推移,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也隨時在變化,因而只 有變化的真實,而無絕對的客觀真實。(注: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訴訟法,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譯者前言。)該學說由于拒絕引據實體法規范作為定立 訴訟制度目的的基礎,與近代國家法治原理大相徑庭,已經受到不少日本學者的 批評。(注:山木戶克巳訴訟法學中權利既存的觀念載民事訴訟理論之基 礎研究1961年版第21頁;山本弘權利保護的利益概念的研究(二)法學 協會雜志第106卷第3號(1989年)第400頁。)此外,該說
16、未將實體權利的保 護列入民事訴訟目的范圍內也不符合憲法保護實體權利(財產權)的宗旨;況且 該學說也沒有充分認知,對程序利益的維護直接關系到訴訟外基本權利(如自由 權、財產權及生存權)的保障,應同時成為訴訟目的的重要內容。依該學說設計 或運作程序制度,使人不得不擔心,實體權利怎樣才能不受程序上不利益的耗損 或危害?權利保障說權利保障說是日本學者竹下守夫在1994年提出的,該學說從 憲法上權利保障的角度闡述民事訴訟的目的,認為訴訟制度基于憲法所保障的權 利實為實體法上的實質權,私權保護說的最大缺陷就在于無視實質權與請求權在 機能上的根本區別,以致將二者合成為實體上的權利,并列為民事訴訟制度應予 保
17、護的對象;事實上,其中“請求權”屬實現“實質權”的救濟手段,只有對實 質權的保障才是民事訴訟的目的。竹下教授指出:“應該看到司法在與民事訴訟 關系上的核心作用,如果是保障以憲法為基礎的法律規范所認可的國民的權利, 那么,作國國家機關的法院,行使憲法賦予的司法權,為實現這一作用的民事訴 訟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保障這樣的權利”,“這里所說的保障的權利實體,其內容 是經濟貿易或社會生活以及各種政治活動中的實質性的利益和價值。”(注:竹 下守夫民事訴訟法的目的與司法的作用(民事訴訟雜志第40號,1994年) 第1頁。中文版發表于現代法學1997年第3期。)“訴訟保障的是實質權而 不是請求權。如前所述,請求
18、權是”救濟實質權的手段,既然能在訴訟上行使(即 用強制實行的手段實現),就沒有必要定義為憑借訴訟的保護-救濟手段的救濟“(注:竹下守夫民事訴訟法的目的與司法的作用民事訴訟雜志第40 號,1994年第1頁。中文版發表于現代法學1997年第3期。)。權利保障說 的實質仍在于執意堅持對實體法上實質權(如債權、物權等)的保障,即實體法 規范的貫徹應為民事訴訟的首要目的,而沒有將視野擴展到訴訟法領域,其結果 必然是無法認同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的平衡追求,難免造成訴訟各項權利保障不 利或受無端損耗。因此權利保障說與權利保護說一樣尚缺乏周延性,有待商榷。程序保障說 程序保障說主張:民事訴訟是以程序保障的賦予為
19、目的,換 言之,國家設立訴訟制度,就是為了確保當事人雙方在程序過程中法律地位的平 等,并在訴訟構造中平等使用攻防武器,各擁有主張、舉證的機會。該學說以程 序保障論為起點,進一步認為,法院“不應該把訴訟的審理過程作為只是為了達 到判決或者和解而必經的準備階段,而應把這一過程本身作為訴訟自己應有的目 的來把握。”(注: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年版第52頁。)“只有正當的程序才是使判決或和解獲得正當性的源泉。”(注: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52頁。)因此, 法院應從“以判決為中心”轉向“以訴訟的過程本身為中心”。程序保障說漠視 民事訴訟制
20、度目的與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間的直接關連性,因而否定了依照憲 法理念平衡追求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的可能性,難免受到與上述諸學說相同的批 判。多元說 任何理論爭執過程中總會出現折衷的多元說。該學說的主張大致 是:對于訴訟目的的認識,應站在制度設置、作為運作者的國家和作為制度利用 者的國民的雙重立場上進行。依此,糾紛的解決、法律秩序的維護及權利的保護 都應當視為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上述幾種相互對立、相互排斥的價值可依照具 體情況的不同而隨時在立法、解釋及司法運作上進行調整并有所側重。此種觀點 似乎盡善盡美,事實上,它在吸納各種目的論優點的同時即內含了各種目的論的 缺陷。對上述各學說的批評應可全部加諸
21、于該學說之上。何況社會生活千變萬化, 日新月異,立法及司法過程中如何依個別具體問題之不同,分別擇定各該價值所 應占之比重?其結果只會是時此時彼,無所依從。在訴訟目的論的各種學說中,還有依法解決糾紛說(認為民事訴訟是以要求 法院依實體法律規定作出裁判進而解決糾紛為制度目的)和擱置說(認為民事訴 訟目的論太過抽象,亦無明確的優劣標準,與其對此爭論不休,還不如先將其擱 置起來)等。上述各學說在世界各國的命運有所不同。19世紀的德國,由于受個人主義 極度膨脹的影響,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十分突出,權利保護學說盛行。隨著國 家干預民事訴訟力度的強化,以及著名學者羅森貝克等人的極力倡導,法律秩序 維護說逐漸
22、替代權利保護說而居主導地位。近年來隨著私權觀念的上升,權利保 護說又漸居于通說位置。二戰前的日本,因受德國的影響,民事訴訟目的論亦劃 分為權利保護說和法律秩序維護說并以后者為通說。戰后兼子一博士提出糾紛解 決說,并很快在民事訴訟法學領域引起一場革命,不僅該學說本身取得通說地位, 并促使日本學者從民事訴訟法的原理和基本精神的高度闡述民訴法理論,從而使 日本獨立的民事訴訟體系得以建立。近年來,日本法學界出現所謂權利保障說和號稱“第三波理論”的程序保障 說,雖有不小影響,但似乎不足以取代糾紛解決說。在美國,沒有如德、日般系統而明確的訴訟目的論。但從一般美國學者的論 述中,似可認為其實際采納的是訴訟目
23、的多元說。(注:有美國學者認為,民事 訴訟過程有三個主要功能:一是和平地解決法律上爭議;二是保證正義的一方; 三是適用法律并且創造法律。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實際上已聲稱這三種功能就 是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參見羅新伯格、漢斯斯密特民事訴訟的目的載研 究生法學1994年第2期。)在我國,獨立的民事訴訟目的論十分鮮見。在常怡教授主編的高等政法院校 規劃教材民事訴訟法學中認為,人民法院通過對民事案件的審判,應完成四 項任務:(1)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2)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 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3)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 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4)教
24、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完成上述四項任務 所要達到的目的則是: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護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 進行。因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解決了,就能創造安定團結的社會環境,從而穩定 經濟秩序促進生產發展。以上論述雖有任務、目的之分,但稍加分析便可看出此 論述就是從對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出發來理解和認識民事訴訟制度的任務和 目的的,且不對此二者作實質性區分。有學者認為,“在現代社會里將民事訴訟 目的個別化的企圖是不足取的”。(注:江偉市場經濟與民事訴訟法學的使命 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3期。)因此,我們有理由認為,訴訟目的多元論, 在有意無意間已為我國訴訟法學界接受并占據著統治地位。(注:近來
25、,有論者 主張我國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解決民事糾紛。參見劉榮軍論民事訴訟的目的 載政法論壇1997年第5期。)三、確立民事訴訟目的應考量的訴訟價值有學者指出:“凡是談到社會管理,就不能撇開價值,價值的相互制約和人 的目的性”(注:康維內戈伊察控制論的當前問題,轉引自王衛國: 過錯責任原則:第三次勃興,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0頁。)民事 訴訟目的論的研究也不例外。在哲學領域,價值表示人類認識和實踐活動的客體 所能滿足主體需要的各能功能或屬性。訴訟價值,則是訴訟立法和司法能夠滿足 國家、社會及一般成員的特定需要而對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義。在民事訴訟制度 中,民事訴訟立法和司法能給國家、社會
26、及一般成員帶來的“效用和意義”是什 么呢?盡管對此學者在提法上有所不同,(注:有提“公正、效率、效益”的, 見馬貴翔:公正、效率、效益-當代刑事訴訟的三個基本價值目標載中外法 學1993年第1期;有提“公正、效益”的,見顧培東社會沖突與訴訟機制 第3、4章;有提“公正性、經濟性”的,見王洪俊主編中國審判理論研究 重慶出版社1993年版第285-307頁。)但我們認為,公正、經濟應是民事訴訟的 基本價值目標。(一)公正公正是訴訟制度得以存在的不變基礎,其歷來為人類社會所追求和崇尚,自 訴訟制度產生以來,人類社會為追求訴訟公正作出了不懈努力并付出了沉重的代 價。公正有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之分。從價值
27、論意義上分析,實體公正主指立法 在確認實體權利義務關系時所應遵循的標準和判決適用實體法的結果。民事立法 在確認人們實體權利義務關系時遵循了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等原則及法院判決 在接近甚至符合于客觀真實的情況下作出被認為是符合實體公正的。如果實體法 所遵循的原則是公正的,那么實體公正的獲得就等于實體法內容的實現。盡管人 們進行民事訴訟的最原始的動機常常在于實現實體公正,但無數的歷史教訓表 明,沒有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是很難或者根本不能實現的。程序公正主要指的是 在司法程序運作過程中所應遵循的價值標準。程序公正的意義在于,它是“正確 選擇和適用法律,從而也是體現法律正義的根本保障。首先,公正的程序可
28、以排 除選擇和適用法律過程中的不當偏向。其次,公正程序本身就意味著它具有一套 能夠保障法律準確適用的措施和手段,并且由此能夠形成保障法律準確適用的常 規機制。”(注:顧培東:社會沖突與訴訟機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 版,第67頁。)程序公正的意義還在于,正當的程序產生出正當的結果(判決。 對一個合乎正當程序的判決,當事人是沒有理由拒絕接受的。因為已失去了表示 不滿的客觀依據。(注:張衛平民事訴訟基本模式轉換與選擇之依據載現 代法學1996年第6期。)另一方面,對社會一般成員會產生正當的效果,因為 人們判斷審判結果的正當性一般只能從制度上正當程序是否得以保障來認識。(注:顧培東:社會沖突與
29、訴訟機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11 頁。)關于程序公正的具體內容,人們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概括,提出了許多不同 的觀點學說。包括裁判者應當是中立的,程序能確保利害關系人參加、當事人平 等對話以及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保證當事人不受突襲裁判等。(注:參 見戈爾丁法律哲學(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7年)第240-243頁;彼 德。斯坦。約翰季德: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 年)第97頁。)我們認為,程序公正的諸項內容中,以(1)程序主體地位的確 立和強化;(2)訴訟主體確信的事實為定案依據;(3)審判者中立三者最為重要。 限于篇幅,此僅就(1)進行論述
30、。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的確立和強化要求:1.應真正賦予并保障當事人享有程 序主體權;2.當事人有權了解法院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過程和理由。之所以強 調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權,是基于下述理念:民事訴訟程序的設制及運行,必須以 保障受裁判者在訴訟法上的基本人權為其最低要求,無論是立法機關還是人民法 院都應盡可能完善、充實各項訴訟制度,認知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程序主體地 位,盡一切可能避免當事人訴訟主體的客體化。因此,在各項訴訟程序中,應充 分保障程序主體參與程序、平等對話,為攻擊防御、陳述意見或辯論提供機會, 以防止和避免突襲性裁判(uberraschungsentscheidung)。(注:在德、法、
31、日 等國學術界以及審判實務中,防止發生突襲和突襲性裁判,已被看作是民事訴訟 法上最基本的要求,同時也是一條堅守不渝的重要原理。至于何為突襲、突襲有 哪些情形、應如何防免等問題在德、日及我國臺灣學者中研究頗多,如邱聯恭突 襲性裁判(民訴研討(一)1980年第頁以下)、井上治典程序保障的第三 波理論(法學教室28號,1982第41頁以下)、梅本吉彥突襲防止的訴訟法 理論(法學教室33號,1982年29頁以下)等。按邱聯恭教授的觀點,突襲性 裁判主要形態包括:(1)發現真實的突襲,含認定事實的突襲和推理過程的突襲;(2)促進訴訟的突襲。)程序主體權的法理基礎來自于對憲法和訴訟法關系的重 新認識。我國
32、憲法明確規定人的尊嚴不受侵犯、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并規定我國 公民享有自由權、訴訟權、財產權等。據此,任何人都應當受到人格尊重,對任 何涉及自己利益、地位、責任或權利義務的審判,都應有權以各種形式參與其程 序并為各種訴訟活動以影響和制約裁判及其所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而,在裁 判形成前,當事人應當被賦予提出證據、陳述意見和參加辯論的機會,并不允許 其權利受到來自任何方面(特別是法院審判活動)的侵害。如果法院是在當事人未被賦予上述機會的情況下收集證據并以此定案, 視為證據未經查證屬實,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根據憲法規定而直接衍生出 的程序主體性原則,不僅應當是立法、司法和一切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的行 為規范,還應當是評價訴訟立法和司法活動效果優劣的指導原則。依照程序主體性原則,當事人應當同時享有維護自己實體利益和程序利益的 權利。即為保護當事人的實體利益(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以實現而獲得的 利益),人民法院應賦予當事人參與訴訟程序并為攻擊防御的機會,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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