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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科技型企業股權激勵政策新途徑天津濱海高新區股權激勵政策課題組股權激勵是一項起源于發達國家,旨在調動激勵對象積極性、針 對委托代理難題的解決方案。股權激勵的要旨在于,通過使激勵對象 持有股票或股票期權,使之成為企業股東,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 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進而實現經營者與企業利益的一體化, 最終激發經營者通過提升企業長期價值來增加自己的財富。一般意義上的股權激勵是一種企業自主的長期激勵政策,現行的 股權激勵政策是一種企業自主行為,激勵對象主要是企業經管層,激 勵對象一般依靠自籌資金獲得標的激勵股份。天津濱海高新區先行先試的股權激勵政策不同于現行做法,具有 鮮明特色:(1)濱海高新

2、區的股權激勵政策是政府行為和企業行為的結合, 管委會通過財政獎勵的方式資助激勵對象,助推其持有企業股份,有 利于完善企業優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從而實現了政府通過政策引導 和影響企業成長的目的,探索財政支持的新方式,體現了政府行為的 引導作用。(2)濱海高新區的股權激勵政策的激勵對象特別突出了高新技 術人才,特別是現有企業內部的技術骨干、有志于實現技術產業化的 科研院所的技術團隊和有志于創業的高新技術人才,有利于企業構成 穩定的技術核心團隊或高層管理團隊,體現了政府對于代表企業和產 業發展未來的高新技術人才的重視。(3)濱海高新區的股權激勵政策通過財政獎勵和企業獎勵的方 式資助激勵對象,使其認購

3、標的激勵股權的動力更大,有利于企業股 本資產的擴充、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利益融合和可持續發展,體現 了政府推動高科技企業成長的決心??偟膩砜矗蓹嗉顚τ谄髽I內部的高級技術和運營骨干能夠起 到極大的激勵作用,這對于企業內部形成高效穩定的技術和運營管理 團隊,進而帶動企業的快速成長和產業的長足發展起到積極而正面的 促進作用。一、濱海高新區股權激勵政策的意義濱海高新區于2011年2月9日起開始實施的天津濱海高新技 術產業開發區股權激勵先行先試工作暫行辦法(津高新區管發2011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開啟了濱海高新區的股權激勵 先行先試工作,該項工作是以股權激勵政策為引導,以激勵資金為手 段,以

4、科技型企業為載體,以技術和管理運營骨干為激勵對象,以團 隊穩定和治理結構改善為目標,以高科技企業的發展,進而形成戰略 性新興產業的發展為歸宿的一項系統工程,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 遠的戰略意義。股權激勵政策將調動大學、科研院所以及高科技人員 的創新創業熱情,實現官產學研的高效整合和有效對接。股權激勵政 策的實施也會對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金融資本的吸引起到一定的促 進作用。濱海高新區股權激勵政策和相關工作的戰略意義,主要體現 在引領創新創業環境的構建、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大發展。二、濱海高新區股權激勵政策解讀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由課題組提出了暫行辦法的政 策性文件,以此規范股權激勵先行先試工

5、作的具體操作。(一)濱海高新區股權激勵先行先試工作的特點:股權激勵對象選定更加科學。政策確定將高新技術骨干和團 隊作為激勵對象,同時也將企業的管理營運骨干作為股權激勵對象, 這有利于推動企業形成高效的技術研發團隊和精干的管理運營團隊, 有利于企業的可持續成長。激勵資金的來源更加合理。政策規定,股權激勵資金由三部 分組成,即:管委會獎勵金、試點企業獎勵金和高新技術人才個人資 金。這一做法突破了以往由企業單方面負擔股權激勵資金的辦法,不 但減輕了企業的負擔,調動了企業的積極性,同時也將個人利益和企 業命運更緊密的聯系在一起,由原來的完全由企業“內部激勵”擴展 為“內外共同激勵”,激勵作用勢必更加明

6、顯。從高新區角度講,只 有在試點企業實現預設績效目標的情況下,高新區才將企業創造的經 濟效益按不同梯度獎勵給企業的技術和管理運營骨干,在以往政策性 支持資金的基礎上,強化了政策性支持資金的使用條件,極大地提高 了政策性資金的使用效率。實施方案的設計更加個性化。政策規定,試點企業的預設績 效目標根據行業不同設置兩個標準,即:生產型企業在實施期末年的 產值不低于1000萬元,研發型企業在實施期末年的產值不低于500 萬元。此外,在具體的企業實施方案中,在企業預設增長率、預設激 勵對象變動幅度等方面,都在充分尊重企業自身特色的前提下進行個 性化設計。實施方案打破了 “千企一面”的舊有模式,這對于股權

7、激 勵預期效應的充分發揮,對企業預設效益目標的最終實現都是十分有 利的。各方權利義務界定明確。股權激勵政策的實施主要涉及三方, 即高新區管委會、試點企業和被激勵對象。在文件中,這三方的權利 義務都予以充分考慮,界定清晰明確。此外,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 三方的權利義務更是通過各種法律協議得到了進一步的個性化和細 化設計。所有這一切都有利于激勵政策效應的充分發揮和先行先試工 作的順利開展。(二)針對第一批試點企業,在具體實施試點方案中還明確了股 權激勵先行先試工作的具體措施:股權激勵政策的實施一般不涉及企業原有股權,特別是國有 股權的轉讓問題,這有利于掃清相關各方對于國有資產流失的疑慮。 正如試點

8、方案所規定的“在試點方案中的股權激勵,不涉及原企 業的股權、尤其是國有股權的讓渡問題”。在第一批企業試點時,對 于民營企業,則允許企業向股權激勵對象增發或轉讓現有股東股份。管委會財政獎勵資金源于企業創造價值的增量部分。股權激 勵資金中的財政獎勵部分,是從企業上繳稅收的區財政留成部分專列 為“股權激勵專項資金”??梢哉f,股權激勵資金的財政獎勵部分是 企業創造價值的增值部分,管委會以股權激勵的方式將之獎勵給高新 技術人才,實現“源之于企,用之于企”。股權激勵先行先試工作是一項由試點開始,逐步推廣的工作, 體現著“采點試行,逐步完善”的特點和原則。(三)股權激勵政策實施過程的要點確定股權激勵對象的條

9、件根據股權激勵政策鼓勵高新技術人才創業創新的指向,股權激勵 的對象為供職于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業等的高新技術人才。明確股權激勵的方式和限制股權激勵的方式是支持高新技術人才持股。關于高新技術人才的 持股限制,暫行辦法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即“激勵資金的股份期 權占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過20%”,這主要是保證公司股東相對穩定, 對公司上市不構成負面影響。明確激勵資金的組成和來源激勵對象用于認購激勵股份的資金,原則上由三部分構成:財政 獎勵部分,公司獎勵部分和個人自籌部分。暫行辦法做出了 “管 委會獎勵金最高為1000萬元”的財政獎勵上限規定。在第一批試點 企業中,為了體現特殊的優惠政策,激勵資金暫由財政獎

10、勵資金和激 勵對象個人資金兩部分組成,個人資金部分不低于10%。明確激勵試點企業的預設業績條件試點企業的股權激勵是在企業達到預設業績目標時才啟動的。這 些條件包括“試點企業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指標、成長目標和進度、 吸納社會投資資金的金額和比例、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程度”等。在 首批試點方案中,對試點企業的成長那個目標做出了原則性規定“生 產型企業在第三年的總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研發型企業在第三年 的總收入不低于500萬元”。設定股權激勵的獎勵梯度設置業績條件梯度,相應的財政獎勵資金也設置不同層次梯度, 達到哪一梯度的業績,實行哪一梯度的獎勵,在第一批企業試點時, 業績條件設為兩級梯度,相應

11、的財政獎勵也設置為兩級梯度。關于股權激勵政策實施程序和相關法律文件股權激勵先行先試工作的總體程序是:擬試點企業召開董事會一 向管委會遞交申請一管委會審核一批準實施一管委會監督一政策落 實。關于股權激勵政策實施的受理部門按照高新區管委會的部門職能,明確由高新區科技局負責股權激 勵工作的受理、實施和后續監督工作。關于“兩個鼓勵”股權激勵政策提出,鼓勵試點企業創新具體實施方法和進軍資本 市場。在第一批企業試點時,管委會和企業簽訂的協議中明確規定了 如果企業能夠上市,或至少將上市文件遞交證監會,則在財政獎勵的 基礎上給予追加獎勵。關于股權激勵政策與現有政策的關系股權激勵政策的初衷在于激勵科技型企業,特

12、別是科技型中小企 業的快速成長,因此,與“扶優扶強”等其他政策原則上應錯位實施, 如果企業同時滿足兩個政策的獎勵條件,則予以最優的獎勵政策,但 獎勵不重復。三、結語(一)有待深化和探索的問題濱海高新區的股權激勵先行先試工作是一項充滿創新精神和改 革勇氣的工作,必將推動區內高科技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快速成 長。同時,股權激勵先行先試工作也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還存在 很多需要進一步深化的理論和現實問題。第一,關于獎勵梯度的設定問題。從試點企業的實施方案來看, 現在設定的兩個實施梯度分別為35%和50%,即試點企業在達到預 先設定的不同業績目標時給予的獎勵額度?,F有梯度的設定主要是考 慮到與試點

13、企業能夠享受到的其他政策不相重疊,今后的實踐中可以 探索更多的梯度比例。第二,關于業績和獎勵額度聯動問題。從先行試點企業的試點方 案來看,只有企業達到預設的業績目標時才啟動股權激勵,達不到則 不啟動,即現行做法是業績和獎勵額度剛性聯動。今后的實踐中可以 探索業績和獎勵彈性聯動機制,即設定理想的業績目標和相應的獎勵 額度,在企業達到目標是,給予完全的獎勵額度,在企業完成業績的 一定比例時,按相應比例給予獎勵。第三,關于被激勵對象的持股方式問題。從現行實施辦法和 首批試點企業的現行做法來看,原則上股權激勵對象被要求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今后的工作中可以探索持股方式,比如股權激勵對象委托 托管人代為持股,或者股權激勵對象以獎勵金額為注冊資本成立新公 司,進而由新公司持有獎勵股份等等。(二)今后工作展望在國務院關于天津濱海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的批 復(國函200826號)、天津濱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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