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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各種折扣、折讓由于各類折扣、折讓、回扣、傭金及返利等概念看起來相似,一些財務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對此認識不清,從而給自己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其實,不管是我國的稅法,還是會計制度,都對各種折扣、折讓的稅務處理有明確的規定,其概念不僅不能混淆,而且在進行稅務處理時還應予以區別對待。一、商業折扣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商業折扣(折扣銷售)允許在實際發生時直接從當期實現的銷售收入中抵減,但稅法對此有嚴格要求。一是企業必須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或者直接減少所開具發票的金額,方可按照銷售凈額計算銷售并繳納流轉稅,無需進行其他會計處理;二是如果企業將折扣另開發票,則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

2、能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計算繳納流轉稅。這兩種情形確認銷售收入的原則同樣適用于對所得稅的確認,即確認計繳和不繳流轉稅的收入口徑與確認計算所得額的口徑完全一致。二、現金折扣會計制度對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明確規定計入財務費用,稅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允許現金折扣稅前扣除,但從日常稅收征管實務的情況看,各地稅務部門基本上均允許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稅前扣除。但是,會計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發生現金折扣而少收的貨款計入財務費用時依據何種憑據,筆者認為,簡單可行的辦法是請對方付款單位開具費用結算票據,購貨方以此作為沖減財務費用的依據,而銷售方則作為計入財務費用的依據,但雙方的會計處理憑證后還需附上相關的銷售合同(復印件

3、)。如果銷售時與購貨方談妥按照現金折扣的形式進行優惠,則銷售方可以選擇按照總價法或凈價法予以確認。在按總價法處理時,銷貨方先全額確認銷售額和應收賬款,并按銷售全額計算納稅,待實際發生現金折扣時再做沖減應收賬款和增加財務費用的會計處理。在按凈價法處理時,先按扣除現金折扣后的余額確認應收賬款,再按銷售全額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繳納流轉稅,最后按照銷售收入和應收賬款的差額作為財務費用,如果后來實際未發生現金折扣,則將預計現金折扣沖減財務費用。不過一般情況下,很少有企業采用凈價法處理現金折扣。三、銷售折讓會計制度規定,如果企業在銷售確認后由于貨物本身的原因(如質量、規格等問題)不符合要求,給予銷貨方一定的

4、折扣或折讓,允許在實際發生時直接從當期實現的銷售收入中抵減。但稅法有嚴格的規定,可分兩種情形處理:一是企業可以依據退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重新開具發票,并按照退貨或折讓金額沖減原銷售額和相應減少應納流轉稅,所得稅法也認可此情形下銷售額的減少;二是如果企業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未能提供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則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這部分折讓額而少繳流轉稅和相應的所得稅。四、銷售回扣盡管會計制度規定支付的銷售回扣比照銷售折扣進行規范的會計處理,但由于銷售回扣往往沒有合法的報銷憑據,或者由于回扣的暗箱操

5、作而不能按照銷售折扣的常規方法在賬面進行反映,這就使回扣支出常常是既不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也不符合稅法的規定。所以,稅法明確規定,銷售回扣不得抵減銷售額,不得少繳流轉稅,也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五、銷售傭金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領取傭金時必須有合法真實的報銷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傭金支出不得計入銷售費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的銷售傭金不得抵減相關銷售業務的銷售額和應納流轉稅(出口貨物傭金沖減當期出口業務收入),符合規定的銷售傭金應計入銷售費用(或營業

6、費用)并可在所得稅前扣除。另外,對于傭金的稅務處理還需注意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外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作為費用列支,但應在房地產銷售收入10%的范圍內據實扣除;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給在本單位任職或受雇人員的傭金費用,一律視為“工資薪金”,在計算所得稅時不得作為傭金支出扣除。六、銷售返利會計制度和稅法對銷售返利如何規范處理均暫無切實可行的明確規定,實務中沖減銷售收入或作銷售費用處理的均有,比較混亂。筆者認為,銷售返利雖然

7、從表面形式上稱之為“返利”,但本質上仍屬于價格上的減讓,只是因為該減讓需根據供貨方年度(或一段時間)銷售情況到年終(或結算期)才能決定存在與否和存在多少。在日常實務中讓利的處理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銷售方根據購貨方購貨量的大小從自己的銷售利潤中讓出一定份額給購貨方,銷售方往往憑購貨方的合法票據(或銷貨方自行開具的紅字銷售發票)作銷售費用或沖減銷售收入的處理,這種情形不可以抵減銷售收入和銷項稅。如果是銷貨方自行開具的紅字銷售發票還不可以抵減計算所得稅的銷售收入。所以,這種處理方法對銷售方很不利;二是比照銷售折扣進行處理。銷售方請供貨方到供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后,由供貨方向

8、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這樣購貨方不但可以憑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沖減當期銷售收入而少交流轉稅, 而且也可以合法抵減計算所得稅的銷售收入。由于各類折扣、折讓、回扣、傭金及返利等概念看起來相似,一些財務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對此認識不清,從而給自己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其實,不管是我國的稅法,還是會計制度,都對各種折扣、折讓的稅務處理有明確的規定,其概念不僅不能混淆,而且在進行稅務處理時還應予以區別對待。一、商業折扣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商業折扣(折扣銷售)允許在實際發生時直接從當期實現的銷售收入中抵減,但稅法對此有嚴格要求。一是企業必須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或者直接減少所開具發票的

9、金額,方可按照銷售凈額計算銷售并繳納流轉稅,無需進行其他會計處理;二是如果企業將折扣另開發票,則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計算繳納流轉稅。這兩種情形確認銷售收入的原則同樣適用于對所得稅的確認,即確認計繳和不繳流轉稅的收入口徑與確認計算所得額的口徑完全一致。二、現金折扣會計制度對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明確規定計入財務費用,稅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允許現金折扣稅前扣除,但從日常稅收征管實務的情況看,各地稅務部門基本上均允許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稅前扣除。但是,會計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發生現金折扣而少收的貨款計入財務費用時依據何種憑據,筆者認為,簡單可行的辦法是請對方付款單位開具費用結算票據,

10、購貨方以此作為沖減財務費用的依據,而銷售方則作為計入財務費用的依據,但雙方的會計處理憑證后還需附上相關的銷售合同(復印件)。如果銷售時與購貨方談妥按照現金折扣的形式進行優惠,則銷售方可以選擇按照總價法或凈價法予以確認。在按總價法處理時,銷貨方先全額確認銷售額和應收賬款,并按銷售全額計算納稅,待實際發生現金折扣時再做沖減應收賬款和增加財務費用的會計處理。在按凈價法處理時,先按扣除現金折扣后的余額確認應收賬款,再按銷售全額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繳納流轉稅,最后按照銷售收入和應收賬款的差額作為財務費用,如果后來實際未發生現金折扣,則將預計現金折扣沖減財務費用。不過一般情況下,很少有企業采用凈價法處理現金

11、折扣。三、銷售折讓會計制度規定,如果企業在銷售確認后由于貨物本身的原因(如質量、規格等問題)不符合要求,給予銷貨方一定的折扣或折讓,允許在實際發生時直接從當期實現的銷售收入中抵減。但稅法有嚴格的規定,可分兩種情形處理:一是企業可以依據退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重新開具發票,并按照退貨或折讓金額沖減原銷售額和相應減少應納流轉稅,所得稅法也認可此情形下銷售額的減少;二是如果企業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未能提供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則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這部分折讓額而少繳流轉稅和相應的所得稅。四、銷售回扣

12、盡管會計制度規定支付的銷售回扣比照銷售折扣進行規范的會計處理,但由于銷售回扣往往沒有合法的報銷憑據,或者由于回扣的暗箱操作而不能按照銷售折扣的常規方法在賬面進行反映,這就使回扣支出常常是既不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也不符合稅法的規定。所以,稅法明確規定,銷售回扣不得抵減銷售額,不得少繳流轉稅,也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五、銷售傭金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領取傭金時必須有合法真實的報銷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傭金支出不得計入銷售費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的銷售傭

13、金不得抵減相關銷售業務的銷售額和應納流轉稅(出口貨物傭金沖減當期出口業務收入),符合規定的銷售傭金應計入銷售費用(或營業費用)并可在所得稅前扣除。另外,對于傭金的稅務處理還需注意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外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作為費用列支,但應在房地產銷售收入10%的范圍內據實扣除;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給在本單位任職或受雇人員的傭金費用,一律視為“工資薪金”,在計算所得稅時不得作為傭金支出扣除。六、銷售返利會計制度和稅法對

14、銷售返利如何規范處理均暫無切實可行的明確規定,實務中沖減銷售收入或作銷售費用處理的均有,比較混亂。筆者認為,銷售返利雖然從表面形式上稱之為“返利”,但本質上仍屬于價格上的減讓,只是因為該減讓需根據供貨方年度(或一段時間)銷售情況到年終(或結算期)才能決定存在與否和存在多少。在日常實務中讓利的處理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銷售方根據購貨方購貨量的大小從自己的銷售利潤中讓出一定份額給購貨方,銷售方往往憑購貨方的合法票據(或銷貨方自行開具的紅字銷售發票)作銷售費用或沖減銷售收入的處理,這種情形不可以抵減銷售收入和銷項稅。如果是銷貨方自行開具的紅字銷售發票還不可以抵減計算所得稅的銷售收入。所以,這種處理方法對銷售方很不利;二是比照銷售折扣進行處理。銷售方請供貨方到供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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