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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Q&A手冊經濟部95年10月19日經商字第09502428980號公告,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事項適用之行業別包含:零售業(食品、服飾品、家庭電器及設備、計算機信息設備、運動用品、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洗衣業、視聽歌唱業、一般浴室(三溫暖)、理發美發業、書中心、游樂園業(僅營利性兒童游樂園,如:湯姆龍親子堡等)等行業。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芯片卡或其它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它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

2、供等同于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前項所稱芯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游卡)或其它具有相同性質之芯片卡。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四)使用方式。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1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于禮券正

3、面明顯處。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于金融機構開立之信托專戶,??顚S?;所稱專用,系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議,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議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其它經經濟部許可,并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零

4、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余額不得消費。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它費用。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范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不得記載違反其它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有關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之中央主管機關一覽表 行業別行政院消保會前協調指定消保業務主管機關之項目主管機關公告信息休閑農場、森林游樂區賞鯨、釣蝦(魚)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1月1日農輔字第0950051201號,公告訂定休

5、閑農場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并自95年11月1日施行。(如附錄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28日農林務字第0951750924號,公告訂定森林游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并自95年12月28日施行。(如附錄二)瘦身美容業、餐飲業、化妝品業(含化妝品批發、零售業)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95年12月29日衛署食字第0950409962號,公告訂定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并自96年6月1日起施行。(以締約日期為準)。(如附錄三)運動場館(高爾夫球場及練習場、撞球、桌球、羽球、網球、游泳池、韻律中心、健身中心等)、從事職業

6、運動競賽或表演之運動服務業,如職業運動聯盟。行政院體委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6年2月13日體委設字第09600036512號,公告訂定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并自96年8月15日起施行。(如附錄四)電信業行動電話或呼叫器等通訊產品。(由交通部移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5年11月6日通傳營字第09505113030號,預告訂定電信商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錄五)旅館業及觀光旅館業、民宿、渡假村、觀光游樂業(如小人國主題游園、劍湖山世界、月眉世界、臺灣民俗村、海洋世界等)停車場、交通運輸業浮潛場、水上摩托車、熱汽球、

7、滑翔翼等輕航空器及其余觀光休閑活動。沙灘越野車。交通部交通部95年11月16日交路字第0950010849號,公告訂定觀光游樂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民宿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錄六)交通部95年11月24日交路字第0950011456號,公告訂定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錄七)電影院、圖書禮券(含出版公司、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或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出

8、版品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新聞局95年11月14日新影三字第0950521575Z號,公告訂定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錄八)行政院新聞局95年12月8日新版四字第0950421218Z號,公告訂定圖書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錄九)按摩業內政部內政部96年1月8日臺內社字第0950202915號,公告訂定按摩業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錄十)煙酒零售業煙酒財政部財政部95年10月30日臺財庫字第09503518160號,公告訂定煙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9、項,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錄十一)零售業(食品、服飾品、家庭電器及設備、計算機信息設備、運動用品、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洗衣業、視聽歌唱業、一般浴室(三溫暖)、理發美發業、k書中心、游樂園業(僅營利性兒童游樂園,如:湯姆龍親子堡等)經濟部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問消費者購買并使用禮券之注意事項為何?解答:消費者在購買任何商品(服務)禮券前,應先充分了解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特性。購買禮券應視需要購買適量之額度。所購買之禮券應盡量于短期內使用,并于用罄前保存購入憑證。消費糾紛發生時,消費者也應實時經由申訴管道進行申訴,以確保自身的消費權益。何謂商品(服務)禮券?市面上銷

10、售的商品禮券有哪些類型?是否所有先付款后消費的遞延性商品(服務)均屬之?(姜志俊律師答復)案例:王太太是標準的家庭主婦,某日下午與鄰居好友們邀約逛百貨公司時,發現百貨公司正在舉辦禮券的促銷活動,凡購買十萬元禮券即可享有八折之優惠,從來沒有買過禮券的王太太雖然心動,但不了解買這種先付款禮券有沒有保障?更想知道禮券對于不常到百貨公司消費的她是否適合?解答:所謂商品(服務)禮券,系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芯片卡或其它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它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于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換言之,商品(服務)禮券是由發行人所

11、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其內容為記載或圈存一定的金額、項目或次數,消費者于價購該等禮券后,以提示、交付、或刷卡、接觸式、或非接觸式感應等方法,向發行人或發行人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提供等同于禮券上所載金額、項目或次數之商品或服務。商品(服務)禮券系因應預售、預付型交易而興起,對業者具有預收資金、刺激回籠消費之好處,對消費者亦有折扣利益、使用方便等誘因,且自用或送禮皆宜,因而各行各業先后推出各種類型的商品(服務)禮券,不但百貨公司率先發行,其它如餐飲店、服飾店、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零售業,甚至洗衣業、視聽歌唱業、理發美容業、浴室三溫暖、書中心等,亦競相發行,不遑相讓。不過各行各業所發行的商品

12、(服務)禮券,不論其尺寸、顏色、材質如何,為因應消費者所需,大體可分為紙券型、卡片型與芯片型三種型式。商品(服務)禮券雖系預售、預付型的交易模式,但是并非所有先付款后消費的遞延商品或服務都屬于商品(服務)禮券的范圍,例如,多用途現金儲值的悠游卡,具有搭乘公車、捷運、停車等多功能,并不在經濟部公告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適用范圍。本案例的王太太是否購買百貨公司禮券,可考慮10萬元禮券享有八折之優惠折扣數,到百貨公司購買日常生活用品的需要性,或于年節時作為送禮之用,再決定是否購買。至于禮券的消費或履約保障,經濟部業已公告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13、得記載事項,來規范禮券發行人的義務與責任,無論票券名稱為何,只要符合禮券定義者,皆有本規定之適用,對使用禮券消費的民眾來說,自然已有所保障。公部門或大型企業所屬的員工福利社,年節發行贈送員工的福利券,是否適用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姜志俊律師答復)案例:李先生于某大型企業擔任科長一職,該企業每逢年節均贈送員工公司內部福利社的福利券數千元不等,但因業務繁忙,每當李先生欲使用禮券時,往往發現都已經超過期限而無法使用,讓公司發放的福利券因而形同廢紙,他可向福利社主張使用過期福利券的權利嗎?解答:商品(服務)禮券是一種有價證券,具有對價性,消費者系出錢購買一定面

14、額的商品(服務)禮券,然后再持商品(服務)禮券向發行人請求交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的商品或服務,而不同于白吃的午餐。因此,經濟部公告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特別規定,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此外,商品(服務)禮券是由發行人對外公開發行銷售,任何人(不限于特定機關或企業的員工)均可基于自用或他用(如送禮)的需要,向發行人的銷售部門自行價購,這與公家機關或私營企業所屬員工福利社,于年節發行贈送員工的福利券不同。換言之,特定機關或企業內部的員工福利社,于年節所發行贈送員工的福利券,其性質并非經濟部公告的商品(服務)禮券,此觀日本于平

15、成14年6月12日修正公布之預付式證票規制法第三條亦將專為員工所發行之自家型預付式證票排除于適用范圍之外,益臻明確。本案例之李先生持有的福利券,系由其任職的企業于年節所發給內部員工的福利,并非李先生出錢購買而得,即非屬經濟部公告的商品(服務)禮券,應無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適用。惟因福利券原為企業贈送員工的福利,員工應于福利券上所載使用期限之前,前往員工福利社使用該福利券,但員工因業務繁忙而無暇消費使用,亦常發生,為落實企業的福利美意,使員工確實能夠享受福利的實現,建議發給福利券的公部門或大型企業,類推適用商品(服務)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的規定,以嘉惠員工。百

16、貨公司或商場以買5,000送500的方式,贈送折價優惠券,此類折價優惠券,是否應建立履約保證機制?(姜志俊律師答復)案例:當百貨公司有促銷活動時,常會推出購買一定金額商品,即贈送回饋金的優惠券來吸引消費者購買。二個月前陳小姐為了500元優惠券,而湊足了當日消費5000元的門坎;但當陳小姐興致勃勃拿著該優惠券再度消費時,卻因為優惠券已經過期而無法使用,此時陳小姐才發現這張500元優惠券背面寫著有效期限一個月,逾期無效的字樣,陳小姐可以主張其權益嗎?解答:商品(服務)禮券之發行人,應就其所發行之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建立履約保證責任機制,履約保證之方式有金融機構出具履約保證文件、同業連帶

17、互保、金融機構信托專戶、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議及其它經經濟部 (或其它行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并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等五種,發行人必須就上述五種方式擇一而行。經濟部公告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特別規定,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百貨公司或商場以買5000元送500元的方式,所贈送給消費者的折價優惠券,究其性質,消費者并未支付任何禮券的對價,屬于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有哪些類型?多數發行人限制此禮券的使用是否合理?(姜志俊律師答復)案例:現在于便利

18、商店消費滿一定金額即贈送個性商品,已經成為一種趨勢,而贈品中隨附的系列商品第2件8折折價券,不外乎對消費者是一種優惠,只是這類的折價券上,通常都會標示單次消費只能使用一張折價券或有效期限至年月底止等字樣,這種限制使用對消費者是否公平?補充說明:例如信用卡超商繳款單據背后的折扣券、或小叮當磁鐵里的折扣券解答:發行人無償發行的抵用券或折扣券、折價券,尚不屬經濟部公告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所稱的商品(服務)禮券。從而,對商品(服務)禮券規范的應記載事項或不得記載事項,對該抵用券或折扣券、折價券即無適用的余地。詳言之,抵用券、折扣券或折價券的發行人,不但可以不建立履

19、約保證機制,亦可記載使用期限。本案例,于便利商店消費滿一定金額而贈送的個性化商品,贈品中隨附的系列商品第2件8折折價券,是發行人無償發行的證券,系消費者無償取得的折價券,其上所標注單次消費只能使用一張抵價券,或有效期限至年月底止等字樣,不受上開不得記載事項的拘束,即業者所作的標注是有效的,消費者應當按照折價券上的標注文字使用,以免自身權益因疏忽而消失。消費者將有余額之儲值卡辦理退款,業者可否要求扣除儲值卡制作成本費后將余額退還?(張嘉麟消保官答復)案例:劉小姐一年前花了100元申辦住家樓下洗衣店的洗衣儲值卡一張,但因為下星期即將搬家,所以劉小姐將該儲值卡拿到洗衣店退還與退款,而洗衣店業者卻只愿

20、意退還儲值卡的余額而不愿退還100元申辦費用,劉小姐非常氣憤,打算向主管機關進行申訴,業者主張扣除卡片制作成本是否合理?解答:儲值卡空卡本身系作為承載軟件之媒介,為儲值金之載體,儲值卡發行人所收取100元費用,性質上系屬使用儲值卡之保證金,而非買賣價金。準此而論,當持卡人不愿繼續使用儲值卡之付款機制時,除非儲值卡系因持卡人不當使用致故障或毀損,否則儲值卡發行人應將100元保證金返還消費者,始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之意旨。在實務上,儲值卡發行人雖認為所收取100元費用系儲值卡空卡商品之買賣價金,仍無解于該費用系屬使用儲值卡之保證金。在本案之情形,劉小姐花了100元申辦

21、住家樓下洗衣店的洗衣儲值卡一張,嗣后劉小姐將該儲值卡拿到洗衣店退還與退款,而洗衣店業者卻只愿意退還儲值卡的余額而不愿退還100元申辦費用,有關儲值卡本身之性質屬性,是否屬保證金,似應依據不同之情況而定,但基于消費者保護立場,倘業者對于儲值卡本身之性質無明確表示,則參照消保法第11條第2項有疑義時有利于消費者之解釋原則,則應認仍須退還100元。禮券可否因行業性質而限制使用季節、地點、范圍?此項記載有無違反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陳榮隆教授答復)案例:小花在百貨公司購買耶誕年節禮物,幸運地抽中五星級飯店的下午茶悠閑餐飲享用券,仔細看享用券的使用方法,卻發現其限定消費

22、者只能于平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4:00至17:00使用此券,且應于使用前一星期先行預約,對于從事保險業務的上班族小花來說,一是上班時間,再來是無法先行確定一星期后的行程。因此,向消費者咨詢專線詢問,業者這種限制合理嗎?解答:依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點規定: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范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所以禮券上如果記載了時間及預約之限制,則已經違反了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此項記載并無任何效力。但由于此下午茶享用券為小花在百貨公司消費所幸運抽中的,并未支付任何禮券的對價,屬于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故不受此

23、規定之限制,業者自可根據其營業性質而限制使用季節、地點、范圍等限制于禮券上,并未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商品禮券采取于金融機構信托專戶內之履約保證時,消費者的權益是否得以確保?(張嘉麟消保官答復)案例:張小姐擔任某大型企業的財務會計人員,為了準備年終的員工紅利,需大量采購百貨公司的禮券;在評估各家業者禮券優惠及使用方式時,也同時發現各家販售禮券的業者采取的履約保證機制都不盡相同,張小姐不甚了解這當中的差異,遂打電話向主管機關請教。解答: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點第3款規定: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

24、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于金融機構開立之信托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系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禮券發行人若選擇以信托方式提供履約保證,須與金融機構締結信托契約,約定由發行人于該金融機構處開立信托專戶,將發行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存入該信托專戶內。以發行人為委托人,金融機構為受托人,發行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則屬信托財產,由受托之金融機構取得名義上之所有權,發行人對該筆財產僅存實質上之所有權。信托專戶內之款項僅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發行人除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外,不得任意處分該筆財產。成為受托人之金融機構,則

25、須依其與發行人所締結信托契約之內容,忠實的管理信托財產,將該筆款項??顚S?,只有當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給付義務后,金融機構始得按消費者使用之額度撥出于發行人。職是之故,在本案之情形,商品禮券采取于金融機構信托專戶內之履約保證時,由于信托專戶內之款項僅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顚S茫?,消費者之權益得以確保。消費者購買禮券,如果相關購入憑證遺失(例如發票、收據),而市面上發現仿冒品流通時,業者可否要求消費者提出購入憑證始得使用?(陳榮隆教授答復)案例:金大中在網絡上看到網友們紛紛聯合集資以優惠價格團購禮券,立即參與購入。拿到禮券后立即前往店內消費,卻被店員告知其手中的禮

26、券為仿冒品,并指出與真正禮券差異的地方;因為金大中網購取得禮券時,并無發票或收據等相關購買憑證,他除了向賣家要求退款,對網絡平臺業者及禮券發行業者可以主張哪些權益?解答:由于金大中是在網絡平臺和網友們集資購得禮券,其所購得之禮券真偽,禮券發行業者并無法掌控,所以如果金大中所購得之禮券并非真品,并不能向禮券發行業者主張任何權益。再者,網絡平臺業者僅提供一交易管道給買方與賣方交易之用,對于產品品質亦無法提供任何擔保責任,所以金大中也無法向網絡平臺業者主張任何權益。是以金大中僅能向網絡上的賣方要求退款,提出要求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由此案例可知網絡交易陷阱頗多,而保障卻微乎其微,消費者在進行網絡交易時,

27、除考量買賣之方便性外,亦不得輕忽交易之安全性。禮券超過券面所載使用期限時,消費者如何主張權利?(陳榮隆教授答復)案例:去年尾牙,老王很開心地收到公司贈送家電賣場發行的禮券。最近,剛好家中大整修,更換了許多家電用具,這時想到之前收到公司送的禮券尚未使用,心想真是剛好!誰知在消費時,服務人員卻告知:禮券已超過有效期限,并印有逾期無效字樣,所以不能使用。請問業者只要在禮券上記載逾期無效,就可拒絕消費者使用嗎?解答:依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是以雖然該禮券上有注明期限,并印有逾期無效字樣,并不影響消費者使用之權益,是以老王仍可持該禮券在該家電賣場消費

28、,不受禮券上期限之限制,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其實禮券是用現金向業者買的,出示禮券就等同于出示現金一樣,自不應該有規定期限之限制,對于業者來說,等于是未銷售商品前就先預收款項,更不應對消費者刁難,以免失公允。業者得否規定禮券破損即不得使用?(鐘熏嫻律師答復)案例:李小明習慣將所持有的禮券統一收納起來,誰知道前幾天發生了臺風,瘋狂豪大雨淹沒了整個屋內,在整理清掃屋內時,赫然發現那一迭禮券也全泡湯了!真是令李小明哭笑不得!毀損的禮券是否可以申請補發或另有其它方法可以補救?解答:一般市面上常見之禮券,其性質多屬于民法第719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而無記名證券關于毀損之相關規定系規定于民法第724條

29、: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于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符號仍可辨識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欲適用本條,必須符合二要件:(1)須禮券因毀損或變形而不適于流通。若雖毀損或變形而仍適于流通,或因滅失而不適于流通,均不在此限;(2)須禮券之重要內容及識別符號尚可辨認。重要內容,例如給付之種類、品質、數量等;識別符號,如禮券之編碼等。在本案例中,小明該迭泡湯的禮券,到底可否繼續使用或者申請業者補發,必須視情形而定。如果禮券雖然有些破損,但是大部分字跡均清楚可見,縱使外觀有些微破損,該禮券仍可繼續使用;若禮券雖有破損,字跡亦模糊不清,但是禮券的發行人或禮券之編碼等重要內容仍可辨識者,小明

30、即可依民法第724條之規定,持原禮券向禮券之發行人申請換發。但若小明該迭泡湯禮券,內容已因泡水導致難以或無法辨認其真偽者,因無法落實文義證券之流通性,依照民法第724條之反面規定,禮券之發行人因無法辨識該禮券是否確為其發行,即得拒絕小明換發禮券之請求。消費者購買禮券及儲值卡如發生發行之廠商無預警歇業時,如何才能確保自身權益?(陳榮隆教授答復)案例:喜愛游泳及SPA的王小姐,從廣告中看到附近有家規模頗大有氧SPA生活館即將開幕,打出儲值5000元送1000元的促銷廣告,讓王小姐心動不已,但又擔心萬一花大錢買儲值卡用不完,廠商卻倒閉了無法確保權益而猶豫,請問消費者購買禮券如遇到業者倒閉,該怎么辦?

31、 解答:依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禮券發行人負有履約保證責任,所謂履約保證責任共有五種,發行人可擇一為之并應將履約保證內容載于禮券正面明顯處,包括: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1年)。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于金融機構開立之信托專戶,??顚S茫凰Q專用,系指供發行人履行交

32、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議,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議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其它經經濟部(或其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并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只要消費者所購買之禮券有履約保證機制,消費者即可依據禮券面載履約方式請求金融機構退錢或至其它業者購買商品(服務)。消費者購買禮券及儲值卡如原發行之廠商變更經營權時,其所購禮券有無保障?(鐘熏嫻律師答復)案例:林媽媽前陣子趁著巷口面包店周年慶,以八折優惠價購買價值2000元的購物禮券。沒想到今天拿著禮券前往該店家消費時,店員說之前面包店的相關業務一律與他們

33、無關,當然也不接受林媽媽以先前面包店禮券消費,林媽媽手上未使用完的禮券竟成了廢紙,她該怎么辦? 解答:面包店本身之設立未有變更,僅系內部經營權之變更,并不會影響面包店原先對外所為之一切交易行為。以本案例而言,林媽媽所買的禮券系面包店之禮券,其后雖然經營權易主,但只要該面包店依然以同一名稱、同一實體存在,接手之負責人仍有義務兌現之前面包店經營團隊所發行之禮券。因此,在本案例中,林媽媽手上未使用的禮券,仍然可以要求該面包店兌現禮券之內容。但應注意者,若是面包店不僅僅更換經營團隊,而是整個結束經營者,由其它人在同一地點新開一家面包店者,此時之情況即與上述情形不同,因新面包店與舊面包店在法律上為不同的

34、實體。因此,新面包店并無義務承繼舊面包店之權利義務,在此情形之下,消費者僅得向舊面包店主張權利義務,不得持禮券向新面包店主張兌現禮券之內容。一次未完全消費之禮券,消費者可否要求退還現金?(張嘉麟消保官答復)案例:小玲拿著公司中秋節發送的1000元禮券打算到百貨公司買盒月餅犒賞家人的胃,當她拿著禮券到收銀臺結帳時,店員說這月餅禮盒價值800元,使用1000元禮券無法找零,問她要不要再買200元產品?小玲應該再買其它不需要的產品、還是爭取店家找還現金或是有其它補救辦法呢?解答: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規定: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余額不得消

35、費。本項規定系基于公平原則與不當得利禁止之考量。本項規定之目的,并非在于要求禮券發行人必須找給禮券持有人現金,而使禮券持有人以低額消費換取現金。禮券發行人若以等值之禮券找零并非不許。準此而論,一次未完全消費之禮券,依前開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規定,消費者雖不得要求業者退還現金。惟倘業者有發行等值之禮券,消費者自得請求業者將未使用完之禮券余額以等值禮券代替現金退還消費者。從而,在本案之情形,倘百貨公司有發行票面金額100元之禮券,小玲得要求百貨公司就其未使用完之禮券余額退還100元禮券2張,以資作為補救辦法??偣景l行的禮券是否通用于所有的連鎖店或加盟店?關系企業?(鐘熏嫻律師答復)案例:喜歡喝咖啡

36、的小張向某咖啡連鎖店購買禮券,不但享有折扣優惠,還能免去攜帶現金的麻煩。某天當他到外縣市出差時拿著禮券到該連鎖咖啡店消費時,店員卻說該禮券只能在直營店使用,讓小張直呼上當了,打算回去找總公司理論。解答:在本案例中,小張所持有之禮券上,倘非表彰僅系單一咖啡店發行者,小張即可于該咖啡連鎖店的任何分店使用該禮券,該咖啡連鎖店之任何分店不得以本身非直營店為理由,拒絕小張使用禮券的權利。再者,依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不得記載有限制使用地點、范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以小張向咖啡連鎖店購買禮券之目的而言,無非系希望可以于該咖啡連鎖店之任一分店

37、使用禮券消費,且一般咖啡連鎖店之外觀無論其為直營店、加盟店均屬相同,于外觀上根本無法區分;再者,消費者不管至何店消費,其交易之對象均為該咖啡連鎖店,而非所謂之直營店或加盟店,故縱使禮券上有記載本禮券只能于直營店使用,該禮券依前開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此記載亦應屬于不合理限制,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關于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之規定,業者違反中央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者,該條款無效,故小張得向該咖啡連鎖店主張禮券上關于本禮券只能于直營店使用之記載無效,而請求該咖啡連鎖店之任一分店依禮券之內容給付商品。禮券如果失竊,消費者該如何處理?是否可向發行人掛失或要求申請補發?(鐘熏嫻律師答復)案例:阿金在購

38、物網站以在線刷卡方式購買了三溫暖套裝禮券,收到掛號郵寄的禮券后,隨意放置在桌上,過了幾天想到時,卻遍尋不著,于是打電話向該購物網站查詢是否可補發,網站業者回復禮券一經寄出,概不補發。如果還是找不到,阿金是否該自認倒霉?解答:一般市面上常見之禮券,其性質多屬于民法第719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而無記名證券之遺失、被盜或滅失,依民法第725條第1項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但同法第728條則設有例外: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720條第1項但書及第725條之規定。禮券性質上多屬于無利息見票即付之

39、無記名證券,蓋此類性質之證券,性質上為金錢之代用,強調其流通性而大量發行,與一般之無記名證券有別,在法律上更應強化其流通機能,因此應適用民法第728條之規定。換言之,依照現行民法之規定,禮券如因遺失、被竊或滅失,除得直接向拾得人或竊盜人請求返還或賠償外,別無其它救濟方法,亦無法依除權判決取得救濟。因此,在本案例中,阿金所遺失之禮券依照民法第728條之規定,因排除了民法第725條規定之適用,除非業者同意換發,否則不得對于業者要求掛失或請求補發。購買禮券或使用禮券時,是否可索取統一發票或相關憑證?(張嘉麟消保官答復)案例:惠婷上個月到量販店購買禮券,欲索取統一發票相關購買憑證時,業務員告知持禮券消

40、費的時候才會有發票;一周后,惠婷持公司贈送的生日禮券到百貨公司購物,結帳時拿出禮券付款的時候,柜臺收銀員卻告知持禮券消費沒有發票;惠婷深感不解,到底問題出在哪里?解答:禮券之使用十分普遍,舉凡百貨公司、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塑身美容、化妝品、書局、健康飲食、火鍋店、面包店、咖啡店、大賣場、連鎖便利超商、超市等各種行業,均有發行禮券之情形。發行禮券之目的除促銷商品或服務外,對于發行人而言,消費者預先支付價金購買禮券,企業經營者即事先取得資金,實質上有募集資金之作用。經查,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商品(服務)禮券所為之定義,系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

41、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芯片卡或其它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它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于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準此以觀,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并未規定禮券發行人究應于消費者購買禮券時或使用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在實務上,有些禮券發行人系于消費者購買禮券時即開立統一發票(例如:商品禮券),而若干禮券發行人則于消費者持禮券消費時始開立統一發票(例如:現金禮券)。無論如何,禮券發行人必須于消費者購買禮券時或使用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禮券發行人于消費者持禮券消費時始開立統一發票,則應于消費者購買禮券時先開立購買憑證或收據

42、等證明文件交由消費者收受,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在本案之情形,惠婷到量販店購買禮券時,欲索取統一發票,業務員雖告知持禮券消費的時候才會有發票,量販店仍應先開立購買憑證或收據等證明文件交由消費者收受。此外,惠婷持公司贈送的生日禮券到百貨公司購物,結帳時拿出禮券付款的時候,柜臺銀收員卻告知持禮券消費沒有統一發票。此乃因惠婷任職之公司向百貨公司購買禮券時,百貨公司已經開立統一發票予公司,所以惠婷持公司贈送的生日禮券到百貨公司購物,百貨公司不再另外開立統一發票(但部分百貨公司系采開立消費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交與消費者)。惟倘惠婷于百貨公司消費之金額超過生日禮券之票面金額,百貨公司就超過禮券票面金額之部分,

43、仍應開立統一發票。禮券及儲值卡是否可以轉售?(黃宏全教授答復)案例:小江在公司尾牙餐會上抽中百貨公司購物禮券萬元,因為金額太高了,而且考慮到自己不常去該家百貨公司消費,遂將其中萬元,在拍賣網站上拍賣。某天與同事聊起此事,正巧公司財務部同仁聽到,于是提醒小江此舉可能有稅法上的問題而遭稅務機關盯上,小江一聽便很緊張地取消拍賣,小江這種轉售禮券的行為應該注意那些事情?解答:一、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系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芯片卡或其它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它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

44、同于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前項所稱芯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游卡)或其它具有相同性質之芯片卡。二、案例中小江抽中禮券而欲在拍賣網站上轉售之行為,有關稅務問題: (一)如小江是:1.有所得(賣價比原先買價高); 2.有進貨、銷貨行為; 3.并非銷售個人日用品(如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則是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依財政部94年5月4日公布之網絡交易課征營業稅及所得稅規范,大原則仍回歸現行稅法,針對網絡拍賣的部份,維持與現行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例如:商店)銷售貨物相同課稅原則,即月營業額超過6萬元就必須繳交營業稅,若低于20萬元則

45、以1%稅率計稅,高于20萬元以5%計稅,而營利年所得在5萬元以上,則須報繳營所稅。個人賣二手商品不論金額大小,均免征個人綜合所得稅。(二)如要銷售的禮券來源系因中獎或受贈,則不論金額大小,尚非營利行為,應可免征個人綜合所得稅,不發生稅法上應課征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至于小江將所持有的百貨公司禮券透過網絡銷售,若是以取得的成本價出售或甚至賠本賣出,由于沒有利潤,所以沒有課征所得稅的問題;但如果是以高于取得成本的價格出售,這中間的利差就是營利所得,應依規定申報所得稅。至于營業稅的部分,只有平均每月銷售禮券達到6萬元以上,才需要辦理營業登記,課征營業稅。小江如果無法提供成本證明(例如:別人贈送

46、的禮券),可以按網拍禮券銷售額的6計算營利所得,申報所得稅;至于營業稅部分,只要每個月的網拍銷售額都在6萬元以下,則沒有登記或課稅的問題。消費者向非發行禮券之業者購買禮券時,應注意哪些事項才足以保障自己的權益?(黃宏全教授答復)案例:阿珊在網絡上購買溫泉會館的泡湯券,業者為了刺激買氣,同時附贈兩張下午茶餐券;但是阿珊卻發現餐券上標示本券限于咖啡屋使用;難道業者免費贈送的無面額禮券,就不必受到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中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范圍、截角無效等相關規范嗎?解答: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包括應記載計三點及不得記載事項計八點,消費者購買禮券時應注意。

47、定型化契約之重點有:1、業者發行禮券時,應記載系提供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與同業相互連帶擔保、存入金融機構之信托專戶、加入同業公會之聯合連帶保證協議或其它經主管機關許可,并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等5種履約保證擇一為之。2、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限制使用地點、范圍、截角無效、余額不得消費、廣告僅供參考等。如系向非發行禮券之業者購買禮券時,并應特別注意禮券有無偽造、變造或不肖業者買空賣空之詐騙行為,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此外,關于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系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芯片卡或其它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

48、示、交付或其它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于商品(服務)禮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芯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游卡)或其它具有相同性質之芯片卡。而且無償取得之抵用券、折扣(價)券,不適用本規定。阿珊之下午茶餐券系業者為了刺激買氣所免費贈送的無償取得之抵用券,尚非上開規定所謂之禮券,并不必受到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范圍、截角無效等相關規范之規制。發行人因特定節慶發行之特惠券、指定兌換某特定商品服務之兌換券,是否屬于商品禮券適用范圍?(黃宏全教授答復)案例:佳佳趁著百貨公司強打母親節購物月的時候,購買了十張面額1,000元的限量商品特惠券,心想其

49、中一款名牌包是以五折販售、簡直賺到了!沒想到隔天再到百貨公司準備購買心儀的名牌包時,專柜小姐卻說已全數售完,佳佳覺得花了冤枉錢,架上其它限量商品也完全打不動她的購買欲望,花大錢買的特惠券于是形同廢紙。解答: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要是規范預付型交易,所以禮券的認定范圍,只要是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芯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游卡)或其它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它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于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故因特定節慶發行之特惠券、指定兌

50、換某特定商品服務之兌換券等,如符合上開規范定義者,均屬于商品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范圍。單一用途或多用途現金儲值卡、或其它具有相同性質之芯片卡,是否適用禮券相關規定?(黃宏全教授答復)案例:阿華購買加油站的現金儲值卡,并在卡片存放3,000元,不料才加一次油就不小心遺失卡片了,阿華到加油站請求補發,卻遭到拒絕;加油站服務人員告知卡片遺失不但不能補發,連卡片余額都不得退還,阿華盡管生氣,卻也無法獲得任何賠償。針對這類情事,主管機關有相關規范可管嗎?解答:一、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并不屬于銀行法第42條之1所規定的多用途儲值卡,因其只限單一用途。

51、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游卡)或其它具有相同性質之芯片卡,因牽涉到銀行法相關法制問題,并不適用禮券相關規定。二、加油站發行單一用途之現金儲值卡時,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不得記載顯失公平之事項,加油站服務人員如告知卡片遺失不但不能補發,連卡片余額都不得退還,恐有違反上開不得記載事項之虞。三、加油站發行單一用途的現金儲值卡,固然增加消費者之便利性,但應考慮消保法有關定型化契約平等互惠及風險合理分配等相關規定,并應有消費者于儲值卡遺失時,如何減少損害之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掛失機制及退費辦法等。經濟部為哪些行業之商品(服務)禮券之中央主管機關?解答:零售業(食品、服

52、飾品、家庭電器及設備、計算機信息設備、運動用品、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洗衣業、視聽歌唱業、一般浴室(三溫暖)、理發美發業、書中心、游樂園業(僅營利性兒童游樂園,如:湯姆龍親子堡等)等行業。附錄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1月1日農輔字第0950051201號公告,并自95年11月1日施行。休閑農場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為維持休閑農場兌換券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合理,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二、本定型化契約所稱商品兌換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一定項目或次數之憑證,而由持有人以交付或其它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

53、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于上開兌換券所載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兌換券內容包含解說、體驗活動、餐飲、住宿、套裝旅游等休閑農業服務項目。三、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商品兌換券之應記載事項: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商品兌換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商品兌換券發售編號。使用方式。(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本商品兌換券應記載所收取之金額,及已存入發行人于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名稱;并應??顚S谩KQ專用,系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三)消費客服專線:本商品應記載服務電話、傳真、網址等聯絡方式。四、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54、(一)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二)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三)不得記載違反其它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四)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附錄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28日農林務字第0951750924號公告,并自95年12月28日施行。森林游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森林游樂區商品服務券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二)商品服務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三)商品服務券發售編號。(四)使用方式。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本商品服務券應記載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于金融機構開立之專戶,??顚S?;所稱

55、專用,系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三、消費客服專線:本商品服務券應記載服務電話、傳真、網址等聯絡方式。四、森林游樂區商品服務券不得記載事項如下:(一)使用期限。(二)未使用完之禮券余額不得消費。(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它費用。(四)限制使用地點、范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五)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六)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七)違反其它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八)廣告僅供參考。附錄三 行政院衛生署95年12月29日衛署食字第0950409962號公告,并自96年6月1日起施行。(以締約日期為準)。瘦身美容業商品

56、(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契約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芯片卡或其它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它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于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前項所稱芯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游卡)或其它具有相同性質之芯片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來自.中國最大的資料庫下載

57、(四)使用方式。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1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于禮券正面明顯處。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于金融機構開立之信托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系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其它經衛生署許可,并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

58、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三、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余額不得消費。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它費用。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范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七、不得記載違反其它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附錄四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6年2月13日體委設字第09600036512號公告,并自96年8月15日施行。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59、及不得記載事項本契約所稱體育場館業,指下列范圍之企業經營者:(一)高爾夫球場業。(二)競技及休閑體育場館業:依國民體育法規定,從事競技及休閑體育場館(包括各種練習場)之經營者。如撞球場、技擊館、體育館、拳擊館、排球場、沙灘排球場、健身中心、田徑場、足球場、滑雪場、滑草場、棒球場、網球場、手球場、羽球場、桌球館、射擊場、馬術場、溜冰場、壘球場、籃球場、游泳池、保齡球館、韻律(舞蹈)中心、賽車場、自由車場、曲棍球場、柔道館、跆拳道館、舉重館、滑冰館、空手道館、壁球場、合球場、高爾夫練習場、棒球打擊場、合氣道館、體育館、海水浴場、攀巖場、漆彈運動場等各種運動之場館經營業務。本契約所稱體育場館業商品(

60、服務)禮券(以下簡稱禮券),指由發行人以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芯片卡或其它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它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于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前項所稱芯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游卡)或其它具有相同性質之芯片卡。壹、應記載事項一、發行人發行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二)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三)禮券發售編號。(四)約定使用方式。二、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禮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負履約保證責任:(一)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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