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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文化館安全管理制度文化館安全管理制度文化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文化館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文化館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中的作用,保障人公民基本文化權益,根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及國家有關 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館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和 公共文化服務的公益性文化事業機構,包括省、地區(市)、縣(市、區)各級群 眾藝術館、文化館和文化中心。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館的建設和監督 管理,并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行文化館建設和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文化部負責全國各級文化館的監督管理。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 行政區

2、域內的文化館工作,并對本級文化館日常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上級文化館 負責對下級文化館開展業務指導和輔導。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五條文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分別制定全國各級文化館建設規劃和標準,并 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條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按照行政區域分級設立文化館。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文化館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 劃,并保證文化館建設用地的需要。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文化館建設予以重點扶持。第五條文化館建設的布局和規模,應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口數量確 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文化館建設標準。第六條文化館的建設選址,應符合交通便利、人口集中

3、、方便群眾參與的條 件。文化館的的選址、設計、功能安排等應征得本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同意。第七條文化館基本功能空間應包括(應與文化館建設標準一致):多功能廳、 展覽廳、宣傳廊、培訓教室、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室、舞蹈(綜合)排練廳、資料 室、老年人活動室、文藝創作室等,以及管理用房、輔助用房。有條件的應建有小 型劇場和室外活動場所。第八條文化館應配置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必需的設備、器材和相關文化資源,并 有計劃地予以更新、充實。第九條文化館設施和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及相關 手續,依法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第十條因城市建設需拆除文化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依照國家

4、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擇地重建。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 證并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經批準拆除文化館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重新建設的文化館設 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規模。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 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遷建所需的費用包括遷建補償費用必須嚴格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職能和服務第十一條文化館主要職能是:(一)舉辦各類展覽、講座、培訓等,普及科學文化知識,開展社會教育,提 高群眾文化素質,促進當地精神文明建設。(二)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活動;開展流動文化服務;

5、指導群眾業余文藝團隊建設,輔導和培訓群眾文藝骨干。(三)組織并指導群眾文藝創作,開展群眾文化工作理論研究。(四)收集、整理、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展 示、宣傳活動,指導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五)建成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基層服務點,開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六)指導下一級文化館(文化站、社區文化中心)工作,為下一級文化館 (文化站、社區文化中心)培訓人員,并向下一級文化館(文化站、社區文化中心)配送文化資源和文化服務。(七)指導本地區老年文化、老年教育、少兒文化工作;(八)開展對外民間文化交流。第十八條文化館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務規范,并根據其功能、 特點向

6、公眾開放。應在醒目位置標明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和注意事項。第十九條文化館的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群眾的.工作、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國 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文化館的開放時間每天不得少于8小時。第二十條文化館應當向公眾無償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文化館提供公共文化服務以外的文化藝術服務的,可以適當收取成本費,但對 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應當免費或者優惠。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文化館的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出租;因舉辦展覽、演出、培訓等群眾文化藝術 活動需要出租的,須經同級文化行政部門同意方可出租。開展文化藝術服務收入和出租收入應用于文化館設施、設

7、備的維護、管理和事 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條文化館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措施、人 員,保證文化館設施完好,確保公眾安全。文化館在舉行群眾文化活動時,應事先 做工好安全預案,并采取相應地安全措施。第四章人員和經費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門應會同政府編制部門、人事部門,依據 文化館性質、工作任務、所在地區經濟、文化、人口狀況等因素,確定文化館編制 數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二十三條文化館實行館長負責制。館長是文化館的法定代表人,由同級文化 行政部門聘任或任命。文化館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館務會議討論決定。第二十四條文化館應當配備與其工作職責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

8、人員。 文化館從業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特殊人才經考核后可以破格錄用。文化館的 專業技術人員占全館人員的比例不得少于75%。第二十五條文化館實行職業資格制度,文化館從業人員須通過文化行政部門或 者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的相應的考試、考核,取得職業資格或崗位培訓證書。從業人員可根據本人的學歷條件、任職年限、工作業績和業務水平等申報考評 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其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與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文化館實行聘用制和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建立績效考核、解聘辭 聘等項制度。在崗人員退休或被調離、辭退后,應及時配備相應人員,確保文化館 正常工作不受影響。第二十七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建立文

9、化館隊伍定期培訓制度,文化館業務人 員應定期參加專業培訓和學習。第二十八條文化館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和日常業務經費以及文化館承擔的 群眾文化活動的經費,應當列入當地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不得隨意 核減或挪用。中央、省、市級財政可對文化館設施建設和內容建設予以經費補助。第二十九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依法向文化館捐贈財 物,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第五章檢查和評估第三十條文化部每四年開展一次全國文化館評估定級工作。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可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館進行評估。對文化館的評估結果, 應予以公示。文化館建設情況應納入全國和地區性文化先

10、進單位評選和復查的考核 指標體系。第三十一條對在公共文化服務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文化館和文化館從業人 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獎勵。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文化館管理辦法2015-09-17 20:44 | #2樓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文化館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群眾文化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基本 文化權益,提高公民文化素質,根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館,是指政府設立、向公眾開放,組織開展、指導、輔 導、研究群眾文化藝術活動,并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和公共文化服務的

11、公益性文化事 業機構,包括省、市文化館(群眾藝術館)和縣(市、區)文化館。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文化館的設立、規劃、建設、使用及監 督、管理。第四條文化館工作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 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促進先進文化發展,傳播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 文化知識,豐富公眾的精神文化生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館工作的領導,將文化館發展納入國 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行文化館建設和監督管理 職責。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館工作。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

12、、規劃、價格、國 土資源、公安、教育、新聞出版、經濟和信息化、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 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館的相關工作。第二章建設與經費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區域分級設立文化館。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館的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按照本地區 人口狀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文化館建設的布局和規模,保證文化館建設用 地的需要。第九條文化館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文化館建設標準;建設選址應當符 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館舍設計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等要 求,并采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使用。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館發展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扶持邊遠 地區

13、、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文化館的發展。鼓勵單位、個人向文化館捐贈資金、設施、設備。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毀、侵占文化館的設施、設備。因基本建設和城市改造確需占用文化館用地和館舍的,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 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原則、程序擇地重建。第三章職責與服務第十二條文化館應當開展下列公益性群眾文化藝術活動:(一)組織開展群眾文化藝術創作、表演和展覽等活動;(二)收集、整理、研究民族民間藝術,合理開發、利用民族民間藝術資源;(三)組織開展群眾文化藝術調查研究,編撰群眾文化藝術書刊、資料,建 立、健全群眾文化藝術信息網絡;(四)組織開展

14、群眾文化藝術交流;(五)組織開展群眾文化藝術培訓和群眾文化藝術隊伍、骨干的輔導,為基層 文化機構提供文化藝術配送服務。文化館應當加強對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工作的指導,促進基層群眾文化藝術 活動的開展。第十三條文化館應當公示其服務內容,為公眾提供規范、良好的服務,開展多 種形式、文明健康的公益性群眾文化藝術活動。第十四條文化館的開放時間每天不得少于8小時。文化館確定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國家 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文化館的開放時間應當公示;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開放時間或者暫時停止開放 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眾公示。第十五條文化館向公眾提供展

15、覽、群眾文藝演出、書刊閱覽服務的,應當免 費。文化館向公眾提供前款規定以外的群眾文化藝術服務的,可以適當收取成本 費,但對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應當免費或者優惠。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文化館的群眾文化藝術服務收入,應當用于文化館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和 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文化館的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出租;因舉辦展覽、演出、培訓等群眾文化藝術 活動需要出租的,須經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和財政部門批準。出租收入按有 關規定管理。第十六條文化館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人員, 保證文化館設施完好,確保公眾安全。公眾在文化館進行群眾文化

16、藝術活動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文化館的設 施、設備。第四章人員與管理第十七條文化館實行館長負責制。文化館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館務會議討論決 定。文化館館長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的人員擔任。文化館館長由本 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聘任或者任命。第十八條文化館應當配備與其工作職責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文 化館的文化藝術專業技術人員占全館人員的比例不得少于75%。文化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相應的專業知 識;確有藝術專業特長的人員,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可以不受學歷限 制。文化館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17、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 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第十九條文化館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落實崗位責任 制,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館的監督和指 導,督促文化館履行工作職責,提高文化館開展公益性群眾文化藝術活動的能力和 水平。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 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定期對文化館的設施建設、人員配備、 資金使用、服務質量等文化館發展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具體辦法由省文化行政管理 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18、,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 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二條文化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 給予處分:(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二)未公示服務內容、開放時間等事項的;(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公眾提供免費服務的;(四)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其他內部管理制度的。第二十三條文化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文化活動內容不健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二)開展與文化館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取服務成本費,或者挪用服務收入的;(四)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設施、設備的。文化館有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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