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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 0 1 8 二 級 建 造 師 礦 業 工 程 考 試 重 點( 內 部 培 訓 資 料 ) 第 一 部 分 1 、 礦 業 工 程 建 設 項 目 的 主 要 特 點 : 1 ) 、 礦 業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資 源 的 開 發 , 必 須 根 據 國 家 對 資 源 的 需 求 情 況 進 行 認 真 的 規 劃 。 由 于 資 源 在 地 下 , 必 須 經 過 詳 細 的 勘 查 , 未 經 過 批 準 的 勘 探 報 告 , 不 得 作 為 礦 山 建 設 的 依 據 , 且 必 須 進 行 地 質 工 作 才 能 進 行 礦 井 的 設 計 和 施 工 。 2 ) 、 礦

2、 業 工 程 是 大 型 綜 合 性 建 設 項 目 , 涉 及 勘 探 、 設 計 、 建 設 、 施 工 、 材 料 準 備 提 供 等 方 面 的 共 同 工 作 , 同 時 還 要 求 礦 建 、 土 建 和 安 裝 進 行 綜 合 組 織 、 協 調 施 工 。 3 ) 、 礦 業 工 程 的 施 工 條 件 十 分 復 雜 , 由 于 施 工 空 間 在 地 下 , 要 求 地 質 資 料 準 確 可 靠 , 才 能 保 證 工 程 建 設 的 順 利 進 行 。 4 ) 、 礦 業 工 程 建 設 設 計 內 容 多 , 主 要 包 括 生 產 、 提 升 、 運 輸 、 通 風

3、 、 排 水 、 供 電 、 壓 風 、 通 信 、 安 全 管 理 等 。 另 外 , 井 下 巷 道 的 掘 進 方 向 對 施 工 安 排 影 響 很 大 , 限 制 了 施 工 進 度 的 提 高 。 5 ) 、 礦 業 工 程 項 目 施 工 必 須 考 慮 到 與 生 產 的 關 系 , 施 工 中 一 方 面 要 根 據 探 明 的 地 質 條 件 不 斷 修 改 設 計 , 另 一 方 面 還 要 與 生 產 設 施 進 行 協 調 , 最 大 限 度 的 利 用 生 產 設 施 , 以 降 低 施 工 成 本 。 2 、 礦 業 工 程 建 設 項 目 中 , 建 設 單 位

4、 與 施 工 單 位 的 責 任 : 建 設 單 位 的 責 任 : 按 照 基 本 建 設 程 序 辦 事 , 項 目 建 設 必 須 在 地 質 精 確 的 基 礎 上 進 行 , 相 關 資 料 不 完 整 , 不 能 批 準 項 目 的 建 設 與 開 工 。 施 工 單 位 的 責 任 : 業 主 地 質 資 料 必 須 正 確 , 才 能 簽 訂 施 工 合 同 , 才 能 進 行 開 工 建 設 , 礦 井 開 工 的 相 關 文 件 必 須 齊 全 。 施 工 中 , 應 有 應 對 各 種 礦 井 事 故 的 應 急 預 案 , 保 證 施 工 安 全 。 礦 井 建 設 項

5、 目 繁 多 , 涉 及 專 業 面 廣 , 施 工 單 位 應 進 行 認 真 組 織 , 匆 忙 開 工 或 準 備 不 好 , 造 成 施 工 混 亂 , 施 工 單 位 應 承 擔 管 理 責 任 和 相 應 的 賠 償 。 3 、 井 筒 采 用 的 作 業 方 式 : 混 合 作 業 施 工 作 業 方 式 , 施 工 工 序 簡 單 , 易 于 組 織 正 規 循 環 , 有 利 于 獲 得 穩 定 的 循 環 進 尺 , 是 目 前 最 普 遍 采 用 的 施 工 作 業 方 式 。 4 、 井 筒 施 工 的 機 械 設 備 配 套 方 案 : 1 ) 、 井 筒 直 徑 6

6、 . 5 米 , 深 度 6 6 8 米 , 采 用 輕 型 設 備 配 套 方 案 。 ( 但 炮 眼 深 度 為 2 . 4 米 , 沒 有 發 揮 出 傘 鉆 的 性 能 , 模 板 高 度 為 2 . 0 米 , 碎 玉 炮 眼 深 度 配 套 , 但 不 能 發 揮 出 機 械 化 設 備 的 效 率 , 使 得 循 環 數 目 多 , 清 理 工 作 量 大 , 不 利 于 提 高 施 工 進 度 。 ) 2 ) 、 井 筒 直 徑 5 . 5 米 , 深 度 6 8 0 米 , 眼 深 4 . 0 米 , 模 板 為 3 . 0 米 。 絞 車 不 能 全 部 是 單 滾 筒 型

7、 , 為 適 應 主 井 改 絞 的 需 要 , 至 少 應 選 用 一 臺 雙 滾 筒 絞 車 , 模 板 高 度 不 合 理 , 不 能 與 傘 鉆 大 巖 深 度 相 匹 配 , 不 利 于 充 分 發 揮 機 械 設 備 的 性 能 。 5 、 井 筒 施 工 的 勞 動 組 織 形 式 : ( 綜 合 掘 進 隊 和 專 業 掘 進 隊 , 井 筒 施 工 多 采 用 專 業 掘 進 隊 , 巷 道 和 硐 室 施 工 以 綜 合 掘 進 隊 組 織 為 主 ) 1 ) 、 專 業 掘 進 隊 組 織 , 以 充 分 發 揮 特 長 , 最 大 限 度 的 提 高 施 工 進 度 。

8、 2 ) 、 正 軌 循 環 綜 合 掘 進 隊 勞 動 組 織 , 6 、 井 筒 施 工 的 做 法 : 井 筒 施 工 中 , 抓 巖 吊 桶 裝 的 不 能 太 滿 , 根 據 規 定 , 為 保 證 完 成 , 防 止 吊 桶 內 矸 石 外 灑 , 吊 桶 的 裝 滿 系 數 只 能 是 0 . 9 ; 井 壁 的 混 凝 土 強 度 , 應 當 每 2 0 3 0 米 進 行 一 次 檢 驗 。 7 、 井 筒 施 工 到 深 部 后 , 井 壁 質 量 和 規 格 , 能 否 滿 足 要 求 , 如 何 檢 查 驗 收 。 深 部 井 壁 質 量 是 否 滿 足 要 求 主 要

9、 根 據 井 壁 的 外 觀 、 厚 度 及 強 度 等 方 面 進 行 判 斷 。 根 據 所 提 供 的 數 據 , 井 壁 有 變 形 , 但 中 心 位 置 不 變 , 試 塊 強 度 及 井 壁 厚 度 符 合 要 求 , 主 要 存 在 的 問 題 是 出 現 裂 紋 , 無 滲 漏 水 問 題 , 井 壁 基 本 符 合 要 求 。 對 于 現 澆 混 凝 土 井 壁 的 檢 查 和 驗 收 , 要 求 混 凝 土 的 表 面 無 明 顯 裂 縫 , 孔 洞 、 露 筋 等 情 況 不 超 過 相 關 規 定 , 壁 厚 充 填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 混 凝 土 支 護 強

10、 度 和 厚 度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 對 于 混 凝 土 試 塊 資 料 不 全 或 判 定 質 量 有 異 議 時 , 應 采 用 無 損 檢 測 的 方 法 檢 測 , 通 常 采 用 超 聲 檢 測 法 , 若 強 度 低 于 規 定 時 , 應 查 明 原 因 , 并 采 取 補 強 措 施 。 8 、 井 筒 的 進 度 慢 、 掘 進 工 效 低 的 原 因 主 要 原 因 與 井 筒 的 工 作 條 件 有 關 系 , 主 要 因 素 是 : 循 環 進 尺 低 , 掘 砌 轉 換 量 多 , 施 工 機 械 化 設 備 性 能 得 不 到 充 分 發 揮 。 井 筒 出

11、 現 打 亂 正 軌 循 環 的 因 素 , 施 工 組 織 形 式 錯 誤 , 不 能 及 時 排 除 影 響 , 也 會 影 響 施 工 進 度 , 導 致 掘 進 工 效 低 。 9 、 井 筒 施 工 準 備 中 , 施 工 單 位 的 做 法 : 臨 時 炸 藥 庫 應 布 置 在 遠 離 工 業 廣 場 及 井 口 范 圍 , 最 好 利 用 礦 井 已 有 的 炸 藥 庫 。 鍋 爐 房 位 于 臨 時 生 活 區 的 下 風 向 , 避 免 給 生 活 造 成 污 染 。 1 0 、 井 筒 檢 查 鉆 的 施 工 , 業 主 和 施 工 單 位 各 應 如 何 對 待 。 關

12、 于 井 筒 檢 查 鉆 的 施 工 , 業 主 應 當 根 據 規 范 正 確 進 行 處 理 , 考 慮 生 產 礦 井 已 掌 握 有 關 資 料 , 在 經 主 管 部 門 確 認 后 , 可 以 不 進 行 井 筒 檢 查 鉆 的 施 工 。 1 1 、 建 設 單 位 在 井 筒 開 工 前 的 工 作 準 備 : 井 筒 勘 察 、 井 筒 設 計 、 礦 井 施 工 組 織 設 計 編 制 、 土 地 征 購 、 井 筒 施 工 必 備 的 工 程 條 件 準 備 、 相 關 開 工 手 續 、 確 定 監 理 單 位 、 配 備 管 理 人 員 、 審 查 施 工 單 位 的

13、 井 筒 施 工 組 織 設 計 。 1 2 、 施 工 單 位 在 井 筒 開 工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 1 ) 、 技 術 準 備 , 包 括 : 掌 握 項 目 的 具 體 工 程 內 容 和 施 工 技 術 與 方 法 要 求 , 工 期 與 質 量 要 求 等 內 容 , 檢 查 井 筒 的 設 計 文 憑 , 會 審 施 工 圖 紙 , 掌 握 相 關 地 質 資 料 內 容 及 對 工 程 的 影 響 , 編 制 施 工 組 織 設 計 。 2 ) 、 工 程 準 備 , 包 括 : 現 場 勘 查 和 施 工 測 量 , 進 行 施 工 現 場 準 備 , 完 成 四 通

14、 一 平 工 作 , 完 成 開 工 前 必 要 的 臨 設 工 程 和 必 要 的 生 活 福 利 設 施 等 。 3 ) 、 物 資 準 備 , 以 施 工 組 織 設 計 和 施 工 圖 預 算 為 依 據 , 編 制 材 料 、 設 備 供 應 計 劃 , 并 進 行 具 體 落 實 。 4 ) 、 勞 動 力 的 準 備 , 做 好 勞 動 力 隊 伍 的 組 織 工 作 , 建 立 勞 動 組 織 , 建 立 和 健 全 現 場 施 工 以 及 勞 動 組 織 的 各 項 管 理 制 度 。 5 ) 、 對 外 協 同 工 作 , 施 工 準 備 期 內 的 一 些 施 工 和 生

15、 活 條 件 需 要 地 方 政 府 、 農 業 和 其 她 工 業 部 門 的 配 合 才 能 順 利 實 現 , 另 外 , 及 時 的 填 寫 開 工 申 請 報 告 , 并 上 報 主 管 部 門 , 待 批 準 后 能 立 即 開 工 。 1 3 、 礦 井 的 施 工 方 案 1 ) 、 礦 井 設 有 邊 界 風 井 , 具 備 對 頭 掘 進 的 條 件 , 應 同 時 從 井 田 中 央 和 邊 界 進 行 礦 井 的 施 工 , 經 縮 短 礦 井 關 鍵 路 線 工 程 項 目 的 施 工 時 間 。 2 ) 、 主 井 與 副 井 均 位 于 井 田 中 央 , 礦 井

16、 沒 有 邊 界 風 井 , 只 能 由 井 田 中 央 向 采 取 進 行 單 向 掘 進 。 1 4 、 礦 井 施 工 井 巷 工 程 關 鍵 路 線 : 主 井 井 筒 、 主 井 重 車 線 、 主 要 石 門 、 運 輸 大 巷 、 采 取 下 部 車 場 、 采 取 軌 道 上 山 、 采 區 上 部 車 場 、 回 風 大 巷 、 風 井 井 筒 、 采 區 軌 道 順 槽 、 切 眼 等 。 1 5 、 井 筒 的 施 工 組 織 設 計 的 內 容 : 井 筒 為 單 位 工 程 , 其 施 工 組 織 設 計 編 制 的 內 容 包 括 : 工 程 概 況 、 地 質 地

17、 形 條 件 、 井 筒 的 施 工 方 案 與 施 工 方 法 、 施 工 質 量 及 安 全 技 術 措 施 、 施 工 準 備 工 作 計 劃 、 施 工 進 度 計 劃 與 經 濟 技 術 指 標 要 求 以 及 附 圖 與 附 表 等 。 1 6 、 礦 井 的 施 工 組 織 設 計 由 誰 負 責 編 制 礦 井 建 設 為 單 項 工 程 , 其 施 工 組 織 設 計 的 編 制 , 在 開 工 前 的 準 備 階 段 , 由 建 設 單 位 負 責 編 制 , 在 開 工 前 準 備 階 段 , 由 建 設 單 位 負 責 編 制 。 對 于 已 經 確 定 了 施 工 單

18、 位 后 的 單 項 工 程 , 應 由 已 確 定 的 施 工 單 位 或 總 承 包 單 位 編 制 詳 盡 的 施 工 組 織 設 計 , 并 作 為 指 導 施 工 的 依 據 。 1 7 、 井 筒 施 工 出 現 煤 與 瓦 斯 突 出 , 應 做 工 作 ? 針 對 井 筒 施 工 煤 與 瓦 斯 突 出 , 應 做 好 的 工 作 包 括 : 1 ) 、 施 工 前 必 須 完 成 相 關 準 備 工 作 , 井 口 棚 及 井 下 各 種 機 電 設 備 必 須 防 爆 , 必 須 設 置 沼 氣 檢 測 系 統 , 井 下 應 采 用 不 延 燃 橡 膠 電 纜 和 抗 靜

19、 電 、 阻 燃 風 筒 。 2 ) 、 當 井 筒 揭 露 有 煤 與 沼 氣 突 出 的 煤 層 時 , 采 用 爆 破 作 業 時 , 必 須 采 用 安 全 炸 藥 和 瞬 發 雷 管 , 當 采 用 毫 秒 雷 管 時 , 其 總 延 期 的 時 間 必 須 少 于 1 3 0 m s , 爆 破 時 , 人 員 必 須 撤 至 井 外 安 全 地 帶 。 井 口 附 近 不 得 有 明 火 及 帶 電 電 源 , 爆 破 后 應 檢 查 井 口 附 近 沼 氣 含 量 。 3 ) 、 井 筒 穿 過 煤 層 期 間 , 工 作 面 必 須 定 時 檢 測 , 當 發 現 井 壁 壓

20、 力 增 大 等 異 常 現 象 適 應 撤 出 人 員 , 并 采 取 治 理 措 施 。 4 ) 、 井 筒 施 工 過 程 , 通 風 機 必 須 連 續 運 轉 。 1 8 、 巷 道 采 用 下 山 法 掘 進 的 安 全 技 術 措 施 的 施 工 1 ) 、 工 作 面 采 用 風 動 式 鑿 巖 機 鉆 眼 , 鉆 眼 必 須 濕 式 作 業 , 2 ) 、 工 作 面 放 炮 工 作 由 專 職 放 炮 工 擔 任 , 考 慮 到 工 作 面 有 積 水 , 因 而 采 用 防 水 炸 藥 進 行 爆 破 , 3 ) 、 工 作 面 采 用 壓 入 式 通 風 , 以 迅 速

21、 排 除 炮 煙 及 粉 塵 , 風 筒 選 用 直 徑 為 6 0 0 m m 膠 皮 風 筒 , 4 ) 、 進 行 裝 巖 前 , 必 須 進 行 噴 霧 灑 水 , 定 期 清 理 巖 壁 , 5 ) 、 施 工 中 必 須 設 置 防 跑 車 裝 置 , 斜 巷 上 口 、 變 坡 點 下 及 工 作 面 上 方 2 0 4 0 m 處 設 置 阻 車 器 或 擋 車 器 , 6 ) 、 根 據 排 水 設 備 的 揚 程 , 可 巷 道 側 壁 上 開 設 排 水 硐 室 , 安 裝 排 水 設 備 , 用 于 排 除 工 作 面 的 積 水 。 1 9 、 如 何 預 防 巷 道

22、 冒 頂 事 故 ? 預 防 巷 道 頂 板 事 故 , 必 須 掌 握 巷 道 圍 巖 的 穩 定 狀 態 , 放 炮 后 首 先 應 進 行 “ 敲 幫 問 頂 ” , 檢 查 危 石 , 同 時 實 施 臨 時 支 護 , 但 圍 巖 穩 定 性 較 差 時 , 應 采 用 超 前 支 護 和 加 強 支 護 , 保 證 工 作 面 的 臨 時 支 護 強 度 , 這 樣 才 能 保 證 安 全 施 工 。 如 果 工 作 面 涌 水 會 對 圍 巖 穩 定 性 產 生 影 響 , 可 采 用 相 應 的 措 施 , 如 注 漿 封 水 、 超 前 導 入 或 引 水 等 方 法 。 對

23、 已 架 設 的 支 架 要 進 行 穩 定 性 處 理 , 防 止 傾 覆 。 2 0 、 下 山 法 掘 進 的 安 全 問 題 對 于 采 用 下 山 法 掘 進 的 巷 道 , 主 要 的 安 全 問 題 包 括 兩 個 方 面 : 1 ) 、 水 的 問 題 。 由 于 巷 道 傾 斜 向 下 掘 進 , 水 積 聚 在 工 作 面 , 影 響 鉆 眼 工 作 、 爆 破 工 作 和 裝 巖 工 作 , 因 此 , 必 須 及 時 排 出 工 作 面 積 水 。 排 水 方 法 可 使 用 潛 水 泵 排 水 、 臥 泵 和 腰 泵 房 水 倉 結 合 排 水 、 噴 射 泵 排 水

24、 等 。 2 ) 、 跑 車 問 題 。 由 于 采 用 下 山 掘 進 , 必 須 防 止 跑 車 事 故 的 發 生 , 施 工 中 必 須 設 置 各 種 防 跑 車 裝 置 , 通 常 應 設 置 3 道 阻 車 器 或 擋 車 器 。 第 二 部 分 1 、 施 工 單 位 在 施 工 前 的 準 備 時 , 應 要 求 業 主 提 供 的 技 術 資 料 。 1 ) 、 礦 井 設 計 文 件 ( 包 括 施 工 圖 ) 2 ) 、 礦 井 地 質 和 水 文 地 質 資 料 3 ) 、 主 要 生 產 設 備 及 其 技 術 特 征 4 ) 、 工 業 場 地 布 置 圖 5 )

25、 、 其 她 有 關 礦 井 開 工 的 相 關 技 術 資 料 。 2 、 施 工 中 , 施 工 單 位 應 向 業 主 或 監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技 術 文 件 1 ) 、 施 工 準 備 方 面 的 文 件 , 包 括 施 工 組 織 設 計 、 技 術 交 底 、 施 工 預 算 、 測 量 定 位 資 料 施 工 安 全 技 術 措 施 等 2 ) 、 施 工 質 量 、 進 度 、 資 金 使 用 及 控 制 方 面 的 資 料 3 ) 、 材 料 、 設 備 購 置 、 檢 驗 和 驗 收 資 料 4 ) 、 工 程 變 更 相 關 資 料 、 工 程 事 故 處 理 資

26、 料 、 隱 蔽 工 程 資 料 5 ) 、 施 工 預 驗 收 資 料 等 3 、 驗 收 時 , 施 工 單 位 準 備 的 文 件 資 料 1 ) 、 井 筒 開 工 的 技 術 文 件 , 包 括 : 開 工 報 告 、 設 計 交 底 、 圖 紙 會 審 記 錄 、 技 術 ( 安 全 ) 交 底 記 錄 2 ) 、 井 筒 質 量 評 定 資 料 , 包 括 : 井 筒 工 程 質 量 等 級 認 證 書 , 井 筒 質 量 等 級 施 工 單 位 自 評 , 業 主 監 理 檢 驗 記 錄 3 ) 、 井 筒 竣 工 質 量 驗 收 資 料 , 包 括 : 井 筒 竣 工 報 告

27、 、 井 筒 竣 工 驗 收 證 書 4 ) 、 工 程 測 量 記 錄 5 ) 、 各 種 通 知 、 記 錄 及 質 量 處 理 結 果 資 料 6 ) 、 各 種 材 料 、 設 備 的 質 量 保 證 資 料 , 試 驗 報 告 、 檢 測 ( 驗 ) 報 告 , 隱 蔽 工 程 檢 查 驗 收 記 錄 , 工 程 質 量 事 故 及 處 理 記 錄 , 地 質 、 水 文 地 質 資 料 , 井 筒 漏 水 量 實 測 資 料 7 ) 、 工 程 設 計 文 件 、 竣 工 文 件 , 包 括 施 工 圖 、 設 計 變 更 通 知 單 、 竣 工 圖 等 。 發 生 質 量 事 故

28、 , 有 關 單 位 應 在 2 4 h 內 報 告 , 根 據 發 生 事 故 的 等 級 , 明 確 報 告 上 級 部 門 , 要 保 護 好 現 場 , 防 止 事 故 的 擴 大 。 4 、 工 程 質 量 處 理 的 程 序 質 量 事 故 發 生 后 , 應 按 以 下 程 序 處 理 : 1 ) 、 監 理 工 程 師 或 質 量 管 理 部 門 發 現 質 量 事 故 , 首 先 應 經 “ 質 量 通 知 單 ” 的 形 式 通 知 施 工 單 位 , 但 施 工 單 位 自 己 發 現 發 生 質 量 事 故 時 , 要 立 即 停 止 有 關 部 門 施 工 , 立 即

29、 報 告 監 理 工 程 師 ( 建 設 單 位 ) 和 質 量 管 理 部 門 。 2 ) 、 施 工 單 位 盡 快 進 行 質 量 事 故 的 調 查 , 寫 出 質 量 事 故 的 報 告 3 ) 、 進 行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 正 確 判 斷 事 故 原 因 4 ) 、 制 定 事 故 處 理 方 案 5 ) 、 按 既 定 的 處 理 方 案 實 施 對 質 量 缺 陷 的 處 理 6 ) 、 監 理 工 程 師 組 織 有 關 人 員 對 處 理 的 結 果 進 行 嚴 格 的 檢 查 、 鑒 定 和 驗 收 , 寫 出 “ 質 量 事 故 處 理 報 告 ” , 提 交

30、 業 主 或 建 設 單 位 , 并 上 報 有 關 主 管 部 門 進 行 事 故 調 查 。 5 、 質 量 事 故 處 理 時 的 基 本 要 求 事 故 處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 安 全 可 靠 、 不 留 隱 患 、 處 理 技 術 可 行 、 經 濟 合 理 、 施 工 方 便 、 滿 足 使 用 功 能 。 6 、 工 程 質 量 事 故 的 原 因 違 背 建 設 程 序 、 違 反 法 規 行 為 、 地 質 勘 查 失 真 、 設 計 差 錯 、 施 工 管 理 不 到 位 、 使 用 不 合 理 原 材 料 、 制 品 及 設 備 、 自 然 環 境 因 素 、 使

31、 用 不 當 。 7 、 施 工 單 位 采 取 的 質 量 控 制 對 策 1 ) 、 經 人 的 工 作 質 量 確 保 工 程 質 量 2 ) 、 嚴 格 控 制 投 入 品 的 質 量 3 ) 、 控 制 施 工 過 程 , 重 點 控 制 工 序 質 量 4 ) 、 嚴 把 分 項 工 程 質 量 檢 驗 評 定 關 5 ) 、 貫 徹 “ 預 防 為 主 ” 的 質 量 方 針 6 ) 、 嚴 防 系 統 性 因 素 的 質 量 變 異 8 、 材 料 不 合 格 , 施 工 單 位 對 工 程 質 量 進 行 控 制 的 方 法 重 點 審 核 有 關 技 術 文 件 和 報 告

32、 , 對 進 入 施 工 現 場 的 施 工 材 料 必 須 具 有 證 明 書 和 生 產 廠 家 指 定 的 施 工 方 法 說 明 書 , 說 明 書 內 應 分 別 列 出 各 項 指 標 值 , 并 注 明 是 否 符 合 標 準 、 技 術 條 件 和 設 計 要 求 , 要 進 行 現 場 質 量 檢 驗 或 必 要 的 試 驗 檢 驗 等 。 9 、 材 料 不 合 格 , 為 了 防 止 質 量 事 故 的 發 生 , 如 何 對 參 與 人 員 進 行 控 制 防 止 質 量 事 故 的 發 生 , 對 參 與 人 員 進 行 時 應 做 到 : 1 ) 、 人 , 作 為

33、 控 制 對 象 , 必 須 要 求 其 具 有 相 應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管 理 水 平 以 及 責 任 心 , 避 免 各 個 工 作 環 節 產 生 錯 誤 ; 2 ) 、 作 為 控 制 的 動 力 , 要 充 分 調 動 人 的 積 極 性 , 發 揮 人 的 主 導 作 用 。 1 0 、 事 故 階 段 質 量 控 制 的 要 點 重 點 工 作 首 先 應 包 括 : 預 先 向 操 作 者 進 行 工 藝 工 程 的 技 術 交 底 , 說 明 工 藝 要 求 作 業 , 加 強 監 督 檢 查 , 及 時 發 現 問 題 , 解 決 問 題 , 不 斷 進 行 技 術

34、 革 新 , 改 進 工 藝 , 采 用 新 工 藝 , 提 高 施 工 技 術 水 平 , 使 施 工 工 藝 的 質 量 控 制 標 準 化 、 規 范 化 、 制 度 化 。 2 ) 、 施 工 工 序 質 量 管 理 施 工 階 段 質 量 管 理 的 關 鍵 是 加 強 對 施 工 工 序 的 質 量 控 制 。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 選 擇 工 序 質 量 控 制 要 點 , 按 照 一 定 的 控 制 程 序 進 行 控 制 。 3 ) 、 工 序 的 改 善 工 序 的 改 善 是 從 掌 握 現 狀 開 始 的 , 所 謂 現 狀 即 目 前 的 狀 態 , 包 括 工

35、 序 的 控 制 狀 態 。 工 序 的 現 狀 是 通 過 采 用 工 序 能 力 分 析 、 控 制 圖 等 方 法 分 析 得 到 的 。 1 1 、 建 筑 工 程 質 量 事 故 按 其 嚴 重 程 度 的 劃 分 與 劃 分 標 準 按 質 量 事 故 的 嚴 重 程 度 , 可 劃 分 為 : 一 般 事 故 和 重 大 事 故 一 般 事 故 通 常 指 經 濟 損 失 在 5 0 0 0 - - 1 0 萬 元 額 度 的 質 量 事 故 重 大 事 故 指 在 工 程 建 設 過 程 中 由 于 責 任 過 失 造 成 工 程 坍 塌 或 報 廢 、 機 械 設 備 毀 壞

36、 、 造 成 人 員 傷 亡 或 重 大 經 濟 損 失 的 事 故 , 通 常 經 濟 損 失 在 1 0 萬 元 以 上 。 1 2 、 質 量 事 故 處 理 檢 查 和 鑒 定 的 結 論 1 、 事 故 已 處 理 , 可 繼 續 施 工 2 、 隱 患 已 消 除 , 結 構 安 全 有 保 證 3 、 經 修 補 處 理 后 , 安 全 能 夠 滿 足 使 用 要 求 4 、 基 本 滿 足 使 用 要 求 , 但 使 用 時 應 附 加 限 制 條 件 1 3 、 監 理 如 何 處 理 發 現 的 質 量 事 故 1 、 當 發 現 工 程 出 現 質 量 缺 陷 或 事 故

37、 后 , 監 理 工 程 師 或 質 量 管 理 部 門 首 先 應 以 “ 質 量 通 知 單 ” 的 形 式 通 知 施 工 單 位 。 2 、 監 理 工 程 師 不 應 自 行 對 質 量 事 故 調 查 , 應 組 織 設 計 和 施 工 、 建 設 單 位 等 各 方 參 加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 3 、 事 故 的 處 理 方 案 不 能 由 施 工 單 位 自 定 。 在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的 基 礎 上 , 研 究 制 定 事 故 處 理 方 案 , 確 定 處 理 方 案 后 , 由 監 理 工 程 師 指 令 施 工 單 位 按 既 定 的 處 理 方 案 實

38、 施 對 質 量 缺 陷 的 處 理 。 4 、 在 質 量 缺 陷 處 理 完 畢 后 , 監 理 工 程 師 應 組 織 有 關 人 員 對 處 理 的 結 果 進 行 嚴 格 的 檢 查 鑒 定 和 驗 收 , 寫 出 “ 質 量 事 故 處 理 報 告 ” 提 交 業 主 或 建 設 單 位 , 并 上 報 有 關 主 管 部 門 。 不 應 在 施 工 單 位 自 檢 合 格 后 , 進 行 竣 工 驗 收 。 1 4 、 就 質 量 事 件 , 施 工 單 位 管 理 部 門 應 采 取 措 施 和 行 動 施 工 單 位 管 理 部 門 應 在 第 一 時 間 對 該 項 目 的

39、 管 理 進 行 情 況 進 行 調 查 , 分 析 產 生 問 題 的 原 因 , 做 出 判 斷 并 改 進 措 施 。 針 對 出 現 的 問 題 , 管 理 部 門 應 對 這 些 問 題 給 項 目 發 生 整 改 意 見 書 , 并 將 信 息 傳 遞 給 業 主 及 相 關 方 。 為 使 得 各 項 措 施 能 具 體 落 實 , 管 理 部 門 可 組 織 專 項 審 核 檢 查 , 促 進 施 工 項 目 部 的 質 量 管 理 工 作 。 1 5 、 施 工 項 目 部 在 工 程 質 量 管 理 上 應 該 注 意 的 問 題 1 ) 、 施 工 項 目 部 的 質 量

40、 管 理 體 系 是 否 真 正 建 立 , 各 項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 和 業 主 的 溝 通 是 否 全 面 , 對 業 主 的 需 求 和 規 定 是 否 了 解 2 ) 、 工 程 各 種 資 源 包 括 管 理 資 源 、 勞 動 力 資 源 的 組 織 是 否 充 分 , 并 符 合 工 程 建 設 的 要 求 , 這 是 保 證 質 量 的 最 基 本 條 件 3 ) 、 工 程 項 目 的 進 度 安 排 及 各 類 技 術 方 案 是 否 適 應 工 程 的 需 要 , 相 對 合 理 4 ) 、 質 量 管 理 和 工 程 實 體 的 標 準 是 否 能 真 正 傳

41、 達 到 作 業 班 組 , 參 與 的 人 員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必 要 時 , 組 織 相 應 的 培 訓 1 6 、 工 程 項 目 的 質 量 、 工 期 的 關 系 就 工 程 建 設 本 身 而 言 , 合 理 工 期 是 質 量 保 證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前 提 , 如 果 工 序 必 要 的 時 間 無 法 保 證 , 保 證 工 程 質 量 是 難 以 想 象 的 。 就 某 工 程 而 言 , 業 主 投 資 的 是 一 個 對 時 間 要 求 非 常 苛 刻 的 項 目 , 時 間 就 意 味 著 市 場 占 有 , 作 為 承 包 商 滿 足 業 主

42、 的 這 一 要 求 , 否 則 , 工 期 的 拖 延 就 可 能 意 味 項 目 的 失 敗 。 從 某 種 程 度 上 講 , 有 時 工 期 和 質 量 的 矛 盾 是 很 突 出 的 , 應 該 正 確 處 理 好 二 者 的 關 系 , 可 以 通 過 充 分 的 資 源 組 織 、 相 對 合 理 的 工 期 安 排 、 嚴 格 的 質 量 管 理 程 序 、 明 晰 的 質 量 要 求 來 保 證 工 程 實 體 質 量 符 合 顧 客 的 要 求 和 項 目 功 能 的 要 求 。 1 7 、 礦 上 施 工 調 度 工 作 的 作 用 礦 山 工 程 施 工 調 度 工 作

43、 是 落 實 施 工 計 劃 的 一 個 有 力 措 施 , 通 過 調 度 工 作 解 決 施 工 中 已 2 發 生 的 各 種 問 題 , 并 預 防 可 能 發 生 的 問 題 。 礦 山 工 程 施 工 調 度 工 作 可 督 促 檢 查 施 工 準 備 工 作 , 檢 查 和 調 節 勞 動 力 和 物 資 供 應 工 作 , 檢 查 和 調 節 地 面 和 地 下 工 作 平 面 及 空 間 管 理 , 檢 查 和 處 理 總 包 與 分 包 的 協 作 配 合 關 系 , 及 時 發 現 施 工 過 程 中 的 各 種 故 障 , 調 節 生 產 中 的 各 個 薄 弱 環 節

44、 。 該 工 作 在 礦 山 施 工 時 不 可 缺 少 。 第 三 部 分 1 、 礦 山 建 設 對 環 境 影 響 的 主 要 內 容 礦 山 建 設 時 期 , 主 要 的 污 染 廢 棄 固 體 物 的 排 放 , 其 中 以 廢 矸 石 為 主 , 有 的 矸 石 還 會 帶 有 放 射 性 , 建 設 時 期 還 可 能 會 有 施 工 污 染 ( 粉 塵 、 污 水 、 泥 漿 排 放 、 氨 氣 泄 漏 ) 以 及 帶 腐 蝕 性 的 地 下 水 排 放 等 。 2 、 礦 山 施 工 廢 石 排 放 的 規 定 1 ) 、 礦 山 的 剝 離 物 、 廢 石 、 表 土 及

45、 尾 礦 等 必 須 運 往 廢 石 場 堆 置 排 棄 或 采 取 綜 合 利 用 措 施 , 不 得 向 江 河 、 湖 泊 、 水 庫 和 廢 石 場 以 外 的 溝 渠 傾 倒 。 2 ) 、 對 具 有 形 成 礦 山 泥 石 流 條 件 、 排 水 不 良 及 整 體 穩 定 性 差 的 廢 石 場 , 嚴 禁 布 置 在 可 能 危 及 露 天 采 礦 場 、 井 ( 硐 ) 口 、 工 業 場 地 、 居 住 區 、 村 鎮 、 交 通 干 線 等 重 要 建 、 構 筑 物 安 全 的 上 方 。 3 ) 、 凡 具 有 利 用 價 值 的 固 ( 液 ) 體 廢 物 必 須

46、 進 行 處 理 , 最 大 限 度 的 予 以 回 收 利 用 。 對 有 毒 固 液 體 廢 棄 物 的 堆 放 , 必 須 采 取 防 水 、 防 滲 、 防 流 失 等 防 止 危 害 的 措 施 , 并 設 置 有 害 廢 物 的 標 志 。 4 ) 、 嚴 禁 在 城 市 規 劃 確 定 的 生 活 居 住 區 、 文 教 區 、 水 源 保 護 區 、 名 勝 古 跡 、 風 景 游 覽 區 、 溫 泉 、 療 養 區 和 自 然 保 護 區 等 界 區 內 建 設 排 放 有 毒 有 害 的 廢 氣 、 廢 水 、 廢 渣 ( 液 ) 、 惡 臭 、 噪 聲 、 放 射 性 元

47、 素 等 物 質 ( 因 子 ) 的 工 程 項 目 。 3 、 施 工 單 位 如 何 應 對 環 境 問 題 施 工 中 的 廢 石 排 放 應 當 考 慮 到 廢 石 中 有 害 物 質 對 環 境 和 人 類 造 成 的 危 害 和 影 響 , 施 工 中 必 須 有 臨 時 的 可 靠 的 處 理 方 法 。 4 、 建 設 單 位 對 環 境 的 處 理 建 設 單 位 對 礦 山 建 設 應 當 充 分 考 慮 項 目 對 環 境 、 人 類 、 資 源 、 旅 游 等 造 成 的 影 響 , 不 能 以 國 家 審 批 同 意 建 設 就 推 卸 責 任 , 應 當 有 義 務

48、 對 當 地 的 經 濟 建 設 和 社 會 發 展 做 出 貢 獻 , 對 造 成 的 經 濟 損 失 , 應 當 根 據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補 償 。 5 、 政 府 對 環 境 的 監 管 政 府 部 門 應 該 從 環 境 保 護 和 為 人 民 服 務 的 角 度 , 對 礦 井 施 工 造 成 的 危 害 積 極 進 行 監 督 , 環 境 保 護 是 利 國 利 民 的 大 事 , 必 須 予 以 重 視 。 應 當 根 據 有 關 的 法 律 、 法 規 進 行 要 求 。 6 、 礦 山 建 設 中 廢 棄 物 的 處 理 1 、 礦 山 建 設 應 充 分 做 好 環

49、 境 保 護 工 作 , 環 保 工 程 項 目 必 須 與 主 題 同 步 建 設 , 同 時 投 入 使 用 。 2 、 礦 山 工 業 場 地 生 產 系 統 和 生 活 系 統 應 分 開 布 置 , 工 業 場 地 廢 石 堆 放 位 置 應 位 于 下 風 向 , 防 止 對 場 地 產 生 污 染 。 3 、 礦 山 建 設 中 的 剝 離 物 應 運 離 工 業 廣 場 , 不 可 用 于 填 充 湖 泊 進 行 圍 墾 造 田 。 4 、 礦 井 選 礦 場 所 產 生 的 廢 棄 物 不 可 選 擇 附 近 村 鎮 的 廢 棄 場 地 進 行 圍 墾 造 田 5 、 礦 井

50、 污 水 含 有 有 害 物 質 , 必 須 進 行 處 理 后 才 能 進 行 排 放 。 7 、 礦 井 施 工 , 施 工 單 位 應 該 加 強 管 理 的 地 方 施 工 現 場 的 制 度 管 理 , 技 術 管 理 、 重 大 安 全 隱 患 管 理 、 提 升 運 輸 系 統 管 理 等 , 同 時 注 重 文 明 施 工 和 環 境 管 理 , 強 化 施 工 調 度 的 重 要 性 與 責 任 心 , 確 保 礦 井 施 工 的 安 全 。 具 體 做 法 : 1 ) 、 整 頓 現 場 材 料 堆 放 , 確 保 安 全 距 離 。 木 材 倉 庫 遠 離 火 源 等 易

51、 燃 源 。 2 ) 、 嚴 格 執 行 提 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提 升 上 下 人 時 必 須 由 正 司 機 進 行 操 作 , 且 運 行 平 穩 。 3 ) 、 提 升 機 房 加 強 防 滅 火 管 理 , 配 齊 消 防 器 材 。 4 ) 、 對 井 筒 排 出 的 污 水 進 行 處 理 , 嚴 格 控 制 排 放 , 禁 止 將 泥 漿 、 污 水 、 廢 水 等 直 接 排 向 河 流 、 湖 泊 。 5 ) 、 井 筒 施 工 信 號 以 井 口 為 準 , 信 號 要 聲 光 兼 備 , 同 時 保 證 絞 車 房 與 井 口 之 間 有 直 通 電 話 。

52、 6 ) 、 強 化 礦 井 施 工 調 度 工 作 的 制 度 , 充 分 發 揮 其 在 施 工 中 的 積 極 作 用 , 做 到 準 確 、 及 時 、 嚴 肅 、 果 斷 。 8 、 施 工 單 位 、 建 設 單 位 在 建 設 中 的 規 范 行 為 施 工 單 位 在 執 行 合 同 時 , 應 嚴 格 按 照 合 同 , 不 允 許 分 包 的 不 能 分 包 。 還 有 施 工 單 位 應 加 強 對 分 包 單 位 的 管 理 。 業 主 在 工 程 建 設 中 , 按 照 工 程 建 設 的 相 關 規 定 , 辦 理 完 相 關 手 續 才 能 將 工 程 進 行 發

53、 包 、 施 工 。 9 、 主 、 副 井 與 風 井 在 何 處 貫 通 合 適 主 副 井 與 風 井 在 采 取 下 部 車 場 貫 通 比 較 合 適 。 因 為 貫 通 點 應 考 慮 對 頭 掘 進 兩 個 方 向 的 施 工 隊 伍 施 工 項 目 工 程 量 基 本 相 同 , 同 時 又 有 利 于 加 快 施 工 速 度 , 如 果 貫 通 點 選 擇 在 運 輸 大 巷 內 , 會 給 風 井 側 施 工 帶 來 提 升 運 輸 等 方 面 的 困 難 , 不 利 于 加 快 施 工 進 度 , 如 果 貫 通 點 選 擇 在 軌 道 上 山 內 , 風 井 側 工 程

54、 量 偏 少 , 風 井 開 工 時 間 太 晚 , 同 時 主 副 井 側 上 山 掘 進 困 難 。 1 0 、 主 井 淹 井 后 , 如 何 調 整 施 工 進 度 計 劃 安 排 主 井 淹 井 后 , 不 能 保 證 按 預 定 的 時 間 到 底 與 副 井 進 行 貫 通 , 副 井 能 夠 按 計 劃 進 度 到 底 , 這 時 只 能 考 慮 風 井 與 副 井 進 行 貫 通 。 在 貫 通 前 , 為 保 證 施 工 進 度 , 必 須 對 副 井 進 行 臨 時 改 絞 , 以 保 證 井 底 車 場 巷 道 與 硐 室 的 施 工 對 提 升 的 要 求 。 一 旦

55、 主 井 到 底 , 迅 速 與 副 井 貫 通 , 考 慮 到 主 井 耽 誤 的 工 期 較 短 , 這 時 仍 可 進 行 主 井 臨 時 改 絞 , 副 井 進 行 永 久 裝 備 。 總 體 安 排 情 況 是 副 井 需 要 增 加 一 次 臨 時 改 絞 , 這 樣 可 最 大 限 度 的 減 少 由 于 主 井 進 度 拖 延 對 礦 井 建 設 總 工 期 的 影 響 。 1 1 、 若 副 井 井 筒 進 度 正 常 , 該 井 筒 發 生 工 期 延 誤 會 產 生 的 問 題 若 副 井 井 筒 進 度 正 常 , 該 井 筒 發 生 工 期 延 誤 , 將 無 法 保

56、 證 井 筒 到 底 后 及 時 進 行 短 路 貫 通 , 只 能 由 副 井 進 行 井 底 車 場 巷 道 的 施 工 。 由 于 主 井 延 誤 的 工 期 相 對 較 短 , 因 此 副 井 可 以 不 進 行 改 絞 , 這 是 井 底 車 場 巷 道 的 施 工 速 度 較 慢 , 從 而 會 進 一 步 耽 誤 礦 井 的 施 工 總 進 度 。 如 果 副 井 改 絞 , 會 增 加 費 用 。 另 外 , 未 貫 通 之 前 的 井 底 巷 道 施 工 通 風 、 排 水 等 都 比 較 困 難 。 因 此 , 盡 管 副 井 能 夠 按 正 常 進 度 施 工 , 但 仍

57、 然 不 能 保 證 礦 井 的 原 進 度 計 劃 。 1 2 、 礦 井 建 設 總 工 期 采 用 何 種 方 法 進 行 推 算 該 礦 井 建 設 總 工 期 可 以 采 用 關 鍵 線 路 來 進 行 推 算 , 具 體 可 根 據 井 巷 工 程 , 土 建 和 機 電 安 裝 工 程 或 主 要 生 產 設 備 訂 貨 、 到 貨 和 安 裝 時 間 來 進 行 推 算 。 1 3 、 若 副 井 比 主 井 提 前 結 束 到 底 , 請 預 測 一 下 該 礦 井 的 建 井 工 期 若 副 井 比 主 井 提 前 結 束 到 底 , 這 時 可 能 出 現 的 情 況 有

58、 : 1 、 主 井 施 工 進 度 正 常 , 礦 井 建 設 的 關 鍵 路 線 不 變 , 這 時 礦 井 建 設 的 工 期 不 會 發 生 改 變 。 副 井 提 前 到 底 可 提 前 進 行 主 副 井 貫 通 工 程 施 工 工 作 , 可 加 快 井 底 車 場 巷 道 與 硐 室 施 工 進 度 。 2 、 主 井 施 工 進 度 拖 延 , 礦 井 建 設 的 關 鍵 路 線 不 變 , 這 時 礦 井 建 設 的 工 期 會 發 生 拖 延 。 副 井 到 底 不 會 耽 誤 井 底 車 場 巷 道 與 硐 室 的 施 工 進 度 , 可 提 前 安 排 部 分 工 程

59、 施 工 。 3 、 副 井 比 計 劃 提 前 較 多 , 如 果 考 慮 在 完 成 主 副 井 貫 通 工 程 施 工 后 主 井 仍 沒 有 到 底 時 , 可 提 前 安 排 原 關 鍵 線 路 上 主 井 重 車 線 等 工 程 施 工 , 這 種 安 排 有 可 能 使 進 度 提 前 , 即 有 可 能 縮 短 礦 井 建 設 工 期 。 5 1 、 若 主 井 井 筒 施 工 工 期 出 現 延 誤 , 是 否 耽 誤 建 井 工 期 若 主 井 井 筒 施 工 工 期 出 現 延 誤 , 主 要 看 主 井 井 筒 施 工 工 序 是 否 為 關 鍵 路 線 , 是 , 會

60、 耽 誤 工 期 , 不 是 , 不 會 。 1 4 、 若 運 輸 上 山 施 工 工 期 出 現 延 誤 , 是 否 耽 誤 建 井 工 期 若 運 輸 上 山 施 工 工 期 出 現 延 誤 , 考 慮 到 是 否 為 關 鍵 線 路 的 工 序 , 出 現 的 延 誤 時 間 長 短 , 在 關 鍵 路 線 就 會 耽 誤 , 不 在 關 鍵 路 線 , 延 誤 時 間 長 , 會 影 響 , 延 誤 時 間 短 , 不 會 影 響 。 第 四 部 分 1 、 排 樁 施 工 的 質 量 要 求 1 ) 、 樁 位 偏 差 , 軸 線 和 垂 直 軸 線 方 向 均 不 宜 超 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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