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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CEPA制度環境下的區際法律沖突及解決摘要:EPA在一定意義上表達了我國順應區域經濟一體化趨勢,共享區域資源的開展思維。EPA框架首先是經濟意義上的,其次是法律意義的,這表達為在EPA框架里必須解決兩個法律問題,否那么其所產生的經濟效益難以顯現。其中一個突出的法律問題是隨著經濟合作深度和廣度的延伸必然使得本來存在的法律沖突問題更加突出和迫切,而如何去尋找新的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途徑。為此,本文擬以EPA框架為考慮背景,探究在EPA框架或者說在其制度環境下我國區際法律沖突問題的解決途徑-分析區際統一實體法的可行性。文章從EPA框架下區際法律沖突的現狀分析出發,闡述了在經濟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區域,先制
2、定部分的區際統一實體法來解決法律沖突問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建議制定?大珠江三角洲統一商事法?,關鍵詞:EPA,區際法律沖突,區際統一實體法,?大珠江三角洲統一商事法?一、EPA制度環境的緣起與意義從復關到入世,牽動朝野的漫長期待和斗爭終于在2001年末似乎以成功的姿勢完畢。在我們看來,這一抗爭的時間越是長久,抗爭的過程越是困難,就越是能彰顯一種世界開展的必然趨勢和我們的進步。T地位的尊貴以及其在國際經濟生活中表達出來的宏大魅力,恰恰說明了這樣一種哲理:經濟決定著包括政治在內的一切生活現象并一定程度上操縱著它的興衰成敗得失榮辱,國家這一政治實體也不能例外。這幾乎成為在戰火兵燹劫難中重生的整個
3、世界的一個默認和共識。這那么意味著,如何千方百計地利用現有資源或者創造條件對國際、區際資源進展整合以求得有效的開展已成為各國當局不約而同的開展戰略目的。盡管假設能縱橫于氣勢磅礴、資源充分的國際市場,取人之長補己之短從而快速致富是一件很愜意的事情,但難以把握的競爭態勢、復雜多變的國際環境、摩拳擦掌各出奇謀的競爭者,有意無意所奉行的弱肉強食的叢林規那么,以及各種擅長鉆營的市場投機者等等這一切,往往醞釀和助長著國際市場的風險,從而可能導致輕率的國際市場進入者鎩翼而歸?!俺鰩熚唇萆硐人?,反而成為全球經濟一體化漩渦中的犧牲品和殉道者。正基于國際經濟形式的多樣性、復雜性和不可預測性,慎重的決策者將視線理性
4、地收攏,于是作為國際經濟一體化進程中一個不可缺少之一環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價值日益彰顯。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東盟自由貿易區等等或緊或松的區域經濟組織的橫空出世不斷挑戰美國這一超級大國的霸主地位,或多或少地改變著世界經濟格局,表現出強勁的生命力和競爭力,這一態勢正是區域經濟走勢的一大力證。于此宏觀背景下,我國與時俱進。2000年提出建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2002年與東盟簽署?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2022年決定參加?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標志著中國第一次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已進入本質性運行階段。2022年6月29日,國務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式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嚴密經貿關
5、系的安排?ainlandandHngKnglserEniPartershipArrangeent,簡稱EPA,更在一定意義上表達了我國順應區域經濟一體化趨勢,共享區域資源的開展思維。EPA的總體目的是: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本質上所有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實現效勞貿易的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本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EPA的施行與今后修訂的原那么是: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那么;順應雙方產業構造調整和晉級的需要,促進穩定和可持續開展;實現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繁榮;先易后難,逐步推進。雙方從2022年1月1日起開場施行EPA下貨物貿易和效勞貿易
6、自由化的詳細承諾;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互相間的開放,增加和充實EPA的內容。香港將繼續對所有原產內地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內地將自200004年1月1日起,對原產香港進口金額較大的273個稅目的產品實行零關稅。內地將不遲于2022年1月1日對以上273種以外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內地將進一步向香港開放效勞業的主要內容:管理咨詢、會展效勞、廣告、會計效勞、建筑及房地產、醫療及牙醫、分銷效勞、物流、貨代效勞、倉儲效勞、運輸效勞、旅游效勞、視聽效勞、法律效勞、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主要包括以下七個領域:一貿易投資促進二通關便利化三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平
7、安、質量標準四電子商務五法律法規透明度六中小企業合作七中醫藥產業合作。對此,有學者從政治和經濟的角度予以肯定的評價.實際上,區域經濟一體化可以采取區域性的制度安排,亦可采取關系式的制度安排。盡管宥于政治敏感性,當局拋棄了“類自由貿易區的提法,改為以“關系為切入口,但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實際上都是一種經貿關系安排。在經濟層面上,EPA的意義在于創始一個更高層次、更富有成效大合作和開展的新格局,在7大領域通過提供一種制度安排,實現資源的最正確共享和組合,促進構造轉型,形成整體優勢,增強經濟輻射才能和綜合實力。在法律層面上,EPA的意義更在于:1、EPA不僅僅是經濟合作關系的探究,更是一種法律框架的構
8、造,為內地與香港,以及將來與澳門、甚至臺灣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開展奠定一種法律根底和形式。2、以EPA為契機,可為大陸、香港和澳門,甚至將來臺灣現實存在的“一國二制三法域的法律沖突提供一種新的解決思路,或者說為統一實體法這一解決思路制造現實條件。因此可以說,EPA框架首先是經濟意義上的,因為其合作的內容和目的顯然都帶有經濟屬性,合作的內容覆蓋多重領域;合作的目的是為了從更深層次上促進開展,擴大合作的深度與廣度;其次是法律意義的,這表達為在EPA框架里必須解決兩個法律問題,否那么其所產生的經濟效益難以顯現。第一問題是如何對合作的運作形式和運作過程給予本質性的法律保護和規制;對運作過程中產生的新的經濟
9、現象或者法律現象如何進展法律標準和調整;第二問題是隨著經濟合作深度和廣度的延伸必然使得本來存在的法律沖突問題更加突出和迫切,而如何去尋找新的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途徑。很顯然,法律層面上的問題假如無法解決,不但影響經濟層面上所期待和設定的目的,而且可能會引發更多的隱患。而現實的狀態總是:法律常常是為經濟鳴鑼開道、保駕護航,從這個意義上來說,EPA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本質上是一種法律,是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律而已。所以,法律學者參與到EPA制度的設計,或者說參與到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中來,或者說積極投身于經濟建立中去尤其有必要。然而有點遺憾的是,現實中總是經濟學家大聲吆喝,而法律學者確保持著一種“理性的冷漠
10、或是“遲鈍的沉默.在國企改革中如是,在經濟合作中亦如是。為此,本文擬以EPA框架為考慮背景,探究在EPA框架或者說在其制度環境下我國區際法律沖突問題的解決途徑-分析區域統一實體法的可行性;并期待著有更多的法律學者將熱情和智慧投注到現實的經濟現象中來。正如江平教授所言:“法學家的任務是,不僅僅就法律現象研究法律,更應該理解深層次的經濟問題,保持對法律的批評精神,使之更好地推動市場經濟的安康開展。二、我國區際法律沖突問題的現狀值得說明的是,EPA對我國區際法律沖突問題并沒有任何本質性的影響,也就是說并沒有使得我國區際法律沖突的性質、特征、范圍等發生變化。假如說有影響,也就在于:由于EPA所帶來的制
11、度優勢,導致雙方的經濟合作愈加繁榮,而越是繁榮,就越是增加法律沖突從潛在的制度差異轉變為現實矛盾的可能性,也就是說,法律沖突案件將可能增加,由此導致的結果就是沖突理論和理論的困窘。1.現狀區際法律沖突是指在一個法制不統一的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這種區際法律沖突,多見于聯邦制國家或存在復合法域的單一制國家。世界上法制不統一的國家很多,但與其它一些國家的區際法律沖突相比,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具有自己的鮮明特點:1中國的區際法律沖突是一種特殊的單一制國家內的區際法律沖突。其特殊表達在根據根本法的有關規定,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包括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司法權和終審權,而與中國大陸
12、的法律差異極大,這說明將來的區際法律沖突的范圍與國際法律沖突的范圍差不多,但鑒于這種區際法律沖突發生在一個單一制的主權國家內,特別行政區隸屬于中央政府,從而防止了這種區際法律沖突演變為國際法律沖突的可能。2中國的區際法律沖突既有屬同一社會制度的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又有社會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同一社會制度下的香港和澳門由于殖民統治的歷史原因此使這兩個地區的法律制度完全表現為宗主國的法律制度,即香港承襲英國法,而屬普通法系;澳門那么承襲葡萄牙法而屬大陸法系,顯然二地之間也存在法律沖突,不僅如此還存在社會制度根本不同的中國大陸和香港、澳門之間的法律沖突。3中國的區際法律沖突既有同屬一個
13、法系的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又有不屬同一法系的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也就是說既有大陸法系內中國大陸與澳門之間的法律沖突,又有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之間的法律沖突。4中國的區際法律沖突不僅表現為各法域的本地法和其它法域適用的國際條約之間以及各法域適用的國際條約之間的沖突,而且有時表現為各法域的本地法和其它法域適用的國際條約之間以及各法域適用的國際條約之間的沖突。根據中英結合聲明和中葡結合聲明,以及?香港根本法?和?澳門根本法?的規定,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分別以“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的名義,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游、文化、科技、體育等領域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開展關系,
14、并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和香港及澳門的需要,在征詢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后,決定是否適用于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于香港和澳門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這意味著,屆時一些國際協議適用于某地區而不適用于其它地區,從而導致各地區的本地法同其它地區適用的國際協議之間以及各地區適用的不同國際協議之間的沖突。5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終審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無統一的終審法院,因此,在解決區際法律沖突方面,無統一的終審法院加以協調。6在民商法或私法領域,中國大陸與港澳地區之間的區際法律沖突是特定時期50年內處于平等地位的中央法
15、律和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法律之間的沖突。7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范圍極其廣泛,按照兩個根本法的規定,中央僅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務、防務以及按根本法不屬于其自治范圍的事項,其它事項由特別行政區管理,故特別行政區有廣泛的立法權,導致各地區法律差異極大,在廣泛的領域會產生區際法律沖突。8根據兩個根本法的規定,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施行的中央法律僅限于根本法以及有關國防、外交和其它按根本法不屬于其自治范圍的法律,故直接通過中央立法來解決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2.理論上的解決途徑從國際私法的開展史來看,可以說國際沖突法是在區際沖突法的產生和開展的根底上產生和和開展起來的。到了20世紀,區際沖突
16、法的開展在單一制或聯邦制多法域國家里,表現出集中統一的趨勢,即各法域自己的區際沖突法部分地或全部地向全國統一的區際沖突法開展.世界其它國家解決區際法律沖突的途徑不外乎有兩種:一是區際沖突法途徑;一是統一實體法途徑。就統一實體法途徑而言,有學者認為:“鑒于我國區際法律沖突是中國當今特殊的歷史條件下的產物,過早地采用統一實體法來解決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顯然有違一國兩制“的原那么,至少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不宜采用。在中國采用統一實體法解決區際法律沖突具有理想主義色彩。就區際沖突法途徑來說,世界上其它多法域國家通過采用該途徑來解決區際法律沖突,主要有以下幾種詳細作法:1各法域類推適用國際私法來解決區際法
17、律沖突。2各法域分別制定自己的區際沖突法,用來解決本法域與其它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3制定全國統一適用的區際沖突法來解決區際法律沖突。比方,波蘭于1926年公布的區際私法典。4對區際法律沖突和國際法律沖突不加區分,實際上適用與解決國際法律沖突根本一樣的規那么來解決區際法律沖突。英國、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的做法如此。學者認為我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步驟應該是這樣的:首先,內地、香港、澳門、臺灣分別制定自己的區際沖突法或類推適用各自的國際私法來解決區際法律沖突。然后,在各地區充分協商和協調的根底上,制定全國統一的區際沖突法,用以解決區際法律沖突。再后,仍在充分協商和協同的根底上,通過在某些問題上
18、制定全國統一的實體法或者各地區分別采用一樣或類似的實體法,以便在所涉問題上防止和消除區際法律沖突。最后,全國實體法最終實現統一,但這在目前只能是一種理想,是一種遙遠的理想。3.現實中的困難根據我國現行做法,內地、香港、澳門、臺灣分別類推適用各自的國際私法來解決區際法律沖突,但這在理論中難度較大。如我國?民法通那么?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假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適用香港法律,因此香港法應作為處理本案的準據法。但適用香港法解決實體問題,對法院來說是一個難以逾越的障礙,因為:1、香港的法律制度屬英美法系,其法律淵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衡平
19、法、習慣法等,對我們理解香港法律制度造成一定困難。而兩地語言文字的差異那么給互相理解造成宏大的障礙。“英國的判例一般都追溯到19世紀中葉,這些判例香港經常要運用,要把這一百多年的判例都譯成中文是不可能的,要將26卷的成文法譯成中文也是件艱巨的工作,需要一段時間,單由香港或單由內地翻譯這些判例或成文法都是有困難的,因為香港方面雖然對英文和英國法律比擬熟悉,但中文及中國法律的術語卻不大精通;而內地在英文程度、香港法律及英國法律方面的理解上也有一定的問題。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那么假設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3條規定:“對于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可通過以下途徑查明:1、由當
20、事人提供;2、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3、由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提供;4、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提供;5、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審訊理論中,假如適用的外國法律屬成文法,上述途徑應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對于主要使用判例法的國家或地區,就存在相當的困難。三、EPA的契機:區域統一實體法-?大珠江三角洲統一商事法?的制定。盡管學者認為在中國用統一實體法解決區際法律沖突問題是一種理想主義色彩,但“這并不否認各法域在充分尊重各自法律制度獨立的前提下,在互相協商和協調的根底上,總結理論經歷,分別就某些詳細問題制定適用于全國統一的實體規那
21、么的可能性。這是一種理性的觀點。由于從實際來看,制定全國統一的實體規那么并不現實,但是在經濟交往頻繁,已相當程度上形成唇亡齒寒的經濟依賴關系、經濟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區域,先制定部分的區域統一實體法已解決法律沖突問題,確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首先,從地域范圍角度看,制定部分統一實體法,而不是全國統一實體法,其影響范圍限制在一定領域,一方面可防止全國大范圍的法律動亂;另一方面通過友好協商而達成的部分范圍內的統一,不會破壞或動搖一國兩制的政治體制,以避開這一政治雷區。其次,從政治角度看,部分范圍的統一,不是行政指令,而是平等根底上的協商,以共榮為宗旨,以解決實際存在的法律沖突問題為目的,在特定領域而不是
22、全部領域統一規那么,不僅不是違犯一國兩制的原那么,而且是充分表達特區的自治權利,是對一國兩制的遵循。再次,從統一對象看,不是在全部領域求得統一,而僅僅是在自主程度較高,規那么較為一致,政治制度色彩較淡的商事領域實現統一,而且是在經濟聯絡較為嚴密的地區大珠江三角洲,長期的經濟交往已使得各種利益群體的制度安排、交易的游戲規那么,文化習慣等逐漸交融、認同和理解,故法律的統一難度不大。因此,從總體上,區域統一實體法的制定具有可行性。而本文將統一實體法的地域鎖定在大珠江三角洲,建議制定?大珠江三角洲統一商事法?,乃基于以下經濟和法律兩個因素的考慮:1.經濟:大珠江三角洲的因素大珠江三角洲從區域地理的角度
23、來看,是一個整體,包括小珠江三角洲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中山、東莞和惠州市的惠城區、惠陽、惠東、博羅、肇慶市的端州區、鼎湖區、高要、四會和香港、澳門兩個國際海港城市。大珠江三角洲是粵港澳經濟區域的核心。小珠江三角洲作為廣東對外開放度最高的重要區域,與粵港澳地區已經形成唇齒相依、休戚與共,趨向經濟融洽的親密經濟關系11.由此可見,大珠江三角洲已經形成貿易、投資、效勞與消費要素流動的網絡,以及逐步融為一體的區域關系。這一關系的形成并非三地政府以協議或條約所作的安排,而是受到經濟利益的驅動,以市場為導向,主要依靠微觀企業層面的活動而達成的盡管市場的力量、企業的行為、優勢的互補、利益的結合
24、,是區域經濟賴以成長的根源。但一方面由于市場自身的缺陷導致“市場失靈問題限制著區域經濟的深化縱橫有序開展;另一方面港澳地區和內地的關稅壁壘和本質性的非關稅壁壘,以及內地的系列法律制度經濟政策,都在相當程度上構成貿易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的障礙。所以大珠江三角洲雖然無論是在地理上還是經濟上都無法割裂的一種血脈聯絡無法得到一種良好的制度安排從而得以長足開展。這一定程度上就形成一種循環:只有經濟的力量發揮作用到一定程度,才能促進政府又更優越的制度安排介入;而制度上的障礙假設無法克制,那么限制著經濟的快速開展。如今大珠江三角洲通過市場內在的開展,推動了優越的制度介入-EPA的產生,獲取了一個更大的開展空間
25、和時機。由此預見,在更加寬松的制度環境下,大珠江三角洲的開展潛力將會進一步得到激發。而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比一些專門研究市場失靈的學者所想象的要更加強健和充滿活力。但是,市場的活力有賴于建立起一個可以實現和保護法律權利尤其是財產和合同權利的環境?!凹幢悴荒軓睦碚撋献C明一個國家繁榮興盛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合理且有效運作的法律制度,但還是存在經歷性的證據顯示,法治對于一個國家的財富以及經濟增長具有相當的奉獻作用12.大珠江三角洲既然在更自由的市場經濟游戲規那么下運作,其市場行為就必須在法治的標準和調控下。因此,EPA框架下的大珠江三角洲尤其需要一個盡可能統一的規那么來予以規制。而正如上所述,
26、歷史給我們留下一個宏大的法律雜貨店,“一國兩制三法域的問題成為大珠江三角洲法治環境的一大傷痛。而醫治這一傷痛,最徹底的方法就是制定一個統一的實體法,使得不同社會制度、不同法律體系,不同法律制度的矛盾和爭議化解于統一的實體規那么中。在一個區域的市場上奉行一個而不是多個游戲規那么,不僅可以防止規那么之間的戰爭,而且可以真正表達出市場的公平和正義。制統一實體法以解決法律沖突,其理論意義和理論意義主要表如今:A.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區的法律沖突是我國區際法律沖突的集中表達,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區是我國發生區際法律沖突最多的地區,用?大珠江三角洲統一商事法?解決這一地區法律沖突問題,對完善我國區際法律沖突法理論
27、和理論會產生直接的社會效果。B.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區的法律沖突受到不同社會制度、不同法律體系的影響,既包含社會主義法律制度與資本主義法律制度之間的法律沖突,也包含成文法系和不成文法系之間的法律沖突,具有與目前國際社會其它國家所存在的區際法律沖突都明顯不同的社會特征和法律特征,對這一地區法律沖突的解決,對國際社會區際法律沖突法理論和理論的開展都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奉獻。.在當今這樣一個法治社會,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區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交往都需要由法律來調整;而由于“一國兩制的施行,使得目前這一地區存在3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這種不同法律體系之間的法律沖突已經嚴重阻礙著這一地區之間日益親密的
28、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關系的進一步安康開展;用?大珠江三角洲統一商事法?消除這些區際法律沖突所帶來的法律障礙,對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區全方位的進一步協調與開展具有極為重要、而且也是極為緊迫的現實意義。2.法律:商事法的因素如上所述,是從經濟的角度來說明以區域性的統一商事法來解決突出的法律沖突問題的必要性,而作者在行文中已經指出:EPA的出臺,提供了制定大珠江三角洲統一商事法的契機;且在一個特定區域大珠江三角洲對特定的領域商事領域,通過各方協商的方式,制定統一的實體法規那么,是對“一國兩制原那么的遵循而不是悖逆。那么在經濟、政治因素方面都不存在制定統一商事法的障礙后,剩下的就是法律因素和現實因素。
29、所謂現實因素是指,大珠江三角洲統一商事法制定的前提是三方友好協商,但現實中是否存在協商的意向呢。有證據說明已有此立法動向13.因此在這里討論商事法的因素,主旨在于:從法律角度論證在大珠江三角洲統一適用同一商事規那么具有可行性。1商事法的產生歷史和社會背景考察:商事法從誕生之始就帶有對經濟的無法抑制的熱情和對政治色彩的淡化或排擠。經濟力量是商事法生存和開展的內在動力,適應市場交易需求是商事法的使命,而經濟的一體化趨勢和開展程度客觀上要求市場主體有一個標準統一的游戲規那么。歷史地看,歐洲中實際大商事法是近代商事法的起源14.中世紀的商法,實際上是當時地中海沿岸諸城市的商業習慣法。十一世紀是歐洲尤其
30、是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商業復興時期,特別是地中海海上貿易的繁盛、通向東方的商路的重新開放,極大地促進了沿海城市商業的興旺。而商業的興旺又促使了商業階層的形成。商人為了擺脫封建宗教權力的束縛,爭取自身自由和集團利益,逐漸結合起來組成了商人的自治組織,訂立內部規約,行使自治權。盡管商人的自治一定程度上冒犯教會法和世俗法對商業的壓制態度,但由于商業所帶來的宏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社會容忍了或者默認了這一冒犯,于是商事組織的內部規約逐步形成商事習慣法,并隨著商業的繁榮,越出商人的適用范疇,擴大到商人和非商人之間,以及非商人之間。其內容那么以反映商品交換關系要求的規那么為主,包括如今所稱的買賣法、海商法、
31、合伙法、保險法等。“15世紀之后,伴隨著中世紀后期以資本主義經濟的興起和統一的民族國家的逐步形成,貿易的興旺迫切需要在一國之內實現商法的統一。這一時期,地中海尚岸的一些內陸國家,如意大利、法國、德國、西班牙、荷蘭等國都先后制定了成文法。其中,在立法上對后來產生較大影響的是法國和德國。15“中世紀商法自所以可以形成,就是因為貿易作為一種人類不可或缺的活動貫穿于人類歷史之中,而作為調整貿易之規那么的各種制度會形成互融并互相繼承和各自創新。以商人為主要代表的城市國家的建立并不斷向外部征服,并沒有使其法律處于靜止狀態,而是不斷的吸收合理的內容且不計較起來源于何處。16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一方面社會經濟,
32、是商事法存在和開展的內在動力。故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商事法從誕生之始就帶有對經濟的無法抑制的熱情和對政治色彩的淡化或排擠。而另一方面,商事法的誕生和統一對社會經濟開展起著推動作用,或者說本身就是社會經濟開展的一部分。正如伯爾曼所言:“還存在一種危險,這就是把法律總是作為社會經濟變化的一種結果,而不是這種變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和在這種意義上的原因。事實上,11世紀晚期和12世紀新的法學為按照秩序和正義的新概念把各種商業關系制度化和系統化提供一種構架。實際上,商業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業革命。172商事法的性質和精神理念考察:商事法作為一種商事領域的交易規制,是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要求和反
33、映,充分張揚著一種私權自治的思想,很大程度上割斷了與政治方面千絲萬縷的聯絡;而商事法中順利、平安、可靠的價值理念,是商事法蘊藏的優秀品性,不因政治經濟制度的不同而不同,因此為不同社會制度的商事法統一提供了內在動力。從性質看,私法性是商事法的一個顯著特征?!霸谒椒ɑ顒宇I域,實行私法自治原那么或稱意思自治原那么,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原那么上不作干預。尤其對于經濟生活,國家并無進展廣泛干預的職權,只在維護公正自由競爭秩序的必要限度內,才可進展干預,而由市場參加者的自由意志和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發揮作用。18這那么意味著,“商法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行為規那么,
34、它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源于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較少地表達政治因素。19這就為商事法的在不同社會政治經濟制度的條件下得以統一的實現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政治因素的阻力。從商法精神理念看,商法的根本精神表達在確保交易順利、可靠、平安。首先,保障交易的順利便捷,包括了簡便性與迅捷性。細而言之,商法中的契約定型化、短期時效、權利證券化、程序簡易化等制度保證了商事交易的簡捷性。以契約定型化和短期時效為例。其次是保障交易的平安性。現代商事活動中,隨著交易手段的愈益復雜,交易標的的愈益宏大,交易頻率的愈益加快,交易范圍的愈益擴大,交易風險增加,交易的平安性便也愈益突出與重要:商法創立了如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嚴
35、格責任主義等一系列制度以適應這一要求,確保交易平安。最后是保障交易的可靠性和公平性。這一要求反映了商事交易的社會屬性。商法崇尚老實信譽、平等交易,創立了諸如情勢變更、危險分擔、和挽救濟、公平競爭等詳細制度,以求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平交易,防止和消除不公平、不正當、不老實行為給交易各方帶來的不合理損害。從此可見,一方面商事法上述價值精神是內在的品質,是根源于深層次的經濟要求,在任何國家任何制度下這些內在優秀品質都是一樣的,不同的僅僅是表達這些品質的詳細制度設計。而詳細制度的設計在商事交往和運作中可以交融、吸納和借鑒,也就是說,內地和香港的商事制度沒有本質的沖突,這是得以統一的內在動力。另一方面,一定
36、意義上講法律就是秩序,推及商事領域即商法就是商事秩序,市場經濟本質上是自由經濟,市場主體的自由是市場機制運作的核心要求,但主體首先是經濟人,其次才是理性人,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主體往往表現為有限理性;或者在市場信息的不對稱現實中,主體的理性選擇恰恰是投機行為,從而削弱雙贏的達成和合解出現的時機;此外大量同一、簡單的商事行為的反復博奕,從大視野角度來看是無意義的。因此有必要由商法實現商事關系穩定性,構造一致性,商行為標準性,進程連續性,交易行為及其結果可預測性和財產權利平安性。20這是商事法統一的秩序要求。3從商事法的開展趨勢考察,兩大法律之間的浸透,以及商事法的國際化一體化趨勢,正是上面
37、所言的商事法所包涵的優秀品性和價值理念的內在驅動,同時也是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外在表現,這側面可以說明一國之內不同制度下的個別區域的商事法統一有其必然性和可行性。現代商事法有兩大開展趨勢21:一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互相浸透。盡管大陸法系商事法和英美法系商事法歷來有著不同的傳統,但是隨著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的開展,市場和人們的商事活動不再存在英美和歐洲大陸的界限,因此兩大法系商事法律制度的互相借鑒和吸收那么成為必然。例如1937年的德國股份發,率先打破大陸法系公司法法定資本制,而吸收了英美法系公司法的受權資本制。英美法系國家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紛紛仿效德法,廢除了公司法上的越權無效原那么
38、。另一個趨勢是國際化和統一化?,F代市場經濟不可能局限于一國范圍內,而必須沖破國家和地區的界限。隨著世界市場的形成與開展,國際、區際經濟一體化征象日趨明顯。這種一體化,不僅表現為國家間商品的自由流通,也表現為國家間人員、資本、勞務的自由流動,于是,人們在締結商事關系中對法律規那么有了統一的要求,迫切需要商事法的國際化和統一。早在1889年就制定了?關于國際商事法公約?,上世紀以來,一系列關于地區性的商事公約先后問世。商事法的國際化和統一化的趨勢說明:“人類的進步不僅僅局限于科學領域,人類行為領域中的進展同樣引人注目22參考書目:1、李正華:?經濟法的定位和經濟法學體系之重構?,載?河北法學?20
39、22年第6期。2、王保樹主編:?中國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第1版。3、美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4、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新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5、程信和主編:?粵港澳法律關系?,中山大學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注釋辛禾:?內地與香港自由貿易的關系式制度安排-評EPA?,載?經濟法制論壇?2022年第2期,第13頁。辛禾:?內地與香港自由貿易的關系式制度安排-評EPA?,載?經濟法制論壇?2022年第2期,第13頁。作者認為:EPA是在“一國兩制的特殊背景下形成的,它將主權上的一元化與經濟上的一體化有機地結合起來。“更嚴密經貿關系這一富有創意的概念,既有利于堅持“一國的前提,又有利于實行“兩制的措施;既減少乃至逐步消除兩地因制度禾關稅不同而造成的負面影響,又不致于阻礙中國與東盟、與東北亞國家之間的正常經濟關系;既適應了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開展潮流,又打破了“跨越過渡的局限?!笆Y大興:?公司法的展開與評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91頁。郭恒忠蔣安杰陳虹偉:?學界巨擘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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