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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6章證券法 丁某在某證券公司營業部開了一賬戶,從事證券投資。一天丁某發出以10元價格賣出其賬戶上A公司股票1000股的指令。由于該營業部廠內交易員小王操作不慎,將丁某賣出指令,敲成買入。以每股10元價格為丁某購入A公司股票1000股。當日該股票收盤價是102元,由于丁某賬面資金不足,小王向營業部經理匯報后,給丁某透支了營業部其他客戶保證金元。次日,該股即下跌,開盤價為元,最高價元,收盤價為元。交易員小王在元賣出股公司股票后,將透支的保證金歸還,當日,丁某發現此事,提出索賠。請問:(1)該案中小王有哪些違反證券法的行為?小王應直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嗎?為什么?(2)丁某應向誰索賠?從證券法角度

2、看,他的索賠依據是什么? 引例分析(1)小王在該案中違反證券法的行為主要有:a.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b.挪用客戶賬戶上的資金;c.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d.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從而在證券交易中,構成了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為證券法所禁止的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小王不應直接向丁某承擔責任。因為小王是證券公司營業部的場內交易員,其行為又得到營業部經理的批準,應視為小王的職務行為。(2)丁某應向小王所在營業部所屬的證券公司索賠。證券法第條規定:“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

3、元以下的罰款。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6.1證券法概述6.1.1證券和證券市場1)證券(1)證券的概念廣義上的證券是指各類財產所有權或者債券憑證的總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者有權按照其所載明的內容取得相應的權益的憑證。狹義的證券,一般僅指有價證券。(2)證券的特征證券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的特征:法律特征,即它本身必須具有合法性。書面特征,即必須采取書面或與書面具有同等效力的形式。是一種信用憑證,是商品經濟和信用經濟發展的產物。(3)證券的類型2)證券市場(1)證券市場的概念證券市場是股票、債券、投資基金券等各種有價證券發行和買賣的場所。(2)證券市場的特征(3)證券市場的功能籌資功能

4、資本定價功能 資本配置功能參考案例611.證券法的調整對象包括( )。A 證券發行關系 B 證券交易關系C 上市公司經營關系 D 證券監管關系2.以下何種證券為證券法調整的范圍( )。A 股票 B 公司債券 C 投資基金 D 政府債券資料來源:根據相關資料整理參考案例61 1.ABD 2.ABCD6.1.2證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1)證券法的概念證券法的概念證券法是規范證券發行與交易的法律。證券法的歷史沿革證券法的調整范圍 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證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

5、,適用其規定2)證券法的基本原則(1)公平原則(2)公正原則(3)公開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參考案例62 原告A與被告某證券公司B簽訂了一份“證券交易協議”,該協議書上留存了原告的身份證號碼及深圳、上海股東卡號碼等。此后原告在股票交易的過程中認識了股民楊某某,并常帶楊某某進大戶室。在此期間,楊某某偷看了原告的個人資料,隨后,楊某某憑所盜的資料偽造了原告的身份證和上海、深圳股東卡,于同年7月26日到中國工商銀行開設了一本銀行存折,以原告名義與被告簽訂一份“證券交易協議”,并辦理了電話委托項目。后原告下單給B的工作人員準備買入股票時,被告知保證金只剩下800多元,方知出現了問題。原告向廣州市東山區

6、人民法院起訴稱:由于被告的過錯,致使我的保證金被他人轉走,要求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問:原告和證券公司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參考案例62分析: 原告沒有保管好涉及商業利益的資料,有一定過錯。盡管原告有過錯,但該過錯既無主觀惡意又不是操作程序中的過錯,而是疏忽大意被案犯鉆了空子,因 此過錯顯著輕微。 證券公司作為一個專門代理股民從事股票交易的行業機構,其成立經過專門機構的審批,擁有訓練有素的專業工作人員,它必須謹慎行事,因為它的任何疏忽都可能給股民帶來損失。根據證券法的公平原則及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認定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6.2證券發行6.2.1證券發行的條件1)股票發行的條件(1)新設立股

7、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2)發行新股的條件2)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2)禁止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參考案例63

8、 海風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發行三年期公司債券1000萬元,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但僅募集到690萬元。由于該公司經營管理不善,公司連年虧損,2001年6月發行的公司債券有100萬元未還本付息。到2003年5月,公司凈資產僅有2800萬元。為彌補公司虧損,公司擬再次發行公司債券,并且為吸引投資者募集到足夠的資金,債券利率水平高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請問:海風股份有限公司能否獲準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為什么?參考案例63分析:海風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獲準再次發行公司債券。因為(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有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

9、態。(3)公司近幾年連續虧損,不符合債券的發行條件。(4)公司的凈資產額不足3000萬元。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5)債券的利率水平不得高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2.2證券發行的程序1)證券發行報批前的準備工作聘請中介人進行財產重估和資信評審圍繞證券發行審批的要求準備好各項文件資料 2)證券發行人向有關部門提交申請文件3)證券發行的審批4)實施發行階段閱讀材料6-1保薦人制度 新股發行的“保薦人制度”指由保薦人(券商)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公司發行文件與上市文件中所載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擔風險防范責任。保薦機構及其保薦

10、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但也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發行人及其高管人員、中介機構及其簽名人員的責任。 香港首先在其創業板市場(Growth Enterprise Market,簡稱GEM)實行保薦人制度,而且保薦是針對于上市環節而言,又稱“上市保薦人”(Sponsor)。香港聯交所在審核企業上市申請時,首先強調信息披露,但是同時也非常倚重保薦人,原因是因為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相當大比例的公司的注冊地及主要業務都在香港境外,核實有關資料(包括發起人的資歷)必須依靠中介機構,盡量減少企業詐騙。 為積極推進證券市場發展,借鑒境外證券市場的經驗,保薦人制度正式登上中國內地證券市場舞臺。2003年,證監會先是在券商中

11、征求意見,繼而發布了“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03年12月28日,證監會公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決定從2004年2月1日起在中國內地施行保薦人制度。這也是世界上第一次在主板市場實行保薦人制度。 證監會對保薦代表人的要求相當苛刻。如關于保薦代表人投資銀行業務經歷,證監會相關通知的規定如下:(一)具備三年以上投資銀行業務經歷,且自2002年1月1日以來至少擔任過一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主承銷項目的項目負責人。該項目負責人應是列名于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項目負責人。一個項目應只認定一名項目負責人。(二)具備五年以上投資銀

12、行業務經歷,且至少參與過兩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主承銷項目。該參與人員應列名于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一個項目應只認定兩名參與人員,其中包括一名項目負責人。(三)具備三年以上投資銀行業務經歷,目前擔任主管投資銀行業務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投資銀行業務部門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或投資銀行業務其他相關負責人,每家綜合類證券公司推薦的該類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其推薦通道數量的兩倍。6.3證券交易6.3.1證券上市與證券交易1)證券上市(1)證券上市的概念證券上市,是指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按照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條件,經該證券的發行人提出申請

13、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準股票上市申請,同時由證券交易所依規定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2)證券上市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 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

14、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3)證券上市的意義對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參考案例64A公司為我國境內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為1萬萬股,假設在本案發生過程中A公司股本總額沒有發生變化。B公司為我國境內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B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逐步購買A公司的股票。 請問:(1) B公司持有A公司500萬股時,應遵守什么行為規范?(2) 當B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A公司3000萬股時,若B公司欲繼續收購A公司股份,應當怎么做?(3) 當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B公司持有A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多少萬股時,A公司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參考案例64分析:(1)當B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

15、交易,持有A公司500萬股時,達到了A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A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此期間內,不得再行買賣A公司的股票。之后,B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所持A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5%,均應依照前述要求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間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A公司股票。(2)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B公司持有A公司3000萬股時,達到A公司已發于股份的30%,B公司欲繼續收購A公司股份,應當依法向A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生要約的除外。B公司發出收購要約前,須事

16、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并同時提交A公司所在證券交易所。B公司依法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B公司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若有變更事項的,B公司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準后,予以公告。(3)10000萬股75%=7500萬股,收購要約期限屆滿,B公司持有A公司股份達到7500萬股時,A公司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2)證券交易(1)證券交易的概念證券交易是指依照交易規則對已經依法發行并經投資者認購的證券進行買賣的行為。(2)證券交易的特征及分類(3)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則證券交易以現貨進

17、行交易證券公司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須經批準證券從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不得持有和買賣股票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股票。6.3.2持續信息公開1)信息公開的概念信息公開是指證券發行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將自身財務、經營等情況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投資者公告的活動。2)信息公開的形式(1)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的公開(2)定期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3)臨時報告6.3.3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1)禁止內幕交易(1)內幕交易的概念內幕交易

18、又稱知情證券交易,是指內幕人員以及其他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利用該利息進行證券交易而獲利的行為。(2)內幕信息下列各項信息皆屬內幕信息:臨時報告中,所列重大事件,如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重大投資行為,發生重大債務與訴訟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3)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下列人員為知悉證券交易

19、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由于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2)禁止操縱市場(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

20、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3)禁止虛假陳述(1)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并傳播謠言或者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2)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3)證券交易信息主要通過各種傳播媒介來進行傳播,其影響面廣,且往往具有一定的權威性。4)禁止欺詐客戶(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

21、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4)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參考案例65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賬戶及3個法人股票賬戶,大量買入“深錦興”(后更名為“億安科技”)股票。持倉量從1998年10月5日的53萬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時2000年1月12日的3 001萬股,

22、占流通股的85。同時,還通過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賬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聯手操縱“億安科技”的股票價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627個個人股票賬戶及3個法人股票賬戶共實現盈利4.49億元,股票余額77萬股。問題:上述四家公司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試述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參考案例65分析:上述四家公司的行為屬于操縱市場和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的法律禁止的交易行為。根據證券法第77條的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二)

2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證券法第80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6.3.4上市公司收購1)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活動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程度,導致其獲得或者可能獲得對該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2)上

24、市公司收購的方式(1)要約收購要約收購應當遵守下述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 收購人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同意接受收購要約的股東(以下簡稱預受股東),應當委托證券公司辦理預受要約的相關手續。收

25、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2)協議收購 協議收購采取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協議轉讓股份。參考案例66 甲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乙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5時,沒有停止對乙公司股票的買入。問題:(1)甲公司是否存在違規行為?(2)如果甲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了乙公司的已發行股份的30時仍繼續進行收購,甲公司應采取什么措施?參考案例66分析:(1)甲公司存在違規行為。證券法第86條規定,

26、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事實上,甲公司并沒有這樣做。(2)證券法第88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因此,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時,應當依法向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6.4證

27、券機構6.4.1證券交易所1)證券交易所的概念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2)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機構(1)理事會(2)總經理3)證券交易所的職責和交易規則(1)證券交易所的職責(2)證券交易規則6.4.2證券公司1)證券公司的概念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法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董

28、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3)證券公司的業務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6.4.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1)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概念證券法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

29、,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2)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設立條件(1)自有資金不少于人民幣二億元; (2)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 (3)主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1)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 (2)證券的托管和過戶 (3)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4)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發行人的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6)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6.4.4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法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

30、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4.5證券業協會 1)證券業協會的概念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2)證券業協會的職責 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1)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2)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3)收集整理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4

31、)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5)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6)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7)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責。6.5 法律責任6.5.1違反證券發行規范的法律責任1)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責任2)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法律責任6.5.2違反證券交易規范的法律責任6.5.3證券機構的法律責任1)證券機構法律責任的概念2)證券交易所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3)證券公司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

32、承擔的法律責任4)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參考案例67 上市公司A在股票發行申報材料中,對當地國土管理部門未批準處置的兩塊土地作了違規處理,按照評估結果計入公司總資產,由此虛增公司無形資產1000萬元;在公司股票發行材料中,將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和內部職工股數額作了相應縮減,該事實在A公司股票發行文件中未作披露;公司股票申請發行前,已將其內部職工股在某產權交易報價系統掛牌交易,對此,A公司未在招股說明中披露。請問:A公司有哪些違法行為,其法律責任應如何承擔?參考案例67分析:本案中A公司虛增公司無形資產及縮減公司股本、內部職工股在產權交易報價系統掛牌交易

33、未作披露。公司有在股票發行中對重大事項有虛假記載和未予披露的違法行為。根據證券法條的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閱讀資料62中國證券博客第一案 2007年初,吉林長春的“帶頭大哥777”先后在新浪、網易開炒股博客,大肆宣傳其炒股成就與子虛烏有的證券從業經歷,3個月的時間點擊量就超過1000萬,由此,大肆收取咨詢費與會員費,經過調查,發現涉案金額達上千萬元。“帶頭大哥”于2007年7月4日被吉林警方控制,其真名為王秀杰,并被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2008年1月9日,吉林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帶頭大哥”王秀杰案,并將擇日宣判。律師點評: 王秀杰案的出現,形成了中國證券博客第一案。博客在網絡中最初只是個人心得的產物或私人圈的空間,但隨著博客承載的功能越多,實際上形同電子證券媒體,成為一種證券市場的公共產品。在這種情況下,炒股博客博主及所載的內容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公共責任,并避免出現非法經營、散布虛假證券信息或涉嫌坐莊、操縱股價行為。那些以炒股博客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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