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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平板探測器公司企業組織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平板探測器公司企業組織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2405626 一、 納稅籌劃及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2405626 h 2 HYPERLINK l _Toc112405627 二、 企業稅務風險的防控 PAGEREF _Toc112405627 h 8 HYPERLINK l _Toc112405628 三、 企業商業秘密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2405628 h 10 HYPERLINK l _Toc112405629 四、 知識經濟及知識產權概述

2、PAGEREF _Toc112405629 h 14 HYPERLINK l _Toc112405630 五、 勞動爭議解決及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2405630 h 21 HYPERLINK l _Toc112405631 六、 勞動者社會保障及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2405631 h 25 HYPERLINK l _Toc112405632 七、 企業設置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2405632 h 31 HYPERLINK l _Toc112405633 八、 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風險 PAGEREF _Toc112405633 h 39 HYP

3、ERLINK l _Toc112405634 九、 公司簡介 PAGEREF _Toc112405634 h 42 HYPERLINK l _Toc112405635 十、 產業環境分析 PAGEREF _Toc112405635 h 43 HYPERLINK l _Toc112405636 十一、 平板探測器的分類與發展趨勢 PAGEREF _Toc112405636 h 44 HYPERLINK l _Toc112405637 十二、 必要性分析 PAGEREF _Toc112405637 h 48 HYPERLINK l _Toc112405638 十三、 人力資源配置分析 PAGERE

4、F _Toc112405638 h 49 HYPERLINK l _Toc112405639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c112405639 h 49 HYPERLINK l _Toc112405640 十四、 SWOT分析 PAGEREF _Toc112405640 h 51 HYPERLINK l _Toc112405641 十五、 項目風險分析 PAGEREF _Toc112405641 h 60 HYPERLINK l _Toc112405642 十六、 項目風險對策 PAGEREF _Toc112405642 h 62納稅籌劃及法律風險納稅籌劃,又稱稅務籌劃、稅收籌劃,目

5、前國際上缺乏對納稅籌劃的統一概念。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的國際稅收詞典對納稅籌劃是這樣定義的:“納稅籌劃是指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達到繳納最低的稅收目的。”印度稅務專家N.J.雅薩斯威則認為,“納稅籌劃是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務法規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些優惠從而享得最大的稅收利益”。張中秀(2004)認為,納稅籌劃專指納稅人所進行的籌劃活動,具體指納稅人在非違法的前提下,以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涉稅零風險為目的,而進行的避稅、節稅和稅負轉嫁活動。綜上所述,納稅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現行法規,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根據稅法中

6、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內容等對企業組建、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財務目標實現的謀劃與對策。納稅籌劃與偷稅有著本質的區別。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收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利用稅收法規、稅收政策做文章,這并不損害國家利益。相反,通過節稅促進納稅單位發展生產,增強發展后勁,從而使稅收能夠找到新的增長點。偷稅則是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或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故意少繳或者不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對偷稅行為,我國稅收征管法作了嚴厲的譴責,并制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因此,應正確理解納稅籌劃與偷稅的區別,對納稅項目

7、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以提高納稅人的經濟效益,同時又不真正損害國家利益。企業納稅籌劃風險屬于風險的范疇,企業納稅籌劃風險就是企業在所有納稅籌劃及其實施等活動中所面臨的稅務責任的一種不確定性,比如企業被稅務機關檢查,承擔過多的稅務責任,或是引發補稅、罰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等,而未達到納稅籌劃的最初目的的可能性。企業納稅籌劃面臨諸多的不確定性,不斷變化的規則約束,以及籌劃方案本身的不規范,必然存在各種各樣的稅務法律風險,需要進行全面的法律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企業納稅籌劃風險主要來自兩方面:即企業外部和企業內部。(一)來自企業外部的納稅籌劃風險1、經濟環境變化風險企業的納稅事宜與稅收政策及所處經濟環

8、境密切相關。一般來說,政府為促進經濟增長會實行積極的財稅政策,制定減免稅或退稅等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生產和投資,這時企業的稅負相對較輕或穩定。反之,政府為抑制某產業的發展就會利用稅收杠桿調整稅收政策。這時,企業的稅負可能加重或不穩定。另外,政府的政策不僅具有時空性而且具有時效性,這種,稅收環境的不確定性將會給籌劃人員開展納稅籌劃(特別是中長期籌劃)帶來較大的風險,所以任何企業的納稅籌劃都將面臨經濟環境變化所引致的風險。2、稅收政策風險納稅籌劃利用國家稅收政策節稅的風險稱為稅收政策風險。稅收政策風險包括稅收政策選擇風險和稅收政策變化風險。稅收政策選擇風險是指稅收政策選擇正確與否的不確定性。這種

9、風險的產生主要是籌劃當事人對稅收政策精神認識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準所致。稅收政策變化風險是指稅收政策時效的不確定性。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及時調整經濟結構,一個國家的稅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變的。這些規則的不斷變化可能造成因稅率下調而未能跟上多繳納稅款;也可能造成因稅率上調而未能跟上少繳納稅款,從而產生被稅務機關罰款或上繳稅收滯納金的稅務風險。3、執法風險納稅籌劃應當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圖,但這種合法性還需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在這一確認過程中客觀上存在著稅務行政執法偏差,從而產生納稅籌劃失敗的風險。因為我國稅法對具體的稅收事項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即在一定的范圍內

10、稅務機關擁有自由裁量權,再加上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這些都客觀上為稅收政策執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說即使是合法的納稅籌劃行為,結果也可能因稅務行政執法偏差而導致納稅籌劃方案在實務中根本行不通,從而使方案成為一紙空文或者被視為偷稅或惡意避稅而加以查處。這樣,不但得不到節稅的受益,反而會加重稅收成本,產生納稅籌劃失敗的風險。4、稅務行政執法力度導致的風險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國家財政支出的不斷增長,國家對稅收檢查和處罰的力度不斷加強。從國家稅務總局到地方各級稅務機關都不斷出臺新的規范稅務檢查工作的文件和政策,這就意味著納稅人在規范納稅操作方面的工作必須相應加強。(二)來自企業內部的

11、納稅籌劃風險1、管理者的經營理念和納稅意識管理者的經營理念和納稅意識會對企業稅務籌劃風險產生一定的影響。如果企業管理者依法納稅意識很強,納稅籌劃的目的是通過籌劃理財,降低企業涉稅費用和風險,實現最合理優化納稅,那么只要籌劃人員依法嚴格按照規程精心籌劃,風險一般不高。但是,有的企業管理者納稅意識淡薄或者對納稅籌劃有誤解,認為籌劃的目的就是通過所謂的“籌劃”盡可能少納稅或不納稅,甚至授意或唆使籌劃人員通過非法手段達到偷稅的目的,從事這類籌劃事項的風險就很高。另外,如果企業領導人納稅意識中,要刻意去追求稅收負擔最小,那么他們極易導致投資扭曲風險的產生。建立現代稅制的一項主要原則應是稅收的中立性,即中

12、性原則,納稅人不應因國家征稅而改變其既定的投資方向。但事實上卻并非如此,納稅人往往因稅收因素放棄最優的方案而改為次優的其他方案。這種因課稅而使納稅人被迫改變投資行為給企業帶來機會損失的可能性,即為投資扭曲風險。這種風險源于稅收的中立性,可以說,稅收中立性越強,投資扭曲風險越大,相應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2、籌劃人員的業務素質及職業道德納稅籌劃人員的業務素質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籌劃風險。納稅籌劃是在遵從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采取適當的措施和手段,合理、合法地對納稅義務進行規避,從而達到減輕或者免除稅收負擔的目的。其中心內容是在正確理解、掌握、分析和研究稅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的實

13、際情況,利用稅法的缺陷和不足節稅、避稅,提高經濟效益。這就要求籌劃人員在納稅籌劃過程中,不但要具備必要的籌劃知識,而且同時又要了解稅收的相關法律、法規,能夠掌握合法和非法的臨界點,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采取不同籌劃方法,做好納稅籌劃。如果納稅人所選擇的方法并不符合稅法精神,諸如一些“打擦邊球”的做法,稅務機關可能會視其為避稅,甚至當作是偷稅,那么納稅人會為此而遭受重大損失。3、稅務文書的質量稅務文書包括經濟合同、商業票據、會計資料、稅務申請、稅務批復、納稅資料等方面的涉稅資料。它們是納稅的依據、完成納稅義務的憑證、稅務檢查的對象、稅務案件的證據等。企業的稅務文書是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基礎資料,其質

14、量嚴重地影響到企業的納稅籌劃風險。企業的稅務文書應當及時完整合法。及時,也就是收集有關稅務文書資料要及時,納稅人在發生經濟業務的時候,要把與該項業務發生有關的協議、合同、票據等及時收集歸檔。完整,是指一筆經濟業務中所有的稅務文書資料要集中收集,不得遺漏。合法,是指收集的稅務文書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4個方面:一是票據本身的合法性;二是經濟業務與票據記載內容相一致;三是取得票據的渠道要合法,不是虛開、代開或非法購來的;四是票面填寫的項目內容要正確。稅務文書中的會計賬簿、記賬憑證等是記錄企業經營情況的真實憑據,它不僅是稅務機關據以征稅的重要依據,也是企業在接受稅務檢查時據以證明自己沒有違反稅收法律法

15、規的依據,同時稅收優惠的享受也需要正確的賬務處理支持。因此,企業依法取得并保全會計憑證和記錄,保證賬證完整,正確進行各項會計處理和納稅申報并及時足額地繳納稅款,是企業稅務籌劃的首要環節,也是控制籌劃風險,提高籌劃效率的技術基礎。企業的財務管理能力、會計核算水平、內部控制制度以及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既影響可供籌劃的涉稅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也易導致籌劃人員籌劃方案的失誤。如果籌劃方案是依據虛假的涉稅資料作出的就很可能產生失誤,風險極大。即使企業的稅務籌劃是十分完美且合法的,如果面對稅務局的稽查,而不能提供企業涉稅的相關的稅務文書或合法納稅憑證或稅務相關的原始憑據,那么也將面對稅務局對該籌劃

16、方案的不認可,面對稅務局的罰款或其他法律責任。企業稅務風險的防控(一)設立稅務風險管理機構(崗位)企業應結合業務特點和內部稅務風險管理的要求,建立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制衡機制和稅務風險管理的崗位責任制。設置稅務管理機構和崗位,明確各個崗位的職責和權限,確保稅務管理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二)風險識別和評估企業應該對導致稅務風險的內部及外部風險因素進行詳細評估。其中,企業內部稅務風險因素包括:企業經營理念和發展戰略,稅務規劃以及對待稅務風險的態度,組織架構、經營模式或業務流程,稅務風險管理機制的設計和執行,稅務管理部門設置和人員配備,部門之間的權責劃分和相互制衡機制,稅務管理人員的業

17、務素質和職業道德,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管理層的業績考核指標,企業信息的基礎管理狀況,信息和溝通情況,監督機制的有效性及其他內部風險因素。企業外部稅務風險因素包括:經濟形勢和產業政策,市場競爭和融資環境,適用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稅收法規或地方法規的完整性和適用性,上級或股東的越權或違規行為,行業慣例,災害性因素及其他外部風險因素。(三)風險應對策略和內部控制企業應根據稅務風險評估的結果,考慮風險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體管理控制體系內,制定稅務風險應對策略,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合理設計稅務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稅務風險。對于發生頻率較高的稅務風險,企業應建立監控機制,評估其累計影響

18、,并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四)信息與溝通信息化是企業建立稅務風險管理體系的基礎,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和成本效益原則,將信息技術應用于稅務風險管理的各項工作,建立涵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和內部控制系統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建立稅務風險管理的信息與溝通制度,明確稅務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確保與管理層和相關業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反饋,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采取應對措施。企業商業秘密法律風險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刑法等法律都對商業秘密進行了保護。商業秘密與其他知識產權

19、相比,具有如下幾個特點。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廣泛。與專利制度保護的專利相比,商業秘密制度保護的技術范圍更大,凡是能夠用專利制度保護的專有技術都可以采用商業秘密制度來保護;有些可借助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專利制度則無能為力。商業秘密保護成本低。商業秘密保護無須申請專利、維護專利的費用,其成本相對較低。商業秘密保護沒有期限限制。專利保護則具有期限性,專利期滿后,發明創造進入公有領域,所有人都可以免費實施。而若采用商業秘密的方式保護,只要企業保密工作做得好、不泄密,就可以永遠使用下去。因此,對技術難度大,預計其他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不可能開發出來的專有技術,企業應考慮選擇采用商業秘密方式進行保護。商業秘密法律

20、風險中最根本的就是商業秘密的泄露風險。企業應注意以下環節發生商業秘密泄密的法律風險。1、核心人才流動泄露商業秘密掌握商業秘密的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被業務競爭的單位“挖走”,是企業商業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徑。此外,人才流動還應包括在職職工兼職、退休職工為他人提供服務等。防范人才流動導致的商業秘密泄露,應注意從簽署與核心人才的勞動合同入手,在與他們的勞動合同中,應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作出明確的約定,避免企業人員管理的缺陷。2、商業間諜導致商業秘密泄密某些公司為了減少成本,采取向對手委派商業間諜的方式,獲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為了避免這種商業間諜導致商業秘密泄密,企業的人事主管部門在核心人才的人事任免、聘用方

21、面,應仔細審查被錄用的職員的職業背景和經歷,辨別是否可能系競爭對手委派的“臥底”。3、發表學術論文帶來商業秘密的泄密某些企業的專業人士為了建立和現固其個人在本領域的學術地位和專業威望,通過發表學術論文的形式,介紹其最先進的研究成果。論文發表后,該技術進入了公眾視野,企業無法通過商業秘密來保護該技術。企業防范發表論文泄露商業秘密的法律風險的方法是:企業與職員簽署合同,約定工作范圍內的技術和方法不得以講座、技術交流、發表論文等任何形式泄露。4、接待來訪等原因泄露商業秘密明星企業通過接受采訪、參觀等途徑,可以提高企業的公眾形象。然而,采訪、參觀本身也是商業失密的重要渠道。防范類似風險的方法是,企業建

22、立完善的對外接待政策,注意在接受采訪和參觀過程中商業秘密的保護;組織的參觀應避開核心的敏感區域;與來訪者、參觀者簽訂保密協議;不把最核心的秘密介紹給來訪記者等。5、簽署合同泄露商業秘密有時候企業對外商業談判、簽署協議的過程中,為了達成合同條款,雙方需要逐步向對方提供一些信息、產品資料、性能數據等。有些場合下,可能最終協議沒簽成,卻反而泄露了商業秘密。如何防止商業秘密被泄露,這就要充分利用保密協議或者框架協議中的保密條款。為了保護商業秘密,防范法律風險,企業在對外進行商業談判之初就應簽署保密協議。尤其是涉及重大投資、融資、增資擴股、公司并購等項目中,簽署一份完善的保密協議是非常必要的。這樣可以保

23、證即便最終未能成交,不會因為談判的進展而泄露商業秘密。否則,若沒簽署保密合同,就可能導致要么企業不敢給對方提供必要的交易參考信息,造成交易障礙;要么提供這類信息后被對方泄露出去,影響公司未來經營。一般保密合同可以包括以下條款。(1)保密信息接受方的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包括董事,合伙人,高級職員,雇員,法律顧問及代表人或代理人,在保密協議中承諾對有關本項目的資料、信息進行保密。(2)對保密信息進行定義。“保密信息”是指所有由披露方向接受方及其代表通過任何形式或媒介提供的與本項目有關的所有非公開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接受方及其代表整理的所有分析、編輯及其他包含與本項目有關信息的文件(也就是派生

24、文件)。(3)保密信息的例外。保密信息不包含以下信息:并非由本協議接受方違背本協議所造成的、已經或正在公開的信息;接受方在非保密的基礎上,已經或正在獲得的信息,并且接受方并未知道提供信息的來源方對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的信息;接受方或其代表在接受披露方提供此信息前已經獲取的信息;在未使用保密信息的情況下,由接受方或其代表開發的信息。(4)泄密賠償的約定。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同意,在其違約泄密的情況下,承諾賠償經濟損失。包括全部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包括訴訟發生的全部費用、合理的律師費等。(5)保密信息的銷毀。在保密信息披露方的要求下,接受方將銷毀或返還披露方所有保密信息(包括計算機硬盤中的電子文檔),

25、銷毀所有派生文件。如果在洽商、談判過程中被對方泄露商業秘密或者不當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企業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知識經濟及知識產權概述(一)知識經濟對企業競爭優勢的長期研究,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早期以資源為基礎的企業資源理論和90年代早期以能力為基礎的企業能力理論以后,發現企業競爭優勢不是由企業所處的市場與市場機會等外在于企業的因素外生決定的,也不是由企業所擁有的一般資源簡單地內生決定的,而是由企業的特殊

26、資源知識內生決定的。企業知識理論應運而生,它的主要觀點包括:企業是知識的集合體,知識的生產、使用和創造成為企業的基本活動,并且是企業獲得競爭優勢的源泉。企業的知識存在于消費者需求、行為和購買動機,解決問題能力的技術程序,產品和市場潛力,具有能力的供應商和價格結構,具有經驗和專長的雇員等之中。知識可能被保存在團體或組織內部和網絡層面,它經常和其他資源“擁綁”在一起。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要素已從其他生產要素中分離出來,獨立成為一種重要的要素,在經濟運行中發揮著主導作用。新古典經濟增長學派代表,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經濟學家羅伯特,索洛根據美國1909年到1949年的統計資料,測算出技術進步對經

27、濟增長的貢獻率超過80%,而且發現在技術進步率中有60%依賴于勞動者受教育的水平和培訓的增長,這充分說明了知識在經濟增長中的重要作用。之后,達爾尼夫(1998)的研究發現,19481984年間的經濟增長中有高達66%的增長是資本和勞動力無法解釋的。根據布魯金機構的一項調查顯示,1980年美國企業市場價值中,企業物質資產占62%,而到1990年這一數字已下降到38%。最新的一項統計表明,在當前企業所創造的價值中,50%90%源自于對知識資本的管理,而非對傳統物質資產的管理。這一判斷在新經濟企業中得到有力證明,如微軟公司,1995年的市值為4910億美元,而當年該公司的物質資產僅為450億美元,公

28、司市值中有90.83%源自于智力資本。可口可樂公司1995年市值為7860億美元,而當年該公司的物質資產僅為520億美元,智力資本占該公司市值的93.38%0。傳統上,企業正常運營所需要的基本經濟資源分為3類:土地、勞動和資本。但它們已越來越不能解釋所有的實際經濟增長,使得經濟學家們將視野轉向了傳統的土地、資本和勞動三要素以外的要素技術和(知識)教育。20世紀80年代,加利福尼亞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羅默教授根據這些新的經濟增長現象,提出了經濟增長的四要素理論,其核心思想是將知識作為經濟增長更為重要的因素。在知識經濟條件下,企業價值增長越來越多地依賴于知識和技能帶來的價值,知識和技能不論是在個人、

29、組織還是國家水平上,正日益成為經濟增長和繁榮的關鍵。(二)知識產權在知識成為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的情況下,掌握這些知識的團體就必然要尋求通過國家、法律和制度對知識的重要地位和權屬進行確認和保護,即發展到今天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其表現形式有版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而法律對知識的這種確認和保護又轉而促使各團體竭力創造并利用好這些重要的知識財富。利益團體尋求對其知識財富的保護,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表現在國際層面上,從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開始,國際社會相繼制定了伯爾尼公約、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鄰接權的羅馬公約、專

30、利合作協定、TRIPS等一系列的國際公約。也先后出現了巴黎聯盟(18831893)、伯爾尼聯盟(18861893)、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簡稱BIRPI,18931970)、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0年開始代替BIRPI)、世界貿易組織等從事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國際協調的機構。所有這些體制的建立,除了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外,更是有利于那些知識產權發達的國家和企業利用其知識資源維護自己的競爭優勢地位。在國家層面上,除伊朗和朝鮮外,絕大多數國家都建立了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也開始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先后進行了一系列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如1982年商標法、1985年

31、專利法、1990年著作權法等,并先后加入了一些知識產權類國際公約,如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1989年加入馬德里協定、1992年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1993年加入專利合作協定、1994年簽署并于2001年12月11日起對我國生效的TRIPS等。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轉而推動著各利益團體(主要是企業,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對知識產權的創造、利用和維護。各企業紛紛將知識產權戰略作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國際競爭的重要手段和橋梁。世界上幾乎所有的跨國公司都設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管理知識產權的相關工作、開拓市場、增強企業的競爭力、遏制競爭對手。相比之下,國內企業普遍存在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缺

32、乏科技創新激勵機制、企業知識產權擁有量少、技術含量低等問題。據統計,在國際專利申請中,中國發明專利的國際申請量只有美國和日本的1/30,韓國的1/4,我國企業申請的專利只占世界專利總量的1%2%,出口產品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只占10%。在我國發明專利申請和受理中,在1985年4月1日2004年10月31日期間,我國企業被授予的發明專利僅占35.7%,而外國企業卻占到64.3%,且主要集中在光學、無線電傳播、移動通信等高新技術領域。國外一些大企業如日立公司、IBM公司等,其1年的專利申請量就超過了我國所有企業1年的專利申請量,美國的杜邦公司擁有3萬多項專利,美國電話電報公司擁有5萬多項專利。20

33、00年美國一份研究報告稱美國企業創造的知識產權的價值已經超過有形資產,在資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高達60%。在我國現有的780多萬家大小企業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僅有2000家,有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擁有自己商標的企業也僅占40%。(三)知識產權特征知識產權制度是人類的一項偉大發明,它以榮譽、社會地位和財富為杠桿,發掘每個人生命中最為寶貴的創造本能,為生生不息的創造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制度文明為杠桿,恰當地找到利益的支點,一端有效地激發了人們的創造熱情,另一端把個人才智轉化為無盡的社會財富,極大地推動了人類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進步。知識產權具有以下特征。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

34、形資產知識產權的客體即智力成果,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也是該項權利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的最根本區別。2、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知識產權是一種專有的民事權利,它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不過由于智力成果是精神領域的產品,知識產權的效力內容不同于所有權的效力內容。知識產權專有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莖斷這種專有權并受到法律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2)對于同一項智力成果,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3、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特點,一旦超出法律規定

35、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動消滅,知識成果就會轉化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共同使用。這一特點是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的主要區別之一。如發明專利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為10年,從申請日起算。著作權保護期限較長,我國規定的著作權保護期限是作者終身和死后50年,有些國家是作者終身和死后70年。4、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并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有嚴格的領土性,其效力僅限于本國境內。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的以外,知識產權沒有域外效力,域外的其他國家對這種權利沒有保護的義務,域外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國家內自由使用該智力成果,既無須取得權利人

36、的同意,也不必向權利人支付報酬。要想使某項知識產權在域外也得到法律的保護,就必須依照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雙方簽訂的協定,到請求保護的國家去提出申請或進行登記。否則,它是得不到外國法律的保護的。另外,知識產權在某一國家失效,絲毫不影響該項知識產權在其他國家已取得的權利。21世紀是知識競爭的世紀,知識的競爭導致知識產權面臨種種風險。其中,法律風險顯得尤為突出。這是因為知識產權完全依賴于法律,任何來自法律上的威脅都將意味著權利人將完全喪失所有權。但目前我國不少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科研開發與知識產權管理、技術創新與依法保護明顯脫節。因此,知識產權保護應當成為企業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

37、制的一項重點工作。在充滿風險的環境下,企業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需要認清的就是他們的知識產權面臨著哪些風險。勞動爭議解決及法律風險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勞動爭議可分為: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

38、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根據該法和勞動法,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分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4個階段。(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以與企業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企業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無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

39、議事項、理由和時間。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15日內結束。否則,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調解協議也無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其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于仲裁時效,有3種

40、特殊情況需要另外處理: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前述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

41、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是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未經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4)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兩種爭議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上述兩種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用人單位則無直接提起訴訟的權利,但上述兩個方面勞動爭議

42、的仲裁裁決如果存在下列情況: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業對于勞動爭議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勞動爭議的性質、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工傷認定爭議適用行政救濟途徑還是民事救濟途徑、勞動爭議的時效問題及證據問題等方面。為避免勞動爭議法律風險

43、的產生,企業應明確勞動爭議的性質、特征和處理程序,注意對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并靈活運用協商調解等非激烈對抗的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勞動者社會保障及法律風險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積極動員社會各方面資源,保證無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種意外災害的公民能夠維持生存,保障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時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同時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增進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國民生活質量。勞動者的權利保障是勞動法的重要內容,它同時是企業和社會的義務。企業管理者應當了解勞動者的權利并慎重防范因侵犯勞動者權利所引起的法律風險。勞動者權利,又稱勞工權利或勞動者權益或勞權。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勞動者個人的權利

44、和勞動者集體的權利。勞動者的個人權利,又稱為個別勞權,即與勞動者個人利益直接相關的由勞動者個人享有并只能由其個人行使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我國的勞動者所享有的個別勞權,主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權、職業培訓權、社會保險福利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在這些權利中,勞動就業權是一項基礎性的權利,只有實現了勞動就業,勞動者的其他權利才有可能在勞動關系中實現。勞動報酬權又稱勞動分配權或勞動工資權,是勞動者在付出勞動后有按時獲得不低于國家勞動標準的以工資為基本形式的勞動報酬的權利。工資是勞動者維持生活的基本收入,是個別勞權中的核心權利。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

45、,主要是按時、足額的發放工資和養老金。社會保險權是指勞動者在失去勞動能力和勞動機會或遇到其他災害或困難時,通過國家保險制度而獲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主要包括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勞動者的集體權利,又稱為集體勞權,是由勞動者集體享有并通過工會來具體行使的權利。相對于個別勞權而言,集體勞權在維護勞動者權益和平衡勞動關系過程中的作用更為重要。因為個別勞動者是無法與企業建立一種力量平衡的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無法憑借個人的力量來實現和保障自己的權利。勞動者個人只有組織起來才能形成與雇主相抗衡的社會力量。集體勞權正是勞動者作為組織力量的權利形態。集體勞權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個別勞

46、權,集體勞權又是實現個別勞權的基礎和保證。因此,集體勞權又被稱為勞動基本權。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我國的勞動者所享有的集體勞權包括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集體協商和集體談判的權利、民主參與和民主管理的權利。在這些權利中,組織工會是前提的和基礎的權利。集體談判權是勞動者集體權利的中心權利,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爭取自己權利的手段和方式。而民主參與和民主管理這一權利,則是勞動者集體享有的更高階段和更高形式的權利。在勞動者權利保護問題上,企業必須首先樹立起應有的勞動者權利意識,并在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履行以及人力資源管理的各個方面,在實現企業利益的同時,切實做到保護勞動者的權利,否則,將導致法律風

47、險。(一)支付報酬行為不當及法律風險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勞動報酬也稱工資,是勞動者的主要生活來源,其作用是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國家用法律的形式規定:“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并且,我國還實行最低工資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4年3月1日頒布并實施了最低工資規定,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推動勞動力市場建設與工資分配法制化,引導調節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充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此外,對于加班加點,勞動法規定要安排勞動者補休或者支付勞動報酬。企業具有延遲支付、不按約定支付、部分支付勞動者報酬等行為都將產生相應的法

48、律風險,根據具體違反法律或違反合同約定程度的不同,法律風險的大小也不同。(二)工作時間安排不當及法律風險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加班是指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上班時間,加點是指每天超過8小時之外的上班時間。我國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加班加點,這一做法的意義在于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推動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減少加班加點費用,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對于加班加點,企業應掌握以下幾個原則:企業要限制加班加點,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勞動者要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勞動任務,未完成定額和任務而延長工作時間的,不視為加班加點;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不一致,企業有權在

49、法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加班加點,但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加點決定,勞動者有權拒絕;遇有發生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決定加班加點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企業未與工會或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延長的工作時間每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加班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否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

50、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被違法安排加班加點時,可向相應的勞動保障部門舉報。(三)勞動合同條件低于集體合同的法律風險集體合同是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薦的代表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簽訂后還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才生效。集體合同主要解決單一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對抗”中處于相對“弱者”地位

51、的問題,以協調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集體合同生效后,對用工單位和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一些企業存在這種和工會約定的集體合同,在與員工約定個體合同時,就必須注意與集體合同之間的協調。個體合同的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的規定不得低于集體合同,否則無效。若企業在個體勞動合同簽訂時一味維護自身權益,則必然導致相應條款無效,產生大量不確定性法律風險。(四)社會保險及法律風險社會保險是由法律規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實施、面向勞動者建立、通過向勞動者及其雇主籌措資金建立專項基金,以保證在勞動者失去勞動收入后獲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補償的制度。它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具有強制性和互濟性的特點。所謂強制性,是

52、指社會保險制度以國家立法形式建立,以法律強制力保證實施。如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表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是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愿意為條件,而是要依法強制參加,并必須依法繳納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所謂互濟性,是指未遇到勞動風險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通過繳納社會保險,為遇到風險的勞動者分擔風險。這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含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等)、醫療保險(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失業保險、

53、工傷保險、生育保險5種。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由于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企業應當充分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和義務,避免法律風險的產生。企業設置法律風險企業設立過程中,除注冊企業需要提交的各種證明性法律文件以外,還需在出資人之間簽訂確定規范企業運作的協議、章程等法律文件。這些法律文件較之法律規定更為符合企業的實際需要,更詳細地對各方權利義務作出了約定。但在訂立協議章程的時候,可能會產生一些法律風險,下面對這些風險進行說明。(一)合伙協議及法律風險對于合伙企業,各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劃分依賴于各方簽訂的合伙協議。因此,合伙協議對合伙企業而言,具有設立協議和章程的雙重

54、作用。合伙協議的特殊作用,要求在合伙協議中不僅要體現合伙企業設立活動的權利義務分配,而且對于合伙企業成立后的經營管理,以及合伙人對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形成程序、權限、表決方式等都需要作出安排。1、合伙協議條款設置與法律風險合伙協議內容豐富,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較多。協議制定的不夠周詳,必然為合伙企業將來的運作留下法律風險。(1)合伙財產條款的法律風險。合伙出資形式多樣,各種出資形式所產生的財產權利并不相同,合伙協議應當就不同的出資有不同的約定。首先是合伙財產歸屬的約定。通常提出合伙財產時,多數人簡單地認為屬于合伙人共有,但實際情況要復雜得多。對于以現金或財產的所有權出資的財產應認定為共有財產;對于

55、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在合伙經營期間,由全體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權,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權;對于合伙人以勞務、技能等非財產權出資的,勞務、技能雖然可以進行價值評估,但因其具有行為性的特征,不能成為合伙企業的財產。當合伙人以商標、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出資時,既可能以所有權出資,也可能以使用權出資,這就需要合伙人在協議中進一步明確約定。約定不明就存在發生爭議的法律風險。其次,需要辦理登記的財產,在合伙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及辦理費用等。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登記。一些權利設定雖然不需要進行審批,但需要將相關的合同到有關部門備案,如商標使用權、專利許可使用等。合伙人

56、以這些財產出資,就需要約定另行簽訂其他合同的時間、條件等,以及合同備案事項的相關問題。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和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再次,針對財產瑕疵約定相應的處理方式,有助于減少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如物品出資若存在嚴重瑕疵的補充出資責任等。當然一些法律禁止轉讓的財產作為出資時,法律風險影響更為深遠。(2)合伙事務管理的法律風險。合伙企業法沒有直接規定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決策方式,合伙協議中若缺少對合伙事務決策的安排,將為合伙企業今后的發展埋下隱患,甚至會導致重大法律風險。評估合伙事務管理的法律風險時,應結合合伙協議約定的程度、合伙企業出現過的合伙人分歧、合伙企業發展趨勢等進行綜合衡量。由于該

57、風險在轉化為法律危機前能夠通過補充協商解決風險,因此評估重點可放在法律風險解決的成本上。(3)合伙內部責任劃分的法律風險。合伙內部責任劃分保障合伙人對外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承擔部分時,向其他合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當合伙人內部責任劃分不明時,容易引發合伙人之間的矛盾,從而給合伙企業發展造成損害。所有的合伙協議都應當對合伙人的內部責任進行約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業,由于合伙人各有分工,對于特定領域或者個別合伙人的過錯造成的責任,就應當有更為詳盡的劃分。(4)勞務出資的法律風險。合伙企業對勞務出資約定不明或約定不當時,將會產生勞務出資的法律風險。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勞務出資價值確定的法律風險。勞務的價值很

58、難進行準確衡量,更多依賴于合伙人之間形成統一的意見。當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勞務出資但并未明確其價值時,不確定的法律風險會因為這種不規范的行為而產生。在評估時,還需要看合伙企業是否存在實際的利潤分配比例或損失承擔等作為勞務出資價值的補充確定。勞務出資人承擔責任的法律風險。勞務出資人以勞務出資可能是因為其本身不具有財務出資的能力,因而在承擔責任問題上更應當明確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來承擔責任。勞務出資人停止提供勞務的法律風險。勞務出資對合伙企業的價值在于其提供的勞務,然而一旦確定了其在合伙企業中所占的出資比例后,勞務出資人不再為合伙企業提供服務時,其出資份額不會自動消失。不能簡單認為勞務出資人不提供勞務

59、屬于撤回出資的退伙行為,畢竟勞務出資人會隨著勞務能力或技能的喪失而不具備繼續提供勞務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業會因此而爭議是否應當降低其所占出資比例。發生此類糾紛的法律風險隨著合伙人技能的減弱或喪失而日趨突出。勞務出資人退伙的法律風險。勞務出資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實際的投入,當其退伙時,合伙企業實質上已經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勞務。各合伙人因勞務出資人退伙行為常常發生矛盾,就勞務出資者分配合伙財產的比例和方式很難簡單理清。應該說在事情發生前,該法律風險屬于隱性法律風險,不會引起合伙人的注意;但誘因發生時,直接導致的法律危機造成的損失難以預測。2、有限合伙的法律風險有限合伙是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的

60、生產、經營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營活動,而分享營業收益,并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責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不得以勞務出資,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風險明顯高于普通合伙企業,若有限合伙協議約定不當,其法律風險更難控制。(二)公司設立協議及法律風險公司設立協議是設立人為規范公司設立過程中各設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簽署的協議,主要解決設立人的出資問題,因此也稱為出資協議。主要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幾點。(1)缺少書面公司設立協議的法律風險。應當說,缺乏書面公司設立協議是一種完全的不確定法律風險,不僅體現為設立活動本身存在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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