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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閱讀精選(1):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將自我 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各方應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訂立合同。自愿原則。自愿是貫徹合同活動整個過程的基本原則,在不 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 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任何當事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在合同中規定顯失公平的資料,要根 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與違約職責的承擔。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 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有 欺詐等惡意

2、行為。在法律、合同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清的狀況下,要依 據誠實信用原則解釋法律和合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閱讀精選(2):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合同當事人務必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 成立。(二)自愿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 干預。自愿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我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 合同;第二,與誰訂合同自

3、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取對方當事人; 第三,合同資料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狀況下自愿約定;第四,在合同 履行過程中,當事人能夠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資料;第五,雙方 也能夠協議解除合同;第六,能夠約定違約職責,在發生爭議時,當 事人能夠自愿選取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 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當然,自愿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當事人訂立合同、 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 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三)公平原則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 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

4、的負擔和風 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 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 惡意進行磋商;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 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職責。(四)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 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 第一,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第二, 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 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帶給必要的條件、防止損 失擴大、保密等義務;第三,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也應當遵

5、循誠實信 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稱為后契約 義務。(五)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 社會公共利益。”閱讀精選(3):【合同法基本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更被準則,貫穿于整個合同法,根 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訂立和履行合同時有以下原則:(一)平等、自愿自由原則合同法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合履 行合同兩個方面,一方不得將自我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是 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區別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 合同法其他原則賴以存在

6、的基礎。合同法的自愿原則,既表此刻當事 人之間,因一方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能夠撤銷,也表此刻 合同當事人與其他人之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愿原則 是法律賦予的,同時也受到其他法律規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規定范圍 內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實體法的 規定,有的法律規定某些物品不得買賣,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確規定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對此當事人不能“自愿” 認為有效;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 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訂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訂立。那里講的實體法,都是 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涉及社會公共秩

7、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 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某類合同,需經批準;轉移某類 財產,主要是不動產,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么,當事人依照有關法 律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不育“自愿”地不 去辦理。(二)公平、誠實信用正義原則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 利和義務。那里講的公平,既表此刻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 合同能夠撤銷;也表此刻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 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職責;還 表此刻極個別的狀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 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

8、用, 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誠實,要表里如一,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無效 或者能夠撤銷。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復無常,也不能口惠 而實不至。三是從當事人協商合同條款時起,就處于特殊的合作關系 中,當事人應當恪守商業道德,履行相互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三)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 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 益。該條規定,集中證明二層含義,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規), 二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四)鼓勵交易原則合同法主要是調整交易關系的,其一般規則就是規范交易過程并 維護交易秩序的基本規律,

9、各類合同制度也是保護正常交換的具體準 則。所以,鼓勵交易自然就成為合同法的基本規則。但在合同法的基 本原則中,鼓勵交易原則的強制性最弱。當事人約定合同變更的條件、 合同解釋的條件、附停止條件等,原則上都應當有效。鼓勵交易原則 的功能主要不在于據此判定當事人的約定有效與否,而在于合同立法 時應當貫徹其精神,立法者設計合同無效、合同撤銷、效力待定、合 同的履行等制度時,應當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鼓勵合同的適當履行。 當然,鼓勵交易,首先是指應當鼓勵合法、正當的交易;其次、是鼓 勵自主自愿的交易,亦即在當事人真實意思一致的基礎上產生的交易; 再次,是鼓勵能夠實際履行的交易的。(五)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10、原則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 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我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該條規定主要適用于合同履行,為什么要寫到合同法第一章一 般規定之中,給予高度重視呢?中國在轉軌時期,由于缺乏搞市場的經驗,管理水平不高,法律 意識不強,經濟秩序上有些混亂,合同履行率較低。針對這種狀況, 強調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實好處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首 先是對當事人說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后,應當履行自我的義務,如果 違反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職責。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行政機 關說的。行政機關不得干涉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違法變更甚 至撕毀當事人訂立的合同

11、。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審判機關說 的。審判機關應當像遵守法律一樣保護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合同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如果在實際生活中得到普遍貫徹,那么,合 同這一法律手段,必將大大推進中國的現代化建設。您若覺得本文具有價值,可點擊右上角分享給您的朋友,也可 “查看公眾號”查看歷史消息!1)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全面、適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我的 義務,包括履行義務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以及 履行的方式、地點、期限等,都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2)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 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它貫穿于合

12、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 全過程。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講誠實,要守信用,要善意, 當事人雙方要互相協作,合同才能圓滿地履行。3)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訂立合同時起,直到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 以及發生爭議時對糾紛的解決,都應當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按照合 同法的規定,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善意地履行通知、 協助和保密等附隨義務。4)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 均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合同法在若干條款中根據不一樣的狀況對 合同的變更,分別作了專門的規定。這些規定更加完善了我國的合同 法律制度,并有利

13、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保護合同當 事人的合法權益。【合同法基本原則:合同法情勢變更原則】1法律概念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 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發生當事人 預料不到的重大變化,若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受不 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 律制度。12構成要素1。客觀上,務必有情勢變更的事實。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 前提條件。所謂“情勢”,是指合同成立時所依靠的客觀 狀況;所謂“變更”,是指“合同賴以成立的環境或 基礎發生異常變動”那里的“客觀事實”,指一切 可能導致合同基礎動搖的客

14、觀狀況,包括自然災難、意外事故、戰爭 爆發、國家經濟政策及社會經濟環境的巨變等。客觀情勢的變化時刻 存在,但一般變化不會引起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務必有重大的異常 變動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礎喪失時才可適用。2。主觀上,情勢變更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不可預見并不可 避免的,雙方當事人在心態上都不存在過錯。不可預見,是指雙方當 事人沒有預見且不可能預見,以合同成立之時具有該類合同所需要的 專業知識及正常思維在當時狀況下不可能預見為準;應當預見而沒有 預見的不適用。不可避免,是指事前無法預防,事后盡一切措施也無 法消除其影響。3。時間上,情勢變更事由務必是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 終止履行前。合同成立以

15、前的情勢,無論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知 曉,其作為合同成立的基礎都是確定的,無法改變的,不存在變更問 題。合同履行完畢后,情勢的變更不可能對合同產生任何影響,即使 出現了情勢變更情形,當事人也不能主張。4。職責上,情勢變更發生的事由須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雙 方或一方當事人對情勢變更的發生有過錯的,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5。結果上,因情勢變更會導致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這是情勢 變更原則的核心要件。情勢變更原則只有在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發生 巨大變化,致使繼續履行將顯失公平,導致一方明顯有利,另一方明 顯受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時才適用;如果影響輕微,則不 適用。6。目的上,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

16、,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而 出現的不公平后果,維護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衡平利益,從而維護市場 交易的秩序。7。救濟上,務必是當事人無法獲得別的救濟。如果當事人能從 其他途徑獲得應有的救濟,從而減少或消除情勢變更的影響,則不適 用該原則。8。解決上,情勢變更發生后,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如 果協商不成,則務必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予以裁定是 否變更或解除合同。未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定,一方或雙方當事 人不得自行變更或解除合同。3適用條件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第一須有情勢變更之事實。這是適用情勢變更的前提條件。所謂“情勢”,系指 作為合同法律行為基礎或環境的一切客觀事實。包括政治,經濟

17、、法 律及商業上的種種客觀狀況,具體如:國家政策、行政措施、現行法 律規定、物價、幣值,國內和國際市場運行狀況等等。所謂“ 變更”,乃指這種情勢在客觀上發生異常變動。這種變更能夠 是經濟的如通貨膨脹、幣值貶值等;也能夠非經濟因素的變動,如戰 爭即導致的封鎖、禁運等。該事實是否構成情勢變更,應以是否導致 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喪失,是否導致當事人目的不能實現,以及是否 造成對價關系障礙為決定標準。第二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終止之前。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時間要件。只有情勢的變更發生在合同 成立之后,合同關系消滅之前,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在訂約時, 如發生情勢的變更,當事人不得主張適用情

18、勢變更原則,這一點與英 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則所要求的情勢不一樣,落空原則所要求的情勢, 可發生訂約之時。若情勢的變更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又在履行過程 中歸于消滅,一般也不得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因為履行合同的基礎已 恢復至原狀。若債務人遲延履行合同債務,在遲延期間發生了情勢變 更,則債務人不得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因為債務人如按合同規定 履行不會發生情勢變更。第三情勢變更須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且有不可預見之性質。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主觀要件的一個方面。情勢變更是否屬于 不可預見,應根據當時的客觀實際狀況及商業習慣等作決定標準。當 事人事實上雖然沒有預見,但法律規定應當預見或者客觀上應當預見, 則

19、不能適用情勢變更,因為當事人對自我的主觀過錯應當承擔職責; 如僅有一方當事人不可預見,則僅該當事人可主張情勢變更。如果當 事人在訂約時對于某種情勢已有預見,則證明當事人思考到這種因素 并自愿承擔該情勢發生的風險,自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但對于發 生機率很低的某種狀況,如飛機失事等,盡管當事人在訂約時會預見 這些狀況可能發生,但仍應依情勢變更原則處理。情勢變更須因不可 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主觀要件的 另一方面。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情勢的變更無法預見和防止, 因此雙方當事人在主觀上無過錯。如情勢的變更由可歸責于一方當事 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發生,則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

20、或第三人應承擔職 責,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第四因情勢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實質要件。情勢變更發生以后,如繼續 按原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將會對一方當事人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適 用情勢變更原則是為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 所產生的顯失公平,賦于一方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梁慧星 先生認為此顯失公平應依一般人看法,包括債務人履行困難和債權人 受領不足及其履行對債權人無利益。是否顯失公平,以下幾點可作為 決定標準:一是否貼合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合理原則;二顯失公平的事實須存在于合同雙方當事人或其中一方;三顯失公平的結果,使雙方利益關系發生重大變動,危害交

21、易安 全;四主張適用的一方因不適用而遭受的損失,一般要遠大于適用時 對方所遭受的損失。2、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法律效力情勢變更原則的目的,在于排除因客觀狀況的變化而發生的不公 平的結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礎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其法律效力 通常表此刻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重新協商,又稱“再交涉義務 ”,即一方當事人能夠要求對方就合同的資料重新協商。二是 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合同就是在原合同的 基礎上,僅就合同不公正之點予以變更,使其雙方的權利義務趨于平 衡。如增減給付、延期或分期履行、拒絕先為履行,變更標的物等; 解除合同即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但透過何種步驟和方式實現這一價 值,

22、各國立法和判例一般基于這樣的思考:從契約嚴守的立場出發, 法律首先傾向于最大限度地維持既有的法律關系。對于不公平的后果 首先應著眼于在維持原有法律關系的基礎上調整當事人雙方的權利 義務,使之趨于平衡。只有在透過變更合同仍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后 果時,擴張采取終止或消滅原合同關系的措施。4適用效力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效力,是指適用該原則時出現的法律后果。 它具有二次效力:第一次的效力是維持原合同關系,只變更某些資料, 以排除情勢變更導致的不公平結果。第二次效力是指當第一次的效力 尚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結果時,則采取消滅原合同關系的方法以恢復 公平。適用這一原則的效力及產生的法律效果主要體此刻以下兩個方

23、 面:一是變更合同即變更合同資料,消除顯失公平的結果,使合同在 公平基礎上得到履行。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 幾種:(1)增減履行標的的數量。實踐中增減履行標的數量可同時進 行,使雙方當事人的履行都發生變更,從而平衡雙方的利益。如在商 品房買賣或貨物銷售合同中,如遇嚴重通貨膨脹時,賣方能夠要求買 方增加應支付的金錢數額并減少自我應交付的標的物的數量,使雙方 履行標的均發生變動,以分擔交易風險。(2)變更履行期限,分期或 延期履行。從鼓勵交易的目的出發,如果采取分期或延期履行能夠消 除情勢變更所導致的顯失公平結果的,即應采取此種方式平衡當事人 之間的利益。(3)變更標的物。因情勢

24、變更致使當事人一方不能交付 原合同標的物,如果是特定的種類物的,能夠允許該當事人以同一種 類物替代履行。(4)拒絕先為履行。這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依合同約 定,一方當事人得先為履行,在履行期到來時,相對方因情勢變更導致財產 狀況惡化或信用發生危機等狀況,難以作出對待給付,則一方當事人 在他方沒有帶給依合同作出對待履行的擔保時,可拒絕先為履行。二 是解除合同即解除(或終止)原合同關系,并免除當事人的法律職責。 實踐中,如果采取變更合同資料的方式仍不足以消除情勢變更給一方 當事人帶來的顯失公平結果的,該當事人能夠依法請求法律救濟,解 除合同關系。那里需要指出的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在一 般狀

25、況下沒有溯及力。如在承包、租賃、供應等長期履行的合同中, 因情勢變更需解除合同關系時,通常應終止合同,并無溯及既往的效 力。只有在終止合同仍不能使雙方當事人獲得公平結果時,才應使合 同關系溯及既往地解除,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基于情勢變更更易適 用這一原則終止或解除合同,應免除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職責,且相 對方不得對此請求損害賠償。25具體應用情勢變更在有些方面和不可抗力是一致的,如對于構成履行合同 障礙的事由,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和發生時無法防止,而且雙方均無 過錯等。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是不可抗力一般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無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 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時不能。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

26、并不要求合 同無法履行,情勢變更后合同即使仍然處于能夠履行的狀態,但如果 履行合同過于艱難,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其結果與訂立合同時 的目的相違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導致顯失公平;二是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當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確切證據, 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通知義務、防止損害擴大的義務等相關義務,不履 行合同不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職責,而情勢變更狀況下履行合同將導致 顯失公平的結果,故因情勢變更而引起的風險應由合同雙方共同承擔, 但當事人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務必請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當 然地導致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三是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層含義,而 情勢變更只是因不能預見的事

27、由引起合同基礎發生重大變化,這種不 能預見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故及其他事由,而且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在所不問;四是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中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均有明 確規定,而情勢變更在中國民事立法中未作規定,只是司法實踐中曾 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復的形式承認其適用。透過以上比較能夠看出,情勢變更法律未做規定,屬于不確定概 念,故在司法實踐中似遠較不可抗力復雜,更難以準確把握。但有一 點比較明確的是:兩者在衡平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的程度方面存在差 異。從此種好處上說,情勢變更原則比不可抗力制度更有利于促進合 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平衡,更貼合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由于情勢變更制度

28、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根據現有的經驗,難以 作出科學界定,執行時更難以操作。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因非典 影響而引起的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時,首先應注意透過變更合同資料, 盡可能維持合同債權債務關系,實現合同當事人訂約目的。在此過程 中,應注意多做當事人雙方的調解工作。有學者將適用情勢變更處理 合同糾紛時所發生的效力分為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對于已成立 的法律行為之效力,需排除其因情勢變更所可能發生的不公平的結果, 如增減給付、延期分期給付、同種給付變更或拒絕先為給付等,稱為 第一次效力。如第一次效力仍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結果的,才允許其發 生拒絕給付、終止合同、解除合同等第二次效力。礎上得到履行,

29、這是主要方面,也應成為法官處理此類糾紛時的 主要工作方向;二是解除合同,以徹底消除顯失公平現象,即只有在 采取變更合同的方式仍不能消除顯失公平的后果,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已不可能,或者當事人一方認為合同的變更有悖于訂立合同的目的時, 才透過解除合同的方式以消除顯失公平的后果。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根據情勢變更原則而主張解除合同的當事人, 是以自我方面遭受不利益后果為理由而提出主張的,并且因解除合同 而給對方帶來損害,應當向對方作出適當補償。但如果是以對方因情 勢變更而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為理由提出主張的,且因情勢變更未給 對方造成損害,則無須作出賠償。6法律后果所謂情勢變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勢變更發生所

30、引起的法律后果。 主要表現為變更合同和終止合同兩個方面。1。變更合同:指當事人 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審查認為情勢變更的 情形存在,但認為合同尚有履行的價值時,透過變更合同衡平當事人 之間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礎上得以履行。其變更措施主要有: 增減標的數額的給付、延期或分期履行、變更給付物、拒絕先為履行 等。2。終止合同:又稱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機構透過審理認為 合同的履行已無好處或透過變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結果,則終止合同 關系,徹底消除不公平現象。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情勢變更出現后當然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情勢變更原則是否適用于具體案件,適用時是發生合同變更的效力還

31、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當事人雖有權主張,但由法官或仲裁機構最 后決定。7概念比較(一)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狀況下實施了對 自我有明顯重大不利、對相對人明顯有利的民事行為所帶來的不公正 結果。顯失公平作為對某種結果的價值決定,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利 益的不均衡。顯失公平規則與情勢變更原則均以顯失公平作為構成要 件之一,此為聯系之處。兩者區別如下:1。引起的原因不一樣:顯失公平主要是主觀因素造成的,在訂 立合同時,一方當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情勢變更主要由不可歸責于 合同訂立當事人的客觀原因造成的,雙方當事人都無過錯。2。當事人的心態不一樣:顯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另一

32、方的輕率、 無經驗而訂立合同,并努力期望到達結果的發生;情勢變更是當事人 無法預見的,非當事人所追求。3。評判基礎不一樣:顯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評判規則,以合同 訂立時的情勢為基礎來認定合同資料是否顯失公平;情勢變更原則是 合同履行階段的適用原則,以履行過程中出現了情勢的變更為基礎來 決定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會對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后果。4。法律后果不一樣:出現顯失公平,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變更 或撤銷合同,合同被撤銷后,自始無效;情勢變更將發生合同變更或 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二)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ldquo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觀狀況”,只要是因發生

33、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 造成他人損失的,均可基于法律規定免于承擔職責。因不可抗力與情 勢變更均要求所發生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客觀狀況,故二者的“情勢”常發生重合,但 二者仍有區別:1。客觀表現不一樣:不可抗力表現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 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旱災等(自然災害),也包括社會異常事 件,如戰爭、罷工、暴動等;情勢變更表現為意外事件、社會經濟形 勢的急劇變化、物價飛漲、貨幣嚴重貶值、金融危機和國家政策的轉 變等事由。2。適用范圍不一樣:不可抗力為法定免責事由,適用于違約職 責和侵權職責;情勢變更僅在具有合同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過 程中,適用免除合

34、同職責。3。直接造成的后果不一樣:有些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絕對不 能克服的;情勢變更能夠相對克服,只是這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不 利于債務人。4。免責程度不一樣: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當事人 當然免于承擔違約或侵權職責;在發生情勢變更的狀況下,即使法院 或仲裁機構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并不當然免除該當事人對對方當事 人的賠償或補償職責。5。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性質不一樣:在不可抗力下,當事人享有 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為構成權,只要不可抗力發生 后,當事人履行了附隨義務,即可發生法律上的后果,無須征得對方 當事人同意;情勢變更情形下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不能自行決 定,須申請人民

35、法院或仲裁機構決定。(三)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情勢變更不一樣于商業風險。其一,商業風險屬于從事商業活動 所固有的風險,作為合同成立基礎的客觀狀況的變化未到達異常的程 度,一般的市場供求變化、價格漲落等屬此類;而情勢變更則是作為 合同成立基礎的環境發生了異常變動。其二,對商業風險,法律推定 當事人有所預見,能預見;對情勢變更,當事人未預見,不能預見。 其三,商業風險帶給當事人的損失,從法律的觀點看可歸責于當事人; 而情勢變更則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四)情勢變更與合同落空在英美普通法上,與大陸法系國家普遍適用的情勢變更原則相關 的是合同落空原則。合同落空,又稱合同履行的不可能、不現實和無 好處,指當事

36、人在訂立合同時未預見到并不可避免的原因使合同不能 履行或進一步履行十分艱難和昂貴,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已經不可 能實現,合同得以解決。合同落空與情勢變更雖極為相似,卻有著細 微而本質的區別:1。外延不一樣:合同落空的外延比情勢變更廣泛,除了不可抗 力、意外事件等共同事由外,還包括當事人死亡、特定標的物的滅失、 履行方式的不存在等原始履行不能及合同違法。2。標準不一樣:顯失公平是決定情勢變更的客觀標準;而合同落 空則因為某些客觀原因致合同基礎已不存在或合同義務發生了根本 變化,致使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十分艱難和昂貴,這與情勢變更的顯 失公平是完全不一樣的。3。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不一樣:在合同落空的狀

37、況下,合同自動 終止,合同效力隨之消滅;情勢變更則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終止,它 只是賦予一方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是否變更和解除合 同,取決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4。當事人所承擔的職責不一樣:合同落空免除了當事人的未來 義務,雙方當事人有職責將雙方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成立之初的狀況; 情勢變更,行使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仍需賠償對方損失或進行適當補 償。8實踐現狀迄今為止,中國尚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情勢變更原則,現階段只存 在法官依據近似法條自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實現個案正義的狀況。(一)立法層面,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合同法,都只對誠 實信用原則作了規定。如前所述,合同法草案曾設有情勢變更條款,然

38、未在正式文 本中出現。有學者認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已 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中國作為公約的締約國,當然應賦予該條款在 國內的效力。實際上,該觀點混淆了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兩個不一樣 的概念。公約第79條第一部分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 務,不負職責,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 控制的障礙,應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思考 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顯然,這是指履行過程中 出現的障礙導致了合同履行不能。而情勢變更原則的要件之一是合同 履行艱難,并不要求情勢的變更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只是如果繼續履 行將會對當事人一方顯失公平。二者雖然“外因”均是無 法預見不能控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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