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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商業銀行貸款擔保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xx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貸款擔保管理,確保信貸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xx市商業銀行貸款管理制度等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貸款擔保方式有:貸款保證擔保、貸款抵押擔保和貸款質押擔保。 第三條 擔保特殊形式一、組合方式擔保組合方式擔保是指同一債務采用保證、抵押和質押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擔保方式進行的擔保。在實現債權時,首先實現抵(質)押權,實現抵(質)押權不能全部清償債權,保證人對抵(質)押權以外的債權部分承擔保證責任。本行未經保證人同意放棄抵押權、質押權,保證人在本行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二、最高額保證、抵

2、押最高額保證、抵押是指擔保人(保證人、抵押人)與債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三、共同保證共同保證是指由若干個保證人對同一債務提供的擔保,各保證人單獨或共同對全部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四、擔保方式選擇信貸經辦人員根據客戶信用狀況、信貸品種、金額、期限、風險程度以及各種擔保方式的特點,合理要求客戶采用不同的擔保方式。第四條 貸款擔保的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所需的其他費用。第二章 貸款保證擔保管理第五條 貸款保證是指第三方企業、事業單位、自然人作為保證人,以其自有財產或信譽為借款人擔保,保證人同本行約定,當借款人不按期償還貸款時,保證人

3、按照合同約定清償貸款本息或承擔責任的貸款擔保方式。本行只接受保證人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不接受保證人提供的一般保證。第六條 保證人應提供的資料客戶在提交信貸業務申請書時,寫明采用保證擔保方式及保證人全稱,并提供保證人的下列材料:一、擔保意向書,并對保證責任作出明確表示。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保證人如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的同時,提供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原件);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擔任保證人的,提供董事會(或類似機構)關于同意出具保證擔保的文件或

4、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包括授權委托書、董事會決議等;五、經財政部門核準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近3年及申請前1個月度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和財務報表附注)(原件)。企業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與其成立年限相當的財務和會計報表;六、中國人民銀行頒發并年審合格的(貸款證)或貸款卡;七、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八、本行規定的其他貸款資料。第七條 保證人的主體資格經本行認可的具有較強代償能力的、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的以下單位和個人可以接受為保證人:一、從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二、營利性的事業單位法人;三、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依法登記領取

5、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合伙型聯營企業(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的)、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出資各方書面同意)、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企事業法人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者;四、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第八條 本行不接受下列單位和個人作為保證人:一、國家機關;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三、社會團體;四、無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或者超出企業法人書面授權范圍提供保證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五、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六、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第九條 貸款保證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一、信譽良好

6、,無不良記錄,在已有貸款中無逾期貸款,或因客觀原因造成的逾期貸款已落實有效還款計劃。二、資產負債結構合理,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經營狀況良好;累計擔保總額不超過其有效資產總額。三、保證人的財產權屬清晰,易變現,能保值。四、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為保證人,有合法可支配的財產和穩定的收入來源。第十條 對符合主體資格要求的保證人應進行代償能力評價。保證人代償能力的評價,包括代償能力現實狀況評價和代償能力變動趨勢分析評價。第十一條 簽訂合同一、所擔保的信貸業務經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后,在與客戶簽訂信貸合同的同時簽訂保證合同。二、保證合同一律采用總行統一印制的保證合同或最高額保證合同。三、如因特殊要求需調整

7、保證合同的條款或采取非標準保證合同文本的,應報總行審查同意。四、保證合同經保證人加蓋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本行加蓋公章且授權審批人簽字后生效。五、保證合同簽訂后,信貸經辦人員應及時在保證人的貸款證的“企業經濟保證情況登記表”上進行登錄。第十二條 對保證人的檢查、監控管理一、信貸經辦人員定期對保證人進行檢查,對保證人代償能力的變動情況進行監控。二、檢查和監控的主要內容有:(一)生產經營活動;(二)財務變動狀況;(三)重大投資活動;(四)重大體制改革;(五)重大法律訴訟和對外擔保;(六)重大事故和賠償;(七)重大人事調整;(八)保證人的其他重大事項。三、保證期間,如發現保證

8、人的代償能力下降,無力承擔其保證責任,或保證人因轉變企業體制或經營方式影響保證責任履行的,應及時要求債務人另行提供保證人或追加抵押、質押等擔保。四、變更信貸合同的,應當事先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不得變更信貸合同條款或內容。第十三條 履行保證合同一、債務人履行合同償還債務后,信貸經辦人員應及時通知保證人,并在保證人的貸款證的“企業經濟保證情況登記表”上進行注銷登記。二、信貸合同到期后,如債務人未清償或未全部清償債務,信貸業務經辦人員在向債務人發出催收通知的同時,應向保證人發出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一式兩聯,由信貸經辦送達保證人,其中一聯由保證人法定代表人(

9、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收,并加蓋公章后帶回保管。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信貸合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內必須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以免喪失保證追索權。三、發出通知書后,信貸經辦人員應督促債務人盡快履行合同,同時要求保證人代償,必要時通過司法手段強制債務人及保證人履行還款義務。第三章 貸款抵押擔保管理第十四條 貸款抵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擁有所有權、處分權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抵押物,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本行有權依法以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價款優先清償貸款本息的貸款擔保方式。第十五條 本行接受下列財產的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權處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二、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權

10、處分的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土地使用權;四、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第十六條 本行不接受下列財產的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財產;七、自然資源;八、租用的財產;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第十七條 抵押人應提交的資料客戶提交借款申請報告

11、的同時,應提交抵押人出具的擔保意向書及下列材料:一、抵押財產的產權證明資料:(一)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須提交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二)以房屋作抵押的,須提交:1、以現房作抵押的,須提交房產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發給國有土地使用證;2、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時,須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建筑工程許可證等。(三)以機器設備抵押的,提供機器設備購置發票及其他產權證明。(四)以交通工具抵押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交通工具行駛證件。二、抵押人資格證明材料:(一)法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

1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執照副本;(二)非法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托書;(三)自然人:抵押人身份證明。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作為抵押人的,須提供董事會(或類似機構)關于同意出具抵押擔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包括授權委托書、董事會決議等。四、財產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原件)。五、已向其他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權的資料(原件)。第十八條 抵押審查信貸經辦人員對抵押人提交的材料和抵押物進行審查,對抵押物進行全面評價。一、審查抵押人對抵押物占有的合法性。(一)抵押財產是否具有產權證明,產權證明上的

13、產權所有人與抵押人是否相同。(二)查閱董事會、股東會(或類似機構)的決議,審查抵押是否經董事會等有權機構同意。決議必須包括下列內容:抵押物名稱、規格、數量、坐落地點,抵押信貸的類別、金額,抵押期限,抵押擔保范圍,授權代理人。(三)如財產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共有,同意出具抵押的文件必須由全體共有人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二、審查抵押物的合法性。(一)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二)以房改優惠售房條件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住宅只能抵押個人擁有的產權部份;(三)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必須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14、抵押期限必須在國有土地使用期內;(四)交通運輸工具已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領取牌照等手續;三、抵押物除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堅固耐用,不易毀損;(二)通用性強,容易變現;(三)價值穩定,不易貶值,受市場波動的影響小。第十九條 確定抵押物價值一、抵押物價值應由本行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二、信貸經辦人員認真查閱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主要查閱:(一)評估機構是否具有評估資格;(二)評估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科學性;(三)評估物與抵押物的品種、數量是否相符;(四)抵押物評估的方法是否科學;(五)評估基準日是否接近抵押的時間。即資產評估機構評出的抵押物

15、價值,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內可作為確定抵押率的依據,超過1年,需重新進行評估。三、信貸經辦人員如發現抵押物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應要求抵押人交經本行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四、對于抵押物價值較低或其他原因難以由資產評估機構確定的,由本行與抵押人協商確定抵押物價值。協商確定抵押物價值時,應充分考慮抵押物帳面價值、成新率、同類物品市場價格、變現能力及抵押物價值的變動趨勢等綜合因素。第二十條 確定抵押率一、選擇的抵押物適用性要強,對變現能力較差的,抵押率應適應降低。二、預測抵押物價值的變動趨勢。(一)實體性貶值:即由于使用磨損和自然損耗造成的貶值;(二)功能性貶值:即由于技術相對落后造成的貶值;(三)經

16、濟性貶值或增值:即由于外部環境變化引起的貶值或增值。三、信貸員根據抵押物的評估現值,分析其變現能力,充分考慮抵押物價值的變動趨勢,科學地確定抵押率。抵押率擔保債權本息總額/抵押物評估價值額100四、抵押率房屋、土地最高不超過70;動產、機器設備最高不超過50。第二十一條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抵押權與其擔保的信貸業務主債權同時存在,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至被擔保的債權全部受償之日止。第二十二條 簽訂合同信貸業務經辦人員應在與客戶簽訂信貸合同的同時,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并使用總行統一印制的抵押合同或最高額抵押合同。第二十三條 保險對抵押財產法定要求保險或抵押物易發生意外毀損風險需要保險的,應要求抵押人到本

17、行認可的保險公司,按本行指定的險種辦理抵押物保險。抵押物保險的要求是:一、保險單上的保險賠償第一受益人為本行;二、辦理抵押擔保前,抵押人已辦理抵押物保險的,應要求保險公司出具變更本行為第一受益人的批單;三、保險期應長于貸款期限。如有多份保單,則最早到期保單的保險期限應長于貸款期限;四、保單正本須存放本行;五、投保總值不少于抵押物估價總值;六、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承擔;七、抵押有效期內,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或退保。第二十四條 公證信貸業務經辦人員可以根據抵押人和抵押物的情況,要求對抵押合同辦理公證手續。公證手續由抵押人和貸款行共同辦理,抵押合同公證的辦理機構為貸款行所在地公證部門,公

18、證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第二十五條 抵押物登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抵押合同,必須辦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登記部門是:(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抵押人在哪級土地管理部門領取土地使用證,應在哪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房產管理部門。抵押人在哪級房產管理部門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應在哪級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管理部門。(五)

19、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財產以外的財產抵押,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二、信貸經辦人員應與抵押人于抵押合同簽訂后15日內到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的登記手續。(一)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向抵押權人核發登記證書。1、用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向本行發給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2、用房產抵押的,由核發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管理部門向本行發給房屋他項權證;3、用機器設備等動產抵押的,由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本行發給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三、抵押物登記后,抵押合同生效。不需辦理抵押物

20、登記的,自抵押物權利證書移交貸款行后生效。第二十六條 抵押權證文件保管信貸業務經辦人員辦妥抵押手續后,應及時整理抵押文件,按規定移交會計部門妥善保管。登記“貸款保管抵押物登記臺帳”,抵押物權證保單及其他重要單證由會計部門負責保管,權利憑證必須入庫保管。需要領用、退回時,應經領導批準并辦理登記、交接手續。需專門保管的抵押文件有:一、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或房地產抵押登記證明書;二、房屋他項權證;三、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四、抵押物保險單;五、抵押物的其他權證。第二十七條 抵押物監管一、抵押期間,信貸人員應經營檢查抵押物的狀況:(一)如發現抵押人的行為將造成抵押物價值的減少,應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其行

21、為。(二)如抵押人的行為已經造成抵押物價值的減少,應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抵押物無法完全恢復,應要求抵押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包括另行提供抵押物、質物、質押或保證。二、抵押期間,未經本行同意,抵押人不得有轉讓、出租或其他處分抵押物的行為。抵押人如提出上述處分抵押物的要求,必須向本行提出書面申請,經該筆信貸業務的原審批部門批準后辦理。抵押人全部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值應當優先用于向本行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務。抵押人部分轉讓抵押物的,所得的收入應存入本行的專戶或歸還本行債權,并保持剩余抵押率不高于規定的抵押率。抵押人經本行同意出租抵押物,所得的租金收入應存入本行的專戶或償還本行債權。三、

22、抵押期間,抵押物因滅失所得賠償金(包括保險金和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抵押人存入本行指定的賬戶或清償所擔保的借款,賠償金數額不足清償部分,要求客戶向抵押人提供新的擔保。第二十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一、借款期限屆滿,借款人未清償或未全部清償抵押擔保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信貸業務經辦人員經檢查確認債務人難以償還債務的,應向領導報告,申請采取實現抵押權的措施。二、經領導批準辦理抵押權實現手續,由本行有關部門派員與抵押人協商處分抵押物。經協商能與抵押人達成一致意見的,采用協議的方式處分抵押物,收回信貸資產本息。三、如經協商不能與抵押人達成一致意見的,向法院提起訴訟。四、實現方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

23、規定,不論采取協議還是訴訟的方式實現抵押權,均采用以下3種方法處分抵押物:(一)折價。折價是指將抵押物折合成金錢用來清償債務。貸款行應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抵押物進行評估,按本行認可的抵押物評估價值收回貸款本息。(二)拍賣。拍賣是指通過公開競價的形式,將抵押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以拍賣的價值收回貸款本息。(三)變賣。變賣是指采取除拍賣方式之外任何一種買賣方式使抵押物變現以取得的價款收回貸款本息。五、提前實現:信貸業務經辦人員如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立即向領導報告,經批準提前實現抵押權:(一)信貸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或抵押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二)信貸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其

24、他義務的。六、處分抵押物價款分配順序: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一)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二)對未交清地價款的,補交應交部分地價款;(三)清償借款人所欠本行主債權、利息、違約金(罰息)和損害賠償金等;(四)支付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清償上述所列金額的,本行有權就不足部分繼續向債務人追償;清償上述所列金額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還抵押人。第二十九條 抵押權的消滅借款人抵押擔保合同項下的債務全部清償完畢后,抵押權即消滅。信貸經辦人員應在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全清償完5日內,向會計部門出具通知書,將保管的抵押物權屬證明及有關單證交還抵押人,并與抵押人一起到抵押登

25、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注銷手續。第四章 貸款質押擔保管理第三十條 貸款質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可轉讓的權利移交給本行占有,擔保在借款人不能按時清償貸款本息時,本行有權將上述動產或權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貸款方式。第三十一條 本行接受下列財產的質押:一、出質人所有的、依法有權處分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動產;二、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股票(含證券投資基金)、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其股票質押目前僅限于按照商業銀行有關規定的券商股票質押貸款方式;三、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第三十二條 本行不接受下列財產的質押:一、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二、依法被查封、

26、扣押、監管的財產;三、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財產;四、珠寶、首飾、字畫、文物等難以確定價值的財產;五、租用的財產;六、依法不得質押的其他財產。第三十三條 出質人應提交資料借款申請人在提送信貸申請報告的同時,提送出質押人提交的擔保意向書及以下材料:一、質押財產的產權證明文件。二、出質人資格證明:(一)法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作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營業執照;(二)非法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三)自然人:質押人身份證明。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格企業擔任保證人的,須提供董事會(或類似機構)關于同意出具質押擔保的文件或

27、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包括授權委托書、董事會決議等。四、財產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質的文件。第三十四條 審查質物、權利一、審查出質人對質物、質押權利占有的合法性:(一)用動產出質的,審查動產購置發票、財務帳簿,確認其是否為出質人所有。(二)用權利出質的,對權利憑證上的所有人與出質人是否為同一人。如果不是,則要求出示取得權利憑證的合法證明,如遺囑、判決書或他人同意授權質押的書面證明。(三)查閱董事會、股東會(或類似機構)的決議,審查質押是否經董事會等有權機構同意。(四)如財產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有,同意出質的文件是否經全體共有人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二、審查質物、質押權利的合

28、法性:(一)對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質物;(二)交通運輸工具是否已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領取牌照等手續;(三)凡出質人以權利憑證出質,向權利憑證簽發或制作單位查詢,并取得該單位出具的確認書。(四)票據質押應辦理質押權背書手續,辦理了質押權背書手續的票據應記明“質押”、“設質”等字樣。(五)對以股票設定質押的,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三、質物(權利)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易估價;(二)易變賣;(三)易保管。第三十五條 確定質物、權利價值在確定質物、質押權利后,應由本行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質物、質

29、押權利的價值進行評估。一、質物價值的評估。質物價值的評估與抵押物同。二、權利價值的評估。(一)存款單、匯票、本票、支票、債券等易變現有價證券的價值,按成本與市價孰低原價確定;(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的價值一般為設定質押前1年平均市場價格;(三)倉單、提單價值參照商品或貨物的市場價格確定;(四)其他財產權利價值可根據預測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后確定。三、對于質物(權利)價值較低或其他原因難以由資產評估機構確定的,可由本行與出質人協商確定質物(權利)價值。第三十六條 質押率的確定一、信貸員應根據質物(權利)的價值和質物(權利)價值的變動因素,科學地確定質押率。二、確定質押率的依據有:(一)質物的適用性、變現能力。對變現能力較差的質押財產應適當降低質押率。(二)質物(權利)價值的變動趨勢。從質物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及質物(權利)的經濟性貶值或增值三方面進行分析。三、各類質押擔保的質押率上限為:(一)可轉讓股票的質押率不得超過50。(二)動產和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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