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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通用要求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 通用要求1 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建設 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方針; 設置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 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明確相關組織的職能; 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 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設置崗位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 評價制度;確保職業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經費投入; 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承諾遵守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 法規、政策、標準用

2、人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規、 政策、標準的要求,根據本單位的規模和活動類型, 在征詢勞動者及其代表意見的基礎上, 制定書面的 職業衛生方針。職業衛生方針應按以下要求制定: 遵守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 法規、標準 和規范;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及工作相關疾病, 保護勞 動者健康;應符合本單位實際, 適合本單位的規模和活 動性質;保證全員參與。職業衛生方針應達到以下要求; 內容明確,注明制定日期, 并經法定代表人 簽字生效,或簽發實施 ;及時公布,保證全體勞動者及所有相關方及 時得知;定期評估,確保職業衛生方針持續的適用 性。設立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1.2.1 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

3、體系 的最高責任人,全面負責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 作。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在最高決策層任命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分管職業衛生工作的負責人, 其職責是:建立、實施、定期評審職業衛生管理體系; 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衛生管理體系 的績效;組織并推動全體勞動者參加職業衛生管理 活動。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由: 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 相關職能部門以及 工會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審議職業衛生工作計 劃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動職業病防治工作。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用人單位應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及其相關組織,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建 立和運行。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其相關組織的責任是: 組織執行

4、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方針政策; 制定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計劃, 確定明確的目 標及量化指標,并組織實施;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以及勞動者 之間(包括勞動者及其代表) 的合作與交流, 以全 面實施其職業衛生管理體系要素;負責確定職業危害識別、 評價及其控制人員 的職責、義務和權利,并告知勞動者;制定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方案, 以識別、控制 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及工作有關疾??;監督管理和評估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測和職工職業健 康監護。用人單位應明確相關組織的職能 用人單位應明確工會、 人事及勞動工資、 企業 管理、財務、生產調度、工程技術、職業衛生管理 等相關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方

5、面的職責和要求。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用人單位應配備專 (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 員,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管理。 用人單位按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備 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職工人數少于三百人的 用人單位至少應配備一名職業衛生專 (兼)職人員。 應檢查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的書面聘用文件、 個人資質(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背景、 工作經歷和執 業醫師資格)文件和專業檔案。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 用人單位在制定生產經營整體規劃時, 應將職 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標管理責任制 中,并通過層層分解的目標使下屬機構都有相應的 職責、任務、目標、進度和考核指

6、標。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用人單位制定的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應包括 目的、目標、措施、考核指標、保障條件等內容。 實施方案應包括時間、 進度、實施步驟、技術要求、 考核內容、驗收方法等內容。用人單位每年應對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 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評估, 并撰寫年度評估報 告。評估報告應包括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的工作重 點。書面評估報告應送達決策層閱知, 并作為下一 年度制定計劃和實施方案的參考。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 地方的職業病防治法律 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規章制 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應涵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 報、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 作

7、業場所管理、 作 業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監測、職業病防護設施管 理、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職業衛生培訓、職業危害告知等方面。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應包括管理部門、 職責、目 標、內容、保障措施、評估方法等要素。設置崗位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應經科學論證, 并與崗位職責相 對應,其內容還應包括職業衛生防護的內容, 可張 貼或以其他方式, 方便勞動者了解, 提示勞動者遵 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 和反映,也是衛生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 用人 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檔案, 指定專(兼) 職人員負 責,并應對檔案的借閱做出規定。職業衛生檔案應包括:

8、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本 情況、生產工藝流程、 所使用的原輔材料名稱及用 量、產品、副產品、 中間產品產量、職業性有害因 素動態監測結果及其匯總、 職業健康監護結果、 職 業病病人檔案、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轉及維護檔案等 內容。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 者(含臨時工) 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勞動者名 冊應按照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分別建立存檔。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 化程度、嗜好等一般概況;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 史;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職

9、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 評價制度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 素檢測及評價制度。 檢測及評價制度應包括應檢測 的車間(分廠)、崗位、職業性有害因素、經職業 衛生現場調查確定的檢測崗位點分布圖及應測點 應測樣品數、 檢測周期、 委托的檢測機構 (有相應 資質)和經費保障等內容。確保職業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經費投入 職業病防治、 管理經費包括人員配備、 機構設 置、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治理、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 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 職業病防護設施配置與維 護、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配置與維護、 職業病危害 因素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培訓、

10、職業病病人診斷、 治療、賠償與康復、 工傷保險等 方面。職業病防治經費在生產成本中列支。 用人單位應定期評估職業病防治、 管理經費投 入是否與生產經營規模、 職業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適 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含臨時 工)繳納工傷保險費。2 前期預防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根據職業病防治法 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進行申報。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 害預評價。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應由依法 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并作 為下階段工程設計編制職業衛生專篇和職業病防 護設施設計的依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內容

11、和要求按 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 及有關要 求執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衛生審查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 ,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 其職 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還應經對本項目有管轄權的衛 生行政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 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衛生驗 收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 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在試運行 12 個 月內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 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竣工 驗收時,應向對本項目有管轄

12、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 請職業病防護設施衛生驗收。 建設項目未經衛生驗 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3 材料和設備管理應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 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按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 和產業結 構調整指導目錄 (2005 年本)的規定,選擇有利 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 新工藝 和新材料, 包括選擇清潔無害的原材料, 生產工藝 密閉化、自動化,勞動者遠距離操作、機械操作, 體力勞動強度和緊張度較小, 在整個生產工藝過程 中產生的職業危害較小而且容易通過工程技術加 以控制。不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 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13、 用人單位應了解國家明令禁止產生職業病危 害的設備和材料, 并不生產、 經營、進口和使用這 些設備和材料。企業使用的主導原材料供應商應符合 職業病 防治法要求用人單位在選擇主導原材料供應商時, 應要求 主導原材料供應商承諾遵守職業病防治法 ,并 出具與用人單位同等的職業衛生方針的承諾文件。 主導原材料供應商應建立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制 度,采取相關的職業病防治措施, 并為用人單位提 供符合職業病防治法 的有關原材料的完整、 真 實、可靠的中文物質安全數據清單 (MSDS)。對所采用的技術、工藝和材料不隱瞞其危害 用人單位應在醒目位置對有職業危害的技術、 工藝和材料用中文公示, 并采取各種措施告知

14、勞動 者,包括以職業衛生培訓的方式告知??赡墚a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應有中文說明書 設備在使用過程中, 可能產生物理、 化學、生 物和放射性等職業有害因素, 因此,用人單位購進 或售出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時, 應索取或提 供中文說明書。中文說明書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應建立設備臺賬, 包括型號、 廠家、廠家 聯系方式、責任人、維修記錄、中文說明書、是否 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中文警示說明是否 規范。用人單位應使相關的勞動者了解中文說明書 的相關內容。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醒目位置設 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用人單位購進或售出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 設備時,應在設備醒目位置設

15、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 示說明。警示說明中應載明設備性能、 可能產生的 職業病危害、 安全操作和維修注意事項、 職業病防 護以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還應建立相 應的管理制度, 設置或指定專職 (兼職) 人員負責 做好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管理工作。使用、生產、經營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 品,應有中文說明書 用人單位購進或售出有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 時,應索取或提供中文說明書。 用人單位應建立化 學品的臺賬,包含化學品化學式、商品名、產地、 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儲存地的管理是否安全、 規范,包裝是否具有規范的標識, 是否具有中文說 明書,中文說明書是否規范。規范的中文說明書應載明產

16、品特性、 存在的有 害因素、可能產生危害的后果、 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使用、生產、經營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 品,應在工作地點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 識。用人單位還應建立相應的制度, 責任到人, 做 好化學品管理的工作。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 應有中文說明書用人單位購進或售出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 射性物質的材料時, 應索取或提供中文說明書。 用 人單位應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 材料的臺賬,包含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 材料的化學式、商品名、產地、使用地、使用量、 保管人, 儲存地的管理是否安全、 規范,包裝是否 具有規

17、范的標識, 是否具有中文說明書, 中文說明 書是否規范。規范的中文說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 存在的有 害因素、可能產生危害的后果、 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用人單位還應建立相應的制度, 責任到人, 做 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管理工 作。不應將存在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 嫁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用人單位若將具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外包時, 應告知接收者將要外包的作業所存在的職業病危 害以及相關的防護條例, 并要求接收者采取措施達 到這些防護條件, 如配置通風、 除塵、消聲、防暑、 隔離等防護設施, 或配備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如 接收者沒有

18、條件或不愿采取措施達到上述防護條 件,用人單位不能將具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外包。不得接受不具備防護條件的職業病危害的作 業用人單位若承包具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 應 要求發包商書面告知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 以及相關的防護要求,并采取措施達到防護條件, 如配置通風、 除塵、消聲、防暑、隔離等防護設施, 或配備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若達不到相應條件, 用人單位不能承包該作業。有毒物品的包裝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中文 警示說明有毒物品包裝上應具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 說明。規范的中文說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 存在的 有害因素、 可能產生危害的后果、 安全使用注意事 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19、4 工作場所管理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應符合國家 職業衛生標準職業接觸限值是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接觸限制 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 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 接觸水平。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應符合 GBZ2.1、GBZ2.2的要求。生產布局合理生產布局應按照GBZ1的規定,盡量考慮機械 化、自動化和遠端操作, 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 并應結合生產工藝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生產布局應包括總體布局和車間內生產工藝設備的布局。總體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豎向布置。 平面布置廠房或車間時,應重點考慮在滿足主體工程需要 的前提下,將污染危害嚴重的設施遠離非污染

20、設 施,噪聲聲級高的車間與低的車間分開, 熱加工車 間與冷加工車間分開, 產生粉塵的車間與產生毒物 的車間分開,并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車間與其他車 間及生活區之間設置一定的衛生防護綠化帶。 廠房 為多層建筑物豎向布置時, 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 產作業應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層; 噪聲與和振動較強 的設備應放置在底層; 含有揮發性氣體、 蒸氣的廢 水排放管道不能通過儀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 用室的地面下。車間內生產工藝設備布局應重點考慮達到防 塵、防毒、防暑、防寒、防噪聲與振動、防電離輻 射、防非電離輻射等的要求。有害和無害作業分開 產生粉塵、毒物的工作場所,其發生源的布置, 應符合下列要求:逸散不同有

21、毒物質的生產過程布 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 毒性大的作業與毒性小的作 業應隔開,無毒的作業和有毒的作業應隔開; 粉塵、 毒物的發生源應布置在工作地點的自然通風的下 風側;如布置在多層建筑物內時, 逸散有害氣體的 生產過程應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層。 如必須布置在下 層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層的空氣。 無毒和有毒作業的分開方式可以采取有毒作 業密閉化、管道化,或者將有毒作業局限在某個獨 立的操作間,并采取通風凈化的方式將有毒氣體排 出??赡馨l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 有害工作場所 設置報警裝置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 所,是指可能發生毒物、 強腐蝕物質、 刺激性物質 泄漏等對勞動者生命

22、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場 所。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 有害物質是指 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作用強和(或)危害大的, 或者短時間接觸可能產生刺激作用、 慢性或不可逆 的組織損傷、麻醉作用足以增加可能的意外傷害、 影響自救能力并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質。 具體有毒有 害物質的確定參考高毒物品目錄及 GBZ2.1。上述報警裝置必須經相關部門檢定通過, 并應 建立相應的制度, 責任到位,有人負責, 班前及定 期檢查,及時維修保證報警裝置能夠正常運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 有害工作場所 配置現場急救用品現場急救用品包括發生事故時急救人員所用 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如攜氣式呼吸器、 全封閉 式化學

23、防護服、 防護手套、 防護鞋靴等; 以及對被 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 如做人工呼吸所需單向 閥防護口罩、 現場止血用品、 防暑降溫用品、 給氧 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備急救車、防護小藥箱等。急救用品的配置應根據現場防護的需要, 在專 業人員的指導下考慮生產條件、 化學物質的理化性 質和用量。急救用品應存放在車間內或臨近車間的 地方,一旦發生事故, 應保證在 10 秒內能夠獲取。 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應有警示標識, 確保勞 動者知曉。應使勞動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上述現場急救用品應安全有效, 并應建立相應 管理制度,責任到位, 有人負責, 每日巡檢,及時 維修或更新,保證現場急救用品的安全

24、有效性??赡馨l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 有害工作場所 配置沖洗設備沖洗設備主要指沖眼器、 流動水龍頭以及沖淋 設備。在可能發生皮膚粘膜或眼睛燒灼傷、 有腐蝕 性、刺激性化學物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上述沖洗設 備,特別強調沖洗設備應用取方便, 且不妨礙工作, 保證在發生事故時,勞動者能在 10 秒內得到沖洗。 沖洗用水應安全并保證是流動水。 設置沖洗設備的 地方應有明顯的標識,醒目易找。上述沖洗設備應保證能正常使用, 并應建立相 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每日巡檢, 及時維修??赡馨l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 有害工作場所 配置應急撤離通道應急通道須保持通暢, 設置應急照明設施, 并 在醒目位置設

25、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撤離通道的寬窄 應根據需要設置, 如需用車輛、 擔架的,寬度應能 保證車輛、擔架順利通過。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責任到位,有人負責, 定期檢查,保證應急通道暢通。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 有害工作場所 配置必要的泄險區根據生產條件、所使用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和用 量考慮泄險區設置的位置、 大小和選材。 泄險區周 圍不能存在可能與排放到泄險區的有毒有害物質 發生易燃、 易爆等化學反應的物質。 泄險區四周的 選材不應與泄險物發生反應, 泄露物質和沖洗水應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應在泄險區周圍的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警示 標識以及中文警示說明。 定期泄險要在中文警示說 明中說明定期泄險

26、的時間、泄險的物質和注意事 項;事故性泄險應制定泄險預案, 明確泄險的條件、 泄險命令的發布人、 泄險時如何進行人群疏散、 泄 險物質的無害化處理、消除發生次生事故的危險、 泄險后的善后處理工作。還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 度,明確相關人員負責泄險的日常管理, 并保證無 關人員不能進入泄險區。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源儲存場所設置警示標 識存在放射線的工作場所都應設置射線警示標 識。警示標識的設置按照 GBZ158使用指南設定。警示標識包括圖形標識 (禁止、 警告、指令和 提示標識)、警示線(紅、黃、綠)、警示語句和放 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源儲存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卡。核設施、輻照裝置、放射治療、工業探傷等 使

27、用強輻射源的工作場所設置安全連鎖和超劑量 報警裝置所設的安全連鎖和超劑量報警裝置應保證有 效,并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責任到位, 有人負 責,定期檢查,及時維修,保證能夠正常運轉。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警示標識的設置有毒、有害工作場所、 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警 示標識的設置,按照GBZ158使用指南和GBZ/T203 設定。生產、儲藏和使用一般有毒物品的工作場所 應用黃色區域警示線將其與其他區域分隔開。 高毒 工作場所和事故現場都設定紅色警示線。高毒作業場所應設置車間淋浴間 高毒作業應設置車間淋浴間,男女分別設置,淋浴間由更衣間、 浴室和管理間組成。 淋浴間內部 構造應易于使

28、用清掃衛生設備, 并采取防水、防潮、 排水和排氣措施。應設置不斷水的供水設備并保證 用水衛生。淋浴器的數量應根據高毒作業的人數確 定,一般 4-8 人設 1 個淋浴器。高毒作業女用浴室 不能設浴池。高毒作業場所應設置更衣室 高毒作業場所應按規定設置更衣室。 更衣室應配置閉鎖式衣柜。 更衣室中便服、 工作服應分柜存 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 離開高毒作業場所時, 應更換衣服,不可將工作服帶出車間。高毒作業場所應設置有毒物品存放專用間有毒物品應實行分類存放。 對于高毒物品, 應 根據生產條件、所使用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來 考慮有毒物品存放專用間設置的位置、大小和選 材。有毒物品存放專用間應在醒

29、目的位置設置明顯 的警示標識,其內部存放的物品不能相互發生燃 燒、爆炸等化學反應。應建立相應的制度,明確相關人員負責有毒物 品存放專用間的日常管理, 并保證無關人員不能進 入物品存放專用間。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 用人單位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職業病危害因 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轉狀態。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識別、 檢 測、評價并提出整改措施用人單位應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 進行檢測、評價。監測點的布置、監測項目、監測 方法、監測頻率、監測結果的處理等應按國家規定 的有關標準執行。定期檢測、評價機構應是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 府衛生行政部

30、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 構,其檢測、評價結論應保證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用人單位還應建立相應的制度, 責任到位, 有 人負責定期檢查。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料, 包 括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委托書、 職業病危害 因素檢測記錄與評價報告, 均應按年度存檔, 妥善 保存。檢測、評價結果定期向所在地職業衛生行政管 理部門報告履行告知在醒目位置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 并在廠區的醒目位置以書面形式公布, 包括職業衛 生方針、目標、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載明可能產生的職業危 害及

31、其后果用人單位應與所有形式的用工者簽訂勞動合 同。在勞動合同中, 用人單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 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的種類、 危害程度及其后果告知 勞動者,將職業病危害告知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 款。勞動合同簽訂后, 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 位或工作內容,使勞動者接觸原訂立的勞動合同中 沒有告知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時, 應如實向勞動者告 知并作說明。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載明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 遇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載 明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 勞動合同簽訂后, 用人 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 使勞動者接 觸原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沒有告知的職業病危害因 素時,應如實向勞動者告知新增職業病

32、防護措施和 待遇,并作說明。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規程用人單位應制定操作規程(用中文) ,并在工 作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告。 操作規程應簡明易懂、 條 款清楚、用詞規范, 還應保證勞動者理解掌握。 操 作規程應保證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安全。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 援措施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崗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 急救援措施并在工作場所 / 崗位的醒目位置公告。 應急救援措施公告應簡明易懂, 條款清楚, 用詞規 范,還應保證勞動者理解掌握。 應急救援措施應針 對作業崗位的特點,包括事故發生后的報告程序和 時限、自救、他救方法和臨時應急處理原則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 評價結果告知 用人

33、單位應通過公告欄、 合同、書面通知或其 他有效方式告知勞動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 監測及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 用人單 位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 在崗期間、 離崗前和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并將 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或職業禁忌證告知 用人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的職業病或 職業禁忌證應以適當方式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進行工傷、 工傷申 報和工傷保險待遇告知。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含臨時 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還應通過公告欄、 合同、書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勞動者工傷范

34、疇、工傷申報程序及工傷保險待遇等相關內容。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病防護設施配備齊全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是以預防、 消除或者降低 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 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 動者健康的損害或影響, 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 的裝置。應根據工藝特點、 生產條件和工作場所存 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性質選擇相應的職業病防護 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有效 職業病防護設施有效是指設施符合產品自身 的質量標準,應該是經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合格的 正規產品;設施符合特定使用場所職業病防護要 求,能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 影響。職業病防護設施應保證確實有效, 并應建立 相應的保管制度, 保證責任

35、到位, 有人負責, 定期 檢查,及時維修,每天上班之前應有人檢查防護設 施是否能正常運轉, 并有日常運轉記錄, 還應建立 制度保障這些設備維修時的安全。職業病防護設施及其臺賬 用人單位應配備符合要求的職業病危害防護 設施,并建立職業病防護設施臺賬。 臺賬包括設備 名稱、型號、生產廠家名稱、主要技術參數、安裝 部位、安裝日期、使用目的、 防護效果評價、使用 和維修記錄、 使用人、保管責任人等內容。 職業病 防護設施臺賬應有人負責保管, 定期更新, 并應制 定借閱登記制度。制定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計劃并組織實施 用人單位應建立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 度,并制定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計劃, 明確經

36、費來源、防護用品的技術指標、 更換周期等; 根據 工種臺賬、按工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水平配 備相應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個人職業病防護用 品應保證安全有效, 符合職業病危害個人職業病防 護用品的標準,并應建立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位, 有人負責,定期檢查、 維修,及時更換超過有效期 的用品,確保勞動者持有并會使用及維護。按標準配備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個人職業 病防護用品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 中個人隨身穿 (佩)戴的特殊用品。 如果職業病危 害隱患沒有消除,職業病防護設施達不到防護效 果,作為最后一道防線, 就應佩戴個人職業病防護 用品,以消除或減輕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

37、 的影響,如防護帽、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 防護口(面)罩、防護耳罩(塞) 、呼吸防護器和 皮膚防護用品等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的種類、對人體的影響途徑以及現場生產條件、 職 業病危害因素的水平以及個人的生理和健康狀況 等特點,為勞動者配備適宜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 品。所使用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應是由有生產 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資質的廠家生產的符合國家 或行業標準的產品。有關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 備、選用標準參見有關國家標準, 技術參數和防護 效率應達到要求。建立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制度 用人單位在發放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時應做 相應的記錄, 包括發放時間、 工種、個

38、人職業病防 護用品名稱、數量、領用人或代領人簽字等內容。及時維護并定期檢測職業病防護設施 職業病防護設施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意義 重大,如果不能正常運轉勢必影響防護效果, 所以 用人單位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 檢修,定期檢測其 性能和效果, 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不得擅自拆除 或者停止使用。 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制度, 明確維修 的響應時間、 責任人、維護周期, 保證防護設施能 正常運轉。及時維護并定期檢測應急救援設施 應急救援設施在發生突發事故時, 對于保障勞 動者生命安全有很大的作用, 所以用人單位應進行 經常性的維護、 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 以 及在發生事故使用應急救援設施后,也應及時

39、維 修,并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責任到位,有人負責, 定期維護、檢修,保證應急救援設施能正常運轉。及時維護并定期檢測職業病個人職業病防護 用品職業病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對于保護勞動者 的健康具有重大意義。 用人單位應對職業病個人職 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 檢修,定期檢測 其性能和效果, 確保其安全有效, 并不得擅自讓勞 動者停止使用。在發生事故使用職業病個人職業病 防護用品后, 也應及時維修。 如果發生損壞時, 應 及時更換, 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職業病個人職業病 防護用品的回收處理按有關要求執行。 用人單位應 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責任到位

40、, 有人負責, 定期 維護、檢修,保證職業病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能正 常使用。職業健康監護8.1 按規定組織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新錄用、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的勞動者在 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 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勞動者擬從事的工種和工 作崗位,分析該工種和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以及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如靶器官、 靶組織和生物 效應指標),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 GBZ 188的規 定,確定特定的健康檢查項目, 安排勞動者到省級 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 有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 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體檢費用由用人 單位承擔。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責任到

41、位, 有人負責職業健康檢查的相關工作。按規定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為了及時發現健康損害和健康影響, 用人單位 應根據勞動者所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崗位存在的職 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規律, 對勞動 者進行動態健康觀察, 按 GBZ188 確定特定的健康 檢查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勞動者到省級以上衛 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衛 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并作相應的記錄。 同時 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責任到位, 有人負責勞動 者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相關工作。按規定組織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 GBZ188 安排 離崗時的勞動者到省級以上衛生

42、行政部門批準的、 有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 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同 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責任到位, 有人負責勞 動者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禁止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 作業職業健康監護應涵蓋對職業禁忌證的處理。 用 人單位應該根據工作場所職業有害因素的特點, 按 工種確定其相應的職業禁忌癥, 并根據職業健康監 護結果,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 對患有職業禁忌癥 的勞動者進行妥善處理。 如果是在上崗前體檢發現 的,不能安排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 忌的作業; 如果是在崗期間發現的, 應從勞動者禁 忌的作業崗位調離。調離并妥善安

43、置有職業健康損害的勞動者 妥善處理已發生職業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是職 業健康監護的重要內容。 用人單位在在崗期間定期 體檢中,一旦發現勞動者出現與從事的職業相關的 健康損害, 應將其調離原崗位, 做好再就業的技術 培訓,同時還應進行妥善安置, 包括調換工種和崗 位、醫學觀察、診斷、治療和療養等一系列措施。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不得解除或者終 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在離崗前,用人單位應無償為勞動者進 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沒有進行檢查的不得解除 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建立符合要求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 管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并按照 GBZ 188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

44、護檔案應包括的內容見 4.1.11 。 用人單位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責任到 位,有人負責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保存工作, 并根據 有關病案的保密原則, 保護勞動者的隱私權。 應對 借閱做出規定,規定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借閱和復 印權限,用人單位不允許未授權人員借閱, 并做好 借閱登記和復印記錄。如實、無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 印件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崗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 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后, 用人單位應及時 組織救治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

45、動者, 同時應對 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 和醫學觀察??赡茉馐芗毙月殬I病危害的勞動者是 指在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工作的、 直接或 間接接觸了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 或者是參與 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而接觸了職業病危 害因素但未出現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不明顯的勞 動者。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應急檢查的結果應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 業未成年工的身體、組織、器官尚未完全成熟, 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更為敏感,后果更嚴重,因此,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 的作業。注:未成年工指年滿十六周歲、 未滿十八周歲 的勞動者。不安

46、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其本人 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孕期和哺乳期女職工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 不 僅可能對勞動者本人產生職業病危害, 也可能通過 胎盤或哺乳影響胎兒或嬰兒的健康, 因此,用人單 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其本人和 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應制定相應的規定, 建 立女職工檔案, 包括育齡女職工、 孕期女職工或者 哺乳期女職工。孕期女職工不得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 工作場 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 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 二硫化碳、 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 胺、甲醛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行業; 制藥行業

47、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的作業; 工作 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GB18871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GBZ2.2中第川級體 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 如 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 攀高、下蹲的作業, 如焊接 作業; GB/T 3608 所規定的高處作業。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 工作 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苯、鎘、 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 二硫化碳、 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 胺、甲醛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行業;GBZ2.2所規定的體力勞動強度

48、分級第皿級體力勞 動強度的作業; 工作場所空氣中錳、 氟、溴、甲醇、 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 標準的作業。禁止使用童工未滿 16 周歲的童工其身體、組織、器官尚未 完全發育成熟, 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更為敏感, 后果 更嚴重,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給予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適當 崗位津貼崗位津貼應參照國家現有崗位津貼標準發放。 建設項目設計應按國家標準將崗位津貼納入職業 衛生項目設計, 進入概算,增加崗位職工生理健康 保健投入, 保障職工健康權益。 生產和施工企業應 按照國家標準足額發放崗位津貼。 崗位津貼(保健 費)的發放標準應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對接觸有慢性

49、毒性化學品的勞動者開展醫學 隨訪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生產所使用的化學品有 慢性毒性, 尤其是有致畸性、 致癌性、致突變性等 時應積極對勞動者開展醫學隨訪。離退休人員定期健康監護 用人單位應負責離退休人員的定期健康監護(醫學隨訪)。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 援預案并形成書面文件予以公布。 職業病危害事故 應急救援預案應明確責任人、 組織機構、 事故發生 后的疏通線路、 緊急集合點、 技術方案、 救援設施 的維護和啟動、醫療救護方案等內容。應急救援設施完好 應急救援設施應存放在車間內或臨近車間處, 一旦發生事故,應保證在

50、10 秒內能夠獲取。應急 救援設施存放處應有醒目的警示標識, 應確保勞動 者知曉。應使勞動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 上述現場應急救援設施應是經過國家質量監 督檢驗合格的產品, 應安全有效, 并建立相應的管 理制度,責任到位, 有人負責,定期檢查,及時維 修或更新,保證現場應急救援設施的安全有效性。定期演練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用人單位應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的演練做出相關規定, 對演練的周期、 內容、項目、 時間、地點、目標、效果評價、組織實施以及負責 人等予以明確。應急救援演練的周期應按照相關標 準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嚴重程度分別管理, 制 定最低演練周期、演練要求及監督部門

51、的監督職 責。應如實記錄實際演練的全程并存檔。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管理 人員及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管理者代表、 管理人 員及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自覺遵守職業病防治法 律、法規,并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同時還應按規 定組織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培訓工作。對上崗前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應對上崗前或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 內容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做出明確規定。 未 經上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的勞動者一律不得安 排上崗。培訓的內容應包括職業衛生法律、法規、 規章、操作規程、所在崗位的職業病危害及其防護 設施、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和

52、維護、 勞動者 所享有的職業衛生權利等內容。 應做好記錄及存檔 工作,存檔內容包括培訓通知、教材、試卷、考核 成績等,檔案資料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對在崗期間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應定期對在崗期間的勞動者進行職 業衛生培訓做出明確規定。 培訓的內容應包括職業 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操作規程、所在崗位的職 業病危害及其防護設施、 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 用和維護、應急救援知識、 勞動者所享有的職業衛 生權利等內容。根據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培訓計 劃,確定培訓周期。 應做好記錄及存檔工作, 存檔 內容包括培訓通知、 教材、試卷、考核成績等,檔 案資料應有專人負責保管。職業病診斷與病人保

53、障11.1 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病報告制度,責任到位, 有人負責, 當發現有職業病病人時, 按照規定的時 限和程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虛報、漏報、 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疑似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病報告制度,責任到位, 有人負責, 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 按照規定的時 限和程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出現職業病病人時, 除按照規定的時 限和程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外, 同時還應向所在 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積極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和鑒定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過程

54、中感到不適, 又排除其 他疾病的,經勞動者申請, 用人單位應安排勞動者 的職業病診斷, 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的, 可申 請職業病診斷鑒定。為了保證受到職業病危害的勞 動者享有充分的權利, 職業病診斷、 鑒定費用由用 人單位承擔。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的職業病診斷 在同一工作環境中,同時或短期內發生兩例或 兩例以上健康損害表現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 確,又不能以常見病、 傳染病、 地方病等群體性疾 病解釋的, 或者職業健康檢查機構、 職業病診斷機 構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認為需要作進一步的檢 查、醫學觀察或診斷性治療以明確診斷的疑似職業 病病人,用人單位應安排進一步的職業病診斷。安排職業病病人的治療

55、、定期檢查和康復 勞動者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應根據 職業病診斷醫療機構的意見, 安排其醫治或康復療 養。用人單位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制度, 對職業病病 人治療、定期檢查、 康復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 責 任到位,有人負責相關工作。調離和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勞動者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用人單位在勞 動者經醫治或康復療養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從事 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 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 另 行安排。用人單位應為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按 照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申報工傷, 對留有殘疾、 影響勞動能力的, 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并根據其 鑒定結果安排適合其本人職業技能的工作。 用人單 位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制度, 責任到位, 有人負責妥 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相關工作。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的資料 當勞動者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時, 用人單位應 如實提供與職業病診斷、 鑒定有關的職業衛生和職 業健康監護方面的資料。 職業衛生資料包括工作場 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資料及職業衛生防護 設備及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配置情況。 職業健康監 護資料包括職業接觸史、 上崗前健康檢查結果, 以 及在崗期間定期健康檢查結果的資料, 退休、離崗 人員以及換崗 (調離原單位) 人員還需提供離崗后 醫學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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