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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學生管理規定( 2006 年第 21 次院長辦公會通過)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促進學生踐行 “博學篤志、 格物明德” 校訓,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遵照中國科學院章程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貫徹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以下簡稱“研究生院”) “統一招生、統一教育管理、統一學位授予”與“院所結合的領導體制,院所結合的師資隊伍,院所結合的管理制度,院所結合的培養體系”的辦學方針,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科學院所屬各研究院、所、臺、站、中心等承擔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培養單位” )對研究生
2、院按照國家招生計劃錄取、在各培養單位接受研究生學歷教育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的管理。第三條 研究生院與各培養單位的研究生教育工作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依法辦學,加強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規范管理行為; 要以學生為本,將規范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條 學生在學期間應當 :(一) 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二 ) 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 ,樹立愛國主義思想, 做好肩負服務人民、 報效祖國責
3、任的準備;(三)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遵守研究生院和所在培養單位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四 ) 崇尚科學、追求真理、刻苦學習、勇于探索、勇于創新、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五 ) 積極鍛煉身體,保持身心健康。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第五條 學生在學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應得到尊重和保證:(一) 參加按照培養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 使用研究生院和所在培養單位提供的教育科研資源;(二 ) 按研究生院及所在培養單位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選擇學科專業、雙向選擇指導教師、跨學科選修課程;(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
4、款;(四 )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按照研究生院的規定完成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五 )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研究生院和所在培養單位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六 ) 知曉涉及本人合法權益的事項, 對研究生院或所在培養單位的教育科研活動及其管理等提出意見和建議;(七) 對研究生院或所在培養單位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表達異議,依規定的程序向所在培養單位、研究生院或者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八 ) 對研究生院、 所在培養單位及其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九 ) 法律、法規規定
5、的其他權利。第六條 學生在學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二 )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三) 維護研究生院和所在培養單位的名譽和利益;(四 ) 遵守研究生院和所在培養單位的管理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五 ) 按研究生院和所在培養單位的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的相應義務;(六 )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 學籍管理第七條 新生必須憑研究生院核發的錄取通知書及其他有關證件:(一) 按照錄取通知書規定的要求和日期, 到指定地點報到入學;(二 ) 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 須事先向
6、研究生院或所在培養單位請假;(三) 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第八條 新生報到后,所在培養單位應在三個月內,對其進行全面復查:(一) 復查合格的,準予注冊,取得學籍;(二 ) 復查不合格的,視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處理,情況嚴重的,報經研究生院批準,取消入學資格;(三) 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的,一經查實,報經研究生院批準,取消其學籍。第九條 新生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的:(一) 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 ,在短期內可治愈的, 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培養單位批準和研究生院備案后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不具有學籍;(二 ) 在保留入學
7、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 須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在規定時間,提出入學申請,經核實并在指定醫院復查合格,確認能夠堅持學習的,方可辦理入學手續;(三) 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的, 取消入學資格。第十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所在培養單位提出研究生院批準,取消入學資格:(一) 無故逾期 10 個工作日不報到的;(二 ) 事假超過一個月不報到或病假一個月期滿而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三) 入學健康復查不符合招生體檢標準的;(四 ) 在報考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情節惡劣的,請有關部門查究其責任;(五 )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申請入學, 或雖申請入學但經復查仍不合格的。第十一
8、條 學生應按研究生院或培養單位的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按照自動退學處理。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必修環節 ( 以下統稱課程) 的考核;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記入本人成績單,并歸入本人檔案:(一) 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按研究生院有關規定辦理;(二 )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三) 學生可以根據研究生院或所在培養單位與其他設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學校之間的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
9、及學分經研究生院審核后予以承認;(四 )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 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五 ) 因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第十三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的,研究生院或所在培養單位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第十四條 學生在學期間無特殊理由,一般應當在所在培養單位及學科專業完成學業。學生所在培養單位根據發展需求,或遇有指導教師調動等特殊情況, 經學生本人同意,可調整學生的學科專業。調整學生
10、的學科專業,由培養單位提出,報研究生院審批。第十五條 依據學生與指導教師之間的雙向選擇的原則,學生進入學位論文研究學習階段前,所在培養單位應為學生確定指導教師并記錄在案。第十六條 學生指導教師的變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培養單位相關規定進行:(一) 學生提出變更指導教師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管理部門認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導教師同意后可予辦理;(二 ) 指導教師提出解除學生指導關系的,學生管理部門視具體情況可允許學生重新選擇指導教師;(三) 培養單位提出變更學生指導教師的,應征得學生本人同意;(四 ) 指導教師調動工作, 培養單位應以不影響相關學生學業為原則,作出變更指導教師或作其他相應調
11、整。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關規定,不能在所在培養單位重新確定指導教師的學生,應按退學處理。第十七條 學生如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被錄取培養單位學習的,可以申請變更培養單位:(一)在同一地區變更培養單位,須由轉出單位與轉入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確認理由正當,可以辦理相關手續;(二 )在不同地區變更培養單位, 由轉出單位商轉入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確認理由正當,由轉出單位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跨省轉學辦理。第十八條 學生轉學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九條 學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變更培養單位:(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二 ) 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三)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
12、培養的;(四 ) 應予退學的;(五 )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第二十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堅持學習的,由本人申請,培養單位批準,報研究生院備案,可以休學;因特殊原因,所在培養單位認為應當休學的,由培養單位提出,報研究生院批準,可以休學:(一)休學學生應在辦理休學保留學籍手續后,方可離開研究生院或培養單位;(二 )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研究生院或培養單位給予在學學生的待遇,所有相關費用本人自理;(三) 學生休學,一般以半年為限,累計不得超過一年;(四 ) 學生休學期滿前10 個工作日內 ,必須向所在培養單位提出復學申請,所在培養單位應在接到學生復學申請 1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給予批復 ;(五 )學生
13、因病休學期滿的,經所在培養單位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復查合格后,由培養單位提出,經研究生院批準后,準許復學;(六)學生休學超過一年的 , 按照自動退學處理;(七)學生休學期間有違法亂紀行為的, 取消其復學資格,給予退學或其他相應處理。第二十一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二條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一) 碩士生一學期有兩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 或有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經補考后仍不及格的;(二 ) 博士生有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的;(三) 在學位論文工作中,經考核認為不宜繼續培養的;(四 ) 休學期滿, 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
14、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五 )經研究生院或所在培養單位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六 ) 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離開研究生院或培養單位連續 10 個工作日,未參加規定的教學科研活動的;(七) 超過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八 ) 本人申請退學的。第二十三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所在培養單位提出,研究生院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一) 對退學的學生, 由研究生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培養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二 ) 退學學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培養單位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三) 退學學
15、生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四 )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 參照本規定第四十三條辦理。第二十四條 實行基本學制基礎上的彈性學制,依照所在培養單位相關規定,可分為:(一)碩士生基本學制一般為3年,最長修讀年限 (含休 TOC o 1-5 h z 學)不得超過4 年;(二 )博士生基本學制一般為3年,最長修讀年限 (含休學)不得超過6 年 ;(三) 碩博連讀生基本學制一般為 5 年,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8 年。第二十五條 學生按培養計劃規定,可以在規定的最高年限內分階段完成學業,修滿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學分, 成績合格,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德體合格,準
16、予畢業。學生提前達到畢業要求的, 經所在培養單位考核 ,報研究生院批準,最多可以提前一年畢業。研究生院發給畢業學生畢業證書。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內容,學位論文未能通過的,準予結業,由研究生院發給結業證書。第二十七條 學生退學的,學習期滿一年及以上、完成培養計劃要求且成績合格的,研究生院發給肄業證書;學習期未滿一年的,由所在培養單位發給學習證明;未經批準擅自離校的,不發給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第二十八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的,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無效。第二十九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本人向所在
17、培養單位申請,經研究生院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第三十條研究生院及所在培養單位依法維護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第三十一條研究生院和培養單位支持成立各級學生會作為學生依法參與研究生院或所在培養單位的學生事務管理的組織形式 :(一) 學生會由所在培養單位的學生民主推舉產生;(二 ) 學生會接受所在培養單位黨委、 學生管理部門的領導和培養單位團委、上級學生會的指導;(三) 學生會應積極推動學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保障學生的合法利益。第三十二條按照“誰批準、誰管理”的原則,支持學生在研究生院或所在培養單位內組織、參加
18、學生團體:(一) 學生成立團體, 應當按研究生院或所在培養單位的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請批準;(二 )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研究生院或所在培養單位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領導和管理;第三十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研究生院和所在培養單位的管理制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一)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二 ) 學生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 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學生形象、 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三) 任何學生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研究生院或所
19、在培養單位進行宗教活動;(四 )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五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研究生院或所在培養單位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六 ) 學生應遵守研究生院或所在培養單位制定的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第三十四條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研究生院及所在培養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一)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二 ) 學生個人業余承擔社會兼職工作的,
20、 須向所在培養單位備案 ,并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和義務;(三)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 法規以及研究生院或所在培養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第三十五條研究生院及培養單位對學生定期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采取授予“三好學生” 、 “三好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干部”和“優秀畢業生”等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獎勵和表揚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第三十六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研究生院及培養單位應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一) 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須與學生
21、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二 ) 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第三十七條對學生的處分分為:(一) 警告;(二 ) 嚴重警告;(三) 記過;(四 ) 留校察看;(五 ) 開除學籍。第三十八條 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 )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三) 違反治安管理法規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四 )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五 )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六 )
22、違反研究生院或所在培養單位規定, 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屢次違反研究生院或所在培養單位規定而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第三十九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的,由所在培養單位作出,報研究生院備案;(二 )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的, 由所在培養單位提出,報研究生院批準。第四十條 學生管理部門對違紀學生啟動處分程序前,應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或申辯;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應按相關規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作出。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須經研究生院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第四十一條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后 , 研究生院或培養單位應出具處分決定書, 并送達學生本人;處分決定書應包括處分和違法違紀事實、處分的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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