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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外國法制史(第六版) 緒論緒論一、外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體系及其在法律學科中的地位外國法制史是一門研究世界上各種不同類型的、有影響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內容、形式、本質、特點和相互聯系及發展規律的科學。外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決定了這門課程不僅要從總體上分別揭示歷史上各種類型的法律制度發生、發展、變化的一般規律,而且必須按照不同國家法律制度演變過程中合乎邏輯的年代順序來安排自己的體系。外國法制史在我國法律學科體系中屬于基礎學科。外國法制史是一門研究外國法律制度基本內容、基本特點和發展規律的學科,在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創造的文明成果和當今世界各國法制建設經驗方面,有極其重要的作用:緒論第一,它以歷史

2、唯物主義基本原理為指導,揭示歷史上各種類型的法律制度的產生、發展和變化的規律,展示出一幅貫穿古今的外國法制史發展的絢麗多彩、生動活潑的歷史藍圖;從而開闊人們的視野,給人們以啟迪,增強人們對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理論的理解,正確認識法律這種社會現象,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觀。第二,它可以幫助人們從法律制度的沿革和變遷的起因及結局中,系統地總結歷代統治階級運用法律實施統治的經驗,從中比較、鑒別,批判地利用和吸收,“古為今用,洋為中用”,以利于把我國建設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第三,它從總體和具體方面介紹世界上一些有影響、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和原則,提供外國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的最新信息,使我

3、們能夠知己知彼,在對外交往中更有力地維護我國人民的權益,加快我國法律科學和法律制度改革和建設的步伐。緒論二、外國法律制度的回顧與瞻示(一)古代時期古代時期一般是指奴隸制社會時期。就世界范圍而言,其時間起訖,約從公元前4000年人類社會產生私有制、階級以及國家與法的時候起,到公元5世紀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止。由于各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環境以及其他條件存在差異,原始公社制度的解體和奴隸制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呈現出極不平衡和錯綜復雜的情況。緒論(二)中世紀時期中世紀時期是指封建社會的建立和發展時期。由于各民族歷史發展極不平衡,它們進入封建社會的時間以及封建法在不同國家的表現形式是極不相同的,更不用

4、說有些民族根本就不曾有過農民的農奴制依附地位,有些民族在氏族部落制度解體以后,未經過奴隸制,直接進入了封建社會。這就使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呈現出一片光怪陸離的景象。緒論(三)近代時期近代時期是指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后歐美各國開始建立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時期。從世界范圍考察,通常把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作為中世紀結束和近代史的開端;它的下限則止于1917年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勝利和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緒論(四)現代時期現代時期是指以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勝利和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為開端一直發展至今的時期。現代時期,隨著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和科技的進步,法律制度發生了巨大變化。1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出現2

5、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法律制度發生了巨大變化3 新興民族獨立國家法律的振興緒論1 如何理解外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2 如何理解“法系”這一概念?它對研究外國法制史有何意義?3 為什么說外國法制史是法學基礎學科?第一章 古埃及法 常考知識點 古埃及法的概念和性質 博克賀利斯法典 第一節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變古埃及法是指適用于埃及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約公元前3000年至 公元前6世紀)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埃及法最古老的淵源是奴隸制國家形成初期的不成文的習慣法,它是由氏族習慣演變而來的。隨著古代埃及統一國家的形成,習慣法逐漸轉變為成文法。 第二節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一、專制制度古埃及是典型的東方專制國

6、家。法老作為中央集權制下的專制君主,不僅被看成是神或神之子,而且又是權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具有“創造性的言辭”、“超人的智力”、“堅持真理”、“主持正義”的神的屬性,考古發現的石刻或壁畫總把法老描繪成一個巨神,或者表現為神鷹、神蛇的形狀;他的名字不許讀出聲音,在正式朝見時必須用第三人稱稱呼他;在法老面前,即使是顯貴人士也處于絕對屈從的地位,若觸犯法老,隨時都可能丟掉性命;任何人面見法老,須腹胸貼地,匍匐前進,親吻法老腳前的塵土,只有少數人才能獲得一種崇高的榮譽即親吻法老的鞋子,與法老談話更是無上的光榮。法老是神而不是人,這是埃及王權的基本內涵。相對于王權神授,法老的神化和神的屬性更有助于確立

7、統治者的權威和鞏固其統治秩序。法老擁有立法、司法、行政、財政、公共工程、軍事、宗教方面的一切權力,雄偉莊嚴的金字塔表現了臣民對專制君主的絕對崇拜和法老的無限權威與力量。第二節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二、土地制度(1)王室土地,歸王室直接支配,構成王室領地(Jafalik),由王室派官經營,使用奴隸和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從事勞動,其產品供王室揮霍。(2)神廟的土地,主要來自法老的贈與,如上古埃及年代記中就多次提到這種贈與,其中最多一次贈地達1 700斯塔特(1斯塔特合2 735平方米),這種贈與不僅規模較大,而且不附帶任何條件。(3)貴族和大臣占有的土地,一般分為兩個部分,即由繼承得來的家族財產和法老

8、賞賜的祿田,家產可以繼承、轉讓和出賣,祿田在罷官之后仍須交給國家。(4)農民占有的土地,全國土地的大部分分配給廣大農民使用,以保證國家的基本稅收來源。第二節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三、契約制度契約的成立以當事人合意為基礎,并輔以必要的形式。古埃及最為流行的契約形式是借貸契約,借貸契約的標的物主要是金錢和谷物。此外還有租賃契約以及合伙契約等。 第二節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四、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 埃及保留有顯著的母權制的殘余. 婚姻主要實行一夫一妻制,隨著夫權制的確立,納妾也并不違法;契約是婚姻成立的基本要件。 成年子女享有充分的獨立權利,第二節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五、犯罪與刑罰制度古埃及的刑事法

9、律制度具有犯罪與侵權不分、刑罰種類繁多、廣泛適用死刑和殘害肢體刑等奴隸制刑法的典型特征。最嚴重的犯罪行為是國事罪,即背叛、暴動和陰謀反對法老。第二節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六、司法制度法老擁有最高司法權,從中央到地方均實行司法與行政合一制,行政官員一般都兼任法官職務,直接履行司法職能。 司法訴訟程序比較完備。 問題與思考1 為什么說古埃及法是典型的東方專制主義法律制度?2 古埃及法的契約制度有哪些特點?第二章 楔形文字法 常考知識點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漢穆拉比法典的內容與特點 楔形文字法的歷史地位第一節 楔形文字法的產生、發展演變和基本特征一、楔形文字法的產生與發展演變楔形文字法(Cunei

10、form Law),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代左右的西亞幼發拉底與底格里斯兩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鐫刻而成的奴隸制法的總稱。因這種法律后來擴展至與其相毗鄰的周圍地區和國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之稱。大體包括蘇美爾人、阿卡德人、阿摩利人、亞述人、依蘭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國家所適用的法律。第一節 楔形文字法的產生、發展演變和基本特征一、楔形文字法的產生與發展演變公元前3000年代初期,居住在兩河流域南部地區的蘇美爾人和北部地區的阿卡德人相繼建立起十幾個以城市為中心與周圍若干農村結合而成的城市國家,如烏爾、拉格什和烏魯克等,并創造了字形上粗下細,形如a木楔的古代楔形文字。這些城市國家最初采用習慣法,約公元前

11、3000年代中期,開始出現一些零星的以楔形文字記載的成文法,其內容主要是有關婚姻家庭方面的法規。此后,成文法逐漸盛行,涉及的內容也漸趨廣泛,包括契約、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與賠償等法律方面的規范,并逐漸向自成一體的“法典”化方向發展。約在公元前22世紀至公元前21世紀之交,兩河流域南部地區的烏爾第三王朝(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前2006年)的國王烏爾納姆(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前2096年在位)創制了烏爾納姆法典(Urnammu Code)。這是迄今所知人類歷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第一節 楔形文字法的產生、發展演變和基本特征二、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第一,法律的結構體系比較完整。第二,法典的內容

12、涉及面較廣。第三,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匯編,并沒有規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則。第四,法律被描繪為遵從神意制定的,違反法律就會受到神的懲罰。第二節 漢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和結構(一)法典的制定漢穆拉比法典的制定雖與當時統治階級的立法思想有關,但從根本上說,是古巴比倫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制定漢穆拉比法典的政治經濟背景是:第一,巴比倫統一兩河流域以前,各城邦國家的習慣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異。第二,漢穆拉比統治時期,巴比倫社會的農業、牧業、手工業和商業以及奴隸制私有關系都得到迅速發展,動產已經變為私有,私人占有奴隸增多,分配給公社成員的份地可以在本公社內部出賣和轉讓。第三,由于私

13、有制和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社會上高利貸活動猖獗,大批農民和手工業者在奴隸主和高利貸者的重利盤剝下,因負債、破產而淪為奴隸,從而嚴重影響了生產的發展和軍隊的兵源,削弱了國防力量,使社會矛盾、階級矛盾日趨尖銳化,這就要求從法律上限制高利貸者的專橫,限制債務奴隸制,以緩和自由民內部的矛盾,穩定社會秩序,維護奴隸主階級的統治。第二節 漢穆拉比法典(二)法典的結構和體系漢穆拉比法典分為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序言:宣揚君權神授;正文:共282條;結語:強調法典的效力。第二節 漢穆拉比法典二、法典的基本內容和特點(一)君主專制制度(二)社會各階層的法律地位(三)財產法(四)債權法(五)婚姻、家庭與繼承法(

14、六)刑法(七)法院組織與訴訟 第三節楔形文字法的歷史地位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類歷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體系之一,也是最早將習慣法成文化的先驅,對推動人類法制文明的進步與發展具有特殊的貢獻。楔形文字法系作為奴隸制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有它獨特的結構、體系和共同特征,它所表現出來的較為發達的立法技術,也是許多古代早期國家所無法比擬的。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南亞法的先驅。問題與思考1 簡述楔形文字法的概念與基本特征。2 分析漢穆拉比法典的主要特點與形成原因。3 評價楔形文字法在人類法制文明發展中的歷史地位。第三章 古印度法 常考知識點常考知識點 古代印度法的淵源 宗教與古印度法的

15、關系 種姓制度與古代印度法的關系 古代印度法的歷史地位第一節 古代印度法的產生和演變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隸制時期法律制度的總稱,內容包括婆羅門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國王政府頒布的敕令。一、古代印度法的產生有關古代印度法的斷代問題學術界尚有很大爭議,但一般認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時期(約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下限則是公元4世紀至7世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淵源,約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約公元前7世紀,以崇拜自然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逐漸演變為婆羅門教。婆羅門教產生以后,很快發展為國教,成為國家的統治支柱,對印度社會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婆羅門教法的淵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

16、“法經”(Dharmasutra)和“法典”(Dharmasmrti,又譯“法論”)兩大類。第一節 古代印度法的產生和演變二、古印度法的產生與演變公元前6世紀前后,佛教應運而生。孔雀王朝阿育王定佛教為國教。當佛教被定為國教后,佛教的經典便成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淵源之一。公元6世紀以后,佛教在其發源地印度逐漸衰落,應運而生的是經過改革的婆羅門教,即新婆羅門教或印度教。由于該教只是吸收了佛教和其他民間信仰的精華對婆羅門教進行的改造,婆羅門教法和佛教法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延續,但其性質已發生了根本變化,其中的許多內容已具有封建制色彩。 第二節 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一、種姓制度概念:種姓制度(system o

17、f caste)是古代印度的社會等級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內容。起源四大種姓:最高種姓為婆羅門,第二種姓為剎帝利,第三種姓為吠舍,第四是首陀羅。 第二節 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二、所有權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國有制或王有制為基礎,國王被譽為“大地的主人”,原則上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國王繳納賦稅。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私人財產所有權受法律保護。私人財產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但高等種姓和低等種姓所享有的財產權是有分別的。 第二節 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三、債法古代印度債法的主要特點是對高等種姓的債權給予特別保護。對不同種姓的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債務的處罰也不相同 第二節 古印度

18、法的基本制度四、婚姻家庭法(一)婚姻被認為是神意的結合(二)嚴格維護種姓內婚制(三)高等種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種姓則一夫一妻 第二節 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五、刑法古代印度的刑法有兩個顯著特點:(一)受宗教觀念影響強烈(二)不同種姓同罪異罰 第二節 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六、訴訟制度古代印度的訴訟制度不太發達,許多規定顯得簡單而原始。(一)缺乏統一而固定的法院組織(二)借助神的力量進行裁判 第三節 古印度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點(一)與宗教密不可分首先,宗教眾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淵源異常復雜。其次,法律的內容和編排體例都深受教義的影響。(二)嚴格維護種姓制度(三)是法律、宗教、倫理等各

19、種規范的混合體 第三節 古印度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二、古代印度法的歷史地位(一)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二)對周邊國家的法律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問題與思考1 為什么說古代印度法是種姓法?2 簡析古代印度法與宗教的關系。3 何謂印度法系? 第四章 希伯來法常考知識點 希伯來法的形成 摩西五經與“十誡” 希伯來法的歷史地位 第一節 希伯來法的形成和發展希伯來法(Hebrew Law)是指公元前11世紀至公元1世紀生活在巴勒斯坦地區的古代希伯來人所信奉和實踐的全部律法和法律的總稱。約公元前14世紀,摩西帶領希伯來人逃出埃及,并宣布了“十誡”(Ten Comandments)的律法體系,為希伯來法奠

20、定了基礎。這一時期,希伯來法的主要淵源是部落習慣以及原始的宗教規范。“巴比倫之囚”后,圣經開始編撰,猶太教最終形成。圣經的第一部分“律法書”分為五章,也稱摩西五經,內容包括希伯來習慣、宗教戒律以及國王的敕令等,是猶太人最重要的思想指南和行為規范。至此,猶太教法成為希伯來法的基礎和核心。公元前538年,波斯國王居魯士征服了新巴比倫,猶太人獲準返回家園,重建耶路撒冷。猶太人嚴格遵守摩西五經,各級“猶太公會”兼有宗教法庭的職能,其判例也成為重要的法律淵源,希伯來法繼續發展。公元70年,猶太人的國家宣告滅亡,希伯來法的歷史也告終結。第二節 摩西五經希伯來法最重要的淵源是舊約圣經,所有猶太人都要絕對忠誠

21、地信奉并遵守其中的教義與教規。舊約圣經的前五卷分別是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和申命記。這五卷的內容被認為是由摩西接受上帝的啟示而撰寫的,擁有至高無上的法律效力,因而又稱為摩西五經。摩西五經不僅是世俗的猶太國家的法律規范,更是所有猶太人信仰的猶太教的最主要的經典,它不僅是掌握司法權的祭司和各類司法機構審理案件時的最高法律依據,而且普通的猶太教民也必須牢記在心,不可有絲毫褻瀆之意,即使在猶太國家滅亡以后,它仍以習慣法的形式自動調節著猶太人的生活。 第二節 摩西五經 出埃及記(Exodus)第20章的“摩西十誡”,是希伯來法的“總綱”與“核心”, “包括: (1)除耶和華以外,不可信仰他神;(2)

22、不可雕刻和崇拜偶像;(3)不可妄稱耶和華上帝之名;(4)第七日為圣安息日;(5)當孝敬父母;(6)不可殺人;(7)不可奸淫;(8)不可偷盜;(9)不可作假證陷害他人;(10)不可貪戀他人的妻子和財物。 第三節 希伯來法的基本制度一、有關身份的宗教戒律希伯來法規定,要保持猶太教徒的身份,必須嚴守基本的宗教戒律。“割禮”(Circumcision),就是在男嬰出生后的第八天用石刀割破其陰莖包皮,以此來作為猶太人和上帝立約的標記。割禮是男性成為“上帝子民”的猶太人的標志。“可食”(Kosher),是按照猶太教的飲食規定可以食用的食品。 第三節 希伯來法的基本制度二、財產法 希伯來法確認上帝對土地的所

23、有,土地名義上都是屬于上帝的。另外,土地的使用權僅限于家族內部繼承,不得轉讓給外族。希伯來法規定必須向上帝獻祭。第三節 希伯來法的基本制度 三、債法希伯來法中對有關買賣、借貸、雇傭、租賃、寄托等債權和債務法律關系均有規定,但由于希伯來人在觀念上反對重利,商品經濟尚不發達,這些法律規范尚不完備。訂立契約的主要形式是口頭盟誓 。希伯來法在對債權人的所有權予以確認的同時,又加以適當的限制。 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希伯來法中也出現了關于擔保的規定。第三節 希伯來法的基本制度四、婚姻、家庭與繼承婚姻的成立以男方交付聘禮以及女方父親的同意為必要條件。為保持猶太血統的純潔,嚴禁與外族人通婚,同時近親結婚屬于

24、“逆倫”,必須“用火焚燒”至死。結婚采用宗教儀式,由家長主婚,在神面前宣誓,并由教會頒發結婚證書,同時還有搶奪婚的遺風。離婚權掌握在丈夫手中實行以父權為中心的家長制家庭制度。實行長子繼承制,禁止立庶為嫡,長子繼承的財產份額比其他子女高一倍。 第三節 希伯來法的基本制度五、犯罪與刑罰1.罪名繁多,許多國事罪與宗教戒律緊密相關。 2.刑罰極為原始和野蠻,充滿同態復仇的遺跡。 3.死刑被廣泛適用 ,主要有石斃、墜巖、焚刑、縊刑等,除死刑外,希伯來法還規定有體刑、革籍、沒收財產、罰金、贖命金、降災警告、剝奪部分教權、監禁等。第三節 希伯來法的基本制度六、司法制度1.宗教領袖及國王擁有最高的司法權,地方

25、行政官員和祭司也往往身兼二職,掌握司法審判權 。2.希伯來訴訟法規定,原告須到就近的司法官那里起訴,原告立于被告之右,以口頭進行申訴,司法官詢問證人,調查事實,最后判決,不服判決者,可逐級申訴,直至國王法庭。第四節希伯來法的歷史地位和影響希伯來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極高的地位,它以獨特的方式影響了整個世界法律發展的進程。希伯來法通過圣經和基督教間接地影響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希伯來法對伊斯蘭法也有直接影響。1948年4月以色列國建立后,希伯來法的一些基本原則和制度構成了以色列的重要法律淵源之一問題與思考1 什么是希伯來法? 希伯來法是怎樣形成的?2 希伯來法的宗教性質體現在哪些方面?3 如

26、何評價希伯來法在世界法律發展史上的歷史地位?第五章 古希臘法常考知識點 古希臘法的基本特征 “雅典憲法” 雅典債法 古希臘法的歷史地位第一節 古希臘文明和法律的源頭大約在公元前1600年至1100年,希臘本土興起了明顯受到克里特影響的邁錫尼文明,主要遺址位于伯羅奔尼撒半島東北部的梯林斯和邁錫尼。荷馬史詩也自然而然地成為承載希臘民族情感的最早的文學作品。荷馬時代末期,古希臘世界經歷著巨大的變化:氏族制度迅速瓦解,以城邦為中心的奴隸制國家在各地建立起來。由于新興城邦的繁榮程度堪比古時的米諾斯和邁錫尼,因而接續著荷馬時代的二百余年也被稱為古風時代。這一時期,城邦的政治領袖擁有遠高于氏族首領的權威,他

27、們往往以一己之力制定并推行帶有軍事性質的成文法,其中較為著名的立法活動有斯巴達的來庫古立法,雅典的德拉古立法、梭倫立法,底比斯的菲洛勞斯立法等等。第二節城邦的憲制:斯巴達和雅典一、斯巴達斯巴達位于伯羅奔尼撒半島最南端的拉哥尼亞平原,是多利安人在希臘本土建立的最大城邦。為了鎮壓被征服族群,斯巴達竭力維持內部團結,遏制共同體的分化,建立了一種確保人人平等的軍事化生活方式。斯巴達人宣稱,這種生活方式起源于立法者來庫古(公元前9世紀)根據神諭制定的名為“瑞特拉”(Rhetra)的成文法。斯巴達的平等制度建立在嚴格平均地權的基礎之上。第二節城邦的憲制:斯巴達和雅典二、雅典元前8世紀,雅典以相對平緩的方式

28、從君主政體演變為貴族政體,巴昔列斯逐漸遠離城邦權力中心,取而代之的是由貴族掌控的執政官和戰神山議事會。公元前7世紀下半葉,雅典內部出現了僭主制的傾向。為了對抗僭主制,擴大貴族集團的執政基礎,司法執政官德拉古在公元前621年首次制定了成文法,使更多的有產者能夠參與城邦的政治生活。德拉古提倡酷刑。立法中的大部分刑罰都是死刑,哪怕是針對輕微的犯罪行為,也絕不寬恕。此外德拉古立法允許破產的平民賣身為奴,這一規定導致雅典社會的貧富分化走向極端。梭倫改革第二節城邦的憲制:斯巴達和雅典二、雅典公元前509年,出身海岸派的克里斯提尼當選為執政官,他上臺后進行了比較徹底的民主改革,克里斯提尼的改革真正實現了梭倫

29、曾經設立的目標,雅典內部的派系斗爭逐漸平息,國力日漸強盛。希波戰爭公元前462年,阿菲埃爾特出任執政官,代表貴族利益的戰神山議事會被迫將殘余的政治權力移交給民眾大會和500人議事會,只保留刑事審判和宗教審判的權力。伯利克里改革。雅典城邦以民主為基礎的政治制度達到了頂峰。第三節古希臘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一、什么是法?古希臘人最初對于法的理解就是荷馬史詩中提到的女神“忒彌斯”(themis),她賦予主權者以明辨曲直的權威。公元前7世紀之后,古希臘的城邦普遍進入成文法時代,雅典曾使用從“忒彌斯”衍生而來的thesmos一詞來指代城邦的立法。從公元前5世紀開始,雅典人開始使用更為抽象的nomos一詞來描

30、述法的概念。后來,nomos開始與意味著自然規律的physis一詞相對,意指由政治國家所創制的秩序,通常被近代學者翻譯為法或法律。因此,nomos的出現是雅典城邦政治成熟的結果,它標志著實證法已經從自然法中分離出來,成為生活在城邦中的公民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這一時期著名的雅典詩人品達曾說,法是萬物之王。第三節古希臘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二、財產法雅典的公民無論男女都享有獲得財產的權利能力,但完整的行為能力只能由年滿18周歲的男性享有。雅典的奴隸沒有獨立的人格,而是一種財產。亞里士多德曾在他的尼各馬可倫理學中把因契約而產生的債稱為自由之債,把因損害而產生的責任稱為不自由之債。這是人類法律文明史之中最

31、早以債因為標準對債的分類。公元前4世紀,雅典的十大演說家曾在他們的演講中多次提到homologia一詞,意指雙方或多方在合意基礎上對未來行動的規劃,此種規劃對于各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這既可以是私人之間的合同,也可以是城邦之間的條約。演說家們還提到另一個詞,即suggraphe,它原指各種法律文書,后來專指承載當事人合意的書面形式,也就是契約。此外,還有一些用以描述契約其他特征的專用詞匯。第三節古希臘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三、刑法公元前7世紀的德拉古立法具有強烈的公法意義,它第一次明確表達出城邦的秩序高于一切,但是德拉古立法從本質上來說是一部公共刑法。德拉古立法以嚴苛著稱,這極大地壓縮了原有私刑

32、的空間。梭倫執政之后立刻廢除了德拉古立法,僅僅保留了謀殺和故意殺人的罪名,其他犯罪行為的懲罰則還給私刑。公元前4世紀之后,雅典的刑法轉向嚴苛,死刑的適用變得非常常見,犯罪的名目也越來越多。第三節古希臘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四、訴訟法自建城以來,雅典便擁有規模巨大的法庭。梭倫改革之后,400人議事會既擔負著民眾大會常設機構的職責,又充當最高的陪審法庭。這一建制在克里斯提尼時代被擴充到500人,并在阿菲艾爾特執政期間獲得完全獨立的裁判權。最高陪審法庭的主要職責是政治審判,目的在于保障城邦的民主制度,而非依據法律解決刑事和民事糾紛。 第四節古希臘的法律遺產一、希臘化時代伯羅奔尼撒戰爭之后的雅典失去了霸主

33、地位,取而代之的斯巴達在文教方面極度落后,其武力一旦難以維持各城邦的穩定,民主派就卷土重來。希臘化時代 第四節古希臘的法律遺產二、古希臘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古希臘法有如下鮮明的特點:第一,古希臘是一個多中心的世界,政治和法律制度在各個中心分散演進,每一個城邦都有各自的法律制度。二,古希臘各城邦頒布的成文法大多是具體規范的堆積,缺乏抽象的概括與分析,也未能形成體系化的法典。第三,古希臘的公法對后世影響更大,尤其是雅典所開創的憲政體制,基本上蘊含了近代民族國家搭建公法體系的全部要素。第四,古希臘為西方法律傳統提供了重要的精神理念: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關于正義的哲學討論是人類法律文明史上不可磨

34、滅的里程碑,法律因而脫離政治成為有著獨立目的的主體性價值判斷;斯多葛學派關于自然法理念的闡發則極端地抬高了法律的地位。當然,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古希臘法哲學的片面發達遏制了從文本出發的法學的發展。 第四節古希臘的法律遺產二、古希臘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古希臘法的總體發展水平不高,遠不及在哲學、藝術等方面取得的成就,但是它上承古埃及和兩河流域的法律,下啟羅馬法,在東、西方的法律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其歷史作用不容忽視。古希臘法中的一些具體法律制度、法律原則、法學思想,特別是雅典的民主政治,對后世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是西方法律傳統的重要源頭之一。問題與思考1 古希臘法的含義應如何理解?2 雅典的民主制度是如

35、何一步一步地形成的?3 雅典的訴訟法有哪些主要特點?第六章 羅馬法常考知識點 羅馬法形成和發展的基本特點 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 羅馬私法的體系和主要內容 羅馬法的復興及對后世的影響 第一節 羅馬法的產生和發展一、羅馬法的產生羅馬法(Roman Law)是古代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古代羅馬國家產生于意大利半島。平民為爭取權利同貴族進行了長期的斗爭,并迫使貴族不斷讓步。這一斗爭客觀上加速了羅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進了羅馬奴隸制國家與法律的形成。公元前6世紀,隨著階級矛盾的尖銳,羅馬第六代王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Servius Tullius,約公元前578年公元前534年)進行了改革。這次改革標志著

36、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最終形成,羅馬法也隨之產生。 第一節 羅馬法的產生和發展 二、羅馬法的歷史發展羅馬法的歷史發展及其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十二表法的制定(二)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實踐與市民法和萬民法兩個體系的形成(三)繁榮法學研究,重視發揮法學家的作用(四)國法大全的編纂 第一節 羅馬法的產生和發展 優士丁尼(公元527年至565年在位)為重建和振興羅馬帝國,從他即位的第二年起,便成立了以大臣特里波尼安為首和著名法學家參加的法典編纂委員會,進行法典編纂工作。從公元528年到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匯編。(1)優士丁尼法典(Codex Iustinianus)。(2)優士丁尼法學總論

37、(Institutiones Iustiniani),又譯為法學階梯。(3)優士丁尼學說匯纂(Digest of Justinian),又譯為法學匯編。在上述三部法律匯編之后,優士丁尼又先后頒布敕令168條。他死后,法學家將這些敕令匯編成冊,稱優士丁尼新律(Codex Repetitae Praelectionis),簡稱新律。 第一節 羅馬法的產生和發展 以上四部法律匯編,至公元16世紀統稱為國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又譯為民法大全),以之與當時通行的教會法大全相對應。國法大全的問世,標志著羅馬法已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階段。 第二節 羅馬法的基本特征一、私法極為發達

38、,而公法卻不甚發展二、立法形式靈活簡便,獨具特色三、法制建設與法學研究緊密結合四、深湛的原則與制度,科學的概念和術語五、卷帙浩繁、規模宏大的法律編纂 第三節 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一、羅馬法的淵源(一)習慣法(二)民眾大會與平民會議制定的法律(三)元老院決議(四)長官的告示(五)皇帝敕令(六)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第三節 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二、羅馬法的分類(一)公法與私法這是根據法律所調整的不同對象而作的劃分,是由羅馬五大法學家之一烏爾比安首先提出的。(二)成文法與不成文法這是依照法律的表現形式所作的劃分。(三)自然法、市民法和萬民法這是根據羅馬法的適用范圍所作的分類,也是烏爾比安堅持的劃分方法。 第

39、三節 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四)市民法與長官法這是根據立法方式不同所作的分類。(五)人法、物法、訴訟法這是按照權利主體、客體和私權保護為內容所作的分類。 第四節 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 一、人法(一)自然人羅馬法上的自然人有兩種含義:一是生物學意義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稱霍謨(Homo);二是法律學意義上的人,是指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主體,稱波爾梭那(Persona)。 羅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三種身份權構成。自由權是自由實現自己意志的權利,是享有市民權和家族權的前提條件和基礎,沒有自由權,即為奴隸,也就無其他權利可言。市民權是羅馬公民所享有的特權,包括公權和私權兩部分。家族權是指家族團體內的

40、成員在家族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 第四節 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 一、人法(二)法人羅馬法上并無完整的法人制度,也無明確的法人概念和術語。根據奧古斯都時期優利亞法(公元4年)的規定,法人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必須以幫助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2)必須具有物質基礎,社團要達到最低法定人數(三人以上),財團須擁有一定數額的財產,數額多少沒有嚴格規定;(3)必須經過政府的批準或皇帝的特許。 第四節 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 (三)婚姻與家庭法實行一夫一妻的家長制家庭制度。婚姻制度經歷了由“有夫權婚姻”向“無夫權婚姻”的演變過程。共和國后半期,產生了“無夫權婚姻” (matrimonium sine

41、manu),并在帝國時期廣泛流行。 第四節 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 二、物法物法由物權、繼承權和債權三部分構成。(一)物權(1)物的概念和分類。(2)物權的概念和種類。(二)繼承權羅馬法上的繼承概念與現代的繼承概念不同。繼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續,財產繼承是附屬的。羅馬法上的遺產繼承有兩種方式,即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十二表法稱法定繼承為無遺囑繼承。遺囑繼承是依照行為人生前立下的遺囑進行的遺產轉移和分配。 第四節 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 (三)債權優士丁尼法典給債下的定義是:“債是依國法得使他人為一定給付的法鎖。”“法鎖”是指特定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用法律聯結和約束。學說匯纂規定:“債的本質,非以某物或某種役權

42、歸我所有,而是使他人給與某物、為某事或為某物的給付。”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債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債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第二,債的標的是給付,債權人對標的物不能直接行使權利,只能通過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間接行使權利;第三,債一經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訴請強制執行或訴請賠償損失。第四節 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 羅馬法將債發生的原因分為兩類:一類是合法原因,即由雙方當事人因訂立契約而引起的債;一類是違法原因,即由侵權行為而引起的債,羅馬法稱之為私犯。后來,又規定了準契約和準私犯為債發生的原因。(1)契約(contractus)。(2)準契約(qua

43、si contractus)。(3)私犯(delictum)。 (4)準私犯(quasi delictum)。第四節 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 三、訴訟法公訴和私訴 公訴是對直接損害國家利益案件的審理,私訴是根據個人的申訴,對有關私人利益案件的審理。根據不同時期的需要,羅馬國家先后制定了三種私訴程序:法定訴訟 程式訴訟 特別訴訟 第五節羅馬法的復興及對后世的影響羅馬法作為世界古代最為發達和完備的法律,不僅積極地影響了中世紀許多國家,推進了西歐國家法制的發展進程,也對近代以來的法律與法學產生了重大影響,尤其對近代以來私法的建設與統一具有卓越的貢獻。羅馬法有關私法體系的劃分,被西歐大陸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

44、功地借鑒與發展。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采用。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具有相當的水平,它所確定的概念、術語,措辭確切、結構嚴謹、立論清晰、言簡意賅、學理精深。問題與思考1 羅馬法是怎樣形成發展起來的?各個時期有何基本特點?2 為什么說羅馬法是古代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制度?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3 羅馬私法包括哪些內容?體現了哪些法律原則?4 如何理解羅馬法復興的意義及對后世法律與法學的影響?第七章 日耳曼法常考知識點 日耳曼法的發展階段日耳曼財產法的核心概念日耳曼訴訟法的特點日耳曼法對后世的影響 第一節日耳曼法的形成與發展一、原始日耳曼人與馬爾克制度二、部族法時代的蠻族法典三、

45、日耳曼法的封建化 第二節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一、婚姻、家庭與繼承家庭,而非個人,是組成日耳曼社會的基本單位。一般情況下,日耳曼家庭實行一夫一妻制。每一個日耳曼家庭都以男性家長作為首領,他可以行使類似于羅馬法中的家父權,這項權利也包括夫妻關系中丈夫對妻子的支配權。日耳曼法不注重個人的意思表示,而把團體利益作為首要保護的對象。基于團體本位,早期日耳曼法中沒有遺囑繼承,只有法定繼承。 第二節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二、人格與身份日耳曼法只承認正常出生的嬰兒是人,畸形嬰兒和早產嬰兒無法取得完整的權利能力,父親可以在嬰兒出生后決定保留還是拋棄。此外,患有精神疾病或是身體殘疾的人不能享有完整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46、公元6世紀之后,受軍功土地制度的影響,日耳曼法開始重視人的身份,因為身份是用以確定每一個人社會地位的重要標準。人的身份大致可以分為自由人、半自由人和非自由人三個等級。 第二節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三、財產法的核心概念日耳曼法中沒有“物權”的概念,而存在以“產”為核心的人身與財產相復合的權利,如“自有產”的權利,或“封產”的權利等等。日耳曼財產法中的核心概念是Gewere就Gewere的含義而言,它首先意味著對產的占有,其次意味著對產的支配。由于這兩種權能的性質在羅馬法上截然不同占有是一種可能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實,而支配則是一種在法律上受到保障的權利,因而人們很難在羅馬法中尋找到某一個恰當的術語作

47、為Gewere的對譯。事實上,Gewere既不是簡單的事實,也不是純粹的權利,而是介于事實與權利之間的一種中間狀態。 第二節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四、財產法的相關制度(一)不動產制度日耳曼人起初并沒有不動產的觀念,財產僅指牛羊牲畜,而不包括土地。與羅馬人接觸之后,土地的重要性突顯出來,日耳曼法逐步發展出不動產的制度。最早的不動產制度是與氏族共同體相依存的馬爾克土地制度。日耳曼人建國之后,財產私有的觀念不斷沖擊著馬爾克土地制度,公社分配土地的期限逐漸延長,公社成員甚至開始私自買賣由公社分配的土地,或者擅自將分得土地遺留給后裔。馬爾克土地制度開始瓦解。 第二節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四、財產法的相關制度(二

48、)動產制度日耳曼人很早就有動產的觀念,凡是有價值又能夠移動的物品都是動產。最為重要的動產就是家畜。日耳曼法當中的動產制度相對完善,它以實際占有作為所有權的外在形式。如果由于搶劫、偷竊等違法行為導致物主喪失對物品的實際占有,物主可以行使追及權并要求侵權人返還原物;但是如果物主喪失對物品的實際占有是出于自己的意思,如借貸、租賃等,那么物主只能要求相對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這就是日耳曼法中著名的“以手護手”原則。 第二節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四、財產法的相關制度(三)債的制度日耳曼法中關于債的制度極為簡陋。這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日耳曼法中沒有“債”這個抽象的概念。第二,日耳曼法中沒

49、有關于合法之債與違法之債的明確分類。三,合法之債包含的種類很少,經常使用的契約只有買賣和借貸等幾種。第四,日耳曼法上的契約一般都是要式契約,簽訂特定契約必須履行特定的儀式,否則將導致契約不能成立或生效。 第二節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五、對違法行為的救濟日耳曼法將侵權和犯罪的行為統稱為違法行為,二者的區別僅在于輕重的程度不同。具體來說,日耳曼法針對違法行為的第一種處理方式是血親復仇和同態復仇。第二種處理方式是支付賠償金或賠命價。此外,諸如縱火、投敵、叛逃、搶劫國王保護的人或公開殺人等違法行為,屬于沒有特定侵害對象或者侵害對象是國家秩序的違法行為,通常需要國家司法力量的介入。對此,比較常用的刑罰有兩種

50、:一種刑罰是放逐法外之刑,另一種刑罰則是死刑。 第二節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六、司法制度(一)審判組織日耳曼人建國之后,在諸日耳曼王國擔任審判職能的組織是不同層級的民眾大會,具體有百戶區民眾大會和郡民眾大會兩種。兩級民眾大會集行政與司法的功能于一身,由熟悉法律的“智者”主持,所有男子都可以參加審判活動,多數人的意見就是最后的判決。至公元8世紀查理曼執政期間,王權得到強化,查理曼取消了民眾大會的審判職能,而把百戶區大會和郡民眾大會改造成為百戶區法庭和郡法庭,由國王委派的少數貴族擔任專職法官。 第二節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六、司法制度(二)訴訟規則日耳曼法中并無侵權和犯罪的區分,因此程序上也沒有民事訴訟和

51、刑事訴訟的區分,無論原告提出什么樣的訴訟請求,受理訴訟的法院都以相同的程序應對。日耳曼法的訴訟規則主要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第一,自訴是基本的訴訟原則。第二,當事人宣誓是日耳曼法認可的基本證據形式。第三,如果訴訟涉及的案情重大,法官認為不能僅僅依據雙方的宣誓做出裁斷,那么還可以采用神明裁判對被告宣誓的真偽進行甄別,包括水審、火審、抽簽神和決斗等等。第三節日耳曼法的主要特征與后世影響一、日耳曼法的主要特征日耳曼法作為中世紀西歐最重要的法律淵源,具有以下幾個鮮明的特征:第一,日耳曼法是一種世俗法。第二,日耳曼法具有較強的形式主義特征。第三,日耳曼法是屬人主義的法律。第四,日耳曼法缺乏抽象性。第五,日

52、耳曼法是團體本位的法律。第三節日耳曼法的主要特征與后世影響二、日耳曼法對于后世的影響日耳曼法是西歐中世紀占主導地位的世俗法。日耳曼法對于近代德國法的影響更為深刻。日耳曼法對于英國法也有不小的影響。問題與思考1 什么是日耳曼法?2 日耳曼法與羅馬法相比有哪些特點?3 日耳曼法中的訴訟制度有何特點?常考知識點 教會法的淵源 教會法的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 教會法院與訴訟制度 教會法的歷史作用第一節教會法的形成、發展和衰落一、教會法的產生教會法也稱“寺院法”或“宗規法”,是基督教關于教會本身的組織、制度和教徒生活準則的法律,對于教會與世俗政權的關系、土地、婚姻家庭與繼承、刑法、訴訟等也都有規定。教會法的

53、產生是基督教發展的結果,于中世紀中期形成獨立的法律體系。第一節教會法的形成、發展和衰落二、教會法的發展1、形成時期(49世紀)2、鼎盛時期(1014世紀)3、衰落時期(15世紀至18、19世紀) 第二節 教會法的基本淵源一、圣經二、教皇教令集三、宗教會議決議四、世俗法的某些原則和規范 第三節 教會法的基本制度一、教階制度教階制度是規定基督教神職人員的等級和教務管理的制度。教階制度大致包括教皇、大教職、小教職三個品級。教皇是基督教會的最高統治者大教職,包括樞機主教、主教、神父三個級別。小教職包括修士、修女。 第三節 教會法的基本制度二、財產制度教會財產的主要來源:教會擁有大量的地產和動產,是歐洲

54、最大的封建主。教會財產的保護:教會法規定,教會對其土地和動產有獨立取得、存留和管轄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受世俗政府的約束 第三節 教會法的基本制度三、債權制度教會法院取得了對于俗人之間經濟契約的廣泛的管轄權,確立了契約當事人要遵守教會契約法主張的“信義保證”原則。教會法主張契約的標的應該平等、合理教會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貸款,不準經營商業獲取暴利。教會法承認“死抵押”權,即債權人有權獲得抵押的土地或財物中的孳息收入,但又不準以此種收入抵債教會法規定,凡以信用作為“抵押”而發生的債務關系,均須履行,否則債務人的靈魂不能得救。 第三節 教會法的基本制度四、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一夫一妻”、“永不離異

55、” 教會法規定:“雙方合意為建立婚姻關系的必備條件”,雙方必須依法定方式明確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對于身體的永久專權”。結婚時要舉行宗教儀式。教會法規定婚姻不能解除,但若屬于應禁止的婚姻和撤銷婚姻則可宣布無效。在家庭方面,教會法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則,確認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屬于從屬地位,沒有單獨支配財產和簽訂契約的權利。教會法采用遺囑繼承和無遺囑繼承兩種制度,但只限于動產繼承,而不動產繼承仍須由世俗法律調整。 第三節 教會法的基本制度五、刑法制度教犯罪名目繁多 刑罰的適用人人平等主要刑罰 第三節 教會法的基本制度六、訴訟制度教會法院的訴訟制度大多源自羅馬法,又有創新。教會法院早期的訴

56、訟中采用神明裁判和誓證法,13世紀以后逐漸廢棄這種原始的證據制度,改用書面證據和證人證言。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糾問式訴訟 教會法的民事訴訟制度的特點是無論起訴、上訴、證據、判決,均須采取書面形式,程序煩瑣。異端裁判所(Inquisition),又稱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專理有關宗教的案件。其基本特點是:無須控告,法院主動進行偵查;實行秘密審判,以有罪推定為指導思想;刑訊逼供,一切有利于被控告人的證詞都不能成立;刑罰是苦修贖罪、沒收財產和死刑(火刑)。 第四節教會法的歷史地位一、教會法的作用教會法與羅馬法、日耳曼法共同構成歐洲中世紀三大法律支柱。在其發展初期,教會法并無廣泛的強制力,只是對教徒和

57、神職人員在信仰、道德和教會紀律方面的約束。中世紀中期,基督教發展成為歐洲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宗教,教會法發展成為凌駕世俗法之上的“權威法”,其適用范圍超出了國界限制。15世紀后,由于君主專制制度的確立以及宗教改革運動的沖擊,教權逐漸衰落,教會法的適用范圍大大縮小,只保留了與世俗法相適應的部分法規。作為古代法律文化經典的羅馬法,正是通過教會法的橋梁作用在中世紀得以繼續。 第四節教會法的歷史地位二、教會法的影響教會法關于婚姻家庭關系方面的法律原則和制度,長期制約著西方國家婚姻家庭立法的發展。在刑法方面,教會法注重對犯人進行靈魂感化和道德矯正,主張通過監禁給犯人自省的機會,這對于近代刑法理論和教育刑思

58、想有很大影響。在訴訟法方面,教會法要求在審判中遵循的“良心原則”后來發展成西方的“自由心證”原則。 第四節教會法的歷史地位在國際法方面,教會法在解決國家之間的關系和戰爭問題上所確立的某些原則,對后世有一定影響,如國際關系準則、民族關系是平等、和平關系,爭端通過協商解決等,都為后世國際法所接受。問題與思考 1 教會法是怎樣形成和發展的?2 教會法的基本淵源是什么?3 教會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特點?4 教會法對西方近代法律有何影響?第九章 城市法和商法常考知識點 中世紀西歐城市法和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中世紀西歐城市法和商法的調整對象及適用范圍 中世紀西歐城市法和商法的歷史地位及其影響 第一節城市法

59、一、城市法的發展概況城市法(City Law),是指公元10世紀至15世紀即中世紀西歐獲得自治權的城市所適用的法律。 (一)城市法的形成和發展 城市法是伴隨西歐城市的復蘇和城市貿易的繁榮而逐漸產生的。 城市法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1)城市習慣法的匯編時期。(2)城市成文法典編纂時期。(3)城市同盟法的出現。 第一節城市法(二)城市法的主要淵源 1.城市憲章或特許狀。 2.行會章程。 3.城市立法。 4.城市同盟法令。 5.城市習慣和判例。第一節城市法二、城市法的基本內容及特點(一)城市法的基本內容 1.城市自治權。 2.城市市民權。 3.城市機關。 4.城市的工商管理。 5.城市刑法與

60、訴訟制度。第一節城市法(二)城市法的基本特點1.基于契約精神而產生、形成的城市法是伴隨著城市的復蘇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的,同時也是中世紀在政治上幾乎無政府狀態和法律上缺乏統一性的顯明表現。2.城市法是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相結合的法律體系。3.城市法是一種只適用于城市及其市民的法。4.城市法是是一種公私混合的法,實體與程序一體的法,有關城市的幾乎所有社會關系都由它來調整。5.在性質和作用上,城市法是封建社會的法,但同時它又是一種帶有資本主義因素的法。第二節 商法 一、商法的發展概況 中世紀的商法,又稱商人法(Law of Merchant),是指調整商人之間因商事活動所產生的各種關系的一系列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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