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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2003 72號 2003年 9月 13 日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 以下簡稱企業) 清產核資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企業資產損失的核實和認定工作,根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清產核資清查出的在基準日之前,已經發生的各項財產損失和以前年度的經營潛虧及資金掛賬等。第三條企業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依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及本規則規定進行核實和認定。第四條企業清產核資中清查出各項資產損失的核實和認定,依據有關會計科目,按照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待攤費用掛賬
2、損失、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其他資產損失等分類分項進行。第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企業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進行審核和認定工作。第二章資產損失認定的證據第六條在清產核資工作中,企業需要申報認定的各項資產損失,均應提供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第七條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企業收集到的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部門、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 一) 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
3、明、回復; (三)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及清償文件; (五)政府部門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 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 七) 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 (八)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第八條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是指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分析計算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企業的某項經濟事項發表的專項經濟鑒證證明或鑒證意見書,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鑒定機構等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或鑒證意見書。第九條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
4、指本企業在財產清查過程中,對涉及財產盤盈、盤虧或者實物資產報廢、毀損及相關資金掛賬等情況的內部證明和內部鑒定意見書等,主要包括: ( 一) 會計核算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 ( 二) 資產盤點表; ( 三 ) 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 四 ) 企業內部技術鑒定小組或內部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當聘請行業內專家參加技術鑒定和論證) ;( 五 ) 企業的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 ) 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的損失,要有對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第十條對作為資產損失的所有證據,企業都應當根據內部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進行逐級審核,認真把關;
5、承擔企業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根據獨立審計準則規定做好相關證據的復核、甄別工作,逐項予以核實和確認。第三章 資產損失認定的原則第十一條 為保證企業資產狀況的真實性和財務信息的準確性,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已喪失了使用價值或者轉讓價值、不能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賬面無效資產 , 凡事實確鑿、證明充分的,依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清產核資政策規定,認定為損失,經批準后可予以財務核銷。第十二條 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積極組織力量逐戶逐項進行認真清理和核對,取得足以說明損失事實的合法證據,并對損失的資產項目及金額按規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進行核實和認定。對數額較大、影響
6、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企業應當逐項作出專項說明,承擔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重點予以核實。第十三條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 雖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證明,但其損失金額無法根據證據確定的,或者難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證明的有關資產損失,應當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經濟鑒證后出具鑒證意見書。第十四條 企業對經批準核銷的不良債權、不良投資等損失,應當認真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進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第十五條 企業對經批準核銷的報廢毀損固定資產、存貨、在建工程等實物資產損失,應當分類排隊,進行認真清理,對有利用價值或者能收回殘值的,應當積極進行處理
7、,以最大限度降低損失。第十六條 企業清查出的由于會計技術性差錯引起的資產不實,不屬于資產損失的認定范圍,應當由企業依據會計準則規定的會計差錯更正辦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提出相關意見后自行處理。第十七條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之間、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互相往來款項、投資和關聯交易,債務人核銷債務要與債權人核銷債權同等金額、同時進行,并簽訂書面協議,互相提供處理債權或者債務的財務資料。第四章 貨幣資金損失的認定第十八條 貨幣資金損失是指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和各類金融機構存款發生的有關損失。第十九條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將現金短缺數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數額,依據下列證據,確認為損失: ( 一) 現金保管人確認
8、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 ; (二)現金保管人對于短款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三) 由于管理責任造成的,應當有對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 四 ) 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提供有關司法涉案材料。第二十條企業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機構已付、企業未付的款項,依據財產清查基準日的銀行對賬單及相應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要逐筆查明銀行已付、企業未付款項的形成原因,確認與收款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核實情況分清責任。對不能收回款項,比照本規則壞賬損失的認定要求,進行損失認定。第五章 壞賬損失的認定第二十一條壞賬損失是指企業不能收回的各項應收款項造成的損失,主要包括: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應收票
9、據、預付賬款等發生壞賬造成的損失。第二十二條對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項壞賬,企業應當逐項分析形成原因,對有合法證據證明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分別不同情況,認定為損失。 第二十三條債務單位已被宣告破產、注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者被政府責令關閉等,造成應收款項無法收回的,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三)政府部門有關行政決定文件。對上述情形中已經清算的,應當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實際清償部分后,對不能收回的款項,認定為損失。對尚未清算的,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10、第二十四條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應收款項,在取得公安機關出具的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證明后,確定其遺產不足清償部分或無法找到承債人追償債務的,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第二十五條 債務人因遭受戰爭、國際政治事件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第二十六條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有敗訴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者勝訴但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債能力被法院裁定終( 中 ) 止執行的,依據法院的判決、裁定或終( 中 ) 止執行的法律文書,認定為損失。第二十七條
11、在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第二十八條 逾期 3 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 3 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3 年以上的,并能認定在最近3 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第二十九條 逾期 3 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債務人在境外及港、澳、臺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或者取得我國駐外使( 領 ) 館或商務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后,認定為損失。第三十條對逾
12、期 3 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為了減少壞賬損失而與債務人協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 ( 含收回的實物資產 ) 的,根據企業董事會或者經理( 廠長 ) 辦公會審議決定 ( 二級及以下企業應有上級母公司的核準文件 ) 和債權債務雙方簽訂的有效協議,以及已收回資金的證明,其折扣部分,認定為損失。第六章 存貨損失的認定第三十一條 存貨損失是指有關商品、產成品、半成品、在產品以及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發生的盤盈、盤虧、變質、毀損、報廢、淘汰、被盜等造成的凈損失,以及存貨成本的高留低轉資金掛賬等。第三十二條對盤盈和盤虧的存貨, 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差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 一)
13、 存貨盤點表; (二)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 (三)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1. 存貨保管人對于盤盈和盤虧的情況說明; 2. 盤盈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 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或者其他確定依據) ; 3. 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 4. 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第三十三條對報廢、毀損的存貨,將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人賠償后的差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 一 ) 單項或者批量金額較小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二)單項或者批量金額較大的存貨,應取得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
14、的技術鑒定證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四)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1. 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 2. 殘值情況說明; 3.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第三十四條對被盜的存貨,將其賬面價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差額部分,依據以下證據,認定為損失: ( 一) 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二)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第三十五條對已削價、折價處理的存貨,由企業有關部門說明情況,依據有關會計憑證將原賬面價值與已收回價值的差
15、額部分,認定為損失。第三十六條對清查出的存貨成本高留低轉部分,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第七章 待攤費用掛賬損失的認定第三十七條企業清查出的已經失去攤銷意義的費用項目,由企業作出相關事項說明,經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第三十八條企業清查出的長期應攤未攤費用,由企業作出難以自行消化的未攤銷專項說明,經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第三十九條企業清查出的有關應提未提費用,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第
16、四十條企業清查出的以前年度由于國家外匯匯率政策調整引起的匯兌損失掛賬,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第八章 投資損失的認定第四十一條投資損失是指企業發生的不良股權或者債權投資造成的損失,包括長期投資損失和短期投資損失。對清查出的不良投資,企業要逐項進行原因分析,對有合法證據證明不能收回的,認定為損失。第四十二條被投資單位已破產、清算、被撤銷、關閉或被注銷、吊銷工商登記等,造成難以收回的不良投資,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 一) 法院的破產公告或者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文件; (三)政府部門的有關行政決定文件
17、;對已經清算的,扣除清算財產清償后的差額部分,認定為損失。尚未清算的,由社會中介機構經過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被投資單位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投資的差額部分,認定為損失。第四十三條 對企業有關參股投資項目金額較小,確認被投資單位已資不抵債、連續經營虧損3年以上或連續停止經營3 年以上的,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第四十四條企業經營期貨、證券、外匯等短期投資未進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認定為損失。第九章 固定資產損失的認定第四十五條 固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等發生的盤盈、盤虧、淘汰、毀
18、損、報廢、丟失、被盜等造成的凈損失。 第四十六條對盤盈的固定資產, 依據下列證據,確認為固定資產盤盈入賬。( 一 ) 固定資產盤點表;(二)使用保管人對于盤盈情況說明材料; (三)盤盈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依據( 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類似資產的購買合同、發票或竣工決算資料) ; ( 四 ) 單項或批量數額較大固定資產的盤盈,企業難以取得價值確認依據的,應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估價,出具估價報告。第四十七條對盤虧的固定資產,將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差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 一 ) 固定資產盤點表; ( 二 ) 盤虧情況說明( 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盤虧,企業要逐項作出
19、專項說明,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 ) ; ( 三)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 四)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內部核準文件等。第四十八條對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將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差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一)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 (二)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應當委托有技術鑒定資格的機構進行鑒定,出具鑒定證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 ( 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當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如消防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車輛
20、報損證明,房管部門的房屋拆除證明,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等; ( 四 ) 企業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內部核批文件; ( 五 ) 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理賠情況說明。第四十九條對被盜的固定資產,將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的賠償和保險理賠后的差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 一 ) 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 二 ) 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 三 ) 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理賠情況說明。第十章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的認定第五十條 在建工程損失和工程物資損失是指企業已經發生的因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的在建
21、工程項目造成的損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應工程物資報廢或者削價處理等發生的損失。第五十一條 因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的在建工程,將其賬面投資扣除殘值后的差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 一 ) 國家明令停建項目的文件;( 二 ) 規劃等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 三 ) 企業對報廢、廢棄的在建工程項目出具的鑒定意見和原因說明及核批文件;單項數額較大的在建工程報廢,應當有行業專家參與的技術鑒定意見; ( 四 ) 工程項目實際投入的價值確定依據。第五十二條 由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的在建工程,將其賬面投資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及責任賠償后的差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 一 ) 有關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 (二)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理賠情況說明; (三)企業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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