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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簡答題1、簡述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2、簡述一國國家不當行為非法性的排除。3、簡述外國人待遇原則。 1、簡述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沿海國在本國的專屬經濟區的權利有四個方面:(1)對自然資源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的專屬經濟主權權利。(2分)(2)對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科學研究有專屬的管轄權。(2分)(3)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如航行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2分)(4)建立相關的法律規章和執行該法律規章的權利。(2分)沿海國在本國的專屬經濟區的義務: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行使上述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

2、的權利和義務。(2分)2、簡述一國國家不當行為非法性的排除。(1)同意,即國家實施的行為是在得到關系國的同意情況下作出的。(2分)(2)針對他國的違法行為而采取的對抗行動。(2分)(3)國家出現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2分)(4)危難,指國家代表或受其監護的人為了逃避極端危難的狀況而實施的行為。(2分)(5)緊急狀態,即國家遇到特別緊急的狀況,如遇到外國侵略的情況下實施的行為。(1分)(6)國家的自衛行為。(1分)3、簡述外國人待遇原則。實踐中形成的外國人待遇原則主要有以下三項(1分):(1)國民待遇原則,也稱平等待遇原則,是指一國對本國境內的外國人在一定事項上給予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這一原

3、則的目的是使外國人與所在國國民處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權,也不受到歧視。(3分)(2)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一國(施惠國)給予某外國(受惠國)的國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國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國國民與第三國國民相比永遠處于不受歧視的地位。(3分)(3)互惠待遇原則,是指一國給予外國國民某種權利、利益優遇須以該外國給予本國國民同等的權利、利益或優遇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國人在本國片面獲得某些權利和利益,同時反對本國人在外國受到歧視。(3分)五、簡答題(每題10分,共30分)簡述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的航行制度。簡述領館的特權與豁免。簡述條約的締結程序。五、簡答題(每題10分,共

4、30分)1、簡述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的航行制度。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一般是指構成世界性航道從而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2分)海洋法公約對一些兩端連接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沿海國的領峽,同時構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峽規定了一種航行制度,即過境通行制。(3分)所謂過境通行就是外國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過和飛越海峽,但通過應繼續不停地并應遵守沿岸國規定的入境條件限制,不得對沿岸國使用武力或威脅,同時還應遵守國際規章、程序和慣例。(5分)2、簡述領館的特權與豁免。 (1)領館館舍中專供領館辦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國官員進入要征得館長同意。(2分)但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需要保護時,可推定館長同意而進入。領館館舍、設備及財產和交

5、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時,應作迅速、充分、有效賠償。(2分)(2)領館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2分)(3)通訊自由(1分)(4)領館人員有行動和旅行自由。(2分)(5)免稅特權(1分)。3、簡述條約的締結程序。答:條約的締結通常有三個程序: (1)約文的議定這是指各方代表通過談判,就擬締結的條約的內容、文字、生效等達成協議,并起草、擬定約文。(2分) (2)約文的認證談判代表認證條約約文為其代表的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接受該約束的標準文本。認證的方式有草簽、待核準的簽署或暫簽和簽署等形式。(4分) (3)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國家及其他締約者最終表示接受條約約束的形式有簽署、批準、加入、接受和

6、贊同。(4分)五、簡答題(每題6分,共18分)1、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對該公約下的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哪些管轄權?2、沿海國在毗連區中具有哪些管制權?3、條約無效的原因有哪些?五、簡答題(每題6分,共18分)1、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對該公約下的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哪些管轄權?蒙特利爾公約第5條第1款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各締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對罪行實施管轄權:(1)罪行在該國領土內發生;(2)罪行是針對在該國登記的航空器,或在該航空器內發生的;(3)在其內發生犯罪行為的航空器在該航空器降落時被指稱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內;(4)罪行是針對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或是

7、在該航空器內發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營業地,或如承租人沒有這種營業地,則其永久居所,是在該國。第2款規定:當被指稱的罪犯在締約國領土內,而該國未將此人引渡給本條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國家時,該締約國應同樣采取必要措施,對有關罪行實施管轄權。第3款規定:本公約不排斥根據本國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轄權。2、沿海國在毗連區中具有哪些管制權?(1)毗連區是毗連領海并在領海之外,由沿海國對海關、財政、移民和衛生等特定事項行使管制權的一帶海域。按照國際法,毗連區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2分)(2)沿海國為防止外國船舶違反該國領土或領海中關于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行為而對其行使管制權

8、;(2分)(3)因為懲治違反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而對外國船舶行使管制權。(2分)3、條約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1)違反國內法關于締約權限的規定;(2分)(2)違反自由同意,包括錯誤、詐欺、賄賂、強迫等情形;(3分)(3)違反強行法。(1分)五、簡答題(每題6分,共18分)1、國家行使外交保護權應符合那些條件?2、何為國家管轄豁免原則?3、外交代表享有哪些特權與豁免?五、簡答題(每題6分,共18分)國家行使外交保護權應符合那些條件?要求答出:國民的合法權益在所在國遭到了該國的不當侵害;受害人自受害之日期起到保護國的抗議或求償結束時保持該國國籍;受害人須已用盡當地救濟方法。(各項要簡要說明,每點2

9、分)何為國家管轄豁免原則?要求答出: (1)概念 國家管轄豁免,泛指一國不受他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轄,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國的司法管轄,即除非經過一國同意,他國司法機關不得受理針對該國或該國的行為和財產提起的訴訟,也不得對該國的財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4分) (2)19世紀形成了國家絕對豁免原則,但現今國家管轄豁免原則已受到限制,國家從事的商業行為及相關的財產不豁免。(2分)外交代表享有哪些特權與豁免?要求回答: (1)人身不受侵犯;(1分) (2)寓所、財產和文書信件不可侵犯;(1分) (3)管轄豁免,說明刑事完全管轄、民事和行政也豁免,但要說出四種例外情況、作證義務豁免。(3分

10、) (4)免除直接稅及海關檢查。(1分) 五、簡答題(每題6分,共18分) 1國際法上確立了哪些懲治戰爭犯罪的原則? 2國家有哪些基本權利? 3條約因哪些理由而無效? 五、簡答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1國際法上確立了哪些懲治戰犯的原則? 答: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的一系列國際文件和國際法庭的審判確立了懲治戰爭犯罪的原則,主要有:追究犯罪者的個人刑事責任;(1分)官方身份不免除個人責任;(1分)政府或上級命令不免除刑事責任原則;(1分)上級責任原則;(1分)不適用法定時效原則。(1分) 除上述原則外,還有一些其他原則:如被控有違反國際法罪行應得到公平審判;不違反國內法不能作為免除實行國際罪行之責任

11、;不溯及既往等原則。(1分) 2國家有哪些基本權利? 答:國家的基本權利是國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權利,是國家主權的直接體現。(2分)國家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獨立權。即國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本國內外事務而不受他國或國際組織的支配和干涉的權利。(1分) (2)平等權。是指國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資格進行國際交往并承受國際權利義務的權利。(1分) (3)自衛權。即有以武力防衛外國對本國的武力攻擊和協助他國防衛武力攻擊的權利。包括單獨自衛和集體自衛。(1分) (4)管轄權。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對特定的人、物、事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1分) 3條

12、約因哪些理由而無效? 答:(1)違反國內法關于締約權限的規定;(2分)(2)違反自由同意,包括錯誤、詐欺、賄賂等情形;(3分)(3)違反強行法。(1分)五、簡答題(每題6分,共18分)簡述無害通過制度。2簡述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3簡述禁止使用的作戰手段和方法。五、簡答題(每題6分,共18分) 1簡述無害通過制度。 無害通過制度的內容有以下方面:(1)無害通過權,即所有國家,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它的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2)無害通過的含義。無害通過是指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過領海。(3)在通過領海期間,不得從事任何非無害活動。非無害活動如:以任何種類

13、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任何捕魚活動。 2簡述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確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層空間條約及月球協定。按這些法律文件規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內容包括:(1)外層空間的探索和利用自由;(2)外層空間不得據為己有;(3)外層空間應用于和平目的;(4)天體及其資源屬于人類共同財產。 3簡述禁止使用的作戰手段和方法。 (1)禁止使用極度殘酷和過分傷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戰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變環境的作戰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棄義的手段和方法。五、簡答題(每題6分,共18分)沿海國在毗連區中的管制權。簡述條約的定義和特征。簡述聯合國的宗旨。 五、簡答題(每題6

14、分,共18分) 1沿海國在毗連區中的管制權。(1)毗連區是毗連領海并在領海之外,由沿海國對海關、財政、移民和衛生等特定事項行使管制權的一帶海域。按照國際法,毗連區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2分)(2)沿海國為防止外國船舶違反該國領土或領海中關于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行為而對其行使管制權;(2分)(3)因為懲治違反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而對外國船舶行使管制權。(2分) 2簡述條約的定義和特征。 條約是國家等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并受國際法支配的國際協議。條約有如下主要特征:(1)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協議。(2)條約是受國際法支配的協議。(3)條約是具有法律拘

15、束力的協議。(4)條約通常是書面形式的協議。 3簡述聯合國的宗旨。 (1)維持和平和安全,這是聯合國的首要目的;(2)發展各國間友好關系;(3)促進國際合作;(4)構成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五、簡答題(每題6分,共18分)簡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簡述條約無效的原因。簡述戰爭開始后交戰國的法律后果。 五、簡答題(每題6分,共18分) 1簡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項最基本的制度,它包括以下內容: (1)航行權 即任何國家的船舶,包括軍艦、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權利,除本國外不受任何他國的管轄和支配。 (2)船舶的國籍及其地位 公海上的船舶必須在

16、一個國家進行登記,具有一國國籍并懸掛該國國旗,無國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國家的保護;方便旗船視同無國籍的船舶;軍艦和為政府服務的非商業性國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權。 (3)船旗國的義務對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進行管轄;保證海上航行安全;對本國船舶在公海上對他國公民、船舶或設施或海洋造成的損害負責處理。另外,對遇難遇險的船舶和人員各國均有救助義務。 2簡述條約無效的原因。 (1)違反國內法關于締約權限的規定;(2分)(2)違反自由同意,包括錯誤、詐欺、賄賂、強迫等情形;(3分)(3)違反強行法。(1分) 3簡述戰爭開始后交戰國的法律后果。 (1)外交和領事關系的斷絕;(2)條約關系發生變化;(3)斷

17、絕通商往來;(4)對敵產的影響;(5)對敵國公民的影響。五、簡答題(每題6分,共18分)1、簡述外交保護的概念和條件。(2003年1月試題考簡答題)2、簡述蒙特利爾公約對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及其管轄權的確定。3、簡述使館的職務。 五、簡答題(每題6分,共18分)1、簡述外交保護的概念和條件。外交保護泛指國家通過外交機關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利益進行保護。外交保護是國家的一項權利,可以由國家的國內外交機關或其外交代表機關來行使。國家行使外交保護權應符合以下條件:(1)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因所在國的國際不當行為而受到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議或求償結束之日須持續具有本國國籍,而且一般不

18、能具有所在國的國籍;(3)受害人須已用盡當地救濟(辦法)且未能獲得合理補償。2、簡述蒙特利爾公約對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及其管轄權的確定。 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從事下述行為,即是犯罪:(1)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采取暴力行為而足以危及該航空器安全;(2)破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損壞,以致不能飛行或足以危及其飛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或使別人放置裝置或物質,可能破壞該航空器或使其受損壞以致不能飛行或足以危及其飛行安全;(4)破壞或損壞航行設備或妨礙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飛行安全;(5)故意傳送虛假情報,從而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蒙特利爾公約第5條

19、第1款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各締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對罪行實施管轄權:(1)罪行在該國領土內發生;(2)罪行是針對在該國登記的航空器,或在該航空器內發生的;(3)在其內發生犯罪行為的航空器在該航空器降落時被指稱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內;(4)罪行是針對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或是在該航空器內發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營業地,或如承租人沒有這種營業地,則其永久居所,是在該國。第2款規定:當被指稱的罪犯在締約國領土內,而該國未將此人引渡給本條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國家時,該締約國應同樣采取必要措施,對有關罪行實施管轄權。第3款規定:本公約不排斥根據本國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轄權。 (本題考試出題時,可以一分為二,即“危害國

20、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和“管轄權”可各自出一道題,管轄權在2003年7月已考簡答題) 3、簡述使館的職務。 (1)代表,即在接受國代表派遣國;(2)保護,即在接受國中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利益;(3)談判,即與接受國政府辦理交涉;(4)調查和報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狀況和發展情況,向派遣國政府具報;(5)促進,即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的友好關系和發展兩國間經濟、文化和科學關系。(6)其他職務,如領事事務等。五、簡答題(每題6分,共18分)簡述南極的法律地位。簡述國家承認的法律效果。3、簡述國際法院的咨詢管轄權。五、簡答題(每題6分,共18分) 1簡述南極的法律地位。 1961年生效的南

21、極條約對南極的法律地位做了規定,其主要內容有:(1)和平利用南極;(2)任何國家都有在南極進行科學考察的自由并為此目的開展國際合作;(3)凍結各國對南極的領土要求;(4)維持南極的公海制度。 2簡述國家承認的法律效果。 答:國家承認,即對國家的承認,通常是指既有國家對新國家產生的事實給予確認,并表示愿意與之進行交往,并接受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行為。 (1)國際法上的承認意味著承認國對新國家的國家地位以及由此產生的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認可和接受;承認國在承認條件存續期間,對這些權利義務不得加以否認。 (2)國家承認還可以在承認國和被承認國之間確立某些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上的承認可以在兩國

22、間建立起全面的外交關系。 (3)國家承認對承認國的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具有約束力。3、簡述國際法院的咨詢管轄權。 聯合國大會、安理會可就任何法律問題請求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經聯合國大會授權的聯合國機關及其專門機構只有權請求國際法院對其職權范圍的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任何聯合國會員國無權請求,亦不得阻止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法院行使咨詢管轄權的目的,是對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權威性的意見,以使聯合國機構更好地遵照聯合國憲章進行活動。法院的意見是咨詢性的,原則上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對重大問題發表的咨詢意見,往往被作為權威性的解釋而受到重視。此外,有些國際條約規定法院的咨詢意見具有法律拘束力而應

23、予以執行,如聯合國特權與豁免公約等。一、簡答題1、簡述國際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它是為滿足以國家為成員的國際社會需要而產生的,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法律關系,確立國家之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它們是通過國際程序而形成的。國際法具有下列特征:(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2)國際法的創立方式是國際法主體間,主要是國家間的協議。(3)國際法的強制執行依靠國家采取單獨的或集體的措施。2、簡要回答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1)國家主權平等原則;(2)不侵犯原則;(3)不干涉內政原則;(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5)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24、。3、簡述國際組織及其特征。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是指由若干個國家的政府為特定的國際合作目的,依據國際條約而設立的國際常設機構,即政府間國際組織。其有以下主要特征:(1)國際組織是根據國家間的多邊條約建立的;(2)國際組織是國家間的組織;(3)國際組織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4)國際組織是常設的;(5)國際組織具有獨立性。五、簡答題 1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對該公約下的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違法行方規定了哪些管轄權? 2沿海國在毗連區中具有哪些管制權? 3條約無效的原因有哪些?五、簡答題 1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對該公約下的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哪些管轄權?答題要點: (1)航

25、空器登記國有管轄權; (2)航空器降落時被指稱的人犯仍在該航空器內,則航空器降落地國有管轄權; (3)罪行發生地國有管轄權; (4)在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內發生犯罪或針對該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營業地國或永久居所地國有管轄權; (5)罪犯發現地國有管轄權; (6)不排斥本國法的其他管轄權。 2沿海國在毗連區中具有哪些管制權? 答題要點: (1)毗連區時毗連領海并在領海以外,由沿海國對海關、移民和衛生等特定事項行使管制權的一帶海域。按照國際法,毗連區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 (2)沿海國為防止外國船舶違反該國領土或領海中關于海關、財政、移民和衛生卸法律規章行為發生而

26、對他行使管制權; (3)因為懲治違反上述法律規章行為而對外圖船舶行使管制權。 3條約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答題要點: 條約無效有三個理由: 一是違反國內法關于締約權限的規定。 二是違反自由同意,包括錯誤、詐欺、賄賂等情形。 三是違友強行法。( (各點須做簡要說明)簡答題1簡述國際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它是為滿足以國家為成員的國際社會需要而產生的,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國家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他們是通過國際程序而形成的。國際法具有下列特征:(1)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家間的法律關系。(2)國際法的創立方式是國際法主體間,主要是

27、國家間的協議(3)國際法的強制執行依靠國家采取單獨的或集體的措施。注意簡述國際法主體的概念和它應當具備的條件。國際法的主體亦稱國際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獨立從事國際交往和參加,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且能進行國際求償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實體。國際法主體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是:(1)能獨立進行國際交往和參加國際法律關系。(2)能直接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3)有國際求償的能力。2簡要回答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在國際法體系中,那些得到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并構成國際法基礎的原則。它們在國際法中代表著有關規則的最高共同標準,或稱國際法的最高準則。其特征有:(1)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28、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是指主權國家在國際法律關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無管轄和支配的權利。他們平等的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平等的承擔國際法律責任。(2)不侵犯原則不侵犯原則是指禁止使用威脅或武力或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別國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他是維護國家主權平等獨立的關鍵。(3)不干涉內政原則“內政”是指純屑一國主權管轄的,不涉及國際義務的事項;“干涉”是指一國或數國對別國的內政采取的專橫干預行為,強制別國維持或改變某種情勢。不干涉內政原則是不得干涉任何實質上屬于一國國內管轄的事項,以維護國家的主權平等和獨立。(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不侵犯原則的引申,他是指國家遇有爭

29、端應以和平方式解決,而不得訴諸威脅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這一原則是不侵犯原則的引申。(5)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他是指各國必須自覺的、誠實的、嚴格的履行來自國際法上的法律義務,無論這些義務源于條約或是國際法其他淵源,并且在施用國際法的原則規則時自我約束。3簡述國家承認的法律效果。國家承認,即對國家的承認,通常是指既有國家確認某一實體為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并表示愿意與之交往的行為。(1)國際法上的承認意味著承認國對新國家的國家地位以及由此產生的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認可和接受;承認國在承認條件存續期間,對這些權利義務不得加以否認;(2)國家承認還可以在承認國和被

30、承認國之間確立某些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上的承認可以在兩國間建立起全面的外交關系;(3)國家承認對承認國的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具有約束關于國家承認國際法上有“構成說”和“宣告說”兩種理論。教材P78頁注意:排除行為不當性的情況4簡述南極的法律地位。1959年簽訂、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極條約對南極的法律地位做了規定、其主要內容有:(1)和平利用南極。南極應永遠專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應成為國際紛爭的場所和對象,在南極地區禁止采取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措施;(2)任何國家都有在南極進行科學考察的自由并為此目的開展國際合作;(3)凍結各國對南極的領土要求;(4)維持南極的公海制度。5 簡述無害通

31、過制度。P122答:領海中的無害通過制度是長期國際實踐形成的習慣規則,并為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和海洋法公約確認。它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無害通過權,是指所有國家,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它的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2)無害通過的意義:無害通過是指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過領海。在通過領海期間,不得從事任何非無害活動。另外,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通過領海時,必須在水面上航行;可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的船舶,在行使無害通過權時應持有國際協定為其所規定的證書并遵守國際協定所規定的特別預防措施。(3)沿海國對無害通過的權利和義務。沿海國為了維

32、護其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以及權益,保障外國船舶順利無害通過領海,可行使立法和保護權以及承擔相應的義務。可制定關于無害通過的法律規章;規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保護權:沿海國有權采取必要步驟以防止非無害的通過。為國家安全必要,可在特定區域內暫時停止無害通過;沿海國的義務:不應妨礙船舶的無害通過;不應強加實際后果等于否定或損害無害通過的要求;不應對外國船舶有歧視;應公布所知的其領海內對航行有危險的情況;不得以通過領海為由而向外國船舶征收費用。注意:與過境通行制的聯系與區別6 簡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答: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項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內容:(1)航行權。即任何國家的船舶,包括軍艦、其他公

33、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權利,除本國外不受任何他國的管轄和支配;(2)船舶的國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須在一個國家進行登記,具有一國國籍并懸掛該國國旗,無國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國家的保護;方便旗船視同無國籍的船舶;軍艦和為政府服務的非商業性國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權;(3)船旗國的義務。對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進行管轄;保證海上航行安全;對本國船舶在公海上對他國公民、船舶或設施或海洋造成的損害負責處理。另外,對遇難遇險的船舶和人員各國均有救助義務7沿海國在毗連區中的管制權。P125答:毗連區是毗連領海并在領海之外,由沿海國對海關財政、移民和衛生等特定事項行使管制權的一帶海域。海洋法

34、公約規定:沿海國可在毗連其領海稱為毗連區的區域內,行使為下列事項所必要的管制: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毗連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8簡述蒙特利爾公約對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及其管轄權的確定。P173 -175答: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從事下述行為,即是犯罪:(1)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采取暴力行為而足以危及該航空器安全;(2)破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損壞,以致不能飛行或足以危及其飛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或使別人放置裝置或物質,可能破壞該航空器

35、或使其受損壞以致不能飛行或足以危及其飛行安全;(4)破壞或損壞航行設備或妨礙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飛行安全;(5)故意傳送虛假情報,從而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上述犯罪的未遂行為,或從事上述犯罪或從事這類犯罪的未遂行為的共犯即為犯有罪行。所稱的“使用中”是指從地面人員或機組為某一特定飛行而對航空器進行飛行前的準備時起,直到降落后24小時止。使用期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延長到航空器在飛行中的整個期間。蒙特利爾公約規定對該類罪行實行管轄權:1罪行是在該國領土內發生的;2罪行是針對在該國登記的航空器,或在該航空器內發生的;3在其內發生犯罪行為的航空器在該航空器降落時被指稱的罪犯仍在該航空器內;4 罪行是針對

36、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或是在該航空器內發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營業地,或如承租人沒有這種營業地,則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該國。另外,罪犯在締約國領土內,如該國未將其引渡,該締約國應同樣采取必要措施,對這種罪行實施管轄權。本公約不排斥根據本國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轄權。當罪犯在締約國領土內出現,而該國不將其引渡,締約國同樣應采取必要措施在規定范圍內對罪犯行使管轄權。9簡述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答:被稱為具有外空憲章地位的外層空間條約等法律文件對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規定:(1)外層空間的探索和利用自由;(2)外層空間不得據為已有;(3)外層空間應用于和平目的;(4)天體及其資源屬于人類共同財產。10簡述外

37、交保護的概念和條件。答:外交保護泛指國家通過外交機關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利益進行的保護。外交保護是國家的一項權利,可以由國家的國內外交機關或其外交代表機關來行使。有關國家在以抗議或追究國家責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護權時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因所在國的國際不當行為而受到損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議或求償結束之日須持續具有本國國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國的國籍;(3)受害人須以用盡當地救濟(辦法)且未能獲得合理補償;即所謂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注意:外國人的待遇原則11簡述使館的職務。答:使館是派遣國在接受國的常駐外交代表機關,具有廣泛的職務:(1)代表,即在接受國代表派

38、遣國;(2)保護,在接受國中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利益。(3)談判,即與接受國政府辦理交涉。(4)調查和報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狀況和發展情況,向派遣政府國具報。(5)促進,即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的友好關系和發展兩國間經濟,文化和科學關系。注意:與領館的職務的區別12簡述條約的定義和特征。答:條約是國家等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并受國際法支配的國際協議。條約有以下特征:(1)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協議;任何國際法主體與非國際法主體間、或非國際法主體相互間締結的協議不能被視為條約。(2)條約是受國際法支配的協議,他表現在兩個方面:1條約確定的國際法主體之間的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符合國際法

39、的原則和規則,否則不能生效;2條約的締結、生效、無效、解釋、保留、修訂和暫停施行受國際條約法的調整。(3)條約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協議;(4)條約通常是書面形式的協議。13簡述條約的無效的原因。答:條約的無效,是指條約因不符合國際法所規定的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而無法律效力。(1)條約無效的理由違反國內法關于締約權限的規定;違反自由同意:錯誤、詐欺、賄賂、強迫;條約的內容違反國際法強行規則。注意:條約的締結程序P293204頁14簡述國際組織及其特征。答: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是指由若干個國家的政府為特定的國際合作目的,依據國際條約而設立的國際常設機構,即政府間國際組織。(1)國際組織是根據國家間的

40、多邊條約建立的;(2)國際組織是國家間的組織:1國際組織的正式成員一般是主權國家 ;2國際組織無權超越成員國政府對其地方、法人或個人直接行使職權,也無權干涉成員國的內部事務;(3)國際組織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4)國際組織是常設的;(5)國際組織具有獨立性。15簡述聯合國的宗旨。答: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其宗旨有四項:(1)維持和平和安全,這是聯合國的首要目的;(2)發展各國間友好關系;(3)促進國際合作;(4)構成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16簡述國際法院的咨詢管轄權。P375答:聯合國憲章規定: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對于任何法律問題得請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聯合國其他機關及各種

41、專門機關,對于其工作范圍內的任何法律問題,得隨時以大會的授權,請求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任何聯合國會員國無權請求,亦不得阻止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法院行使咨詢管轄權的目的,是對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權威性的意見,以使聯合國機構更好地遵照聯合國憲章進行活動。法院的意見是咨詢性的,原則上沒有法律拘束力。但對法院對重大問題發表的咨詢意見,往往被作為權威性的解釋而受到重視。此外,有些國際條約規定法院的咨詢意見具有法律拘束力而應予執行,如聯合國特權與豁免公約、聯合國行政法庭規約、國際勞工組織行政法庭規約等。17簡述禁止使用的作戰手段和方法。答:現行國際條約規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戰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極度慘

42、酷的和過分傷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戰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變環境的作戰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棄義的作戰手段和方法。18簡述戰爭開始后交戰國的法律后果。 P388答:戰爭開始使交戰國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方面:外交和領事關系的斷絕;條約關系發生變化。戰爭開始對相關的條約效力發生重大影響。會使某些條約的標的永久消失以致條約不能履行或因戰爭使情況發生變化,故某些條約的義務范圍受到影響。但邊界條約、割讓條約應繼續有效。斷絕通商往來。但對已履行的契約或已結算的債務并不廢除;對敵產的影響。交戰國在戰爭中對敵產的處理應區分公產和私產;對敵國公

43、民的影響。交戰國對其境內的敵國公民可實行各種限制,但在戰爭許可范圍內應給予人身、財產和尊榮上的寬免;關于敵性的確定。戰爭開始,交戰國為達戰爭的目的,有權采取對敵人和敵產不利的行為,但須明確實施對象的敵性,確定敵性的對象包括個人、公司、船舶和貨物等。五、簡答題(每題6分,共18分)1何為無害通過制度?2使館有哪些職務?3戰爭法規定了那些禁止使用的作戰手段和方法? 五、簡答題(每題6分,共18分) 1何為無害通過制度 要求答出: (1)無害通過是各國在別國領海中享有的通過權;(1分) (2)通過是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進行;(3分) (3)在通過期間不得從事無害活動

44、,并至少說出兩個非無害活動。(2分) 2使館有哪些職務? 要求回答: (1)答出使館的主要職務:即代表派遣國;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利益;與接受國辦理交 涉;調查接受國的狀況和發展情況,向派遣政府國具報;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的友好關系和發展兩國間經濟,文化和科學關系。(每項一分) (2)其他職務,如領事事務等。(1分) 3戰爭法規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戰手段和方法? 要求答出: 現行國際條約規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戰手段和方法有:(1) 禁止使用極度慘酷的和過分傷害的武器;(2)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戰手段和方法;(3) (3)禁止使用改變環境的作戰手段和方法;(4) (4)禁止使用背信棄義的作戰手

45、段和方法。(每項15分)五、簡答題(每題10分,共30分)1簡述南極的法律地位。2簡述條約的定義和特征。3簡述國際法院的咨詢管轄權。 五、簡答題(每題10分,共30分) 1.簡述南極的法律地位。 南極條約對南極地區的法律地位作了規定,(2分)主要內容有; (1)和平利用南極。為了全人類利益,各國在南極地區禁止采取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措施;(2分) (2)南極科學考察自由和國際合作。任何國家都有在南極進行科學考察的自由并為此目的開展國際合作;(2分) (3)凍結各國對南極的領土和權利要求;(2分) (4)維持南極地區的公海制度。條約的規定不應損害或影響任何國家在南極地區根據國際法享有的對公海的權利

46、或行使這些權利。2分) 2簡述條約的定義和特征。 條約是國家間所締結并受國際法支配的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2分)條約具有如下特征: (1)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協議。(2分) (2)條約是受國際法支配的協議。(2分) (3)條約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協議。(2分 (4)條約通常是書面形式的協議。(2分) 3簡述國際法院的咨詢管轄權。 國際法院的咨詢管轄權,是指國際法院可以對聯合國大會、安理會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聯合國大會授權的聯合國機關及其專門機構對其職權范圍內法律問題也可以請求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4分) 法院行

47、使咨詢管轄叔的目的,是對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權威性的意見,以使聯合國機構更好地遵照聯合國憲章進行活動。法院的意見是咨詢性的,原則上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對重大問題發表的咨詢意見,往往被作為權威性的解釋而受到重視。此外,有些國際條約規定法院的咨詢意見具有法律拘束力而應予以執行,如聯合國特權與豁免公約等。(6分)五、簡答題(每題10分)1、簡述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的航行制度2、簡述領館的特權與豁免3、簡述條約的締結程序五、簡答題(每題分,共分)、簡述用于國尋航行的海峽的航行制度。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一般是指構成世界性航道從而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分)海洋法公約對一些兩端連接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沿海國的領峽,同時構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峽規定了一種航行制度,即過境通行制。(分)所謂過境通行就是外國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過和飛越海峽,但通過應繼續不停的并應遵守沿岸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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