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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智利失業保險制度1傳統失業保險制度智利傳統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于 1937 年,可分為四個發展階段 。2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的主要區別在于,第一階段的失業保險制度是依據不同的職業 ( 如私人部門雇員、銀行職員等) 劃分為不同的項目。1974 年失業救助制度改革使失業金給付標準逐步統一,并將覆蓋面擴大到所有非正規部門雇員。失業待遇最高限額為最低工資的 3. 6倍,最低為最低工資的 1. 6 倍。在失業前兩年內,繳費至少為 12 個月 ( 連續或分段繳費均可) ,重新工作和再次領取失業金的時間間隔不少于 2 年。1985 年進行的失業救助改革,主要是對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進行了嚴格限制。領取失業保險待
2、遇的前提應是由于雇員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導致失業,并且要在本人所在地市政當局以及社會保障就業機構登記,如果失業者不接受政府提供的再就業培訓,待遇即停止發放。失業金來源于一般稅收收入,而不是來源于企業和雇員的繳費。3傳統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的動因1. 傳統失業保險制度不能為勞動力市場提供有效保護。主要體現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不高、待遇水平較低 、公共支出中用于失業保險制度的比重較少。4首先,公共支出用于失業保險制度的比重較低。在 OECD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中,用于勞動力市場項目 ( 包括失業保險金、促進再就業及培訓等)的財政預算平均為 2. 06% ,而這一項目的支出比重在智利僅僅為 0. 0
3、3% ( 拉美地區最高的是牙買加,為0. 94% ) 。由于資金有限,智利失業保險中的就業促進項目起不到應有的效果,限制了失業保險制度在促進就業、改善勞動力市場上的作用。其次,傳統制度對非正規部門雇員保護不足。拉美地區非正規部門就業人數處于較高的水平,2002 年約為46. 5% ,智利則在 50% 以上非正規部門就業人數在整個勞動力市場上所占比重最大,但無論失業保險制度還是解雇金制度,對非正規部門雇員在提供失業收入保護上都較為薄弱。52. 傳統失業保險制度改革是 “民主聯盟”政府積極推進社會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1990 年皮諾切特還政于民,此后智利由中左翼的 “民主聯盟”持續執政 20 年。
4、 “民主聯盟”政府一直強調社會政策對中低社會階層的重要性,把減少貧困、特別是消除極端貧困或赤貧現象,作為其社會政策的基本行動路線及社會改革的重要目標,并將擴大就業作為減少貧困的主要手段,由此制定了一系列與擴大就業相關的計劃。其中,改革傳統失業保險制度,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是這一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民主聯盟”政府促使了失業保險制度的改革。正如前智利總統拉戈斯在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前所說: “智利的雇員將參加到一個由三方籌資的制度中,在這個制度下,無論出于何種原因的失業都會得到幫助由此,我們希望為那些面臨著失去收入來源的家庭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拉戈斯所言或許較好地說明了智利對傳統制度改革的
5、原因和目的。6失業保險儲蓄賬戶制度的運行機制目前,實施失業保險儲蓄賬戶制度的國家較少,主要集中在拉美地區,如智利、巴西、哥倫比亞、秘魯、巴拿馬、厄瓜多爾等。智利失業保險儲蓄賬戶制度以個人賬戶作為運行基礎,其基本設計理念是: 雇主和雇員每月將工資的一定比重繳入失業保險儲蓄賬戶,賬戶基金投資運行并獲得收益;失業發生時,失業者可從個人賬戶中提取失業金,如果賬戶基金不足以支付失業期間待遇,失業者轉為失業救助的對象,符合條件者可以從團結基金得到一定的收入支持。失業保險儲蓄賬戶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強就業激勵,避免道德風險。較之于實施該制度的其他拉美國家,智利由于存在團結基金作為個人賬戶的補充,使制度更具創
6、新性。7(一) 基金來源與積累情況智利失業保險儲蓄賬戶制度由兩部分組成: 一是個人賬戶,二是團結基金。雇員繳費為上一年度月均工資的 0. 6% ,繳費完全進入個人賬戶,封頂線為每月 2 000 美元,且雇員在每次就業繳費期限最長為 132 個月,此后無需繳費,直至失業后重新就業或者改換工作; 雇主繳費為上一年度月均工資的 2. 4% ,其中 1. 6% 進入個人賬戶,剩余部分( 0. 8% ) 存入團結基金或者社會統籌失業基金中;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進入團結基金中,每年的數額既定,約在 1 200 萬美元左右 。2007 年 12月,失業保險儲蓄賬戶基金總值超過了 16 億美元( 其中團結基金部
7、分約占 22% ) ; 從繳費的穩定性看,大約 60% 的參保者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9 年,基金積累總額增加至約 27 億美元 。不斷發展壯大的失業基金增強了制度的收入支持功能。8(二) 覆蓋范圍及資格條件智利失業保險儲蓄賬戶制度覆蓋全部雇員,但公務員、家庭雇員、自雇者、學徒工、退休者以及未成年人不包括在內。同時,雇員失業原因必須符合勞動法規所規定的情形。每個雇員 5 年之內領取失業待遇的次數不能超過 2 次,且在領取失業待遇之前,連續繳費不少于 12 個月。此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 “非正當理由”而被解雇者有資格享受團結基金。9(三) 失業待遇的給付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等
8、待期為 1 個月,等待期之后,符合條件者即可領取失業金。待遇給付期限以及待遇水平取決于雇員對賬戶繳費數額的多少以及時間的長短。具體而言,每繳費 12 個月即可以享受 1 個月的待遇給付,但無論自愿失業還是非自愿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均不超過 5 個月。失業金初始待遇取決于先前繳費的數額,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遞減 。失業者重新就業時待遇即停止發放; 在出現死亡、殘疾或者退休的情況下,可以一次性提取賬戶基金全部數額或者由繼承人繼承。短期工和臨時工只能一次性提取全部賬戶基金。10(四) 關于團結基金的使用作為失業保險儲蓄賬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團結基金發揮著重要作用。團結基金的給付條件要求較為苛
9、刻: 只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失業前連續繳費不少于 12 個月且因 “非正當理由”而被解雇者,在個人賬戶基金不足時才能申請領取團結基金。團結基金的最長給付期也為 5 個月,待遇水平與失業前收入相關聯。來源于團結基金的失業金待遇給付水平亦隨著失業期的延長而遞減,待遇數額是過去 1 年平均工資的一定比重,并有上限和下限。團結基金待遇的最高比重為失業者失業前 1個月工資收入的 80% 。如果失業者不積極尋找工作或者沒有合理理由拒絕相當于失業前工資 50%及以上的工作,待遇即停止發放。11(五) 失業賬戶基金的管理基金的收繳和 發 放 事 宜 由 失 業 基 金 管 理 人( AFC) 負責。失業
10、基金管理人通過政府的公開競標取得了失業基金 10 年的管理權。該失業基金管理人由智利的 7 家養老基金管理公司 ( AFPs) 共同組成和管理,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部門負責對失業基金管理人監管。失業基金管理人負責個人賬戶和團結基金繳費的征收和分配、待遇發放、基金投資以及客戶服務等。失業基金投資結構依據養老基金投資規則標準進行。失業基金管理人將基金余額的 0. 6% 作為管理傭金。12總體而言,智利失業保險儲蓄賬戶制度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強制繳費并進行儲蓄。個人向專門的失業保險儲蓄賬戶繳納費用,而不是通過繳稅或者支付保險費的形式。第二,當個人有資格享受失業金時,個人可以依據一定的替代率從賬戶中提取基金,但失業待遇數額和失業期均有上限,且待遇隨失業期的延長而遞減。第三,再就業激勵較強,主要是由于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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