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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地質工作,查明隱蔽致災 地質因素,及 時處理煤礦地質災害,有效預防煤礦事故,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有關單位的煤礦地質工 作,適用本規 定。第三條煤礦地質工作是指在原勘探報告的基礎上,從煤礦基本建設開始,直到閉坑為止的全部地質工作。第四條 煤礦地質工作應當堅持“綜合勘查、科學分析、預測預報、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五條煤礦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一)研究煤礦地層、地質構造、煤層、煤質、瓦斯、水文地質和其 他開采地質條件等地質特征及其變化規律,開展地質類型劃分。(-)查明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各種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做好相應的 預測預報工
2、作。(三)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地質觀測 資料編錄 和綜合分析, 提供煤礦建設和生產各個階段所需要的地質資料,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的 各種地質問題。(四)估算和核實煤礦煤炭資源/儲量以及煤礦瓦斯(煤 層氣)資 源/儲量,掌握資源/儲量動態,為合理安排生產提 供可靠依據(五)調查、研究煤礦含煤地層中共(伴)生礦產的賦 存情況和開采利用價值。下同)具第六條 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體負責煤礦地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技術管理。第七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應設立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地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建立健全煤礦地 質工作規章制度。煤礦地質類型為復雜或極復雜的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
3、,除符合本條第 一款規定外,還應配備地質副總工程師。地質副總工程師、地測部門負責人應由地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第八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應組織或安排地質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 育或業務培訓,每3年至少進行1次。第九條 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應積極采用新理論、新技 術、新方法和新裝備,認真開展煤礦地質研究,不斷提高煤 礦地質工作的技術水平。第二章 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第一節煤礦地質類型劃分第十條 井工煤礦應根據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煤層穩定 程度、瓦斯類 型、水文地質類型和其他開采地質條件進行類 型劃分。井工煤礦地質類型 分為簡單、中等、復雜和極復雜4種類型(表2-1 )表2-1井工煤礦地質類型劃分依
4、據類型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地質構造復雜 程度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煤層穩定程度穩定和較穩定煤層的資 源/儲量占全礦井資源/ 儲量的80%及以上,其中 穩定煤層資源/儲量所占 比例不小于40%穩定和較穩定煤層 的資源/儲量占全礦 井資源/儲量的60%人80% (含60%穩定和較穩定煤層的 資源/儲量占全礦井資 源/儲量的40%-60%(含 40%不穩定和極不穩定 煤層的資源/儲量占 全礦井資源/儲量的60%及以上瓦斯類型煤層瓦斯含量小于4mi/t煤層瓦斯含量大 于或等于4m/t,3曰小千R m /+煤層瓦斯含量大于 或等于8 m /t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或按照煤與瓦斯突 出礦井管理水文地質類型簡單中等復
5、雜極復雜其他 開采 地質 條件頂底板頂底板平整,頂板完整 性好,裂隙不發育頂底板較平整,局 部凹凸不平,頂板 較完整、裂隙不很 發育頂底板凹凸不平,頂 板裂隙比較發育,巖 性比較松軟破碎頂底板凹凸不平, 頂板巖性松軟、破 碎,裂隙發育傾角8o以下8o -25(含 8 )25 -45(含 25 )45及以上其他特 殊地質 因素一般不出現陷落柱、沖 擊地壓、地熱和天窗等 地質危害偶有陷落柱、沖擊 地壓、地熱和天窗 等地質危害常有較多陷落柱、沖 擊地壓、地熱和天窗 等地質危害煤層大面積遭受陷 落柱、沖擊地壓、 地熱和天窗等地質 危害注:1 .地質構造復雜程度劃分按本規定第條執行。.煤層穩定程度劃分按
6、本規定第十二條執行。.水文地質類型劃分按煤礦防治水規定執行。.按劃分依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井工煤礦地質類型露天煤礦應根據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煤層穩定程度、工表2-2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進行類型劃分。露天煤礦地質類型分為簡單 中等和復雜3種類型(表2-2)。露天煤礦地質類型劃分依據類型簡單中等復雜地質構造復雜程 度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煤層穩定程度穩定較穩定不穩定、極不穩定工程地質條件以堅硬巖層為主,軟弱 結構層(面)不發育, 有很少的軟弱結構層(面)或層間距大于 30m,含水性差,不影響 邊坡穩定堅硬巖與軟巖互層,軟弱結 構層(面)發育,軟弱結構 層(面)多或層間距為15s 30m,含水性
7、中等,對邊坡穩 /E有一XE影響堅硬巖與軟巖互層,軟弱 結構層(面)極發育,軟 弱結構層(面)很多或層 間距小于15m,含水性強 或有井工煤礦開采破壞邊 坡現象等,嚴重影響邊坡 穩定水文地質條 件地形有利于地表水的自 然排泄,露天煤礦附近 無地表水體或距地表水 體很遠,地表水與地下 水無水力聯系;地質構 造簡單,構造斷裂對露 天煤礦的充水作用甚 微;含水層不發育,不 需要疏干;邊坡巖層巖 性堅硬,軟弱夾層不發 育,地表水、地下水對 邊坡穩/E基本無影響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 泄,露天煤礦附近有地表水 體,但距地表水體 較遠,地 表水與地下水聯系不密切, 含水層補給條件較差;地質 構造中等,煤
8、層上部無松散 含水層或松散含水層厚度不 大;含水層雖較發育,但易 于疏干;邊坡巖層軟弱夾層 較發育,地表水、地下水 對 邊坡穩XE有一/E影響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 排泄,露天煤礦附近有地 表水體,地表水與地下水 有水力聯系;地質構造復 雜,或煤層上部被較厚的 松散含水層覆蓋;含水層 發育,不易疏干;邊坡巖 層軟弱夾層發育,地表 水、地下水對露天開采和 邊坡穩定有很大影響注:1.地質構造復雜程度劃分按本規定第十一條執行。煤層穩定程度劃分按本規定第十二條執行。按劃分依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露天煤礦地質類型。第十一條地質構造復雜程度劃分依據以斷層、褶皺 巖漿巖等影響 采區合理劃分因素為主。(-)
9、簡單構造。含煤地層沿走向、傾向的產狀變化不 大,斷層 稀少,沒有或很少受巖漿巖的影響,不影響采區的合理劃分和采煤工作面 的連續推進。主要包括:.產狀接近水平,很少有緩波狀起伏;.緩傾斜的簡單單斜 向斜或背斜;.為數不多和方向單一的寬緩褶皺。(-)中等構造。含煤地層沿走向、傾向的產狀有一定 變化,斷 層較發育,局部受巖漿巖的影響,對采區的合理劃分和采煤工作面的連續推進有一定影響。主要包括:.產狀平緩,沿走向和傾向均發育寬緩褶皺,或伴有一定數量的斷 層;.簡單單斜 向斜或背斜,伴有較多斷層,或局部有小規模的褶曲 及倒轉。(三)復雜構造。含煤地層沿走向、傾向的產狀變化很大,斷層發 育,有時受巖漿巖的
10、嚴重影響,影響采區的合理劃分,只能劃分出部分正 規采區。主要包括:.受幾組斷層嚴重破壞的斷塊構造;.在單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礎上,次一級褶曲和斷層均很發育;.緊密褶皺,伴有一定數量的斷層。(四)極復雜構造。含煤地層的產狀變化極大,斷層極發育,有時 受巖漿巖的嚴重破壞,很難劃分出正規采區。主要包括:.緊密褶皺 斷層密集;.形態復雜的褶皺,斷層發育;.斷層發育,受巖漿巖的嚴重破壞。第十二條煤層穩定性以煤層變化規律和可采性劃分,采用定性和定 量結合的方法確定。(-)煤層穩定性定性評定。.穩定煤層。煤層厚度變化很小,變化規律明顯,結構簡單至較簡 單;煤類單一。全區可采或大部分可采。.較穩定煤層。煤層厚度
11、有一定變化,但規律性較明顯,結構簡單 至復雜;有2個煤類。全區可采或大部分可采。可 采范圍內厚度及煤質變化不大。.不穩定煤層。煤層厚度變化較大,無明顯規律,結構 復雜至極復 雜;有3個或3個以上煤類。主要包括:煤層厚度 變化很大,具突然增厚 變薄現象,全區可采或大部分可采;煤層呈串珠狀 藕節狀,一般連 續,局部可采,可采邊界不規則;難以進行分層對比,但可進行層組對比 的復合煤層。.極不穩定煤層。煤層厚度變化極大,呈透鏡狀、雞窩 狀,一般不連 續,很難找出規律,可采塊段零星分布;無法進行煤分層對比,且層組對 比也有困難的復合煤層。(-)煤層穩定性定量評定。薄煤層以煤層可采性指數(為主,煤厚變異系
12、數Y為輔;中厚及厚 煤層以煤厚變異系數為主,可采性指數為輔。參照指標見表2-3。表2-3評價煤層穩定性的主、輔指標煤層穩定煤層較穩定煤層不穩定煤層極不穩定煤層主要指標輔助指標主要指標輔助指標主要指標輔助指標主要指標輔助指標薄煤層Km 0.95725%0.95 Km0.825%v Y35%0.8 Km 0.635% vY55%Kmv 0.655%中厚煤層725%Km 0.9525% v Y40%0.95 Km0.840% v Y65%0.8 Km0.65滬65%Km 0.9530% v Y50%0.95 Km0.8550% v Y75%0.85 Km0.7滬75%KmV 0.70煤層可采性指數(
13、計算方法:IKm(2-1)n式中:Km煤層可采性指數;n參與煤層厚度評價的見煤點總數;仆一一煤層厚度大于或等于可采厚度的見煤點數。煤厚變異系數Y計算方法: TOC o 1-5 h z too%(2-2)Mn(M . -T)2二(2-3)n1式中:煤厚變異系數;M.每個見煤點的實測煤層厚度,m;M煤礦(或分區)的平均煤層厚度,mn參與評價的見煤點數;S-均方差值,第十三條基建煤礦移交生產后,應在1年內進行煤礦地質類型 劃分,編寫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報告編寫提綱 見附錄A,煤礦地 質類型劃分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定。第十四條一個煤礦原則上只評定劃分一種地質類型,但在地質 構造復雜程度, 煤
14、層穩定程度、瓦斯類型 水文地 質類型和工程地質 條件等有明顯分區規律時,可分區 分煤層劃分地質類型。第十五條煤礦地質類型每5年應重新確定。當煤礦發生影響煤 礦地質類型劃分的突水和煤與瓦斯突出等地質條件變化時,煤礦應在 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第二節煤礦地質基礎資料第十六條煤礦必須備齊下列區域地質資料 和圖件:(-)礦區內的各類地質報告;(-)礦區構造綱要圖;(三)礦區地形地質圖;(四)礦區地層綜合柱狀圖;(五)礦區主要地質剖面圖。第十七條煤礦必須備齊下列地質資料及圖件:(一)地質勘探報告、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建礦地 質報告 和生產地質報告等;(-)煤礦地層綜合柱狀圖;(三)煤礦地形地質圖
15、或基巖地質圖;(四)煤礦煤巖層對比圖;(五)煤礦可采煤層底板等高線及資源/儲量估算圖(急 傾斜 煤層加繪立面投影圖和立面投影資源/儲量估算圖);(六)煤礦地質剖面圖;(七)煤礦水平地質切面圖(煤層傾角大于25的多煤 層煤 礦);(八)勘探鉆孔柱狀圖;(九)礦井瓦斯地質圖;(十)井上下對照圖;(十一)采掘(剝)工程平面圖(急傾斜煤層要繪采掘 工程立 面圖);(十二)井巷、 石門地質編錄;(十三)工程地質相關圖件。第十八條煤礦必須備齊下列地質資料臺賬:(一)鉆孔成果臺賬;(二)地質構造臺賬;(三)礦井瓦斯資料臺賬;(四)煤質資料臺賬;(五)井筒、 石門見煤點臺賬;(六)工程地質資料臺賬;(七)資源
16、/儲量臺賬;(八)井田及周邊采空區、老窯地質資料臺賬;(九)井下火區地質資料臺賬;(十)封閉不良鉆孔臺賬。第十九條煤礦還應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編制相關地質報告、圖件和臺賬。報告、圖件和臺賬都應數字化、信 息化,內容真實 可靠,每年對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圖件的比例尺以滿足工作需要 為原則。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應建立地質資料檔案 室,并由專 人負責管理;資料要齊全、完整,分類妥善保存,便于利用。第三章煤礦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第二十一條當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建設和生產需要 時,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補充調查與勘探,收集相關地質 資料,重點調查煤 礦內或周邊煤礦開采情況,并將老窯、采 空區標繪
17、在采掘(剝)工程 平面圖和井上下對照圖等相關圖 件上第二十二條煤礦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遺留有瓦斯地質、水文地質 或重大工程地質等問題;(二)在建礦和生產過程中,構造、煤層、瓦斯、水文 地質或 工程地質等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三)煤礦內老窯或周邊相鄰煤礦采空區未查清;(四)資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礦范圍擴大時,原地質 勘探報 告不能滿足煤礦建設和安全生產要求;(五)提高資源/儲量級別或新增資源/儲量;(六)其他專項安全工程要求。第二十三條 煤礦地質補充勘探工作應以查明地質構 造、煤層厚度及結構、瓦斯賦存規律、水文地質條件和工程 地質條件等為主要任 務,
18、滿足工程設計和安全采掘(剝)要 求。第二十四條 煤礦地質補充勘探工程應遵循物探、鉆探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一孔多用”,鉆孔應兼顧構造、瓦斯、水文地質和工 程地質等多項任務。第二十五條井工煤礦補充勘探工程布置應堅持井上下結合,且與井巷設計工程結合。勘探線原則上應垂直于煤層 走向布設。沿走向推進的露天煤礦應平行于煤層走向布設,勘探線之間應盡量保持平行等距,并和地質剖面線一致補充勘探鉆孔應穿過最下部可采煤層底板至少30米。第二十六條 勘探工程原則上應布置在已有的勘探線 上。井工煤礦加密勘探 線應盡量與石門、采區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一致。為解決某些地質問題和井巷設計 需要等勘探工程,可按實際需
19、要合理布第二十七條對具有工業價值的有益礦產應有針對性地進行采樣 化驗,圈定符合工業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范圍,編寫相關報告。第二十八條 煤礦地質補充勘探應由煤礦企業組織實 施,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現場工程結束后6個月內提交補充地質勘探 報告。補充地質勘探設計和報告由煤礦企 業總工程師組織審定(設 計和報告編寫提綱參考附錄D、E)第四章 煤礦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第二十九條 煤礦隱蔽致災地質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區、廢棄老窯(井筒)、封閉不良鉆孔,斷層、裂隙、褶曲,陷 落柱,瓦斯富集區,導水裂縫帶,地下含水體,井下火區,古河床沖刷帶、天窗等不良地質體。每個煤礦應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
20、,提出普 查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小煤礦集中的礦區,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區域性隱蔽致災 地質因素普查,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第三十條 采空區普查,應采用調查訪問、物探、 化探 和鉆探等 方法進行,查明采空區分布 形成時間、范圍 積 水狀況 自 然發火情況和有害氣體等。應將采空區相關信息標繪在采掘(剝)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建立煤礦 和周邊采空區相關資料臺賬。第三十一條廢棄老窯(井筒)和封閉不良鉆孔普查,應收集廢 棄老窯(井筒)閉坑時間、開采煤層、范圍,是否開采煤柱和充填情 況等資料。井田內及周邊施工的所有鉆孔 都要標注在圖上,分析每個 鉆孔封孔的質量。建立井田內廢 棄老窯(井
21、筒)、水源井、封閉不 良鉆孔臺賬。第三十二條 斷層、裂隙和褶曲普查,應查明礦井邊界 斷層和井 田內落差大于5米的斷層,查明礦井內主要褶曲形 態,收集礦井裂 隙發育資料總結規律,編制煤礦構造綱要圖。其中,斷層普查主要 包括斷層性質, 走向, 傾角 斷距,斷層帶寬度及巖性,斷層兩盤伴生裂隙發育程度,斷層富水 性等。第三十三條陷落柱普查,應查明礦井內直徑大于30米的陷落柱,主要包括陷落柱發育形態 巖性、周邊裂隙發育程度、導水性 等,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議。第三十四條瓦斯富集區普查,應查明煤層厚度, 變化規律、煤 質和瓦斯含量及賦存狀況,系統收集礦井所有的瓦斯資料和地質資 料,編制瓦斯地質圖,對礦井瓦斯
22、賦存情況進行分區,開展瓦斯防突 預測預報工作。第三十五條導水裂縫帶普查,應采用物探 鉆探實測和理論計 算等方法確定礦井導水裂縫帶高度,合理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如 果煤層頂板受開采破壞,其導水裂縫帶波及范圍內存在富水性強的含 水層(體)的,在掘進、回采前,應當對含水層(體)進行疏干。第三十六條地下含水體普查,應查明影響礦井安全開采的水文 地質條件,各種含水體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質和導水通道等,預 測煤礦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提出防排水建議。第三十七條 井下火區普查,應查明火區范圍 密閉 氣體成分 等情況,提出防滅火措施建議。第三十八條 古河床沖刷帶 天窗等不良地質體普查,應采用物 探、鉆探等方法
23、查明井田內巖漿巖侵入體分布范圍 古河床沖刷帶、 古隆起 天窗等,將查出的不良地質體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第五章煤礦地質觀測與綜合分析第一節地質觀測第三十九條 煤礦地質觀測應做到及時、準確、完整、統一。(一)觀測、描述、記錄應在現場進行,并記錄在專門的地質記錄簿上,記錄簿統一編號,妥善保存;(二)觀測與描述應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表達確 切、重點突出、圖文結合、字跡清晰,客觀地反映地質現象的真實情況;(三)觀測與描述應記錄時間、地點、位置和觀測、記錄者姓名;四)觀測與描述應做到現場與室內、宏觀與微觀相結合;(五)觀測資料應及時整理并轉繪在素描卡片 成果臺賬及相 關圖件上,由觀測人員進行校對。
24、第四十條井巷均應逐層觀測其揭露巖層的特征、厚度及產狀等,煤層、頂底板及標志層應重點觀測,同時對井巷 施工中的巷道變 形、冒頂、片幫、底鼓和出水點等情況進行 觀測。露天煤礦采煤工作面觀測間隔根據工作面推進速度和 煤層穩定性來決定煤層測繪點間距應以能連出滑的分界線為準;煤層頂底板(包括夾奸)測繪點間距不應大于20米,特殊情況應加密。第四十一條 沉積巖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碎屑巖類(礫巖、砂巖)應描述其顏色,結構構 造,碎屑成分、大小、形態、磨度,巖石分選性,結核與 包裹體的情況等;(二)黏土巖應描述其顏色,結構構造及頁理特征,固 結程 度,滑膩感,斷口形狀,可塑性,吸水軟化或膨脹特點,黏結 性
25、,所含化石及其保存完整程度,結核與包裹體的情況 等;(三)化學巖及生物化學巖類應描述其顏色,結構構造,主要 成分及雜質成分,硬度,所含化石、結核或包裹體大小、形態、 分布情況,裂隙發育特征 方向性和充填物,與稀鹽酸的反應狀況 等;(四)沉積巖層還應描述層理類型和特征,層面構造和 接觸關 系等。對于煤層對比困難的煤礦,應系統收集沉積相、 沉積旋回等 資料。第四十二條 煤層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一)井筒、石門和穿層巷道揭露煤層的地點應進行觀測;順 煤層巷道的觀測點間距按表5-1執行,遇地質構造時,應適當加密。表5-1煤層觀測點間距煤層穩定性穩定較穩定不穩定極不穩定觀測點間距1/m50V K 100
26、25V 1 5010V K25K 10(二)觀測煤層厚度、煤分層厚度、 宏觀煤巖成分和類型, 夾奸(層)厚度、 巖性和堅硬程度,煤體結構及其空間展布,裂隙發 育特征。當巷道不能揭露煤層全厚時,按表5-1規定的間距探測煤層 全厚。(三)層位難以判斷、煤層對比困難時,還應觀測煤的光 澤、顏色 斷口軟硬程度、脆韌性、結構構造和內生裂 隙的發育情 況,煤層中結核與包裹體的成分、形狀、大小, 堅硬程度及其分布特 征等。(四)煤層含水性、產狀要素。(五)煤層頂底板特征,其中包括:偽頂、直接頂、偽 底和直接底的巖層名稱、分層厚度、巖性特征、裂隙發育情 況及其與煤層 的接觸關系。必要時,測試巖石物理力學參數。
27、(六)煤層變薄、分岔、合并時,應觀測煤層結構、煤 厚、煤質、煤層的接觸關系、圍巖巖性等。(七)煤層尖滅時,應對尖滅層位進行全面觀測,分析尖滅原因(八)在煤層被沖刷區域,應觀測沖刷帶巖性、沖刷標 志, 系統收集供判明沖刷類型、推斷沖刷變薄帶方向和范圍等基礎資料。(九)煤層風氧化帶等其他需要觀測的內容。第四十三條 斷層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斷層面的形態、擦痕和階步特征,斷層面的產狀 要素 和擦痕的側伏角;(二)斷層帶中構造巖的成分和分布特征,斷層帶的寬度和 充填、膠結情況及充水性等;(三)斷層兩盤煤、巖層的層位、巖性、產狀、錯位和 牽引特征、伴生和派生小構造、斷層類型;(四)斷層的切割關系,斷
28、層 褶皺的組合特征;(五)斷層附近煤層厚度、煤體結構、圍巖破碎程度、出水和瓦斯涌出情況等。第四十四條褶皺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褶皺形態、兩翼產狀;(-)褶皺位置、軸面、走向、傾伏向和傾伏角;(三)褶皺與煤層厚度變化、煤體結構變化、頂底板破 碎等關系。第四十五條 巖漿巖體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巖石名稱、顏色、結構構造、礦物成分、結晶與自形程度、分布排列特征;(二)巖體產狀、形態 厚度侵入層位,對煤層厚度 和煤質的影響第四十六條 陷落柱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形狀、大小和陷落角;(-)柱面形態;(三)充填物的巖性、層位、密實程度和含水性;(四)陷落柱附近煤、巖層的產狀要素等;(五)陷落柱
29、的伴生構造。第四十七條露天煤礦邊坡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一)邊坡巖層(巖體)的巖石特征,軟弱結構層(面)的賦存狀態、分布規律、接觸關系、接觸面的特征及產狀等;(二)與邊坡穩定有關的各類地質構造,包括斷層、褶 曲和裂隙等的性質、產狀、發育方向及程度、裂隙帶寬度、充填物等;(三)松散及風化巖石的巖性、次生礦物、巖石破碎程度、與堅硬巖石的接觸關系及接觸面特征等;(四)滑坡體(包括排土場)位置、范圍及滑落時間、滑 動方向、滑落面產狀及滲水情況等。第二節資料編錄第四十八條 井下(現場)觀測、記錄、描述的地質現 象,必須 于升井后2天內整理完畢,并反映在相關圖件或臺賬、素描等地質文檔中。對采掘(剝)工程布
30、置有影響或可能導致安全問題的地質信 息,應及時報告礦井總工程師。第四十九條立井素描圖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立井應編錄2 個互成直角的井筒素描剖面,其中主素描剖面應與礦井地質剖 面的方向相一致。必要時,需加繪井筒水平地質斷面圖。第五十條石門和斜井素描圖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構造復雜程 度為簡單或中等時,可編錄一幫(或頂、底)素描圖;構造復雜程度 為復雜或極復雜時,應繪制素描展開圖。第五十一條巖巷素描圖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構造復雜程度為簡單、中等或巖巷沿同一層位掘進時,每隔20s50米編錄一個迎頭斷面,遇地質構造時加密;構造復雜程度為復雜、 極 復雜或巖巷穿層掘進時,應編錄一幫素描圖或素描展開圖。第五
31、十二條煤巷素描圖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巷道能夠揭露全厚的近水平、 緩傾斜煤層,穩定或較穩 定時,應實測煤層小柱狀;不穩定或極不穩定時,應編錄一幫素描 圖。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近水平、 緩傾斜煤層時,第一分層巷道應做 一幫素描圖。(-)巷道能夠揭露全厚的傾斜、 急傾斜煤層穩定或較 穩定 時,應編繪實測煤層小柱狀;不穩定或極不穩定時,應編錄迎頭斷 面,并編繪巷頂(或底)水平切面圖。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傾斜、急 傾斜厚煤層時,應編錄煤門一幫素描圖和必要的迎頭斷面,并編繪巷 頂水平切面圖。第三節綜合分析第五十三條煤礦地質綜合分析必須以完整準確的第一手資料 為基礎。地質綜合分析應緊密圍繞煤礦存在的主要
32、地質問題, 著眼當前,兼顧長遠,立足煤礦,結合區域,廣泛采用新理 論、新手段 新技術和新方法。第五十四條綜合分析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含煤地層層序、沉積特征及其演化規律;(-)煤層結構煤體結構 煤層厚度、煤質變化的原因和規 律;(三)構造及其組合特征、形成機制 展布規律和預測 方法;(四)含煤地層中巖漿侵入體的特征 分布規律及其對 煤層和 煤質的影響;(五)瓦斯(或二氧化碳)賦存規律;(六)水文地質特征;(七)煤層頂底板、沖擊地壓、 陷落柱、老空區、地熱 和邊坡 穩定性等地質問題;(八)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分析;(九)采探對比分析;(十)煤礦勘探 建設和生產中新出現的地質問題。第五十五 條煤礦
33、每年年末應根據有關資料,依據相關規定和標準,進行煤炭 資源/儲量估算,掌握煤炭資源/儲量 動態。第五十六條 綜合分析成果應反映在煤礦生產地質報 告, 地質說 明書及各類地質圖件上。第五十七條當煤礦發生地質災害事故,或某種地質因素可能成為制約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原因時,應有針對性地開展綜合 勘查與分析研究,提出研究報告,指導安全生產工作。第四節地質預報第五十八條地質預報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地測部門與采掘部門應密切配合,及時觀測被揭露的 各種地質現象,分析地質規律;(-)地質預報應按年報 月報等形式進行,且應根據 采掘(剝)工程的進展及時發出;(三)地質預報應做到期前預報、期末總結,預報與實
34、際出入較大時,應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提高地質預報質量;(四)地質預報經礦井總工程師審查簽字后生效。第五十九條地質預報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斷層、褶皺、陷落柱 地層傾角和巖漿侵入體等 特 征,以及對煤(巖)層的影響等;(-)煤層厚度、煤層結構 煤體結構 煤質 煤層頂 底板 及其巖性等;(三)煤層瓦斯賦存規律, 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性 等;(四)含水層 隔水層、 構造體的含水性和導水性,最大涌 水量和正常涌水量,老空區、老窯位置及其積水情況,封閉不良或封 閉情況不明鉆孔的位置及封孔情況等;(五)露天煤礦滑落層(面)的賦存狀態及邊坡滑落規 律,影響邊坡穩定的各種因素及影響程度等;(六)其他致災
35、地質因素及建議。第六章 煤礦建設階段的地質工作第六十條煤礦建設階段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系 統收集編錄煤礦建設階段工程所揭露的一切地質資料,及時 預測預報并研究解 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質問題,編制建礦 地質報告并全面移交給生產 單位。煤礦建設階段的地質工作,由煤礦建設單位負責,煤礦 施工單位具體實施。第一節開工前的地質工作第六十一條新建礦井開工前應開展下列地質工作:(一)熟悉煤礦設計依據的最終地質勘探報告,掌握煤礦地 質特征及其與區域地質的關系;(二)熟悉煤礦設計,分析與煤礦相關的地質構造煤層 瓦斯水文地質 工程地質及其他開采技術資料,參與 編制施工組織 設計;(三)復查井筒檢查孔資料;(四
36、)調查、核實鉆孔位置及封孔質量、煤層露頭、典 型地質剖面、地面塌陷、地表水體、老空區、老窯、鄰近煤礦生產和地質 資料等,并將相關資料標繪在采掘(剝)工程 平面圖上;(五) 編制煤礦瓦斯地質圖,研究煤層瓦斯賦存規律;(六)參與編制井巷揭煤探測方案、 井巷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第六十二條新建礦井開工前應編制下列主要井巷(采錄IJ)工程的預想地質資料:(-)井筒,主要石門,運輸大巷,總回風巷,采區上(下)山、運輸巷 回風巷 切眼等平面圖 剖面圖及其 地質說明 書;(二)井底車場、總運輸水平總回風水平的水平地質 切面圖;(三)井巷工程需要的其他預想地質資料;(四)露天煤礦采剝工程所需的預想地質資
37、料。第二節施工中的地質工作第六十三條 井巷掘進過程中,應按本規定的有關要求 對井巷 穿過的地層 煤層 地質構造、陷落柱, 含水層和隔水層等進行觀 測、編錄和綜合分析,并根據分析的結果,及 時補充 完善相關地質 資料。第六十四條井筒施工時,應及時觀測井溫 水位 井下涌 (漏)水量等變化情況。當發現影響施工的不利地質因素時,應及時 提供補充地質資料。第六十五條 采用預注漿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應進行下 列工 作:(一)做好注漿鉆孔簡易水文記錄,提出注漿前后的抽(壓)水試驗資料;(-)詳細觀測記錄注漿層、段注漿材料充填裂隙及空 洞等情 況。第六十六條 井巷掘進過程中,出現地質異常或與預測 地質資料有較大
38、出入時,應采用以鉆探為主、配合物探手段 查明相關地質情 況;否則,不得組織施工。第六十七條石門、 立井和斜井揭煤前,應采用物探和鉆探等手 段綜合探測煤層厚度, 地質構造 瓦斯水文地質 及頂底板等地質條 件,根據探查情況,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議。第六十八條 煤礦建設施工中,應觀測分析影響施工的膨 脹性黏 土流砂 基巖風化帶、軟巖、不穩定巖體及巖漿巖 體等分布情況, 必要時應采樣測試。對缺少可靠化驗資料的可采煤層,應進行必要的 采樣化驗。第六十九條 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組織開展 防治煤與 瓦斯突出工作。建礦過程中,對已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或瓦斯異常涌出的地段, 應詳細記錄地質現象,分析煤與瓦斯突出或瓦
39、斯異常涌出的有關地質 因素,總結規律。第七十條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組織開展煤礦防治水工 作。第七十一條有沖擊地壓傾向的煤礦,應開展沖擊地壓與各種 地質因素和采掘工程關系的研究工作,總結規律。第七十二條有地熱危害的礦井,應有計劃地進行地溫觀測與探 測,查明本礦井恒溫帶的深度和溫度, 不同深度和各構造部位的地溫 變化梯度;分析地溫異常變化的地質因素;掌握煤礦地溫變化規律, 預測地熱異常區。第七十三條露天煤礦基建過程中應及時開展邊坡研究 工作, 測定與邊坡穩定性有關的巖石力學參數,評價邊坡穩定性,開展滑 坡 泥石流地質災害的預測預報及其防治等工作。第七十四條基建煤礦移交生產前6個月,煤礦建設單位應組 織編寫建礦地質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建礦地質報告編寫提綱見附錄Bo第三節建礦地質資料移交第七十五條基建煤礦移交生產時,應同時移交下列主要地質資料:(-)地質報告:1.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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