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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主 編 曹明德 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系列教材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第1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第六章 環境污染防治法第一節 環境污染防治法概述一、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二、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類型及其特征三、我國環境污染防治立法概況第二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一、大氣污染及其危害二、大氣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第三節 水污染防治法一、水污染及其危害二、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2第2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第四節 海洋污染防治法一、海洋、海洋污染的概念二、海洋環境污染的特點及危害三、防治海洋污染的主要法律規定第五節 噪聲污染防治法一、噪聲污染的概念及危害二、環境噪

2、聲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第六節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一、固體廢物污染及其危害二、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法律規定第七節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一、放射性污染的概念及其危害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第八節 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治法一、有毒化學品的污染防治二、農藥污染防治第3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重點問題1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及特點2大氣環境保護標準的制定機關及其權限3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途徑4固體廢物污染及其防治原則5環境噪聲污染的特點及危害第4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第一節 環境污染防治法概述一、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環境問題一般可以分為兩類,即環境污染和生

3、態破壞,因而污染防治是環境保護事業的兩大任務之一。事實上,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對環境資源和人體健康的危害較之生態破壞更為直接和明顯,而且環境污染往往又是生態破壞的直接原因,所以各國的環境保護事業基本上是直接起源于對環境污染的防治,我國亦如此。第5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環境污染,是指被人們利用的物質或者能量直接或間接地進入環境,導致對自然的有害影響,以至于危及人類健康、危害生命資源和生態系統,以及損害或者妨害舒適性和環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現象。這個定義將污染明確地限定在人類活動所產生的變化中。按照這個定義,危害(包括損害或妨害等)是污染的結果形式與環境污染緊密相連的另一個概念是“公害

4、”。一般認為,環境法上的“公害”概念是從英美法上的“Public Nuisance”演化而來的 第6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1978年憲法第11條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后來在1982年的憲法和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中都以“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來描述環境污染等現象。可見,我國現行的環境立法中是將“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列起來,將環境污染作為公害的一種加以對待,并未對“環境污染”與“公害”進行嚴格的區分 第7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環境污染與公害的共同點在于:二者均對環境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的不同點在于:環境污染不一定對人的健康

5、和財產造成損害,而公害則必須對多數人的健康和財產造成損害;環境污染主要是行為,直接作用對象是環境;而公害主要是結果,直接作用對象是人群,著重強調的是因環境受到污染進而造成對人類的危害;它們在某種情況下表現出來的是一種因果關系,環境污染導致公害,是原因;而公害是由于環境污染引起、造成的,是結果 第8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類型及其特征(一)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類型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產生,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因污染源排放了污染物造成的。環境保護法第24條所列舉的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質和因素,如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

6、電磁輻射等,都是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質 第9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在污染類型上,根據以上主要物質和因素介入環境要素的不同,可以把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分為環境要素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此外還可以從其他方面對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進行分類,如根據環境的不同性質,可將其分為大氣污染、水質污染、海洋環境污染、土壤污染等;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可以分為生物污染危害、化學污染危害以及物理污染危害、放射性污染等;根據這些物質和因素的形態,又可以分為廢氣污染、廢水污染和固體廢物污染,以及振動危害、噪聲危害和電磁波輻射危害等 第10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7、的特征1.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人類正?;顒拥挠泻Ω弊饔?.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以環境為媒介對不特定人群造成危害3.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具有綜合性和積累性4.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往往同時侵害多種權益5.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危及的范圍廣6.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引起的疾病往往難以發現和治療第11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三、我國環境污染防治立法概況我國環境污染防治立法是環境法中發展得較早和較快的領域。萌芽于20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起步于70年代,快速發展于80年代,初步完善于90年代,現在我國的環境污染防治立法正處于進一步的健全和完善過程中。迄今,已經頒布的專門的環境污染防治單行法律主要有大氣

8、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除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外,國務院也制定和實施了大量綜合性或單行環境污染防治的行政法規 第12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我國現已初步形成了環境污染防治法的體系,大體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1)憲法中的有關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規范 (2)綜合性環境保護基本法中的有關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規范 (3)環境污染防治單行立法(4)其他部門法中的有關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規范 第13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第二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 一、大氣污染及其危害(一)大氣及大氣污染大氣污染,是指

9、大氣因某種物質的介入,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大氣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類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以及破壞自然生態系統,造成大氣質量惡化的現象 第14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大氣污染的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自然過程本身向大氣排放的各種污染物質,如火山爆發時噴發的火山灰和其他有毒氣體,天然森林大火排放的煙塵等;另一方面是人類的生產、生活、科學試驗和軍事等活動向大氣排放的各種污染物質。前一種大氣污染是局部的、暫時的和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且也不能被人們所控制,后一種大氣污染是普遍的、經常的、可以預防的。一般來說,環境污染防治法中所稱的大氣污染是指由后者即人

10、為因素所引起的大氣污染,而自然在自身的變化過程中所產生的大氣污染則不是法律控制的對象 第15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所謂大氣污染物,是指能導致大氣污染的物質。它的種類繁多,其物理和化學性質也非常復雜,毒性也各不相同。其中,將由污染源直接排入大氣,其物理和化學性狀未發生變化的大氣污染物稱為一次污染物,又稱原發性污染物 進入大氣中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學或生物因素的作用中發生變化,或與大氣中的其他物質發生反應所形成的物理、化學性狀與一次污染物不同的新污染物稱為二次污染物,也稱繼發性污染物 第16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我國目前對大氣環境質量影響較大的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

11、、二氧化碳、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鉛、苯并a芘以及氟化物等十大類。此外,在非正常情況下向大氣排放的氣體或可以揮發的固態或液態物質如氯氣、煤氣、油類等物質也可能成為大氣污染物,在大氣層進行核試驗所產生的放射性塵埃也是一種大氣污染物。第17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大氣污染的危害1.大氣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2.大氣污染對工農業生產的危害3.大氣污染對動植物的危害4.大氣污染對器物的危害5.大氣污染對天氣和氣候的影響第18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大氣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2條規定:“

12、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研究,采取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边@一規定,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職責。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船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19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大氣環境保護標準的規定1.大氣環境質量的標準。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條

13、 2.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大氣污染防治法第7條 我國已頒布了許多國家級和地方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第20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三)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的規定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設專章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燃煤污染的一般防治和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的特殊防治兩個方面。1燃煤污染的一般防治。這主要體現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25條至第30條的規定 2對燃煤產生的二氧化硫的特殊防治。燃煤除了產生煙塵污染大氣環境之外,還會產生二氧化硫并引起酸雨污染,這種污染危害極大,是燃煤污染防治的重點。為此,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8

14、條、第24條、第26條、第30條等條款作了明確規定 第21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四)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的規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32條規定:“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睂Τ^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應當采取治理措施。第34條規定:“國家鼓勵生產和消費使用清潔能源的機動車船。國家鼓勵和支持生產、使用優質燃料油,采取措施減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質對大氣環境的污染。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進口、銷售含鉛汽油?!钡?2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五)防治沙塵、

15、揚塵污染的規定1防治沙塵污染。新修改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這類污染的防治作出專門規定。該法第1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植樹種草、城鄉綠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防治揚塵污染。新修改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增加了防治建筑揚塵的規定 第23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第三節 水污染防治法一、水污染及其危害在環境科學中所講的“水”是指河流、湖泊、水庫、沼澤、地下水、冰川、海洋等表層水。而水污染防治法所要保護的水,是指我國領域內的陸地水體,包括所有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水中的懸浮物、溶解物、水中生物和底泥等。海洋污染的防治適用

16、海洋環境保護法,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24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水污染實際上就是水體污染。它是指由于物質或能量排入水體,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造成水質惡化,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水污染按不同的標準從不同角度可分為許多類型 從環境保護的角度來講,水污染主要是指人為因素造成的污染,而且其主要污染源是來自企事業單位排放的廢水、廢物以及人類生活污水和垃圾。第25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水污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關系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2 對工農業生產的危害3 對生態

17、系統的破壞4水污染造成水資源短缺 第26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20世紀50年代初期,我國衛生部門開始進行水質監測。1955年制定了自來水水質暫行標準。1956年衛生部和國家建委頒布了飲用水水質標準。1957年,國務院有關部門頒布了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選擇和水質評價暫行規定和關于注意處理工礦企業排出有毒廢水、廢氣問題的通知。1959年頒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程。1973年國務院批準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對防治水污染提出了要求。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對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1984年我國制定了第一

18、部防治水污染的法律水污染防治法。在水污染防治法出臺前后,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制定了一系列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這些標準后來大多被編入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第27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這部出臺于1984年、修正于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對控制和減輕水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和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沒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面臨著舊賬未清完又欠新賬的局面。

19、第28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與在此之前施行了近12年之久的、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指導思想明確,內容比較全面,為水污染防治工作由被動應對轉向主動防控、讓江河湖泊休養生息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尤其是在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方面,這次修訂取得了重大突破,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法律責任”一章共22條,比修訂前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9條,處罰手段上凸顯了更多的剛性,明顯增強了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 第29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

20、教材 (一)飲用水安全保障成首要任務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第1條就增加了“保障飲用水安全”作為該法的立法目的,并且在第3條提出“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放在了首位。第30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總量控制制度適用范圍擴大修訂前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是“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將總量控制范圍擴大到對

21、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為實施減排的目標責任狀提供了法律支持 第31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三)“區域限批”制度法制化“區域限批”制度是以解決區域嚴重環境問題為切入點,從根本上推進地區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優化,走出低水平發展道路,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統一。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第32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四)強化地方政府責任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第5條規定:“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蓖瑫r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

22、發展規劃??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第33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五)構建全面防治水污染機制 修訂前的水污染防治法只是將水污染防治簡單的分類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將水污染防治重新進行歸類,并劃分為:一般規定、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治、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水污染防治,構建了一整套全面防治水污染的法律機制。 第34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六)建立水環境信息統一發布制度 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理順了水環境監測機制,在第25條中規定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

23、范,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確保了向社會公布數據的統一和規范,今后將避免產生不同部門發布數據的差異,保證公眾有效獲得相關環境信息,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幫助,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第35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七)加大違法成本 “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防治的瓶頸。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的違法成本,“重典”治污,大大增強了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第83條 第36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八)增加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一是完善了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二是明確了應急演練制度,規定對可能發

24、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第37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第四節 海洋污染防治法 一、海洋、海洋污染的概念海洋是生命的搖籃,它是一個巨大而重要的生態系統,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其豐富的生物資源,可為人類提供多種多樣的鮮美食物;其儲量巨大的礦產資源和永無休止的波浪、潮汐、海流,可以為人類提供所需能源;其廣闊的水面,可以為人類提供航運之便,為人類的海上運動、娛樂、療養活動提供天然場所,并起到調節氣候、愉悅身心、促進經濟文化發展的作用。第38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包括環境

25、規劃署、國際海事組織、世界氣象組織等八個國際組織聯合設立的“海洋污染科學問題專家聯合小組”認為,海洋污染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其中包括河口灣),以致造成損害生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害海水使用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等有害影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條完全接受了這一定義 第39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5條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礙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

26、影響”。這一定義包括了有害物質和能量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有著廣泛的外延 第40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海洋環境污染的特點及危害(一)海洋環境污染的特點1.海洋污染源多2.海洋污染擴散面廣3.停留時間長4.治理難度大第41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海洋環境污染的危害各種污染物大量排入海洋,超過了海洋的自凈能力,造成了日益嚴重的海洋污染,使海洋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的破壞。其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海洋污染對海洋生物資源的損害2.海洋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3.海洋污染對海水水質的危害4.海洋污染妨礙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 第42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

27、列教材 三、防治海洋污染的主要法律規定 (一)海洋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第1條對立法目的作了明確的規定。這個目的就是“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由此可見,其立法目的主要有兩個層次:1 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 2 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第43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適用范圍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條宣布了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對人效力和空間效力??臻g效力即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對人的效力即指“在中華人民共和

28、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同時也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第44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三)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體制1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主管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2國家海洋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開展科學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海洋傾廢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29、第45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3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4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5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第46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

30、系列教材 (四)防治海洋污染的具體規定1防止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規定。陸源污染物指由陸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石油、農藥、有機污染物、固體廢棄物、放射性物質、熱污染和傳染病原體等。海洋環境保護法從入海排污口的設置和陸源污染物排放的禁限措施兩方面對防止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作出了規定 (1)入海排污口設置 (2)陸源污染物排放的禁限措施第47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2 防止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法設專章對防止海岸工程污染損害作出規定,國務院頒布的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還作出具體的規定。(1)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

31、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2)采取措施保護水產資源。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6條 第48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3 防止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的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法設專章就防止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的污染損害作了具體的規定。(1)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2)對特殊污染物質和污染行為的專門規定 (3)海洋工程建設廢棄物排放的規定(4)防止海上作業油類污染的規定 第49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4.防止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污染的規定為了控制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的污染損害,國際社會于1972年簽署了防止傾倒

32、廢棄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我國于1985年加入該公約,并在同一年發布了海洋傾廢管理條例,修改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也設專章對此進行了規定。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5條 第50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5 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污染的規定 向海洋排放或泄露的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會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成為海洋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為此海洋環境保護法設專章對此進行了規定。第51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第五節 噪聲污染防治法 一、噪聲污染的概念及危害噪聲是來源于固體、液體或氣體的振動而有害于人體健康的聲音 環境法中的噪聲既不同

33、于物理學上的噪聲,也不同于心理學上的噪聲,按照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2條的規定,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第52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我國關于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立法是針對這四類環境噪聲污染而規定的,它們都是人為原因造成的噪聲,而對自然現象產生的噪聲,如山崩、風嘯、雷鳴等,法律不予調整也不能調整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噪聲污染是現代社會的一大公害,也是各國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重點防治對象。噪聲污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其危害性主要表現為對人體健康的

34、影響,并且噪聲也會給人類財產造成一定的損害。第53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噪聲污染影響人體健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影響人們正常學習、工作、休息和睡眠 二是損害聽覺。三是引起疾病和造成其他危害 四是影響胎兒發育及兒童智力發育 第54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環境噪聲對人類財產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損壞建筑物,二是損害設備環境噪聲污染與其他類型的環境污染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環境噪聲污染是一種感覺性公害 二是環境噪聲污染具有暫時性 三是環境噪聲污染具有局限性四是環境噪聲污染具有分散性五是環境噪聲污染是一種其危害性不易評估的公害 第55頁,共108

35、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規劃制度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并采取有利于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第56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公安、

36、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57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2.落后設備淘汰制度3.偶發性強烈噪聲排放的申請和公告制度4.征收超標排污費制度5.限期治理制度6.環境噪聲監測制度7.現場檢查制度第58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四)各類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 1工業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解釋,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設立專章對防治工業噪聲

37、污染作了以下規定:(1)達標排放制度(2)環境噪聲排放申報登記制度(3)規定工業設備的噪聲限值第59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2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 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27條至第30條規定了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主要規定有:(1)達標排放制度 (2)實行申報制度(3)禁止在某些區域進行夜間施工第60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3 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 交通運輸噪聲大多屬于移動污染源,在我國,目前交通運輸噪聲污染呈日益惡化的嚴重態勢,已成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重點。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

38、五章對防治交通運輸噪聲污染作出專章規定,主要內容有: (1)防止成品汽車超標排放噪聲 (2)按規定使用聲響裝置(3)禁行、禁鳴區域和時間的規定(4)防治在道路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中產生的噪聲污染的措施(5)交通指揮作業時減輕噪聲污染的規定(6)鐵路車輛運行時噪聲污染的防治規定(7)防治航空器噪聲污染的規定第61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4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 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它具有分散、流動、面廣、量多、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等特點。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對此也作了專章規定(1)控制商業噪聲污

39、染的規定(2)控制文化娛樂業噪聲污染的規定(3)對高音廣播喇叭和音響器材的使用進行控制的規定(4)控制家庭噪聲污染的規定第62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第六節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一、固體廢物污染及其危害(一)固體廢物的概念2004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并于 2005年4月1 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固體廢物作了如下定義: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第63頁,共108頁。21

40、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按照固體廢物的化學性質可以將固體廢物分為有機廢物和無機廢物;按照它們的形狀可以分為固態廢物(如顆粒狀廢物、粉狀廢物、塊狀廢物等)和半固態廢物(如泥狀廢物、污泥等);按照它們的危害程度可以分為危險廢物和一般廢物;從管理的角度還可以將它們按來源分為礦業固態廢物、工業固態廢物、城市垃圾、農業廢棄物和放射性固態廢物 第64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固體廢物污染及其危害固體廢物污染,是指對固體廢物未經處置或者雖經處置但處置不當致使其存在于環境系統中,引起或可能引起危害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破壞自然生態系統正常運行的環境危害事故。固體廢物污染與大氣污染、水污染有所不

41、同,由于固體廢物自身便是污染物,所以固體廢物污染主要是指固體廢物進入環境、造成環境污染后,才直接或間接對人類及環境所產生的危害。第65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危害主要表現為:1.固體廢物占用土地,污染土壤2.固體廢物污染大氣和水體3.固體廢物傳播疾病,危害人體健康4.固體廢物對其他方面的危害第66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法律規定(一)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由于固體廢物產生的污染和危害在途徑上與其他污染物不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規定了一些相應的管理原則。1.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全過程管理原則2.實行

42、“三化”管理的原則3.禁止排放固體廢物與產生者處置原則4.集中處置與分散防治相結合的原則5.對危險廢物實行特別嚴格的控制和重點防治的原則6.污染者承擔污染防治責任原則第67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監督管理制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0條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如下: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

43、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68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據此,我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仍然是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體制。所不同的是,與舊法相比較,分管部門,即城市建設、衛生、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等的監督管理職責規定得更加明確,并一般都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第69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三)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一般規定1.產生固體廢物防治義務的規定2.禁止

44、向水體等傾倒、堆放固體廢物的規定3.產品包裝物的環境保護要求和回收利用問題4.防治農用薄膜的規定5.從事畜禽規模養殖者應當防止污染環境的規定第70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6 控制固體廢物污染轉移的規定 (1)跨省轉移固體廢物需經批準 (2)禁止或者嚴格限制固體廢物進口 (3)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66條規定:“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钡?1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四)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法律規定 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設專節作了規定,其主

45、要內容如下:1.“黑名單”和污染工藝、設備淘汰制度的規定 2.有關行政部門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職責的規定3.產生工業固體廢物者防治職責的規定4.采用清潔能源、材料和先進生產工藝、設備的規定 第72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5.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規定6.關閉、閑置或者拆除防治設施須經核準的規定7.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終止或者變更后污染防治責任的規定(1)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時的污染防治責任。(2)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后的污染防治責任。(3)本法實施前已終止的單位的污染防治責任。8.處理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防止污染環境的規定 第73頁,共108頁。2

46、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五)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法律規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章第三節對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作了規定,其主要內容如下: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衛生部門職責的規定2.不得任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規定第74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3.清掃、收集、運輸城市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4.及時清運、分類收集、運輸和合理利用、無害化處置的規定5.改進燃料結構、組織凈菜進城、合理安排生活垃圾收購網站的規定第75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47、(六)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特別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所謂危險性,主要是指毒性、易燃性、腐蝕性、反應性、傳染疾病性、放射性等。關于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除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一般規定外,還需要執行下列特別規定。第76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1.危險廢物名錄和鑒別制度的規定2.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制度的規定3.制定管理計劃和申報危險廢物的規定4.編制規劃和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規定5.強制處置、達標處置和代為處置的規定6.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和預提退役費的規定7.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經營活

48、動許可證制度的規定8.分類控制、安全處置的規定9.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的規定第77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第七節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放射性污染的概念及其危害(一)放射性、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性污染的概念自然界中某些原子核處于不穩定狀態的元素或物質會發生核衰變現象,即自然地改變核結構從而轉變為另一種物質。在核衰變的過程中,這些元素或者物質會放射出由粒子或光子組成的射線,并輻射出原子核里的過剩能量,變成原來物質的較低能態。這些元素或物質在核衰變過程中所表現出的放射線的屬性稱為放射性。放射性物質是指能夠產生放射性以及輻射的元素及其化合物。第78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放射

49、性污染是指因人類的生產、生活活動排放的放射性物質使環境的放射性水平高于天然本底或國家規定的標準,并使環境質量發生改變,從而危害人體健康的現象。我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的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射線。環境中的放射性物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天然放射性物質,一類是人工放射性物質。環境法中所指的放射性物質,主要是指人工生產的放射性物質,也包括人工開采、運輸、冶煉和儲存的天然放射性物質,因為天然放射性物質經過人工開發提煉,也會放出射線污染環境。第79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放射性污染的特點1.放射性污染影響面廣,

50、特別是核事故危害更大2.對人體和環境損害嚴重3.放射性污染難于消除且危害時間長第80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三)放射性污染的危害1.對人類生命健康的危害2.對水體的污染3.對大氣的污染4.對土壤的污染5.放射性污染的其他危害第81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有關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納入

51、環境保護規劃。第82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1國家環境保護部的職責:(1)對全國的放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2)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指導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放射環境管理工作;(3)制定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4)負責核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第83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民用核設施是指核動

52、力廠、核動力廠以外其他反應堆核燃料、生產、加工、儲存及后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處置設施和其他需要嚴格監督管理的核設施。1.民用核設施的建造和營運方針2.核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體制3.核設施現場的安全監督4.實行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5.核材料管制制度第84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三)核技術應用的放射性防護管理的法律規定 核技術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在醫療、工業、農業地質調查、科學研究和教學等領域中的作用。1.環境影響評價和放射性防護評價制度的規定2.放射工作許可登記制度3.強制設置防護設施的規定4.貯存和使用的規定5.運輸的規定6.進口管制的規定7.設備和產

53、品防護要求的規定8.放射事故管理的規定第85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四)防護放射性廢物污染管理的法律規定我國放射環境管理辦法等污染防治法規對防治放射性廢物規定主要有:1.減少放射性廢物排放2.放射性廢物安全收集、存儲 3.放射性廢物的妥善處理4.放射性廢物的綜合利用5.放射性污染物的回收利用第86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第八節 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治法 一、有毒化學品的污染防治(一)有毒化學品的概念及其危害有毒化學品的概念和范圍,與化學危險物品、化學品的概念和范圍有一定的區別。根據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化學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是從自然

54、界取得的化學物質,包括化學物質本身、化學混合物或者化學配制中的一部分,以及作為工業化學品和農藥使用的物質。 第87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有毒化學品”是指進入環境后通過環境蓄積、生物累積、生物轉化或化學反應等方式損害健康和環境,或者通過接觸對人體具有嚴重危害和具有潛在危險的化學品。而根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化學危險物品”是指根據我國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定的分類標準中所列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而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共分七大類。第88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如果在其生產、運輸

55、、銷售、貯存、使用過程中,管理不善和使用不當,就會導致其泄漏、溢出、滲透、流失、擴散而進入環境,造成對生態環境、生活環境和人體健康的損害。一方面,有毒化學品性質復雜,毒性差異極大,且不少化學品對人體、環境的損害存在著科學上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有毒化學品是生物難以降解或不能降解的物質,對人體、環境的損害具有潛在性、持久性、生物轉化性等特點,一旦發生污染事故,通常難以消除或不能消除。這些都給有毒化學品的環境管理帶來極大的困難,也對有毒化學品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89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有毒化學品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 1.有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制度的法律規

56、定2.有毒化學品的安全防護和污染防治措施的法律規定3.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的法律規定4.監控化學品的法律規定5.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的法律規定第90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農藥污染防治(一)農藥污染的概念及其危害根據我國農藥管理條例的解釋,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和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品或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第91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農藥污染,是指因生產、貯存、運輸、銷售或施用農藥使農藥在環境中的數量或者濃度超過了環境標準限值以致影響生

57、態系統的平衡,影響動植物的正常生長和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的現象。農藥污染主要來源于農藥所含物質的固有毒性。由于農藥有毒性的存在,在農藥的生產、貯存、運輸、銷售和使用過程中如果不注意管理和使用不當(包括使用過量),就很容易造成環境污染,危害人、畜及其他生物 第92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二)農藥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 1 農藥管理的原則。農藥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所謂“高效”,是指農藥的藥效高,毒性小、殘留期短;所謂“安全”,既指農藥毒性低,對人畜健康影響小,也指在使用農藥時要嚴格遵守使用范圍、劑量和方法,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所謂

58、“經濟”,是指費用低,用量少的經濟支出可以取得較高的防治效果。第93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2 農藥監督管理體制的法律規定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農藥登記和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第94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國務院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農藥生產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

59、政區域內農藥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第95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3.農藥登記制度的法律規定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生產和進口農藥,必須進行登記。農藥登記制度的實質是農藥生產、銷售、使用或者進口的許可證制度。實行這一制度是為了控制農藥的環境風險,實施農藥安全評審,改進農藥品種結構,提高農藥的質量和科學用藥的水平,保持良好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人體健康。第96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國內首次生產的和首次進口的農藥,按照田間試驗階段、臨時登記階段和正式登記三個階

60、段進行登記。田間試驗階段的農藥不得銷售;進行田間試驗示范、試銷的農藥,要申請取得臨時登記證;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農藥,須取得農藥登記證后方可生產、銷售。第97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4 農藥生產的法律規定 (1)開辦農藥生產企業的審批制度的規定 (2)農藥生產許可制度的規定 (3)農藥產品包裝的規定 第98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5.農藥經營的法律規定(1)農藥經營單位的規定。農藥經營屬限制性經營。農藥管理條例 (2)農藥購銷的規定 第99頁,共108頁。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6 農藥使用的法律規定 (1)農藥使用指導的規定(2)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規定(3)廢農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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