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燃氣管理條例(草案)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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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PAGE 21 萍鄉市燃氣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和建設、經營和使用、器具管理、安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國家、省級燃氣管網及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和燃氣事故應急

2、處置機制,及時處理燃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燃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負責本市燃氣管理的具體工作。縣(區)燃氣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理的具體工作。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督、國土資源、規劃、公安、市場和質量監督、城市管理、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 燃氣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統一規劃、配套建設、保障供應、節約用氣、規范服務的原則。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

3、政府有關部門、燃氣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氣安全意識和應急技能,防范燃氣事故的發生。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燃氣安全和節約用氣的公益性宣傳。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燃氣管理工作的經費保障,燃氣管理工作經費應列入本級政府的財政預算。第八條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第二章 燃氣規劃建設與供應保障第九條 市、縣(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燃氣主

4、管部門備案。經批準生效的燃氣發展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批。經批準生效的燃氣發展專項規劃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第十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用途。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移交建設檔案資料,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計入工程建設成本。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的設計應當列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管道燃氣工程總平面圖和工

5、程所在地管道燃氣經營者確認的燃氣管線銜接的技術方案。在本市管道燃氣管網已覆蓋范圍內,新建住宅小區、保障性住房、工業園區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氣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室內外燃氣管道設施,不得新建氣化站、瓶組站、發生爐煤氣站。已建成的,并入城鎮燃氣管網。在本市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確定的管道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管道敷設暫時沒有到位,且又需使用燃氣的住宅小區、工業企業及其他單位應向屬地獲得經營許可的燃氣經營者提出申請,由燃氣經營者建設臨時性供氣設施,臨時性供氣設施的報建手續由燃氣經營者依照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建設審批程序辦理。已建有臨時性供氣設施的企業或單位由屬地獲得經營許可的燃氣經營者按前述規定報批后延續供氣。

6、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設施工程應當符合燃氣發展專項規劃。新建、改建、擴建燃氣設施工程應當征得燃氣主管部門意見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燃氣主管部門意見確定核發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用于生產、儲存燃氣的燃氣設施工程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安全預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報送燃氣管理機構審查,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組織審查。第十三條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燃氣場站工程、燃氣高壓和中壓管道工程、成片開發建設住宅小區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

7、和國家規定其他必須實行監理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實行監理。依法不需要實行監理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建設單位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供應應急預案,確定燃氣供應應急儲備的布局和總量、啟用要求等。提高燃氣供應應急保障能力。燃氣經營者應根據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燃氣供應應急儲備的布局、總量等要求建設應急儲備設施,市、縣(區)人

8、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第十六條 在本市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三年。燃氣經營者需要延續已取得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機關提出申請。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在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燃氣經營者誠信考核結果,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許可決定。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管道燃氣實行特許經營的,應按照下列程序規定授予特許經營權:(一)燃氣主管部門提出特許經營項目;(二)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特許經營項目進行批準;

9、(三)燃氣主管部門將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的特許經營項目進行公開招標,確定特許經營者;(四)燃氣主管部門與公開招標確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五)市、縣(區)人民政府依照特許經營協議授予特許經營權。第十八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公用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者的監管,市政公用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燃氣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終止特許經營權:(一)未按照燃氣發展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燃氣主管部門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二)無正當理由,在管網覆蓋區域內拒絕發展用戶的;(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四)未經批準和履行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停業、歇業,

10、影響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用戶合法權益,造成用戶重大損失的。第十九條燃氣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建立并落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安全投入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二)建立并落實用戶服務制度,與燃氣用戶簽訂供氣用氣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建立健全用戶檔案;(三)供應的燃氣符合國家氣質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其組分、熱值、壓力等指標;(四)燃氣價格和服務項目的收費應當符合發展改革部門的有關規定,并公示其收費標準。第二十條管道燃氣經營者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燃氣發展專項規劃和用戶需求,制定中長期發展計劃,每年向燃氣管理機構報告發展計劃和實施情況;(二)公布管道燃氣

11、報裝、改裝條件,不得拒絕管道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報裝、改裝申請;(三)不得拒絕向市政公用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經驗收合格的管道燃氣設施供氣;(四)設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時用戶服務電話,并通過網絡、微信等平臺為用戶繳納、查詢燃氣收費和其他服務提供便利;(五)因氣源緊張確需限制用戶用氣量的,應當將限制供氣措施報經燃氣管理機構審查,并提前告知用戶;(六)因施工、檢修、突發事件等原因確需對用戶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并及時向燃氣管理機構報告。暫停供氣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恢復供氣前應當通知用戶;(七)在燃氣管道和其他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定期

12、巡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置;(八)建立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系統,每年向燃氣管理機構報送燃氣管網設施現狀圖;(九)停業或者歇業,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九十個工作日向所在地的縣(區)燃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第二十一條瓶裝燃氣經營者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自有氣瓶應噴涂權屬單位標記或者條形碼標識,對氣瓶和用戶進行建檔登記,可向用戶適當收取氣瓶押金;(二)燃氣充裝重量符合國家標準,實行殘液計量和退還制度,按公斤單位計價;(三)做好氣瓶充裝前的檢查,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充裝,并做好充裝記錄

13、,不得為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氣瓶充氣;(四)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并按照有關規定將氣瓶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五)配備專門送氣服務人員和車輛,送氣服務人員應持證上崗;(六)不得超出經營許可規定的經營區域經營;(七)不得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市、縣(區)燃氣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指導瓶裝燃氣經營者回收燃氣用戶自有氣瓶。 第二十二條 車用燃氣經營者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無壓力容器使用證或者與使用證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汽車儲氣瓶加氣; (二)不得向汽車儲氣瓶以外的其他氣瓶或者裝置加氣; (三)不得在有燃氣泄漏、燃氣壓力異常或者附近發

14、生火災、雷擊天氣等不安全情況下進行加氣或者卸氣作業; (四)氣瓶車或者槽車應在劃定的固定車位內停放,氣瓶車或者槽車在固定車位最大儲氣容積不得超過規定的最大儲氣容積;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氣瓶倒灌等方式非法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第二十四條 居民用戶使用管道天然氣的,天然氣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非居民用戶使用管道天然氣的,天然氣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市發展改革部門調整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燃氣用戶、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調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時,還應當采取聽證會等方式征求意見。調整后的價格,應當向社會公布。液化石油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

15、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應建立液化石油氣價格專項監測機制,每月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燃氣管理機構應當將液化石油氣銷售價格納入燃氣經營者誠信考核內容。第二十五條 燃氣運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規定,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聘用具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并取得危險物品運輸許可。第四章 燃氣使用及器具管理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安全用氣規則,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使用不合格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二)將安裝有燃氣設施的場所改為臥室、浴室等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場所;(三)在同一室內

16、同時使用其他燃料;(四)將管道燃氣設施砌入墻體或者采取可能影響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其他方式遮蓋、隱蔽管道燃氣設施;(五)加熱、摔砸、倒臥、曝曬氣瓶或者改換氣瓶檢驗標志、權屬標志、鋼印、漆色;(六)私自排放氣瓶內燃氣、殘液或者利用氣瓶互相倒灌;(七)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八)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九)使用明火檢查泄漏。非居民用戶還應當落實燃氣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氣安全知識。第二十七條 餐飲行業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在地下室、人員密集場所的用餐區、城區范圍內建筑面積三百平

17、方米以上餐飲場所的廚房等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二)使用瓶裝燃氣應當與燃氣經營者簽訂安全供氣合同,并留存購氣憑證;(三)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并按規定配備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四)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并制定燃氣安全應急處置方案。第二十八條 管道燃氣設施的維修由燃氣經營者負責,維修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一)居民用戶:以計量表的表前閥為界,表前閥前(含表前閥)的由燃氣經營者承擔,表前閥后的由用戶承擔;(二)非居民用戶:中壓管道供氣用戶以城市燃氣中壓管道支線閥門為界,自燃氣供應廠(站)至支線閥門以前的(含支線閥門)由燃氣經營者承擔,支線閥門以后的(含調壓室、調壓器)由

18、用戶承擔;低壓管道供氣用戶以圍墻或者建筑物外緣為界,圍墻或者建筑物以內的由用戶承擔。第二十九條 用戶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燃氣經營者對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以及搶修、維修、抄表等工作。搶修室內燃氣設施時,用戶應當配合搶修人員拆除影響搶修作業的裝飾、裝修物和其他構筑物。拆除的裝飾、裝修物和其他構筑物屬于用戶違反有關安全用氣規定建設安裝的,相關損失由用戶承擔,其他損失由燃氣經營者承擔。第三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安裝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燃氣計量表。用戶對管道燃氣經營者安裝的計量表的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燃氣經營者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校驗或者直接向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在規定的

19、產品保修期內,誤差超過法定標準的,由燃氣經營者承擔校驗費,退回多收的氣費并更換合格的計量表;未超過標準的,由用戶承擔校驗費。燃氣經營者發現或者接到用戶報告計量表不能正常運轉的,應當自發現或者接到報告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與用戶取得聯系,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及時修復。用戶正常用氣,但計量表未正常運轉的,當月燃氣費按照前三個月的平均值收取。第三十一條 管道燃氣用戶不通過管道燃氣計量表用氣的,其用氣量按照所接管道直徑的計算流量乘以用氣時間確定;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氣計量表不計量或者少計量的,其用氣量按照燃氣計量表的最大額定流量乘以用氣時間確定。前款用氣時間,居民用戶按照每日三小時計算,居民用戶使用燃氣采暖的,

20、按照每日二十四小時計算,工業用戶按照生產時間計算,其他用戶按照每日十二小時計算。無法查明違法用氣日期的,按照一百八十日計算。第三十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提倡居民用戶使用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第三十三條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依法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安裝維修服務。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第三十四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氣燃燒器具的單位,應當持下列資料向燃氣管理機構辦理售后服務站點備案手續:(一)企

21、業營業執照和燃氣燃燒器具產品生產許可證等證明文件;(二)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三)在本市依法設立或者委托設立的售后服務站點的證明文件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燃氣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及時更新備案信息。第三十五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建立并落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用戶服務制度和用戶檔案;(二)聘用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三)定期向燃氣管理機構報送安裝維修統計報表;(四)建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檢驗制度,檢驗合格的出具合格證書;(五)不得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六)不得改動管道

22、燃氣經營者負責管理的室內燃氣設施;(七)對用戶提供的不符合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應當拒絕安裝,對用戶提出的不符合安裝規范的要求應當拒絕。第五章 燃氣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第三十六條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范圍為:(一)低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0.5米范圍內的區域;(二)中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1.0米范圍內的區域;(三)次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2.0米范圍內的區域;(四)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5.0米范圍內的區域。第三十七條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在燃氣設施保

23、護范圍外次高壓、高壓燃氣管道五十米范圍內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經過燃氣管理機構組織的專業論證,經論證符合要求的,方可從事爆破作業。第三十八條燃氣經營者改動燃氣場站和次高壓、高壓燃氣管道等燃氣設施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報燃氣管理機構批準:(一)改動的燃氣設施符合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定;(二)有設計和施工組織方案;(三)有安全防護和不影響用戶安全正常用氣的措施;(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施工區域內地下燃氣管道設施情況。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燃氣經營者提供的地下燃氣管線圖紙和資料應當準確。第

24、四十條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未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未采取相應保護措施或者燃氣經營者無專業人員現場指導進行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責令停工,并向燃氣管理機構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燃氣設施保護方案要求進行施工。第四十一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機構的組成、職責、應急行動方案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配備足夠的搶險搶修人員和器材裝備,并定

25、期組織演練。燃氣經營者配備的移動式燃氣加注應急車的規模應當報經燃氣管理機構核定。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主管、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燃氣經營者或者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及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搶修、搶險人員對妨礙搶修、搶險的其他設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緊急避險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第四十三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對本單位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檢驗。燃氣經營者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重大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燃氣管理機構和安

26、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燃氣經營者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燃氣安全生產責任險。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無證經營燃氣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倉儲的場所。第四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年度入戶安全檢查計劃,并報告燃氣管理機構。入戶安全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提前告知用戶,安全檢查人員持證上崗、規范服務;(二)對非居民用戶每半年檢查不得少于一次,對居民用戶每年檢查不得少于一次;(三)進行安全用氣宣傳,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四)認真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發現用戶有違反安全用氣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書面告知用戶整改,并為用戶整改提供幫助;(五)因用戶原因無法進行安全檢查的,應當做好記錄,并以書面形

27、式告知用戶另行約定安全檢查時間。燃氣經營者發現用戶有違反安全用氣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書面告知用戶整改而用戶拒絕整改的,用戶承擔相應責任。第四十六條發現用戶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隱患、嚴重威脅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時整改到位的,燃氣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止供氣措施:(一)燃氣設施漏氣的;(二)燃氣管道末端未設有效封堵的;(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氣熱水器,燃氣熱水器未裝煙道或者煙道未出戶的;(四)將裝有燃氣管道、設備的房間改為臥室或浴室的。燃氣經營者采取停氣措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配合或者阻撓的,燃氣經營者應報告燃氣管理機構,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用戶整改到位后向燃氣經營者申請恢復用氣的,燃氣經營者應當

28、及時確認用戶申請并恢復供氣。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四十七條 燃氣主管部門及燃氣管理機構負責對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燃氣設施建設、燃氣經營與服務以及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建立燃氣經營者的誠信檔案和不良行為公示制度。公安機關負責對燃氣管理機構移送的利用氣瓶相互倒灌、儲存燃氣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經營行為和燃氣經營者報告的盜用燃氣及其設施的行為立案查處;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對燃氣行業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燃氣特種設備、供氣質量和計量、燃氣燃燒器具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行業的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

29、監督各部門承擔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燃氣運輸車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燃氣經營者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劃部門負責拆除違法建設占壓燃氣管道的建(構)筑物。第四十八條燃氣主管部門及燃氣管理機構對燃氣的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二)詢問相關人員,制作筆錄;(三)進入現場檢查;(四)責令排除安全隱患和改正違法行為;(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四十九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燃氣信息平臺建設,為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和市民提供相

30、關服務。燃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受理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舉報和投訴,并及時處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征得燃氣主管部門意見,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燃氣設施工程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管道燃氣經營者擅自限制用戶用氣量、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二)未按照規定建立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系統的; (三)未按照規定計量殘液和退還殘液費用的;(四)違規排放燃氣或者傾倒殘液的; (五)因提供圖紙、資料不準確,導致施工損壞燃氣設施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六)超出經營許可規定的經營區域經營的;(七) 對非居民用戶每半年少于一次和對居民用戶每年少于一次入戶安全檢查的。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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