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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1:本合同文本為框架文本,中標后根據廣州市水務局出臺的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行調整、細化為正式合同文本后再行簽訂。合同編號: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 發包人:廣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代建單位:承包人: (聯合體牽頭方) (聯合體成員方)2019年 月第一節 通用條款1. 一般約定1.1 詞語定義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1.1.1 合同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發包人要求、價格清單、承包人建議書,以及其他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文件。 合同協議書: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協議書。 中

2、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中標通知書隨附的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等,是中標通知書的組成部分。 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投標函。 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后構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 發包人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標項目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各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價格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清單。承包人建議書: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承包人建議書的文件。承包人建議書由承包人隨投標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議書應包括承包人的設計圖紙及

3、相應說明等設計文件。 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各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并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 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承包人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義務的負責人。 設計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設計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施工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施工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采購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采購工作的人員。 分包人: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監理

4、人: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屬于國家強制監理的,監理人應當具有相應的監理資質。0 總監理工程師:指由監理人委派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責人。1.1.3 工程和設備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區段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特定范圍的能單獨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儀器裝置、運載工具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

5、、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為工程實施提供的施工設備。 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0 永久占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 臨時占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檢驗和竣工 開始工作通知:指監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開始工作的函件。 開始工作日期:指監理人按第11.1款發出的開始工作通知中寫明的開始工作日期。 工期:指承

6、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約定所作的變更。 竣工日期:指第目約定工期屆滿時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日期為準。 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在發包人要求中明確的包括根據第19.3 款約定所作的延長。 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竣工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根據第18.1款要求進行的試驗。 竣工驗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發包人按合同要

7、求進行的驗收。0 竣工后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第18.9款約定進行的試驗。1國家驗收: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法律、規范、規程和政策要求,針對發包人全面組織實施的整個工程正式交付投運前的驗收。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簽約合同價:指中標通知書明確的并在簽訂合同時于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暫列金額:指招標文件中給定的

8、,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設計、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 暫估價:指招標文件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專業服務、材料、設備專業工程的金額。 計日工:指對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種計價方式,按合同中的計日工子目及其單價計價付款。 質量保證金:指按第17.4.1項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1.1.6 其他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數據電文、電子郵件、會議紀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提交的所有圖紙、手冊、模型、計算書、軟件和其他文件。 變更是指

9、根據第15條的約定,經指示或批準對發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變。1.2 語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1.3 法律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1.4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1)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4)專用合同條款;(5)通用合同條款;(6)發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議書; (8)價格清單;(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協議書承包人按中標

10、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向監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約定承包人文件應批準的,監理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的設計文件的提供和審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約定執行。1.6.2 發包人提供的文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關文件、環境保護、氣象水文、地質條件等,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交給承包人。由于發包人未按時提

11、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11.3款約定執行。1.6.3 文件錯誤的通知任何一方發現了文件中存在的明顯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應在現場保留一份合同、發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變更以及其它根據合同收發的往來信函。發包人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查閱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聯絡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1.7.2 第1.7.1 項中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的地點和指定的接收人,并辦理簽收

12、手續。1.8 轉讓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合同義務。承包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1.9 嚴禁賄賂合同各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行為人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

13、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和發包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1.10.2 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11 知識產權1.11.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設計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識產權均歸發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進行設計,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1.11.3 承包人在投標

14、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包含在投標報價內。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有關文件、技術秘密、需要保密的資料和信息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1.13 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A)1.13.1承包人應認真閱讀、復核發包人要求,發現錯誤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1.13.2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1.13 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B)1.13.1 承包人應認真閱讀、復核發包人要求,發現錯誤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作相應修改的,按照第15條約定處理。對確實存在的錯誤,發包人堅持不作

15、修改的,應承擔由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發現發包人要求中存在錯誤的,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誤,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1.13.3 無論承包人發現與否,在任何情況下,發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1)發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數據和資料;(2)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對工程的工藝安排或要求;(4)試驗和檢驗標準;(5)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無法核實的數據和資料。1.14 發包人要求違法發包人要求違反法律規定的,承包人發現后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并要求其改正。發包人收到通

16、知書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復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直至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損失。2發包人義務2.1 遵守法律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2.2 發出承包人開始工作通知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第11.1 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場地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及進場施工條件,并明確與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辦理證件和批件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負責辦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履行的各類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發包人應按時辦理。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的有關

17、設計、施工證件和批件,發包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2.5 支付合同價款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專用合同條款對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有約定的,從其約定。2.6 組織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2.7 其他義務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3. 監理人3.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利3.1.1 監理人受發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其所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監理人在行使某項權利前需要經發包人事先批準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未經發包人批準,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3.1.2 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文件

18、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3.2 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更換時,應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偙O理工程師超過天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3.3 監理人員3.3.1 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監理工作??偙O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總監理工程師的同意,與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偙O理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

19、定及時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3.3.2 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對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已獲批準,但不影響監理人在以后拒絕該項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權利,監理人的拒絕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3.3.3 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在該指示發出的48小時內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3.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3.5 款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利授權或委托給其他監理人員。3.4 監理人的指示3.4.1 監

20、理人應按第3.1 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項目管理機構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約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3.4.2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條執行。3.4.3 在緊急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監理應在臨時書面指示發出后24小時內發出書面確認函,監理人在24小時內未發出書面確認函的,該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監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理工程師或按第3.3.1項被授權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3.4.5 由于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

21、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3.5 商定或確定3.5.1 合同約定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總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后審慎確定。3.5.2 總監理工程師應將商定或確定的事項通知合同當事人,并附詳細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第24 條的約定處理。在爭議解決前,各方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按照第24 條的約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行,由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

22、(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4.1.2 依法納稅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4.1.3 完成各項承包工作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并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進行整改、完善和修補,使其滿足合同約定的目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合同約定的工程設備和承包人文件,以及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

23、管理和拆除。4.1.4 對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備性負責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進度要求,編制設計、施工的組織和實施計劃,并對所有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4.1.5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承包人應按第10.2 款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4.1.6 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承包人應按照第10.4 款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4.1.7 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

24、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4.1.8 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4.1.9 工程的維護和照管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4.1.10 其他義務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4.2 履

25、約擔保4.2.1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28 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需進行竣工后試驗的,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竣工后試驗通過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通過竣工驗收后7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義務繼續提供履約擔保。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延期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需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延期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4.3 分包和不得轉包4.3.1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4.3.2 承包人

26、不得將設計和施工的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作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4.3.4 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 聯合體4.4.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4.4.2 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4.4.3 聯合體牽頭人或聯合體授權的代表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4.

27、5 承包人項目經理4.5.1 承包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項目經理,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天前將擬更換的項目經理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發包人和監理人。承包人項目經理2天內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事先征得監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4.5.2 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合同工作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取得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書面報告。4.5.3 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單位章或由承包人項目經理簽字。4.5

28、.4 承包人項目經理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4.6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4.6.1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項目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項目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設計人員和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應相對穩定,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應取得監理人的同意,并向監理人提交繼任人員的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項目經理的更換,應按照本章第4.5款規定執行。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員包括項目經理、設計負責

29、人、施工負責人、采購負責人以及專職質量、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技術人員包括設計師、建筑師、土木工程師、設備工程師、建造師等。4.6.3 承包人的設計人員應由具有國家規定和發包人要求中約定的資格,并具有從事設計所必需的經驗與能力。承包人應保證其設計人員(包括分包人的設計人員)在合同期限內的任何時候,都能按時參加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監理人組織的工作會議。4.6.4 國家規定應當持證上崗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4.6.5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連續超過3天的,應事先征得監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

30、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或前述人員未經監理人許可擅自離開施工現場連續超過3天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4.7 撤換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承包人應對其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監理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的,承包人應予以撤換。4.8 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4.8.1 承包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放工資。4.8.2 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設計、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應為其雇

31、傭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4.8.4 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其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4.8.5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4.8.6 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其雇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價款應專款專用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現場查勘4.10.1 發包人應向

32、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及毗鄰區域內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并承擔原始資料錯誤造成的全部責任,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后所作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4.10.2 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除發包人提供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4.11 不可預見物質條件(A)4.11.1 不可預見物質條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場地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

33、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預見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設計和(或)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通知應載明不利物質條件的內容以及承包人認為不可預見的理由。監理人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5條約定執行。監理人沒有發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4.11 不可預見的困難和費用(B)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視為已取得工程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并預見工程所有困難和費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預見的困難和費用時,合同價格不予調整。4.12 進度計劃4.12.1 合同進度

34、計劃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詳細的進度計劃,包括設計、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購、制造、檢驗、運達現場、施工、安裝、試驗的各個階段的預期時間以及設計和施工組織方案說明等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準。經監理人批準的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承包人還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編制更為詳細的分階段或分項進度計劃,報監理人批準。4.12.2 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4.12.1項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措

35、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批準;監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監理人批準。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監理人在批復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4.13 質量保證4.13.1 為保證工程質量,承包人應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監理人有權對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查。4.13.2 承包人應在各設計和實施階段開始前,向監理人提交其具體的質量保證細則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不應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5. 設計5.1 承包人的設計義務5.1.1 設計義務的一般要求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

36、范和標準完成設計工作,并符合發包人要求。5.1.2 法律和標準的變化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完成設計工作所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均應視為在基準日適用的版本。基準日之后,前述版本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實施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的監理人提出遵守新規定的建議。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監理人應在收到建議后7天內發出是否遵守新規定的指示。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監理人指示遵守新規定的,按照第15條或第16.2款約定執行。5.2 承包人設計進度計劃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在合同進度計劃中專門列出設計進度計劃,報發包人批準后執行。承包人需按照經

37、批準后的計劃開展設計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響設計進度的,按第11.5款的約定執行。因發包人原因影響設計進度的,按第15條變更處理。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根據第11.5款提交修正的進度計劃、增加投入資源并加快設計進度。5.3 設計審查5.3.1 承包人的設計文件應報發包人審查同意。審查的范圍和內容在發包人要求中約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自監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設計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發包人對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審查期不超過21天。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對于合同約定有偏離的,應在通知中說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應立即通知監理人,并向監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審查期重新

38、起算。發包人不同意設計文件的,應通過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說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體內容。承包人應根據監理人的書面說明,對承包人文件進行修改后重新報送發包人審查,審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約定的審查期滿,發包人沒有做出審查結論也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已獲發包人同意。5.3.2 承包人的設計文件不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或批準的,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經發包人審查同意的設計文件設計和實施工程。5.3.3 (設計文件需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或批準的,發包人應在審查同意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后7天內,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設計文件,承包人應予以協助。對于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不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

39、按該審查意見修改承包人的設計文件;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發包人應重新提出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應根據新提出的發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還應適用第15條、第1.13款的有關約定。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后的承包人的設計文件設計和實施工程。5.4 培訓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對發包人的人員進行工程操作和維修方面的培訓。合同約定接收之前進行培訓的,應在第18.3款約定的竣工驗收前完成培訓。5.5 竣工文件5.5.1 承包人應編制并及時更新反映工程實施結果的竣工記錄,如實記載竣工工程的確切位置、尺寸和已實施工作的詳細說明。竣工記錄應保存在施工場地,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按照專用

40、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提交給監理人。5.5.2 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前,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的份數和形式向監理人提交相應竣工圖紙,并取得監理人對尺寸、參照系統及其他有關細節的認可。監理人應按照第5.3款的約定進行審查。5.5.3 在監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應認為工程已根據第18.3款和第18.5款約定完成驗收。5.6 操作和維修手冊5.6.1 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暫行的操作和維修手冊,該手冊應足夠詳細,以便發包人能夠對生產設備進行操作、維修、拆卸、重新安裝、調整及修理。5.6.2 承包人應提交足夠詳細的最終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在發包人要求中明確的相關操作和維修手冊。在監理人收到

41、上述文件前,不應認為工程已根據第18.3款和第18.5款約定完成驗收。5.7 承包人文件錯誤承包人文件存在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處或其他缺陷,無論承包人是否根據本款獲得了批準,承包人均應自費對前述問題帶來的缺陷和工程問題進行改正。第1.13款發包人要求的錯誤導致承包人文件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 材料和工程設備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6.1.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6.1.2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技術

42、要求、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監理人批準。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6.1.3 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監理人,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6.2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A)6.2.1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發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寫明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方式、交貨地點等。6.2.2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向監理人報送要求發包人交貨的

43、日期計劃。發包人應按照監理人與合同各方當事人商定的交貨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6.2.3 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在約定的時間內,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6.2.4 發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貨的,承包人不得拒絕,但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或地點的,應事先報請監理人批準。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時間或地點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6.2.6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44、,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6.2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B)發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6.3 專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設備6.3.1 運入施工場地的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必須專用于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6.3.2 隨同工程設備運入施工場地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按供貨人的裝箱單清點后共同封存,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啟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時,應向監理人提出申請。6.4

45、 實施方法承包人對材料的加工、工程設備的采購、制造、安裝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以及行業習慣來實施。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6.5.1 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6.5.2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即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6.5.3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7. 施工設備和臨時

46、設施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7.1.1 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準。7.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7.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A)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7.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B)發包人不提供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

47、或)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7.4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專用于合同工程7.4.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入施工場地的所有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應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中的任何部分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7.4.2 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據合同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8. 交通運輸8.1 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A)發包人應根據工程的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

48、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上述手續。8.1 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B)承包人應根據工程的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上述手續。8.2 場內施工道路8.2.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養護和管理發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相應費用。8.2.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發包人和監理人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8.3 場外交通8.3.1 承包人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

49、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由承包人承擔。8.3.2 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8.5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8.6 水路和航空運輸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

50、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9. 測量放線9.1 施工控制網9.1.1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工程測量技術規范,按上述基準點(線)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測設施工控制網,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批準。9.1.2 承包人應負責管理施工控制網點。施工控制網點丟失或損壞的,承包人應及時修復。承包人應承擔施工控制網點的管理與修復費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將施工控制網點移交發包人

51、。9.2 施工測量9.2.1 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9.2.2 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現錯誤或出現超過合同約定的誤差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并承擔相應的復測費用。9.3 基準資料錯誤的責任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其提供上述基準資料錯誤導致承包人損失的,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承包人應在設計或施工中對上述資料的準確性進行核實,發現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9.4 監理人使用

52、施工控制網監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網的,承包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不再為此支付費用。10. 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10.1 發包人的安全責任10.1.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授權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監督、檢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實施,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10.1.2 發包人應對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人員工傷的,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10.1.3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2)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履行

53、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10.2 承包人的安全責任10.2.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執行監理人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編制安全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批準。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需要進行勘察的,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10.2.3 承包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10.2.4 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特

54、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以及對爆破作業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險作業的管理。10.2.5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人員的安全教育,并發放安全工作手冊和勞動保護用具。10.2.6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報送監理人批準。承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切實保護好有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10.2.7 合同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遵守有關規定,并包括在相關工作的合同價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費

55、用,由監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10.2.8 承包人應對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員工傷事故的,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10.3 治安保衛10.3.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10.3.2 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在內的各自管項目范圍內的治安保衛工

56、作。10.3.3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并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報監理人批準。自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至發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間,施工現場發生暴亂、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斗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件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盡量減少財產損失和避免人員傷亡。10.4 環境保護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履行合同約定的環境保護義務,并對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10.4.2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環保工作內容,編

57、制環保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批準。10.4.3 承包人應確保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氣體排放物、粉塵、噪聲、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規定和發包人要求。10.5 事故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11. 開始工作和竣工11.1 開始工作符合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開始工作的條件的,監理人應提前7天向承

58、包人發出開始工作通知。監理人在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工期自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起計算。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合同簽訂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11.2 竣工承包人應在第 目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工作。實際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約定確定,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11.3 發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需要修訂合同進度計

59、劃的,按照第4.12.2項的約定執行。(l)變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對承包人文件進行審查;(3)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5) 發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準資料錯誤;(6)發包人按第6.2款遲延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的;(7)發包人未及時按照“發包人要求”履行相關義務;(8)發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11.4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由于出現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異常惡劣氣候的條件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工作,或監理人認為承包

60、人工作進度不能滿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最高限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補缺陷的義務。11.6 工期提前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相應獎金。11.7 行政審批遲延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作需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發包人和(或)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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