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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依法執業 依法維權 回顧護士管理法規形成歷程 護士條例簡介 護士的權利、義務 現階段存在的問題 轉變觀念,依法執業,依法維權 堅定信心一、回顧護士管理法規形成歷程 于1993年3月26日以陳敏章部長令公 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首次建立了我國護士執業準入制度。 護士管理辦法 貢獻:規范了護理教育,建立了護士執業考試制度,護士注冊管理制度,為護理隊伍的專業化發展奠定了基礎;對護士的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 缺陷:僅是部門規章,法律效應較弱,在執行過程中明顯缺乏剛性;對護士的權利未做明確的規定 歷程回顧護士條例2000年前后,衛生部開始著手護士條例的起草 于2008年1月31日由國務院第517

2、號公告,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進步點:部門規章升格為法規;取消了免考學校和學歷的規定;獲取畢業證當年即可參考;注冊有效期改為五年;明確了護士應享有的權利;確定了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 歷程回顧護士條例簡介護士條例架構條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條 第一章 總則 包含第一到六條內容包括: 立法宗旨、護士定義、護士基本權利的概括描述、政府在護士管理上的職責以及對護士的嘉獎等內容。 護士條例簡介護士的定義: 本條例所稱護士,是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 護士條例架構 第二章執業注冊包括第七至十一條 內容包括: 申請護士執業

3、注冊應當具備的條件; 辦理護士首次執業注冊、變更執業注冊、延續執業注冊以及注銷執業注冊的工作程序; 建立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條例簡介護士條例架構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條例簡介 護士權利和義務規定解析 權利: 第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護士的工作條件,保障護士待遇,加強護士隊伍建設,促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條例簡介 護士權利和義務規定解析 權利 1: 第十二條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

4、消護士福利等待遇1。 條例簡介 護士權利和義務規定解析 權利2、3: 第十三條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2;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3。條例簡介 護士權利和義務規定解析 權利4、5 : 第十四條護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4;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5。 條例簡介 護士權利和義務規定解析 權利 6、7: 第十五條護士

5、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6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7條例簡介 護士權利和義務規定解析 權利 8: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在護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貢獻的護士,應當授予全國衛生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或者頒發白求恩獎章,受到表彰、獎勵的護士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對長期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應當頒發榮譽證書。 8 條例簡介 護士權利和義務規定解析 義務1: 第十六條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 條例簡介 護士權利和義務規定解析 義務2: 第十七條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

6、;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條例簡介 護士權利和義務規定解析 義務3: 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條例簡介 護士權利和義務規定解析 義務4: 第十八條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條例簡介 護士權利和義務規定解析 義務5: 第十九條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

7、療救護。 條例簡介 護士權利和義務規定解析 為了加強對護士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促進護理行為的規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并將該記錄記入護士執業信息系統。條例簡介 工資待遇 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參加保險 職業防護 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賠償權力 專業發展 職稱職務、培訓、學術活動、行業組織 執業 獲得診療護理相關信息、提意見和建議 表彰獎勵條例簡介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 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 執業 緊急情況 立即通知醫師、 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義務 發現有問題的遺囑 向醫師提出、 向科室或機構負責人報告 對患者 尊重、關心、愛護,保護隱

8、私 社會責任 參加突發事件醫療救護條例簡介條例簡介三、現階段存在的問題 (一)護士的合法權益未受到法律保護。 聘用合同制護士 與正式護士同工不同酬; 不享有參加繼續教育、職稱晉升的權利。 違背條例第十二、十四條 三、現階段存在的問題 (二)部分醫院臨床一線護理人員配備不足。 床位 床護比 50張 1:0.4 75張 1:0.26 違背條例第二十條三、現階段存在的問題 (三)護理人員自身依法執業的意識有待提高。1、非法執業無執業資格人員獨立上班。 無執業資格證書和未注冊無執業資格 未注冊 有執業資格證書 注冊時間過期 未變更注冊 違背條例第二十一條 三、現階段存在的問題 2、任意簡化操作程序,違

9、反操作規程 。3、偏重被動操作,忽視主動服務。 4、對護理文書的法律效應認識不清。5、未重視病人知情權,侵犯患者隱私權。6、存在僥幸心理。 違背條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條三、現階段存在的問題 7、職業衛生防護意識不強。 健康的醫務人員患血傳疾病80-90%是由針刺上所致,被刺傷的醫務人員中護士占80%;被已感染的患者用后的針頭刺傷,其發生HBV、HCV和HIV感染的危險分別是30%、1.8%和0.3%。 違背條例第十三條 四、轉變觀念,依法執業、依法維權 變等待給予,為主動爭取。 學習法律、知曉法律,在法律約束下執業,在法律保護下享權。學習法律 學習條例及配套文件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和護士執

10、業注冊管理辦法。 知悉護士的定義,執業的資格,取得資格的辦法,什么人可以考試,什么情況下可以申領護士執業證,怎樣注冊,什么時間再注冊,再注冊需要什么條件,擁有哪些權利,應盡哪些義務,權利、義務的保障措施是哪些,相關的法律責任內容。 學法維權學習法律 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1、與護士的權益保障有關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學法維權學習法律 2、與護士依法執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 如:藥品管理法 傳染病防治法 獻血法 禁毒法 母嬰保健法等學法維權學習法律 行政法規 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母嬰保健法實施辦

11、法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學法維權學習法律 醫療衛生管理部門規章 如: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學法維權學習法律 診療技術規范, 廣義的診療技術規范泛指各部門、機構制定的各種標準、規程、規范、制度的總稱。學法維權積極維權 法律上權力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依法行使的權能與享受的利益。 學法維權積極維權 依法行使權能: 堅決杜絕非法人員從事護理工作,維護合法護士執業的權利; 執業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如:按照規范進行護理技術操作; 為患者提供良好的環境,確保其舒適和安全; 主動征求患者

12、及家屬的意見,及時改進工作中的不足;學法維權積極維權 認真執行醫囑,注重與醫師之間相互溝通 積極開展健康教育,指導人們建立正確的衛生觀念和培養健康的行為; 尊重關愛患者,特別是要尊重患者的隱私權; 服從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與公共衛生、疾病控制以及自然災害、重大疾病救治工作。學法維權積極維權積極爭取應享受的利益:1.獲取合理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2.衛生防護措施;3.醫療保健服務;4.獲得專業技術職務、職稱;5.參加培訓;6.參加學術活動;學法維權積極維權7.在日常工作中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8.為順利履行護理職責應享有的權利,提出和實施護理計劃、對特殊患者實施

13、隔離或約束等限制的措施;9. 參與管理,對所在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學法維權積極維權10.履行職責的條件保障,即保障護士健康和生命安全所必須的條件,物化條件:從事護理專業技術活動所必須的設施、設備、環境、物品等;非物化條件:護士在執業過程中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受到保護,以及護士可承擔的工作負荷、工作中應當執行的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等條件。學法維權 護理管理人員勇擔重任護理部: 組織護理人員學習法律; 宣傳條例; 主動承擔維護護士權益的責任; 嚴把護理人員錄入關; 提高床護比; 制定并落實各級護士的培訓計劃; 在獎懲和選拔人才上平等對待;學法維權 護理管理人員勇擔重任護理部: 注重

14、職業防護; 制定崗位職責,護理常規、操作規范等 強化護理服務質量管理,規范執業行為; 鼓勵年輕護士參加學術交流活動; 為護士參與醫院的護理管理和綜合管理提供條件。學法維權 護理管理人員勇擔重任護士長: 向科主任和護士宣傳法律; 嚴禁無證人員獨立頂班; 為所有護士提供學習時間; 安排科內各級護理人員的逐年培訓; 科內考核獎懲一視同仁; 學法維權 護理管理人員勇擔重任護士長: 關心護士的生活,合理調配人力; 加強日常護理工作質量的監督管理;加強職業防范; 擔當起橋梁的角色。學法維權堅定信心 法律支撐(一)對醫療機構的要求 1.按照衛生部的要求配備護士 。自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達到護士配備標準。 第

15、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配備護士的數量不得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達到護士配備標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實施步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達到護士配備標準。 法律支撐 (一)對醫療機構的要求 2.保障護士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并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保障護士的合法權益。 堅定信心法律支撐 (一)對醫療機構的要求 2.保障護士合法權益 對在艱苦邊遠地

16、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 第二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并保證護士接受培訓。 護士培訓應當注重新知識、新技術的應用;根據臨床專科護理發展和專科護理崗位的需要,開展對護士的專科護理培訓。 堅定信心法律支撐 (一)對醫療機構的要求 3.加強護士管理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允許下列人員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一)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的護士; (三)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執業注冊的護士。 在教學、綜

17、合醫院進行護理臨床實習的人員應當在護士指導下開展有關工作。 堅定信心法律支撐 (一)對醫療機構的要求 3.加強護士管理 第二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護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護士崗位責任制并進行監督檢查。 護士因不履行職責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到投訴的,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進行調查。經查證屬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護士做出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堅定信心法律支撐 (二)條例第五章 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反法律規范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即法律關系主體因實施違法行為而應當接受的法

18、律制裁。 堅定信心法律支撐 對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在護士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堅定信心法律支撐 對醫療衛生機構 1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19、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 (二)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堅定信心法律支撐 對醫療衛生機構 2 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的; (二)對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三)未為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醫療保健措施的; (四)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的。 堅定信心法律支撐 對醫療衛生機構3 第三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一)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護士管理職責的。 堅定信心法律支撐 對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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