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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工程編號:合同編號: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2009年版工程名稱:工程地點:發包人:承包人:廣東省建設廳制目 錄第一部分協議書1一、工程概況1二、工程承包范圍1三、合同工期1四、質量標準2五、合同價款2六、組成合同的文件2七、詞語含義2八、承包人承諾2九、發包人承諾2十、合同生效3第二部分通用條款4一、總則41、定義42、合同文件及解釋103、閱讀、理解與接受104、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范115、施工設計圖紙126、通訊聯絡137、工程分包138、現場查勘149、招標錯失的修正1510、投標文件的完備性1511、文物和地下障礙物1612、事故處理1713、交通運輸1714、專項批準事件
2、的簽認1815、專利技術1916、聯合的責任2017、保障2018、財產21二、合同主體2119、發包人2120、承包人2321、現場管理人員任命和更換2522、發包人代表2623、監理工程師2624、造價工程師2825、承包人代表3026、指定分包人3127、承包人勞務31三、擔保、保險與風險3328、工程擔保3329、發包人風險3530、承包人風險3531、不可抗力3632、保險37四、工期3933、進度計劃和報告3934、開工4035、暫停施工和復工4036、工期和工期延誤4237、加快進度4438、竣工日期4539、提前竣工4540、誤期賠償46五、質量與安全4641、質量與安全管理4
3、642、質量標準4743、工程質量創優4844、工程的照管4845、安全文明施工4946、測量放線5147、鉆孔與勘探性開挖5248、發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5349、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5550、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驗試驗5651、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5852、工程質量檢查5853、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5954、重新驗收和額外檢查檢驗6055、工程試車6156、工程變更6257、竣工驗收條件6558、竣工驗收6559、缺陷責任與質量保修68六、造價7060、資金計劃和安排7061、工程量7062、工程計量和計價7163、暫列金額7264、計日工7365、暫估價7366、提前竣工獎與誤期賠償費7
4、467、工程優質費7568、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7569、后繼法律法規變化事件7670、項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771、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缺項漏項事件7772、工程變更事件7773、工程量偏差事件7974、費用索賠事件8075、現場簽證事件8276、物價漲落事件8377、合同價款調整程序8478、支付事項8579、預付款8680、安全文明施工費8781、進度款8882、竣工結算9083、結算款9184、質量保證金9285、最終清算款93七、合同爭議、解除與終止9486、合同爭議9487、合同解除9688、合同解除的支付9889、合同終止99八、其他10090、繳納稅費10091、保密要求1009
5、2、廉政建設10193、禁止轉讓10294、合同份數10295、合同備案103第三部分專用條款1041定義1042合同文件及解釋1044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范1045施工設計圖紙1046通訊聯絡10413交通運輸10519發包人10520承包人10622發包人代表10623監理工程師10724造價工程師10725承包人代表10731不可抗力10732保險10734開工10836工期及工期延誤10842質量目標10845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10846測量放線10848發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10859缺陷責任與質量保修10963暫列金額10968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10970項目特征描述
6、不符事件10971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缺項漏項事件11072工程變更事件11073工程量的偏差事件11075現場簽證事件11176物價漲落事件11179預付款11180安全文明施工費11281進度款11282竣工結算與結算款11284質量保證金11386合同爭議11391保密要求11394合同份數113第四部分附件114工程質量保修書114廉政合同116V第一部分 協 議 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協議書。 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
7、:工程地點:工程內容:工程規模:/ 結構形式:/ 工程立項、規劃批準文件號:/ 資金來源:二、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 擬從 年 月 日開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四、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五、合同價款合同總價(大寫):;(小寫):。項目單價: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 詳見經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優先解釋順序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2。2款賦予的規定一致. 七、詞語含義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1條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承包人
8、向發包人承諾已閱讀、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條款,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承諾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已閱讀、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條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十、合同生效訂立合同時間: 年 月 日 訂立合同地點: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于 生效。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9、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一、總則1、定義下列詞語或措辭,除非特別說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賦予的含義:1。1 合同: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訂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 款所列的文件組成.1。2協議書: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為合同工程所簽訂的協議書。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協議書簽字、蓋單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標工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 天內簽訂。1。3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訂立的,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1。4專用條款: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法律、
10、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合同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它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也是對通用條款的補充和完善。招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1。5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接受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函件。1。6承包人投標文件: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據招標文件編制完成、簽字并被中標通知書所接受的,承包人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發包人提交的技術、經濟文件.1。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應適用的標準與規范,以及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對有關技術方面問題做出的補充、修改和批準文件。1。8施工設計圖紙: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
11、部分的按規定審批的由發包人提供或經發包人批準由承包人提供,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圖紙(包括任何補充和修改的施工圖紙、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1。9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1。10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1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2分包人:指被發包人接受且具有相應資格,并與承包人簽訂了
12、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3第三方:除合同雙方當事人(含雙方雇員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員)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組織。1.14設計人:指受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工程設計專業技術且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5監理人:指受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工程監理專業技術且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6工程造價咨詢人:指受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且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7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
13、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1。18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權代表。發包人代表由發包人依據第22.1 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1。19監理工程師:指監理人委派常駐施工現場負責合同工程工程監理專業技術的專業人員。監理工程師由監理人提名,經發包人依據第23.1 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1。20造價工程師:指工程造價咨詢人委派常駐施工現場負責合同工程工程造價專業技術的專業人員。造價工程師由工程造價咨詢人提名,經發包人依據第24。1 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1。21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負責合同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全權代表。承包人代
14、表由承包人依據第25。1 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發包人。1.22合同工期: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照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始實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數。1。23開工日期:指根據第34 條規定,監理工程師在開工令中寫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最遲在該日期開工的日期.1。24計劃竣工日期:指自開工日期起根據合同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時間(包括根據第36 條和第37.2 款規定所做的調整)。1。25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實際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單位工程后,由發包人按照第 58 條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接收工程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38.2 款規定確
15、定。1.26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 59.3 款規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包括第59。2 款規定的延長期限。1。27基準日期:指招標工程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非招標工程訂立合同前28 天的日期。1。28小時或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時鐘小時或日歷天。合同中約定按照小時計算時間的,從發生事件有效時開始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約定按照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即次日零點)。1.29中標價格:指中標通知書中列明的,發包人接受中標人(
16、承包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價格.1。30合同價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包括調整的合同價款)支付給承包人的全部金額.其具體款項依據協議書中標明的包括暫列金額、暫估價在內的金額和第68。2 款規定合同價款調整事件確定.1。31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或將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其他合理分攤的開支,但不包括利潤。1.32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指為實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發生于工程實體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利潤和風險費用。1。33措施項目費:指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發生于合同工程施工準備和
17、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項目費用.1.34工程款:指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發包人支付或應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各種價款,包括進度款、結算款等.1.35暫列金額: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等的采購,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經確認的索賠、現場簽證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1。36暫估價: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1.37計日工:指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
18、出的施工設計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約定計價付款的一種計價方式.1。38質量保證金:指按照第84條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1。39合同工程: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1.40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約定承包人應當實施、完成并移交給發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設備。1。41臨時工程:指實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1。42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應分包資質的分包人實施、完成的非主體結構(除鋼結構外)的專業性工程。1.43單位工程: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竣工后可以
19、獨立發揮生產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組成合同工程的單位工程名稱、內容和范圍等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1。44施工場地(或工地、現場):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合同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場所。1。45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1。46施工設備:指承包人臨時帶入現場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儀器、機械、運輸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裝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設備。1。47工程變更:指經發包人批準的由監理工程師根據第 56 條規定發出指令的工程任何變更。 1。48 索賠:指合同履行期間,對于非自己的過錯而
20、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情況所造成的損失,并根據第36 條和第74 條規定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費用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1.49 現場簽證: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第14.2 款約定的指定人選根據第75 條規定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1.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51 竣工驗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發包人按照合同要求進行的驗收。1。52 國家驗收:指政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程和政策等有關規定,針對發包人全面組織實施的整個工程正式交付投運前的驗收。1。53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文件、電子郵件等可
21、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合同雙方當事人可在專用條款中注明所采用的書面形式.1。54 國家:指中華人民共和國。2、合同文件及解釋2。1 標題和旁注本合同條款的標題和旁注不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2。2 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下列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個合同整體,彼此應當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當出現相互矛盾時,組成本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協議書;(2)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含工程洽商記錄、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索賠和合同價款調整報告等修正文件);(3)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4)承包人投標文件及其附件(含評標期間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適用于招標工程);確認的工程量清
22、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5)專用條款;(6)通用條款;(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8)施工設計圖紙;(9)工程量清單;(10)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文件.2。3 監理或造價工程師作出解釋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影響合同工程正常實施的情況下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分別按照第23。2 款、第24.2 款規定職權作出解釋。如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作出的解釋,按照第86 條規定處理.3.1 閱讀、理解與接受3、閱讀、理解與接受合同雙方當事人應認真閱讀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內容。除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修改外
23、,本合同一旦訂立,視為合同雙方當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條款。3.2修改合同條款的限制合同一方當事人違背本合同的承諾,要求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其對擬訂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條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條款,另一方當事人不接受的,應及時提出修正意見.經再次催告修正無效的情況下,不利一方當事人有權拒絕訂立或單方解除本合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予賠償.4、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范4。1 語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漢語).對于必須使用外文表達的專用術語等,應附有中文注釋.4。2 適用法律本合同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
24、府規章。4.3 適用標準與規范本合同適用的標準與規范為國家、行業和廣東省的標準與規范或規程,以及發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標準與規范。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的國家標準、規范名稱;國家沒有但行業有的,約定適用的行業標準、規范名稱;國家和行業沒有但廣東省有的,約定適用的廣東省地方標準、規范名稱.國內沒有適用的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標報價前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在自主報價時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有異議時,以中文譯本為準。5、施工設計圖紙5。1 圖紙的提供發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
25、承包人提供經已審批的施工設計圖紙及其技術資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數量的,發包人可代為辦理,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發包人未能按時提供施工設計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36.3 款規定處理.5.2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圖紙如果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大樣圖、加工圖等配合施工設計圖紙的,承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按照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指令完成有關施工設計圖紙。承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此類施工設計圖紙,監理工程師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報發包人批準后予以答復。即使經監理工程師同意,承包人仍應對其施工設計圖紙負責。5.3 圖紙的修改施工設計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監理
26、工程師應及時書面報告發包人.發包人收到書面報告后應及時通知設計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應部位施工前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提供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新提供的經設計人修改后的施工設計圖紙施工.5.4 圖紙錯漏的改正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計圖紙存在明顯錯漏或疏忽,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及時予以答復,并通知設計人予以改正.因發包人未及時答復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5.5 圖紙的使用與退還施工期間,承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均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 款、第5。2 款、第5。3 款規定內容的施工設計圖紙供實施合同工程過程需要
27、時使用.本合同終止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施工設計圖紙外,承包人應將全部施工設計圖紙退還給發包人。6、通訊聯絡6.1 通訊形式本合同中無論何處涉及到各方之間的申請、批準、確認、同意、決定、核實、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見、證明、證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訊(含派人面交、郵寄、電子傳輸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且只有在對方當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6.2發送通訊合同中無論何處涉及到各方之間的通訊都不應無理扣壓或拖延.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各方通訊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約定期限內送達指定地點和接收人。收件人應在通訊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時間。一方當事人拒絕簽收另一方當事人通訊,另一方當事人以特快專遞、
28、掛號信等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將通訊送至通訊地址的,視為送達。7、工程分包7。1 分包工程的要求承包人應自己實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體結構。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將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方,也不得將合同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方。7。2 分包工程的批準承包人可依法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分包資質的分包人,但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給第三方.下列情況則屬例外:(1)施工勞務作業分包;(2)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購買材料和工程設備;(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7。3 簽訂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工程的,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簽訂后的7 天內
29、向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義務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次分包。7。4 分包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發包人應將分包工程款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給承包人,禁止發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如發包人有要求時,承包人應提供能證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證明資料。否則,發包人有權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7。5 分包工程責任和義務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
30、行.分包人應對分包工程負責。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壞、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承擔連帶責任。7。6 分包合同終止無論何種原因,當本合同終止時,分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分包合同也隨即終止。承包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應得所有款項.8、現場查勘8.1 發包人提供資料的責任發包人應按照第 19。2 款第(4)點規定向承包人提供有關資料。此資料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一并發布。發包人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發包人提供上述資料錯誤導致承包人發生損失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8.2 承包人現
31、場查勘承包人應依據發包人按照第 19。2 款第(4)點規定提供的資料和自己對現場查勘來編制投標文件,并對發包人提供上述資料的理解、推斷和應用負責.承包人的投標文件應被認為已經考慮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的影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現場地質情況及地形地貌特征;(2)水文和氣候條件;(3)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臨時工程和措施項目;(4)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購和加工、設備的采購,及所需的施工設備、周轉性材料、人員和管理等;(5)場地內外的交通情況及水、電、食宿供應條件;(6)可能對投標報價有影響或起作用的其他情況。9、招標錯失的修正9.1 合同條款及格式完備性和義務發
32、包人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及格式,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發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應付款項的義務;(2)完成本合同第19。2 款約定工作的義務;(3)修正不正確合同條款及格式的義務;(4)澄清并改正被認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條款的義務;(5)協助承包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義務。9.2 工程量清單準確性和修正發包人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及其招標控制價等資料,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完整的.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應及時予以修正,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款:(1)施工設計圖紙發生變化的;(2)出現第68。2 款規定調整合同價款事件的;(3)未按照
33、國家、省有關計價規定編制的其它情形。10、投標文件的完備性10。1 投標文件完備性和義務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所填單價和總價,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和完備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服務的義務及處理意外事件的義務;(2)實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義務;(3)工程質量保修的一切義務。10。2 承包人報價的限制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填入單價或總價的清單項目,應認為該項目價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項目的單價或總價中,發包人將不另行支付。10。3 算術性錯誤的調整承包人投標文件中出現算術性錯誤,導致其實際總造價與報價總金額不一致時
34、,合同雙方當事人可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予以修正,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款.11、文物和地下障礙物11。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護在施工現場發現的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古跡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文物,并于4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繼續保護好現場,并在收到通知后24 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如發現文物后隱瞞不報
35、或報告不及時,導致上述文物丟失或遭受破壞的,由責任方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1.2 地下障礙物處置本合同已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應視為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已預見其對施工的影響,并已在合同價款中考慮.本合同未有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在施工過程遇到時,承包人應于8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并提出處置方案.監理工程師在收到處置方案后24 小時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正方案,并發出施工指令。承包人應按照監理工程師指令進行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12、事故處理12.1 發生事故的通知合同履行期間,合同工程發生質量與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
36、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12.2 事故的處理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移動現場物品時,應做好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護有關證據.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國家規定時限如實上報政府有關部門,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和處理,由此發生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事故責任方承擔.12。3 事故爭議認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13、交通運輸13.1 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實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
37、得為實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上述手續。13.2 場外施工道路的約定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場地內所需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養護和管理發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相應費用。 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發包人使用。13.3 場外交通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承包人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由承包人承擔.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承包人應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請
38、手續,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上述手續.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13.5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13。6 水路和航空運輸本條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包括船舶和飛機等。14、專項批準事件的簽認14。1 專項批準事件的簽認合同履行期間,合同工程發生第23.3 款、第24。3 款專項批準事件的,發包人批準后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和(或)造
39、價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承包人在收到監理工程師和(或)造價工程師發出的工作指令后,應按照合同約定實施發生事件的相關工作。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第14.2 款規定對發生的專項批準事件予以簽認,并及時將發生事件的相關資料整理、歸檔,同時按第23.2 款、第24。2 款規定職權將其中一份送監理工程師和(或)造價工程師留存.14。2 專項批準事件簽認人的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第23。1 款、第24.1 款和第25。1 款規定,分別在專用條款中寫明負責專項批準事件簽認的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和建造師具體人選,授予其負責專項批準事件簽認的權力,并提供該人選
40、的印章、簽字式樣,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當專項批準事件發生時,該人選應在其職權范圍內,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程序、時限、生效條件等要求,對發生事件的內容、數量和單價等辦理簽認手續,并加蓋所在單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權的施工現場管理機構章。15、專利技術15.1 侵犯專利技術責任承包人在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過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藝或使用施工設備及自身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而發生侵犯他人商標、圖案、工藝、材料、設備專利權或知識產權的行為,并引起索賠或訴訟,則一切與此有關的損失、賠償、訴訟等責任,均由承包人承擔.但由于遵守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計圖紙、標準與規范、技術說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權,則屬例外。15.2 專
41、利技術的使用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的,其發生的費用已包含在投標報價內。承包人的技術秘密和第91 條規定的保密信息、資料等,發包人應嚴格按照第91條規定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第三方。15。3 版權和知識產權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對屬于自己的施工設計圖紙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權和知識產權.雙方簽訂本合同后,應視為分別授權對方當事人為實施合同工程而復制、使用、傳送上述施工設計圖紙和文件。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其另作他用或轉給第三方。16、聯合的責任16。1 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如果承包人是聯合體經營,則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并在工程開工前簽訂聯合體施工協議書,作為
42、本合同的附件.該聯合體各方都應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發包人負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16.2 聯合體文件簽署聯合體應有一個被授權的、對聯合體各方有約束力的牽頭人,由其負責與發包人、監理人和工程造價咨詢人聯系,組織聯合體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該牽頭人應指派專職代表負責,履行合同的有關文件由該專職代表簽署。未經發包人事先書面同意,聯合體的組成、結構和施工協議書不得隨意變動.17、保障17。1 合同雙方相互保障合同一方當事人應負責和保障另一方當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為或疏忽而引起的一切損害、損失和賠償。但受保障的一方當事人應積極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或損害.因受保障的一方當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
43、則損失擴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擔。17.2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保障承包人應保障發包人不承擔因承包人移動或使用施工場地外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所造成的損害而引起的賠償。18、財產18.1 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設備的要求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設備一經運至施工現場,即成為實施合同工程的財產。沒有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并由其報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財產,也不得將實施合同工程的財產運出施工現場,但用于運送材料和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和雇員的運輸工具除外。18.2 發包人財產及其使用如果發包人依據第87。3 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現場的所有
44、材料和工程設備(周轉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應認為是發包人的財產。發包人有權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設備、周轉性材料,且無需為此支付任何費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為止.18.3 承包人財產及其使用如果承包人依據第87.4 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現場提供便利和協助。如發包人未付完相關款項,承包人有權留置施工現場,直到發包人付完款項為止。二、合同主體19、發包人19。1 遵守法律發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間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19。2 發包人工作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
45、不限于: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上述工作遺留的問題;(2)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駁至專用條款約定的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間的通道,滿足第13 條交通運輸的需要;(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以及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鄰近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5)辦理施工許可及其他所需證件、批準文件和辦理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
46、的申請批準手續(承包人自身施工資質的證件除外);(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組織現場交驗并以書面形式移交給承包人;(7)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與規范;(8) 組織承包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9)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形關系問題和做好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等的保護工作;(10)及時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種款項.發包人可將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給承包人辦理,具體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除合同價款已包括外,由發包人承擔所需費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19.3 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發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
47、約定的時間提供施工場地,并在確保承包人按照計劃進度順利開工的時間內給予承包人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19。4 發包人支付款項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19.5 發包人組織竣工驗收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按照第58 條規定組織承包人、設計人、監理人和工程造價咨詢人等進行竣工驗收.19.6 發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要求發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發包人應按照第48 條規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20、承包人20。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間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20.2 承包人工作承包人應
48、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合同約定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2)按照合同約定和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交工程進度報告和進度計劃;(3)按照合同約定和造價工程師的要求提交工程價款報告和支付申請,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進度款、結算款和調整合同價款等;(4)負責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等安全標志;(5)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并在施工現場保留本合同、約定的標準與規范、變更資料等各一份,供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需要時使用;(6)遵守政府部門
49、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保護、施工噪聲、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7)合同工程或其某單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給發包人之前,負責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照管期間發生損壞的,應予以修復并承擔費用;發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8)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9)遵守政府部門有關環境衛生的管理規定,保證施工場地的清潔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現場的清理工作,并承擔因自身責任造成的損失和罰款;(10)工程
50、完工后,應按照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結算文件。20。3 承包人實施工作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和監理工程師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且在監理工程師書面要求改正后的7 天內仍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則發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進行補救,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該筆款項經造價工程師核實后,由發包人從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除。20。4 承包人實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51、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負責,并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為實施合同工程擬采用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的詳細說明。如承包人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應事先征得監理工程師同意。20。5 承包人為發包人的人員提供配合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或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配合和協助下述人員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合同工程有關的各項工作: (1)發包人的工作人員;(2)發包人的雇員;(3)任何監督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此類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則視為工程變更,按照第72 條規定調整合同價款。20。6 承包人避免施工損害他人
52、利益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20。7 承包人未盡義務的責任承包人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費用的增加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予賠償.21、現場管理人員任命和更換21.1 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任命和更換發包人應任命代表發包人工作的現場管理人員,并在開工前將該任命書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該類管理人員可包括發包人代表、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國家、省規定發包人可不委托監理人和(或)工程造價咨
53、詢人,且發包人因而沒有任命監理工程師和(或)造價工程師的,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程師和(或)造價工程師及其代表的工作,由發包人代表擔任. 發包人如需更換現場管理人員,應至少提前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則該項更換無效。承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7 天內予以回復,否則視為已收到通知。后任現場管理人員應繼續行使合同規定的前任現場管理人員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換承包人應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該代表的人選應具有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由承包人在開工前依法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同意后在專用條款中寫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應遵守其規定;招標工程的承包人代表,應為投標文件所載明的人選。 承包人如需更換承包人代表,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并至少提前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否則該項更換無效。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的7 天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應繼續行使合同規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21.3 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代表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行使的職權外,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或撤回,均應至少提前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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