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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與承包合同與承攬合同匯編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和承包合同的區別:一、 勞動合同還是承包合同有什么區別?從概念上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承包合同則有兩種,一種是企業外部的承包合同,通常也稱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另一種則為企業內部的承包合同。二、勞動合同和承包合同區別在哪里? 1、訂立合同的目的不同:勞動合同訂立 的目的在于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企業內部的承包合同的訂立目 的在于已承包責任制的形式更快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務,創造更大的企業效益和價值。2、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除確立勞動關系外,主要內
2、容是約定雙方 的勞 動權利和義務;而企業內部的承包合同則主要以經營管理制度的規范為主,但通 常也會約 定一定的獎勵懲罰措施等。3、當事人的身份不同:勞動合同中,企業職工作為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是被管理者、被支配者和被領導者;企業內部的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作為勞動者在其承包經營的范圍內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者和管理者責任承擔不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只要對自己的生產經營任務負責;企業內部的承包合同中,勞動者作為承包人則要對所承包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成果負責。5、勞動報酬的構成不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作為職工,其所獲得的收入只具 有 勞動報酬的性質,表現為工資等形式。而在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中,勞動者作為承包
3、 人,其 勞動報酬收入兼有生產經營收入和勞動報酬性質。篇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法律適用工之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法律適用企業內部承包合同,顧名思義,就是企業與內部職間簽訂的為完成一定生產(銷售)任務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改革幵放以來我國企業內部常見的生產經營方式之一,長期以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作為經濟合同案件,適應經濟合同法來處理,但筆者認為,經濟合同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有著明顯的區別,二者的法律性質迥然不同。經濟合同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在法律特征上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一)主體范圍不同。經濟合同的主體是作為平等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
4、村承包經營戶、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成為經濟合同的主體時,必須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是取得營業執照的非法人組織。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主體是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和與之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二者之間具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屬于不平等主體。(二)客體范圍不同。經濟合同的共同客體是社會經濟秩序,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共同客體是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三)內容范圍不同。經濟合同的內容主要有購銷、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和財產保險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內容只是該企業生產、經營環節和與之有關的內容。(四)擔保方式不同。經濟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定金、保證、抵押、質押和留置。企業內
5、部承包合同目前尚無合法的擔保方式,保證金、抵押金和風險金等均被勞動法明文禁止。(五)履行方式不同。由于經濟合同主體之間相互沒有隸屬關系,雙方只是按照 合同的約定以自己的意志獨立履行義務,除受合同的約束外,不受對方意志的約束,而且可以委托他人履行義務。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主體之間相互有隸屬關系,勞動者一般是使用企業提供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工具,按照企業的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親自履行義務,勞動者除受合同的約束外,還要受企業意志的約束。()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同。違反經濟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支付違 約金、 支付賠償金、解除合同、價格制裁、定金制裁和給付逾期保管費等。違反企業 內部承包合 同的責任承擔方
6、式主要有支付違約金和支付賠償金,以及接受用人單位的 行政處分。具體 表現形式往往是扣發工資、獎金和行政處分。而且由于勞動者一方支 付能力的限制,支付 賠償金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是按損失大小酌情賠償。通過對經濟合 同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法 律特征性的對比分析可以認識到,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是作為 用人單位的企業一方和與之具 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一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完成 一定生產任務而訂立的協議。作為 勞動者,勞動是謀生的手段,勞動者履行企業內部 承包合同的過程即是勞動者完成生產任 務的過程;勞動者履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義務 所獲得的報酬,是等量勞動領取的等量報酬, 體現了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獎勤罰 懶、
7、獎優罰劣,是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原則在市場經濟 條件下的具體表現。因此,筆者 認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是勞動者在與企業勞動關系存續 期間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具 體途徑和方式,與經濟合同有著本質的區別,而與勞動合同的 性質最為接近。所以,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理應受勞動法調整,而不能適應經濟合同法。勞 動合同與企業承包 合同有什么不同?在企業法中,承包合同分為企業外部承包合同和企業 內部承包合 同,其中企業外部承包合同,也可稱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1、在承包經營合同中, 合 同當事人雙方分別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合同內容以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與經 營 權分離為核心;而在勞動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則分別為企業和職
8、工,合同內容是以勞動力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為核心。 2、企業內部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1) 合同目的不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目的是為了采用責任制的方式,完成 生產 工作任務,創造企業效益,而勞動合同目的主要是確立勞動關系。(2) 合同內容不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以經營管理責任制為主要內容,而勞動 合同則以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為內容。(3) 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在合同中的身份不同。在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中, 承包 人作為勞動者在其承包經營范圍內是生產經營的組織者和管理者。而在勞動合同 中,勞動 者作為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只是勞動者和被管理者。(4) 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在合同中的責任不同。在企業內部承包
9、合同中,勞動 者作 為承包人要對所承包的生產經營成果負責。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作為職工, 只對本人 所擔負的生產經營任務負責。(5) 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在合同中的勞動報酬收入性質不同。在企業內部承包 合同 中,勞動者作為承包人,其勞動報酬收入兼有生產經營收入和勞動報酬性質。而 在勞動合 同中,勞動者作為職工,其所獲得的收入只具有勞動報酬的性質。在企業內 部承包合同糾 紛的受理問題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比較曖昧, 勞動部的態度反而 比較積極。從勞動部的有關復函中也可透視對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 性質認定。勞動部勞險 字 1992 27 號關于企業內部個人承包中保險待遇問題的復 函
10、指出:“企業與職工 個人簽訂承包合同,是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一種方式。企業 經營機制的轉變,并未改變企 業和職工的勞動關系,也未改變承包者的職工身份,因 此企業應按照國家現行政策保障職 工的社會保障權益。”勞動部勞辦發 19931224 號關于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指出:“企業實行內部責 任制 后與職工簽訂的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差別,一般不屬于勞動合同,因此在 工作中應 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資福利等應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則該合同帶有勞動合同的某些 屬性。職工與企業 因執行承包合同中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
11、發生的爭議,屬于 勞動爭議。對企業內部 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應如何適用法律?某商業企業法人與內部經 營門市部 ( 不具有法人資格 ) 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后發生糾紛訴訟至法院。對該案 如何適用法律,有兩種意見:一種 意見認為,該案應適用經濟合同法;另一種意見認 為,該案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問題,應 適用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 行條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 經營暫行條例,由企業和企業上級主管 部門處理。請問對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應 如何適用法律?我們認為來信中第二 種意見是正確的。企業法人與其內部的經營部門之間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是該企業經 營管理的一種方式,由此發生的糾紛,屬企業
12、內部的經營 管理問題,應依據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及企業規章處理,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 合同法。依據經濟 合同法第二條之規定,該法僅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為實現一定的 經濟目的、明確 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勞動部關于企業內部個人承包中保險待 遇問題的復 函勞險字 1992127 號四川省勞動廳:你廳在關于職工與單位簽訂承包合同 發生傷亡 后保險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川社險 199216 號)中反映:長江航道局宜 賓地 區辦事處與其職工(司機)簽訂“汽車承包合同”,并經當地公證處公證。該合同規 定,職工每年向單位上交一部分利潤,并負擔“本人及他人傷殘亡及后遺癥等項費 用”。 在承包
13、期內,發生了翻車事故,由此引發了傷殘職工保險待遇如何保障的問 題。對此問題 的處理意見,我們征得中華全國總工會、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意,現答復 如下:企業與職工 個人簽訂承包合同,是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一種方式。企業經營機 制的轉變,并未改變企 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也未改變承包者的職工身份,因此企業 應按照國家現行政策保障職 工的社會保險權益。企業單位在“承包合同”中將傷殘風 險推給職工個人,這種做法不符 合我國憲法和職工社會保險的政策規定。一九八八 年,由于有的企業在招工登記表中注明 “工傷概不負責”,發生了職工上訴案件,最 高人民法院以 (88) 民他字第 1 號批復: “這種行為既不符合憲法和
14、有關法律規定, 也嚴重違反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 行為”。盡管長江航道局的“承包合 同”經過公證,但其中關于“傷殘亡由個(來自: ?) 人負責”的條款不具有合法性。你 們反映的問題屬于“生死合同”性質。因此,我們同意 你們的意見,即:“企業與職 工簽訂的經營承包合同不是 ' 生死合同 ' ,必須符合憲法的規 定和勞動保險政策的規 定。至于合同中關于承包金的交納明顯不公的條款,可作適當調整。 請你們結合具體 情況進行處理。 1992-10-7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 的爭議是否 受理的復函寧波市勞動局:你局關于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 受理的
15、請示(甬勞仲函字 (1 9 9 3 )第 0 1 1 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企業實行 內部責任制后與職工簽訂的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差別,一般不屬于勞動合同, 因此 在工作中應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 工資福利 等應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則該合同帶有勞動合同的某些屬性。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中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發生的爭 議,屬于勞動爭議。例規定的受案范圍予以受當地仲裁委員會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理。1993年12月27日篇三:承包勞動合同承包勞動合同甲方:乙方:承包方式:包清工,支模架搭設,包質量,包進度
16、。承包內容:搭拆梁底架及掃地桿,拆除后鋼管扣件清盡(注:樓梯架子不搭不拆)。承包單價:甲方按建筑面積:元/平方承包給乙方。結算方式:施工途中預支生活費每人/月 兀,打完混凝土付70%,所有架子拆完 內付清。安全事故:乙方所有人的安全事故 1000元以下由乙方自行承擔,1000元以上甲方承擔。 施 工地 點:雙方在 以上涂改無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余款付清后本合同自行失效。甲方簽字:乙方簽字:年月日承包合同與承攬合同承攬合同與建工承包合同的區別由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有許多相似之處,經常有人將這兩種合同混為一談,這對于當事人來說非常不利,因為這兩種合同的特點決定了在其覆
17、行中的權利義務內容也是不同的。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具體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建工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具體支付價款的合同,具體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可見其完成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再有,法律規定建工合同應當采用局面幵工,而承攬合同就沒有這種要式條件的規定,也就是說承攬合同既可采用局面幵工,也可采用口頭形式。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這一點與建工合同規定有所不同。建工合同規定: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根據合同法第 264條規定
18、:如果定作人沒有向承擔人支付報酬或材料費,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而建工合同只象征性規定了優先受償權,合同 法第286條規定,承包人在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 付價款,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并就該價款優先受償,也就是說,建工合同中,法律沒有賦予承 包人以留置權,承包人不能扣置發包人的建設工程以實現債權。值 得一提的是,承攬 合同中的定作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給以賠償。 換句話說,定 作人能夠以賠償對方損失為代價隨時更換作人;但建工合同由于其合同履行 的復雜和 嚴密性,一般來說,發包人不可隨意更換承包人。另外,承攬合同的民事訴訟一 審管轄法院一般是加工行為
19、地的基層法院,而建工合同的一審管轄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 法院。綜上所述,由于合同的權利義務的不同,建工承包合同與承攬合同在合同的簽訂、覆行、違約賠償、訴訟管轄方面都存在著差別,因此,施工方一定要首先弄清自己所要完成的是怎樣的一種合同,這樣才能掌握主動。篇二:如何區分承包經營和承攬合同中的用工關系:某企業(甲方)是從事 織如何區分承包經營和承攬合同中的用工關系案情簡介布、印染的織染企業,因廠房屋頂漏水,需進行維修。張某(乙方)了解這一情況 后,承 攬了維修業務,與甲方簽訂名為安全責任書的協議書,約定由乙方組織人員為甲方進行廠房屋頂維修,甲方支付材料費和人工費 1 萬余元。 10 月 5 日,張某
20、組 織李某等人進場 維修。 10 月 15 0, 在維修工作快結束時,由乙方找來從事維修的工 人李某不慎從屋頂摔下, 造成某股骨、頸骨及肋骨等傷害。傷者向區勞動保障行政部 門提出工傷性質認定申請。區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后認為,李某與甲方存在事實 勞動關系,由此作出了李某受傷害 性質為工傷的認定。甲方不服此決定,向市勞動保 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市勞動 保障局復議認為,甲方與乙方就廠房維修達成 的協議是承攬合同關系,而不是承包經營關 系。李某受乙方的聘請參與維修工作,由 于乙方不具有用人主體資格,雙方是一種雇傭關 系。李某與甲方不構成事實勞動關 系,其受傷不屬于工傷性質認定的范圍。因此
21、,復議決 定撤銷了區勞動保障局作出的 工傷性質認定決定。爭議問題的焦點 : 該案中,對于李某 受傷的事實本身并無大的 爭議,爭論的焦點主要是甲方與乙方屬于承包經營關系還是承攬 關系,主要有兩種觀 點:簡要評析 :1、承包經營合同與承攬合同有許多相似的地方,但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在承包經營合同,發包人居于主導地位。承包人承包的是發包方生產經營項目的部分或全 部,是發包 生產經營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經營項目,本應由發包人自己組織完成, 而依法委托承包 人代為組織進行。承包人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是以發包人的名義進 行。發包人從承包經 營中獲取經營利潤,對承包經營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承 攬合同中,
22、承攬人與定作 人是一種完全平等的民事關系。定作人提出定作的要求,由 承攬人自主完成。在這種商品 經濟關系中,定作人實際處于消費者的地位,而承攬人 則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承攬人 以自己的名義完成承攬的項目。定作人在承攬活動 中只能取得消費品或享受服務,而不能 直接獲取利潤。2、由于承包經營合同與承攬合同屬于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同是勞動者的第三 方在 參與承包經營勞動和承攬項目勞動中的用工關系也不一樣。在承包經營勞動中,如果承包人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由其聘用的勞動者則與其形成勞動關系;如果承包人 不具有用工主 體資格,基于承包經營業務是發包方生產經營重要組成部分的認識和相關法律聯系,可以 推定承包
23、人聘用的勞動者與發包方形成勞動關系。而在承攬項目勞 動中,如果承攬人具有 用工主體資格,由其雇用的勞動者則與其形成勞動關系;如果 承攬人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 由其雇用的勞動者則與其形成雇傭關系。3、在適用 228 號文件時不能隨意擴大適用范圍。 228 號文件只對承包經營中的 勞動關 系作出了規定。這里的承包經營特指發包方將自己生產經營范圍內的部分或全 部業務委托 發包給承包人組織生產經營。比較典型的如建筑工程中進行的轉承包、分 包工程項目,工 業企業、商貿企業將其部分生產車間、柜臺等實行租賃、承包經營 等。區分承包經營與承 攬合同,主要看其承包的內容是否屬于發包方生經營范圍內的 業務,同時注
24、意該業務是臨 時性的、一次性的還是持續、反復進行的。從本案看,甲 方是從事織布、染色、印花及銷 售的印染企業,房屋維修不是其經營范圍的業務,而 是其生產經營的條件,是企業為了正 常經營而臨時出現的工作,并且這種工作不是持 續進行的狀態。因此,甲乙雙方實質上是 簽訂的承攬合同,不應適用 228 號文件關于 勞動關系認定的規定在適用 228 號文件時應該 將其第一條和第二條內容結合起來認 定。第一條提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具備勞動關系的三條原則:( 1) 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對象、生產資料或相應的勞動條件;( 2)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報酬。第二條是對
25、承包經營(生產)中勞動關系界定的特殊規定。在適用第二條時,也 應考 慮第一條的原則性規定。從本案看,雖然李某工作的場所屬于甲方所有,甲方工 作人員為 協助乙方做好維修工作,還提供了繩索,但上述行為產生的前提是甲乙雙方的承攬關系,不能將此認定為甲方向李某提供了勞動對象、生產資料和相應的勞動條 件,并由此認定李 某與甲方存在勞動關系;其次,李某并不受甲方的管理,如甲方的上下班制度、考勤制度等;第三,甲方并未與李某就支付勞動報酬等有過約定。5、 對李某這一類的損害賠償,目前未納入工傷保險范圍,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 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20 號)中有關條款
26、規定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篇三: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的區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的區別承攬合同是一大類合同的總稱,是日常生活中除 買賣 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傳統民法中承攬合同包括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兩大類。我國合同法第 251條第 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 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 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 人。合同法中的承攬合 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由于建設工程合同在發展中形成 了許多獨特的行業特點,法律將 建設工程合同獨立于加工承攬合同單獨加以規定。合同法第 287 條
27、“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說明了這兩種合同之間具有相通性。可以說,建設工程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因 此,在實踐 中二者的區分也就更加困難。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指 承包人進行工程 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 完成工作,交付工作 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 別 20* 年 10 月,日照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請人某鋼廠委托被申請人某起重機制造公司制造一個懸梁起重 機,包括起重機的制作和安裝。合同約定 竣工日期為 20*年 5月 1日,每延誤一天
28、, 需支付合同價款萬分之 5的延期違約金;合同 履行中發生的一切糾紛,由合同履行地 的仲裁委員會解決等。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約支 付工程款,被申請人未能按期交 工,直到 20* 年 9 月 14 日才將起重機調試合格后交付申請 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 于雙方當事人對工期延誤違約金的計算發生爭議,申請人向日照 仲裁委員會(起重機 的安裝地)申請仲裁:要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程延期違約金 40 余萬 元。被申請人 則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實質內容是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完成一 個起重機 的制作,而起重機的制作是在被申請人所在地進行的,因此該合同是承攬合同, 被申 請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為由,
29、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 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現行的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 履行地, 而承攬合同糾紛通常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該合同的性 質,決定了該仲 裁委員會對該案是否享有管轄權。對此,該仲裁委員會內部有兩種不 同的觀點,由此引起 筆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合同法第 251 條規定:“承攬合 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 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第 269 條規定:“建設工程合 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實際上是承攬合同 的一種特殊類型。因此,合同法第 287 條規 定:“
30、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 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根 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 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 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設計合同與承攬合同 較易區分,因此本文重點闡述工程 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現實中,建設工程施工合 同又可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合 同、裝飾裝修工程合同和安裝工程合同三類。建設工程施工合 同與承攬合同都具有以 下相同的法律屬性: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 照定 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 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須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或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資 料,完成一項 工程,發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過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項完整的、合 格的工程。2、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 的,因 而定作人對標的物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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