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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刑事訴訟法復習重點匯總(一)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應用法律解決具體案件的活動。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l )刑事訴訟是國家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 ( 2)刑事訴訟是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所進行的活動,具有一定的民主形式和充分的訴訟保障。(3)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訴訟程序進行的。 (4)刑事訴訟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準確及時地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訴訟法是指規定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所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基本任務是: ( l )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
2、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二)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1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 (l )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這四項都屬于偵查工作的范圍,可以統稱為偵查。 (2)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中的檢察、 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 維護法律的統一實施。(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2 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偵查、檢察和審判
3、人員以外,依法參加訴訟,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人,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與案件結局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被指控犯有罪行,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審判的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三)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1 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的原則。這項訴訟原則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l )公、檢、法三機關必須各自行使自己的職權。 ( 2)公、檢、法三機關才有權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 ( 3)公、檢、法三機
4、關必須嚴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職權;( 4)公、檢、法三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2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3 依靠群眾的原則。4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其基本含義是: (l )以事實為根據,就是要求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忠于案件事實真相,查明案件客觀事實,以客觀存在的案情事實作為處理問題的根本依據。 ( 2)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要求司法機關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按照法律的具體規定對案件作出正確處理,以法律的規定作為衡量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情節的尺度。 (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兩者緊密聯系,必須全面貫徹執行。5 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
5、律平等的原則。6 各民族公民都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的原則。7 公開審判的原則。我國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公開審判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決,都公開進行,允許公民到庭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也就是把法庭審判的全部過程,除休庭評議案件外,都要公之于眾。8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該原則是指在法律上確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并在訴訟中保障其能夠依法自我進行保護,又能夠得到他人幫助進行辯護。所謂辯護,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而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提出和論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理由所進行的訴訟活動。9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
6、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該原則有以下兩點基本含義:(l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利。 ( 2)在人民法院確定被告人有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作罪犯看待。10 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的原則。11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訴的原則。12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原則。13 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監督的原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監督包括三個方面: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執行監督。(四)管轄1 管轄的概念。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2 立案管轄。刑事訴訟中的立案管轄
7、,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在受理和偵查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上的分工。( l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包括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
8、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3 審判管轄。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專門人民法院之間對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上的分工。( l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對第一審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圍上的分工。(2)地區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對第一審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圍上的分工。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
9、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對第一審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圍上的分工。(五)回避回避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因與案件或與案件的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地處理案件,而不得參加本案的審判、檢察、偵查等活動的一項訴訟制度。回避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訴訟階段。適用回避的四種情形:( l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
10、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無論自行回避還是申請回避,都應由有權作出決定的人員和組織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六)辯護與代理1 辯護人。這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是經人民法院指定參加訴訟,幫助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行使辯護權, 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 辯護人的范圍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1、可以委托一人至二人作為辯護人。2 刑事訴訟代理。這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項法律制度。代理可分為三種:公訴案件的代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和自訴案件的代理。(七)強制措施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或繼續進行犯罪,保證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法對他們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訴訟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有五種。1 拘傳。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經合法傳
12、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種強制到案的方法。2 取保候審。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由保證人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3 監視居住。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限定其活動區域和住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4 拘留。這是指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由于情況緊急,依法采用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方法。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用拘留應當符合法定情形,并且,拘留人犯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人犯
13、后,還必須在 24 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5 逮捕。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人犯羈押起來,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采取逮捕的條件是:(l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還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八)附帶民事訴訟所謂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依
14、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解決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問題所進行的訴訟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里的“刑事訴訟過程中”應當是指刑事裁判確定以前的全部訴訟階段。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九)證據1 證據的概念與特征。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審查屬實的,用以證實或者否定犯罪事實,證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責輕重的一切事實。刑事證據有三個特征:( l )客觀性。( 2)相關性。(3)合法性。2 刑事證據的分類。刑事證
15、據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 ( l )人證和物證。( 2)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3)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4)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3 證明對象和證明責任。證明對象,是指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各種問題,既包括需要證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也包括需要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凡是與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有關的一切需要證明的事實,都是證明的對象。證明責任,是指由誰來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罪輕、罪重的責任問題。刑事訴訟采用的證明責任的基本原則是:誰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行為,誰就負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有證明責任;在公訴案件中,證明責任應當由公安機
16、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來承擔。 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負證明責任,唯一例外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4. 證據的種類。據根據刑事訴訟法,證據劃分為七類: (l )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十)立案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于控告、舉報和犯罪人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依法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立案必須符合立案條件。立案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 l )決定立案的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17、 ( 2)決定立案的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十一)偵查1 偵查的概念。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實行偵查的主體是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軍隊保衛部門、監獄。2 偵查手段。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手段是指為了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依據法律規定而進行的各種專門調查工作。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經驗,偵查手段通常包括: ( l )訊問犯罪嫌疑人;( 2)詢問證人、被害人;(3)勘驗、檢查;(4)搜查;(5)扣押物證、書證;(6)鑒定;( 7)通緝。3 偵查終結。偵查終結是偵查機關或者部
18、門對于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經過一系列偵查活動,認為案件事實、證據已經清楚,可以結束偵查,并對案件作出結論和處理的一種訴訟活動。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 符合偵查終結的條件, 應寫出起訴意見書, 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 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但對下列四種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2 個月:(l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
19、案的重大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上述兩次延長,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并且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 2 個月。(十二)提起公訴和不起訴1 審查起訴。審查起訴的內容包括: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2 提起公訴。提起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偵查
20、終結的案件,經過審查確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將被告人依法提交人民法院,請求對其進行實體審判,予以定罪和判處刑罰的一種刑事訴訟活動。3 不起訴。不起訴是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機關不將犯罪嫌疑人交付審判機關而自行終止刑事訴訟的一項訴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l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 15 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
21、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十三)第一審程序1 第一審程序。這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序。第一審刑事案件包括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 l )法庭審判。法庭審判是指人民法院采取開庭的方式,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控、辯雙方對證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展開辯論的情況下,依法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處刑,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訴訟活動。我國法庭審判有以下特征:法庭審判活動實行控訴、辯護、審判分離的制度;強化控辯雙方舉證和辯論,在辯論中查明事實真相;在加強控、辯雙方訴訟職能的同時,
22、重視審判職能的作用,保持審判人員在法庭上的主導地位,賦予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調查權。法庭審判程序大體可劃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 2)延期審理。延期審理是指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由于公訴人、訴訟參與人提出了其他正當理由,使審判無法進行,合議庭決定延展審理期限,待影響審理進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情況可以延期審理: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2 簡易程序。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利
23、用簡化的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審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處刑較輕的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 可以適用簡易程序:(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十四)第二審程序1 第二審程序的概念。第二審程序又叫上訴審程序,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上訴或檢察機關的抗訴,對第一審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重新審判時所必須遵循的方法、方式和步驟。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
24、決、裁定,有權提起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起上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10 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 5 日,自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2 審理后的處理。 (1)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3 上訴不加刑。這是指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后,第二審人民
25、法院在作出新的判決時,不得對被告人判處重于原判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或自訴人提起上訴的除外。(十五)審判監督程序1 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出并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序。2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l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3. 當事人的申訴提起再審的條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l )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 4)原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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