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婚姻繼承法真題及解析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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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09-2014年司法考試題(婚姻法繼承法部分)單選題201423甲(男)、乙(女)結婚后,甲承諾,在子女出生后,將其婚前所有的一間門面房,變更登記為夫妻共同財產。后女兒丙出生,但甲不愿兌現承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女兒丙隨乙一起生活。后甲又與丁(女)結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醫療費20萬元,甲與丁簽訂借款協議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取該20萬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A甲與乙離婚時,乙無權請求將門面房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B甲與丁的協議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共同財產 C如甲、丁離婚,有關醫療費按借款協議約定處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醫療費,甲無權要求分割共有財產D項: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規

2、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本案符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的條件。所以,D項錯誤。A項: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本案中甲歲承諾子女出生后將門面房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離婚前并沒有進行變更,因此仍屬甲個人財產。所以,A項正確。BC項: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3、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由此可見,本案中甲與丁簽訂協議為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同時,離婚時,應當按照借款協議約定處理。所以,BC項正確。本題是選非題,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D。 24甲有乙、丙和丁三個女兒。甲于2013年1月1日親筆書寫一份遺囑,寫明其全部遺產由乙繼承,并簽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請張律師代書一份遺囑,寫明其全部遺產由丙繼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醫院急救,甲又立口頭遺囑一份,內容是其全部遺產由丁繼承,在場的趙醫生和李

4、護士見證。甲病好轉后出院休養,未立新遺囑。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選項是甲遺產的繼承權人?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繼承法第17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本案中,甲3月2日所立代書遺囑因無其他見證人屬于無效遺囑,5月3日的口頭遺囑因甲病好后出院未立新遺囑而無效,則最后

5、的遺囑應當為1月1日的自書遺囑,即全部遺產應當由乙繼承。所以,A項正確,BCD項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A。 201323 劉某和洪某夫婦共有兩個兒子甲、乙和一個女兒丙。由于夫婦二人承包林地、種植大棚蔬菜,生活比較富裕,蓋了兩棟三層的樓房,購買Y4,汽車,還有數十萬元的存款。為避免日后子女們爭奪財產,劉某和洪某夫婦立下了書面的遺囑,指定這兩棟三層的樓房由甲繼承,因為在林地承包、種植大棚蔬菜過程中,甲付出的最多。不幸的是,甲因病于2004年死亡,留下未成年的兒子喬喬。而劉某和洪某夫婦則于2011年6月在運輸蔬菜途中因交通事故同時遇難死亡。針對劉某和洪某夫婦的遺產“兩棟三層的樓房”,下列說法

6、正確的是:A. 應由喬喬代替其父作為遺囑繼承人,獨立繼承B. 應由喬喬與乙、丙兩人共同繼承C. 應由乙、丙兩人共同繼承D. 喬喬作為孫子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因此,無權繼承【答案】B【解析】首先,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劉某和洪某夫婦書面遺囑指定“兩棟三層的樓房”由甲繼承,因此,在遺囑生效后,甲則有權按照遺囑的指定獲得“兩棟三層的樓房”的所有權。但是甲先于遺囑人劉某和洪某夫婦死亡,因此,該遺囑不生效。雖然甲有兒子喬喬,但是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喬喬不能代替甲作為遺囑繼承人獨立繼承“兩棟三層的樓房”。所以,選項A是不正確的。其次,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且只能繼承

7、被代位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繼承法第1 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喬喬作為劉某和洪某夫婦的孫子女,不屬于第一順序或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但是,作為劉某和洪某夫婦的子女甲的子女,在甲(喬喬勺父親)先于劉某和洪某夫婦(喬喬的祖父母)死亡時,喬喬依法作為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他的父親甲繼承被繼承人 (劉某和洪某夫婦)遺產的份額。由于代位繼承人只有喬喬一人,因此,喬喬有權獨立地與乙和丙兩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B選項是正確的,CD選項是錯誤的。28 陳某與潘某離婚后,潘某帶著2

8、歲的兒子陳煜改嫁包某。陳某、潘某、包某三人訂立收養協議,陳煜由包某收養,今后一切與陳某概無關系,但未辦理收養登記。5年后,潘某與包某生下一女,取名包紅。陳某離婚后,與洪某結婚,生女取名陳嬰。幾年后,陳某、包某相繼去世。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A. 因未辦理收養登記,包某與陳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父子關系B. 陳煜作為包某生前撫養且無經濟來源的人,可適當分得包某遺產C. 陳某的遺產由洪某與陳嬰繼承,陳煜不能繼承D. 陳煜既可以繼承陳某的遺產,也可以繼承包某的遺產【答案】D 【解析】因包某與陳煜之間形成扶養關系,陳煜得繼承包某遺產,AB項錯誤;由于包某與陳煜間不成立收養關系,因此陳煜與陳某的父子關系繼續

9、存在,其能夠繼承陳某的遺產,C項錯誤,D項正確。32 灰太狼、喜羊羊于2000年結婚。婚后,灰太狼與他人共同經營合伙企業,喜羊羊在家照料家務,同時幫灰太狼處理一些生意上的事。2009年2月因感情不和,喜羊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對于在合伙企業中的份額,灰太狼同意將一部分轉讓給喜羊羊,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A. 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喜羊羊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B.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并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灰太狼、喜羊羊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C.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灰太狼、喜羊羊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D. 如果其他

10、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灰太狼、喜羊羊不能分割在合伙企業的份額【答案】D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

11、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因此,ABC項符合規定,D項錯誤。36 時年72歲的徐某,沒有繼承人,現有房屋三間,存款3000元以及其他財產價值約6000元。為了安度晚年,徐某與其鄰居何某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何某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死后其遺產全部留歸何某。協議簽訂后的第一年,何某對徐某照顧得比較周到。第二年,何某突然不按照協議履行,徐某生病,何某置之不理。徐某發現何某忙于餐館經營

12、,于是主張解除協議。半年后,徐某因病去世,未留遺囑。下列表述錯誤的是:A. 徐某的遺產應按照遺贈扶養協議全部歸何某繼承B. 何某沒有正惜理由不履行遺贈扶養協議,徐某有權解除協議C. 徐某解除了遺贈扶養協議,可以不補償何某在協議簽訂后第1年為照顧他支付的費用D. 何某不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徐某的遺產應當歸集體組織或國家所有【答案】A 【解析】根據繼承法第31條的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據此徐某可以與何某簽訂遺贈

13、扶養協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第56條的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因此B、C、D三項都正確。根據繼承法第32條的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結合題目所給的條件,可以判斷A項是錯誤選項。20122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遺囑,將下列財產分配給女兒丙:

14、乙寺院出資購買并登記在甲名下的房產;甲以僧人身份注冊的微博賬號;甲撰寫金剛經解說的發表權;甲的個人存款。甲死后,在遺產分割上乙寺院與丙之間發生爭議。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房產雖然登記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實上所有權人,其房產應歸寺院所有B.甲以僧人身份注冊的微博賬號,目的是為推廣佛法理念,其微博賬號應歸寺院所有C.甲撰寫的金剛經解說屬于職務作品,為保護寺院的利益,其發表權應歸寺院所有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個人存款應屬寺院財產,為維護宗教事業發展,其個人存款應歸寺院所有【答案】A【考點】遺囑、物權、發表權【解析】寺院出資購買房產雖然登記在甲名下,但寺院為事實上所有權人。因本題不涉及交易,故

15、應確認寺院為房產所有權人,選項A正確。微博賬號屬無形財產,應屬于遺產范圍,歸僧人繼承人享有。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7條,甲撰寫的金剛金解說在其生前未發表且未明確表示不發表,死后發表權由甲的繼承人行使。甲的個人存款,不會因出家事實而改變,仍屬于甲個人遺產范圍。選項BCD錯誤。23.甲與乙結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財產但拒絕向乙提供治療費,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時治療而惡化。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A.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權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B.乙有權提出離婚訴訟并請求甲損害賠償C.乙在離婚訴訟中有權請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D.乙有權請求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甲予以行政

16、處罰【答案】C【考點】 夫妻扶養義務、夫妻共有財產、離婚過錯賠償【解析】 甲和乙為夫妻,依法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乙患重病期間,甲拒絕支付醫療費的行為構成遺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依照該條規定,乙有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A選項正確。根據婚姻法第46條第(4)項,乙有權在離婚訴訟中請求甲賠償損害,B選項正確。根據婚姻法第47條,甲的行為不屬于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且乙已通過損害賠償獲得救濟,故C選項錯誤。根據婚姻法第43條第3款,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

17、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乙有權獲得公安機關救助,D選項正確。24.甲與保姆乙約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遺產全部歸乙。乙一直細心照料甲。后甲女兒丙回國,與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認為自己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且盡了義務,主張甲、乙約定無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遺贈撫養協議有效B.協議部分無效,丙可以繼承甲的一半遺產C.協議無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D.協議有效,應按遺囑繼承處理【答案】A【考點】 遺贈撫養協議【解析】根據繼承法第31條,甲與乙沒有法定繼承關系,故其協議應當認定為遺贈扶養協議,題干中沒有介紹該協議具有無效情形,故該協議有效,A選項正確。根據繼承法第5條,丙與

18、甲具有血緣關系,屬于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遺贈撫養協議有效的情況下,甲的遺產應當按照該協議約定執行,不應當按照法定繼承或其他繼承方式處理,故BCD選項錯誤。201121.黃某與唐某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約定財產平均分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全部由唐某償還。經查,黃某以個人名義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劉某借款10萬元用于購買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劉某只能要求唐某償還10萬元B.劉某只能要求黃某償還10萬元C.如黃某償還了10萬元,則有權向唐某追償10萬元D.如唐某償還了10萬元,則有權向黃某追償5萬元【答案】C【考點】離婚時的債務清償【解析】選項A、B錯誤。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

19、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本題中,黃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劉某借款10萬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購買婚房,雖然該借款是以個人名義借的,但是仍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劉某既可以要求黃某償還,也可以要求唐某償還。選項C正確,選項D錯誤。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本題中,黃某與唐某自愿達成了離婚協議并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全部由唐某償

20、還,該協議合同有效,對黃某與唐某具有約束力。若黃某向劉某償還了10萬元借款,則有權向唐某追償10萬元。22.甲與乙登記結婚3年后,乙向法院請求確認該婚姻無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A.乙登記結婚的實際年齡離法定婚齡相差2年B.甲婚前謊稱是海歸博士且有車有房,乙婚后發現上當受騙C.甲與乙是表兄妹關系D.甲以揭發乙父受賄為由脅迫乙結婚【答案】C【考點】無效婚姻【解析】選項A錯誤。婚姻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婚姻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選項A中,乙登記結婚

21、的實際年齡離法定婚齡相差2年,在甲與乙登記結婚3年后,該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因此,以此為由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選項B錯誤。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選項B中的情形不屬于無效婚姻的情形,不能以此為由主張婚姻無效。選項C正確。婚姻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無效。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表兄妹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因此,甲與乙是表兄妹關系,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該婚

22、姻無效。選項D錯誤。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據此可知,若乙是被脅迫而與甲結婚的,該婚姻屬于可撤銷婚姻,而非無效婚姻。另外甲乙登記結婚已經3年,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已過,該婚姻也不能被撤銷了。23.下列哪一行為可引起放棄繼承權的后果?( )(2011年卷三單選第23題)A.張某口頭放棄繼承權,本人承認B.王某在遺產分割后放棄繼承權C.李某以不再贍養父母為前提,書面表示放棄其對父母的繼承權D.趙某

23、與父親共同發表書面聲明斷絕父子關系【答案】A【考點】繼承權的放棄【解析】選項A正確。繼承法意見第四十七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據此可知,張某口頭表示放棄繼承權,且本人承認的,發生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選項B錯誤。繼承法意見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據此可知,王某在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繼承權的,不發生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選項C錯誤。繼承法意見第四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

24、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據此可知,李某以不履行其法定的贍養義務由前提主張放棄繼承權的,該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不發生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選項D錯誤。繼承權是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而產生的,這種血親關系不能解除。父母與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發表的脫離父母子女關系的聲明沒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認,即這種聲明對基于血親關系而產生的法定繼承權沒有影響。因此,趙某與父親雖然共同發表書面聲明斷絕父子關系,但趙某對父親遺產的繼承權仍然存在。201019.甲妻病故,膝下無子女,養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與村委會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甲的生養死葬由村委會負責,死后遺產歸村委會所有。后甲又自書一份

25、遺囑,將其全部財產贈與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遺產與村委會以及丙發生爭議。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0年卷三單選第19題)A.甲的遺產應歸村委會所有B.甲所立遺囑應予撤銷C.村委會、乙和丙共同分割遺產,村委會可適當多分D.村委會和丙平分遺產,乙無權分得任何遺產【答案】A【考點】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的效力【解析】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據此可知,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大于遺囑或遺贈的效力,遺囑或遺贈的效力大于法定繼承。本題中,被繼承人甲生前與村委會訂立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因此,應該按照遺

26、贈撫養協議的約定辦理,遺產全部歸村委會,那么無論是受遺贈人丙,還是法定繼承人乙都不能分得遺產。200919.甲男與乙女通過網聊戀愛,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脅,乙無奈遂與甲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訴離婚。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法院應判決撤銷該婚姻B.法院應判決宣告該婚姻無效C.對該案的審理應當進行調解D.當事人可以對法院的處理結果依法提起上訴答案:B解析:本題考核婚姻的效力問題。婚姻法第10條第(三)項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該婚姻關系無效。本題中,甲婚前就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滿足

27、無效婚姻的構成要件,屬于無效婚姻。因此,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該婚姻關系無效,而非撤銷該婚姻。所以,A項錯誤,B項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據此可知,對于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法院審理時不適用調解,且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訴。因此,CD項錯誤。20.甲、乙結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遺囑,將其擁有的一套房子留給甲,并聲明該房屋只歸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該房屋經過八年婚后生活即變成夫妻共有財產B.如甲將該房屋出租

28、,租金為夫妻共同財產C.該房屋及租金均屬共同財產D.甲、乙即使約定將該房屋變為共同財產,其協議也無效答案:B解析:本題考核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確定。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首先,本題中甲父在遺囑中明確表示將房屋贈給甲,因此,該房屋屬于甲的個人財產,C項錯誤。其次,該房屋不會因為經過一定的年限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有約定。因此,A項錯誤。再次,法律

29、給予了當事人通過約定將夫妻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那么如果甲乙約定將該房屋變為共同財產的話,該約定是有效的。因此,D項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根據上述第(一)項中的規定可知,甲將作為個人財產的房屋出租后取得的租金屬于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此種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B項說法正確。多選題201465甲

30、(男)與乙(女)結婚,其子小明20周歲時,甲與乙離婚。后甲與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歲,隨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與丙甚感孤寂,收養孤兒小光為養子,視同己出,未辦理收養手續。丙去世,其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哪些?A小明B小亮C甲D小光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收養法第15條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第22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

31、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本案中,甲與丙結婚時,小明已20周歲,與丙之間不存在撫養關系,小明不能以繼子女身份參與繼承,甲與丙收養孤兒小光,并未辦理收養手續,因此收養關系不成立,小光不能以養子女的身份參與繼承,丙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甲,子女小亮。所以,AD項錯誤,BC項正確。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BC。201363 甲與乙結婚不到半年,在一次事故中腦部遭受重創,雖經全力搶救挽回生命,但智力嚴重受損,智商僅相當于三歲孩童。起初乙還能耐心照顧,但隨著時間經過,乙漸漸喪失耐 心,稍不順心便隨意打罵甲,且經常整日外出,致甲獨自在家挨餓。甲的父母欲解除甲乙的

32、婚姻。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有: A. 因乙對甲有虐待行為,甲的父母可以直接以甲的名義提起離婚訴訟B. 甲的父母應先依特別程序變更監護關系,然后代理甲提起離婚訴訟C. 因乙對于婚姻破裂存在過錯,故在離婚判決生效后一年內,甲的父母還可以代甲提出賠償請求D. 甲為無行為能力人,無法做有效意思表示,故該離婚訴訟無須調解即可逕行判決【答案】ACD 【解析】依婚姻法解釋(三)第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 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A項錯誤,B

33、項正確。無過錯方提起離婚訴訟的,賠償請求應一并提起,C項說法過于絕對,錯誤。離婚訴訟無論一方當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均應先行調解,D項錯誤。77 袁某與馬某為夫妻,婚后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袁某名下。袁某在生前立下遺囑,在其死后,家里的存款30萬元全部由馬某繼承,房子由袁某的兒子袁直繼承,藏書2000冊由其 侄子袁方繼承。袁某死后,袁方得知袁某將藏書留給自己,便過來幫助袁家操辦。2個月后,諸事已定,袁方向袁直請求交付藏書,被袁直拒絕。下列說法正確的有:A. 袁某的遺囑部分無效B. 袁某死后,袁直無須辦理登記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權C. 袁方有權請求袁直交付2000冊藏書D. 袁直有權拒絕向袁方交付20

34、00冊藏書【答案】A,D 【解析】房屋屬于袁某與馬某的夫妻共有財產,而非袁某一人所有,故其遺囑中有關房屋的內容部分無效,A項正確,B項錯誤。袁方未在知悉遺贈后2個月內表示接受遺贈,視為拒絕接受,C項錯誤,D項正確。201266.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遺囑,其個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繼承。乙與丁結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贍養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遺有房屋和現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A.戊可代位繼承 B.戊、丁無權繼承現金C.丙、丁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D.丙無權繼承房屋【答案】AC【考點】遺囑繼承、代位繼承【解析】根據繼承法第5條和第27條第(3)項,甲的遺囑將房屋分配給乙,

35、但乙先于甲死亡,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根據繼承法第11條,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代位繼承適用于法定繼承。戊作為乙的晚輩直系血親,有權代位繼承,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根據繼承法第12條,丁接替乙贍養甲,故丁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10條,丙為甲子,亦為甲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房屋,故選項C正確,選項D錯誤。201152.甲與乙離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與乙一起生活。甲與丙再婚后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風不能自理,常年臥床。丙見狀離家出走達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進行法律咨詢。下列哪些意見是錯誤的?

36、( )(2011年卷三多選第52題)A.因房屋登記在甲的名下,故屬于甲個人房產B.丙在甲中風后未盡妻子責任和義務,不能主張房產份額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請宣告丙失蹤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參與甲與丙的離婚訴訟【答案】ABC【考點】共同共有、宣告失蹤、訴訟代理人【解析】選項A說法錯誤。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據此可知,甲與丙在婚姻后購買的房屋雖然登記在甲的名下,但是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選項B說法錯誤。丙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其對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權,而非是繼承權。因此,不能

37、因其未盡妻子的責任與義務就剝奪其對房屋享有的所有權。選項C說法錯誤。民法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所謂利害關系人,是指與失蹤人有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親屬、債權人、債務人等。本題中,甲乙的子女與丙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利害關系人,不能申請宣告丙失蹤。選項D說法正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本題中,甲因中風不能出庭,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其子女可作為其代理人代為參與其與丙的離婚訴訟。2

38、01067.郭大爺女兒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與郭大爺共同生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郭大爺繼子丙雖然與其無扶養關系,但也不時從外地回來探望。郭大爺還有一喪失勞動能力的養子丁。郭大爺病故,關于其遺產的繼承,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2010年卷三多選第67題)A.甲為第一順序繼承人B.乙在分配財產時,可多分C.丙無權繼承遺產D.分配遺產時應該對丁予以照顧【答案】ABCD【考點】繼承【解析】選項A正確。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本題中,郭大爺女兒先于郭大爺去世,

39、其兒子甲作為其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其母親即郭大爺女兒的份額。郭大爺的女兒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甲也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選項B正確。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13條第3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據此可知,乙在分配財產的時候可以多分。選項C正確。根據繼承法第10條第3款規定,享有繼承權的繼子女是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題中,丙與郭大爺之間沒有形成撫養關系,因此,丙無權繼承遺產。選項D正確。繼承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

40、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本題中,丁是喪失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200966.2003年5月王某(男)與趙某結婚,雙方書面約定婚后各自收入歸個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購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趙某下崗,負責照料女兒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離婚,趙某得知王某與張某已同居多年。法院應支持趙某的下列哪些主張?A.趙某因撫育女兒、照顧王某生活付出較多義務,王某應予以補償B.離婚后趙某沒有住房,應根據公平原則判決王某購買的住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王某與張某同居導致離婚,應對趙某進行賠償D.張某與王某同居破壞其家庭,應向趙某賠禮道歉答案:AC解析:

41、本題考核夫妻共同財產及其離婚時有過錯一方的賠償責任。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本案中,趙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因負責照料女兒及其王某生活等付出較多義務,離婚時趙某提出補償請求的,王某應予補償。因此,A項正確。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據此可知,王某與趙某關于婚姻存續期間各自收入歸個人所有的約定有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購置的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B項錯誤。婚姻法第46條第(二)項規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C項正確。D項屬于干擾選項,法律沒有對此進行規定,因此不選。67.何某死后留下一間價值六萬元的房屋和四萬元現金。何某立有遺囑,四萬元現金由四個子女平分,房屋的歸屬未作處理。何某女兒主動提出放棄對房屋的繼承權,于是三個兒子將房屋變賣,每人分得兩萬元。現債權人主張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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