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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4號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同時廢止。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肖亞慶2017年1月7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中央企業規范投資管理,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更好地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和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
2、意見(國發20156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中央企業在境內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與股權投資。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項目是指中央企業按照本企業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的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由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并經國資委確認公布的企業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第三條國資委以國家發展戰略和中央企業五年發展規劃綱要為引領,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依
3、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中央企業強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第四條國資委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業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報年度投資計劃,對中央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實行備案管理,制定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中央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中央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重大投資項目后評價,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第五條中央企業投資應當服務國家發展戰略,體現出資人投資意愿,符合企業發展規劃,堅持聚焦主業,大力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嚴格控制非主業
4、投資,遵循價值創造理念,嚴格遵守投資決策程序,提高投資回報水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第六條中央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應當建立投資管理體系,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科學編制投資計劃,制定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切實加強項目管理,提高投資風險防控能力,履行投資信息報送義務和配合監督檢查義務。第二章投資監管體系建設第七條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二)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三)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四)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制度;(五)投資信息化
5、管理制度;(六)投資風險管控制度;(七)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八)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九)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十)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送國資委。第八條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并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國資委建立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對中央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季度及年度投資完成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等投資信息進行監測、分析和管理。中央企業建立完善本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加強投資基礎信息管理,提升投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過信息系統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投資項目實施等情況進行全面全程的動態監控和管理。中央企業按
6、本辦法規定向國資委報送的有關紙質文件和材料,應當同時通過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電子版信息。第九條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中央企業應當在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更為嚴格、具體的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第十條國資委建
7、立完善投資監管聯動機制,發揮戰略規劃、法律合規、財務監督、產權管理、考核分配、資本運營、干部管理、外派監事會監督、紀檢監察、審計巡視等相關監管職能合力,實現對中央企業投資活動過程監管全覆蓋,及時發現投資風險,減少投資損失。第三章投資事前管理第十一條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與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相銜接,年度投資規模應與合理的資產負債水平相適應。企業的投資活動應當納入年度投資計劃,未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確需追加投資項目的應調整年度投資計劃。第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0日前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國資委。年度投資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8、(一)投資主要方向和目的;(二)投資規模及資產負債率水平;(三)投資結構分析;(四)投資資金來源;(五)重大投資項目情況。第十三條國資委依據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從中央企業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能力等方面,對中央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管理。對存在問題的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國資委在收到年度投資計劃報告(含調整計劃)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企業反饋書面意見。企業應根據國資委意見對年度投資計劃作出修改。進入國資委債務風險管控“特別監管企業”名單的中央企業,其年度投資計劃需經國資委審批后方可實施。第十四條列入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
9、在履行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實施前向國資委報送以下材料:(一)開展項目投資的報告;(二)企業有關決策文件;(三)投資項目可研報告(盡職調查)等相關文件;(四)投資項目風險防控報告;(五)其他必要的材料。國資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從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經營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并對有異議的項目在收到相關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書面意見。國資委認為有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第十五條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按照國資委確認的各企業主業、非主業投資比例及新興產業投資方向,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做
10、好項目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的研究論證。對于新投資項目,應當深入進行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其中股權投資項目應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并按要求履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程序o第十六條中央企業應當明確投資決策機制,對投資決策實行統一管理,向下授權投資決策的企業管理層級原則上不超過兩級。各級投資決策機構對投資項目做出決策,應當形成決策文件,所有參與決策的人員均應在決策文件上簽字背書,所發表意見應記錄存檔。第四章投資事中管理第十七條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實施中的重大投資項目進行隨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向企業進行提示。第十八條中央企業應當定
11、期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針對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再決策。如出現影響投資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應當研究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中央企業因重大投資項目再決策涉及年度投資計劃調整的,應當將調整后的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國資委。第十九條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國資委要求,分別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終了次月10日前將季度投資完成情況通過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國資委。季度投資完成情況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重大投資項目完成情況,以及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等內容。部分重點行業的中央企業應按要求報送季度投資分析情況。第五章投資事后管理第二十條中央企業在年度投資完成后,應當編制年
12、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報送國資委。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年度投資完成總體情況;(二)年度投資效果分析;(三)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四)年度投資后評價工作開展情況;(五)年度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第二十一條中央企業應當每年選擇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形成后評價專項報告。通過項目后評價,完善企業投資決策機制,提高項目成功率和投資收益,總結投資經驗,為后續投資活動提供參考,提高投資管理水平。國資委對中央企業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選擇部分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并向企業通報后評價結果,對項目開展的有益經驗進行推廣。第二十二條中
13、央企業應當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審計的重點包括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第六章投資風險管理第二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強化投資前期風險評估和風控方案制訂,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防范投資后項目運營、整合風險,做好項目退出的時點與方式安排。第二十四條國資委指導督促中央企業加強投資風險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中央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中央企業。相關中央企業應按照評價結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健全完善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第二十五條中央企業商業性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社會各類投資機構參與。中央企業股權類重大投資項目在投資決策前應當由獨立第三方有資質咨詢機構出具投資項目風險評估報告。納入國資委債務風險管控的中央企業不得因投資推高企業的負債率水平。第七章責任追究第二十六條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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