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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規定(TSG 08-2017)3.使用登記3.1 一般要求(1)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辦理使用登記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委托其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對于整機出廠的特種設備,一般應當在投入使用前辦理使用登記;(2)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向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3)移動式大型游樂設施每次重新安裝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向使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4)車用氣瓶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

2、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5)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標要求的特種設備,不予辦理使用登記。3.2登記方式 按臺(套)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氣瓶除外)、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應當需要按臺(套)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車用氣瓶以車為單位進行使用登記。 按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氣瓶(車用氣瓶除外)、工業管道應當以使用單位為對象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3.3 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參照本規則及有關安全技術規范中使用管理的相應規定,對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實施安

3、全管理。 鍋爐D級鍋爐。 壓力容器(1)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鋁制板翅式熱交換器、過程裝置中冷箱內的壓力容器;(2)盛裝第二組介質的無殼體的套管熱交換器;(3)超高壓管式反應器;(4)移動式空氣壓縮機的儲氣罐;(5)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者氣壓給水(泡沫)壓力罐;(6)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者過濾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7)蓄能器承壓殼體;(8)簡單壓力容器;(9)消防滅火用氣瓶、呼吸器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3.4 使用登記程序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使用登記證。 申請 按臺(套)

4、辦理使用單位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逐臺(套)填寫使用登記表,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應資料,并且對其真實性負責:(1)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2)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3)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車用氣瓶安裝合格證明);(4)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使用前首次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檢驗報告);(5)機動車行駛證(適用于與機動車固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機動車登記證書(適用于與機動車固定的車用氣瓶);(6)鍋爐能效證明文件。鍋爐房內的分汽(水)缸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鍋爐與用熱設備之

5、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時,壓力管道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包含壓力容器的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或者機械設備系統中的壓力管道可以隨其壓力容器一同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時另提交分汽(水)缸、壓力管道元件的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但是不需要單獨領取使用登記證。沒有產品數據表的特種設備,登記機關可以參照已有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由使用單位根據產品出廠的相應資料填寫。可以采取網上申報系統進行使用登記。 按單位辦理使用單位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應資料,并且對其真實性負責:(1)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2)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6、的證明;(3)監督檢驗、定期檢驗證明(注3-1);(4)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工業管道(格式見附件C),氣瓶基本信息匯總表(格式見附件D)。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氣瓶應當提供制造監督檢驗證明,進行定期檢驗的氣瓶應當同時提供定期檢驗證明。壓力管道應當提供安裝監督檢驗證明,達到定期檢驗周期的壓力管道還應當提供定期檢驗證明;未進行安裝監督檢驗的,應當提供定期檢驗證明。 受理登記機關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后,能夠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規定時,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審查

7、及發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登記機關應當完成審查、發證或者出具不予登記的決定,對于一次申請登記數量超過50臺或者按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不予登記的,出具不予登記的決定,并且書面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登記機關對申請資料有疑問的,可以對特種設備進行現場核查。進行現場核查的,辦理使用登記日期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準予登記的特種設備,登記機關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方法(見附錄a)編制使用登記證編號,簽發使用登記證,并且在使用登記表最后一欄簽署意見、蓋章。3.5 資料及信息登記工作完成后,登記機關應當將特種設備基本信息錄入特種設備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動態管理。采用紙質

8、申報方式進行使用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將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及其產品數據表復印一份,與使用登記表一同存檔,并且將使用單位申請登記時提交的資料交還使用單位。3.6 定期檢驗日期的確定首次定期檢驗的日期和實施改造、拆卸移裝后的定期檢驗日期,由使用單位根據安全技術規范、監督檢驗報告和使用情況確定。 3.7 單位登記的設備信息報送以單位登記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氣瓶、壓力管道技術檔案及相應數據,每年一季度將上年度的氣瓶、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和年度安全狀況報送登記機關。3.8 變更登記按臺(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改造、移裝、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按單位登記的特種設備

9、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的,相關單位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按照本規則至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辦理特種設備變更登記時,如果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中的有關數據發生變化,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產品數據表。變更登記后的特種設備,其設備代碼保持不變。 改造變更特種設備改造完成后,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改造質量證明資料以及改造監督檢驗證書(需要監督檢驗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3.8.2 移裝變更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

10、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和移裝后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绲怯洐C關行政區域移裝(1)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原登記機關應當注銷使用登記證,并且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向使用單位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格式見附件E);(2)移裝完成后,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移裝后的檢驗報告(拆

11、卸移裝的),按照本規則3.4、3.5的規定向移裝地登記機關重新申請使用登記。 單位變更(1)特種設備需要變更使用單位,原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產權單位憑產權證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2)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按照本規則3.4、3.5要求重新辦理使用登記。 更名變更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

12、名稱變更時,使用單位或產權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單位名稱變更的證明資料,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到登記機關辦理更名變更,換領新的使用登記證。2臺以上批量變更的,可以簡化處理。登記機關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使用單位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按本規則2.14條的規定辦理的相關證明材料,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右上方標注“超設計使用年限”字樣。 不得申請辦理移裝變更、單位變更的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不得申請辦理移裝變更、單位變更:(1)已經報廢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

13、2)進行過非法改造、修理的;(3)無本規則2.5中(3)、(4)規定的技術資料的;(4)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5)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測試結果不滿足法規、標準要求的。3.9 停用特種設備擬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并且設置停用標志,在停用后30日內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格式見附件F),告知登記機關。重新啟用時,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自行檢查,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3.10 報廢 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特種設備,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報廢期限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產權單位應當采取必

14、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特種設備報廢時,按臺(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辦理報廢手續,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并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非產權所有者的使用單位經產權單位授權辦理特種設備報廢注銷手續時,需提供產權單位的書面委托或者授權文件。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注銷、倒閉、遷移或者失聯,未辦理特種設備注銷手續的,使用登記機關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銷相關特種設備。3.11 使用登記標志(1)特種設備(車用氣瓶除外)使用登記標志與定期檢驗標志合二為一,統一為特種設備使用標志(格式見附件G式樣一、式樣二);(2)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使用單位應當將車牌照(格

15、式見附件H)固定在車輛前后懸掛車牌的部位;(3)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將該移動式壓力容器的電子秘鑰或者使用登記時發放的IC卡隨車攜帶;(4)車用氣瓶的使用標志格式見附件G式樣三。4 附 則4.1其他要求特種設備使用管理除滿足本規則的要求外,還應當滿足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專項要求。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個人(家庭)自用的特種設備不屬于本規則管轄范圍。4.2長輸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長輸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4.3解釋權限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4.4施行時間本規則自2017年8 月1 日起施行,以下下列安全技術規范同時廢止:(1)2005年9月16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氣瓶使用登記管理規則(TSG R5001-2005);(2)200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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