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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對個人合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對于未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法律上規定的較為明確,即合伙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合伙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但對于已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實踐中觀點紛呈,做法不一。一、實務上的觀點和做法1.將合伙組織本身作為訴訟當事人此觀點把合伙組織視為其他經濟組織,認為已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系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又不具有法人資格,因而完全符合其他經濟組織的法律特征。另外,因合伙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使合伙具有較強的團體性,這也是其他組織的一個主要特征。此觀點

2、同時認為,我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從該條中也可分析出合伙企業是承擔對外債務的首要主體,從而更加肯定了合伙組織在民事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此觀點反對將合伙人作為訴訟當事人的另一理由是不利于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2.將全體合伙人均作為訴訟當事人此觀點從“訴訟標的共同”來理解分析,認為合伙訴訟是必要共同訴訟,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具有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認為個人合伙的特征之一是“合伙經營”,而合伙經營的經營者是全體合伙人,故應將全體合伙人作為訴訟的當事人,否則就

3、應駁回當事人的起訴。另外,此觀點認為合伙組織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當然就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理由是:依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合伙企業重要事項表決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在合伙中每個合伙人的意志都得到充分表達和體現,故無團體意志。合伙財產為全體合伙人共有,故合伙沒有獨立性,也就沒有獨立的人格。合伙事務執行的主體是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即使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該執行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時實質代表全體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二、筆者的觀點對于已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其民事訴訟主體應賦予當事人選擇權,即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以合伙為訴訟主體或以合伙人為訴訟主體。理由是:1.合伙組織及合伙

4、人均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民事訴訟主體地位與民事主體地位密切相關,確認合伙組織及合伙人有無訴訟主體資格,需要解決合伙及合伙人在實體上的法律地位問題,如果實體法上確認了合伙及合伙人的獨立民事主體資格,那么相應地,合伙及合伙人在程序法上也就應當具有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筆者認為,合伙組織及合伙人均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1合伙人及合伙組綱在法律人格均文有獨立性。在合伙組織中,合伙人的意志得到了充分體現,這從我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五條中可以反映得出,該條規定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這表明各合伙人有權獨立地行為,充分體現了各合伙人的意志。該條同時

5、又規定合伙企業事務也可由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約定委托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可見,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其行為后果歸屬于合伙企業,這又充分體現了合伙的團體意志。其實,我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合伙重要事項表決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不僅僅體現全體合伙人的意志,因為合伙企業具有“人合”性質,故同樣體現了合伙的團體意志。2合伙人及合伙組織均可成為合伙財產的所有者。依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之規定,合伙財產主要由兩部分組成,即合伙人出資形成的資產和合伙積累的資產。現實中,合伙人的出資主要有

6、以下兩種:以現金或明確以財產所有權出資。此種情形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出資人不再享有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換言之,出資后的財產所有權歸屬于合伙人共有,例如合伙人以貨幣出資購置合伙經營所需設備后,合伙人對出資貨幣的所有權轉移而成對設備的共有權。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權利出資。此種情形的出資人并未因出資行為而喪失了對房屋、商標、專利等權利的所有權,這些出資財產的所有權仍歸屬于出資人,合伙組織僅享有使用和管理權。顯而易見,合伙人不同的出資形式反映了不同的財產權屬性質。止匕外,合伙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同樣揭示了合伙組織可成為合伙財產所有者的一面。2.合伙債務的性質決定了當事人享有可選擇

7、的權利從合伙債務承擔來分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無限責任意味著各合伙人不以出資額為限對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債務承擔責任;連帶責任意味著每個合伙人均須對全部合伙債務負責,債權人可以依其選擇,請求全體、部分或個別合伙人清償,被請求的合伙人不得拒絕。每個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清償,對其他合伙人均有效,當然,合伙人清償債務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據此,當事人也有權選擇合伙組織或合伙人為訴訟主體.個人合伙一、個人合伙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下公民按約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行為或組織形式。具法律特征如下:1 .個人合伙是兩個以上公民組成的聯合體,合

8、伙內的公民,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2 .個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構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矗公民之間就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終止合伙等問題,經過充分協商達成致協議并訂立書面合伙合同,才能成立個人合伙。3 .個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資而成立。共同投資是個人合伙成立的物質前提和形成的合伙財產方法。投資的種類和數量應當由合伙人協議確定。合伙人投資的種類既可以是資金和實物,也可以是技術或勞務等,而合伙人投資的數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4 .個人合伙的財產屬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共同投資的財產和在合伙經營中積累的財產,共同享有所有

9、權,合伙組織并不獨立享有所有權。5 .個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經營管理。個人合伙是由于合伙人有共同的經濟目的而緊密聯合在一起,由此決定了合伙人既要共同出資,也要共同參加經營決策和日常經營活動。6 .個人合伙以其名義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個人合伙在對外關系上須以合伙的名義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個人合伙還可以起字號,以體現其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二、個人合伙的財產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第32條規定,合伙財產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合伙成立時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確定的出資數額向合伙投入的資金、實物等;二是合伙經營過程中積累起來的財產。從性質上來說,這兩部分財產都是全體合伙人

10、的共有財產。但由于合伙人僅限于公民個人,他們既是生產資料的私有者,又是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者,因此,合伙財產仍屬于個人財產。對合伙財產必須按照財產共有關系的法律要求,由全體合伙人對合伙財產進行統一管理和使用。未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處分合伙的財產。如果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使用和處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應當按多數合伙人或多數出資份額者的意見進行。從而保證了合伙組織對投資的管理權和使用權,便與合伙組織統一使用合伙投資,實現合伙經營的目的。三、合伙經營合伙的經營包括合伙的經營決策、決策的執行和合伙負責人這三個方面。依照民法通則第34條規定,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

11、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合伙經營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1 .合伙的經營活動,包括經營計劃、經營項目、經營收益分配,等等,一般都必須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決定,但也不排除按照多數合伙人或多數份額原則來合伙的共同意志。2 .合伙的經營決策作出后,其執行方式可以有兩種;一是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二是由全體合伙人經過充分協商,從合伙人中推舉一人或者數人具體負責執行,而其他合伙人則有權對執行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控制。3 .合伙的負責人,是由全體合伙人推舉產生的對外代表全體合伙人的利益,對內組織經營管理的合伙人,合伙負責人執行

12、合伙的經營決策所產生的經營虧損、意外損失和所欠債券等民事義務和責任,均由全體合伙人承擔。但是如果能夠證明這些義務和責任是由合伙負責人超越合伙的經營決策所引起的,而須由合伙負責人個人承擔此種責任。四、合伙債務的清償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應共同負責。具體如下:1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應按照其出資比例或合伙協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2 .在對外關系上,對于合伙債務,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所謂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每個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伙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要求就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每個合伙人都負有用自己的全部財產清償全部合伙債務的義務

13、,而不受各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出資比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的債務承擔份額的限制。償還了全部合伙債務的合伙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債務數額,則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其他合伙人僅就自己應當承擔的債務數額負有給付的義務,從而保護清償了合伙人的合伙權益。欠條的訴訟時效應該怎么算?我公司在99年給一建筑公司送去了一批建材,沒簽書面合同,當時對方一個業務員給了一個條子,“今欠某某公司(我方)貨款X

14、XXE”,落款是某某公司(對方),下面寫著業務員的名字,日期是99年。該公司一直沒付款,我現在想起訴,也找了律師咨詢,可是問了兩個律師,他們的意見不一致。第一個說在落款日之后的兩年內如果我不起訴或者沒證據證明我找過這個公司要帳,就過了訴訟時效,理由是如果沒書面合同,就應該視為當時就該付款;第二個律師說寫欠條不代表當時就該付款,只是證明欠款的事實和數額,因此我可以隨時起訴,時效是二十年。我想請第二個律師代理,但是又怕她的理由站不住腳,想請律師幫著我解答一下。另外,我的欠條上沒有對方公司的公章,我怎么才能證明這是對方公司欠得錢呢?解答:我基本同意本案中第二個律師的觀點。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普通民事

15、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案確定訴訟時效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你方“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間。本案欠條上并沒約定還款期限,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四項的規定,如果合同中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所以你方有權隨時要求對方還款,但自你方要求對方還款,而對方不還款的時候起,你方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自這個時間起開始計算二年的訴訟時效。如果你方一直沒有向對方主張過權利(即索要過欠款)的話,那么最長的受法律保護時間為二十年。«民法通則

16、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據此可以認為,當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債權人向債務人第一次主張權利時即為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此時即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如不履行,則構

17、成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且該侵害為當事人所知,訴訟時效當然應從此時計算。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準備時間的,訴訟時效從準備時間屆滿之日開始計算。對于沒有履行期限的借條,我認為應遵循“隨時主張,隨時履行”的原則,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由此可見,債權人可以不受時間限制而隨時提出履行債務的要求,所以此種債權“被侵害”必須滿足這么一個條件,即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

18、利時,被債務人明確拒絕或在寬限期屆滿后仍未履行,訴訟時效始起算。(如引用最高院批復)爭議就是在此了,什么叫一直都沒有主張呢?2004年10月份,債權人不是已經主張了債權嗎?起訴也是主張債權的一種方式啊!另外,民法通則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及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基于上述的規定,債權人當然可以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啊.同時批復也規定“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因此,對于債權人提起訴訟主張了自己

19、的權利,那么時效期間就不能從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計算了哦。債權人主張權利應該是合法有效的,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同時我們從另外一種角度來看,出具“欠條”的行為在法律上應具有什么效力呢?個人認為,該行為指在證明債務人愿意還款,而暫時不能還款,對于還款期限待定;而對于債權人來說,只要債務人能夠還款那么就證明了自己權益還是可以實現的,只是需要一段時間的等待,這里的債務人并沒有任何的跡象顯示自己不履行還款義務,那么債權人又怎么知道此時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了呢?這里,只有在欠條出具之后,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欠條上的債權之時,債務人明確不還或以其行為表示不愿還款的情況下,債權人的權力才應被認為受到了侵害。況且,

20、在法庭上主張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應該提交哪些證據呢?僅僅是說欠條的時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年嗎?顯然不是這樣,一方主張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應該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的舉證規則提出是否存在訴訟時效問題的證據,理所當然應由提出該主張的債務人來承擔,債權人沒有法定的義務來承擔這個舉證責任。同時,債務人應當證明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且已經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而不是簡單的證明債權人在一定的時間內沒有向自己主張債權,因為沒有主張債權,不等于就是不主張債權或者放棄了債權,還可能是債權人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的情形。再次,作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來看,該制度并不能成為一些債務人惡意逃債的工具,而是為了經濟秩序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而制定訴訟時效制度,因此不能僅僅機械的看待是否超過2年來判斷債權超過了訴訟時效,而應該綜合案情的全部過程,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在法律規定出現空白,而司法解釋又含糊不清的情形下,應該根據其他的細節來作出判斷。所以本案的債權應該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現在位置:案件時訊最新消息發布時間:2006-08-1709:05:54(第四版)沒有約定還款期限隨時要錢不超時效欠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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