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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篇一:民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案例185歲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兒子一向不孝順,女兒出嫁。自女兒出嫁后,兒子根本不管母親。王老太十分生氣,時常嘮叨,將來要把全部財產遺給女兒,不給兒子一草一木。兒子得知母親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馬上立一份遺囑,把全部財產給他一人,否則,就要把老太太“倒過來拎”、“打死她。”王老太無奈,只好按照兒子的要求,立了遺囑。問:1、王老太所立遺囑有效嗎?為什么?2 、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遺囑可以嗎?為什么?3 、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遺囑后死亡,她的兒子是否享有繼承權?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遺囑無效。因為這份遺囑是在其兒子的脅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
2、實。2 、可以。因為:(1)原來的遺囑無效。(2)依據我國繼承法,立遺囑人隨時有權變或廢除已立遺囑,另立新遺囑。3 、沒有。因為85歲的王老太已喪失勞動能力,而有贍養能力的兒子拒不履行贍養義務,已構成遺棄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王老太的兒子的繼承權已喪失。(結合案例講清關系與法律條款。)案例2某養豬場擔負向市某副食商場提供新鮮豬肉的合同義務,每天將50頭新鮮豬肉送至該副食商場。1997年8月中旬因養豬場自備車輛大修,遂與個體運輸戶鄭某訂立為期一個月的運送合同,約定每天早上6點鄭某開車到養豬場裝上新宰殺的生豬50頭,于8點前送到某副食商場。9月2日鄭某開車去養豬場路上因與他人車輛相撞,處
3、理后于中午才到養豬場,下午才將該批豬肉送到副食商場,經檢驗,該批豬未變質,但已不太新鮮,副食商場降價出售,為此養豬場損失1萬元,要求鄭某承擔,鄭某拒絕,認為自己并非有意違約,而系自己的車被他人撞壞所致。經查,撞車責任主要由對方承擔對方賠鄭某8000元,鄭某也有一定責任。問:1、鄭某沒有按約履行合同有無過失?為什么?2、本案應如何處理?答:1、因鄭某對造成事故有一定責任,其對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有過失。2 、養豬場的損失是由鄭某違約造成,鄭某應承擔違約責任。3 、鄭某應賠償養豬場的全部損失。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應此所受到的損失。(結合案例講清關系與法律條款
4、。)案例3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長期與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與女婿及一外孫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無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遺有遺產三萬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傷心過度亦相繼病故。問:財產如何分配?法律依據是什么?答:1、王某去世后,無遺囑應按法定繼承辦理。2、王甲、王乙、王丙應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4 、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權繼承,但其繼承的份額由其配偶轉繼承。我國司法解釋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
5、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5 、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對王某盡了贍養義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6 、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萬元遺產。我國繼承法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結合案例講清關系與法律條款。)案例4原告韓某2003年5月2日,通過身份認證,在實惠網上注冊,成為該網的注冊用戶。5月6日下午,在實惠網瀏覽時發現賽洛公司在網上店鋪銷售二手帕特轎車。帖子上除了標注著“帕薩特(原裝車)熱賣中”“起始價1
6、0元,一口價人民幣16。4萬元”等字樣和有關的車輛信息外,同時注明了競拍結束時間為當天下午16點16分。韓某立刻鍵入競拍價人民幣100元,不多時,系統顯示另一網友又出價111元,韓某馬上跟進人民幣112元,并同時啟動了系統自動代理報價功能,網頁上競價標內顯示出系統自動給他加價到了人民幣116元,直到16點16分競拍時間截止,韓某收到網站發出的商品成交確認該交易成功。當韓某要求公司履行協議時,公司稱該車出售起始價是10萬元,由于電腦操作人員操作失誤,造成輸入信息錯誤。要求撤銷該合同。問:1、運用合同訂立程序的知識,分析該合同是否成立。2 、運用合同效力的知識,分析該合同的效力狀態。3 、運用合同
7、責任的知識,分析該合同應如何處理。答:1、運用合同訂立程序的知識,分析該合同是否成立:合同訂立必須經要約和承諾兩程序。該網上交易屬拍賣,有起拍、競拍、拍定幾個必備環節,一旦拍定,承諾達成,合同即成立,該網上拍賣合同成立。4 、運用合同效力的知識,分析該合同的效力狀態:合同效力狀態有:有效、無效、可變更或可撤銷、效力等定幾種。該合同因電腦操作人員的操作失誤,造成重大誤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該合同屬變更或可撤銷狀態。3、運用合同責任的知識,分析該合同應如何處理:合同責任,主要包括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本案合同一經撤銷,在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對損失應予以賠償金的支付,承擔
8、締約過失責任。(結合案例講清關系與法律條款。)案例5楊某在一百貨大樓購買一臺34寸彩電,說明中寫明一年內保修,楊某回家后調試彩電正常,5個月后,彩電在使用中顯象管突然爆炸,將楊某右眼炸傷,花醫院費1000元,楊某找到百貨大樓要求賠償找生產廠家。楊某欲向法院起訴百貨大樓。問:法院是否受理?如何處理此案?法律依據是什么?答:1、法院應當受理,百貨大樓是此案因果關系明確的被告。2 、本案不屬違約侵權,而是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因此百貨大樓按違約責任退貨的理由不成立。3 、百貨大樓要求找廠家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責任。如果是生產質量問題百貨大樓可在賠償后向生產者追償。4 、百貨
9、大樓應賠償楊某電視機的損失及人身傷害損失和醫藥費1000元。5 、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案例6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間,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結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過了兩個月曾之妻丙因思念過度亦去世。現甲和丁因掙房產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甲認為自已是唯一合法繼承人,丁無繼承權。問:1、本案誰有繼承權?為什么?2 、本案如何處理?法律根據是什么?答:1、甲有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10、。3 、丁無繼承權,不能直接繼承曾某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丁與曾某系無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是法定繼承人。4 、丙是與曾某是夫妻關系享有繼承權。5 、乙有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6 、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繼承權。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7 、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繼承的份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由丙的法定繼承人轉繼承。8 、本案六間房產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間,根據繼承法的原則,一般由各繼承人平均分配。【篇二:各種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某針織廠向某百貨公司推銷羊毛衫,每件價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
11、3月底前全部交貨。百貨公司表示,如價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針織廠同意減少供貨數量至3000件,并還價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貨。該百貨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針織廠和百貨公司雙方遂簽訂一份羊毛衫購銷合同。針織廠和百貨公司的行為是訂立合同的什么過程?雙方各處在什么地位?9 :1、在本案例中,某針織廠向某百貨公司推銷羊毛衫,每件價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貨。是要約。要約人是針織廠,受要約人是百貨公司。2、百貨公司表示,如價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是新要約。要約人是百貨公司,受要約人是針織廠。3、針織廠同意減少供貨數量至3000件,井還價每件360元,
12、3月底前全都交貨是再要約,要約人是針織廠,受要約人是百貨公司。2、 1996年7月,貸款人張某為購買價值47萬余美元的外銷公寓,與建行某支行簽訂了為期5年的按揭貸款合同,貸款額為2337萬美元,按季度分20期還清。同時,開發商對此筆貸款承擔擔保責任,但張某因“資金周轉困難“,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貸款利息1萬美元,此前開發商以保這個女人的身份代為償還了利息9000美元。銀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況下將張某及開發商訴至法院。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答:該項按揭貸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張某與開發商作為產生糾紛的主要責任人,共同承擔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責任,逾期給付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延期付款的規定處理。目前銀行
13、采取的措施是謹慎調查,轉嫁風險。一是貸款人提供足夠的收入證明證實自己的還款能力。二是要求貸款人投保個人信用保險,并交納不菲的保險費用。如貸款人逾期三個月不還款,銀行可以對抵押的房產進行拍賣;對于期房或者數額較大的現房,銀行與開發商一般簽有回購協議,由開發商負責全額償還,即開發商全程全額擔保的辦法。3、 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給王六甲人民幣1.2萬元,期限1年,雙方約定年利率30,期滿本息一并還清,王某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擔保,王六甲提出由親友張玉山做保證人。時間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再寬限幾個月,利息不變。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
14、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聽說借款時效已過,保證人也不再承擔責任,于是找到法院進行咨詢。你能回答下列問題嗎?請問:王春與王六甲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違法?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否已屆滿?是怎樣計算的?擔保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利率是否合理?可否請求違約金?答:該合同無效。借款合同違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發生法律效率的合同。訴訟時效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時起計算。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還款,即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致1999年7月10日止屆滿。民法通則規定,
15、一般時效期間為兩年。1999年6月時效未屆滿。因該借款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不可以。合同中雙方未約定違約金。四、陳立文是振華貿易公司的義務科長,1998年8月因其個人債務需要用錢,找到呂國華,說是因公司業務需要借款5萬元人民幣,呂國華同意借款,但要求陳立文提供擔保,陳立文找到他的中學同學王向東,說是因振華貿易公司的一筆業務很緊急,由于資金不足需要向呂國華臨時借款5萬元,9月份就可以償還,請求王向東為借款做擔保。王向東由于與陳立文是從前的同學關系,而振華貿易公司又實力雄厚,遂同意作擔保。王向東是當地有名的個體戶,資金重組,呂國華見王向東是擔保人,遂同意借款。呂國華與陳立文簽了5萬元借款合
16、同,在借款人一欄,陳立文填上了振華貿易公司,并簽了自己的名字,沒有蓋公司公章。在擔保人一欄,王向東也簽上了自己的名字。陳立文拿到款后。即用其償還其個人債務。現借款期限滿,陳立文無力償還借款,呂國華要求擔保人王向東還錢,王向東認為自己是被欺詐而擔保的,拒絕代為償還。請問:涉及哪幾種民事法律關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本案中的保證合同是否有效?本案應當如何處理?答:侵權法律關系、借款關系、保證關系、擔保關系。借款合同可撤銷,保證合同可撤銷。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合同。合同被
17、撤銷后,自始無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返還基于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陳某個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五、托運人宋某與南平鐵路分局1992年8月31日簽訂了運輸合同一份。約定:蘋果1500箱,紙箱包裝,承運人運輸期限6天,到達站為沙坪車站,收貨人為宋某本人。當天,南平鐵路局配給宋某棚車一輛,宋某自行裝車,裝蘋果2700箱,貨物表明“鮮活易腐:。9月1日18時,掛有該棚車的111次列車到達漢平車站,該車站調度令111次列車在站停留。當時氣溫為攝氏37度,押運人多次情勢車站掛運無效,貨車停留至9月9日掛出。火車9月190日到達沙平車站,卸車時發現很多蘋果紙箱外面有濕跡,經開箱檢查,蘋果有不同程度腐爛變色。經當地
18、質檢部門對蘋果腐壞原因進行鑒定,結論為:腐壞系運輸時間過長,氣溫較高,包裝不合理,堆碼緊密,影響通風所致。宋某將尚可食用的蘋果進行處理得款9500元后,要求承運方賠償損失70500元(損失得計算方法為:南平當地購蘋果和付運費供給用款65000元,加上到沙平銷售蘋果可得到利潤15000元,減去處理蘋果所得9500元,等于70500元)承運方不同意,糾紛未得到解決。請問:(1)托運人應向哪個車站請求賠償?(2)托運人宋某請求賠償的賠償額應按什么計算(3)托運人宋某堆損害的發生應不應該負責?為什么(4)托運人如請求支付延期到站的違約金,濕按該批貨款的總額進行計算,還是按該批貨物運費的總額進行計算?(
19、5)承運人應否對損害的發生負責?答:(1)應向終點階段的承運方要求賠償。(2) 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計算。(3) 擅自多裝,包裝不合格,應付責任。(4) 應按該批貨物的運費總額按比例計算。(5) 應該,因其知道“鮮活易腐”而使其停留6天,并對押運人的反映不予理睬。托運人如請求承運人支付延期到站的違約金,時效期限為60天。六、甲廠在報上刊登廣告稱:“本廠有x型沖壓設備一套,因閑置現轉讓,欲購者從速聯系。”乙廠廠長因公出國,副廠長看到廣告后即去甲廠考察,認為該設備說明書表明該設備性能先進,且價格合理,經與甲廠廠長協商后,用隨身攜帶已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填寫了合同。合同內容為:甲廠供給乙廠x型沖壓設備一
20、套,價款為50萬元人民幣;質量標準為符合設備說明書的性能;運輸方式為送貨;送貨期限為合同生效后10天內;付款期限為貨款付款70,驗收合格后余款付清;違約責任依法辦理;需方在加蓋公章后5日內付定金3萬元,合同在收到定金之后起生效。乙廠副廠長將填寫完畢的合同交給甲廠廠長,甲廠廠長加蓋了公章,各持一份。請問:(1)哪一行為是要約行為?(2)哪一行為實施后合同生效?(3)設乙廠給付定金后,廠長出國回來,看到此合同后,認為價格太高,即給甲廠廠長打電話,要求降價3萬元,甲廠廠長當即表示同意。此時,原合同仍有效碼?(4)設乙廠給付定金后,廠長出國回來,認為此合同所購設備與本廠原有設備不配套,即給甲廠發去電報
21、,電文為:設備不配套,恕不能接受,望同意解除合同。“甲廠廠長接到電報后,15日內未愈答復,這是默認碼嗎?(5)設甲廠廠長送貨有困難,委托某汽車運輸公司代送,送貨途中由于車輛發生事故,貨物延期到達乙廠一個月。乙廠提出甲廠遲延交貨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是否于法有據?(6)設乙廠收到設備進行安裝使用10個月后,發現設備內在質量有缺陷,乙廠是否有權向甲廠提出質量異議?(7)設乙廠在驗收中,發現沒有該設備的合格證,質量保證書。必要的技術資料,乙廠在脫手承付期內是否有權拒付這部分設備貨款?(8)甲廠在履行合同中嚴重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由于在合同中只約定”違約金依法辦理“,未約定具體幅度,甲廠應否承擔違約金
22、?答:乙廠填寫合同書后交給甲廠廠長的行為;收到定金后;有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內容發生了變更;是;應由運輸公司承擔責任;無權;有權拒付;依法規規定承擔。七、某機床廠與某工業公司簽訂一份合同。主要內容未:由機床廠向工業公司提供一臺銑床,價值2.2萬元,運費及其他零星費用共1500元,交貨日期為同年12月底,貨到后10內付款。機床廠延期1 個月交貨,工業公司收到貨物后,以機床廠延期交貨為由,一直未付貨款。經機床廠多次催要,才支付1。5萬元,機床廠要求對方償付欠款并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金。請問:該糾紛應如何處理?答:該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合同法規定,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合同糾紛是
23、由于雙方履行合同不適當而引起的,機床廠延期交貨,工業公司延期付款,是雙方違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企業法案例分析一、1996年10月初某市新華書店由于經營管理上的需要,與市華聯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規定,華聯公司10月底以前,供給該新華書店“聯想586”電腦10臺,價款總額11萬元,新華書店提貨時付款5萬元,余款兩月內付清。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均按合同違約部分標的總價款額的15%承擔違約金,合同簽訂后華聯貿易公司如約向新華書店提供“聯想5856”電腦10臺,但新華書店僅在提貨時付款5萬元,余款遲遲未付,
24、華聯貿易公司多次交涉,新華書店都由于上級主管部門的干預而未能履行付款義務,其上級主管部門市文化局認為,該新華書店未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購置電腦,是違反財經紀律。所以,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的合同無效。為此,華聯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請問此案應如何處理?答:在本案中,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所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主體合格,內容合法,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具體,應視為有效經濟合同。既為有效經濟合同,在新的協議沒有達成之前,合同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違約,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與合同規定的有關違約責任。新華書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市文化局對于新華書店未報請上
25、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購置電腦,是屬于違反財經紀律,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的合同無效的認識與行為,是缺乏法律意識,侵犯企業經營行為,是完全錯誤的。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即企業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新華書店作為獨立法人的企業,由于經營管理上的需要,與華聯貿易公司簽訂電腦購銷合同,是屬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權利,物質采購權是企業經營權的一部分,而其上級主管部門市文化局的干預行為無疑是侵犯企業經營權,是完全錯誤的。在本案中,新華書店僅在提貨時付款5萬元,余款遲遲未付,屬于違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與合同規定的有關違約責任。法院應支持市華聯貿易公司有關要求市新
26、華書店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判決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清償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規定,按合同違約部分標的總價款額的15%承擔違約金。破產法案例分析一、北方某市第四棉紡織廠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以資不抵債。于是該廠直接向所在地c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該法院受理了此案。請問:該法院是否應該受理該案?為什么?答:法院不應該受理此案。破產法第三條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債務人均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但是,如果是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如果是債務人申請宣告
27、破產的,應當檢查“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同意其申請破產的意見”及有關資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紡廠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已資不抵債。直接向所在地c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c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對的。證券法案例分析一、張某為某證券公司公關部負責人,由于工作關系,經常掌握一些股票價格漲落的情況。按照公司業務規定,工作人員掌握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或為自己謀利益。一次偶然的機會,李某獲悉了公司董事們對股市的分析預測。李某將預測結果告訴了其丈夫宋某。宋某因此購買了4000股飛樂股份公司的股票。數月后,飛樂股份公司股價大幅上揚,宋某賣出股票,獲利6000余元。
28、請問:宋某的收入是合法收入嗎?為什么?答:不是。參看教材有關內幕交易部分。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得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的行為稱作內幕交易。二、某股份公司在滬市交易所臨近收盤時通過4個a字頭的個人帳戶進行連續交易,以不轉讓證券所有權的方式虛假買賣,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價格,致使該公司股票當日收盤價比前日上漲102%。此后1個月中,該公司證券部先后動用資金近2000萬元,買入本公司股票12萬股。后來,該公司證券部將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書拋出,共獲利587.97萬元。請問:該公
29、司的行為有法律依據嗎?為什么?答:該公司的行為屬操縱市場行為,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操縱市場,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稱作操縱市場價格。3. 飛龍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由幾家原國有企業依法設立,注冊資本9000萬元人民幣,發行股票90萬股,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允許其股票上市交易。該公司1994年至1996年連續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紅利總共只有100萬元,難以支付股東股利;1997年經營更不景氣,前6個月處于虧損狀態,資金周轉困難。為解決
30、資金短缺,維護公司股票的信譽,董事會于1997年7月作出增資發行新股的決定,交股東大會討論通過。股東大會決定發行10萬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股票以面值出售,籌集1000萬元人民幣。股東大會做出發行新股決定后,于1997年10月在報紙上刊登發行新股的公告,開始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請問:這樣做合法嗎?為什么?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為擴大經營規模、增加資本,可以申請公開發行新股,但必須符合法定的發行新股的條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發行新股的必備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
31、文件無虛假記載;( 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但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則不受上述第2項的限制。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發行新股的程序,即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公告有關文件、簽訂承銷協議、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而你們公司自設立后連續三年微利,難以支付股東股利,且2002年度虧損嚴重,這些都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新股發行條件。為了規避法律,你們公司還決定在沒有報請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這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新股發行程序的規定。公司法還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
32、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因此,你們公司決定在不具備發行新股條件的情況下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屬重大違法行為,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將對你們的違法行為作出暫停股票上市交易等處罰。參看公司發行新股的法定條件及其處理規定。新股發行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外,應向有關部【篇三:刑法學-案例分析題答案】吉奧格雷,男,33歲,某外國國籍,飛機副駕駛員。奧格雷與機組人員一道執行該外國境內內航班飛行任務?請分析:對奧格雷的劫什么行為能否適用我國刑法予以處理?為什么?答:對
33、奧格雷的劫機行為可以適用我國的刑法予以處理;因為根據我國刑法典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犯罪的,除法律有5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具體包括領陸、領水、領空,我國刑法典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犯罪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奧格雷的劫機行為發生在我國的領空,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的領土上,所以我國具有管轄權,對他的劫機行為可以適用我國的刑法予以處理。2、陳x文,男20歲,書店職工。金x七,男,20歲,書店職工。一天傍晚,陳某、金某、結識了本鎮的未婚女青年羅某?請分析:陳x文、金x七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是否構成犯
34、罪?為什么?3、王某,男20歲,農民。王某與被害人陳某(13歲)系鄰居,平素關系甚好。一日,王某與其弟去河邊洗澡?請分析:王xx的行為與陳xx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王xx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4、李某,男,45歲,農民。李某見一群農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樹蔸作柴燒,很是生氣,遂對其子說:“咱倆從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滾石頭,砸死他幾個,看他們以后誰還敢來挖?”請分析:李某行為時的心理態度是什么?為什么?答:李某行為的心理態度是直接故意。因為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被告人李某明知其往山下滾石頭可能砸死在他家自留
35、山坡上挖樹蔸的人,但李某仍然希望砸死他,并在這種心理的支配下實施了往山下滾石頭的行為,而且也導致了挖樹蔸的農民中的一人砸死。所以被告人李某的心理態度為直接故意。5、李某,男25歲,拖拉機駕駛員。李某于一天下午5點半,為了換油桶,將內盛凍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內用火烤,?請分析:李某行為時的主觀心理態度是什么?為什么?6、趙某,男,十九歲。一天晚上九時,趙某在某市某某廠門口見陳某等三人騎一輛自行車由西向東而來,誤認為是同廠青年,便伸手攔截。?請分析:趙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7、何某,男43歲某建筑工程隊隊長。某市鎮一家飯館突然失火,火焰頓時隨風燒向鄰屋。當消防車趕來搶救時,
36、火舌已伸向第在家鄰居。此時?請分析:何某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的行為?是否應負責任?為什么?8、鄧某與趙某宿仇頗深,鄧某伺機報復趙某。一日,鄧某得知趙某一人在家,便攜匕首準備前往趙某家殺害趙某。鄧在去趙某家的途中,突然腹部疼痛難忍,于是返回自家。請分析:鄧某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還是犯罪預備?為什么?答:鄧某在行為上屬于犯罪預備。因為犯罪預備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逐區別的顯著標志是行為人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鄧某伺機報復趙某。一日。鄧某得知趙某一人在家,便攜匕首準備前往趙某家殺害趙某。鄧某在去趙家的途中,
37、突然腹部疼痛難忍,沒有著手實行行為,便返回自家。所以鄧某在行為上屬于犯罪預備。9、王某(男)與劉某(女)系夫妻,因關系不合鬧離婚,王某不愿離婚,對劉某懷恨在心,一日將劉某騙出單位到僻靜處,將預先準備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劉某面部。看到劉某極端疼痛并慘叫,王某又急忙將劉某送往醫院,但仍然致劉某嚴重燒傷。請分析:王某的行為是犯罪中止還是犯罪即遂?為什么?答:王某的行為是犯罪既然遂。因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自動地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在犯罪行為可能產生既遂的犯罪結果的情況下,必須采取積極的作為形式來預防和阻止既遂
38、的犯罪結果的發生,而且這種防止行為必須奏效,這樣才能成立犯罪中止。王某將預先準備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劉某面部,看到劉某極端疼痛并慘叫,王某又急忙將劉某送往醫院,但仍然導致劉某嚴重燒傷。因此王某的行為應該是犯罪既遂。10 、某人武部干部陳某與王某在值班室對著墻壁練槍法。當時,人武部部長曾對陳、王二人進行勸阻,說容易發生事故。但陳、王二人不聽,繼續練槍法。陳裝子彈,王開槍、結果子彈穿過窗戶打死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張某。請分析:本案中,陳某與王某是否屬于共同犯罪?答:本案中,陳某與王某不屬于共同犯罪。因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陳、王二人的共
39、同行為雖然造成了行人道上行走的張的死亡的結果,但陳、王二人并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陳、王二人不屬于共同犯罪。11 、甲、乙、丙、丁四人都是已成年的男子。某天,他們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邊的華航上盜竊財物,乙、丙、丁表示同意。四遂分派乙去準備匕首和自行車,丁去窺視作案地形;人夜后,甲、乙、丁三人聚集一起,由丁帶領到一艘裝有出口衣料的貨船?請分析:本案中甲、乙、丙丁所處的地位如何?從他位置共同太平間形成的時間上來劃分,是屬于哪一種形式的共同犯罪?答:本案中甲是王犯,乙、丁是從犯,丙是脅從犯,從他們共同故意形成的時間上來劃分,是屬于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二)1、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
40、活動或者在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本案中到貨船的主意是由甲提出的,并由甲進行組織和指揮的,所以甲在本案中是主犯。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本案中乙、丁是根據甲的指揮、指示實行犯罪行為的,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因此乙、丁在本案中應為從犯,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丙在表示不參與犯罪后,乙以傷害丙的生命相威脅要求丙參與,因此丙在本案中應為脅從犯。2、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形成,甲、乙、丙、丁是在一次喝酒后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后實行故意實行犯罪,因此應屬于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12 、1997年
41、10月15日,某校學生陳某(1981-11月生)與同學吳某因一件小事發生爭吵,繼而動手扭打起來。陳某被吳某打倒在地,頭碰到水泥地面?請分析: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答:陳某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因為按照我國刑法典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陳某在行為時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在與吳某的打斗過程中,用隨身攜帶的一把水果刀將吳某捅成重傷,但經醫院搶救,吳脫離危險,一個月痊愈。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陳某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已構成犯罪。13、李某為了竊取財物,盜竊了一個軍人的背包、到無人處打開,發現包里有一支手槍、數十發子彈,李某便將包藏在家中,后被查獲。請分析:李某的行為以屬于牽連犯還是想象競合犯?答:李某的行為屬于吸收犯。(二)吸收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數個犯罪行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構成之間具有特定的依附關系,從而導致其中一個不具有獨立性的犯罪,被另一個具有獨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對行為人僅以吸收之罪論處,而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的犯罪形態。李某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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