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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9經濟法最全重點知識要點(背完保證必過)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考點一 破產申請的受理(15.09年)(一)破產申請的受理程序1 .企業破產法十條規定:1)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5日法院通知債務人一 7日債務人提異議 一異議期滿10日法院裁定。2) “債務人或清算人” 提出申請的,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 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提示】有特殊情況經 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2 .企業破產法H一條規定:1)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2)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法
2、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應當將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及時送達債務人”。3 .企業破產法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受理申請和駁回申請 ” ,10日內有權提起上訴。4 .企業破產法十三、十四條規定:1)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2)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 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二)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3 .企業破產法十七條規定:應當向 “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4 .企業破產法十八條規定: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處理1)前提: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受理時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2)視為合同解除的情形管理人自破產申請
3、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 管理人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 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解釋:超過通知或答復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喪失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選擇權(只能解除合同),但如果是此后雙方均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契約自由體現),合同仍可繼續履行。3)管理人選擇權的限制(不能反復)破產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 只能履行保險公司破產時尚未履行完畢的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除嚴重影響變價價值且無法分別處分,破產企業對外出租不動產的合同 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進入破產程序時要提前終止,進行凈額結算1)
4、繼續履行有損失的:共益債務;2)解除合同有損失的:普通債權,違約金不能申請。5 .企業破產法十九條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解釋(二)22條: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已經作出生效民事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但尚未執行完畢的,破產申請受理后,相關執行行為應當依規定中止,債權人應當 依法向管理人申報相關債權 。6 .企業破產法20條規定:破產受理后,尚未終結民事訴訟或者仲裁中止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解釋(二)21條:下列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法院應當中止審理:1)代位訴訟;2)主張
5、債務人的出資人、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高,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 東、董、高、實際控制人等直接向其 承擔出資不實 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的;3)以債務人的股東與債務人 法人人格嚴重混同 為由,主張債務人的股東直接向其償還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7 .企業破產法21條規定: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提起 。上下級可以移交或轉移; 考點一管理人(13年)8 .管理人種類:1)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的 清算組;2)律所、會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3)中介機構中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個人。9 .管理人資格的禁止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吊銷 執業證書;與本案有 利害關
6、系(4項,個人+2,前3年內):10 個人擔任管理人問題1)個人擔任管理人的, 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2)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 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考點二管理人的指定更換1.管理人指定有隨機、競爭、接受推薦 三種方式,債權人會議 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更換 。考點三管理人報酬(15.14.12年)1.管理人報酬屬于 破產費用,由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有異議應當向法院書面提出。4.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6.最終確定的管理人報酬及收取情況,應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考點四管理人的職責財產管理1)接
7、管債務人資料2)調查債務人,制作財產狀況報告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4)決定債務人開支5)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代表權1)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2) 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對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是否解除或者繼續履行2.報告職責:一般報告債權人委員會報告法院。重要財產權益轉讓1)不動產權益的轉讓;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 轉讓;3)全逃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4)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重要負擔行為1)借款;2)設定財產擔保;3)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 完畢的合同;4)放棄權利;5
8、)擔保物的取回考點一債務人財產的一般規定(08年)1) 受理時的財產(解釋(二)1.3.4條)一般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擔保財產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實現擔保物權后的剩余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 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共有 財產范圍債務人對按份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關份額,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財產所得部分,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是否可 分割破產清算屬于共有財產分割的 法定事由。必須分割共有財產,管理人請求分割的,法院應予準許。后果因分割導致債務,作為 共益債務 清償2
9、)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的財產:財產的增值,包括孳息等。 財產追回;執行回轉的財產2.不屬于債務人財產范圍: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3)所有權專屬國家且不得轉讓的(二)債務人財產的收回1 .出資收回:1)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 時效為由抗辯的, 法院不予支持。2)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并將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法院應予支持2 . “董、監、高”非法占用收回 解釋(二)24條:績效獎金;其他非
10、正常收入作為普通債權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 的工資性收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 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平均工資部分,作為 普通債權清償3 .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考點二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 09(一)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行職務 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二)共益債務: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2.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3.因不當得利所 產生的債務;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11、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 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三)共益債務與破產費用“隨時”清償。2.不足先行清償 破產費用。3.再不足按照 比例清償4.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應當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考點三 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13.09年)(二)撤銷權(一看時間,往前一年、二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慳型情形時間,撤銷合 h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3)欺詐、脅迫且不損害 國家利益;4)乘人之危的合同。1年內行使責的保全: 卜銷權1)放棄債權;2)無償轉讓財產;3)以明顯不合理的 價格進行交易。1年內,行為發生起5年內行使破產法:撤 卜權1)放棄債權;2
12、)無償轉讓財產;3)不合理價格;4)提前清償;5)沒擔保的提供擔保。個別清償 6個月在破產受理前1年或6個月內第12條:提前清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不得撤銷。六個月內已達到破產原因除外 。第19條:訴訟時效中斷:1)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法院受理破產 申請之日起中斷。2)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 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 一年內超過訴訟 時效期間的,法院受理破產 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上述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2 .個別清償的撤銷(破產法32條)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有擔保,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不 支付水費、電費等的;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可
13、賠償金的;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撤 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進行的個別清償。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3 .解釋(二)10條:清算轉入破產程序可撤銷行為的起算點1)行政監管機構作出撤銷決定 之日。2)為法院裁定受理強制清算 申請之日。5.清算終結后追回財產的處理“全體債權人”進行追程序終結2年內。管理人取回。1)在破產程序 終結之日起2年內,追回財產,應當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加分配。2) 2年后,追回的財產對追回財產的債權人“個別”清償。解釋:可追溯時點提前到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行使期間向后延伸到破產考點四 取回權(09/12/14/15 年)(一)一般取回權:債務人占
14、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重整期間,不符合雙方事先約定條件的,法院不予支持。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違反約定,可能導致取回物被轉讓、毀損、滅失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外。“表決前”提出。第26條: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第30條,第31條:第三人善意取得違法轉讓物的取回權處理,第三人支付價款未取得違法轉讓物的取回權處理.轉讓行為發生時:破產申請受理前I作為“普通破產債權”破產申請受理后I作為“共益債務”第32條,物上代位取回權能區分就取走。不能區分的按照上述原則處理。(二)出賣人取回權1 .破產法39條: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
15、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 部價款的,出賣人 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2 .解釋(二)39條:“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行使在運途中標的物取回權的,管理人不應準許。(三)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處理(15案例分析,3)。賣人破產,繼續履行2)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 總價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不能取回。3)未能取回,買受人應繼續履行其他義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賣人破產 十解除合同2)買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情形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作為 “共益債務”清償。但買受人違反合同約定,出賣人管理 人主張上
16、述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盛受人破產 十繼續履行)買受人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2)買受人已支付標的物總價款 75%以上或者第三人 善意取得,不能取回。3)未能取回,債務,作為 “共益債務”清償。,受人破產十解除合同2)出賣人取回買賣標的物,買受人管理人主張出賣人返還已支付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取回的標的物價值明顯減少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可從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中優先予以抵扣后,將剩余部分返還給買受人; 債權,出賣人主張作為“共 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考點五 抵銷權(09/12/13/15 年)1 .破產法(40)條規定:抵銷
17、權的行使可以使債權人的債權在破產財產范圍內得到全額、優先清償。解釋(二)41條:1)債權人向“管理人”提出。2)管理人不得主動,但使債務人受益的除外。第42條:1) “無異議”的,抵銷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2)“有異議”的,應在約定或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法院不予支持。3)法院判決駁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銷無效訴訟請求的,該抵銷自管理人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生效。2 .禁止抵銷情形: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2)已知債務人破產,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法律規定或一年前發生除外。解釋(二)44條: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以抵銷方式對個別債權人清償, 管理
18、人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抵銷無效的,法院應予支持。第45條:有限受償權可以抵消;2)抵銷的債權大于優先受償權財產價值的除外。第46條:1)抽逃出資不能抵消;2)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提示:1)因債務之性質不得抵銷者,如養老金、撫養費、撫恤金、生活費、工資、稅收等。2)因犯罪或侵權而對破產人負擔的債務原則上禁止抵銷。考點一 破產債權申報期限:發布 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 起計算,30日-3個月。考點二 債權申報范圍(10/13年)1 .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2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
19、權人可以申報。(二)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1 .債務人破產涉及保證人的債務清償1)債務人的保證人(求償申報權)。2)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預先申報權)。3)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對于負連帶責任 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其承擔保證債務,也可以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后再以未受償的余額向保證人追償。5) 一般保證責任下的債務清償問題:主債務已經到期,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其追償。未到期,保證人無提前履行保證責任的義務,仍應按照原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6)債權人先向債務人申報債權追償的,對于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遲
20、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2 .保證人破產涉及的債務清償2)保證債務尚未到期的,將其未到期的保證責任視為已到期,在減去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償。3)如債權人先從保證人處獲得清償,應先行提存,待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從債務人處獲償后,再按保證人實際應承擔補充責任的范圍向債權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給保證人的其他破產債權人。(三)不必申報的債權2 .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勞動債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3 .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屬
21、于破產債權。 考點三破產債權確認1.管理人依法編制債權登記表 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無異議列入債權確認表;由 法院裁定。專題五債權人會議考點一債權人會議的成員表決權1.債權人會議設主席“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 指定”。3.1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申報債權者均可參加。2)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只有確認才有表決權有擔保且未放棄 “先受償權對通過和解協議、通過 破產財產分配 不得行使表決權,權存在爭議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但不得行使表決權責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沒有表決權。例外:不能獲得全額、及時優先受償,或決議通過影 響其清償利益的重整計劃草案等情況,職工債權人應享有表決權。考點二債權人
22、會議的召集與職權(08/09/12年)1 .召集1)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 法院負責”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 15日內”召開。2)以后的債權人會議,由會議主席主持,在“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2 .職權:1)核查債權;2)申請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3)監督管理人;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6)通過重整、和解協議、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變價方案和分配方案等。3 .債權人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一般出席有表決權其所
23、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和解的債權人過半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重整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債權總額的2/3以上。2)財產的管理方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第一次表決未通過的,由“ 法院”裁定。“債權人”可15日內向該法院申請復議 (不能提起上訴)。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3)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法院”裁定。提示:“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可以15日內向該法院申請 復議。考點三 可以設立債權人委員會:一名職工代表,不得超過9人;成員應當經法院書面認可。考點一重整程序0
24、9/13(一)重整的申請1 .直接啟動重整:1)債務人和債權人 都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2)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法院提出對金融機構進行重整的申請。2 .破產清算轉化重整1) “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其他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3 .上市公司重整申請1)法院應當組織召開 聽證會。2)報送最高法院審查。(二)1.重整申請受理至到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通過及法院審查批準的期間,不包括執行期間。2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財產管理和營業事務執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負責。1)
25、擔保權受限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2)融資擔保為繼續營業而借款,屬“共益債務”3)取回權受限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5)對管理層限制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 經法院同意的 除外(三)重整計劃的制定由 債務人或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向法院和債權人 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延長后仍不能,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四)重整計劃的 分組表決與批準 (不包括社保)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2)職工債權;3)債務人所欠稅款;4)普通債權。3 .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
26、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4 .可以再次表決,仍未通過 重整計劃草案,但 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 的,可以申請“法院” 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法30日內裁定批準,并予以公告。5 .上市公司重整計劃草案表決:1)法院應當通過最高法院,啟動與證監會的 會商機制。2)由證監會安排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對會 商案件進行研究。3 )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 應當按照與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相同的 審核標準,對提 起會商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研究并出具專家咨詢意見。法院應當參考 專家咨詢意見,作出是否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裁
27、定。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 應當裁定 終止重整程序,并 宣告債務人破產: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債 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五)重整計劃的執行及效力132.1 )重整計劃草案經法院裁定批準后,上市公司無須再行召開股東大會,可以直接申請并購重組許可申請。2)并購重組申請事項獲得 證券監管機構行政許可后 ,應當在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內實施完成。5.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 1)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 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但為重整計劃的執行提供的 擔保繼續有效。2)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 仍然有效,債權人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
28、權。3)重整中已經接受清償的債權人,不能多拿!考點二和解的程序(一)和解申請和表決1 .只有債務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法院申請和解。2 .和解協議的通過:1)由出席會議 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 ,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 占無財產 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2)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法院裁定認可,并予以公告( 啟動和解 執行程序)。3)未通過或未認可,應 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1.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 債務人和全體 和解債權人 均有約束力。2.和解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
29、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 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3.擔保不受影響。(三)和解協議的終止1 .不執行和解協議的,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 ,并宣告債務人破產。2 .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債權人只能向法院申請終止和解協議,宣告其破產,而不能提起對和解協議的強制執行程序(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考點三 破產清算程序(10/12/13/14 年)(一)破產宣告, 應當5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2.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 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2)債務人已清償
30、全部到期債務 的。(二)別除權: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 特定財產(擔保物) 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不受 破產清算與和 解程序的限制,但在 重整程序 中受到限制。(三)破產財產的分配1 .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3)職工勞動債權(破產人 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4)納入社會統籌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5)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2 .董、監和高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 計算。3 .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1)破產受理前屬于普通破
31、產債權。2)受理后不屬于破產債權。4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工資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5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具體實施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 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6 .追加分配: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 2年內,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10考點一結算賬戶的種類1.銀行結算賬戶 按存款人不同可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1)開立時需要人民銀行核準的賬戶:基本存款賬戶; 臨時存款賬戶(因注
32、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QFII專用存款賬戶。2)開立實行 備案制的賬戶: 一般存款賬戶;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臨時除外的;其他專用。 考點二基本存款賬戶1 .使用:主辦賬戶。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2 .限制: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限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考點三 一般存款賬戶: 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1 .使用:用于辦理存款人 借款轉存、借款歸還、現金繳存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考點四專用存款賬戶092 .專用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各項 專用資金 的收付。3 .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33、:1)基本建設;2)更新改造;3)財政預算外;4)糧、棉、油收購;5)證券交易結算;(6)期貨交易保證金;7)信托基金;8)金融機 構存放同業;9)政策性房地產開發;10)單位銀行卡備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會保障基金;(13) 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14)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等。考點五臨時存款賬戶最長不彳#超過2年。1)設立臨時機構; 2)異地臨時經營;3)注冊驗資(不許核準);4)境外機構經營。考點六個人銀行結算賬戶(09)1 .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2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 支付給個人 銀行結算賬戶
34、的款項,每筆 超過5萬元的,應提供付款依據。 考點七結算賬戶的撤銷1.1)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 或關閉的;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因遷址需要 變更開戶銀行 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2 .程序:應先撤銷一般存款、專用存款、臨時存款賬戶,將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后,方可撤銷。3 .自愿銷戶:存款人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或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 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專題二非票據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2 .匯款回單:
35、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3 .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4 .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考點二 托收/承付(個人不能用)1 .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為1000元)。2 .托收承付的適用條件1)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 商品交易產生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不得辦理托收 承付結算。2)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 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 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提示:托收承付、商業匯票、國內信用證僅限于單位使用 (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不得使
36、用);匯兌、委托收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單位和個人均可使用。3)累1t 3次收不回貨款的,提出無理拒付 的,銀行 應暫停辦理托收。3 .承付期: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 3天,自發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計算;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 10天,自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計算。承付期滿的次日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劃款。考點三委托收款1 .如果付款人未在 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 同意付款。2 .發現付款人存款賬戶 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通知書。考點四 國內信用證(13/15年)1.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 的貨款結算。2.只能用于轉賬結算,
37、 不得支取現金。3 .我國信用證為 不可撤銷(除非所有當事人都同意)、不可轉讓 的跟單信用證。4 .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務時,應向申請人 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 20%勺保證金。5 .信用證有效期最長 不得超過6個月。6 .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 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 。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 逾期貸款處理。考點五銀行卡與預付卡(09年)0用卡可透支準貸記卡是要求交存備用金。免息還款期最長60天昔記卡(不能匕支)轉賬卡是實時扣賬,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和消費功能 專用卡是具有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的借記卡儲值卡:將其資金轉至卡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卡內扣款(二
38、)銀行卡的申領與銷戶(2016年變化)1.1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2)單位卡賬戶 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3)單位外幣卡賬戶的資金應從其單位的外匯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三)(四)預付卡不包括:1)僅限于發放社會保障金的預付卡;2)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預付卡;3)僅限于繳納電話費等通信費用的預付卡;4)發行機構與特約商戶為同一法人的預付卡。2.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是指企業發行的,僅限于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
39、付憑證。不記名預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考點六 電子支付(08年)記錄保存至交易后5年考點一票據的種類種類基本當事人期限承兌匯票商業匯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兌匯票:遠期,需 n星銀行匯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即期,無需承兌本票銀行本票.出票人、收款人即期,無需承兌支票即期支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無需承兌考點二票據關系2.非票據關系:指與票據有密切聯系, 但是并非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并且不以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為內容的法律關系。(二)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第一次權利)和 追索權(第二次權利)。(三)票據責任:義務人可以區分為: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1 .票據上的主債務人:是指 本票出票人、匯票
40、承兌人 。2 .票據上的次債務人:1)匯票上的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2)本票上的背書人、保證人。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經承兌的匯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并非票據義務人,而僅僅是票據關系的“關系人”。考點三 票據權利的取得(15、14、10、09年)(一)票據權利的取得原因概述1 .依票據行為而取彳#票據權利:1)依出票行為而取得;2)依(背書)讓與 而取得;3)依票據保證而取得;4)依票據質押而取得。2 .依法律規定而直接取得票據權利:1)票據法上的規定而取得。其中最主要的是,被追索人(含票據保證人)向持票人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費用后,可以取得票
41、據權利。2)依其他法律規定而取得。如:因為繼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稅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據權利。(二)票據行為的特征1.要式法律行為。2.以文義解釋為主。3.是一種“格式”化的法律行為。4.獨立性。(三)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1.票據憑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金額、日期、收款人更改的票據無效。3 .簽章方式:1)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 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 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蓋章“ 或者”簽名加蓋章。4 . 1 )記載+交付:產生票據行為;2)記載+涂銷+另行記載+交付:以另行記載的為準,產生票據效力;3)記
42、載+遺失、被盜:所記載的票據權利人并不能取得對行為人的票據權利,如果之后有第三 人主張善意取得,第三人取得票據權利。(四)票據行為的代理1 .票據代理行為:1)須明示本人的名義,并表明代理的意思;2)代理人簽章;3)代理人有代理權。2 .票據行為的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 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3 .票據行為的代行:在進行票據行為時在票據上記載“他人之名”,或者蓋“他人之章”。2)責任:獲得本人授權或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由本人承擔票據責任;其余構成票據偽造。(五)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2013/2014稅收、
43、繼承、贈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權利不優于其前手。(六)出票行為的原因關系不存在,或者雙方不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時,出票行為無效,出票人有權請求持票人返還票據。解釋: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簽發發揮的是單純的支付職能,作為出票人的銀行與收款人之間 不存在交易關系;但背書轉讓需要真實的交易關系作為基礎。真實交易關系主要針對商業匯票。考點四票據的偽造和變造(一)票據的偽造1 .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 或虛構他人的名義 而為的票據行為。卜冒簽章有理由相信獲得授權票據行為有效,構成表見代理沒有理由相信獲得授權票據行為不生效力,構成偽造卜構他人 卜義簽章只沒用本名,應由其承擔票 據責任,不
44、構成票據偽造其他情況,構成票據偽造2 .票據偽造法律后果1)對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承擔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 或者民法上的賠償責任。2)對被偽造人:不承擔因為該票據行為所產生的票據責任。(二)票據的變造1.票據的變造:對票據上 除簽章以外 的事項加以變更。如: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額等。2.1 )變造之前 按照原記載負責;2)變造之后 按照變造后內容負責。3)無法辨別 視同在變造之前。3.盡管變造的票據仍然有效,但變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對此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考點五票據權利的消滅(09年)(一)票據權利的消滅事由:1.付款。2.沒及時權利保全;3
45、.消滅時效期間的經過。(二)追索權因為未進行票據權利保全而消滅1.遵期提示;2.依法取證:未取得證明 不能對前手追索,但仍享有 對出票人、承兌人 的追索權。票據種類提示承兌期限提示付款期限時效匯見票即付無需提示承兌出票日起1個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兌到期日起10日見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個月本票(見票即付)無需提示承兌出票日起2個月支票(見票即付)無需提示承兌出票日起10日.6個月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起 6個月。再追索權(不是出票人)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起 3個月。考點六票據抗辯(一)票據抗辯中的“物的抗辯”(又稱絕對的抗辯)。其具體情形如下: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
46、在1)出票行為因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無效2)票據權利已經消滅(如已付款)特定債務人的債務不存在1)簽章人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狹義無權代理情形 下的本人;3)被偽造人;4)拒絕對變造后的承擔;5) 對特定債務人時效期間經過; 6)追索權未保全權利的行使不 符合債的內容1)行使時間、地點、方式不符合;2)經公示催告后作出除權判決,權利人持票據主張權利(二)票據抗辯中的“人的抗辯”,又稱相對的抗辯:1.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2.持票人不能夠證明其權利。3.記載“不得轉讓”,對于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擔票據責任。4.債務人可以基于基礎關系上的事由對于票據權利人進行抗辯。5.票據債務人以其對持票人的
47、 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的情形:非善意取得,不行。考點七票據喪失及補救(09年)(一)掛失止付1)非必經程序。2)暫行性:3日內或直接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起訴。 程序12日內沒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書,次日掛失止付失效。1)已承兌的商業匯票;2)支票;3)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適用=匯票;4)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二)公示催告程序適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不適用。2)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受理后的3日內發布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3)公示催告的期間 丕得程序少于60日。4)有人申報
48、權利,應裁定 終結公示催告程序。3)催告期屆滿,申請人可在屆滿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4.利害關系人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 起訴,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三)提起民事訴訟:1)票據返還之訴;2)請求補發票據之訴;3)請求付款之訴。考點一 匯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考點二 匯票出票(09年)1 .絕對應記載事項有:“匯票”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 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2 .相對應記載事項1)未記載付款日期視為 見票即付。2)未記載 付款地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 3) 未記載出票地
49、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4 )未記載承兌日期,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3日內。3 .出票人可以記載 “不得轉讓” 字樣;如果未做該種記載,則匯票可以轉讓。4 .記載不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關于利息、違約金的記載。5 .不得在票據上表明不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或者付款的責任;出票行為仍然有效,但是該記載無效。7 .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 必須保證該付款能得以實現 。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 出票人就應該承擔票據責任。2)收款 人取得出票人發出的匯票后, 即取得票據權利,一方面就票據金額享有 付款請求權,另一方面,在該請求權不能滿足時,即享有 追索權。3)付款人沒意義務,只有付
50、款之權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 其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考點三 匯票的背書(15、14、12、10、09年)3.1 )絕對應記載事項: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的名稱。2)未記載日期的,視為 到期日前背書。4.附條件的背書:所附條件 無效,背書有效。5.部分背書、多頭背書: 無效。6 .最終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最終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7 .背書連續主要是指“形式上”連續;合法形式取得,證明其票據權利,就可以享有票據權利。8 .票據貼現:1)必須是經過中國人民銀行 批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2)申請貼現的人,必須是 商
51、業匯票的持票人,并在該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9 .委托收款背書不得背書轉讓,但可以委托收款背書。款式必須記載“質押(設質、擔保) ”質押背書無效 被背書人不享有票據權利的處分權:再轉讓背書或質押背書,背書無效1)付款請求、追索權。2)優先受償權。3)可以再進行委托收款背書。 收力4)具有抗辯切斷的效力。5)背書人承擔擔保承兌、擔保付款的責任考點四 匯票的承兌2011分析題2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3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否則 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5 .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
52、背書、保證,附屬條件無效,其他有效)6 .承兌的法律效力 1)匯票一經承兌, 承兌人即成為匯票的 主債務人,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 無條件一地“當日足額”付款。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考點五 匯票的保證(連帶責任)1 .保證文句、保證人的名稱和住所、保證人簽章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2 .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屬于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4.1 )匯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有同一責任。2)只有當被保證人的債務因欠缺票據形式要件而無效時,保證人的票據責任才能解除。3)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 連帶責任。考點六匯票的付款2. 1 )付款人(關系人,不是
53、票據義務人)的義務僅限于匯票形式上審查。2)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 據付款,或者 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付款 的,則付款人的義務 不能免除。考點七 匯票的追索權 (11/14年)1 .確定追索對象: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2 .追索權的發生原因:1)到期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2)期前追索權的發生原因:被拒絕承兌(包括 承兌附條件);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3 .追索權的保全:1)持票人須遵期提示、依法取證,才能保全其追索權。2)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關證明的,將 喪失對其前手 的追索權,但主債務人(承兌人)仍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54、4 .追索金額19991)首次追索權:匯票 金額;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2)再追索權:已清償的 全部金額;利息;發出通知書的 費用。5 .未在3日內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 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所賠償的金額以 匯票金額為限。考點一本票的具體制度(沒有商業本票)1 .絕對應記載事項:1)“本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3)金額;4)收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2 .本票、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包括:1)付款地2)出票地。未記載的為 出票人的營業場所。3 .見票付款。付款期不超過兩個月,超過,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追索權。考點二支票的具體制度(09年)1.絕對應記載
55、事項:1)“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和匯票比沒有收款人,沒有“付款日期”,如果有 記載無效)4.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10日內付款,超了出票人仍承擔責任。第十章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4考點一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體制1.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2016年新增)1)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2)明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與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關系。3)界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與所出資企業關系。4.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2016年新增):商業類和公益類。考點二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15、09年)(P390)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包括基本指標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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