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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第1章 經濟法律基礎第3節 經濟法律關系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法律關系-指經過法律規范調整所形成的法律主體之間具有權利和義務性質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法主體在經濟管理和經濟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由經濟法加以確認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3、 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系都由主體、內容、客體三個要素構成。三要素互相聯系、缺一不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國家、國家機關、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企業的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

2、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包括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間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行為和智力成果。第4節 經濟法律責任經濟法律責任的概念:經濟法律責任-即違反經濟法的責任,是指由經濟法規定,在經濟法主體違反法定經濟義務時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經濟法律責任的特點1、經濟法律責任的綜合統一性:經濟法律責任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綜合。2、經濟法律責任的雙重處罰性:體現在“兩罰”和“并處”上。過錯責任原則(普遍適用原則):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損害的情況下,行為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其實質在于以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具體而言,就是有過錯才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過錯責任原則構成要件有四個:過錯、違法行為、因果關系、損害事實。1.違法行為:行為人實施了某行為(作為、不作為);2.損害事實: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民事權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表現為財產減少、生命喪失、身體殘疾、名譽受損、精神痛苦等);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4.主觀過錯(核心要件):以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為侵權責任的必備、最終、決定性構成要件。(1)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一損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表現為行為人對

4、損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態);(2)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者輕信而使自己未履行應有的注意義務的一種心理狀態(表現為行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損害后果的心態)。無過錯責任追究(特殊原則):交通案件市場主體法第2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一、概念和特征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中國公民)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特征:1、投資人一個自然人2、企業的財產投資者個人所有3、依法設立的非法人企業4、責任承擔無限責任第三章合伙企業法第一節概述一、合伙企業的概念、種類、法律地位合伙企業,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

5、人和其他組織為著共同目的,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它們是一種合同關系。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第2節 普通合伙企業一、合伙企業的設立(一)設立條件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人數兩個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注: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2、有

6、書面合伙協議。書面形式,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并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3、有合伙人認繳或實際交付的出資。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勞務(其評估方法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在協議中注明)。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可用“商行”或“企業”字樣,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公司”字樣,應當標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樣。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三、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一)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經營管理方式)1、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方式(1)由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

7、業的經營管理人員;(3)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全力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決議對其他合伙人執行事務的異議,采用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三)利潤與虧損承擔辦法1、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3、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第3節 有限合伙企業1、 概述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至少有一個名以上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第5節 特殊的普通合

8、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采用合伙制形式、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權體合伙人承擔無限來年帶責任;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案例:1、2014年4月,蔡慶與王紫藤、李靖等3個朋友計劃共同出資合伙經營一家酒吧,合伙協議決定使用王紫

9、藤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并決定:蔡慶與王紫藤各出資5000元,李靖1萬元。利潤分配、虧損承擔比例為25%:25%: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購買酒吧辦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這4000元債務應該按照25%:25%:50%的比例承擔。蔡慶與李靖都不同意。發生爭議。請問:(1)合伙企業設立條件是什么?(2)本案之酒吧設立符合法律規定么?(3)4000元借款如何處理?分析:(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設立的條件、程序方面,都有具體規定。(2)合伙企業使用王紫藤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代替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是不合法的。(3)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購買酒吧辦公用品時,該合伙企業還沒有成立。所

10、以,不能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是,借款確實是用于購買酒吧辦公用品的應由三人共同承擔。應當按照25%:25%:50%的分配比承擔這筆債務。2、一合伙企業,在清算時,其企業財產加上各合伙人的可執行財產,共計有50萬元現金和價值150萬元的實物。其負債為:職工工資10萬元,銀行貸款40萬元和其他債務160萬元,欠繳稅款60萬元。請問:(1)如果你是清算人,該如何清算和清償?(2)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應該如何處理?分析:(1)清算和清償:首先用現金50萬元中的10萬元償還職工工資;其次用余下的現金40萬元繳稅款;以實物變現所得150萬元中的20萬元繳齊稅款,余下130萬元;最后用余下的1

11、30萬元償還銀行貸款與其他債務,尚有70萬元錢缺口。(2)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全體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3、2010年8月,我國某企業下崗職工甲、乙、丙協商設立普通合伙企業,三方口頭商定的合伙協議內容為:甲、乙以勞務和實物出資,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由甲、乙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丙以貨幣出資,對企業債務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過糾正有關不合法的問題后,合

12、伙企業得以成立。開業不久,丙提出退伙。在該年10月下旬,丙撤資退伙的同時,合伙企業又接納丁入伙。該年10月底,合伙企業的債權人A就10月前發生的債務要求現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退伙人丙認為,自己已經退出合伙企業,對合伙企業債務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入伙人丁則認為,自己對入伙前發生的債務也不承擔任何責任。請問:(1)在合伙企業設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應如何糾正?(2)對債權人A的請求,合伙人甲、乙、退伙人丙、新入伙人丁應當如何承擔責任?(3)假設合伙協議約定只有甲和丙才有權執行合伙事務、乙無權執行合伙事務,而乙以合伙企業名義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那么,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確認?

13、(4)假設合伙協議規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務執行,丙向C公民借款時,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給C,那么丙的出質是否有效?分析:(1)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本案例合伙企業的設立中,存在著兩處不合法的地方:“口頭商定合伙協議”,合伙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丙以貨幣出資,對企業債務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企業的全體合伙人對企業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丙對10月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人對其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丁對合伙企業債務也承擔無限連帶責

14、任;普通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甲、乙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甲、乙、丙、丁均對債權人A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B公司不知道乙是權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與之簽約,則該合同有效;反之,如果B公司明知乙的權利受到限制而與之簽約,則該合同無效。(4)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出質行為無效,也可作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丙只征得了甲的同意,盡管甲是協議規

15、定的合伙事務的執行人,但他也無權決定丙的出質事宜。只有同時獲得了甲、乙的同意,丙才能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給C。4、甲、乙、丙、丁、戊擬共同組建一有限責任性質的飲料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公司擬不設董事會,由甲任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由丙擔任公司的監事。飲料公司成立后經營一直不景氣,已欠A銀行貸款100萬元未還。經股東會決議,決定把飲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車間分出去,另成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健品廠。后飲料公司增資擴股,乙將其股份轉讓給C公司。請問:(1)飲料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為什么?(2)飲料公司設立保健品廠的行為在公司法上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設立后,飲料公司原

16、有的債權債務應如何承擔?(3)乙轉讓股份時應遵循股份轉讓的何種規則?分析:(1)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因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少的,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懂事會;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少,可以設1至2名監事。(2)公司分立;設立后,飲料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保健品廠承擔連帶責任。(3)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購買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第四章公司法第1節 公司與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根據公司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法人是指具

17、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機構。法人應具備的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3節 有限責任公司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設立條件:股東符合法定人數,50個股東以下出資設立;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設定擔保的財產出資。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1)設立有限責任公

18、司必須由股東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股東制定;(3)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公司名稱應帶有“有限責任”字樣;有公司的住所。四、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股東會(最高權力機構)首次股東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情形:(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2)1/3以上的董事;(3)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事項:(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減少注冊

19、資本的決議;(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變更公司形式。(二)董事會(決策機構)和經理(執行機構)由3-13名董事組成,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董事的任期每屆不得超過3年,可以連任。經理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對董事會負責。(三)監事會(監督機構)不得少于3人,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監事的任期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第4節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指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

20、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一)設立條件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設立方式的需經創立大會通過;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股東大會(最高權力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21、3)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董事會(決策機構)和經理(執行機構)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三)監事會(監督機構)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六節公司股票、債券與公司財務、會計一、公司股票(股份)、公司債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份)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有股份的憑

22、證。股票發行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股同價”。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面值發行,可以溢價發行,不得折價發行。股票按股東享有的權力不同,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普通股的特點:(1)股息不固定,隨公司經營而變化;(2)股東參與經營管理;(3)破產清算排在優先股股東之后。優先股的特點:(1)股息固定;(2)不參與經營管理;(3)破產清算時排在普通股股東之前。(二)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債券的特點:(1)固定的利率;(2)到期還本付息;(3)視情況可提前回收;(4)可平價、溢價、折價發行發行公司債券應符合的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300

23、0萬,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債券與股票的區別:(站在投資者的角度該如何選擇股票或債券?)(1)法律關系不同,股票代表股權,債券形成的是債權債務;(2)發行定價原則不同,股票可平價、溢價,但不能折價發行,債券可平價、溢價、折價發行;(3)回購限制不同,股票一般無到期日,債券可視情況按市價回購;(4)收益不同,股票的收益隨公司經營效益變化而變化,債券的利率是固定不變的;(5)

24、破產清算順序不同,債券排在股票之前;(6)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不同,股東可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債權人不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第七節公司的變更、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合并與分立(一)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它有兩種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合并程序: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

25、,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二)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其財產作相應分割。它有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新設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分立公司消滅。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分立程序: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

26、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三、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解散原因公司的解散是一種喪失法人資格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結果,是公司喪失了進行業務活動的能力。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自愿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2、強制解散的原因:(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5)破產解散(第187條);(6)司法解散(第181條),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

27、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五章外商投資企業法第一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又稱合營企業)是指由中外合營者(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征合營企業是一個獨立的公司實體,是中國法人企業;合營企業是股權式合營企業,合營者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合營雙方共同參與經營管理,建立企業統一的決策管理機構。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一)設立條件(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即可)1、采用先進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方法,能增加產品

28、品種,提高產品質量和產量,節約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企業技術改造,能收到投資少、見效快、收益大;3、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4、能培訓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二)設立程序申請:中國合營者應向企業主管部門呈報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審查同意并轉報審批機構批準;審批:審批機構是中國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準與否,經批準,發給批準證書;登記:領取批準證書后,在1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三、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注冊資本與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一)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二)注冊資本1、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2、注冊資本與

29、投資總額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規定,合營者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金;3、經合營他方同意和審批機構批準,合營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一方轉讓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三)出資方式合營各方可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外方投資者以貨幣出資時,必須以外幣繳付,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四)出資期限合營企業在合同、章程中應明確規定出資期限,如規定一次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若規定分期繳付的,投資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其余出資額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年內

30、全部繳清。四、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董事會(最高權力機構)合營者一方任董事長,另一方任副董事長,董事任期4年,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決議方式由合營企業章程的規定作出,但章程修改、中止、解散、注冊資本增加或轉讓、與其他經濟組織合并等,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五、合營企業的期限、解散(一)合營企業的期限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作不同的規定,一般原則上為10-30年。(二)合營企業的解散原因(應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1、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2、合營一方不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

31、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4、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5、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第2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一)設立條件(國家鼓勵的合作企業)1、產品出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即產品主要用于出口創匯的生產型合作企業;2、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即外國合作者提供先進技術,從事新產品的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以增加出口創匯或者替代進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與管理形式(一)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法人型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非法人型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合作關系(二)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形式法人

32、型合作企業董事會制非法人型合作企業聯合管理制法人型與非法人型委托管理制:經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一致同意,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合作企業。第6章 企業破產法第一節 破產程序的主體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給全體債權人,或者在法院監督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整頓、復蘇企業清償債務,避免倒閉清算的法律制度。破產是商品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必然出現的法律現象。一、破產人(一)破產人的概念 破產人是受破產宣告、處于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債務人破產人必須要具備:實質要件:破產能力、破產原因;形式要件: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二)破產能

33、力是指債務人應具備破產宣告的資格: 我國企業破產法僅適用于企業法人(三)破產原因(破產界限)破產法第三條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破產原因的實質標準是支付不能和資不抵債。“支付不能”也稱為“不能支付”或“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由于陷入經濟困境,缺乏清償能力,對已經到期的債務,當債權人請求清償時,債務人不能予以清償或不能繼續予以清償的客觀狀態。“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已不足以償還其所有債務,即債務人的資產總額小于其債務總額。因此,資不抵債又稱為“債務超過”。第3節 破產案件的申請和受理1、 破產案件的申請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人請求法

34、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國,破產程序的開始不以申請為準而是以受理為準。因此,破產申請不是破產程序的開始,而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條件。債務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充值呢個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有企業的破產申請需有國資委的同意書)債權人申請:1、破產申請書;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3、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4、債權性質、數額及擔保情況;5、債務人不能清償的證據。破產申請書: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2、申請目的;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申請:1、破產申請書2、企業主

35、體資格證明(具備法人資格);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4、虧損情況說明;5、資產狀況;6、債權債務情況;7、企業擔保情況8、企業職工情況(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和安置預案;9、財務會計報表。二、破產案件的管轄和受理破產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向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1、地域管轄:債務人所在地(注冊地)的人民法院 2、級別管轄:根據企業登記機關的級別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縣、縣級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中級人民法院:地區、地級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納入國家計劃的。四、破產的分配與破產程序的終結(一)破產財產

36、的分配原則: 1、破產財產按法定順序分配; 2、破產財產在沒有滿足上一順位的全部清償要求時,不得進行下一順位的分配; 3、破產財產不能滿足同一順位的清償要求時,按比例分配。(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式和順序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以下法定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三)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是指為維護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從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包括: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分配所需要的費用;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債權人會議費用;催收債務所需費用;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起他費用。第五節 重整與和解一、破產重整程

37、序(企業經營管理不善) 重整是指當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或企業出現破產原因或有破產的危險,同時又具有振興和再生的希望時,為防止公司或企業破產,經公司或企業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干預下對該公司或企業實施強制治理以促使其復興的制度,是旨在挽救作為債務人的公司或企業的一種積極程序。終止重整計劃,宣告破產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1、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嚴重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3、由于債務人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二、和解 和解是在債務

38、人出現破產原因,為了避免債務人破產,由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按照和解協議調整債務人的債務、減輕債務人的負擔,以使債務人恢復生機,并使債權人有可能得到比通過破產程序所能得到的更多的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批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申請和解.終止和解程序,宣告破產1. 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通過的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2. 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3.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第7章 合同法第一節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

39、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合同是一種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基本原則,是作為合同立法的指導思想以及適用合同法全部領域的基本準則。合同法原則對合同立法、守法、執法、司法等均有指導意義。 合同平等原則 合同自愿、公平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第2節 合同成立一、合同訂立的基本形式 合同的訂立,是指當事人建立合同關系的過程。 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采取什么形式訂立合同

40、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 其他形式二、合同的主要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的方法要約與承諾過程合同的訂立過程:“要約新要約再要約再要約承諾”的反復磋商過程。 三、合同的訂立過程1、要約 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發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構成要約須符合的條件: (1)要約必須是向特定的人發出;(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商品廣告也是要約) (2)內容具體明確;(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等) (3)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 要約只對要約人有約束力,在要約期限內要

41、約不得隨意變更或者撤銷。注意: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取消,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要約的失效,要約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約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2、承諾 承

42、諾,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完全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一旦承諾,合同即為成立。 構成承諾應符合的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承諾必須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要約中如規定了承諾期限,承諾應當在該期限內作出。) (4)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 承諾可依法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逾期承諾: (1)非遲發遲到: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2)

43、遲發遲到: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案例分析: 2011年4月20日,乙向甲發出函件稱;“本人有100噸螺紋鋼擬售,如有意購買,請于10日內報價。”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發出函件稱:“本人欲以每噸5000元的價格全部(100噸)購入,如接受報價請于5月10日前讓本人知悉。”(1)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購買。但由于投遞錯誤,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達甲處。因超過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會乙,而將鋼材徑售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鋼材買賣合同。此時,甲乙合同是否成立?(2)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但未閱讀,直

44、至5月10日才閱讀,遂于5月11日回函表示接受報價。因超過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會乙,而將鋼材徑售他人。此時,甲乙合同是否成立?*析: (1)4月24日甲向乙發出的函件中買賣標的物、價格、數量均已明確,并表達報價一經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屬于要約,4月27日要約到達乙時生效;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如投遞錯誤)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在本案例中,甲應當及時通知乙承諾已經遲到且不接受,否則,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且生效,乙有權要求甲依約履行。

45、 (2)4月20日乙發給甲的函件中未明確價格,是邀請甲報價的意思表示,屬于要約邀請。而4月24日甲發給乙的函件中買賣標的物、價格、數量均已明確,并表達報價一經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表示,屬于要約,4月27日要約到達乙時生效,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屬于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在本案中,甲并未節后,合同未成立。案例分析: 甲公司于2014年3月1日給乙公司發出電報稱:“現有當年產玉米50噸,每噸1000元,如貴方需購,望于接到電報之日起一周內回復為盼”。3月3日乙公司給甲公司復電稱:“接受貴方條件,但希望以每頓800元成交”。問: (1)甲

46、乙之間的合同關系是否成立?為什么? (2)假設乙公司在3月10日復電給甲公司稱:“完全接受貴方條件”,則甲乙之間的合同關系是否成立,為什么? (3)假設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電報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公司提貨時,甲公司已將這50噸玉米高價賣給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對乙公司承擔責任?解析:(1)不成立,乙公司在3月3日的回復,對甲公司的要約作出了實質性變更,其回復為新要約,而不是承諾;(2)不成立,乙公司于3月10日回復甲公司雖然是“完全接受條件”,但已經過了承諾期限,該回復為新要約;(3)甲公司應當承擔責任,甲公司的要約一旦到達乙公司即生效,甲公司就要受到要約的約束。案例分析: 某建筑公司因建

47、造一棟大樓,急需鋼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鋼材廠發出傳真,傳真中稱:“我公司急需標號為03型號的鋼材300噸,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傳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三家鋼材廠在收到傳真后,都先后向建筑公司回復了傳真,在傳真中告知它們備有現貨,且告知了鋼材的價格。而甲鋼材廠在發出傳真的同時,便派車該建筑公司送去了100噸鋼材。在該批鋼材送到之前,建筑公司得知丙鋼材廠所生產的鋼材質量較好,且價格合理,因此,向丙鋼材廠去傳真稱:“我公司愿購買貴廠300噸03型號鋼材,盼速送貨,運費由我公司負擔。”在發出傳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鋼材廠發函稱已準備發貨。下午,架鋼材廠將100噸鋼材送到建筑公司,被告知,他們已決定

48、購買丙鋼材廠的鋼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來的鋼材,甲鋼材廠認為,建筑公司拒收貨物已構成違約,雙方因協商不成,甲鋼材廠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問: (1)本案被告向原告發出的傳真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為什么? (2)原告回復被告的傳真和發運鋼材的行為是不是要約?為什么? (3)本爭議應當如何解決?為什么?*解析:(1)本案被告向原告發出的是要約邀請,因為其內容未表明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內容也不具體明確;(2)是要約,因為原告以傳真告知貨物的價格并發出貨物來作出訂立合同的提議,該提議已具備了未來合同的基本條款,且表明了原告愿意訂立合同的明確意思;(3)被告處于承諾人的地位,被告可以承諾也可以不承諾,被告拒絕收

49、貨物,表明其拒絕承諾,所以合同根本沒有成立,被告自然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四、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害,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表現形式為損害賠償。 構成要件: (1)締約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 (2)違反先合同義務締約當事人之相對方有損失; (3)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違反先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具有過錯。案例分析: 2015年3月5日,甲公司給乙公司發出傳真,稱:“本公司有一批鹽酸欲出售,每噸5000元。如貴公司有意購買,請速與本公司銷售部聯系。”乙公司接到傳真后,認為價格較合算,遂向甲公司發出訂單,訂購鹽酸10

50、0噸,總價款50萬元,并請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給出正式答復。但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才發來傳真,說鹽酸已售完,請諒解。由于乙公司為準備購貨款及倉庫花去近2萬元的費用,遂將甲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經濟損失2萬元。問: (1)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對其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2)對于乙公司的2萬元的損失,甲公司應承擔什么責任?為什么?*解析:(1)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對其承擔違約責任,因為甲公司的傳真是要約邀請,而乙公司的訂單才是要約,于3月30日之后已失效;(2)甲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于

51、甲公司在與乙公司訂立合同過程中未及時將不能簽約的原因通知乙公司,致使乙公司為履行合同準備資金和倉庫,造成了近2萬元的實際損失,因而甲公司應依法向乙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乙公司的經濟損失。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當事各方甚至第三人的強制力。 根據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的條件: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自愿、協商一致)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附條件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52、附終止期限的合同二、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雖然經當事人訂立,但不能產生有效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護的合同。 以下合同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無效,可分為全部無效、部分無效。 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無效。三、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欠缺生效要件,但一方當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其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 導致合同可撤銷的原因: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當事

53、人在緊迫或缺乏經驗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行使撤銷權,但應在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條件,能否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合同。 效力待定之情形: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經有權人追認,合同有效; 有權人在一定期間內(

54、1個月)不予追認,合同歸于無效。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 2、賠償損失。案例分析: 原甲公司業務員張某在火車上遇到與甲公司有長期業務關系的乙廠經理陳某,閑聊中張某得知乙廠正準備進行技術改造,需購置一臺精密儀表。張某表示甲公司有這方面的業務關系,可以代為采購。雙方達成協議。乙方按規定時間向甲公司寄去預付款10萬元,但到合同約定的交貨日期,甲公司卻以張某在與乙廠簽約時已是該公司的下崗人員,沒有該公司業務代理權為由,拒絕履行合同;乙廠卻認為甲公司并沒有把解除張某業務代理權的情況通知自己,且張某仍具有蓋有甲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書,自己

55、沒有過錯。雙方為此發生糾紛。經協調,甲公司同意在15日內履行合同,乙廠同意追加1%的代理費。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購到乙廠需要的儀表。乙方催告甲公司時間緊張,再給10日的寬限期,屆時仍不履行合同,將解除合同并追究責任。但期限過后,甲公司仍未購到乙廠急需的精密儀表。乙廠為此損失15萬元,于是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甲公司退還預付款,并賠償損失。問: (1)張某代表甲公司與乙廠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甲公司與乙廠就履行時間和代理費達成的協議屬于訂立的新合同,還是原合同的補充,是否有效,為什么? (3)乙廠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還預付款并賠償損失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據,為什么?*解析:(1)有效,因張某的代理權雖已終止,但由于乙廠與甲公司有長期業務關系,對甲公司的業務員張某很熟悉,且甲公司并未將業務員變更的情況通知乙廠,張某仍具有蓋有甲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書,乙廠有理由相信張某是有代理權的,這屬于表見代理;(2)是對原合同的變更,有效,依法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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